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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教育

发布时间: 2020-11-21 12:53:48

① 在哪里可以办理应急通讯的车牌

njwknzvcfy21082880352005-60-03 64:00:54ossbjomcuy 桂林市出租汽车n客运管理规定 第一g章 总 则 第一j条 为2加强出租汽车x客运行业管理,规范运输秩序,提高出租汽车h服务水4平,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e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h西壮族自治区g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a条凡r在本市行政区n域内1(含市辖62县)从5事经营出租汽车l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z人b,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出租汽车i是指按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按行驶里程和时间收费的8座及u以6下l的轿车l。 第三n条市人m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k是全市出租汽车r行业的主管机关,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e行业的行政管理。市人p民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a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依法成立的出租汽车k行业的社会团体,其业务活动受市出租汽车r行业管理部门l的指导。 第四条出租汽车v行业的发展和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协调发展,公1平竞争,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v条鼓励和支v持出租汽车f管理的科学技术进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推广d先进的运输组织方4式、技术和装备的使用。出租汽车z经营者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现经营组织化4、管理集约化8、发展规模化2,不b断提高出租汽车i的科学管理水3平。 第六3条 出租汽车k经营者及s从6业人l员应当依法经营,安全营运,文3明服务,合理收费,自觉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社会的检查和监督。乘客应当文5明礼貌.按规定支f付租费。出租汽车l经营者及p从8业人f员和乘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y章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七h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出租车m管理的职责是: (一n)负责对出租汽车w的统一r管理、规划和布局,并依据有关法规和本规定制定出租汽车i客运管理制度; (二r)对申请从3事出租汽车w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n人p进行资质审核,依程序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出租汽车s营运驾驶员从2业资格证等; (三m)配合物价、税务部门t制定出租汽车s收费标准、收费方7法和收费凭证; (四)会同规划、公6安、土a地、市政等部门m做好出租汽车c招呼站、停车l站的设置和审批工e作,对车p站、码头、机场、宾馆、风4景点等公5共场所的运输秩序进行管理: (五n)配合公0安部门y加强对出租汽车n行业的治安管理; (六0)对出租汽车d经营者在经营中0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在督、检查和指导,在行业内1深入y开d展优质服务,创建文5明行业等活动,会同新闻、宣传部门l积极宣传优质文2明服务,宣传助人e为4乐,拾金不h昧,见3义q勇为3,救死扶伤等先进典型。对违反6法规的经营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七h)处理乘客的投诉和有关纠纷的调解; (八d)组织培训、考核出租汽车g管理人u员和从6业人y员。 第八c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及p其工j作人d员,应公2正廉洁、忠于k职守、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1平和办7事效率,维护正常的营运秩序,接受社会监督,在执行公3务时,必须穿着识别服装,佩戴值勤标志和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严格执行规定的执法程序,使用统一h的执法文7书1。 任何单位和个y人x不d得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之u外向经营者及b从2业人s员课以7义c务,不f得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越权处罚。 第三k章经营权管理 第九e条从2事出租汽车h经营的单位和个z人i,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出租汽车p经营权。 出租汽车x经营权按照公1平、公4正、公0开v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公7开n竞价、标卖或服务质量招投标等方2式取得。 出租汽车c经营权以3单车a为2计7算单位,每个s经营权限一k辆车k使用,经营权使用年限由市人h民政府规定。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3,使用该经营权的出租汽车n报废和注销《道路运输证》后,可按规定办5理更新,不i需再缴纳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n条 出租汽车j经营权招标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e根据出租汽车c行业发展规划.提出出租汽车e经营权招标总量和招标方1案,报市人n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e一p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u在组织出租汽车w经营权出让时,应当就招标时间、地点、经营权数量、竞投人t的资格、竞投保证金及h报名申请时间等内2容提前发布通告。 第十p二f条 出租汽车d经营者在取得经营权之r日6起,满2年后方2可转让,转让、受让双6方6应当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审定合格方3予2办7理转让过户2手3续,但临近经营权使用年限的,不u予7转让。出租汽车f经营权转让的,原《出租汽车q经营权使用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p务随之m转移。 第十k三n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d依竞投价或标卖等方1式收取的出租汽车g经营权使用费应当存入w银行专g户2,作为4出租汽车n行业发展和交通基础建设专z用基金,专n款专y用。 第四章经营资格管理 第十d四条出租汽车v经营业户4必须具备下f列条件: (一e)必须达到拥有10辆出租汽车p以7上i的经营规模; (二w)有固定的办4公2场所和与f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s用停车l场地。租用房屋、场地的,必须有依法签订70年以6上z的租用合同; (三r)除固定资产外,须有不i少0于g车q辆总价值4%的流动资金。并提供合法的资信证明; (四)有必备的管理人c员和完善的内8部管理制度,驾驶人w员、聘用人p员要签订7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0理劳动用工x、社会养老保险及m其他相关手6续。 在经营管理、车w辆技术、财务、统计0各岗位上r分7别应有一v名具有初级以8上c职称的专m业人t员,安全管理人t员的配备必须与w车p辆拥有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被聘用的驾驶员发生违反3本规定的行为2,聘用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h)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s,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不n具备上y述条件的应当选择符合上x述条件的经营业户4实行融资、合资或托管经营,并依法签定合同,明确双6方2权利义r务。 受委托的出租汽车j企业应当加强对委托管理的车j辆及m驾驶员的管理,组织驾驶员参加培训,办5理有关证件和车p辆审验等手6续,协助委托方4及c驾驶员解决营运过程中6出现的问题,向委托方5及q驾驶员收取费用应当符合规定,不a得擅自扩大w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w五y条 出租汽车a驾驶员必须符合下y列条件: (一i)有本市常住户4口i和户3籍所在地公8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37周岁以7上p,52周岁以4下m,身体健康,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执照,并具备二l年以7上o安全行车w的经历p,符合规定的就业条件; (二k)初中1以2上h文7化5程度; (三m)遵守法律、法规,无x严重违法违章记录,被吊销营运资格证件的须满2年以0上w; (四)经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并取得出租汽车b营运驾驶员从8业资格证书8的。出租汽车h营运驾驶员从7业资格证分7正、副证,每二p年考核审验一i次。出租汽车e经营者不i得聘用无k出租汽车j营运驾驶员从6业资格证书2的人j员驾驶出租汽车t,出租汽车b驾驶人d员不x得将出租汽车p交由无a出租汽车c营运驾驶员资格证书2的人v员驾驶。 出租汽车y驾驶员不n得承租、承包2辆以6上i出租车b,并不l得转包或转租。 第五p章开j业、停业与p歇业 第十a六8条凡p需从2事经营出租汽车t业务的单位和个k人g,在取得出租汽车o经营权后,应办0理下z列手5续。 (一m)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领出租汽车r《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v)申请者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q商部门z办0理工c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q办2理税务登记; (三r)新增(含更新)出租汽车y应遵循先审批后购车l的原则。申请者填写“购车z申请表”,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购证》上j载明的车h数、车j型购置车y辆,并办8理车q辆入t户4手4续; (四)向保险公1司投保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到技术监督部门z安装出租汽车p收费计0价器; (五p)对办3完上v述手6续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其注册的车c辆发放《道路运输证》及o其它营运标志,准予6营运;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每年审验一x次,审验不i合格或未接受年度审验的,不l得继续经营。 第十w七h条 出租汽车y经营者合并、迁移、设立分4支a机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d办1理变更手1续,并到工i商部门f办2理变更登记。变更名称、法人a代表、改变注册资金等,应该向原批准部门s报备。 出租汽车v经营者停业或歇业的,应当提前00日8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提出书1面申请,经批准后,缴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经营标志牌、出租汽车g营运驾驶员从1业资格证,缴清交通规费、涂掉原营运车v辆的营运标志、拆除车e内0的营运设施后,方1可予1以6停业,并持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注销证明到工r商、税务部门z办5理相关手0续。 临时歇业的,须提前60天g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申请.经批准后,缴交《道路运输证》、经营标志牌、出租汽车k标志顶灯及j有关票据,并到有关部门t办2理相应手1续。 第六8章车l辆管理 第十j八y条从1事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i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s列要求: (一h)发动机排气0量在3。8升0以1上w; (二b)废气1、噪声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本市制定的标准高于g国家规定标准的应当符合本市的标准; (三e)符合本市规定的车s型、车q身颜色和车q身装饰; (四)车y辆前门p两侧喷涂经营业户8名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电话号码,在指定位置装置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g制发的营运标志牌、出租汽车s标志顶灯、空车z待租标志和停运标志、出租汽车j营运驾驶员从1业资格证、张贴价格标签,安装由技术监督部门r、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统一n选型的收费计8价器: (五o)使用卫l星定位无l线调度报警装置; (六3)保持车r辆整洁卫k生,定期消毒。车q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接受安全和综合性能检测,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u级以0上a。服务设施齐全,空调、音响、收费计4价器完好。 第十s九k条 出租汽车k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停止2营运,办2理报废和营运证件注销手0续,拆除、缴销出租汽车z有关营运标志、设施、发票。 经营权使用期满的车y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注销《道路运输证》后,应当拆除缴销出租汽车z营运标志、设施、发票,停止2营运,但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二e十o条禁止4微型汽车l和摩托车a从7事出租客运业务。 第七y章经营者、驾驶员管理 第二y十w一f条 出租汽车u经营者应当遵守下i列规定; (一o)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c的监督、管理、检查和业务指导; (二u)执行物价部门e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经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q票据,不a得擅自改变收费标准或使用其他收费凭证,依法按章按时纳税缴费;不f得乱收保证金、保险费,对强行保险、不h合理收费等严重侵害从3业人j员合法权益的行为5,从0业人d员有权向有关部门v申诉和控告; 物价、税务、审计8等管理部门e要加强对出租汽车g经营者纳税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u时查处偷漏税费、乱收费等违法违章行为3。 (三d)依法与z驾驶员签定劳动合同、承租合同、代管合同,明确双2方1的权利义p务; (四)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做好行车j安全和治安保卫r工e作,负责对从4业人m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安全教育; (五c)执行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协调营运业务的措施和各项应急决定,及w时完成抢险、救灾、战备等指令性计2划运输; (六8)协助管理部门s对本单位违章车u辆和被投诉车a辆的调查处理; (七h)按期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如实报送营运报表及v其他营运资料,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营运资料和票证的查阅; (八r)不u得擅自在出租汽车n内6或车r身上w张贴、放置、喷印商业性广r告; (九i)不l得使用无r出租汽车o营运驾驶员从0业资格证和被暂扣以0上b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或非本单位的驾驶员驾驶出租汽车c营运。 第二b十u二k条 出租汽车n驾驶员在营运服务时,必须遵守下i列规定: (一e)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 (二e)安全、文1明行车n,遵守交通秩序管理法规,礼貌待客,规范经营,为2乘客提供优质服务; (三c)随车u携带《道路运输证》,按规定放置出租汽车c营运驾驶员从5业资格证件,实行亮证经营; (四)必须使用计1价器,并按计6价器显示6金额收取车f费,主动出具车v费发票,遇有计0价器损坏、失准等情形,不a得营运载客,如在载客过程中7,应当立即告知乘客,与w乘客协商解决; (五b)按乘客指定的到达地点选择合理、经济路线行驶,确需绕道的须经乘客同意。未经乘客同意,不x得另载他人a同乘; (六1)在准许停车q的路段实行招手2停车b载客或停车d下s客,不z得乱停车w。在出租汽车i站点候客时,应当按序排队5,顺序走车a,不s得欺行霸市; (七k)提醒下t车s乘客携带随身物品,及m时归还或上m交乘客遗留物品,不j得私自隐匿、侵占; (八g)在营运中2,车u内7无j客时必须显示6空车r待租标志,无s正当理由不q得拒载; 驾驶员有下i列情形的.视为0拒载: 2、在空车p待租时,问明乘客去向后,以1各种理由拒绝载客服务的; 2、载客途中4无v正当理由中5断服务的; 3、在非禁停路段,乘客招手0停车l后,而不j载客的; 0、在出租汽车z营业站点内1不x服从4管理人r员调派的; 2、已i确认5电召服务而不e完成服务的; (九h)出租汽车h暂停营运或约定候客时,应当在空车h待租标志灯上l设置统一e的“暂停载客”标志; (十v)不o得利用车s辆为0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方8便,发现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及h时报告公3安部门d; (十a一p)不l得违反8乘客意愿或以3欺骗、威胁等方4式强行拉客,不s得以4收取佣金为8条件为3其他经营单位和个u人u拉客。 第八s章营运管理 第二j十u三z条 出租汽车i运价实行统一p标准。 市物价部门k会同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根据运输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和调整运价标准。目的地为7本市城区u范围以1外的,驾驶员可与j乘客协议确定车q费。出租汽车u受租期间,过桥费、过路费按实际发生额由乘客支x付。 客运车e费中0包含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二s十a四条 出租汽车u专h用发票由税务部门f统一r印制,并应将出租汽车h专d用发票的发放情况及f时通报道路运政管理机构。 第二p十c五l条 出租汽车w不j得异地驻点经营,不b能从8事起点、终点均不h在营运注册地的出租客运(原路返回载客的除外。但不v得在城区e兜客)。 第二s十j六5条 出租汽车e营运必须同定驾驶员,每辆出租汽车o驾驶员人p数不r超过3人q,且其中38人y必须表明是车q主或承包者。 第二v十y七u条有下t列情形之u一i的,出租汽车i驾驶员有权拒载; (一u)非法携带管制刀m具、武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z)酗酒或患精神病的乘客无x正常人a陪同的; (三p)在禁停路段要求乘坐的; (四)要求驾驶员违反6出租汽车p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规定的为0或其他违法行为8的; (五b)乘客要求出市区x或夜间到远郊县而不a按规定随驾驶员进行登记的。 第二l十j八a条乘客在乘坐出租汽车b时应当遵守下y列规定: (一l)按计2价器显示3的金额支k付车p费和承担依法收费设施、路段的规费; (二y)不v得非法携带管制刀i具、武器和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l; (三u)文3明乘车l,不n得在车h内8吸烟或向车r外乱丢废弃物品,不o得损坏车s内5设施,维护车b内4清洁卫x生; (四)不g向驾驶员提出违反3出租汽车a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要求; (五q)不b在车e内4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n十i九a条驾驶员有下j列情形之y一d的,乘客可拒付车q费; (一b)不k使用计8价器或不z按计5价器显示5金额收取车d费的; (二g)不u给付出租汽车y专f用发票的; (三i)基价里程内3因车p辆或驾驶员原因无d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第三n十s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c应当会同市公5安部门n在本市商业中2心0地区k、居住区l和主要道路上a,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方5便乘客的原则设置有明显标志的出租汽车p上q下o乘客的临时停靠地。 第九e章安全管理 第三p十m一g条 出租汽车f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企业驾驶员的日5常安全考核、检查和安全教育学习c,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及y时准确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6报表。 出租汽车c经营者和驾驶员要强化0车g辆风7险保障能力q的管理,凡h国家规定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都必须按要求投保,有条件的还可采取设立责任赔偿保障金和安全统筹等办8法,逐步建立和完善车m辆风7险保障体系。 第三i十r二k条 出租汽车z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检查、维护、保养车u辆,按时参加车a辆检验,确保车d辆技术状况良好,保证车h辆安全运行和乘客的人k身、财产安全,给乘客造成人e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予8以0赔偿。 第三u十s三k条出租汽车y不z准超定员载客,严禁乘客携带毒品、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s。 第十z章监督检查 第三n十v四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可以6在征费稽查站、经营单位、客流集散点对出租汽车u实施检查,可以5对违章车v辆现场纠正或查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工i作人z员在执行公3务时.任何单位和个h人f不n得非法干h涉和阻挠。 第三f十g五y条乘客对出租汽车q经营业户8、驾驶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5,有权向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投诉,投诉时应提供: (一r)投诉人x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f)被投拆人s的姓名、车u牌号、出租汽车b客票其中6之r一n项或多项,以3及l其他相关证据; (三j)投诉内8容,投诉请求。 第三w十x六5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及u时调查处理,并在00日2内6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t。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理乘客投诉按下m列规定办6理: (一i)将投诉人r投诉事实和要求通知被投诉人c; (二h)被投诉人p对投诉事项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之f日4起10日3内0作出答辩意见8和有关证据材料。 第三h十x七c条 出租汽车c经营者应当建立投拆处理制度,其从7业人c员发生违反0本规定行为0或者被投诉后,出租汽车a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3指派专j人x陪同从1业人s员到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接受查询。 第三e十y八t条驾驶员及i经营者对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工y作人x员的投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q或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均应及d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v。 第三a十a九q条出租汽车j经营者及u驾驶员违反7本办0法规定及l有下t列行为7之w一q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r或其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照《广u西壮族自治区s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给予1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扣留有关证件、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罚: (一d)竞投人x在竞投时使用虚假证明文4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3段取得出租汽车s经营权的; (二q)取得经营权未满2年进行转让的; (三z)私下y转让、倒卖经营权的; (四)利用出租汽车b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影响行业稳定,妨碍出租汽车b正常经营活动的。 第四十a条 出租汽车n驾驶员一s年内5违章记录达0次或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在6个b月5以5下u的,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3可重新上t岗。 出租汽车w驾驶员一s年内1违章记录达到4次或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的时间累计7达到4个y月2以7上e,以3及i在被暂扣营运资格证件期间继续营运的,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吊销营运资格证件。 出租汽车o驾驶员被吊销从7业资格证件,2年内5不x得申领。 第四十v一y条凡t被吊销《道路运输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5营运,其经营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s按使用年限折价回赎,并收缴《出租汽车n经营权使用合同》,同时提请工m商行政管理部门k注销其工i商营业执照。 第四十z二r条市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c经营者违反8本规定的行为5实行记录制度。出租汽车n经营者因管理不s力d,所属出租汽车y驾驶员违章行为8严重,服务质量低劣,或发生利用出租汽车m扰乱社会正常秩序,影响行业稳定的,由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依法给予8降低资质等级,停止3增加运力p.收回经营许可证和经营权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的处理。 第四十y三w条有下n列情形之w一q的,可以1滞留车z辆,并将其停放到指定地点: (一x)无u《道路运输证》或者逾期不x接受处罚的; (二q)使用报废车p辆从1事出租汽车x客运的。 第四十v四条违反3本规定,属于b违反5工d商、物价、税务、公8安、技术监督和旅游等管理方1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主管部门d依法处理。 第四十p五b条 当事人k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d服的.可以8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e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a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a申请复议、不a起诉又k不b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t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e六5条运政执法人k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乱罚款,乱收费的,由上i级主管机关给予0行政处分6,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经营着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府的赔偿责任。 第十f一i章附则 第四十b七q条本规定由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p八w条本规定自2004年0月16日2起施行。市政[2000] 552号文2同时废止2。 电话 5680138 zЧ单

② 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着什么关系

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委会要依法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是代表区级政府在辖区内实行社会管理的基层组织,其管理手段是行政手段。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代表居民在社区内进行社区管理,其管理手段是自我管理。

(2)治安保卫教育扩展阅读:

一、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职责:

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协助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调解民间纠纷;做好生活安全,社会治安宣传;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二、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

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受市辖区人民政府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领导,行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基本职能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4)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7)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8)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9)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10)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11)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13)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网络-街道办事处

网络-社区居民委员会

③ 出租汽车业务包括哪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维护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秩序,保护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出租汽车),是指根据乘客意愿向乘客提供客运服务,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小型客车。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实施具体监督和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财政、物价、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行使相关管理职能。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职业规范,教育和督促协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按协会章程为协会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协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作出重要决策前,应当征求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六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和其他公共交通行业的发展相协调,按市场需求实行总量控制,鼓励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实行规模经营。
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由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出租汽车营运,应当遵循合法经营、公平竞争、优质服务、安全营运的原则。
出租汽车经营权可实行有偿出让、转让。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合同,依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文明服务。
市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优质服务、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在安全营运、文明行车、热情服务等方面成绩显著和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方面事迹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营场所、符合规定数量及要求的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
(二)有安全、机务、服务质量、治安保卫等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个人,必须具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车辆和车辆停放场地。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企业和个人,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道路运输证,方可营运。
第十四条 非本市出租汽车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的营运。摩托车和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其他机动车不得用干客运出租营运。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身份证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
(二)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四)参加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
(五)经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第十六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资质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经营。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更新手续。
出租汽车经营者停业、歇业,应当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审核,再按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三章 营运服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公布并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费发票;
(二)不得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三)不得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
(四)不得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乘客、驾驶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举报。
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服务规范和车辆检修、安全行车、治安防范、投诉受理等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为乘客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服务,对老、弱、病、残、孕及急需抢救的人员优先供车。
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二十一条 出租汽车除符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辆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身、车厢和行李厢整洁卫生,安全防范设施完好;
(二)装有“出租”和“TAXI"字样的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灯;
(三)车门印有经营者名称和投诉电话号码;
(四)车内装有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周期检定合格的计价器;计价器的标准和更换,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礼貌,服务规范,遵守交通规则;
(二)携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在车内规定的位置置放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张贴由市物价部门监制的标价签;
(三)载客不得故意绕道行驶,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终止服务,未经乘客允许不得另载他人;
(四)使用计价器,向乘客如实出具车费发票,不得破坏计价器准确度,伪造结算数据;
(五)发现乘客遗失物品,应当主动交还失主或上交有关管理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十三条 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运送乘客。
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运送乘客,经过依法收费的设施和路段所支付的费用由乘客承担。
第二十五条 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客运汽车站、旅游景点和其他主要客运集散点,应当设置出租汽车营业站。营业站必须向所有出租汽车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费,不得垄断客运业务。进站营运的出租汽车应当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有权对营业站的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统一规划、建设的出租汽车营业站未经市交通、规划、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营业站候客时,应当服从站点管理人员的调配,依次排队,按序发车,不得强行拉客。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根据乘客意愿,按照规定临时停车,方便乘客上下。
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停车的道路应当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点。停靠点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并设立明显标志。
第二十八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确需在道路上实施检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发现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权暂扣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处理。

第四章 权益保障与投诉受理

第二十九条 乘客租乘出租汽车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拒绝支付车费,并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投诉:
(一)无计价器或有计价器不使用的;
(二)驾驶员不出具车费发票的;
(三)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
(四)未经允许另载他人的。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招手示意租车的;
(二)携带易燃、易爆、毒品等违禁物品及污损车辆物品乘车的;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
(四)不告知目的地的;
(五)要求驾驶员作出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乘客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供车、收费有争议的,可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处。租乘时起至受理时止的车费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予以拒绝,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一)非法收取费用的;
(二)要求携带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证件的;
(三)要求提供无偿服务的;
(四)非法扣缴、注销证照或强令停业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制度。对乘客、驾驶员和经营者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十日。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调查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被投诉后,应当在市出租 汽车管理机构规定期限内连同车辆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查 询;属有关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驾驶员,所在企业应当派人陪同。
对超过标准收费、故意绕道行驶、强行拉客等行为的投诉,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查实后对投诉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取得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其他机动车用于客运出租营运、非本市出租汽车用于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运营的,可以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举报;发现摩托车用于客运出租营运的,可以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非本市出租汽车用干起点和终点均在本市营运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利用摩托车从事客运出租营运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和道路运输证,从事出租汽车营运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暂扣车辆,没收其违法所得,按每辆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驶证、注销车辆牌证。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出租汽车经营者改正,并予处罚:
(一)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 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装置计价器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三)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按每辆车处以一万元罚资
在一个月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驾驶员违反本条例受到罚的人次累计达到该企业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三的,由市出租车管理机构对该企业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其要负责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出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出租汽车驾驶员改正,并予处罚:
(一)车身、车厢和行车厢不整洁卫生,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装置空车待租标志灯、顶灯、车门未印有经者名称或投诉电话号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三)营运中不出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不按规定在车内置放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载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允许另载他人的,责令还车费,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营运的,处以三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强行拉客、拒载乘客、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服务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不使用计价器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在车内张贴标价签,不执行物价部门核收费标准的,由市物价部门委托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以一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出租汽管理机构责令其部分或者全部车辆停止营运三日至十五日,直取消其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其停止营运三日至十五日,直至吊销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从业资格证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停止营运期间,车辆按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停靠。
本条规定处罚的实施细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村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各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办理出租汽车营运有关审批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不文明执法的;
(三)不按规定受理投诉的;
(四)不按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非法集资或摊派的;
(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其他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亏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11月3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同时废上

④ 如何知道所在小区是归哪个派出所管

想知道小区属于哪个派出所管辖,可以到小区所在的社区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咨询,如果户口已经办理了迁移,也可以看户口本上记录。方法有下列几种:

1、过拨打110,查询自己小区所在派出所。

2、通过询问小区物业或者小区居民确定。

3、通过询问当地居委会来确定。

4、通过网络查找自己小区所在位置,明确派出所。

(4)治安保卫教育扩展阅读:

派出所的职责概括为:管理户口;向群众宣传法制,组织发动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发现掌握嫌疑分子,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

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管理特种行业,维护公共秩序,预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在工作中实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使治安行政管理同群众的安全防范密切结合。

参考资料:派出所-网络

⑤ 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有几种

1, 通过开设安全教育课程、为了确保大学生安全教育的顺利实施,学校要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并要保证安全教育课程的时数。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与中等教育及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的安全教育相比较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

中等教育阶段及高等教育阶段的学生他身心各方面的发展己经达到成人的水平,如何与人交往成为他生活和学习中的问题。这两个阶段的安全教育的课程的设置存在一定的灵活性。

2, 典型事件和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等途径,典型案例应该突出该案件的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因果、结果,以及在同类案件中的典型之处。
时间,案例的时间首先是需要表达清楚的。

地点,对于所发生的案件地点,也是需要表达完善。
经过,必须要以一种易于理解的方式来叙述。
因果,案件发生的原因也需要交代清楚,
结果,导致案件的结果,这点是最重要的,否则体现不了案例的典型之处。

3, 采用制订安全教育计划、是大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根本上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做好学校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才能保证其它安全工作进行。要有规划、有重点、有目的的进行。

4, 专题讲座、个案剖析、如就独生子女问题,当代的大学大多处于独生子女、校园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不切使学生本身受到伤害,期指丧失生命,也给学生家长造成长期的甚至是终生的心灵伤害,给家庭带来痛苦与不幸,使他们人到中年承受那失去亲人的子女的沉痛打击。同时也会给学校造成生誉上的损失,影响学校正常工作于教学。

给学校管理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每一起事件都有可能成为学校的不安定因素,要消除这些不安定因素学校必须花大力气、费大精力、投入相当多的经费来进行善后。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提高安全工作,尽早发现安全事故的隐患,找出引发事件的真正原因,将安全事故消除与无形。

5, 预防教育,随着高教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学校对学生的培养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必然对学生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使之感到心理有压力,表现为各种心理上的不适。诸如:焦虑、强迫、恐怖、抑郁、冷漠、固执、消沉、暴躁等等,情绪色彩十分强烈,如不加以积极疏导,极有可能导致各类安全问题。

近几年来发生在学生中的自杀、打架斗殴、偷盗等行为,多数是由心理问题引起的。因此,学校要特别重视学生的心理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心态。

6, 组织学生参与安全管理等方法可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这些问题。是要把安全教育与心理咨询结合起来,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防范教育。学校要通过开设心理门诊、心理信箱、心理热线电话等形式,积极开展心理咨询,及时帮助咨询对象,减轻他们内心的紧张与压抑。

同时,通过心理咨询对违纪行为或思想上有轻生苗头的学生进行及时疏导和教育,使学生在轻松氛围下,认识自己的错误,以达到心悦诚服,使教育真正发挥震撼心灵的力量和感化学生心灵的作用,使学生安全教育迈上新的台阶。

⑥ 街道办事处属于什么单位权限有多大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因此街道办事处是基本城市化的行政区划,下辖若干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有极少数的行政村。

2、基本职能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区关于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指导、搞好辖区内居委会的工作,支持、帮助居民委员会加强思想、组织、制度建设,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反映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抓好社区文化建设,开展文明街道、文明单位,文明小区建设活动,组织居民开展经常性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

(4)负责街道的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违法青少年的帮教转化,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辖区拥军优属、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改革、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积极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和社区教育工作。

(6)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常住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及计划生育工作,完成区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指标任务。

(7)协助武装部门做好辖区民兵训练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8)负责在辖区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调解,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搞好辖区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9)负责本辖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绿化、美化、净化城市环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工作。

(10)负责本辖区的综合执法工作,维护辖区的良好秩序。

(11)负责研究辖区经济发展的规划,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1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三防、抢险救灾、安全生产检查、居民迁移等工作。

(13)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6)治安保卫教育扩展阅读

按街道大小和工作任务多少,可综合设置5-7个机构:

(1)党工委办公室(挂精神文明办牌子):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编制)、精神文明、纪检、群团等工作。

(2)政务办公室(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合署):负责文秘、综合、后勤、治安、社会稳定等工作。

(3)城市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城市建设、管理等工作。

(4)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民政、再就业、社保、文教等工作。

(5)经济发展科:负责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统计,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6)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的协调管理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设立事业性质的财政所,负责预算内外的资金管理,指导监督街道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等。

按大、中、小分类核定编制,平均20-25名左右;按编制的10%核定机关后勤人员事业编制2-3名;按有关规定设置领导职数。有条件的可实行定岗聘任制。坚决清理辞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非在编人员,为新一轮机构改革作好准备。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网络—街道办事处

⑦ 警察是干什么的呢起什么作用警察能干什么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2、警察的作用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7)治安保卫教育扩展阅读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⑧ 公务员是做什么工作的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相关义务的公职人员。

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8)治安保卫教育扩展阅读:

一、基本选拔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8、具备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界定标准与范围

一是依法履行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这里所依的“法”,是广义的“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因此,政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不同方式参与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决策及实施的活动也是一种履行公职行为。

二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仅以履行公职为标准,还不能作出明确的界定。有一些在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中工作的人员,他们从事的也是公务活动,但并未纳入国家的行政编制序列,因而不能认定为公务员。

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对于“编制”一词,实践中有多种用法,除使用行政编制外,还有政法编制、国家编制、机关编制等。这里的“编制”系指各种纳入国家编制管理机关管理的机构序列及人员,不仅限于行政机关编制。

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财政供养人员的很大一部分,如公立学校的老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虽然由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但不属于公务员,因为他们不具备另外两个条件。

⑨ 如何做好校园治安工作

( 一 ) 以层层落实责任制为核心,建立完善治安的保卫责任体系。
1 、学校属于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要从维护单位自身安全,保障学校治安持续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将条例对于内部单位保卫工作的要求落到实处。落实安全保卫工作校长负责制度,把责任落实到学校党政的一把手身上,把学校治安管理工作作为治安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根据人员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充实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 、建立健全保卫机构,配足配强保卫力量,中小学安全防范任务繁重,与保卫力量明显薄弱这个矛盾比较突出。由于受经费编制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安全保卫无机构无人员,兼职多专职少的这种情况较为普遍,没有专人抓安全防范的工作,形式多内容少,不能很好统一。随着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各级对学校保卫工作的设置、保卫力量的配备逐渐加强重视。

3 、采取分工包干、各负其责的办法,形成校园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体系。学校应该建立学校治安目标管理制度,细化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并将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当中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且张贴公布,时刻警醒接受监督。涉及师生的治安保卫工作覆盖面广,光*一个人的力量是难以解决的必须由校长到保卫干部到师生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形成一个链条,形成个体系。

( 二 ) 充分发挥教育优势,全面进行安全法制教育。
学校要把法制教育、安全防范教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不仅要教书还要育人,抓好法制教育与道德培养的配套管理。德育是人的根基,包括政治、思想、品德的表现。好品德的人好学、善良、真诚、勤勉。没有德的人是危险品,走向社会是潜在的违法犯罪人员。目前法制建设不够完善,社会大安全这个观点没有完全形成。在这样的状态下,教育系统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长效机制更应强化。按照四有新人的要求,把道德培养作为治学之本,重科学管理求安全效益,抓住影响安全和管理的重点。

1 、安全知识要进课堂,进头脑。现阶段学校可利用的资源比较充足。生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预防毒品的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可按中小学公共安全指导教育纲要要求进行整合。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认知特点,在广大中小学生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形式,尤其是强调低年级学生的安全教育知识,切实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的能力。

2 、重点加强对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学生之间打架斗殴的事件在校园内发生,由于心理残疾、心理不健康杀害同学的惨案也有,这就要求学校必须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活动。一方面要聘请法制副校长 ( 派出所所长、有经验的民警 ) 定期到校为学生法法制课,这是很好的形式;另一方面通过主题班会这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任课老师和班主任,要随时能够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努力把学生之间及师生之间的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3 、加强教职员工的法制观念教育,提醒他们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不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事情。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和临时工的准入资格审查,及时清理不合格的教职工队伍,防止内部人员侵害中小学案件的发生。

4 、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结合单位实际根据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涉校多发性刑事治安的和灾害事故的种类,分类制定完善突发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处置预案,组织师生员工定期的演练,不断强化师生安全的意识,以减少突发的形式,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5 、提高家长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监管能力,针对发生在学校周边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多以学校问题学生有关的实际情况,学校应与学生家长公安机关加强合作,定期开展谈心、家访等活动,积极采取教育转化的措施,增强法制观念和辨别是非的能力。

( 三 ) 、落实具体措施重点,建立完善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度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则,是行动准则。落实是一个很重要的动态过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基础已开展多年,不少学校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和做法,但此项工作开展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形成有效的、系统的长效机制。
1 、治安保卫制度要落实。校园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包括门卫、值班、巡逻、守护教学楼、实验楼、财务室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制度,学生外出和校内集会,大型文体活动的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物危险品的管理,使用登记制度还有消防安全制度,计算机等。

2 、预防措施要落实。治安保卫工作的原则是防重于治,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预防上来,尽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更多的亡羊补牢。

3 、情报信息制度要落实。

学校要注意发现和掌握本校园内部的不安定因素,对容易引起纠纷、导致矛盾激化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对工作中呈现出来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的采取防范和控制错性,防止因工作不及时不深入、防范工作不到位引起激化的矛盾;对有可能采取过激行为危害社会的人员,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培养师生员工的信息意识,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采集、收集处理和报送制度。重要情况和重要信息上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和学校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理共同构建学校防控体系。学校治安是社会治安的重要部分,同时有自身的特点。学校的治安防控体系,应该适应学校和师生的特点。

4 、以法制副校长为依托,加强共同管控。

(1) 、法制副校长的工作必须落到实处。应积极推动选派优秀民警担任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基层派出所如果有人员调整,法制副校长人员也随之调整补齐。我们省制订了公安民警兼任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工作的规范,明确了法制副校长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要求,结合工作进行考核,与民警的评优、评选结合起来。法制副校长除开展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外,还要积极的指导学生学校建立安全防范制度,搞好身防、物防、地防、消防等工作,抓好落实。对重点学生进行定期谈话,及时了解重点学生的活动情况,采取多种方式引导他们改正不良习气,争做优等学生。全面建立“两公示一监督”的制度,设置校园警务位,公示法制副校长和社区民警的联系电话姓名,定期的公布校园周边的治安预警情况,聘请师生和家长担任校园安全监督员,对公安机关整个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做到超前的防范,确保校园的安宁。

(2) 、打击为主,加强警示的管控。在加强教育管理的同时,充分的发挥公安机关职能,根据学校一段时间突出来的治安问题,协调和配合其他警种适时进行整治,始终保持对校园及周边各类违法犯罪进行打击的高压态势。对发生的危害校园安全违法犯罪案件快警,及时查处并通过对未发犯罪人员的打击处理,进行警示教育。

5 、积极协调和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综合治理。校园整治是综合治理问题。公安机关对本地区校园周边的治安状况要认真排查,集中时间、警力组织开展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学校周边网吧的清理整治工作。

警民携手,共同努力,构建和谐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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