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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16 14:47:56

『壹』 矿产资源评估计算

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
它是发展采掘工业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品种、分布、储量决定着采矿工业可能发展的部门、地区及规模;其质量、开采条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响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采矿工业的建设投资、劳动生产率、生产成本及工艺路线等,并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初加工工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个重工业的发展和布局有重要影响。矿产资源的地域组合特点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工业结构特点。矿产资源的利用与工业价值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条件有紧密联系,随地质勘探、采矿和加工技术的进步,对矿产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目前我国已发现矿种171个。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
矿产资源保护的广泛含义: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 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编辑本段]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
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 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办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八条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第十六条选矿(煤)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对选矿回收率和精矿(洗精煤)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指标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储量,不得化整为零,分几次申请报销。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选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贰』 采矿技术员岗位手册,采矿技术员岗位职责。

篇一:采矿技术员岗位职责范文
1、负责采煤队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的督促、审查、落实、考核、 复审工作。 
2、抓好综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达到州级以上等级。 
3、负责定期组织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自检,确保工作面质量标准 化动态达标。 
4、负责采煤专业资料收集整理建档工作,保证资料齐全。 
5、负责采煤工作面现场指导工作,确保工作面安全生产。 
6、抓好科技创新项目的落实和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7、负责督促采煤队定期组织进行采煤工作面的设备检修,确保设 备完好率达标。 
8、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管理工作。 
二、责任追究: 
1、采煤队出现无规程、措施施工,罚款 100 元;规程措施与现场 不符罚款 50 元。 
2、工作面质量标准化验收达不到州级标准,罚款 100 元。 
3、工作面每旬自检一次,无自检资料,罚款 50 元。 
4、采煤专业资料不齐全,影响达标,罚款 100 元。 
5、现场出现技术安全事故,视情况给予罚款。 
6、采煤专业不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罚款 50 元。 
7、设备不定期检修、带病运转,罚款 50 元。
8、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管理不善,影响观测,罚款 50 元。
篇二:
一、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各项技术,方针,政策,及时把施工 方案传达到每个员工,确保安全生产。 
二、 认真编写施工措施,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并 及时传达到每个员工。 
三、 认真负责做好核算,杜绝各种材料浪费现象,坚持深入 一线,检查工程质量,生产进度及用料情况。 
四、 及时和上级技术部门取的联系保证生产接续, 确保严格 管理,一步到位,准确无误。 
五、 按时参加技术部门的业务学习和专业会议, 提高自己的 业务水平,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正确指导现场工作。 
六、 定期组织职工学习各种安全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质量, 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篇三:
一、积极配合采煤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采煤工区的生产, 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三、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要内容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 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四、定期复查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 补充完善。 
五、负责采煤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安排上岗操作 
六、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七、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 进行传达、贯彻。 
八、对采煤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九、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十、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十一、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 
十一、 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 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十二、 负责搜集本工区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 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十三、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四:
一、在总工程师、矿技术部门和区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对本区的安全 生产负技术责任。
二、负责编制本区施工工程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对本区的“一 通三防”、顶扳管理负技术管理责任。 
三、配合有关科室搞好本区职工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组织全员学 习先进生产技术,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提高全员 技术素质。 
四、负责本区经济技术指标分析、工程技术数据观测统计工作,负责本 区质量标准化内业资料的整理工作。
五、及时参加技术例会,参加每旬的工程质量检查。 
六、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工程施工及工作面回采,及时将作业规程 或安全措施贯彻传达到本区全体人员,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试卷 及成绩保留备查。 
七、坚持深入井下现场及时处理本区安全生产技术问题,发现技术问题 和不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督促落实。
八、协助区长抓好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发生事故时,提供技术资料,协 助制定救灾措施,事故后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篇五:
1、 在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 
2、负责编制各掘进工作面的施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职工认真传达贯 彻,经常深入作业现场检查规程的执行情况,当规程措施与现场不符时,及时编写补充 措施,并对原规程措施进行修订。 
3、负责本工区职工安全技术知识的学习和“三大规程”的落实,经常组织职工进行岗位 练兵和技术比武活动,教育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和业务 水平。4、协助区长认真搞好质量标准化和安全评估工作,抓好材料消耗和劳动管理工作,采 取积极有效的技术措施,杜绝“三违”现象,避免安全事故、提高工程质量、降低材料消 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5、认真抓好各掘进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各迎头的接续准备工作,分析研究各 掘进队的安全生产动态,严格执行事故的追查、分析和处理制度,不断总结经验教训, 确保安全生产。 
6、深入职工、深入现场,搞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方法 和经验,不断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7、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有效的技术措 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叁』 急急急!!!!矿产资源管理未报即用的调研报告

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都离不开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目前世界已知的矿产有160多种,其中80多种应用较广泛。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

能源矿产:煤、石油、天 然气、铀、地热等
金属矿产:铁矿、锰矿、铬矿、钛矿、钒矿、铜矿、铅矿、锌矿、铝土矿、镁矿、镍矿、钴矿、钨矿、锡矿、铋矿、钼矿、汞矿、锑矿、铂族金属(铂矿、钯矿、铱矿、铑矿、锇矿、钌矿)、金矿、银矿、铌矿、钽矿、铍矿、锂矿、锆矿、锶矿、铷矿、铯矿、稀土元素(钇矿、钆矿、铽矿、镝矿、铈矿、镧矿、镨矿、钕矿、钐矿、铕矿)、锗矿、镓矿、铟矿、铊矿、铪矿、铼矿、镉矿、钪矿、硒矿、蹄矿。
非金属矿产:金刚石、石墨、自然硫、硫铁矿、水晶、刚玉、蓝晶石、夕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宝石、玉石、玛瑙、石灰岩、白垩、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天然石英砂、脉石英、硅藻土、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海泡石、伊利石、累托石、膨润土、辉长岩、大理岩、花岗岩、盐矿、钾盐、镁盐、碘、溴、砷、硼矿、磷矿等。

按其特点和用途,通常分为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能源矿产三大类。
它是发展采掘工业的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品种、分布、储量决定着采矿工业可能发展的部门、地区及规模;其质量、开采条件及地理位置直接影响矿产资源的利用价值,采矿工业的建设投资、劳动生产率、生产成本及工艺路线等,并对以矿产资源为原料的初加工工业(如钢铁、有色金属、基本化工和建材等)以至整个重工业的发展和布局有重要影响。矿产资源的地域组合特点影响地区经济的发展方向与工业结构特点。矿产资源的利用与工业价值同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技术经济条件有紧密联系,随地质勘探、采矿和加工技术的进步,对矿产资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所谓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目前我国已发现矿种171个。可分为能源矿产(如煤、石油、地热)、金属矿产(如铁、锰、铜)、非金属矿产(如金刚石、石灰岩、粘土)和水气矿产(如地下水、矿泉水、二氧化碳气)四大类。
矿产资源保护的广泛含义:
(1)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矿产资源的最优耗竭;
(2)限制或禁止不合理的乱采滥挖, 防止矿产资源的损失, 浪费或破坏;
(3)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全过程控制, 将环境代价减小到最低限度;
(4)保护矿区生态环境, 防止矿山寿命终结时沦为荒芜不毛之地
[编辑本段]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采矿生产的矿山企业(包括有矿山的单位,下同),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规章;
二、监督、检查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考核指标体系及定期报表制度;
四、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大型矿山企业的非正常储量报销的审批工作;
五、组织或者参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 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对本地区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二、根据需要向重点矿山企业派出矿产督察员,向矿山企业集中的地区派出巡回矿产督察员;派出督察员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贯彻执行本办法负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定,并报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规,协助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负责所属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严格执行矿产储量核减的审批规定;
四、总结和交流本部门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是本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行本办法负有以下职责:
一、做好生产勘探工作,提高矿产储量级别,为开采提供可靠地质依据;
二、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损失、贫化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开采利用进行监督;
三、对矿山企业的矿产储量进行管理;
四、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的行为及其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可越级上报。
第七条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开采管理,选择合理的采矿办法和选矿方法,推广先进工艺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第八条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章、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各项制度,并切实加以贯彻落实。
第十条矿山开采设计要求的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列为考核矿山企业的重要年度计划指标。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生产勘探,提高矿床勘探程度,为开采设计提供可靠依据;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当系统查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的开采设计应当在可靠地质资料基础上进行。中段(或阶段)开采应当有总体设计,块段开采应当有采矿设计。
第十三条矿山的开拓、采准及采矿工程,必须按照开采设计进行施工。应当建立严格的施工验收制度,防止资源丢失。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设计进行开采,不准任意丢掉矿体。对开采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严防不应有的开采损失。
第十五条矿山企业在开采中必须加强对矿石损失、贫化的管理,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分析造成非正常损失、贫化的原因,制定措施,提高资源的回采率,降低贫化率。
第十六条选矿(煤)厂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定期进行选矿流程考察;对选矿回收率和精矿(洗精煤)质量没有达到设计指标的,应当查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七条在采、选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在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必须综合回收;对暂时不能综合回收利用的矿产,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滞销矿石、粉矿、中矿、尾矿、废石和煤矸石的管理,积极研究其利用途径;暂时不能利用的,应当在节约土地的原则下,妥善堆放保存,防止其流失及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对矿产储量的圈定、计算及开采,必须以批准的计算矿产储量的工业指标为依据,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的,应当上报实际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十条报销矿产储量,应当经矿山企业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鉴定后,向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属正常报销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批,属非正常报销和转出的矿产储量,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一采区应当一次申请报销的矿产储量,不得化整为零,分几次申请报销。
第二十一条地下开采的中段(水平)或露天采矿场内尚有未采完的保有矿产储量,未经地质测量机构检查验收和报销申请尚未批准之前,不准擅自废除坑道和其他工程。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表。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或者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
二、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选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矿山企业上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资料数据必须准确可靠。虚报瞒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保密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肆』 煤炭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后还需履行什么职责

采矿许可证是一定要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的。 新办煤矿一般需要五证一照: 1、采矿许可证(国回土资源部门核答发); 2、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管理部门核发); 3、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4、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5、矿长资格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核发); 6、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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