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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与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20 12:38:35

A. 国家的首要职责,不是发展经济,不是强大军事,而是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不被淘汰

有个《烛之武退秦师》说的好——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
不怕德寡,怕分配不均。古人尚且如此。。

B. 检察工作如何实现公平正义

A 检察机关如何维护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出不同的时代内涵和特征。公平正义的时代内涵:

(一)权利义务公正

(二)机会公正

(三)程序公正

(四)效益公正

(五)资源分配公正

(六)社会保障公正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调整社会关,平衡社会利,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三、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

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宪政举措,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责是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监督。一方面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依照法律追诉各类犯罪,运用法律武器制裁各种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二者的宗旨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一)当前存在问题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然而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还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执法思想上,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性不够;在执法观念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存在不按程序办案、轻视人权、执法不文明的现象。在执法行为方面,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质量不高。这些问题反映了少数检察干警(包括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低,宗旨意识不强,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执法观,也反映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大,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还有待提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还需大力加强。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影响了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职能的发挥。因此,坚持与时俱进,强化职能,全面公正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

(二)如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1、加强队伍建设

法律要靠人去执行。只有建设高素质的队伍,才能保证办案出于公正,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关系所迷,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屈,敢于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坚持公道、正派、正义,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因此,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是确保公正执法的根本。

加强队伍建设,教育是基础。必须强化检察官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执,自觉廉政执法。与此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造就一支专家型的检察官队伍,保证法律监督正确、及时的实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队伍建设,制度是保证。要着力于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一是建立统一执法规范制度。使案件侦查、审查的每一个环节严格依法进行,摒弃随意执法和主观臆断,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督制度。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廉政制度,侦查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等。三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如完善检察官的考核、晋级、提拔、奖惩制度,使检察队伍管理真正走上规范、民主、科学的轨道。

加强队伍建设,监督是关键。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消除司法方面的腐败现象,确保公正执法,必须强化检察院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而且要把功夫下在内部监督机制和自我完善上,同时,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并形成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改革是动力。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公务员实行分序列管理,以利于队伍的稳定和专业化建设,建立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运作机制。实行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双向选拔、分层聘用、上下交流、综合测评等制度,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确保公正执法。

2、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

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严格执法必须明确和坚持:一是不论什么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管其手中的权力有多大,违反法律就一定要受到追究;二是不论什么人违法犯罪都必须按同一法律标准处理;三是不论什么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受法律约束,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干预法律的执行,阻碍法律的实施。

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基本的要求,最具体的体现。依法办案,既包括依照实体法,也包括依照程序法。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从司法活动的本质来说,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诉讼法体系的建立,本身说明司法本身具有强烈的程序性特点,程序即诉讼的规则,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实体和程序是实现法的正义的两种法律制度上的设计。实体是解决案件处理公正的标准,程序是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流程和秩序,两者不可偏废。但是由于这是这两套法律制度,所以它们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为了追求目的,有的时候就会不择手段,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违反法律程序行为成为难以克服的痼疾。两者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怎么办?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不允许在程序之外实现实体正义。虽然有时不按程序也可能会取得实体公正,但是由于潜在着一种有碍公正的因素,影响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程序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的起码要求。连程序都做不到公平,还谈何司法公正!即使实体公正了,也不是完全的公正。因此,当代检察官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注重诉讼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逐渐形成一种程序优先、注重程序的思维方式,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加大监督力度

当前,执法不严是执法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全面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职能、监所检察职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等,加大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的力度,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要抓住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突出问题。加强法律监督,要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要纠正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问题;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超期羁押以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问题;要做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解决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突出问题。要不断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完善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把党内监督、国家法律监督、群众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总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检察职能的共同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C. 司法管理

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唤醒了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使其权利受损时,能在“权”、“力”、“忍”、“法”当中极有可能作出较为理性的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特别是司法手段寻求正义。这样,与“司法”有关的一些词语,如“司法改革”、“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腐败”、“司法管理”、“司法质量”等等,就渐渐进入人们话语,甚至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及“公正与效率”主题在人民法院的展开,加强司法管理、提高司法管理水平越来越引人关注。那么,什么是司法管理?其内涵、范围究竟是什么?本文从有关司法管理论著对“司法管理”的定义或界定、管理学论著对于“管理”一词的定义以及司法实务文献对于“司法管理” 具体事项的列举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得出司法管理内涵广泛,历遍宏观—中观—微观多个层面,以法院管理为核心,涵盖法院管理、检察管理、侦察管理、公证管理、律师管理、仲裁管理、狱政管理、司法教育及考试管理等多个方面的结论。

一、司法管理论著对“司法管理”的定义与界定

1997年贺卫方发表的《中国司法管理制度上的两个问题》对“司法管理”的内容进行了考证,认为在中国法律文献当中,“司法管理”似乎并不是一个经常使用的词汇。[1]并且,在现代汉语当中,尽管“司法行政管理”使用频繁,但“司法管理”一词也是从《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以及诸多法学词典当中查阅不到的词汇。“司法管理”一词曾显得十分陌生。这除了国人对司法问题的关注程度以外,也许还有一个语言习惯问题,因为英语中的“Judicial Administration”、“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OJ)、“judicial management”等等用起来十分自然,不似汉语的“司法管理”那样生硬; 而许多英语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等,人们对司法正义以及旨在保障司法正义畅通运送的司法管理的关注、依赖程度,要远远高于习惯于靠司法外手段(治时倚权,乱世靠力,关系、人情、习惯等是沟通自身与“权”、“力”的桥梁,如果无力走上这座桥梁,则“不与小人一般见识”的“忍”字又成为暂时平息争议的止痛膏)解决争议、实现其心目中的“正义”的中国。

(一)广义的理解

就明确的司法管理定义或对司法管理范围的界定性描述而言,1968年英国大法官(Lord Chancellor)认为,司法管理是“任何现实生活中法庭戏剧场景背后的一切活动”(all of the activities that go on behind the scenes of any real-life courtroom drama);[2]纽约司法管理研究院院长、《司法管理:美国经验》一书作者德尔玛·卡伦(Delmar Karlen)教授认为,司法管理不仅包括法院内务管理(house-keeping management of the courts),还包括法院结构、司法选择、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all of the elements which go into making a judicial system good or bad),[3]赢得时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Warren E. Burger)赞许,认为德尔玛·卡伦教授秉承了庞德(Roscoe Pound)和范德比尔特(T.Vanderbilt)的传统,将司法管理的领域由传统的法官的选用、任期、退休及罢免;法院结构等等这些“传统内容”拓展到法律教育、联邦主义、司法至上、实体法改革、律师成功酬金(contingent fees,在我国常称为“风险代理费”)等领域,继续前辈们“为更好的法院而战斗”(battle for better courts)的事业;[4]此外,乔治·科智特利姆(George Coldstream)爵士认为,司法管理这个术语趋于包括涉及为社会带来刑事、民事公正的一切事项。[5]
上述几个关于司法管理的定义或理解实际上异曲同工,都是跳出法院内部管理的框框,着眼于更为广泛的视野,追及政治制度、宪政体制、立法制度层面,放眼律师制度等广义司法制度,研究可能影响司法制度品质的一切因素,研究视野要远远较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以及诉讼运行的管理要来得开阔。其范围在纵向上,既涉及宪政制度层面(如“联邦主义”、“司法至上”、“实体法改革”——为立法问题)、法院系统管理层面(如“法院结构”)以及法院内部管理层面;横向上,则围绕“法院管理”这一司法管理的核心,向外围拓展到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律师收费方式等广泛内容。

(二)狭义的定义

当然,也有学者对司法管理给予外延较为狭窄的定义,如美国学者格里克(Henry R. Glick)的认为,司法管理(Judicial Administration)主要涉及两个领域,一是法院组织和人事的管理,一是诉讼运行的管理 ;[6] 蒋惠岭认为,法院管理与法院是同时产生的,自从1983年我国法院组织法删去“法院的行政事务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后,审判工作及法院自身的管理实际由法院行使,从而形成法院职能的“两分法”与法院机构的“双重性”,即审判职能和管理职能,[7]即实际上将法院的司法管理范围限定在法院内部行政管理上,与前面提到的“法院内务管理”似乎相通。
这是两个比较偏重于微观司法管理或“法院管理”的定义,在现代司法制度的构建成功与司法独立问题解决后,作为司法管理的重点研究对象并无不妥,但在目前中国司法尚未真正独立、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正在构建,“法院何以成为法院”这一司法权在国家宏观公共权力体系中的合理配置问题尚未解决的前提下,“司法管理”的范围如果仅仅局限于法院组织、人事管理、诉讼运行管理或法院内务管理这几个领域,极有可能见木不见林,不能找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低下等司法低质、劣质运行的病根,从而难以开出真正有效治疗各种司法病症的良方。
事实上,当年援引格里克关于司法管理主要包括法院组织人事管理和诉讼运行管理的界定来说明其对司法管理意义理解的贺卫方教授,在其研究“法院何以成为法院”、“法官的官僚化或非官僚化”中国司法管理制度当中的这两个突出的问题后,已经“深切地感受到,我国在建立一种合理的司法制度乃至整个法律制度方面面临着十分特殊的困难。这种困难不完全在于从立法上确立一整套所谓‘现代型’的体制,而且更在于附着于大体制之中的具体甚至显得相当细琐的小制度是否也能够得到确立,在于操作这种大体制与小制度的人们的观念是否适应体制与制度的要求”,[8]笔锋所及,远非法院组织人事管理和诉讼运行管理所限,而实质上是在“为更好的法院而斗争”这一广泛意义上探讨中国司法管理问题。

二、从“管理”一词的管理学定义看“司法管理”的内涵

管理学论著当中,对“管理”一词,自是众说纷纭。古今中外无数科学家、思想家、管理学家、学者对管理进行过研究探索,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管理学及管理哲学方面的思想遗产,也为我们跳出对“科学管理”、“管理科学”、“企业管理”不当理解可能带来的巢臼,在更广泛的范围、更开阔的视野上把握“管理”涵义,从管理学角度获得对“司法管理”丰富内涵的理解,带来更为有益的启示。

(一)关于“管理”意义的历时简述

早在2000多年前,我国的军事家孙武的《孙子兵法》就充满了管理策略思想;另一位军事家孙膑则以“田忌赛马” 的故事闻名于世,而该故事蕴涵着现代对策论和运筹学的思想萌芽;而“丁渭修宫” 的故事则无论是从系统工程角度,还是从生产工序管理角度,都是值得反复玩味的经典管理案例。
而在外国,早期的管理思想可以追溯到古巴比伦王国汉谟拉比(Hammurabi) 时期,不仅为治理国家,从中央到地方建立了强大而完备的司法、行政和军事机构,而且,著名的、长达282条的《汉谟拉比法典》的编写,反映了当时的社会情况,并以法律形式来调节全社会的商业交往、个人行为、人际关系、工薪、惩罚以及其他社会问题。[9]
在古希腊,苏格拉底(Socrates)提出管理普遍性问题,认为“私事的管理和公事的管理只有量上的差别,在其他方面都是相同的。但是,应当注意的是,它们都是由人管理的……那些知道如何雇佣别人的人,在公事和私事上都能取得成就。那些不知道如何管理别人的人,在公事和私事上都会犯错误” ;[10]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则研究了国家管理问题;另一哲学家色诺芬(Xenophon)以《家庭经济》为题研究了家政管理和农业。
文艺复兴时期,也有许多管理思想出现,如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的《乌托邦》、马基雅维利(Niccolo Machiavelli)的《君主论》等。
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社会的基本生产组织形式转向以工厂为单位的社会化大生产,效率与效益问题、协作劳动之间的组织和配合问题等新的管理问题需要解决,出现了不少新的管理实践和思想,如查理·阿克莱特的科学管理实践、亚当·斯密的劳动分工观点和经济人观点、小瓦特和博尔顿的科学管理制度、马萨诸塞车祸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欧文的人事管理、巴比奇的作业研究和报酬制度、尤尔的工厂秩序和法典、汤尼的收益分享制度和哈尔西的奖金方案等,[11]对于后来管理理论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自从泰罗的“科学管理理论”和法约尔、韦伯等人的“组织管理理论”这两种“古典管理理论”出现以后,经巴纳德、梅奥、赫兹伯格、卡斯特、德鲁克、卢桑斯等等众多理论家和实践者的贡献,管理理论又已经形成了行为管理理论、数量管理理论、系统管理理论、权变管理理论、质量管理理论,[12]出现了众多的管理流派,形成了所谓的“管理理论丛林”。在此背景下,管理可以是艺术,是科学,是决策,是过程,是“目标、责任加实践”……;此外,就不同层次进行考察,也可以把管理看成一种技巧,看成一种技术,看成一种方法论,甚至看成是一种数学或哲学。
近年来似乎数理管理理论更受管理学者和学界的青睐,例如,进入21世纪后方才几年,就有两年的诺贝经济学奖授予给了“计量经济学” 的学者, 甚至还有“没有数学的管理只是唾沫,绝非学问”的嘲讽。但这并不意味着人文管理理论的衰落与过时。因为就管理学理论本质而言,无论怎样千变万化,无论这“管理理论丛林”如何树木丛生,无非是对人文管理理论与数理管理理论的偏重与“性格组合”而已:即要么属于人文管理理论,要么属于数理管理理论,要么就是二者不同比重的组合,两者永远相辅相成,而不可完全替代:因为管理不仅仅是科学,而且也是艺术。在数理与人文的立场上,任何一种极端的做法都不可取。

(二)我国管理学界对“管理”意义的一般理解

鉴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要给“管理”下一个全面而又准确的定义绝非易事。可以带着夸张的口气说,有多少管理学家(或多少种管理理论),就有多少个关于管理的定义。但是,我们也不能由此就陷入不可知论,以为“管理”二字不可捉摸、无从认识。
实际上,无论什么派别,无论是以人文的或数理的语言表达其对管理的理解,“目标确定”、“资源优化”以及“管理实践”或“管理活动”这几项是任何一个管理学者不能遗忘的基本要素;再则,对于研究中国司法管理学学科构建与发展这一应用管理学问题而言,就一般管理学基础理论进行过多的探讨也不可能,故而绕开烦琐的考据和争论,采用我国教育部统编教材的定义,即“管理是指组织中的如下活动或过程:通过信息获取、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职能的发挥来分配、协调包括人力资源在内的一切可以调用的资源,以实现单独的个人无法实现的目标”。[13]简言之,可以将“管理”理解为确定目标并合理运用各种资源以实现既定的管理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
在对管理进行上述一般理解的基础上,从逻辑上来说,就可以推导出“司法管理”的定义——即司法管理就是指合法影响或承载司法权运行的组织(制宪机关或立法机构、司法系统或法院系统、法院、法院内部机构、审判庭等等)中的如下活动或过程:通过信息获取、决策、计划、组织、领导、控制和创新等司法管理职能的发挥来分配、协调包括司法人力资源在内的一切可以调用的司法资源,以实现各种司法目标”,或者说司法管理就是确定司法管理目标并合理运用各种司法资源,以实现既定的司法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其基本构成要素是司法目标、司法资源和司法管理实践(司法管理组织活动或过程)。
这个从管理学原理当中推演出来的“司法管理”的定义与司法管理学者的有关司法管理是“任何现实生活中法庭戏剧场景背后的一切活动”、司法管理包括“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司法管理是“为更好的法院而进行的战斗”、司法管理“趋于包括涉及为社会带来刑事、民事公正的一切事项”的相通之处:“更好的法院”、“为社会带来刑事、民事公正”、好的“司法制度”等可视为对一定层面上某一司法管理目标精辟的注解;管理资源及管理实践上,“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包括涉及为社会带来刑事、民事公正的一切事项” 、“现实生活中法庭戏剧场景背后的一切活动”、“战斗”等等用语,道出了司法管理活动的广泛性、司法管理资源的多样性,当然也必然预示着司法管理活动或过程的艰巨性:因为从一国司法权的自上而下的合理运行角度考虑,“确定司法管理目标并合理运用各种司法资源,以实现既定的司法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绝非轻松之举。除了任务的繁重、事务的众多以外,利益的冲突乃是司法管理难以回避的重大问题。

三、从司法实务文献对于“司法管理”事项的列举看司法管理的内涵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管理”一词已经从无到有,越来越多地占据人民法院,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实务文件的篇幅,有关“司法管理”内涵的理解也逐步加深。下面,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等司法实务文件当中“司法管理”所占篇幅及内涵的演变,进行简要的历时考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工作报告, 尽管从199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开始就强调“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并越来越关注审判方式改革、法院改革及司法改革问题,但是,其后几年的工作报告当中并没有出现过“司法管理”用语,甚至“管理”一词也很少使用:2000年工作报告出现一段文字提及“法官管理”问题,并将“法官管理”和“法官选任”、“法官培训制度”、“提高法官队伍素质”并列使用,似乎可以用管理的职能之一“控制”进行替代,足见此时对“管理”内涵理解的狭窄;2001年工作报告提到“执行管理新体制”问题,使“管理”一词在与“体制”的搭配当中扩大了内涵;2002年工作报告触及“法官与法院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问题,2003年工作报告则论及“诉讼费用管理制度”、“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海事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法院人事分类管理制度”等多项司法管理问题,管理意识明显增强,“管理”名下的司法事项明显增多,但尚未使用“司法管理”一词。
2004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肖扬所做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费字1,748个,以“完善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为题,专章论述 “落实以审判流程为重心的审判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公正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重心的法院队伍管理制度,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健全以人民法庭、审判法庭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重心的司法政务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司法活动效率”;“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解决“告状难”、“申诉难”和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以及“法官素质不够高”、“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严重”等“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问题,[14]和以前相比,大大拓展了“司法管理”的范围。
而发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的《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文继续同样论述了“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审判工作高效运行”;“完善以法官管理为中心的法官队伍管理制度”;加强“审判工作宏观指导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的司法管理问题 ,甚至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等等,[15]“司法管理”的内涵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但有趣的是,2005年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在“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促进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依法行使; 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努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切实解决“申诉难”问题;加强司法解释工作,统一司法标准;加强对诉讼调解工作的指导,提高诉讼调解水平;加强对审判质量工作的指导,促进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加强对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指导,方便群众诉讼;加强对法院改革工作的指导,完善中国特色审判制度;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办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委托送达法律文书和委托调查取证等工作)、“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调查研究,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审判水平)、“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开展“司法公正树形象”教育活动;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积极推进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做好2005年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继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官素质;继续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着力解决基层法院的突出问题和困难)等标题之下,似乎看不到“司法管理”的字样了,是否意味着对“司法管理”内涵理解上的“缩水”呢?
答案是否定的。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在“完善司法管理,加强队伍建设”的标题下,涉及到的“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问题,几乎恰恰占据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全部篇幅,“加强审判和执行工作”、“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 等等,实际上都是对“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的具体论述,并且“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本身似有突破“审判管理”、“队伍管理”和“司法政务管理”这些 “法院内务管理”(house-keeping management of the courts)的框框,将“司法管理”范围拓展到法院以外的势头。
鉴此,我们可以说,司法管理的内涵,在我国司法实务文件中,从一般的“控制”到全面的法院内务管理,再向法院体制外进行拓展,有逐渐深化的趋势;并且,也许不是简单的巧合,这种拓展趋势与当年德尔玛·卡伦教授所认为的司法管理不仅包括法院内务管理,还包括法院结构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的看法非常吻合。

四、结论:司法管理——一个内涵广泛的话语

综合以上从有关司法管理论著对“司法管理”的定义或界定、管理学论著对于“管理”一词的定义以及司法实务文献对于“司法管理” 具体事项的列举三个方面的论述,我们有理由对司法管理作一范围广泛、内涵深刻的“广义的”理解,即司法管理就是确定司法管理目标并合理运用各种司法资源,以实现既定的司法目标的组织活动或过程。对于司法管理这一内涵丰富的话语,笔者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司法管理是管理司法正义的学问和艺术。而要实现作为矫正正义的司法正义,完全不考虑源头上正义的分配是行不通的。要管理好司法,既需要司法机关本身做好内部管理,或者说做好中观、微观层面的司法管理,实现司法系统内传送矫正正义(corrective justice)及程序正义(proceral justice)的目标,又要从源头抓起,从国家政治管理或者宪政的宏观层面管理好司法,从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开始,为最终提高司法质量做好前提性、基础性的管理工作。从司法系统内部及外部进行司法的“全面质量管理”,决定了司法管理的范围、环节、内涵要远比我们通常想象的宽泛。
其次,司法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为了构建更好的法院,内容涵盖法院内务管理、司法选择、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法院结构、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司法权的宏观配置、对与司法运行质量密切相关其他因素的管理(如检察管理、侦查管理、律师管理、监狱管理等与法院诉讼运行密切相关的活动的管理)等等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
再次,司法管理的广泛范围及丰富内涵决定了司法管理活动的以下几个特点:(1)广泛性,任何涉及“造成司法制度好坏一切因素”,均可能成为司法管理的内容,其范围远比单纯的法院审判管理广泛,可以涉及甚至可能超越侦查、检察、仲裁、执行、监狱、律师、劳动教养、法律援助、公证、调解等“广义司法制度”[16]]的任何方面,因为这些方面制度运行的质量,往往直接影响到司法制度好坏。此外,“管理”内涵的广泛性也成为“司法管理”内涵广泛性的一个重要原因;(2)动态性,即随着客观环境的改变与具体管理目标的不同,影响司法制度各因素的相关性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与管理环境、管理目标形成互动,从而司法管理各具体内容的份量或比例,特别是法院管理以外司法管理内容所占份量与比例会发生改变;(3)开放性。同样,除了已经列举的内容以外,随着对诉讼影响力或相关性的增强,“传统”的司法管理内容会不断增加新的因素;(4)以法院管理为核心。毕竟法院是司法的核心,诉讼是司法的最终产品,不能在研究次要矛盾时忽视主要矛盾。
第四,对于司法管理的具体内容,可以结合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综合理解。纵向上,可以按照“宏观--中观--微观”层次,从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的宏观配置这一宏观层面(宪政层)展开,过渡到“司法系统-法院系统-司法组织”的中观(司法体制层),再到某一具体法院的内务管理(财务、人力资源、装备、信息等等)与审判管理;横向方面,则以法院系统为核心,扩展到侦察、检察、公证、律师、仲裁、狱政、司法教育及考试等多个方面。纵横结合,并大致可得司法管理的立体全貌:(1)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等特征及如何通过政治制度的构建,实现司法权独立运行的制度条件。着重研究司法与政治、司法与宗教、司法与政党、司法与立法、司法与行政、司法与军队、司法与舆论、司法与仲裁、司法与非司法调解、司法与国内司法权的国际让渡及其他公共权力的关系、区别和分界线,弄清独立的司法权的最低限度,明确合理的司法审查的范围等特点在宏观、宪法层面上完成司法独立、中立的制度设计与实现。包括司法人权、司法主权、司法文化、司法心理、司法目标、司法管理主体、客体、司法资源的开发、司法改革等等宏观内容。要体现司法民有、民治、民享的主权在民思想和司法保障人权、司法实现正义的本体价值和理念,肃清司法“阶级斗争工具论”的流毒。管理层次上,处于“宏观”、“哲学”、“制度”的高度;(2)法院管理模式。在完成司法权的划分以后,研究如何完成司法组织的设置与构建。比较及选择一元与二元司法制度(如美国的联邦与州两套司法系统)、统一与分散(如在普通法院以外设置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的司法制度、与行政区相同与差别的司法系统、层级不同的司法组织的幅度、上下级司法组织的关系如何等内容,尤其是理清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选择司法组织的模式、层次、管理方式。(3)司法官员的任职资格、职业保障和监督等司法人力资源管理(4)包括宪法诉讼在内的诉讼制度设计,包括受案范围、审判模式、审级、证据制度、司法鉴定的地位、错误判决的救济与限度、司法不作为情况下的诉权保障、司法执行的模式、对仲裁、公证、外国裁判的监督和支持等等内容;(5)司法监督及危机管理;(6)司法财务管理、司法行政管理;(7)微观司法管理,包括微观司法组织内行为,如组织机构设置、财务后勤支持、司法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司法领导、司法腐败防治等;组织外功能和行为,主要是诉讼功能的发挥和裁判公正目标的实现。同时,研究审判为中心、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机制、执行工作管理、队伍管理机制、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机制等;(8)司法管理的比较研究。可以大力借鉴、移植其国外的先进的司法科学管理经验与做法,提高我国微观司法管理水平。
以上内容,大致可分为司法政治管理(重要关注宪政视野的司法权力及相关权力的宏观配制、司法审查范围的确定以及国际司法关系等问题)、法院管理(法院内务管理、法律职业的组织与培训、法院结构、诉讼运行管理等内容)、诉讼相关因素的司法管理(主要包括检察管理、侦查管理、律师/公证管理、法院对仲裁活动的监督等与法院诉讼运行密切相关的活动的管理)等三大领域。
最后,司法管理的范围广泛性及内涵丰富性决定了其与“司法改革”难分难舍,形成司法权正常运行的这一枚硬币的两面。有关司法改革与司法管理内涵密切相关、外延高度同一的关系,以及两者之间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存在的破与立、变更与稳定、突变与渐变、激情与理性、发散与收敛细微差别,笔者将另文研究,本文不再展开(韦群林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D. 为什么说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时热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直接维护社会正义

1.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当事人的权益是合法的;
2.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回益,应当依答法维护,不可能突破法律,也不能够主张当事人的非法利益;
3.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通过个案来实现法律的正义,继而维护社会正义。

E. 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所有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依,老有所养。政府应该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能

按论述题的标来准给你列一些点吧:源

1.坚持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政府履行国家组织和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职能,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2.坚持贯彻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学有所教)

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初次分配更加重视公平

F. 作为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依法履行职责与公平正义理念发生冲突时,你会选什么

先履行人民警察的职责。

G. 律师的职责在于守护着做人的道德底限、坚持法律信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李晓均律师

律师的职责在于守护着做人的道德底限、坚持法律信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这个只是说说而已,真的有几个人做到了,现在中国很多的所谓的律师,他们没有接受过正统的法律教育,他们也根本不理解公平正义这四个字代表的意思,我从来都认为,你可以不去帮助别人,你可以袖手旁观,但请不要落井下石,可是很多时候不是,偏偏不是这样
律师自己做伪证,还教育当事人捏造证据
我一直深深记得我的老师说过,所有人都可以丧失正义之心,但你们不可以,如果连你们都不坚守最后的正义,这个社会的道德将沦丧到什么地步了
我一直以为律师会是这群坚守最后一点正义的支柱,也许不是全部,但至少是大多数,可是现在的实习生活让我明白,并不是这样的,真正在守着最后一点正义之心的只是个别人
也许是现在的我年少气盛,才说这样的话,现在有时候想想,如果若干年以后我也像他们一样,这将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事

H. 一,什么是“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霸王条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具有五大共性:

1、减免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2、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限。

3、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

4、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

5、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

2015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餐饮行业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捍卫自身权益。

依据《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8)正义与职责扩展阅读:

常见的霸王条款

快递中的“先签收后验货”、“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等。

购物中的“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等。

餐饮娱乐片中的“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消毒餐具收费”等。

旅游中的“机票改签费70%,退票费80%”、“本社对行程和报价保留解释权”等。

租房买房中的“卖方因第三方原因导致迟延交房、迟延办证无需承担责任”等。

手机中的“移动电话上的保修贴纸不得撕毁、损坏,否则不予保修”等。

I. 结合政府职能谈谈怎样推进分配公平建设

一、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
(1)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事关社会的进步和公平、公正、稳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进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多种分配的有效实现形式,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调动和激发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按劳分配是按照劳动价值进行分配,按要素分配是按照生产收益进行分配。这是两种不同的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在进行必要的社会扣除以后,根据个人提供的劳动分配报酬,而按要素分配是根据各个要素对产出的贡献分配报酬,包括工资、利息、租金、利润。按劳分配中的工资是劳动报酬,按要素分配中的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生产资料占有形式决定分配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要求必须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二是人的体力和智力劳动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经济发展归根结底取决于人。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三是商品的价值是劳动创造的,劳动者应当取得劳动成果的主要部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要求收入呈现多元化,劳动仍然是人们获得收入的最主要方式,但非劳动收入也应占有一定比重。居民投资持有债券、股票、基金和其他金融资产,由此获得的利息、红利等财产性收入,应当成为部分居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2)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社会公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为主体和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关系,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注重社会公平。如果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悬殊,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仅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影响社会经济发展,而且会影响安定团结。效率体现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属于生产力范畴。效率通常指资源配置中的产出与投入之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就是效益。市场主体的效率高收入相应就高,效率低收入相应就低,无效率即无收入。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给市场主体以强大的动力和压力,促使他们千方百计提高效率,推动生产力发展。公平反映人与人的关系,属于生产关系范畴。公平涉及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一系列领域。公平主要是指收入均等化。但公平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在不同的社会条件下有不同的公平观,不存在永恒的绝对公平。只要大多数人比较满意,就算比较公平。效率与公平是对立的统一。按要素分配可以提高效率,但必然导致收入不平等。如果收入一律平等,又不利于提高效率。因此,为了效率就要牺牲某些平等,为了平等就要牺牲某些效率。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只有通过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财富,才谈得上分配的公平。公平又是提高效率的前提条件,只有分配合理,才能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效率。坚持效率优先,实质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紧密结合起来,打破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奖勤罚懒,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奋斗精神。同时要注重社会公平,不仅要讲究物质利益,鼓励人们创业致富,也要提倡回报社会和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坚持效率优先、注重社会公平,就是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落实分配政策,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
(3)坚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实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机结合,一切合法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分配制度上的体现。劳动价值论是说明价值源泉,按要素分配是说明收益分配。作为物化劳动的资本,一般认为并不创造价值,但作为创造价值的重要条件,理应按其贡献参与收益分配。各种生产要素对使用价值所作出贡献和应得的报酬体现为:工资是劳动的报酬,租金是土地的报酬,利润是资本的报酬。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反映在三个方面:一是反映一般劳动的价值,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二是反映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激发广大科技人员和管理工作者的创造精神和创新活力;三是反映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的价值,以集中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经济建设。也就是说,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分配机制,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造福于社会。推进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较好实现形式是薪酬制度。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首先确定基薪和绩效薪金,扩大绩效薪金部分,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中长期激励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报酬的一部分,如上市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没有上市的公司实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薪酬制度体现了按劳分配、以人为本与按资分配、以资为本紧密结合的要求,将企业的利益与经营管理者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调动了经营管理持久的积极性。
二、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重视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
(1)加强分配秩序的整顿和规范。这是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必须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以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整顿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主要是依法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分配体制、分配制度,解决运用公权把整体利益和公众利益转化为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问题;依法调节地区之间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妥善处理各个方面的利益关系问题;依法规范收入分配行为,防止运用公共财力提高部分人群、部分行业、部分地区收入水平的问题。通过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改革税收制度、增加公共支出、加大转移支付等措施,支持和扶助欠发达地区和困难群众,实现社会公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秩序的建立,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方面,与我国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进程的推进紧密相关。因此,整顿和规范分配秩序不是权宜之计,不是短期的突击性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树立长期的思想准备,进行长期不懈的努力。
(2)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坚持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发挥市场的作用,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实行机会均等,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企业经营管理者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是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多数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与企业的规模和经营业绩脱节,水平偏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经营管理者自己决定分配方式,自己给自己定工资,经营管理者收入分配实际处于失控状态。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受出资人委托或授权来经营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薪酬应由出资人来决定。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通过建立约束机制,解决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失控的问题。在企业职工分配中,打破固定工资的传统模式。在按照国家规定保障职工最低收入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加大与职工实际贡献直接挂钩的活工资的比例,奖励起用奖勤罚懒、收入靠贡献的机制。完善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技能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岗位工资标准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益下降时相应降低岗位工资标准。调整职工收入分配结构,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和职工实际贡献挂钩,形成能增能减的机制。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通过多方面的收入分配政策,调节收入差距,防止过分悬殊和两极分化,在不影响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积极性的前提下,兼顾各阶层群众利益,实现合理的公平分配。实行完整的货币化工资制度,调整工资结构,把工资外相对固定的各种补贴纳入工资收入,成为居民的持久收入。提高教师、研究人员和公务员的收入。
(3)加快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近年来我国城乡、地区发展差距和收入分配差距呈扩大趋势。20世纪80年代,由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城乡差距由1978年的257倍缩小到1985年的186倍。这些年由于城镇居民收入大大快于农村,2003年又扩大到32倍。2004年城乡差别为313倍,差距有所回落。由于农民收入还要用来购买生产资料,城市居民没有这笔支出,再加上城市有各种福利,而农村很少,实际上的城乡收入差距可能大于这个比例。地区间差距进一步扩大。东中西地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比例1980年是119∶1∶107,2000年扩大到149∶1∶106。东部与中西部的绝对差额由71元、44元,分别扩大到2517元和2195元。反映社会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在我国已超过国际公认的04安全警戒线。城市中贫富差距也在拉大,财富集中程度进一步上升。美林集团发布的年度全球财富报告中,2003年中国内地百万美元富翁约有236万人,如果以人民币计算,将近24万人成为千万富翁。与此同时,还有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和依靠低保维持生活的城镇居民以及上千万未脱贫的农民。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存在一定差距,是难免的。但如果差距悬殊,而且任其扩大,就会造成多方面的严重后果。因此,推进分配制度改革,必须妥善解决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分扩大问题,鼓励通过诚实劳动、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要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经济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为实现共同富裕创造条件。
三、以共同富裕为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从全社会看,低收入者的相对规模不应过大,更多的应成为中等收入者,并鼓励人们跨入高收入者行列,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分配格局。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是实现共同富裕目标的基本途径,是将收入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内的基本保证,也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措施。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必须标本兼治,采取多种有效措施。
(1)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是人民群众改善生活的基本前提和基本途径。因此,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必须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在产业类型上,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在经济类型上,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规模上,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积极鼓励创业和自谋职业。缓解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针对小额贷款落实难的问题,通过加强创业培训和建立信用社区,进一步简化发放程序和手续,更好地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抓住实现产权多元化、职工转变身份、改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等重要环节,重点解决分离改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妥善安置职工,使辅业改制后真正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尽可能将富余人员安排在辅业企业,避免将企业富余人员大规模集中推向社会。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切实落实扶持政策,推进再就业援助制度化、长期化,帮助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让有就业愿望的人能够获得就业机会,并获得同劳动贡献相符的报酬。
(2)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合理调整国民收入格局,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从多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加快减免农业税步伐。全部免征牧业税。继续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增加粮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多渠道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建立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工资正常支付的机制,做好清欠工作。提高低收入者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各类企业都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并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增加职工收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支持。鼓励智力劳动和智力投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的收入。建立开辟更多投资渠道,增加居民的收入来源,为居民提供多种多样可选择的投资工具,为居民投资和获取合法收入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企业建立以岗位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提高关键岗位和有突出贡献人员的收入水平。推行年薪制、技术和知识产权入股、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并合理调节其过高收入,推进福利待遇货币化。依法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和规范公务员工资制度,推进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确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规范职务消费,加快福利待遇货币化。
(3)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对困难群体的利益保障机制。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扩大做实个人账户试点。推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在全国多数地区基本解决历史遗留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问题。今后企业裁员将逐步依法直接纳入失业保险或城市低保。依法扩大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的参保率,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使更多的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加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方案。推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建立多元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优待抚恤工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对生活困难家庭进行救助,及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同时加大农村扶贫力度,减少农村贫困人口数量,让他们尽快脱贫致富。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制度,从制度上保证社会保障资金有稳定的来源。加强社会保障的管理基础,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加强城市街道、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健全服务功能。
(4)完善税收调节功能,取缔非法收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调节过高收入,不是不允许人们致富,更不是剥夺高收入,而是要形成调节过高收入的税收体系,加强各种税收征管,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行综合分类税制,合理确定起征额和扣除额,以体现公平原则。加强对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情况监控,尤其是加强对垄断行业收入分配的监管。加强法制建设,强化对非法收入的打击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体现收入与贡献的对等。健全个人收入监测办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对各种非法收入要坚决依法取缔和惩处。整治非法收入,制止权力的市场化和货币化,严惩贪污腐化,对于侵吞公有财产、偷税漏税、走私受贿、权钱交易、制假贩假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总之,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理顺分配关系,最根本的是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提高教育水平,扩大就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既要提高效率,又要注重公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形成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占少数、中等收入者占多数,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配格局。

J. 行政部门应该如何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才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坚持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当前需要着重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把维护社会公平提高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要进一步提高对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应当始终坚持把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作为实现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和根本途径,通过切实维护公平公正来实现社会和谐,绝不能追求表面上的和谐而掩盖矛盾,掩盖不公正现象。有些领导干部不能正确看待问题和矛盾,往往是出了问题捂盖子,遇到矛盾绕着走,结果使问题越积累越复杂,矛盾越放任越激化,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这是绝对要不得的。

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过去由于我们发展生产力的任务重、压力大,加快经济建设的愿望十分强烈,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产生了过分追求效率的思想倾向,虽然坚持了效率优先,但没有很好地兼顾公平,导致实际工作中虽然经济建设效率较高,但在社会公平方面欠账较多,从而产生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造成局部性的社会不和谐。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努力克服片面追求效率的倾向,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更加注重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的精神,下更大的力气、花更多的精力,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在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中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利益无小事。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是社会矛盾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因而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而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热点难点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它们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社会公平正义,如近年来比较突出的收入分配问题、行业垄断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土地征用问题、拆迁问题、教育医疗问题、“三乱”问题、腐败问题等等,都是如此。能不能解决好这类问题,直接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是不是融洽,社会能不能稳定和谐。所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热点难点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既是当务之急,也应该是最适当的突破口和抓手。

第四,以健全的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要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具体化为实践中的措施和行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建共享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战略任务。只要我们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更加自觉地把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化解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结构性矛盾,抓紧解决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在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保证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充分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价值,就能最终达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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