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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委员会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19 07:57:07

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禁毒宣传教育方面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禁毒法》第17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② 公安部归国务院管还是政法委

公安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情报指挥、研究室、督察审计、人事训练、新闻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侦查、反恐怖、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特勤、铁路公安、网络安全保卫、监所管理、警务保障、交通管理、法制、国际合作、装备财务、禁毒、科技信息化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海关总署缉私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

分别接受公安部和海关总署、公安部和中国民用航空局双重领导,以公安部领导为主。比较之前,情报指挥、研究室、督察审计、新闻宣传、食品药品犯罪侦查、特勤、铁路公安均为重组或新设机构。

新组建的内设机构,已经披露的新内设机构主要领导任职情况如下:

情报指挥中心被比喻为“中枢部门”,在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中责任重大,十九大安保、春运春节安保等工作都由该中心协调指挥。主任张亚宏此前是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兼指挥中心主任。研究室原为公安部办公厅下设机构,在机构改革之后成为独立内设机构。主任王贻星曾担任公安部改革办常务副主任、办公厅副主任兼研究室主任;副主任何文林曾任公安部改革办副主任。



督察审计局由此前公安部审计局和督察局整合而成。局长陈绪富曾任国家禁毒办副主任、公安部禁毒局副局长,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公安部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新闻宣传局由此前公安部宣传局、办公厅新闻中心整合而成。局长战俊,此前担任公安部宣传局局长。

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为新组建内设机构,统一承担打击食品、药品和知识产权、生态环境、森林草原、生物安全等领域犯罪职责。局长吕武钦此前担任公安部审计局局长;巡视员、副局长李剑涛曾任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特勤局政委李宪法,此前担任公安部警卫局政委。铁路公安局,前身是铁道部公安局,在铁道部撤销、中国铁路总公司挂牌成立之后,更名为铁路公安局,现明确为公安部内设机构。局长张庆和,此前担任铁路公安局局长。

③ 怎样发挥地方各级禁毒委的职能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那么,地方各级禁毒委的职能是什么?如何发挥它们的职能作用呢? 下面笔者就简单谈谈个人浅见。 明确要了解如何发挥地方各级禁毒委的职能作用,首先必须明确它们的主要职能是什么,概括地说,有以下四项:规划职能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因此,地方各级禁毒委就具有了规划职能,负责规划和安排本辖区内短期、长期的禁毒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并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时做出战略调整。组织职能禁毒工作是一项系统的、长期的、复杂的社会化工程,既不是哪一部门的事情,也不是哪一系统的事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要积极参与其中。地方各级禁毒委就担负着将这些不同的力量进行整合,形成合力的重任。 监督职能上级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对禁毒工作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要求,各成员单位的任务完成情况,下级禁毒部门对上级禁毒部门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等,都需要一个机构及时进行督促和指导。这个机构便是地方各级禁毒委。 保障职能开展缉毒侦查、“无毒社区”创建、禁毒宣传等都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地方各级禁毒委还承担着经费保障职能,通过财政预算、向社会募捐、接受社会捐赠等形式,积极筹措经费,保障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发挥要发挥地方各级禁毒委的职能作用,笔者认为要做到强化“四个坚持”、做到“四个避免”。强化“四个坚持”坚持调查研究实践证明,深入调查研究不仅是做好禁毒工作的基础,也是地方禁毒委履行各项职责的前提。地方禁毒委制订、规划辖区禁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目标任务,都离不开调查研究,都要因情施策,因地制宜。 坚持典型示范地方各级禁毒委在禁毒工作中,要深入基层,发掘一些禁毒措施得力、效果好的地区作为典型,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作用,组织各乡镇进行参观学习和借鉴。 坚持严格考核地方禁毒委要与综治委紧密合作,把禁毒工作纳入各地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制订针对性强、易操作的考核方案,遵照标准,严格考核。 坚持奖惩分明地方禁毒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始终做到奖惩分明、表彰先进、激励后进,积极、有效地推动工作。做到“四个避免” 发挥地方各级禁毒委的职能作用,还要求真务实,力争“做到四个避免”。避免职责不清地方禁毒委要明确职责,其各个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也必须明确,避免出现职责不清、任务不明,人浮于事的现象。避免盲目跟风禁毒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社会化工程,不能一蹴而就。地方禁毒委在确立禁毒工作目标时,必须因地制宜,考虑可行性,避免盲目跟风。 避免监督不力地方禁毒委对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必须加强监督,避免因监督不力导致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无法顺利落实。 避免奖惩不兑现地方各级禁毒委对制订的禁毒工作年度考核计划,要坚决兑现,该奖励的坚决予以奖励,该惩罚的绝不能姑息迁就。(吴小斌)

④ 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的是哪个机构

由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四条:国家禁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开展禁毒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

第五十五条: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的禁毒情报信息交流,依法开展禁毒执法合作。 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与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合作。

(4)禁毒委员会职责扩展阅读

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办公室负责执行禁毒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开展日常工作。具体任务是:

(一)掌握全国各地区和政府各部门禁毒工作情况,就禁毒工作的政策、措施、计划、项目向禁毒委员会提出建议和方案;

(二)协调政府各部门之间在禁毒工作中的合作事项;

(三)对地方禁毒工作的开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四)组织禁毒宣传工作;

(五)补助地方的禁毒经费、装备的统筹安排和落实;

(六)与外交部及有关部门配合,组织国际合作,负责与联合国组织、其他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间的禁毒合作业务;

(七)办好《禁毒工作情况反映》、《禁毒工作简报》对上对下两个刊物;

(八)有关禁毒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国家禁毒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必要时召开临时会议。

国家禁毒委员会以报告、文件形式,禁毒委办公室以反映、简报形式,报告反映情况,交流信息,指导工作。

⑤ 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⑥ 公安机关包括哪些部门

公安部设有办公厅、警务督察、人事训练、宣传、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装备财务、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级机构,分别承担有关业务工作。

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林业局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出入境管理、边防检查职责整合建立健全签证管理协调机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移民管理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管理。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交由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承担。

(6)禁毒委员会职责扩展阅读

1、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

2、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3、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4、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

5、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6、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

9、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研究拟定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指导、监督、检查全国公安工作。

2、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3、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指挥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4、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消防工作、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等工作。

5、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和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6、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的管理工作。

7、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8、组织实施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建设。制定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和制度。

9、组织开展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履行国际条约和合作协议。

10、统一领导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建设,对武警总部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11、制定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及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按规定权限管理干部;指导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指导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事件,维护公安民警正常执法权益。

12、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等。

⑦ 国家禁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为切实履行国家禁毒委员会对外负责禁毒领域国际合作,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对内统一领导全国禁毒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开展禁毒斗争的职责,充分发挥国家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共同搞好禁毒工作,现将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划分如下:
公安部:
一、掌握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研究制定预防、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毒品预防教育、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等工作,以及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和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监管改造工作。
三、履行国际禁毒公约义务,统一协调禁毒国际合作。
中央宣传部:
一、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禁毒委员会有关禁毒工作的部署和指示精神。
二、参与制定禁毒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
三、组织、指导、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禁毒知识和禁毒斗争的成果、经验、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卫生部:
一、监督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组织协调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取缔非法设立的戒毒医疗机构。
二、制定戒毒治疗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对强制戒毒所、劳教戒毒所、戒毒医疗机构从事医疗和护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三、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对经吸毒引起的传染性疾病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治疗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四、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管理并规范使用,加强处方管理。
五、指导戒毒治疗科研工作,鼓励积极探索新的临床戒毒治疗方法。
六、配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工作。
海关总署: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海关监管区内和沿边沿海规定地区开展禁毒执法工作,严厉打击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活动。
二、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的监督,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
一、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进行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直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第一审毒品犯罪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毒品犯罪案件。复核未经授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审理的毒品死刑案件,以及虽经授权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特殊情况的毒品假释案件。
三、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做出司法解释。
四、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五、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同与中国签订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法院之间相互请求代为一定诉讼行为事宜进行审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协调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关系。
二、领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毒品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工作,以及对毒品犯罪案件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三、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毒品案件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四、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毒品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织、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禁毒专业培训,提高禁毒执法水平。
外交部:
一、根据中国外交工作总体方针和国别政策,协助有关部门对禁毒领域的涉外事项进行政策把关,处理禁毒领域国际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二、参与制定禁毒领域国际文书。
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毒对外宣传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把禁毒事业发展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禁毒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与协调发展。
二、按规定程序统筹安排用于禁毒基本建设的投资和利用外资计划。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从制定产业政策和调控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涉及禁毒的产业政策,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
二、负责制定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产品生产管理制度;负责化工行业、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生产企业的生产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配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审批和调查核实工作;配合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做好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的工作。
教育部:
一、制定教育系统开展禁毒教育工作的政策、规划,将禁毒教育作为大、中、小学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日常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学校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学校防毒、禁毒的制度和措施,明确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把学校无吸毒、贩毒现象作为学校德育和安全教育的一项基本目标。
三、加强对大、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禁毒教育,提高其防毒、禁毒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全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安全部:
一、收集国际毒品犯罪组织的情报,以及世界各国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采取的措施和工作经验,为中国研究制定禁毒政策、措施提供参考。
二、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情报安全机构,就国际毒品形势、反毒斗争业务等方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完成中央交办的反毒品方面的专项工作。
民政部:
一、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促进禁毒、戒毒政策的落实。
二、救济符合社会救济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戒毒人员及其家属。
三、加强对禁毒社团的管理,支持其依法开展工作。
四、做好对禁毒英烈的抚恤工作。
五、协助公安机关对被收容人员进行禁毒、戒毒宣传教育,并对其中的吸毒、贩毒人员做好审查、移交工作。
司法部:
一、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普法教育规划。
二、依法收容强制戒毒的劳动教养人员,积极做好强制戒毒、治疗康复和矫治恶习工作,努力降低复吸率。
三、负责对在监狱服刑的涉毒罪犯的关押改造工作,依法执行刑罚,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不断提高改造质量,努力减少重新犯罪。
财政部:
一、根据禁毒实际情况和工作任务,对禁毒、戒毒等所需费用,在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认真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做好对缉毒缴获的毒资、非法收益和罚没财物的管理工作。
三、研究制定禁毒经费管理制度,加强对禁毒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农业部:
一、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种植单位,会同有关部门下达当年国家指令性生产计划;负责种植单位生产和加工的组织、管理及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协调主、副产品价格和供销事宜,协助做好生产、加工和收贮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负责麻醉药品原植物种子选育、引进、审定、应用管理,承担麻醉药品原植物种质资源搜集、保存和鉴定工作。
三、协助有关部门指导麻醉药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利用境外农作物替代罂粟种植工作和境内大麻改植工作,不断提高替代和改植技术。
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和使用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政策,建立和完善管理机制,强化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在维护合法贸易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毒渠道。
二、检查、监督、指导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贯彻执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督促其做好对本地区或本系统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初审工作。
三、负责对各类进出口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批,签发进出口许可证。
四、加强国际合作和部门协调,按照国际禁毒公约有关规定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要求,配合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对重要、敏感的易制毒化学品强化管制力度,开展国际核查,避免流入非法渠道。
五、了解掌握外经贸领域禁毒工作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
文化部:
一、发挥文艺团体及各级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的作用,运用各种艺术形式宣传国家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支持、鼓励文艺工作者通过艺术创作反映禁毒斗争中涌现出的英雄事迹,揭露国内外毒品犯罪分子的罪恶,揭示毒品对人类生命、社会秩序、家庭和个人幸福的严重危害性。
三、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部署,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重大宣传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一、指导各电台、电视台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协调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宣传报道禁毒工作。
二、支持、鼓励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创作反映禁毒题材的电影、电视和广播节目。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组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工商企业、市场的监督管理,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通领域及娱乐场所中发生的毒品犯罪行为;对查实参与贩毒、非法贩卖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配合公安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宣传教育工作。
国家林业局:
一、协调地方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东北和内蒙古国有林区毒品原植物的禁种和铲除工作,依法打击林区毒品犯罪活动。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林区禁毒宣传工作。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履行麻醉品管制国际公约义务,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麻黄素的生产、销售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药物滥用监测工作,定期向国家禁毒委员会报告全国药物滥用监测情况。
五、负责组织审核戒毒治疗方案及康复模式的研究工作。
六、负责组织麻醉品专家委员会对全国戒毒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七、配合有关部门管理戒毒医疗机构,开展药物滥用社区防治和预防教育工作。
解放军总参谋部:
一、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
二、支持、协助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禁毒工作。
全国总工会:
一、提出全国工会系统参与禁毒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组织协调直属新闻单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群众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共青团中央:
一、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青少年中普及禁毒法律知识,增强青少年拒毒防毒意识。
二、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科技、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精神生活,教育青少年远离毒品。
三、组织青少年积极参与禁毒专项斗争和有关禁毒工作。
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五、广泛开展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协调与青少年事务有关的部门共同禁毒。
全国妇联:
一、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教育妇女远离毒品。
二、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通过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禁毒工作。
三、组织、动员妇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特别是参与社会帮教工作。
四、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做好家庭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⑧ 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一、江岸区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设立江岸区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二、江岸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是江岸区禁毒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市禁毒委的各项决定,开展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1、掌握辖区禁毒工作情况,就禁毒工作的政策、计划、项目、措施和毒品违法犯罪情况向市禁毒委提出建议和对策。
2、根据区禁毒委的工作部署,对辖区禁毒工作的开展进行督促、指导。
3、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各街道禁毒工作中的具体合作事项及需要解决的问题。
4、组织安排辖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配合新闻单位对本辖区有关禁毒工作的采访活动,对报道稿件、影视内容进行审查。
5、指导辖区禁毒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对禁毒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6、做好上传下达,及时如实地反映、总结辖区禁毒工作情况。
7、完成省禁毒委、市禁毒委。区禁毒委及其领导成员交办的其他事项。

⑨ 为了使拒绝毒品的理念传到千家万户哪种方式可采用

为了使拒绝毒品的理念传到千家万户可采用舆论宣传,新闻媒体报道等方式,在公共场所的禁毒宣传,由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 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预防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本场所内发生。

(9)禁毒委员会职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对依法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违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实施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设备、资金,应当收缴,依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可疑毒品犯罪资金的监测。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发现涉嫌毒品犯罪的资金流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报告,并配合侦查机关做好侦查、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健全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系统,开展毒品监测和禁毒信息的收集、分析、使用、交流工作。

⑩ 吸毒动态管控已过四年了能自动取消吗

吸毒动态管控三年抄后不会自动取消,但可以申请取消。

吸毒史动态管控就是对有吸毒历史的人进行的一种后期的监控,时间一般是3年。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曾经的吸毒记录虽然无法从动态管控系统中删除,但吸毒人员可以根据规定完成社区戒毒、社会康复、社会帮教等,完成后系统可以将其转为关注对象,这样就不会影响正常的生活了。

社会戒毒期间从最后一次戒毒措施结束后起算。社会戒毒期间公安机关没有发现其复吸,满三年之后,可以请派出所开具三年以上的戒毒证明,之后再去禁毒部门申请取消动态管控,由黄色管控等级变更为蓝色关注等级,这样身份证信息就不会自动报警了,对正常的工作生活影响会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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