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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审批

发布时间: 2020-12-17 08:10:16

1. 各省都放开行政审批,山东为什么这么牛就不放。

“绿色奥运”是全运会的三大主题之一,其内涵是:

要用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生态平衡的可持续发展思想,指导运动会的工程建设、市场开发、采购、物流、住宿、餐饮及大型活动等,尽可能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负面影响;

要积极支持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减河,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

要充分利用奥林匹克运动的广泛影响,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意识;

要在奥运会结束后,为中国和世界体育六下一份丰厚的环境保护遗产:奥运会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举办大型运动会新的环境管理模式;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的机制;北京环境的持续改善。

综合一句话:就是要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于整个筹办、举办及赛后利用的过程中。要想实现这些目标,就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支持和参与,关心环境质量,监督环境执法,参与政策建议,选择绿色生活。

还有另一个含义:

维尔布鲁根以“绿色奥运”来形容北京奥运会目前准备工作的一切顺利,他说,这里的“绿色奥运”不仅是指北京奥运会的一个理念,更是指中国政府和北京市政府对奥运会准备工作给予了“一路绿灯”的支持,北京奥运会的场馆建设、资金保障、市场开发等各项工作均让国际奥委会满意。

山东,当好东道主

余敬中 宗焕平

22万盆鲜花、30万面彩旗以及数不清的会标、吉祥物,把古老的北京装点得自然清新、热烈欢快、典雅简约。第21届世界大运会今晚与世界各国的运动员相约在北京。

在新世纪之初,奉献历史上最好的一届大运会,北京正在履行着自己的承诺新建改造了52个达到国际水准的体育场馆,建设了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的运动员村,编排了精彩壮观的开幕式文艺演出,组织了规模空前、参与人数最多的大运会火炬传递活动,组建了4万名高素质的彩虹志愿者队伍。至此,大运会的所有筹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大运会历史上的第一个运动员村,是北京献给世界的一份厚礼。“鱼跃龙门”的造型给这个现代群体建筑注入了东方传统文化的色彩。在这里,吃得丰富、住得舒适、用得方便。

9500平方米的运动员餐厅可供7000人用餐,分穆斯林中餐厅、西餐厅、中西餐综合餐厅,24小时自助式供餐,菜单一周不重样。

3800多个房间达到了星级水平,计算机宽带网络使大运村与大运会的所有场馆连成一体,确保信息便捷畅通。村内商店、书店、银行、邮局、电信、洗衣、彩扩等商业服务一应俱全。为让选手们在北京短暂的停留中能享用“大件耐用消费品”,组委会还别出心裁地提供从小衣柜、电视机、摄像机、电脑、手机到电冰箱和按摩床的租赁服务。此举受到国际大体联的特别赞赏。

为大运会专门印制的两万份最新北京地图,将送到每位运动员和大体联官员的住处。建设中的五环路轮廓鲜明,大运村成了标志性建筑,故宫、天坛等景点三维凸显,吃、住、行、娱、购、游所有信息中英文标注。手持地图,就能在京城畅通无阻。同时,200名具有较高英语素质的青年组成“义务导游导购服务队”,在大运会周边商场、旅游景点提供接待服务。

13条交通专线、163辆豪华环保空调车提供绿色交通服务;15个安全保卫方案,每天4000警力同时巡逻;从运动员村到比赛训练场馆,处处设有医务室,配备救护车。这些措施将确保大运会期间不出任何安全纰漏。

“当好东道主,办好大运会”,不仅是大运会组织人员、志愿者的心声,也是全体北京市民的神圣使命“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作为东道主,北京人的脸上洋溢着由衷的微笑。

从两年前开始,大运会组委会18个职能部门的数百名工作人员就投入到了这个浩大的系统工程中。据组委会行政部秘书处长郑庆林介绍,为保证大运会肉类、蔬菜、豆类、果品、罐头等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人员一年前就开始对饲养、种植、生产等环节把关。大米、小米和豆类都经过了人工挑捡,确保没有一粒沙子。老郑说:“我们不怕烦琐,不怕辛苦,就怕因为不经意的疏忽影响了大运会的组织和服务质量。”

首汽集团国宾队司机王庆海,在国际大体联执委会主席基里安去年7月考察北京时曾为他提供专车服务,王师傅热情、严谨的服务作风令基里安难忘。“他是我多年来周游世界遇到的最好的司机。”在给首汽集团的致谢信中基里安这样形容。

为练好举牌起落动作,178名大运会开幕式礼仪引导员在高温下进行了无数次训练。获得礼仪引导员决赛特等奖的北京姑娘张睿说:“再枯燥的事情也要坚持做下去。我们只有一个目标,就是在大运会上好好地展现我们的风采。”

实际上,从获得大运会举办权开始,北京人就在为“当好东道主”做各种准备,一场围绕如何提升城市形象的公德教育由此在市民中展开。申奥成功进一步强化了北京人的东道主意识,并使他们对“当好东道主”有了更高的标准。

6月3日,北京工人体育场,北京国安队与沈阳金德队的比赛有着特殊的意义。从这场赛事起,一直以来让北京“蒙羞”的球迷“京骂”声开始消弱了。

“不讲‘京骂’”、“有序乘车”、“爱护环境”、“相互礼让”、“微笑迎宾”等文明新风开始兴起。在海淀区,两万名青年争当“文明监督员”。大运会期间,他们将头戴中英文标志的“红帽子”,除维护大运会场馆外围社会治安、交通秩序、清扫卫生等外,还向市民进行文明宣传,劝阻各种不文明行为。

“的哥”翟静文车上常年为客人预备着矿泉水、速效救心丸、仁丹、清凉油、创可贴、乘晕灵、塑料袋和雨伞。去年获得“北京市百名优秀出租车司机”称号的老翟将百优标志贴在车前方玻璃上,时刻提醒自己记住身份和荣誉。“在外国人面前,我代表中国;在外地人面前,我代表首都。”

对正在加速建设国际化大都市的北京来说,“当好东道主”不只限于大运会、奥运会,在日常生活中这种意识也越来越强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一部地方法规:“进京开私企可以办户口”,这一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一处处长孔繁荣说,放开对外地经营人员的户口限制,表明了北京市以开放的心态吸引和鼓励全国各地人才到北京发展经济的决心。

从去年至今,北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削减了41.7%,112项应有企业自主决定、市场自我管理的事务,被移交给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369项具体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被彻底取消。行政审批权限的削减,政府职能的转变,为建立一个公正、廉洁和高效的政府奠定了基础。

申奥成功和即将加入世贸组织使越来越多的外商看好中国,看好北京。北京市长刘淇表示,北京正在按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清理和修订地方性法规政策,同时积极创造一个有利于外商居住生活的社会人文环境。

“建首善,创一流”。毫无疑问,北京大运会将办成历史上最好的一届大运会。北京也有信心和能力面向2008年,当好奥运会东道主,举办一届奥林匹克史上最出色的运动会。

2. 重庆市拆迁需要哪些行政审批手续急求!!!!

《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建设、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土地、建设、规划、公安、市政、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协助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对房屋代办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二)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四)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处罚;
(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六)对下级拆迁主管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主要拆迁管理职责是:
(一)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按本条例规定审查批准房屋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二)监督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房屋拆迁评估行为;
(三)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强制拆迁;
(五)处理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应当持有关证明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
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以下称拆迁申请人)的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土地、规划、市政、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拆迁范围内按职责分工做好下列工作:
(一)暂停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与、抵押、典当、分户、出租、改变用途、调配等手续,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经鉴定的危房排危除外);
(二)暂停核发营业执照。监督售货亭、摊位等临时服务网点在拆迁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或迁出。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核发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工程、跨区、县(自治县、市)的建设工程以及主城区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由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 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拆迁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含安置房使用功能及质量)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补偿安置所需资金总额百分之七十的专项资金证明,向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
(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日内按本条例规定的权限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由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自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将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搬迁期限、拆迁腾地期限或过渡期限等内容予以公布。对不具备拆迁条件的,自收到拆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未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期拆迁的除外。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
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须持规划变更手续按原报批程序办理房屋拆迁变更手续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双方签订委托合同后,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 搬迁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拆迁腾地的期限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或者停止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腾地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确需延长拆迁腾地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及安置房质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应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搬迁期限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 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十八条 在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裁决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迁或者由作出裁决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费用由拆迁人负担。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应经原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用地、规划和房屋拆迁变更手续。
拆迁人转让建设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双方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由批准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公示项目转让事宜。
第二十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房屋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对房屋拆迁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当事人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公假;不能给予公假的,由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3个月内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报送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方式。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被拆迁人对拆迁人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持其另行委托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与拆迁人协商。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裁决。
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的70%。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须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客观、公正、科学执业,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规执业。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建立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制度,制定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加强对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
第二十八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第二十九条 拆除政府直管公有住宅及学校、医院等用于公众服务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按原性质、原规模予以还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条 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和虽无规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的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二条 拆除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城市基础设施,拆迁人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执行,恢复或提高其使用功能的,不予补偿。法律、行政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前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五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物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拆迁主城内住宅房屋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或一次性现房安置,并提供两处以上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拆迁主城外的住宅房屋,确需过渡安置的,应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报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由批准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属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原住宅部分应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一次性现房安置。
第三十七条 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
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被拆除公有房屋承租人的使用权,在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转让。
第四章 拆迁过渡与补助
第三十九条 被拆除住宅或非住宅使用人搬迁,拆迁人应付给搬迁补助费。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给予提前搬迁的奖励费。
第四十条 拆迁人不能一次解决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房屋的,应提供临时周转房或鼓励房屋使用人自行临时过渡。
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自被拆迁人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住宅使用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被拆除的属生产、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因拆迁人没有提供临时周转房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原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和过渡期限长短一次性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经济损失补助费由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协商分割。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拆迁人按拆除的建筑面积提供了非住宅临时周转房的,不付给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并必须腾退周转房。
第四十四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应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日起应按超期增加比例部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经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转让所有拆迁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用地、规划变更的,起用地规划变更手续无效。
第四十六条 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依法取消其房屋拆迁评估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工商营业执照、评估资质或评估人员资格。
第四十七条 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档案资料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拆迁人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将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 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无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非住宅是指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下达之日前,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均有非住宅用途记载内容的房屋。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涉及的费额标准、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参照本条例执行。三峡库区城镇移民的房屋拆迁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02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本条例生效前已发布拆迁公告的工程,按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3. 按国家规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应收取多少费用如题 谢谢了

开办旅馆需要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把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由工商核准前置改为了后置。
办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需要提交:1、开设旅馆业的申请书;2、工商局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特种行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4、拟任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5、从业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 6、旅馆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8、有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其中利用人防工程地下室开办的,还须提供人防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9、旅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安装情况;10、旅馆客房数量、床位数量,以及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收费依据已经废止,现在不收费。

4. 公安局都有哪些部门,办理哪类案件

公安局的业务可以简单划分为:刑事、治安、交通管理、消防、出入境版、人口管理、国权内安全保卫等等。

公安局通常下分:若干机关业务处(如政治处、法制处、装备财务处、信通处等等),派出所(按职能可分为刑侦、治安、户政、特业),若干工作队(如刑警队、巡警队、治安队、交警队。公安局的级别不同,具体称呼有别,如××总队、××支队、××大队等),现役机构(具体有边防、消防部门、警卫局)等。

(4)治安行政审批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案。

参考资料:网络-公安局

5. 公安行政许可有哪些

一、公安机关行政许可事项
(一)基层基础工作。
(二)金融等内部单位治安防范工作。
(三)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枪支弹药管理工作。
(五)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门管理的95种刑事案件查处工作。
(七)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
(八)110接处警工作。
(九)治安巡逻工作。
(十)户籍管理业务工作。
(十一)居民身份证业务管理工作。
(十二)人口信息管理工作。
(十三)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十四)重点人口管理工作。
(十五)外国人、华侨、港、澳、台人员管理工作。
(十六)公民因私出国受理、审核管理工作。
(十七)公民因私赴港澳台申请受理、审核管理工作。
(十八)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十九)网络安全管理监察工作。
(二十)网络情报信息工作。
(二十一)网络犯罪侦察工作。
(二十二)治安管理大队自身建设工作。
二、行政审批权限
(一) 民用爆炸物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行政许可
1、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审批
2、(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审批
3、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审批
4、(民用)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审批
5、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审批
(二)安全防范类行政许可
1.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审批
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三) 治安特种行业许可
1.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2.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
3.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治安支队审批)
四、工作流程
(一)基层基础工作流程
对派出所基层基础工作进行调研——制定方案——深入基层,对不足问题提出意见——抓措施落实——总结并做好派出所等级评定工作。
(二)金融等内部单位治安防范工作流程
确定重点内部单位——建立内部单位保卫组织——建立内部单位安全防范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会同金融单位对营业网点、枪库、防盗门、防盗保险箱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检查验收。
(三)民用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
受理申报——培训——考核——实地考察验收——签责任状——发证——深入单位检查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对辖区内涉毒、涉爆单位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
(四)枪支弹药管理工作流程
1、按照《枪支管理法》做好公安机关内部枪支管理工作——做好枪支弹药出入库登记——对枪支定期、不定期保养——定期对枪支清查
对报废枪支上交。
2、对金融等需要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严格审批购买枪支及持证手续——定期对持枪人员管理培训——对枪库定期不定期检查
提出整改措施当场整改。
(五)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流程
受理申请——审查材料——实地检查——实地检查——发证——深入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日常管理——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六)治安案件和治安部门管理的95种刑事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根据上级公安机关要求开展专项行动或根据群众举报做好调查取证
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成立工作小组——查处案件——总结汇报。
(七)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流程
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策——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八)办理变更姓名流程
一、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其父母、收养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经民警核实后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二、成年人变更姓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责任区民警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派出所领导审批。
三、剥夺政治权利或在受刑事处罚的不得变更姓名。
(九)办理出生登记流程
一、户主、亲属、抚养人、邻居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的户口簿和身份证,或按规定应该出示的证件、证明。
二、民警审核有关材料。
三、符合规定的当场立即受理。
四、填写《出生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簿》、《户口簿》。
五、将填写好的《常住人口登记簿》、《户口簿》交申请人核对签字确认。
六、将《出生医学证明》或相关材料收归存档,按规定保管《常住人口登记簿》
(十)治安类办证、照流程
一、责任区民警接受申请材料并审核所有材料,根据申请营业项目实地核查,及会同分局有关业务部门共同检查。
二、营业项目中如有整改项目的提出整改意见,并予以复查
确定是否具备发证条件,并提出审核意见。
派出所审核批准后加盖公章,并报分局业务部门,批准后信息输入电脑。

6. 吉林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简介

2011年8月复1日起,《吉林省特种行制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旅馆业、旧手机交易业、汽车租赁业等十类容易被不法人员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业将有法可依。
《办法》经过省公安厅历时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和广泛论证,共6章51条(详见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
该办法的颁布和实施,从根本上解决了我省开锁业等新兴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无法可依的问题,对于全面提升公安机关阵地控制能力,保障和促进特种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特种行业的设立方面,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事前行政审批的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外,其他七类行业一律实行事后备案制度。对特种行业进行治安检查方面,明确规定检查警察应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警察证件和检查证件。未出示规定检查证件的,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7.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属于什么性质的事业单位

属于全额拨款的行政单位,不是事业单位。

行政服务中心原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又叫政务服务中心 ,是集信息与咨询、审批与收费、管理与协调、投诉与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行政服务机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体系,要充分发挥服务中心(即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作用。

行政单位,有财政全额拨款,实施行政行为均属于行政单位。

(7)治安行政审批扩展阅读:

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与运行主要适用于:《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等。

其中要求行政审批服务机构的主要法律义务都有:

1、行政便民。行政便民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采用便捷方式,方便行政相对人与政府打交道,并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周到的服务。我国许多法律对此都规定了具体的、可操作的“便民”措施,有的甚至将“便民”直接确定为法律原则。

2、行政公开。行政公开是指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或与公民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行政行为,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让公民知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则对应着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告知义务。

3、行政效率。法律主要通过一些保障规定而保证行政效率。第一,在保障行政相对人基本人权和公平行政的前提下,规定简易行政程序,使行政手续简单化。第二,设置时效或期间制度,使行政行为的各个步骤都受到法定时间的限制而不得拖延。行政机关的拖延,可能造成默许相对人的权利。第三,规定替代制度,即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履行法定义务时,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由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履行的制度。

8. 办一次大型活动要经过当地政府的同意吗

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行政审批程序

一、受理
二、审核
三、复审
四、审定
五、告知
六、监督措施
审批项目名称:举办大型社会活动(包括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审批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AGA027--2002(北京行审A类公安027号-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1999年9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1999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44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10个工作日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接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或者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当注名大型社会活动的举办时间、地点、规模、内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依据:《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第六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2、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3、场地出租单位出具的场地出租证明(依据同上);
4、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的场地平面图(依据同上);
5、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6、公安机关认为其它与举办大型社会活动相关的证明材料(依据同上)。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给予申办人受理回执,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提出批准同意的审核意见,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审核意见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的,提出不同意举办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转复审人员。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主管总队长或大型活动管理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及安全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主管局长或治安管理总队总队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
1、大型社会活动3个工作日内完成。
2、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大型活动管理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批准举办的大型社会活动,制作有关文书并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终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于不予批准的,必须将理由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监督措施:
1、审批(核准、审核、备案)情况每月向上级报告一次,年度总结报告。
2、建立投诉制度,每个单位要对外公布投诉电话。
3、对投诉处理由分县局、市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受理。
4、对投诉案件,要做到件件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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