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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信访怎样治安处罚

发布时间: 2020-12-18 08:33:13

❶ 信访局受理治安案件吗

治安案件应该由公安局受理,不由信访局管。

❷ 实名举报会被报复吗

不用担心不用害怕如果说你被别人这个惦记上了报复了你可以打电话报警警方会保护你的同属相关部门也会酌情去帮助你。

❸ 上方到公安部多少天回答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公安部关于印发新修订《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公通字〔2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公安部对2008年7月6日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8〕3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 安 部
2013年7月19日

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
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人民警察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推选代表,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2、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投诉请求,不依照法定程序请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或者信访诉求已经依法解决,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在信访接待场所多次缠访,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违法停放尸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5、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危害公共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实现个人诉求,驾驶机动车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2、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应当及时制止,收缴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危险物质;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非法携带危险物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4、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自伤、自残、自杀,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以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严重传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挠等方式伤害他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口头、书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以侮辱、诽谤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侮辱、诽谤情节严重,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严格执行《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的规定,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外,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同时告知被害人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以威胁人身安全、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4、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以侵犯隐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5、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诬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6、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7、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故意损毁财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8、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9、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以诈骗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2、在车站、码头、商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或者非法聚集,以及在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围、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前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所内、在大型活动场所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向大型活动场所内投掷杂物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3、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4、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5、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以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未经主管机关许可,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或者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情形的,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制止、命令解散;不听制止,拒不解散的,依法强行驱散、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符合《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或者拘留;拒不服从解散命令,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追究刑事责任。集会游行示威过程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拒不按照规定购票,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无理取闹,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8、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9、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以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0、任意损毁、占用信访接待场所、国家机关或者他人财物,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11、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编造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自伤、自残、自杀等,符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或者其他处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收集、固定证据后,要依法及时删除网上有害信息。
对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指导意见所列以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各地公安机关在处置上述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要把握好以下三点要求:
(一)坚持法制,讲究政策,保护合法,制止非法。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限制合法信访活动,不得以组织学习、培训等方式非法剥夺、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对于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为主,依法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对于经警告、训诫、制止后,继续或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公共安全的,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防止造成更大危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组织聚众闹事、实施极端闹访等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增强依法处置的威慑力和效果。
(二)强化证据意识,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针对不同类型违法犯罪活动特点,全面收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询问(讯问)笔录、现场目击证人证言、参与处置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证言、现场笔录、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记载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扣押、收缴的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其他物品、鉴定材料等证据。对违法行为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的,要同时收集、固定违法证据;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要注重每次违法行为证据的收集、固定和积累。要规范训诫书的制作和使用,训诫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事实,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
(三)明确管辖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在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时,要严格执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由违法犯罪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行为地公安机关将案件移交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与居住地公安机关协商,并配合开展调查取证等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区分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和不合法表达方式,因情施策、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依法处置,坚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避免激化矛盾、形成对立,力争把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

❹ 60多岁的老人上坊最多被拘留多少天

不要混淆概念,正常上访,不存在拘留的问题。

如果违法上访,即使60多岁,该行政拘留的,就应当予以拘留;单一违法行为,可以拘留15天,数个违法行为一并处罚的,最长可以拘留20天。如果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❺ 从事应急管理、信访维稳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干啥的

不知道你所说的这个工作是在哪一级政府部门,据我所知,在乡镇街道一级的政府设置有一个综合治理办公室的机构,主要负责或者说参与你提及的那些业务,基本上是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应急调度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相关工作。

❻ 综治上的重点人员有哪些

以下七类重点人员进行动态管控:

1、涉恐人员;

2、涉稳人员;

3、重大刑事犯罪前科人员;

4、涉毒人员;

5、在逃人员;

6、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7、重点上访人员。

“7类人员”包括:有从事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有参与或涉嫌从事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信访事项已经终结、或签订有关停访息诉协议后仍然继续上访,或违反《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越级非正常上访的人员;

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员;因从事、参与杀人、伤害、爆炸、放火、绑架、强奸、抢劫、劫持等严重暴力犯罪,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因从事、参与、包庇、协助恐怖活动,受过刑罚处罚的人员;因从事、参与、包庇、协助贩毒活动,受过刑罚处罚或被刑事拘留过的人员。

(6)非法信访怎样治安处罚扩展阅读:

综治"三防":人防、物防、技防。

人防、物防和技防是安全防范的三个范畴。人防和物防是古已有之的传统防范手段,它们是安全防范的基础。

人防、物防顾名思义就是通过人力,物力进行安全防范,比如人员巡逻,站岗等等防范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这些传统的防范手段也不断融入新科技的内容。物防就是物理防范,由能保护防护目标的物理设施,如门、窗、柜等构成,主要作用是阻挡和推迟罪犯作案。

技防则是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安全防范,比如电子监控,电子防盗报警等等技术手段。

❼ 盗窃罪的最低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

1000到3000就可以判刑。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7)非法信访怎样治安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❽ 在大街上拉横幅维权是犯法的吗

打着维权的名义拉横幅,实则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维权应当理性回,应当合理合法,拉横幅答这种行为不可取。公安机关一般也是批评教育,严重的也是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非法信访怎样治安处罚扩展阅读: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❾ 训诫书在行政治安管理中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训结书能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依据吗

训诫书属于行政处罚,是对轻微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书面处罚,其效力低于警告,训结书不能作为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唯一依据,只能做为一种证据进行佐证。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7年1月1日施行)第九条规定,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不满14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免予处罚,但是可以予以训诫,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9)非法信访怎样治安处罚扩展阅读

训诫书的制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如下:

1、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训诫书的口头执行:

1、训诫书的强制对象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可以在口头上对其予以批评、教育。作为一种非刑罚的处理方法,训诫书可以产生感化、教育效应,进而预防和减少犯罪。

2、人民法院对于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予以裁判的,应当用口头的方式进行训诫。在口头训诫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①一方面严肃地指出犯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分析其危害性,并责令他努力改正,今后不再重犯。

②另一方面也要讲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尚属轻微,可不给予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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