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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考人员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1-21 14:23:26

Ⅰ 在校生可以跨省进行专升本吗

成人类:
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考试(简称专升本考试)是一项检验考生是否具备大学专科毕业的合格水平以及是否具有继续学习深造能力的水平考试。考试分师范类和非师范类两种,师范类是由普通中学教师和各类中等学校普通课教师参加的考试,非师范类是由普通中小学教师以外其它学校教师以及非教师参加的考试。

考生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报名,报考者应具有两年以上工龄,报名时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师范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它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其它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报考脱产学习的教师还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在考生所在地参加考试;经考生所在地省级招办同意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借考。报考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的考生在何地参加考试由学校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校招生部门确定

普通类

一、组织领导

“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有关行政处室负责招生政策的制定、招生计划的编制,省招办负责招生考试和录取管理工作。 承担招生任务的普通本科院校都要成立相应的“专升本”招生考试组织机构,负责考生报名、考试、专业课命题及评分、录取等工作。

二、招生对象及培养模式

1.招生对象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对象为省属高等学校(包括省属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院以及经批准举办普通高等职业教育的成人高等院校、电大普通专科班)和在皖军事院校、在皖部属高等学校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含2002年春招的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

2.培养模式及待遇

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通过相应的入学考试升入省属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按照新的本科阶段教学计划,学习2—3年,完成本科阶段学历教育。 “专升本”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与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在校生的同等待遇。 “专升本”招收的学生,其档案交由招生院校管理,户籍凭录取通知书随迁到录取院校所在地。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的准予毕业,并发给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内容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三、报名

1.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省属高等学校及在皖军事院校、在皖部属高等学校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含2002年春招的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毕业生不得报考。

2.报名办法

由当年有高职(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的学校负责通知到每位毕业生(包括各教学点的毕业生),报名工作由各招生院校组织。应届毕业生持考生报名表(表中个人简要情况、志愿由考生本人填写;在校学习成绩及毕业学校意见等由毕业学校填写并加盖公章)、身份证、近期免冠同底版二寸照片4张及报名考试费到所报考学校报名,也可由毕业生所在院校集体组织报名。2002年春招的毕业生还需持毕业证书报名,有关表格回原毕业学校领取并加盖公章。考生报名表由考生所在毕业学校到省招办统一领取,式样见附件一。

各招生院校在接受考生报名时要按照报名条件和报考专业要求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并按考生报考学校和专业编制考生准考号、整理照片及有关材料,发给考生考试报到证(式样如下),组织录入考生志愿信息等。考生所在毕业院校应对报名表中的有关内容及考生报名资格进行认真核实后方可加盖公章,如有不实,由考生所在学校负责。考生志愿填写错误由考生本人负责,志愿信息录入错误由招生院校负责,报名软件由省招办提供。考生准考号及考生座位号编排见附件二。

3.报名时间

全省普高“专升本”招生考试报名时间为2005年3月19日至20日,逾期不得补报。 报名结束后,各招生院校于3月24日将考生报名信息软盘、应上缴考试费报省招办,并领回考生准考证,粘贴照片、加盖骑缝章。

四、填报志愿

考生在报名时即填报志愿。每个考生限填报一所学校、一个专业志愿,并认真填写报考院校及专业代码;不再设置服从志愿,所有考生均视为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服从调剂。招生计划、有关代码见附件三。

五、考试

1.考试科目及分值

考试科目分省招办组织的统考科目和由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加试科目两大类。省招办组织统考科目:英语、计算机基础、高等数学、综合文科(大学语文和政治);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加试科目:专业基础课。报考各专业的考生应考科目及其要求见附件三。

各科考试成绩为150分(艺术、体育专业加试成绩除外)。艺术、体育专业加试由各招生院校在全省统考科目结束后2日内自行组织完成,加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命题

“专升本”统考科目命题由省招办负责。命题教师由省招办在全省普通高校中抽调,各科命题范围以各类考生在专科层次阶段所学课程为主要内容,详见附件十一。

专业加试科目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所招专业的要求自行组织命题、制卷、考试、评分。鼓励相同或相近专业实行联考或使用同一试卷,同科类的专业成绩相关学校可相互承认。

3.考试时间

4月9日上午 9:00—11:30 综合文科 高等数学

4月9日下午 15:00—17:00 计算机基础

4月10日上午 9:00—11:00 英 语

4月10日下午 15:00—17:30 专业加试

4.考试地点

考点设在各招生院校。考生在考试前一天持考试报到证、身份证到所报考学校报到,领取准考证,熟悉考场。考点(招生院校)在接受考生报到时撕下准考证存根,以备考试时核查。考生考试时应遵守的规则及处罚规定见附件四、五。

5.试卷的印制、运送、保密、保管工作

统考科目的试卷由省招办指定厂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印制。4月7日各考点到省招办指定地点领取统考科目试卷。 试(答)卷运送要有专车,三人以上押运。试(答)卷保密、保管办法见附件六、七。

6.考点设置及人员培训

(1)考点设置

考点应选择在易于封闭的场所,并要注意创造适合考生应考的优良环境。 考点大门前要悬挂醒目的横幅,张贴带有欢迎鼓励考生考试和警戒舞弊的标语口号。 在考点入口醒目处,要放置考点宣传板,宣传板上张贴、公布内容包括:《考点示意图》、《考试科目时间表》、《监考人员职责》、《考生守则》、《处罚规定》、举报电话等。

(2)考点组织机构设置

考试期间,各考点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纪检组”、“保卫组”、“后勤组”、“医疗组”、“试卷装订验收室”等组织机构,负责整个考试期间考务管理、考试监督、考场安全保卫、后勤等方面工作。

(3)监考人员的选聘

监考人员是考试程序管理工作的主要承担者,考点必须选调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认真、业务熟悉的教师任监考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专升本”招生考试的人员和教师不得监考;每个考场配备三名监考教师,其中女同志1—2名。

(4)监考人员的培训

各考点应在考前召开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动员会,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学习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进行监考、发卷、收卷、装订试卷等业务培训。考试操作规范化管理程序及监考人员职责和考场偶发事件处理办法见附件八、九。

(5)考场布置

每个考点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限安排30名考生。 每个考生要做到单人、单桌、单行;考桌前后要整齐,左右要平行,间距保持在80厘米;考场内保持清洁、卫生;考场标志必须张贴在紧靠考场正门外侧的墙壁上,并写明本考场的座位起止号。

(6)组织考生入场

考生入场后,监考员持《2005年安徽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签到表》(式样见附件十)由考生逐个签名,并核对准考证、身份证。

(7)试卷交接

各科全部考完后,考点要立即将各考场送交的试卷分科整理、清点(标明科目、袋数、考场号)、填写答卷交接清单(一式两份)等。统考科目答卷由考点院校按有关保密规定派专车、专人于4月11日送交省招办选定的阅卷点。

六、阅卷

1.阅卷组织

统考科目阅卷工作由省招办组织实施,专业加试科目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阅卷。承担阅卷工作的高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阅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学科阅卷组,具体负责各学科的阅卷工作,学科阅卷组组长应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阅卷教师的选聘

统考科目阅卷教师由省招办按有关规定从高校中选调。

3.阅卷工作要求

阅卷工作是“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要制定详细的评分细则、阅卷教师和各类工作人员守则,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保密措施,确保阅卷工作顺利进行。 阅卷要在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密封的条件下进行。阅卷过程中,阅卷领导小组和省招办将对阅卷质量进行检查和抽查。

4.登分

登分工作由省招办负责组织专门人员使用计算机采取“双工”录入的方式登分、统分。

5.查分

各科考试成绩由招生院校负责通知考生。成绩公布后,考生可在一周内提出查分要求,由考生所在毕业学校汇总,交阅卷登分点核查;查分限查漏改、漏统,宽严不查。统考科目查分由省招办负责,专业科目查分由各招生院校负责。

七、招生录取

1.确定资格线

省招办根据招生计划、生源、考生统考成绩等因素确定统考科目最低录取资格线,艺术、体育专业单独划定统考科目录取资格线;各招生院校根据专业计划、生源、专业考试成绩等因素按计划数与合格生源数原则上不超过1:2的比例确定各专业加试科目最低录取资格线,4月18日前,各校将专业考试成绩及资格线上报省招办。

2.录取

(1)“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2)录取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在合格考生中(即考生同时达统考科目最低录取资格线和专业加试科目最低录取资格线),根据考生参加全省三门统考科目成绩和专业课加试成绩的总成绩,结合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调剂录取办法:①同一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先行调剂;②专业课实行联考或使用同一试卷的优先调剂,调剂时在合格考生中以考生四门课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③专业课不实行联考的,在合格考生中以三门统考科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3)录取体制: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4)投档办法:分学校、分专业,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1:1投档。如因合理原因退档,补录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达线考生生源与招生计划有差距时,相关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可以相互调剂录取;学校可根据生源情况,调整相关专业招生录取人数。

(5)录取审批:各招生学校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规定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学校确定录取名单后,由省招办加盖录取审核公章方可录取。

(6)录取通知

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印制并于招生结束后三天内发放完毕。 录取的新生派遣时不再发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新生持毕业证书、录取通知书、档案(2005届春季毕业生还需交就业报到证)等在规定的日期内到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录取的新生在规定日期内如选择就业,培养学校应为其补办派遣手续。不按期报到的,取消入学资格。

八、招生工作要求

“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是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环节多,难度大,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今年的考试纲要又作了相应的调整。因此,有应届毕业生的院校要广泛宣传“专升本”招生改革的规定和办法,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要认真审核;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把命题、试卷、答卷、阅卷等方面的安全保密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严防泄密事件。要严肃考风考纪,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考务管理,加强对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要了解“专升本”考试的考生守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各招生院校在整个招生考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各项规定办事,确保此项招生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顺利完成。对在此次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入学资格,退回原毕业学校,同时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Ⅱ 公务员考试备用考场工作人员职责

一、全面负责抄本考点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试。
二、负责选聘监考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抓好考前培训工作,使之明确职责任务,熟悉规章制度、监考程序并掌握操作方法。三、布置考场及考点各项设施,做好考前准备。
四、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造成考试无法正常进行,须报告承办机构经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启封备用试卷。
五、考试结束后,填写《主考汇报表》,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情况,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要求送达承办机构指定地点。
六、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出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承办机构。
七、正确处理本考点发生的突发事件。

Ⅲ 组织考生入场时,监考员甲应该做哪些工作

监考人员工作流程及统一指令
1、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及英语开考前40分钟
(1)监考人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佩戴好工作证件,按监考小组抽签确定其监考的考场。
(2)主考交代本场考试注意事项,扼要小结前面考试情况,核准钟表时间。
(3)监考人员签领试卷、答题卡、准考证条形码、草稿纸、考试用品等,并核对当场考试科目,检查试卷袋密封情况。
2、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及英语开考前30分钟)
(1)监考人员携带领取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和考试用品直入考场。
(2)监考人员甲在讲台前守护试卷,乙检查、清理考场,分发准考证条形码、草稿纸等,并做好组织考生入场的准备工作。
3、开考前15分钟(第一科及英语开考前25分钟)
(1)逐个检查考生是否有准考证,并组织考生入场,监考人员甲在教室门口(考场另一门关闭),督促考生将携带的违禁物品放在考场门口小件寄存处,把准考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边的上角。
(2)考生入场坐定后,将考场另一门也开启,第一科考试监考人员甲或通过广播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和处罚规定,其后各科要向考生提醒该科考试的注意事项。监考人员乙逐个进行考生、准考证、图像单、座位单四核对。
4、开考前10分钟
(1)监考人员甲当众开启试卷和答题卡袋,并在考场内向全体考生展示试卷和答题卡袋密封完好,然后开启试卷和答题卡袋,认真清点试卷和答题卡份数,核对科目。如发现差错及时报告主考。检查清点无误则分发答题卡,并作好分发试卷准备。
(2)监考人员乙在黑板上当众板书本场考试的科目名称、试卷的张数、页数及考试时间和相关注意事项。
5、开考前5分钟
(1)监考人员甲分发试卷,试卷分发完毕,监考人员甲发出指令:“请考生清点试卷,注意本科考试科目为XXX,试卷共有XX张,是否有破损,试题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情况!如有请举手报告,若没有请在试卷、答题卡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答题卡规定区域粘贴条形码”。 “作答选择题时,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将对应的选项方框涂黑、涂满。作非选择题时,必须使用0.5毫米的黑色墨水的签字笔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如考生发现试卷有问题,监考人员甲应迅速查验并按有关规定处理。(2)监考人员乙注意考场内情况,制止抢答行为,逐一检查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上所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及条形码粘贴的粘贴情况,发现有误立即督促纠正。(3)如该科考试试题有更正,监考人员甲应板书更正通知,指令考生进行更正,如个别考生的试卷局部字迹模糊不清,监考人员甲应将正确的字句、符号写在黑板上。
注:外语科目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6、开考铃发出后
(1)英语听力正式开始播放。英语听力正式播放期间,考场内应避免人员走动。听力结束后监考人员对考生进行四核对工作。
(2)非英语科目开考铃响,监考人员甲下达作答指令,考生开始作题,监考人员甲在前台监视,监考人员乙持《考场图像单》再次认真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考场图像单》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完毕后在考场后面监视。(3)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应收集证据,报告主考确定后将情况如实记入试卷袋和答题卡袋相应栏目内。考点办公室根据《十堰市学业考试处罚暂行办法》对违纪作弊考生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填写《违纪作弊考生报告单》和《违规考生通知单》,并将填好的《违规考生通知单》直接送达考生。
(4)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甲和监考人员乙必须一前一后观察全场,不能擅离职守,若遇考生突发疾病,应及时通知考场外的楼层协管员,由楼层协管员陪同考生到考点医务室检查,对不能坚持考试的考生应劝说其停止考试。
7、开考15分钟后
(1)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能进入考场(英语8:55就已禁止迟到考生进入考场)。
(2)监考人员甲在前台监考,监考人员乙对缺考考生的试卷、答题卡分别填写考生的姓名、准考证号,同时,监考人员在缺考考生答题卡上贴上条形码,并用2B铅笔填涂缺考标记。在袋上填写缺考考生的姓名和准考证号。
(3)主考助理分别在每个考场的多余试卷、答题卡以及缺考考生试卷、答题卡的准考证号填写处加盖 “空白”、“缺考”专用章,全市使用统一刻制的“空白”、“缺考”专用章,印泥统一使用红色。英语科目考试时,待听力结束后,主考助理方可进入考场对多余、缺考试卷及答题卡加盖“空白”、“缺考”专用章。监考人员乙继续在后面监视。 注:任何人不得将缺考、空白试卷带出考场。
8、开考30分钟后
考生提前出场时,监考人员乙应对提前出场考生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进行检查,无误后将答卷整理好放在桌子上,提前出场考生不能在警戒线内逗留,应由工作人员带领到专门休息室休息,严禁考生在休息室内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大声喧哗,休息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9、考试结束前15分钟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甲应向全体考生明确提示:“考试时间离结束还有15分钟,请将未填涂到答题卡上的答案立即填涂到答题卡上,凡答在试卷和草稿纸上的考试成绩一律无效。”此时可以关闭考场后门。
10、考试结束铃声发出后
(1)考试结束铃响,此时监考人员甲向考生下达指令:“请立即停止答题,全体起立,整理试卷、答题卡,不准带走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上准考证、文具按顺序出考场,继续答题或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将作违纪处理。”监考人员乙密切注意全场,制止偷答、延答现象,监考人员甲按照考生准考证号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包括缺考和违纪舞弊考生试卷、答题卡),分别收集好考生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如发现考生带走答题卡或试卷的要立即追回。
(2)监考人员甲乙分别将试卷和答题卡按照准考证号顺序检查一遍,无误后,清查考场,关窗锁门。
(3)两位监考人员同时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到主考指定地点进行验收试卷、答题卡,验收合格后方可装订试卷,密封答题卡。

考务工作注意事项
为了便于大家把握考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我从考前准备、考试实施、考试刹尾三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关于考前准备工作
1、加强考风考纪教育。考风考纪是考试工作的生命线,是组考成败的基本标尺,社会高度关注。教育局对中考的考风考纪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出台文件,强调考风考纪的重要性。今年中考考点设置比较分散,巡视人员较少,高中招生政策调整等因素,可能会导致个别组考人员和考生在思想上会出现偏差,对师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了切实抓好中考考风考纪工作,要具体落实四项任务:一是各学校回去以后要分层次召开学校领导会、班主任会、教师会、学生会,集中时间在师生中广泛开展考风考纪教育。二是要对我们今天会议上下发的各种宣传资料,在学校、在考点醒目的位置进行张贴。三是认真开好考点考务培训会,考点主考、巡视人员在考点考务培训会上要对考试工作人员特别是监考教师约法三章,一个考场考试纪律的好坏取决于监考教师的责任心,考生舞弊监考教师是有责任的。四是继续推行考风考纪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教育局与所有考点主考签订责任书,考点主考也要与所有涉考人员层层签订责任书,学校也要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2、做好考试安全预防和排查工作。考试安全是教育考试的头等要务。考试安全既有试卷的安全保密,还有考场的安全、考生的安全等。对于今年的考试安全工作,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县招委就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在高考前夕已经开了两次会议,招委成员单位就考试期间考试安全工作都制订了工作方案,下发了文件。这里再次强调这样几方面的工作:
(1)、抓好师生的交通安全。中考监考教师用的是县直三所高中学校教师,派往各考点的监考教师比较分散,黄柿、高庙、大堰、桂花、安城五所学校的学生要到它校参加中考;地生结业考试也有部分乡镇老师参与监考,师生的交通安全、人身安全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有外派监考任务的学校和到其它学校参加考试的考生学校,要尽早与客运公司取得联系,落实具有营运资格的车辆,学校一定要与运输部门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学校
要指定专人带队,考前、考中、考后统一赴考、统一返回。监考老师不允许骑乘摩托车到考点监考。尤其是今年的气候异常,中考期间又是天气非常炎热的时候,也是暴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季节,各学校、各考点一定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的预案,确保师生考试期间的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
(2)、抓好师生的饮食安全。各考点在考前要对学生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摊点、副食商店的食品进行一次卫生检查,确保考生的饮食、饮水安全。学校食堂要搞好食品的防霉、防腐工作,防止中毒事件发生。加强对考场、学生宿舍的卫生监管,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3)、抓好考点的安全隐患排查。考前各考点要对教室、厕所、食堂和学生宿舍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尤其是学生容易聚集的地点、场所,要进行重点排查。
(4)、抓好考生的思想教育。各学校要在考试期间和考试结束后,密切关注和掌握考生的思想动态,要向考生多了解、多接触、多沟通,切实做好考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由于高中招生政策的变化,考生家长及考生都有一个适应期,要关注考生的情绪变化。
(5)、抓好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试卷的安全保密工作是我们考试工作的重中之重,各考点在考试期间从试卷的领取、运送、分发、回收、存放到保管都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所有试卷的交接工作都要有严格的交接登记手续。要安排专人负责试卷接运,并有公安人员参与,要安排专人保管试卷,24小时值班。考试中心在考试期间将不定时对各考点试卷保密室值班情况进行抽查。
(6)、加强对考试过程和考试现场的管理。对于中考的考试现场管理,我们提出这样的要求: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工作时间,绝对不能迟到,抽签确定考场后,监考教师不允许出考点办公室,开考和考试结束时,两名监考教师必须同行直达考场和考点办公室;考试过程中除了要防止考生利用夹带等传统的作弊手段作弊外,还要防止考生利用手机、无线耳机等现代通讯工具作弊;防止考试工作人员参与作弊;防止考生在考试结束时带走自己或他人的试卷;防止有预谋的集体舞弊;防止雷同试卷产生;防止因工作失误而导致

Ⅳ 研究生助研岗位职责包括哪些

一、“助教”岗位。

(一)岗位职责。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完成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随堂听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课 程、参与课程监考判卷等教辅工作。

(二)岗位设置。学校每年提供100个“助教”岗位。“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出需求计划,由研究生院会同教务处确定聘任计划。

(三)设置原则。设置“助教”岗位的课程原则上是必修课,设岗教师有辅助教学意愿,重点包括必修课程的一般网络课程、数理基础课程习题课、慕课(mooc)和开放实验室的教学组织与管理工作等。

二、“助研”岗位。

(一)岗位职责。协助导师或项目组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承担科研平台建设等辅助工作。

(二)岗位设置。研究生导师可利用科研项目为研究生设置“助研”岗位。“助研”岗位由导师或项目负责人根据需要确定。

三、“助管”岗位。

(一)岗位职责。辅助学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派出机构、直属单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岗位设置。学校每年提供300个“助管”岗位。“助管”岗位由各用人单位提出需求计划,由研究生院确定聘任计划。

Ⅳ 监考人员的职责和纪律

监考人员工作职责
一、监考人员是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作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二、监考人员要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能够坚决抵制一切舞弊行为和不良风气。
三、监考人员应遵守回避制度。遇有亲属参加考试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情况,监考人员应主动声明回避。
四、监考人员要接受有关工作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明确监考任务和工作流程。
五、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统一印制的监考标志,遵守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六、监考人员要认真发行监督职责,严格遵守监考工作流程,做好考试记录,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七、监考人员要热情耐心,关心爱护考生。
八、监考人员要为人师表,模范遵守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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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高考主考和监考员的区别

高考监考员的职责:
一、主、副监考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必须熟悉掌握考试实施程序、《考生考试须知》、《考生考试守则》、《考点工作人员守则》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三、开考前30分钟(第一科和外语科为开考前40分钟),监考员到考点办公室报到,佩带标志按抽签决定的场次进入对应考场执行监考任务,严禁确定考场后监考员擅自相互调整考场。
四、开考前25分钟(第一科和外语科为开考前35分钟),主、副监考员共同到考点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并要检查试卷袋是否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履行交接手续后径直前往考场。
五、开考前20分钟(第一科和外语科为开考前30分钟),主监考员负责管理试卷,副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并向考生宣读《考生考试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内容。
六、开考前15分钟,副监考员向考生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考生号、座位号、试卷类型及科目等。
七、开考前10分钟主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试卷数量不符、漏印、重印、错印、错装等,立即请示主考,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八、开考前5分钟,考点统一发出信号后监考员分两轮向考生分发试卷。监考员务必要搞清楚《第Ⅰ卷》、《第Ⅱ卷》的试卷页数,严禁错发试卷。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要提醒考生查看试卷科目是否与本场、本人应考科目相符,板书本场考试科目试卷页数;提醒考生注意:《第Ⅰ卷》卷首和每页下方均标有试卷类型和页数;要求考生认真清点检查试卷页数,防止发生考生实际持有试卷与应答试卷页数或卷型不符;要求考生检查试卷是否破损、有无漏印或字迹不清等,考生发现问题举手报告,申请更换。考生检查无误后,监考员要求考生在试卷、答题纸装订线内规定的地方准确清楚地填写考生本人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
九、开考信号发出后,主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然后副监考员在考场前台监考,主监考员用《座次表》逐个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和《座次表》上的照片是否相符,逐个核对考生在试卷和《答题卡(纸)》上所填涂的姓名、考生号、座位号是否正确。
十、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6月8日外语科考试时14:45之后禁止考生进入考点)。副监考员按规定在缺考试卷和《答题卡(纸)》上填涂缺考考生的姓名、考生号和座位号,并记入《考场记事单》。
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分发错误、试卷印刷不清、试卷污染、试卷缺损等所提出的询问,立即请示主考,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员分别在考场前、后监考,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维护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动机时应及时警告,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时应将违规考生的违纪、作弊情形如实写入《考场记事单》内,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告考点办公室。
十三、监考员要爱护、关心考生,若遇有考生晕场、生病等特殊情况,监考员要与考点主考联系,若考生不能继续坚持考试且考生本人申请退场治疗,允许其退场治疗,主考要指挥和监督医疗组予以就地治疗;若考生本人申请到医院治疗或根据病情确需到医院治疗,主考要指派专人送至就近医院治疗,如果未到规定离场时间,则实行隔离治疗,以上情形下考生所误时间一律不补。
十四、监考员要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在考场内要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履行职责。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做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在考场内走动或在考生附近驻足观看;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卷、《答题卡(纸)》或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五、监考员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纪检员和盖缺考章、空白章考务人员、本考场考生以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考试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六、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退出考场的考生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后交卷退出考场的考生一律不得离开考点,由考点设立考生休息室,集中专人(必须两人以上)负责对这部分考生的管理,待该科目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离开考点。
十七、考试终了前15分钟,主监考员应当众提醒考生所剩考试时间。
十八、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主监考员应宣布考试终了时间已到,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要求考生按《答题卡》、《第Ⅱ卷》、《第I卷》、草稿纸的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两臂下垂,双手置于桌下,然后监考员按考生座位号顺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收集整理好试卷、答卷和《答题卡(纸)》 (包括缺考、空白卷、卡),待主监考员将份数清点无误后要求考生起立并依次退出考场。
十九、监考员要将试卷(卡)封套上项目填写清楚以及将考试情况在《考场记事单》上填写清楚,考试结束后,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
二十、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负责清场。检查有无遗漏试卷、答卷、《答题卡(纸)》和草稿纸等,离开考场时关好门窗。
二十一、每科考试结束后,主、副监考员共同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纸)》交考点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和要求装订、密封、签字。
二十二、监考员有违纪舞弊行为的,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惩处。

Ⅶ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类型
审批内容
统计人员从业资格
依据及全文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
三、《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
办理条件
一、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程序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办理时限
依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各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报送材料目录
一、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或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四、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承办部门的导航
各地、县统计机构

联系方式
各地、县统计机构

办理地点情况
各地、县统计机构

办理结果公开
各地、县统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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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10: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
第8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4月29日国家统计局第4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德水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二)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

(三)乡镇统计员;

(四)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二)项所列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直接从事统计工作。

第四条 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科目为: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九条 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编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务规则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应当公开举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事先公布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第十二条 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在向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在提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时,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项所规定的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第十三条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通过网络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所需材料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规定。

第十四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将有关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统计从业资格,应当如实向受理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受理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事项无关的材料。

第十六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承办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七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应当对已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报送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证书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使用,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设计样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

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工作。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送达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统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可持有效证明,向原承办机关提出补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原承办机关进行审查后,报原发证机关依法予以补发。

第二十二条 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依法撤销已经授予的统计从业资格: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其已取得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因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原因被撤销统计从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得授予统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并给予批评教育。

第二十九条 已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涂改、转让、出租、出借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情况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取得《统计证》、《统计上岗证》或《统计上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到所在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承办机关换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1998年发布的《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理程序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07:47
一、受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需向当地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1、领取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或本人合格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两份;

4、本人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1张。

(二)条件:

1、申请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⑵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⑶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负责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受理程序:

1、按照受理条件审查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⑴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盖章,连同申请材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由承办机关留存)退还申请人;
⑵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上签署不予受理的意见和理由,终结审批,将表格存档。

3、申请材料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暂不予受理。

⑴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⑵对经补齐、补正后重新申请的材料,按受理条件重新审查。

4、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受理。

⑴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受理意见栏目中签署准予受理意见;
⑵将准予受理的全部申请材料提交审核人员;
(3)向申请人出具《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

5、无论受理与否,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学历证书原件查验完后必须即时退还申请人。

(五)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审核标准:基本条件、材料符合受理条件。

(二)本岗位负责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有关人员。

(三)岗位职责及审核程序:

1、按审核标准对准予受理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意见进行审核。

2、不符合审核标准,不同意受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 “不同意”或“暂缓”的意见,并注明原因或修改意见。

3、符合审核标准的申请,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的审核栏目中签署“同意”意见,并告知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

4、将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进行审查认定。

(四)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认定

(一)认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二)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项目负责人

(三)岗位职责及认定程序:

1、按认定标准对通过审核的全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定。

2、申请材料不符合认定标准,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不予认定”的意见,说明理由。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并说明理由。

3、申请材料符合认定标准,同意审核意见的,在《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书》的认定意见栏目中签署“认定”意见。同时填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

4、将已经过审查认定程序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每人两份)分类存档。其中一份由统计从业资格实施机关留存;另一份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存档。

5、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或《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交由统计从业资格承办机关分别送达申请人。

(四)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四、告知和送达

(一)岗位责任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承办机关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

1、签发和交接的项目文书资料符合规定,意见清楚,手续齐全。

2、存留归档的项目文书资料和申请材料规范、完整。

3、告知和送达申请人的有关事项及时、准确、高效。

(三)工作程序:

1、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填写《统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统计从业资格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接收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实施机关转来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不予认定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

2、通知申请人分别领取有关通知书和《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完成统计从业资格认定有关文书、资料的送达工作。

3、对统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进行清理,立卷归档。

(四)时限:10个工作日。

统计从业资格申请表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13:46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申请日期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专 业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提交申请材料内容
1、( )本人居民身份证(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2、( )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一张

3、( )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两门科目合格成绩单(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4、( )合格学历证书(交验)及其两份复印件

注:1―2项为必需提交材料,3、4项选其一。

受理意见

受理人:

月 日

审核意见

审核人:

月 日

审批意见

(公 章)

审批人: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一式两张,承办机关与实施机关各存一张

中文实名:统计 中国统计 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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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 2006-12-25 10:19:50
一、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在国家统计局的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由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体承办。

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计局统一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考务规则的办法。

三、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的设定;试卷的印制;试卷封装封面、阅卷登记表、考场记录单的设计与印制;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造册等工作。

四、县(或市)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成绩通知等工作。

五、统计从业资格考试于每年9月份的第三个星期日公开举行,每门科目的考试答题时间为120分钟。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当事先公布考试大纲、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的具体时间及地点等。

六、考试的承办机关应做好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工作,印制并向符合条件的人员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的基本内容应包括姓名、照片、身份证号、考试类别、考试日期、考试地点、考场号、座位号等。

七、考试进行前,考试的承办机关应根据本办法和考务规则的要求,确定主考、监考人员,编排考场,制定具体的考试安排,做好考试的准备工作。

八、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考务规则和考场纪律,严禁利用监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泄露试题或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考试时,主考、监考人员要各司其职,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九、考试结束后,考试的承办机关要立即按规定封装试卷,指定专人送交考试实施机关阅评。

十、考试中发现应考人员有违犯考场纪律行为时,监考人员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将情况如实记入考场情况记录单。情节严重或有其他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报告主考人员或考试承办机关、实施机关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考试实施机关要成立试卷阅评工作小组,制定阅卷、登分工作规程,并按工作规程的要求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工作。

十二、统计从业资格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阅卷要严格执行统一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异议,或发现异常试卷,应报告考试实施机关负责人解决。

十三、试卷阅卷、成绩登记工作须于自考试日之起30日内完成,并应将试卷、阅卷登记表和考场记录单等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后妥善封装、保存。

十四、考试实施机关在考试阅卷、成绩登记工作完成后,应将考试成绩交由考试承办机关于10日内通知考生。

十五、全国统一考试前一个月,国家统计局通过机要文件渠道向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试题(包括试题参考答案)。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试题要妥善接收、保管,并依此印制试卷。

十六、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属于国家级考试,考试的实施机关和承办机关要指定专人,按国家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承担试题、试卷的接受、保管、印刷、运输等工作。

十七、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制试卷,应当按《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准印证》,到持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定点复制单位印制。向印刷厂提交印刷的试卷清样或软盘,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

十八、自统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生成到考试结束为试题的保密期限,考试结束后,试题自行解密。

十九、各地要严格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严格掌握可接触试题人员的范围,如发生泄密问题,要按国家保密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Ⅷ 监考员有没有义务提醒考生考场规则

当然有义务啊

时间安排 监考员 岗位职责及要求
考前1天 参加考前培训,熟悉《监考员守则》、《监考工作程序《考场指令》、《考试考场规则》、《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听取考点主考对本次考试的要求和安排。

考前60分钟 准时到达考务办公室签到。

考前50分钟 ①抽签确定责任考场,领取、核对试卷及相关考务用品,并填写试卷领
取表并签字;②统一校准时间;③两名监考员做好分工。

考前30分钟 ①两名监考员一起径直走向责任考场;②核验考生证件,证件齐全的让 考生签到后进入考场对号入座。

考前20分钟 ①指导考生将禁带物品放到指定位置;②发现本考场考生中有直系亲属 的,应向巡考员反映提出回避,经考点负责人同意后进行调换考场。

考前10分钟 ①宣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规则、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摘要)、考场指令等;②当众展示试卷袋密封情况,请2名考生代表确认密封良好后拆封试卷袋,请考生代表在答题卡袋上签字确认,清点试卷和答题卡无误后,按照座位号顺序逐一发放答题卡;③提示考生:检查答题卡是否 有折痕、污渍和破损问题,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巡考员汇报申请
予以更换;④提示考生:按要求填写姓名、填写填涂准考证号、科目代码等信息,并进行巡视核对考生填涂信息是否与桌贴一致;⑥按照《监考工作程序》宣读有关考场指令。

考前2分钟 ①按座位号逐一发放试卷,如发现试卷有差错,及时向巡考员反映② 指导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考试开始 提示考生:现在开始答题。

开考30分钟内 ①开考后迟到30分钟以内的考生,证件齐全的可以进场参加考试;②监 考员逐一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桌贴信息是否一致,检查考生答题 卡、试卷上填涂信息和桌贴信息是否一致。
开考30分钟后 ①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考生不许进入考场考试;②统计本考场考试实
考人数和缺考人数,详细填写考场记录表,在缺考考生的答题卡、试卷相应位置上填写(涂)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缺考”标志;③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格执行《监考员守则》、《考 场规则》、《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对违纪考生进行处理;④不
得在考场内吸烟、看报、抄题、做题,严禁把试卷传出考场;⑤要坚守岗位,但不要固定站在某一个考生的座位旁,要严肃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⑥如发现考生临时生病或因其他情况不坚持考试的,应及时与巡考员联系。

结束前15分钟 监考员提醒考生:考试还有15分钟,注意答题时间。

考试结束 ①监考员提示:考试时间已到,请大家停止答题,将答题卡、试卷等反
面朝上放在桌上;②监考员仔细核查答题卡、试卷,认真清点准确无误并按顺序装袋后,让考生离开考场,严禁考生带走试卷、答题卡;③监考员收齐考务用品到考务办公室,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好答题卡、试卷,按规定装订、密封、签字;④将密封好的答题卡、试卷交机要员验收、盖章,将考务用品交考务工作人员。

Ⅸ 驾校考试车停车开门碰到人了,监考员有责任吗

学员和监考员都有责任,但监考员的责任要大一些。因为他们在旁边有义务监督学员的驾驶情况,遇到紧急情况应提醒并告知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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