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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22 13:32:34

Ⅰ 广州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编制与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资源的配置;指导各区、县级市卫生工作。
(三)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发展政策和规划,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四)制定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健康教育的综合管理。
(六)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的组织工作。
(七)指导、监督和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八)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参与拟订药物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九)负责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行业管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血站的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调全市无偿献血和特殊情况的供血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中医药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并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
(十一)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制定医学卫生科技发展规划,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二)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拟订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十三)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和卫生援外的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卫生统计(含广州地区部属、省直属单位及驻穗部队)和管理卫生信息化工作。
(十五)负责市委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及市直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Ⅱ 卫生局有什么权利

卫生局的职能权限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2、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

4、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

6、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7、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8、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9、负责制定当地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协调发展。

10、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制订当地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当地重大卫生问题研究和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当地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12、负责制定当地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13、负责收集、发布当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等有关卫生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组织开展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4、负责管理干部保健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医疗保险局。

15、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16、承办当地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卫生局的职责扩展阅读:

有关卫生局的职责分工:

1、 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实施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政策建议,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健全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

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Ⅲ 县级卫生局的主要职责和权力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工作及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所谓卫生局的权利就是卫生局的职能,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其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拟定地方性卫生法规建议草案、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议草案。
(二)研究提出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建议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卫生事业经费的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收费管理并监督检查。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并实施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综合防治规划;组织实施医学康复工作。
(五)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和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
(六)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实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和临床新技术的许可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关于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安全管理规范、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
(七)研究制定和实施全市重点医学科技、教育规划和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协助贯彻国家药品监督法律、法规,协同做好医疗机构中有关药事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
(九)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和职业病防治以及食品、职业、环境、放射和学校卫生工作;依法对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并负责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认证。
(十)组建全市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以及重大活动的卫生医疗保障。
(十一)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血吸虫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领域对外的双边、多边合作交流,组织实施援外医疗工作,组织参与国际组织在卫生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管理全市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度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事件、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负责市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六)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北京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协调北京地区卫生资源,拟订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基层卫生、妇幼卫生、精神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三)负责本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地方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
(四)负责本市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承担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五)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合作。
(六)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以及医务人员执业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推动公民无偿献血工作。
(八)拟订本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医学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和医学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
(九)负责本市医药卫生系统人才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并落实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
(十)组织指导本市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及卫生援外工作。
(十一)承担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本市保健对象、医疗关系在本市的中央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市、区县各部门干部医疗保健的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的实施工作,拟订北京地区药品推荐使用目录,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药品的集中采购工作。
(十四)参与拟订建立健全本市卫生事业经费保障机制的相关政策,负责医药卫生行业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医疗服务价格。
(十五)负责在法定权限内对公共卫生、医疗、餐饮方面的安全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拟订本市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卫生局医政处的职责是什么

主要职责是拟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依法负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以及医疗技术等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依法管理专项体检工作;拟订和实施医疗、护理、医技质量和评价标准;负责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卫生支农、医疗事故处理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组织工作。

1、拟订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和发展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医疗机构建设、专科发展及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

2、对区内医疗机构设置和医疗广告申请进行调查,为局领导提供初审依据。

3、对全区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评估,定期检查各种制度和常规的执行情况,采取措施,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严防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

4、协助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依法提出医疗纠纷案的处理意见。

5、组织协调区内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医疗抢救工作。

6、拟订全区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经局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医学科研项目的初审、上报工作。

7、负责中医药管理工作,发展中医药事业。

8、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

9、依法管理社会医疗机构;协同各镇清理整顿医疗市场。

10、负责卫生信息的收集、统计、上报工作。

11、负责护理、院感管理工作,提高护理质量。

12、协助完成区红十字会、医学会工作任务。

(5)市卫生局的职责扩展阅读

卫生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起草卫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研究制订当地卫生事业发展改革的有关方案、工作规划、政策和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2、 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当地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 负责制定传染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规划。依法监测传染病,建立预警机制,防止和控制疫情的暴发和蔓延;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教育与促进。

4.、负责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涉及卫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当地院前急救系统和医疗救治系统,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5、负责对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等相关公共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研究监测各类与人群健康密切相关的重大危险、致病因素。

6、 负责对当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服务项目开设、医疗新技术运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以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等实施许可准入和监督执法。依法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安全。

7、负责制订或审定(审核、批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护理、医技及相关服务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并实施监督和管理。

8、 依法管理医疗机构内部临床药事工作。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制订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监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

9、负责制定当地中医药工作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事业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的协调发展。

10、研究制定社区卫生、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11. 负责制订当地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当地重大卫生问题研究和重点科研项目攻关,并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负责当地与人群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12、 负责制定当地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任职资格认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制定卫生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有关专业培养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Ⅵ 武汉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协助制定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制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负责市级卫生经费管理及全市卫生事业综合效益评价;负责监督市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属卫生事业单位基本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信息统计工作。
(三)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订全市疾病防治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其他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负责全民健康教育。
(四)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制订卫生应急预案和相关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五)负责全市医疗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医疗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管理采供血机构,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活动。
(六)贯彻中西医并重方针,制订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和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
(七)制订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八)组织制订并实施全市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九)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负责卫生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考试和岗位设置;承担全市医学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协调组织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申报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一)拟订全市医学科技和重点专学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指导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承担医药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医学卫生方面的双边、多边交流合作;承担全市卫生援外工作。
(十二)负责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由市级财政供给的保健、优诊、离休人员的公费医疗及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子女的互助医疗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市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医疗卫生动员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公民献血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四)制订全市卫生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计划,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宣传教育;组织指导局系统精神文明、卫生文化和行风建设工作。
(十五)负责局管班子和党的组织建设,指导局属单位的党政管理、纪检监察、统战、群团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Ⅶ 成都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成都市卫生局已更名为成都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卫生计生工作和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药,下同)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卫生计生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按照职责分工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对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监督管理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无偿献血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贯彻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以及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市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蓉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9楼、10楼、23楼

Ⅷ 卫生局的主要服务职能有哪些

1、负责市级、区级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市级资料初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市级餐饮服务许可证年度复核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资料审核、贴花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2、负责市级、区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市级资料初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市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年度复核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资料审核、贴花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3、负责市级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市级资料初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市级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年度复核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资料审核、贴花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4、负责市级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资料审核、现场审核、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市级放射诊疗许可证年度校验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资料审核、贴花和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省级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医学项目)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现场审核、资料初审、封档工作。
5、负责市级建设项目(非职业病危害类)卫生审核、竣工达标验收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认可书的发放工作。
6、负责市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参与专家组评审和竣工验收、批件的发放工作。负责市级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具体组织专家组评审和竣工验收、认可书的发放工作。
7、负责省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封档工作。
8、负责省级消毒产品(卫生用品、消毒剂、消毒器械)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封档工作。
9、负责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封档工作。
10、负责市级医师执业许可(首次医师执业注册、区外到区内变更注册)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资料初审、发证工作;负责市级医师执业许可(医师区内变更注册、区内到区外变更注册)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11、负责外国医师来华(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短期行医注册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工作。
12、负责全市护士注册(首次注册)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上报、执业证的发放工作;负责全市护士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资料初审、执业证的发放工作。
13、负责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注销申请的收件、受理工作。
14、负责市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申请的收件、受理、发证工作。
15、负责市级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申请的收件、受理、发证工作。
16、负责市卫生局发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申请的咨询服务、收件、形式审查、受理、资料审核、审批(代理)、发证工作。

Ⅸ 太原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卫生工作和卫生改革的总体规划;制订各项医疗卫生技术标准;拟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服务标准,指导卫生规划的实施;制订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业务标准,实施医疗卫生行业管理。
(三)研究拟定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依法规范母婴保健服务。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定全市疾病防治和保健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指导传染病、地方病和其它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发布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名录。
(五)研究指导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负责全市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按管理权限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收费项目;依法监督管理血站、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质量;协助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组织临床医学研究;管理全市卫生事业经费。
(六)拟定全市医学人才、重点学科、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学科技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管理全市医学教育,进行医学教育质量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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