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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银行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18 07:00:42

① 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理由是什么

银行监管指政府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自1949年建国以来,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发展历经了建国初期的开创阶段,计划经济时期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1995年3月1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及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已初步成形。这两部大法成为我国银行监管法制体系的核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发布有关金融监督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和规章”等监管职责,这意味着专门性的代表国家的权威监管主体已经确立。该法还进一步规制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审批,金融机构业务的稽核、稽查监督、存贷款利率的监管、财会信息查核,以及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则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设立的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银行存贷款业务中的义务、谨慎性要求、禁止业务、财务报告、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及违反法律的责任等内容。
虽然,我国的银行监管已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但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憾,还需要不断补充与完善。

② 中国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架构是“一行三会”。“一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三版会”是中国银监权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负责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的监管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货币政策。

2、银监会,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

3、证监会,负责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

4、保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2)监管银行职责扩展阅读: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参考资料:

网络-中国金融机构监管体制

③ 银行监管员有什么职责如何认识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包括查阅有关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档案及其他会计资料等,必然会涉及到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有时甚至是国家秘密。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被检查单位的合法权益,会计法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其保密义务。

④ 银行监管的目的作用意义

金融监管也被称作为金融监管治理。该提法在国际学术界和监管实践中是一个较新的领域。治理水平、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有效性是决定金融体系稳健性的主要因素。逐渐采用良好的治理方法是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共同的责任,监管机构始终采取良好的治理结构,是其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如果监管治理不完善,监管当局的公信力和监管权威将受到影响,难以有效地推动被监管机构改进公司治理,进而会导致道德风险。咱们国家最初的金融监管工作是由央行来执行的。但随着和国际接轨,要求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加强,因此央行的监管职能被独立出来,形成银监会和保监会。对所有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监督管理。
意义:公共监管理论认为,金融业是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性均十分突出的公共行业,因而需要政府管制。以监管当局为代表的外部监管正是一种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强制性制度安排。但是这种监管的核心作用也是有限度和边界的,诸如监管法规的滞后性、监管弹性不足等,从而使有效监管受到限制。与此同时,社会中介、行业自律、内部控制、市场约束也具有一定的监管优势,成为防范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重要防线。从而在金融监管和上述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整合、有机链接的机理。从长远看,金融业合法、稳健的运行机制,不仅在于监管当局的监管,更在于通过监管链接,促使社会中介、行业公会、金融机构内部稽核与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形成一种默契,变成一种合作。

⑤ 银监局是干嘛的职责是什么

银监局主要是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是属于国家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或银监会;英文: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 ,英文缩写:CBRC)成立于2003年4月25日,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二、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三、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四、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五、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六、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5)监管银行职责扩展阅读

银行业监管的原则是银行业监督管理行为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国银行业监管应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依法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源于法律,并应严格依据法律行使其监管职权,履行监管职能。中国银监会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独立监管原则

独立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文化和政治、经济体制下,坚持这一原则尤为重要。

3、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原则是各国银行业监管实践的通行原则,也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于1997年发布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的一项重要的核心原则。

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4、协调监管原则

协调监管原则是指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监管机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互相配合的机制。

参与协调监管的各方就维护金融稳定、跨行业监管和重大监管事项等问题定期进行协商,目的在于衔接和协调货币政策以及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政策,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和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效率和竞争力。

5、跨境合作监管原则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和依赖性不断加强,各种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也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各国越来越重视国际间银行监管的合作,逐步实施了跨境监管,各种国际性监管组织也纷纷成立,力图制定统一的跨境监管标准。

⑥ 公安局对商业银行有没有监管责任及具体职责

没有。银行是一个很特殊的部门,受很多部门管理,银监会是监督管理,商务部、财政部、发改委都有部门可以管理银行。
公安局只有在有案子的时候才能介入商业银行,而且还要有对等的文件。

⑦ 中国银监会的职责是什么

银监会主要职责 如下: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5.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6. 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7.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8.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9. 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成立于2003年4月,是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其职,互相补充。

中国人民银行着力确保货币政策的实施,而银监会的职责是监督和维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银监会的成立是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金融业中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最终完成。

⑨ 中央银行需要银行监管职能吗

中央银行需要银行监管职能。 近年来,局部金融风险的暴露令金融监管引人关注。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监管,维护金融稳定。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缺乏相应的必要监管职能,对维护金融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对此,来自金融系统的全国人大代表杨子强、殷兴山、周振海建议,应加强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杨子强:
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执行情况
等方面的金融监管权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长杨子强表示,目前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手段不健全的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等职能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为健全完善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框架,有必要进一步加强人民银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弥补我国金融管理的漏洞和真空。
杨子强建议,一是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机构的金融监管权。建议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交叉性金融业务的金融监管职能。
二是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的金融监管权。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执行信贷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能,增加人民银行相应的检查权与行政处罚权。
三是完善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措施。建议扩大人民银行检查权的适用范围,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履职需要,直接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四是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明确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包括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统一监管标准,协调金融监管冲突。
殷兴山:
让人民银行更好地履行金融
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殷兴山建议,一是按照宏观审慎管理的要求,建立全部金融机构(包括影子银行)直接向人民银行报送信息的制度。
二是赋予人民银行制定宏观审慎管理规则、标准的职权,各金融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微观审慎性监管标准,对不满足宏观审慎管理标准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应有责任和手段对其行为进行纠偏。
三是赋予人民银行识别和评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的职能,对组织结构复杂、业务多元化、资产规模庞大的实质性金融控股公司,应明确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承担市场准入职责,并对其公司治理、业务运营和风险管理等进行检查评估。
四是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业务检查的职权。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是货币政策传导的重要渠道,没有检查权,人民银行就难以及时掌握金融机构资产负债信息,不能有效引导金融机构按照货币政策意图调整资产负债业务。
五是加强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合作,特别是应赋予人民银行要求其他行业性金融监管部门对其负责监管的金融机构采取监管行动的权力。
周振海:
明确人民银行承担
宏观审慎管理职能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周振海表示,考虑到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明显缺陷,在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相应金融监管职责。
周振海建议,一是明确由人民银行承担宏观审慎管理职能,负责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推动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配合等。
二是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推进金融监管协作,通过修订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设计和加强政策协调,推动建立高效顺畅的监管协作制度框架。此外,制定出台人民银行牵头主导的金融监管协调条例,设立实体化和制度化的金融监管协调机构。同时,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与各监管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制度,实现有效的金融监管合作,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三是增加人民银行必要的金融监管职能。为适应人民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切实提高人民银行防范、化解和处置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建议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人民银行监测、评估和预警系统性金融风险所必需的检查监督和信息获取的权力。此外,赋予人民银行对具有系统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并对金融机构执行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的行为进行监管,具备相应的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

⑩ 请问大家:银行监管局的职责是做什么的

银监会的工作职责有: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
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
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程序,规范现场检查行为;
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八、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九、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开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十一、对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
十二、对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十三、对涉嫌金融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关联行为人的账户予以查询;对涉嫌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十四、对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予以取缔;
十五、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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