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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御史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17 18:36:30

① 元朝的所有官职

元代以中书省统领百官,颇类汉时的相府制度。中书省置令,往往为皇太子兼任,实际政务由中书令之下的左右丞相处理。军事制度延续宋制,以枢密院统军。与宋代不同的是,元代的枢密院直接指挥战事,并得于战区设立行枢密院。元代监察机构特别发达,御史台权力极大,原非前代与后世可比。元代官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宗教官署权力极大、而工匠、手工业管理机构也很发达。元朝的地方政府级次与设置较为混乱,有行省、路、府、州、县五级制,同时也有行省、府、州、县四级制。另东北设都司兼管军民,如奴儿干都司。边地也有以行枢密院领民政者,另在少数民族地区设宣慰司,西藏地区为宣政院直辖,漠北为诸王分地,内地亦有诸王、皇后、太后、公主分地者,领于诸王皇后、太后、公主府,不隶地方。

一、中央政权
(一)三公
三公:太师、太傅、太保各一员,正一品,银印,以道燮阴阳,经邦国。又有所谓大司徒、司徒、太尉之属,或置,或不置。其置者,或开府,或不开府。
(二)中书省
(1)中书令一员,银印,典领百官,会决庶务。
(2)右丞相(注:元朝以右为上,与前代不同)、左丞相各一员,正一品,银印,统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令缺,则总省事,佐天子,理万机。
(3)平章政事四员,从一品,掌机务,贰丞相,凡军国重事,无不由之。
(4)右丞一员,正二品,左丞一员,正二品,副宰相裁成庶务,号左右辖。
(5)参知政事二员,从二品,副宰相以参大政,而其职亚于右、左丞。
(6)参议中书省事,秩正四品,典左右司文牍,为六曹之管辖,军国重事咸预决焉。
(7)右司、左司,郎中二员,正五品;员外郎二员,正六品;都事二员,正七品。
(三)六部
吏部,掌天下官吏选授之政令。
户部,掌天下户口、钱粮、田土之政令。。
礼部,掌天下礼乐、祭祀、朝会、燕享、贡举之政令。
兵部,掌天下郡邑邮驿屯牧之政令。
刑部,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工部,掌天下营造百工之政令。
以上六部各置尚书三员,正三品;侍郎二员,正四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
又以吏、户、礼为左三部,以兵、刑、工为右三部。各置尚书二员,侍郎二员,郎中四员,员外郎六员,总领三部之事。
六部下设有各类分工精细、名目繁多的院、台、府、监、库、司、局、寺、仓、署、所等官署,职数和品阶一应俱全。
(四)枢密院
枢密院,秩从一品,掌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凡宫禁宿卫,边庭军翼,征讨戍守,简阅差遣,举功转官,节制调度,无不由之。
置知院六员,从一品;同知四员,正二品;副枢二员,从二品;佥院二员,正三品;同佥二员,正四品;院判二员,正五品;参议二员,正五品;经历二员,从五品;都事四员,正七品;承发兼照磨二员,正八品;架阁库管勾一员,正九品;同管勾一员,从九品;掾史二十四人,译史一十四人,通事三人,司印二人,宣使一十九人,铨写二人,蒙古书写二人,典吏一十七人,院医二人。
枢密院下设有客省使、断事官、行枢密院、右卫、左卫、中卫、前卫、后卫等官署。
(五)御史台
御史台,秩从一品。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正三品,掌纠察百官善恶、政治得失。
后定置御史大夫二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品秩如上;经历一员,从五品;都事二员,正七品;照磨一员,正八品;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正八品;架阁库管勾兼承发一员,正九品;掾史一十五人,译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人,台医二人,蒙古书写二人,典吏六人,库子二人。
御史台下设有殿中司、察院、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官署。
(六)大宗正府,
大宗正府,秩从一品。国初未有官制,首置断事官,曰札鲁忽赤,会决庶务。凡诸王驸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应犯一切公事,及汉人奸盗诈伪、蛊毒厌魅、诱掠逃驱、轻重罪囚,及边远出征官吏、每岁从驾分司上都存留住冬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员。三年,置八员。九年,降从一品银印,止理蒙古公事。以诸王为府长,余悉御位下及诸王之有国封者。又有怯薛人员,奉旨署事,别无颁受宣命。十四年,置十四员。十五年,置十三员。二十一年,置二十一员。二十二年,增至三十四员。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员。大德四年,省五员。十一年,四十一员。皇庆元年,省二员,以汉人刑名归刑部。泰定元年,复命兼理,置札鲁忽赤四十二员,令史改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大都所属蒙古人并怯薛军站色目与汉人相犯者,归宗正府处断,其余路府州县汉人、蒙古、色目词讼,悉归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札鲁忽赤四十二员,从一品;郎中二员,从五品;员外郎二员,从六品;都事二员,从七品;承发架阁库管勾一员,从八品;掾史十人,蒙古必阇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十人,蒙古书写一人,典吏三人,库子一人,医人一人,司狱二员。
(七)宣政院
宣政院,秩从一品,掌释教僧徒及吐蕃之境而隶治之。遇吐蕃有事,则为分院往镇,亦别有印。如大征伐,则会枢府议。其用人则自为选。其为选则军民通摄,僧俗并用。至元初,立总制院,而领以国师。二十五年,因唐制吐蕃来朝见于宣政殿之故,更名宣政院。
定置院使一十员,从一品;同知二员,正二品;副使二员,从二品;佥院二员,正三品;同佥三员,正四品;院判三员,正五品;参议二员,正五品;经历二员,从五品;都事三员,从七品;照磨一员,管勾一员,并正八品;掾史十五人,蒙古必阇赤二人,回回掾史二人,怯里马赤四人,知印二人,宣使十五人,典吏有差。
(八)太禧宗禋院
太禧宗禋院,秩从一品,掌神御殿朔望岁时讳忌日辰禋享礼典。天历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改置太禧院以总制之。初,院官秩正二品,升从一品,置参议二员,改令史为掾史。二年,改太禧宗禋院,置院使六员,增副使二员,立诸总管府为之属。凡钱粮之出纳,营缮之作辍,悉统之。定置院使都典制神御殿事六员,同知兼佐仪神御殿事二员,副使兼奉赞神御殿事二员,佥院兼祗承神御殿事二员,同佥兼肃治神御殿事二员,院判供应神御殿事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都事二员,管勾、照磨各一员,掾史二十人,译史四人,知印二人,怯里马赤二人,宣使一十五人,断事官四员,客省使大使、副使各二员。
(九)储政院
储政院,秩正二品。至元十九年,立詹事院,备左右辅翼皇太子之任,置左、右詹事各一员,副詹事、詹事丞、院判各二员,吏属六十有二人,别置宫臣宾客二员,左右谕德、左右赞善各一员,校书郎二员,中庶子、中允各一员。三十一年,太子裕宗既薨,乃以院之钱粮选法工役,悉归太后位下,改为徽政院以掌之。大德九年,复立詹事院,寻罢。十一年,更置詹事院,秩从一品,设官十二员。至大四年罢。延佑四年复立,七年罢。泰定元年,罢徽政院,改立詹事如前。天历元年,改詹事院为储庆使司。二年罢,复立詹事院。未几,改储政院,院使六员,正二品;同知二员,正三品;佥院二员,从三品;同佥二员,正四品;院判二员,正五品;司议二员,从五品;长史二员,正六品;照磨二员,管勾二员,俱正八品;掾史一十二人,译史四人,回回掾史二人,通事、知印各二人,宣使十人,典吏六人。

② .历史题, 秦朝,汉朝,宋朝,元朝,对官员监察分别采取了什么措施 在线等!

秦代开始形成监察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西汉:①汉武帝时,建立刺史制度,刺史代表中央,监察诸侯王和地方高官。有利于地方稳定和加强中央集权。②选官制度是自下而上推选人才的察举制等,有利于选拔人才。 隋唐:①选拔官员的主要制度是科举制,用考试方式选拔官员,合格者方能为官。②唐时科举制进一步完善,考试科目增多,录取人数扩大,高官主持考试等。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把选拔官员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加强了中央集权。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但是,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不可能从根本上保证吏治清明和长治久安,吏治的腐败是不可避免的。

③ 和元代是御史台,清代是都察院,请问宋代

宋代监察机关,沿袭唐制,中央设御史台,下设三院,《宋史·职官志四》说:“其属有三院:一曰台院,侍御史隶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隶焉;三曰察院,监察御史隶焉。”御史台设有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大夫名义上是御史台的最高长官,但宋初不除正员,只作为加官,授予其他官员。检校官带宪衔的,有检校御史大夫。元丰改官制后,一并除去。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御史台的真正长官,称为台长;副长官是侍御史知杂事。御史官的职掌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辨,小事则奏弹。”上至宰相,下至一般小官,都在御史监察弹劾之列。官阶低而任殿中侍御史,或监察御史者,称“监察御史里行”。此外,还设推官二员,专管审理刑事案件。三院御史上疏言事,评论朝政或弹劾官员,按规定必须先向中丞报告。仁宗时,刘筠任中丞后,御史言事就不必请示本台长官了①。



地方官的监察,由通判负责。同时,皇帝还经常派遣转运使、按察使、观察使到各地去监察,这些都属于外任御史。转运使本来是管
理财
政的,但也兼任监察官吏。南宋时,地方监司官职权加重,安抚使称帅臣,宰相外出巡事时,虽说是典州,亦必兼此职。后来在安抚使之上设宣抚、制置二使,不领州而位在诸路帅臣之上,成为一路之长官。开元代行省承宣布政司,开明代按察司制度之先声。



宋代的御史官人数没有定制,可多可少,随皇帝意旨而定,除御史中丞较固定外,其他御史可随时增减。



宋代的谏官称为司谏、正言。谏官的职责是向皇帝提出批评和建议,但实际上空有其名,未能履行其职。最终便混同御史,专司监察官吏。按规定,谏官每月要向皇帝报告一次,称为“月课”。他们可以把平时随便听到的一点情况就向皇帝报告,不必是否有据,当时称为“风闻弹人”。若奏弹不实,谏官不必受到惩罚。如果御史台的谏官上任后百日之内无所纠弹,则罢作外官或罚“辱台钱”。这种规定更助长了御史滥用弹劾权。例如宋神宗时御史唐垌(d^ng,音洞),曾面弹王安石,胡说一通,但神宗也不加责怪。所以,宋代的宰相大受牵制,无可奈何。按规定,台谏官不能由与宰相有关系的人来担当,更不能由宰相提名推荐,因此,台谏官与宰相的关系极为紧张。当时人说宰相与御史台是敌对的营垒,互相仇视。对于这种关系,王夫之在《宋论》卷4有一段评论说:



宰相之用舍听之天子,谏官之予夺听之宰相,天子之得失则举而听之谏官;环相为治,而言乃为功。谏官者,以绳纠天子,而非以绳纠宰相者也……仁宗诏宰相毋得进用台官,非中丞知杂保荐者毋得除授,曰:“使宰相自用台官,则宰相过失毋敢言者。”呜呼!宋以言语沓兴,而政紊于廷,民劳于野,境蹙于疆,日削以亡,自此始矣。御史官在宋代以前与台谏官分开,宋代实际上合二为一,主要用以监察官员,看其是否忠于皇帝,而不察其是否忠于职守。虽然历代均如此,但宋代尤为突出。宋代随着专制皇权的加强,谏官对皇帝的过失更不敢有所规劝,因而谏官与御史官实际上并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以弹劾官员为责,这种变化导致了后来台谏的合流。



由上所述,宋代中枢机构的行政、军事、财政、监察这四种大权分得十分清楚,而总之于皇帝。宋朝统治者的这些集权措施,日趋严密,甚至达到“细者愈细,密者愈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的程度。

④ 从行御史台的设置,来看元朝对地方的监管有什么特点

当时元朝对地方的监管已经非常的系统化了。御史台是我国古代的一个官署名,同时御史台这个朝廷部门也是东汉至元朝时期的中央监察机构,而行御史台则比御史台更加的细致化。

光表面上来看,行御史台和御史台都具有弹劾官员的能力,但更重要的是行御史台也具备相应的司法能力。这样一来,元代建立行御史台可以更好的去监察整个国家的官员以及司法方面的问题。




⑤ 元朝设御史台对中央监察,设行御史台对地方监察。中央的监察和地方的监察有何区别

元代监察机构的设置,分为中央与地方两部分。元代中央政府设有御史台,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称为中枢三大官府。御史台于至元五年(1268)设立,掌纠察百官善恶,讽谏政治得失。元代御史台承唐制,实行台院、察院与殿中司三院制,其中台院设御史大夫二员,从一品;中丞二员,正二品;侍御史二员,从二品;治书侍御史二员,正三品。察院设监察御史三十二员,职责为纠察百官贪赃不法与其他不当行为。如忽必烈时,姚天福为监察御史,大名路达鲁花赤(元代官职之一,是所在地方、官衙和军队的最高监治长官)敢普因罪被逮捕到京师,不久遇赦还家,经过御史台官署门口,破口大骂。姚天福当时在察院,遂捉捕之,又发现其贿赂法官之罪,最终将其治罪。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二员,“凡大朝会,百官班序,其失仪失列,则纠罚之;在京百官到任假告事故,出三日不报者,则纠举之;大臣入内奏事,则随以入,凡不可与闻之人,则纠避之”,即掌朝会时纠察百官朝仪、监督百官考勤等事。
御史台是元代中枢三大官署之一,对于其关系,忽必烈曾感叹,中书省是我的左手,枢密院是我的右手,而御史台就是用来医治左右手的,可见元代御史台监督军政官署的作用还是非常明显的。
除了在中央设置御史台外,元廷还独创了行御史台,它作为御史台的派出和分设机构,对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和监察网络的构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又称南台,至元十四年(1277)始置于扬州,后迁于建康(今南京),南台监临东南诸行省,“统制各道宪司,而总诸内台”。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又称西台,起初置废不常,延祐二年(1315)始为定制,设于奉元路(今西安)。
元代行台察院每年都要赴地方巡察,纠劾非违。如南台监察御史萧泰登大德六年(1302)分守江浙行省;许有壬至治二年(1322)行部广东;苏天爵至顺三年(1332)分莅湖北等。关于行台察院分巡制度的细节,苏天爵《浙西察院题名记》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信息。其一,南台监察御史通常采用六名御史“分行三省及十道宪司”的方式出巡,每省均为二人。南台察院其余十八名监察御史留守察院。其二,监察御史分省出巡的基本职司在于纠劾贪官污吏,体察民间疾苦;审核路府州县公文案牍,平反冤狱。其三,行台监察御史的出巡日期,大致为九月出巡,第二年二月复归。
元代还在全国设立了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肃政廉访司又称“宪司”“监司”。在元代的地方统治结构中,肃政廉访司“布诸道,按临郡邑”,是凌驾于路府州县之上的一级官府。同时,肃政廉访司又隶属于御史台与南台、西台两个行御史台,又是元代地方监察网络中的基本网结。
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前身是设置于至元五年的提刑按察司,至元二十八年(1291),元廷改提刑按察司为肃政廉访司,“每道仍设官八员,除二使留司以总制一道,余六人分临所部,如民事、钱谷、官吏奸弊,一切委之。俟岁终,省台遣官考其功效”,即每道肃政廉访司均分为出巡与留守两部分,监察地方民政事务、财政事务等,纠劾贪官污吏,岁终由中书省与御史台考核其政绩。
元代肃政廉访司的基本职能,与提刑按察司并无多大区别。但是提刑按察司主要侧重于提纲刑狱,而肃政廉访司则民政、财税、官吏奸弊,无所不统。
总之,就制度设计而言,元代从中央到地方有一整套完善的监察制度,形成了一张严密的监察网络。
元代台宪文书
元代保留了一些反映监察制度具体运作的文书,官修的有《宪台通纪》《南台备要》等,私人所撰有《风宪忠告》等。
《宪台通纪》,元代赵承禧编撰,记载元代御史台之建置沿革,皇帝对御史台诰命训敕,御史台百官姓名及其迁转情况等内容。《宪台通纪》原本早已亡佚,今传世本仅存于《永乐大典》。
《南台备要》,本名《南台备纪》,元代赵孟琛等编撰,记载江南行御史台之建置沿革以及其相关典章制度。《南台备要》原书已佚,今传世本亦存于《永乐大典》。
除官修文书外,元代一些有识之士也对如何健全监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至正元年(1341)张养浩撰成《风宪忠告》一书,该书共分为自律、示教、询访、按行、审录、荐举、纠弹、奏对、临难等九个部分,对监察制度的各个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执法者之助”。
在《自律》篇内,张养浩提出监察官员必须严格自律,一言一行必须恪守礼法,否则难以服众,将会损害台宪权威。在《询访》篇内,张养浩指出,监察官员的责任之重,不亚于宰相。一道之民情疾苦,必须悉心询访,“吏孰贪邪,官孰廉正,何事病众,何政利民,豪横有无,风俗厚薄,既得其凡,他日详加综核,复验以事”,如果能本着这种态度认真核查上述诸事,那么民间疾苦就不会被隐瞒了。在《奏对》篇里,张养浩感叹为监察官员之难,“中外之官,莫难于风宪,莫危于风宪”,因而监察官员要时时牢记自己的责任,不顾任官之难,为官之危,“竭忠吐诚,置死生祸福于度外”,这样才能上不负国家,下不负所学。张养浩的《风宪忠告》,各篇短小精悍,言辞犀利,说理透彻,对如何健全当时的监察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里面的一些观点至今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元代监察官员
元代也涌现出了一批奉公执法的台宪官员,这里就举三个例子以飨读者。
刘宣,字伯宣,自幼喜读书,有经世之才,至元二十五年(1288),刘宣被任命为江南行台御史中丞。当时江浙行省丞相忙兀台颇为暴虐,刚愎自用,不可一世。刘宣到任,忙兀台意欲拉拢他,因此设宴相请,企图贿赂,刘宣以御史台官不当外交为由加以拒绝。到任后,刘宣不畏忙兀台权势,揭发江浙行省以军船私载草苇之事。忙兀台大怒,随即报复刘宣,罗织其罪名。刘宣不愿受辱于小人,留下遗书“身为台臣,义不受辱,当自引决,但不获以身殉国为恨耳”。
苏天爵,字伯修,早年入国子学,成绩优秀,以大都路蓟州(今天津蓟州区)判官起家,至顺二年(1331)授江南行台监察御史。苏天爵甫就此职,即出巡湖北。湖北所统范围颇大,且西南诸郡多民族杂居,狱讼之事很多。苏天爵不惧艰难险阻,烟瘴侵袭,“遍履其地,虽盛暑,犹夜篝灯阅文书无少倦”,事无巨细,尽心处理,其平反冤狱,为百姓称道。
周伯琦,字伯温,至正五年(1345)授广东道肃政廉访司佥事,第二年赴任。周伯琦遍行广东各地,整个过程历时一年,行程两千五百余里,“罢斥官吏污秽不职者一百十人”,“释狱之无辜者一百十二人,疑事不决者决之,州县之狱为之一空”。周伯琦此次出巡颇为不易,广东位置偏远,“去京师万里”,又为“炎瘴之地,毒气害人,甚于兵刃”。元代士大夫多不愿在广东任官,“仕者不欲往,往者又不欲久居”,周伯琦不畏艰险,毅然赴任,在广东罢贪官,决冤狱,释无辜,成果斐然。
元朝虽为北方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但从忽必烈即位后开始,即倡导“祖述变通”,推行汉法。就监察制度而言,就是大致模仿汉制,并有所创新。御史台之设置,沿用唐代以来形成的三台制度,其运行也与汉制并无太大区别。元代还独创了行台制度,这是与其统治区域的空前扩大密切相关的。此外,肃政廉访司作为固定职司存在,这也是元代的开创。总之,元代监察制度以三台为主干,以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为网结,颇为严密。元代监察制度在整个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上,也占有一定的地位。

⑥ 元朝御史台主要建树有哪些

元代,御史制度空前发达,御史台直接在地方设立行御史台,与行枢密院、行中书省并立。
元朝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
御史监察制度在我国起源很早,早在战国时期就已经有了萌芽,到秦朝中央御史监察制度已经基本上确立起来,汉代的中央监察机构较秦朝更为完备。豍秦汉时期的御史大夫与丞相、太尉并为“三公”,地位显赫。御史大夫统领御史中丞、侍御史、监御史等组成监察机关,直接受命于皇帝纠察百官,并参与大案、要案、疑案的审判。但秦汉时期御史台尚未完全独立,地方监察权也未完全集中。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到隋唐时期御史监察制度趋于成熟。唐玄宗时,御史台体制更加趋于完善、规范,御史台“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制开始形成。竖元朝统一政权建立以后,为了强化皇权和克服蒙古族因游牧生活而养成的散漫松弛的旧制积习,以及有效监督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官僚的施政活动,非常重视监察制度的建立和监察网络体系的完善。
元朝最高监察机构是御史台,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长官,“秩从一品”,其地位与中书令、枢密使比肩,与大宗正府府长品秩相同,以御史中丞为其辅佐。元代御史台地位之高和被重视的程度,在中国监察制度史上可谓是空前绝后的。据《元史.百官志一》所载:“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在皇帝集权之下,中央机关形成了行政权(中书省)、军事权(枢密院)、监察权(御史台)三权鼎足分制的格局。豏
元代仿唐宋旧制,于世祖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在中央设御史台(内台、亦称中台),元朝御史台设殿中司,执掌朝廷礼仪制度;设察院,为天子耳目。在地方则设立两个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台),一个是监察东南诸省的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南台),一个是监察陕、甘、滇、蜀地区的陕西诸道行御史台(西台)。中台和行台之下,把全国划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粛政廉访司,分驻各地,督察地方官府违法行为,同时还受理基层官民不服判决而依理陈告的案件,强有力地干预地方司法。中台直接管辖“腹里”地区的“内八道”,南台辖有东南地区的十道,西台辖有西北和西南地区的四道。中台、行台与肃政廉访司相衔接,构成了全国范围的垂直监察系统,同时也形成了一整套庞大的司法监察体系,由于元朝废除大理寺,唐宋时期原大理寺与刑部之间监督制约权全部归御史台,御史台监察司法权得以扩大和加强。
在加强御史台职权的同时,元朝皇帝削减了谏官给事中的权力。在唐宋时期,给事中与御史台并列,御史台主管弹劾官吏,御史代表皇帝,临制百司,以上察下;给事中掌规谏朝政得失,对皇帝进行谏议,对失宜的诏命和奏章进行封驳,同时通过知起居事对皇帝及其近臣进行监督。两个部门并称“台谏”。到了元代至元十五年给事中属起居院,兼修起居注。这样,实际上取消了规谏皇帝的官职,废除了以下督上的职能,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丰这也是元朝监察制度的又一重大变化,对明清时期的监察制度有一定的影响。
元代在提高御史台地位的同时,加强了作为监察机构御史台的职能权限。《元史.刑法志一》称:“诸台官职掌,饬官箴,稽吏课,内秩群祀,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议,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善、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贪,厉禁张弛,编民茕独流移,强兼并暴,悉纠举之。”豑由此可见,御史台监察考课文武百官、纠举政治得失,同时监督司法机构的诉讼审判活动,其监察权力之大远胜唐宋时期。随着元朝御史台地位的提高,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权重位尊,规定只能由蒙古族贵族充任。

⑦ 元代专门进谏的官叫什么

御史。

至元五年(公元1268年)七月,元世祖忽必烈初立御史台。以中书省右丞相塔回察儿为御史大答夫。御史大夫以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
御史台
设立时,忽必烈诏谕说:“台官职在直言,朕或有未当,其极言无隐”。御史台不仅“纠察百官善恶”,也有指陈“政治得失”的职责。

元代御史台

⑧ 元朝的中枢权力汇集于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而宋有中书门下、枢密院和御史台,

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废除了过去的部落首领会议制,参照宋、金旧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封建官僚机构。《元史》记载当时的职官制度时说:“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体统既立,其次在内者则有寺、有监、有卫、有府;在外者则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访司。其牧民者则曰路、曰府、曰州、曰县。官有常职,位有常员,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这表明,元朝的中枢权力汇集于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
元朝设中书省总领朝政,其间虽三次设置尚书省与之并立,但不久就都撤去了。中书省长官为中书令,必以皇太子担任,但也是虚衔,实际是以左右丞相、平章政事为宰相,下有左右丞、参知政事为副宰相。右丞相必以蒙古人充任。所以说元朝的一省制是相权反弹 。

宋一分为三:
唐末五代以来,由于受藩镇割据的影响,中央政局混乱,国家组织也处于变乱之中。宋朝建立以后,基本沿袭五代的旧制。宋代是个“重文轻武、高薪养廉”的朝代,为了加强皇权,宋朝吸取了前朝灭亡的教训,进行整顿。在加强中央集权的过程中,宋代不是从整顿国家机器,撤并机构入手,而是不断增设新的机构,委派差遣官,从而使国家组织设置复杂化。宋朝相权一分为三,以中书门下议政堂主政,枢密院主军事,号称“二府”,另设三司掌财政,三司即度之、盐铁、户部。因此宋初权力中枢组织应该是由中书省与门下省合二为一的“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使,即“二府三司制”。枢密院掌管军政,三司掌管朝政,另设副相参知政事,完整的相权被分割,达到了加强皇权,削弱相权,防止权臣专权的目的。

元朝相权加重:
元朝是由蒙古贵族建立的多民族国家。立国之初并没有完备的国家组织,入主中原后,元朝吸收汉制,在汉人官僚的建议下,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国家政权组织。国家中枢是中书省,中书省总揽全国政务,所以元代的行政体制是一省制,是由中书省一省执行的体制。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但中书令一职位高权重,皇帝担心这些官位会成为培养权臣的沃土,所以虚而不设,一般由皇太子兼任,而太子一般不到中书省处理政务,因此中书令只是中书省名义上的长官,而真正的长官是丞相,官至正一品。元的中枢权力机构变化的特点是:相权的重新加强,这应视为中国古代相权不断削弱的大趋势的一个反复。元朝废三省,实行一省制,六部归中书省。元朝对三省六部的重新改革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对蒙古帝国的管辖,但这一改革导致相权过大,元朝中后期引发政局动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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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在地方废除分封制,设立郡县制,在中央设立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内三者相互容制约。
汉朝:经济上,大力发展经济,重农抑商,将地方上的盐铁经营权和铸币权收归中央。政治上,延续秦朝的郡县制,同时推行“推恩令”,削减诸侯势力。军事上,北伐匈奴。文化思想上,接受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宋朝:宋太祖杯酒释兵权,将军队指挥权收归中央。同时在地方军队实行“更戍法”。二在政权上:1、在中央削弱相权。2、在地方下令节度使在管辖其藩镇所在州府之外不得兼领支郡,用文官担任地方一级长官,限制知州。第三在财权上:宋太祖下令各州税收初地方“支度给用”为一律送交朝廷。后又在诸路设转运使负责各地税收,使节度使和地方官没权过问地方财政。使藩镇没有了割据地方的经济基础了。。第四在司法权上:宋还在诸路设提点刑狱司掌司法,并规定凡死刑需报刑部复审执行,有时皇帝还派专使到各地巡视刑狱,处理案件。第五在选官用人上:通过科举入仕得官的人数大大增多。宋严格了考试程序,创行了“糊名”和“誊录”之制。举人礼部试之后,必须通过皇帝亲自主持的“殿试”才算合格,成为“天子门生元朝:设立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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