治安罚款中止执行规定
Ⅰ 一般违法行为有没有预备中止未遂只分
违法行为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把法律当成一个圈,圈内为违法,圈处为自由,是为法不禁止即自由。
违法和犯罪不同。犯罪是刑法调整的最底线,而法条规定的犯罪一般是完全的形态,所以刑法禁止的不仅是完全形态的犯罪,还要禁止对社会有危害后果的不完全形态的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罪名都有不完全形态或者都有所有的不完全形态。
而违法是则是以法律的最底线为标准的一个概念。触动这个最底线即为完全形态,它是没有不完全形态的。
所以违法没有预备、中止和未遂。
试看,违法行为中的预备、中止和未遂是什么情况。
违法行为的预备还只是对触动法律最底线的准备,还没有受到法律调整。
中止是指违法行为作出后行为中断,不论行为人对中断的主观状态如何,既然中断也就跳出法律调整范围,所以也不再受法律调整。
未遂是指违法行为还没有得呈,也就是说,还没有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因而法律不可能认定其违法。
给案例中的行为定性,要注意的是抢劫罪和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虽是一个数额罪,但并不要求实际夺获法定数额,只要犯罪意图含纳法定数额即可能构成犯罪。案例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预备)。该行为很容易因为抢夺罪中法定数额的存在而被定性为抢劫罪的预备犯(如三楼律师在给案例行为定性时便犯了这个错误)。事实上,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在于是否有使用暴力。虽然是否使用暴力同样不要求必须是实行行为中使用暴力,在预备形态中也可以在犯罪意图中找寻,但是根据案情介绍,行为人犯罪计划中并没有包含使用暴力,从而可以排除其抢劫罪(预备)的定性可能。
同样是预备形态,但由于预备行为中所包含的犯罪故意内容不同,预备行为的定性就不同。
个人浅见,敬请批评。
Ⅱ 8、人民警察的()是人民警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
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二条人民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人民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第三十三条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2)治安罚款中止执行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公民和组织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几条是调查取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 调查治安案件、收集证据的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1、公安机关调查治安案件,应当依法进行。
2、严禁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无效。
(3)治安罚款中止执行规定扩展阅读:
一、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这是律 师应当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顺利执业的保障。
1、律师进行证据调查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2、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偏重于对委托人有利证据的收集。
3、律师调查所取得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核实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调查取证的原则:
1、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
2、客观、及时原则
3、合法、细致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网络 - 调查取证
Ⅳ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终止调查:
1.没有违法事实的;
2.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3.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4.其他需要终专止调查的情形。
拓展属资料:
不予处罚适用范围是什么?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为: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5)治安罚款中止执行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Ⅵ 经调查不属于治安案件,该如何终止案件
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治安案件,应当在专受理后的二十四属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案件或者发现案件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先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或者其他处置措施,再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一)违法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
(二)违法嫌疑人正在逃跑的;
(三)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四)违法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五)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正在遭受重大损害的;
(六)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Ⅶ 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应当结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行政案件具有下内列情形之一的,容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Ⅷ 治安案件有哪些情形应当终止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