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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治安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 2020-12-16 09:37:56

① 当前农村地区社会分化状况以及对社会治安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乡村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中,国家力量对乡村控制权力的上收,社会开放度提高,农村劳动力流动加快,农村社会及整个社会出现不稳定是必然的。这种不稳定是农民向社会宣泄着已有的结构不合理性、不公平性,是建立新的社会结构过程中的“阵痛”,是农民现代意识觉醒的表现。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不稳定在促进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导致社会发展不协调、甚至倒退。
引起农村乃至整个社会不稳定不协调的原因非常复杂,其主要的应该是人们观念结构的分化,即社会成员多元观念取向,因为观念结构的变革是转型时期农村社会各方面变化中最为激烈的变革,它是农村社会变革的指示器。中国农村现代化实现的关键在于农民观念的现代化。研究转型期农村社会观念结构分化,不仅有助于我们搞清农村社会观念结构分化的现状,而且还有助于我们分析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观念因素,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良性运行。

一、“传统”观念分化:乡村文化运行的危机

从社会本质上来说,中国农村社会一直按传统的方式运行着,即使在建国后30年里,农村社会保持传统的东西仍很多。农村所有制形式的革命是最为显著的,但合作社、人民公社体制的建立恰好反映了传统的中国农民阶级“等贵贱,均贫富”的思想。传统农村社会运行依靠集权控制和风俗习惯。集权控制的实质意义是禁止社会流动,以社会不发展为代价来维持社会规范的稳定秩序。除了权力控制以外,还有封建礼教、神教和传统习俗等不依赖权力而存在的规范控制。非权力规范控制是对权力控制的必要补充,而且其功能具有权力控制所达不到的深度和广度。它从道德、礼仪、习俗、信仰、舆论等环节上影响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使人们安分守己,属从于所谓的天命、天理、神道及国法、家规和一切传统的权威,不敢和不能越轨。这样,它就巩固着封建君主制和封建等级、家法、家族制度及其观念,强化着旧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生活、人际关系中的旧秩序,维持着家庭和社会稳定,发挥着比权力控制更深刻、更广泛的影响和作用。
在世代传承的基础上,许多风俗习惯成为具有一定制度性质的社会惯例,成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很大约束力。这种约束力所依靠的不是国家权力,而是传统的力量和某些心理信仰。传统和信仰的力量加上感情的因素,就使风俗习惯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传承性。村落社会对村民们的自我管理、自我控制的传统习俗,即乡规、村约对村民具有习惯法的效力,起着防止财物等类纠纷的发生、维护村落生产生活秩序的作用,在村落社会发挥着独特的控制功能。
但是,中国传统文化是在绵延几千年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它适应于血缘或宗法式的小农经济。这种文化核心是“礼”,其基本内容就是等级制度和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家法制度。随着现代西方文明的逐渐渗入到中国社会,传统文化开始走向式微。然而,人们仍然充满了对传统的留恋和对文明因素的恐惧。沉重的传统文化的包袱,不仅使中国现代化步履滞重而缓慢,而且使早期的现代化历程充满困惑。正象国外现代化专家所揭示的:“19世纪之前使得中国如此伟大的东西,恰恰被证明也就是后来严重阻碍着中国实现现代化转换的东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中国今天面临的困境乃是先天注定的。”[1]
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无论是在农村社区还是在农民工身上,对传统的保留日趋淡化。这些人对传统的认识愈来愈少,更谈不上受传统的风俗习惯的约束,行动和言论都提前融入现代化的大潮中,成为传统的“叛逆者”。与传统不协和的“异常”言行,刚开始可能会遭到社区人们尤其老年人的非议,但改革到今,即使在封闭的山区,人们大多默许了这些叛逆者,还以“时髦”赞许他们。但是抛弃优良的传统习俗,加上法律法规意识缺乏,一些农民明目张胆地违法违纪,扰乱了社会秩序。1993年以来,“社会秩序的混乱程度在加剧,精神文明建设大大滞后,……社会道德价值观的整合程度未见提高,‘拜金主义’、唯利是图以及伴生的各种道德败坏现象还在蔓延。”[2]不道德行为大量出现同我们迅速否定传统有着密切关系。
其实,“传统不应仅仅被看作是障碍或不可避免的状况。抛弃传统应该看成是新事业的一种代价;保留传统则应算作是新事业的一种收益。传统应该被当作是有价值生活的必要构成部分。”[3]中国农村传统文化既有许多阻滞实现社会现代化的惰性成分,又包含着众多促进现代社会发展的精华。因而,在现代化的进程当中,不但要克服传统中惰性成分,尤其要善于利用传统中的精华。农村现代化的成功应当是双向运动的过程:它既包括对世界各国最新现代因素的移入和吸纳,又包括对自己民族优秀传统的改造和利用,并使两者相反相成而达到相辅相成。就如罗素所说:“我认为中国的文化问题,不论对于中国还是对于全人类都具有最重要的意义。……中国的传统文化正处在一种急剧发生变化的过程之中,而这种急剧的变化无疑是中国的文化发展自身所需要的。假如中国人能自由地从我们西方文明中吸取他们所需要的东西,抵制西方文明中某些坏因素对他们的影响,那么中国人完全能够从他们自己的文化传统中获得一种有机的发展,并能结出一种把西方文明和中国文明的优点珠联璧合的灿烂成果。”[4]我们应该根据时代和国情的要求,批判地取舍传统文化,力避因文化断层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中国的市场大潮正全面深刻地冲击着古老沉重的农业文明,加速工业化、社会化的运行节奏。市场经济建设不仅要有重视公平、讲求效益,机会均等、资源充足、世俗文化等内外环境条件,更要有真正具备现代市场意识的社会主体存在,即具有独立自主、竞争、节俭、效益、进取、成就、宽容、协作等心理素质。中国乡村只有在保持优良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同时具备现代市场意识,才能维持乡村社会稳定,实现乡村社会良性运行。

二、平等观念分化:农民社会地位的再识

农民对平等的追求经过了无意识、潜意识到转型期显意识的过程,是与社会发展,尤其同目前的乡村社会对外开放有着密切联系。几千年封建社会的高度同质性,重农轻商、重农抑商,除了极少职业以外,90%以上的人都从事农业生产。农民们认为那些封建官僚、有钱有势的人生来就和他们不是一类人,个别农家孩子读“贤书”,考进仕途,那是星宿下凡。因此,在几千年封建社会里,农民几乎无平等意识,更无平等的要求。农民起义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为求生存,不是为了追求与统治阶级平等的斗争。只要农民有一点生存空间,他们就不会为压迫而斗争的。
建国以后,代表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利益的共产党领导国家政权,农民阶级虽然不是统治阶级,但他们同工人阶级一起是社会主义政权的阶级基础,是国家的主人。在政治上农民阶级同工人阶级以及工人阶级一部分的知识分子是平等的。他们满腔热情地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投入身到土改运动、合作化运动、人民公社建设,甚至还投身到同他们关系不大的“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帮助党和政府打倒和改造“地、富、反、坏、右”。国家在政治上的每项运动,农民都积极参加,并开展得隆隆烈烈,即使是大炼钢铁,农民阶级也无条件创造条件上。然而在经济上、生活上农民阶级同其他阶级是不平等的。随着国家大规模的有计划经济建设的开始,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不能适应工业建设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为此,国家在1953年出台了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这个政策是新中国建立以后对农村、农民和农业生产影响最持久的一项政策。统购统销政策固化了工农剪刀差,使乡村社区更加封闭,没有缩小反而加大了工农差别、城乡差别,造成工农、城乡事实上不平等。以后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如户籍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给制度、住宅制度、生产资料供给制度、教育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劳动保护制度、人才制度、兵役制度、婚姻制度及生育制度[5]等14种制度,确立了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农民及其子女很难跳出农村,跳出农业生产,农民已意识到自己地位的低下:三年灾害期间饿死的几乎是农民;农民种粮食但缺粮食;农民没有工人、城里人享有任何福利等等。但是,由于国家政治宣传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农民被固化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广阔土地上,缺少向城市流动的可能。在封闭半封闭的农村社区内,农民们每天重复着简单劳动,很难体会外面精彩的世界。部分知识分子和城市干部下放到农村劳动,改造思想,2000多万知识青年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虽然给农村注入了有别于农村人特有的城里人气息,但终因在“扎根农村”的号召下,这部分城里人没有给农村带来更大变化,反而不少人被农村社会同化了,工农差距、城乡差距的意识被国家有意识抬高农民的政治地位消解了。因此,这种潜意识不平等不仅没有危及社会稳定,反而强化了农村社会稳定。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农村劳动力流动的加快,农民的比较对象发生改变,农民的平等观念逐渐加强,农民普遍意识到工农、城乡的各方面的差别,不平等观念显性化。他们不仅在政治上追求平等,而且还追求经济、生活等方面的平等,向传统的不平等体制发起了挑战。为了生存,为同城里人一样过上好日子,他们跨职业、跨地区寻找工作,给转型社会带来不稳定。

三、利益观念分化:“相对剥夺感”的显化

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原有的利益分配关系变得不适应,社会相关人群强烈要求改变旧的社会利益分配关系,而集中代表利益分配关系的上层建筑领域的变化却相对滞后。这种滞后导致社会结构部分或全部不协调、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社会秩序出现紊乱,这种混乱是以社会人群利益观改变为根源,以社会人群行为紊乱为前提的。能否合理化解和协调人群之间的利益矛盾成为社会能否保持稳定的关键环节。
结构转型和体制转轨都不可避免地造成利益格局的变动,从某种意义上说,改革本身就是利益格局的调整。这种调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改革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人都能获益,而且没有谁的利益受损,这就是所谓的“帕累托变革”,即“帕累托效益最优”[6]另一种情况是改革使所有人的利益分配情况发生变化,其中有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而且如果没有任何人的利益受损,其他人的利益就不可能通过制度安排而获得增进,这是所谓的“非帕累托变革”。
从一定范围来说,中国农村最初的改革是“帕累托变革”。在改革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农民(从群体、阶层的意义上讲)都获得了实惠,他们不仅获得了土地的长期使用权、经营自主权,重建了家庭财产所有制,而且也获得了择业的自由,收入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的乡村管理者在公社体制的解体后所丧失的高度集中化的权力,也从他们新的创业活动中得到补偿。经济利益关系的变化是社会利益变化的基础。马克思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7]经济利益是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前提,是基础性利益,它的变化涉及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是极为敏感的问题。社会经济利益发生变化,改变了人们原来认同和接受的占有和分配关系,并且当这种变化超出了相关人群可认同和接受的范围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人群就会发出保护自身利益的呼喊,并产生夺回失去利益的冲动。尤其在社会转型期,这种冲动就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认为,持续性高速增长是一种连续性破坏过程,因为它对各个部门(即构成总人口的各种集团)影响不大相同。在高速增长的过程中,增长较慢部门的人口集团较之增长较快部门人口集团相对受损,他们付出的代价往往不是少数受惠者的利益所能补偿的,因而可能发生摩擦和冲抗。[8]这时,社会人群之间利益矛盾扩大,利益斗争随之展开。当这种矛盾和斗争膨胀到一定程度时,相关人群的行为就会脱离社会规范限定的范围,出现行为紊乱,一定程度的人群行为紊乱则导致社会不稳定。
中国农村最新改革使农民普遍受益,农村社会的福利总量相对于农村人口的增长有了较大的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高涨,各种非农产业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为农村福利总量的增长、农村稳定提供了保证。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必然触及利益的刚性方面。下一步农村任何改革措施的实行都会有一部人的利益受损,将进入“非帕累托变革”的阶段。近几年农村粮食种植业几乎成了各种行业中“最不经济”的行业,粮农的收入增长缓慢,农业生产成本上升幅度较大,形成粮食生产增量与收入增量的背离,造成相当一部分农民利益受损,使农村社会结构转型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部分农民产生了相对剥夺感。[9]最早提出相对剥夺模式的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认为,相对剥夺感是一种很矛盾的心理状态,此种心态的产生是由于,人们将自己的命运与那些既和自己的地位相近,又不完全等同于自己的人和群体作反向的比较。此种心态变得强烈是由于,人们所对比的群体变成了自己潜在的对手。[10]罗伯特·K·默顿则用“参照群体”的理论来解释相对剥夺感,即关键是人们将哪一个群体视为自己的参照群体、同哪一个群体比较。从绝对生活条件看,中国农村改革20多年来,农民的绝对生活水准有了很大上升,但相当部分农民不把自己同农村地区的贫困群体相比,不与西北西南地区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的生活相比,而同本地区先富起来的农民比,甚至由于城乡的流动的原因,他们同城镇市民生活比,同党政机关人员生活比,由此引发他们强烈的不满和相对剥夺感,在农村形成“利益相对受损集团”,虽然他们没有城市下岗职工那样集中,但在一些农村引发了社会冲突,造成社会的动荡。

四、恋土观念分化:二元社会结构瓦解的动因

中国人具有乡思情结,中国人的乡思情结是凝重而源远流长的, “落叶归根”,“狐死首丘”,“美不美故乡水,亲不亲故乡人”,大量的诗词歌赋都说明中国人对家乡的依恋之情。在传统的中国农村,人们安土重迁,缺少流动。儿子分家还住在本村,女儿出嫁,也不会太远,于是血缘关系投射到地域上而成为乡。“家”与“乡”的结合实际上是血缘与地缘的结合,“家乡”便成为融入亲情的一方土地,爱屋及乌,由人及土,乡思情结便是从这里发生的。目前,“家”与“乡”,即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正存在于“剪不断,理还乱”的境况,血缘关系与地缘关系的结合已经松动,但还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由于分家、外出和通婚圈的扩大,使血缘和地缘的结合不那么紧密了。但农民的根仍在农村,仍在家乡。离乡的农民工每年的春节前后仍不远百里、千里返回生于斯、长于斯的家乡。但是,不管乡思情结多重,每年却有几千万民工流动在城乡之间,而且流动的规模还在扩大。农民工流动加速了中国二元社会结构的瓦解。
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不仅活化了生产要素,沟通了城乡关系,促进了城乡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还有力地促进了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建立,并带动了户籍、就业方面的制度改革。此外,农村劳动力跨区域流动,使农民开阔了视野,接受了许多新事物,这对提高农民的素质,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农村劳动力外流给农村和城市也带来了负效应。
理论家们普遍认为农村劳动力外流对农业生产带来的主要影响有:首先,由于走出农村的绝大多数人是有一定文化基础、体魄健壮、智力较高的青年农民,留下的多为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农村劳动力素质明显下降,严重影响科学知识的普及和新技术的推广;其次,“离土不离乡”的农村劳动力流动,使多数人在向外流动过程中,不肯轻易放弃耕地,即使有了稳定的非农产业工作时还是如此。这样既使新增的农村劳动力无法获得土地,造成耕地资源的分配占有关系日益紧张;另一方面,外出人员无法经营土地,对土地实行粗放式经营,耕地撂荒或变相撂荒现象大量出现,许多地区的农田和其它基础设施严重老化。
外来民工对城市稳定也存在较大的影响。农民工在城市里干的是拾遗补阙的工作,保姆、清洁工、蹬三轮车的、炸油条开餐馆的,凡是脏活累活,城市人不干的,外地人都干。但是,外地人劣化了城市生存环境,破坏了社会治安。农村劳动力大量涌进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何清涟在《现代化的陷阱》一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大量民工并不知道城里的实际需要,自己也不知道能否找到工作,就盲目奔向沿海地区及大中城市,许多人找不到工作,流落街头,于是在各大中城市,经常游荡着一些身无分文,又无长技且无事可做的农民工,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严重困难。近年来城市和交通线上的偷盗、抢劫、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各种犯罪活动,绝大多数都是流动人员作案。国家的许多政策,如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工商税收、义务教育等政策,在这一批人中根本就无法落实。”[11]农民工给城市带来了人口膨胀、住房紧张、交通拥挤、治安混乱、环境污染、资源紧张等一系列问题,一些地方政府采取带有浓厚地方保护色彩的措施,他们过分夸大外地劳动力流入带来的问题,采取一些轰、堵、罚的政策,如在就业问题上采取“先城市、后农村,先本地,后外地,先本省、后外省”的“三先”政策,以保护城市和本地利益。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上海、北京、武汉、南京等大城市对外来劳动力的限制相继出台,发布了限制、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随着农民工问题增多,一些城市人鄙视农民工,认为他们是城市罪恶的根源。这些歧视结果导致城市农民工心理失衡,甚至导致犯罪。按照美国早期社会学家托马斯的话说,“如果人们把情景界定为真实的,那么,它们在结果上也就是真实的。” [12]这一被罗伯特·默顿称之为“托马斯原理”的假设向人们展示,情景的社会定义尽管是主观的,但却有其客观的结果。运用到农民工身上,如果城市人把我看作“违法犯罪”的人,那么事实如何并不重要,但这些人对我的界定和反应却很重要。面对城市人的定义和反应,我别无选择,我只能按“违法犯罪”的方式生活。
流动民工是一种社会结构转型中的“边缘人”,他们也是从农业劳动者到非农业劳动者,从农民到市民的“过渡人”。虽然他们长期在城市以打工为生,居住在流动民工涌入而形成的贫民窟和棚户区内,但是他们普通存在着身在城市又不属于城市的“边缘人”心态,他们是城市政治骚乱和社会骚乱最有可能的发源地。这种政治骚乱和社会骚乱还没有发生的原因有:从农村流向城市是一种向上流动,与他们过去的经济地位相比,生活条件有了一定的改善;具有农村的价值准则和心态的流动民工,在社会生活中甘心处于屈从地位,在政治上甘心处于消极被动地位;现有的制度能解决流动民工最关心吃、住、就业等这些眼前利益;流动民工以地域、籍贯自然形成的帮派组织模式不可能明确提出要求和采取一致的政治行为。但是,这些民工的下一代,由于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以及大城市的熏陶给他们带来的城市生活的向往与他们的政治、经济地位和生活环境的反差所产生的矛盾心理,则是一种潜在的政治、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父母满足于地理环境的改变,子女却要求向上发展。随着流动民工在城市居留时间的不断延长,如果他们的子女在城市居住时间长而职业毫无改善或改善甚少,他们的权利义务得不到保障或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那么便会产生政治上的激进主义情绪,即政治不稳定因素。

五、权利意识分化:农民工精英阶层的不满

在农村社区中基本上还属于中上层的城市农民工在城市社区却居于社会底层,这引发了社会的失衡,容易造成社会混乱。市场的发展,农村劳动力的流动,最终带来的是“不均衡” 。资本和劳动力从农村流入城市是“极化效应”。美国经济学家赫什曼认为,受到提高效益力量的驱动,劳动力与资本总是从边缘地区(农村)迅速地流入核心地区(城市),结果是强化了极化效应,进一步促进了核心地区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的打破,实现了农村社会的开放体系,建立了下层阶级向上流动的渠道。意大利社会学家莫斯卡(Gaetano Mosca)认为:“对于下层阶级来说,生活的逼迫、无休止地为果腹而奔波,和文化知识的贫乏,使他们保持着人类自强不息的原始本能和不断更新的活力”。[13]流入城市的农民工,与未流出的农民相比,他们却是典型的精英群体。按照帕累托(Vilfredo Pareto)的观点:如果统治者精英不设法去吸收平民阶层中的卓越人才,如果精英的流通被阻塞,那么就会出现国家和社会的失衡,就会使社会秩序混乱。[14]这就是所谓的“精英循环”的理论模式。
中国封建社会能够保持长期稳定同社会管理权力层参与渠道的畅通程度有很大联系。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制度是部分下层精英分子进入权力层的合法渠道。北京大学袁方教授认为,这一渠道不仅从利益上为知识分子提供了一条“光宗耀祖”的道路,而且也为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感提供了一条参与权力的渠道。在这种情况下,知识分子不会大量地与不满力量合作,而是力图通过合法的渠道来改变现状。中国历史上的知识分子与农民结合,大多是科举渠道在官员腐败下变质,丧失凭才能参与国家管理的情况下发生的。[15]。然而,今天的农民工精英群体却长期处在城市社区的底层,这种底层地位与他们的精英性质不相称,易引发社会问题。“外出的农民工,一般都处在活力最强的年龄段,尤其是具有很强的经济活动能力。”“农民工的教育程度普通高于农村未流出人口”,“城市农民工总体素质高于一般农民,因此,其中城市农民工中必然会隐藏着一个特殊的精英群体。”[16]城市农民工中的精英群体,也可称之为“受挫群体”,即在一个特定社会结构体系中,那些向上流动受到限制或存在很大障碍的社会群体。他们最有动力和愿望进入或开辟新的流动渠道,更倾向于积极寻找替代性资源,更愿冒风险进入可能的替代性结构中。由于社会结构对他们的社会流动有一种限制作用,从而常常迫使他们采取“越轨”行为。罗伯特·K•默顿指出:“在混乱中产生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由于人们还未能达到自己社会地位的需求,……而是由于他们的地位未能正确地组合在一个合理地紧密结合的社会制度之中”。[17]城市采取“集体排它”的方式,容易滋生农民工的不满情绪。
美国社会学家帕金的“社会屏蔽”理论认为,任何社会都会建立一套程序或规范体系,使得资源和机会为社会上某些人享有而排斥他人。在社会分层方面,有两种排斥他人的方式:一种是“集体排它”的方式,例如以宗族、民族为区分标准,而将某些社会群体整体地排斥在资源的享有之外;另一种是“个体排它”的方式,例如,通过考试选取人才,这样被选取者和被陶汰者都是以个体形式出现的,并没有一个身份群体被整体排斥。帕金认为,集体排它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共同集团”,个体排它的结果产生的是分散的身份群体。现代社会的基本趋势是从集体排它转向个体排它。[18]根据帕金的理论模型分析, 目前我国对于城市农民工采取的集体排它的对策, 使一部分农民工精英被排斥在城市的正式居民之外。这部分精英群体被集体排它后,必定会激化社会矛盾。清华大学社会学教授李强认为,底层社会群体具有强烈的反社会倾向。这种反社会倾向可分为不同层次,较温和的称为“社会不满”,较激进的称为“社会仇恨”。社会不满是低层社会的一种比较普通的社会情绪,社会仇恨则是一种强烈的反社会情绪,它一般伴有反社会行动。近来,在少数底层社会群体中已出现了破坏行动。因此,解决底层社会群体尤其是底层精英分子的社会不满、社会仇恨的办法只能改集体排它为个体排它。实施个体排它政策的结果是形成分散的身份群体,这种方式可以缓解社会矛盾。

总之,社会转型期是社会不稳定多发的时空区间,我们重视它、引导和控制它,但不应该害怕它。在转型期农村社会及全社会出现不协调不稳定是正常的,正如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指出,虽然“现代化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也滋生着动乱”;“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时期就是一个克服社会动荡和政治衰朽的阶段。”[19]农村社会观念结构的分化导致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出现,是发展中的问题,是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社会结构因素分化、重组现象将会持续下去,由于这些因素的不确定性,人们难以形成稳定观念,社会不稳定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将有很大的生长潜力,现在还远没有达到“充分化”状态。只有社会转型基本完成,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发生率才会明显回落。

② 如何有效加强农村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我认为抓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继续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综治工作机制并建立长效机制。在现有制度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新规律,进一步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的组织机构、责任义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内容和方法,完善保障措施,使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效运转,保持经常。
(二)继续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维护稳定的积极性,发挥农村人多的优势,搞人防工程,形成人人参与调解纠纷、人人参与治安巡逻、人人参与打击犯罪的局面,构筑起高密度、多层面、立体化的农村治安防范格局。
(三)继续强化防范措施。借鉴城区治安防范的好做法,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特别是运用科技手段进行治安防范的做法,尽快向农村延伸。在村口和主要街道安装电视监控设备,采取全方位、全时制的监控,提高农村治安防范的水平和时效。
(四)继续加大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力度。经常性组织开展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板报、标语、文艺节目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法律真正送进农村,可借鉴城市社区的思路使“法律进村”,各村都应建起普法宣传专栏,让村民出门就能学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学校要定期为学生上法制教育课,司法部门要经常深入农村办法律讲座,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促进农村社会平安稳定。
一是继续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除了加强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监控和管理;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落脚点和工作、生活场所的管理外;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辅导,强化外出或外来人员的法纪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能力。

二是继续抓好预防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抓好家庭、学校、社会三个环节的教育,重点抓好在校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和社会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预防和减少他们的违法犯罪。

三是继续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发挥镇属安置帮教工作小组和治保委员会的作用,抓好重点对象的接茬帮教和安置工作,动员区域力量共同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五、工作经费要充足保障。县财政应划拨一定的经费,作为专项工作的开支,确保工作到位。

③ 农村社会治安治理中的刹三风指什么

刹“三风”,指的是
请客送礼风、
封建迷信风、
抹牌赌博风。
这是当前农村社会风气中的突出问题。

④ 如何提升村庄治安稳定

(一)以夯实基层基础为着力点,大力提升公安机关维护农村稳定的能力。农村派出所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县级公安机关要紧紧抓住最为重要、最为关键、最为迫切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下大力气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把农村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做出成效。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目标,切实把“能干事、会干事、能共事、干成事、不出事”的民警选拔到派出所领导位置上来,尤其要选好配强派出所长。通过苦练基本功,使农村派出所民警真正达到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会网上作战。切实加强对农村派出所的保障,努力解决派出所硬件建设和办公办案经费等问题,为派出所配备必要的武器装备、防护器材和办公设施。通过夯实基层基础,真正实现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切实筑牢以派出所为主体的农村治安第一道防线,从而有效地提高公安机关维护农村稳定的能力。
(二)以排查调处纠纷为出发点,及时消除农村不安定因素。在当前因征地、环境污染而引发的群众性上访事件增多的情况下,做为公安机关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维护农村稳定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对农村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做到信息快、预案早、慎行动。各派出所要大力发挥治安管理员作用,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及时发现农村的各种不安定因素,及时了解社情民意,做到耳聪目明,及时化解矛盾,做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严防酿成民转刑案件及群体性械斗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当前农村中各种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有可能发生,做为公安机关要及早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预案,在人、财、物、车上做好充分准备。一旦遇有上访事件,要及时处置,并按照“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讲究策略,把握时机,科学处置,防止因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警民关系。坚持慎用警力,警械、武警和强制措施的原则,对一般不明真相的群众要采取说明、教育、劝解的方法,冷静稳妥地处置。对冲击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的群体性事件,采取断然措施,依法严惩。
(三)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为重点,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要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的认识,在开展经常性严打的同时,要抓住影响稳定大局的“敏感点”,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切实把社会治安控制在群众可以承受的常态水平之内,从而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工作中做到三个关注。关注农村突出的治安问题,精心组织因地施策。农村派出所要针对本辖区一段时期以来存在的突出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要按照什么治安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因地制宜开展专项行动,切实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关注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公安机关必须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和严打专项行动,将影响农民安全感和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的侵农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快侦快破,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破坏电力设备、通讯设施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坚决打击农村涉黑涉恶犯罪,严厉打击关系农民切实利益和破坏生产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坑农、害农犯罪活动,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健康发展。关注农村中存在的黄、赌等社会丑恶现象,开展专项治理。要针对当前农村卖淫嫖娼、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采取查源头,抓现行,捣窝点,除危害的方法,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的路边店、旅店等公共场所的清查整治力度,净化农村社会空气。
(四)以提高服务效能为突破点,不断改进和加强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农村派出所要针对农村中安全事故多发的现象,及时搞好农村的社会治安管理工作,落实好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到三个加强。加强危爆物品的管理,减少和杜绝治安灾害的发生。我县现有涉爆单位馆陶县喜庆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涉剧毒及化学品单位瑞森药业和信德有限公司,虽然这些单位没有发生过大的涉爆涉毒治安案(事)件,但仍存在治安隐患苗头和漏洞。治安大队和派出所要加强对危险爆炸物的销售、使用的每一个环节的检查督促工作,对使用危爆物品的要严格掌握,并落实责任,做到万无一失,坚决遏制涉枪涉爆案件和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加强消防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2011年,我县农村地区共发生火灾事故24起,占全县的46%,并呈明显上升趋势。消防大队和派出所要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及时加强对农贸市场、农民居住区和农资、农产品仓库的消防管理,要帮助农民组建业务消防队,并进行防火、灭火知识教育,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加强交通管理,确保道路安全畅通。2011年底,我县农村地区机动车保有量2.6万余辆,占全县的66%;农村地区发生交通事故22起,占全县的68%。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会越来越多,而随之引发的交通事故也会越来越多,交警大队和派出所要经常对广大农民开展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维护好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坚决制止群死群伤交通事故发生,并要管住农村的车辆,制止无牌无证摩托车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五)发挥治安管理员作用,使其成为维护农村地区稳定的“桥头堡”。2011年12月份,我县根据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按照“每村一个警务室,每个警务室一名治安管理员”的标准,在全县277个行政村都建立了高标准的警务室,落实了治安管理员,为他们全部配备了警用电动自行车、笔记本电脑、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并通过岗前培训、跟踪指导、“轮值轮训”等形式,使治安管理员明白了“干什么、怎么干”,使其真正的发挥了作用,有效地推进了基层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成为工作的“明白人”。通过对治安管理员的业务知识和“轮值轮训”培训,切实提高他们业务基础知识和实战应用能力,使他们尽快成工作中的行家里手。成为群众的“勤务兵”。通过他们掌握辖区社情民意、摸排化解矛盾纠纷、搞好治安防范,并开展救济、优抚、代办户口等各项便民服务,增强警民鱼水情,提高群众满意度。当好群众的“守护神 ”。治安管理员工作在农村社区一线,在服务群众的同时,还担负着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当好矛盾纠纷的“化解人”。治安管理员在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先的原则,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采取预警在先、控制得当、回访及时等有效方法,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做好法制教育的“宣传员”。广大治安管理员要结合日常工作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防火、防盗、防诈骗等知识,提醒群众注意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使他们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

⑤ 具体治安问题有哪些

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一
一、治安调解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解的适用范围、条件把握不准。由于民间纠纷概念本身的模糊性,民警对治安案件是否因民间纠纷引起把握不准,对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具体包括哪些行为类型亦不明确;有的民警甚至对只要是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均进行调解,认为调解是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将“可以调解”错误理解为“必须调解”。

(二)重调解,轻取证。执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调解,轻取证”的错误倾向,有的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去做调查取证工作。结果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取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三)久调不结,案件积压。这是治安调解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一是治安调解没有明确的期限限制,民警头脑里没有形成调解的时效意识,抱着能调则调,不能调便拖的办法,奢望当事人不会长时间消耗精力而最终能达成和解,使有些案件一拖再拖,甚至长达一年也没有结果;二是有的民警热衷于治安调解,忽视案件的调查取证,在事实未查清,过错和是非责任未分清的情况下即仓促调解,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难度无形中增大,导致久调难结;三是治安调解协议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慎重对待自己在调解中的意思表示和主张,稍有不满意就有可能撕毁调解协议或反悔不履行,使得案件的调解出现反复,拖延了调解的时间;四是有的民警对经多次调解不成的,该及时进行治安处罚裁决的不及时裁决,担心处罚可能更加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对民事损害赔偿部分则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法院诉讼的迟延和高昂的成本望而生畏,大多不愿去法院起诉,又重新回到公安机关要求继续调解,而此时公安机关对调解能否成功则无能为力,案件长期积压在公安机关得不到消化,从而引发大量的疑难信访案件甚至可能酿成刑事案件。

(四)治安调解功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机关破案打击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公安机关在处理民间纠纷工作中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境,首先是调解工作量逐年增大,民警不仅要进行治安调解,还调处着大量的一般民事纠纷。由于公安机关“110”报警台的设立,群众联系民警方便快捷,加之公安机关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般民事纠纷发生后,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公安机关解决。公安机关为此耗费大量的警力,一个基层派出所有70%以上的警力要用于应付各类民事纠纷,其投入侦查破案、打击违法犯罪的精力有多大是可想而知的,这必然严重影响到刑事打击和治安管理效能。而且调解工作难度大,社会矛盾纠纷的内容和形式日趋复杂,往往涉及到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等多种法律关系,而多数调解民警由于没有受过严格而系统的培训,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往往调解效果不佳,使有些纠纷久调难结,警力陷入其中,难以解脱。再则公安机关对一般民事纠纷并无实质的管辖权,调解缺乏法律支持和效力,派出所调解中难免有逾越权限,执法不规范之嫌。另一方面,随着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公安机关,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司法所等民事纠纷调解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群众有了纠纷不愿找这些组织而愿找公安机关解决,这又必然导致国家有限调解资源的浪费。

二、针对治安调解存在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治安调解的范围和条件。将所有的民事纠纷求助全部纳入治安调解的范畴显然是做不到的,而将其一律拒于治安调节的范围之外显然也是于法无据、于理不容的,比较适宜的做法应该是对治安调解范围作出选择,将纠纷类型化,适宜公安机关调解的、当事人易于达成合意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可以积极主动的进行调解;单纯的民事纠纷、当事人难以达成合意的,即使当事人一方要求公安机关予以解决,公安机关也不宜主动介入,而应说服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对于可能因民事纠纷而引起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应做好治安教育工作,防患于未然,并作好跟踪反馈工作。做到在治安调解中有所为有所不为。

(二)加强对治安调

解的监督。治安调解虽然占用了大量警力,但与打击、查禁、整治追逃等业务相比,调解工作长期处于从属地位,未受到足够重视,治安调解不作为考核指标,调解工作做得再好也不能立功受奖,违法调解行为也被排除在内部执法监督范围之外。应将治安调解纳入公安机关年度执法考评和目标考核范围进行考核奖惩,对违法调解行为予以责任追究。

(三)赋

予治安调解协议以法律效力。现行制度规定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随时可以反悔,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起诉调解协议就成为一纸空文,这样,治安调解往往出现投入大产出小,耗神劳心不见效,费尽力气不讨好的现象,使得有些民警不愿意做这项工作,从而浪费了有限的治安调解制度资源,也不利于培养公民的诚信守约意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赋予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而由公安机关主持达成的治安调解协议反而没有法律效力,这的确让人不解,建议立法赋予治安调解协议以合同的效力。

(四)完善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的制度衔接。由于治安调解与民事诉讼之间缺乏具体的制度衔接,公安机关存在久调不结和在程序上做法不够规范等情形,常给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带来困惑,也容易造成公安法院两家相互推诿,“踢皮球”,给当事人徒增许多不便,不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建议比照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程序做法,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必须做出处罚裁决并宣告调解终结,并制作调解终结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公安机关久调不结,另一方面当事人也可以调解终结书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

(五)探索治安调解工作新机制。必须充分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大调解格局,变单一的治安调解为综合调解,形成多种调解主体协同作战,多种调解方式多管齐下的联动运作机制。这样不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而且有利于公安机关摆脱被民间纠纷牵扯大部分警力的困境,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在有些地方的派出所内已经设立治安纠纷与民间纠纷联合接待室,对于“110”接收的民间纠纷,派出所民警先期出现场调查,应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的行为,由派出所受理,并予以查处;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轻微无须处罚的治安案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调解途径;对于民事纠纷由驻所人民调解员即时开展调解工作;其他的不属管辖范围的纠纷则告知当事人去法院或有关部门解决。

治安方面存在的问题二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特别是通过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多发性犯罪,铲除了一批乡霸、村霸,并大力开展群防群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农村社会治安状况有了进一步好转。但是,从当前刑事犯罪情况看,涉农犯罪、农村人员犯罪仍呈高发态势。笔者通过对广饶县近年来农村基层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进行调研、分析,查找了存在主要问题以及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探索性的提出了治理对策。

一、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盗窃、抢劫等侵财性犯罪是影响农村社会治安的最主要因素。虽然连年来政法部门多次联合进行专项治理和集中打击,并加强了防范措施,但由于盗窃犯罪是一项全国性的治安顽症,致使盗窃案件边打边冒,仍然是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出问题。盗窃犯罪不仅直接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加重了农民负担。抢劫案件也频频发生,有入户抢劫的,也有利用夜色掩护在路口抢劫过往行人的,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不利于农村稳定发展。例如:张某等人连续多次,入户盗窃粮食,严重影响村民正常生活。吴某、燕某等人先后五次抢劫小卖部、废品收购站、农户,造成了村民极大恐慌,严重危害了社会稳定。

2、邻里纠纷普遍存在,包括责任田纠纷、水利纠纷、邻里口角纠纷等。因这些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极易引发农村社会治安问题,甚至是刑事案件。王某与李某因浇地问题产生纠纷,继而大打出手,将李某打成重伤,被依法逮捕。蔡某与黄某因责任田的划界问题发生争吵,最后演变至相互殴打,黄某被打成轻伤。

3、一些村霸、乡霸、市霸、地痞流氓等恶势力,欺压群众,危害一方。有的流氓恶势力演化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他们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群众敢怒而不敢言。王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组织了十几个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乡里,没到麦收、秋收时节,他让村民只能用他们的收割机,要不然就聚集人捣乱,阻碍收割,对外来的收割机以收过路费、保护费为由敲诈勒索,群众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

4、农村青少年犯罪成为影响农村社会治安不可忽视的因素。在农村,部分青少年尤其是留守家庭的青少年思想空虚、是非界限模糊、道德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他们不是将精力放在学习和工作创业上,而是沉迷网络,崇尚暴力,迷恋色情,有些青少年没有得到及时的帮教,以致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李某等人都是初中刚刚毕业,因没有工作,便经常一起泡网吧,后来没有钱上网了,开始从家里拿,慢慢的三人商量去偷,到最后三人竟结伙去抢劫。

二、农村社会治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各类案件的深入分析,以及对每个案件的共性研究和个性对比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群众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一是对犯罪的认识不足。大多数的盗窃犯罪分子是从小偷小摸行为开始的,由于对犯罪的认识不够,只看眼前的物质利益,而实施盗窃行为。二是村民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给犯罪分子创造了机会。由于劳动力的大量外出,村庄“空壳化”和家庭“空巢化”现象较为普遍,留守在家的多为老弱妇幼,这些人受年龄和身体状况的限制,自我防范能力较差。而且,农户中安装防盗门窗的寥寥无几,仅凭一把挂锁很难挡住犯罪分子的黑手。犯罪分子瞄准这个群体,乘虚而入。三是青少年犯罪突出。由于青少年无经济来源,当囊中羞涩,抵挡不住诱惑时,就有可能由内向外,从小偷小摸到公开敲诈抢劫,甚至杀人谋财,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所以盗窃、抢劫等侵财型犯罪在青少年人群中发生的频率非常高。不健康的社会文化,对涉世不深、抗诱惑力不强的青少年的危害是很深的。一些影视中播放的犯罪过程和人物语言的腐朽观点,不健康的书刊杂志、电子游戏中的大量宣扬暴力、色情的东西,强烈刺激着缺乏辨别判断能力,充满好奇、处于发育期青少年的感官,吞噬着他们纯洁的心灵。当青少年产生犯罪动机,在犯罪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就会实施犯罪。

2、群众的思想观念落后,文化水平不高。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风俗问题是产生民事纠纷的主要因素。例如,两家大门的大小不一致,房屋烟囱的高矮问题以及分到新的宅基地就把旧的宅基地不拆或卖掉的问题等等是产生民事纠纷的主要原因;在村委换届选举或村里有重大措施(譬如调地)之前,一些对选举不满的人,烧了被选举人家的大门,毁坏其庄稼。该乡农村地区群众文化素质不高,普法教育不力,法律意识淡薄是发生邻里纠纷的主要原因。受地方法制建设投入财力少、法制宣传形式单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法和自觉维护法律,相当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导致他们一方面在出现问题特别是纠纷时,往往不愿意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稍不如意,便操戈动刀,大打出手,极易导致恶性案件发生。

3、黑恶势力团体在农村普遍存在。一些闲散农民极易结伙,长时间不良交往,就形成有一定势力的村霸、乡霸、地痞流氓等团体,欺压群众,危害一方。甚至有的流氓恶势力演化成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他们敲诈勒索,巧取豪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群众敢怒而不敢言。该乡发生治安案件中,危害人身安全的案件,大多是村霸地痞所为,王某等人是有名的村霸,组织了十几个人横行霸道,无恶不作,为害乡里,没到麦收、秋收时节,他让村民只能用他们的收割机,要不然就聚集人捣乱,阻碍收割,对外来的收割机以收过路费、保护费为由敲诈勒索,群众敢怒不敢言,只能忍气吞声。

4、对农村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一方面公安机关主要把精力、警力放在城市,忽视了对农村警力投放,导致出现部分治安控制薄弱环节。当然,作为农村派出所来讲,经费紧、警力不足,农村派出所普遍存在经费不足,根本无经济能力承办治安管理和查处各类案件的双重繁重任务。另一方面由于一些治安案件不构成犯罪,对村霸、地痞的打击力度也就相对较小,导致故意伤害类治安案件频发。

三、解决农村治安问题的对策

1、以提高农民素质为切入点,坚持统筹兼顾,切实加强普法宣传。探索和丰富不同形式与内容,把法制宣传延伸到乡镇村落,为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减少村民犯罪,化解村民之间的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是在农村积极开展送法下乡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采取定期宣传和不定期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板报等阵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从根本上预防违法和犯罪活动的发生。二是要注意法制宣传的针对性,根据事件发生的季节性、区域性和被袭击的对象的特定性,实行针对性的宣传,使农民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夏收季节应注意群众防火宣传,节日期间应加强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控制。三是要注意法制宣传措施的强制性,对一些经常发生事件的村队要严格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工作要求限期整顿,增强其防范工作的主动性。四是注重对农村青少年的素质培养。高度重视农村青少年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积极做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要重视学校法制课的设置,充分发挥兼职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作用,通过上法制课、设立法律宣传栏等多种形式搞好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普法工作,使他们学法、懂法、守法,懂得尊重和善待生命,懂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违法敏感性,这也是家庭、学校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2、以维护农村稳定为落脚点,严厉打击村霸、地痞等黑恶势力团体,努力营造新农村建设的良好环境。农村恶势力是影响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的主要根源。他们有的逞强好胜、伤害无辜,有的侵占资源、敲诈勒索,有的聚众斗殴、暴力抗法,有的撬门别锁,偷偷摸摸,严重危害了农村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危害着一方百姓。大量司法实践证明,农村恶势力的产生和发展与少数基层组织的松散和基层工作的不得力有关。因此,铲除农村恶势力必须从基层抓起,实行标本兼治。首先,要加大对农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危害一方的恶势力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绝不迁就姑息,以保证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二是加强对基础政权的建设。基层政权组织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观念,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起适应新形势下治安管理工作的新规范、新制度。三是要努力加强治安管理和民事调解工作。基层派出所要广泛收集信息,急人民所急,想人民所想,把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四是要大力加强基层思想工作,把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农村社会治安工作的特点,研究、探索新的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有效方式。

3、以强化检察职能为支撑点,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快速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坚持履行检察职能与服务大局的统一,坚持严格执法与宽严相济的统一,坚持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农村矛盾纠纷坚持早发现,早解决是将危害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密切联系公安、法院等政法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三早”:一是早一点排查,把排查做在前头,通过排查,掌握情况,预防问题,以便于针对性的开展工作;二是早定措施,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下,及早制定具体的控制目标,防范措施和工作责任;三是早排查,通过早发现,及早调解,严加防范,消除隐患,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力求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对排查的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包案、专人包办是预防和妥善解决群众上访、闹事的有效方法。实践证明,只要各级领导实实在在替群众办事,就能达到解决一个问题,稳定一方民心的效果。

⑥ 为何社会上的小偷如此猖狂,农村社会治安问题太严重

一是贫富差距拉大,二是政府治安管理还不够严,三是人们文明素质达不到一定高度。此三种原因造成偷盗猖狂,治安常出问题。这绝不是短时间能解决了的问题。

⑦ 农村社会治安有哪些方面

农村社会治安有以下方面: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综治工作机制并建立长效机制。在现有制度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新规律,进一步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的组织机构、责任义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内容和方法,完善保障措施,使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效运转,保持经常。
(二)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村民维护稳定的积极性,发挥农村人多的优势,搞人防工程,形成人人参与调解纠纷、人人参与治安巡逻、人人参与打击犯罪的局面,构筑起高密度、多层面、立体化的农村治安防范格局。
(三)强化防范措施。借鉴城区治安防范的好做法,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特别是运用科技手段进行治安防范的做法,尽快向农村延伸。在村口和主要街道安装电视监控设备,采取全方位、全时制的监控,提高农村治安防范的水平和时效。
(四)加大农村普法宣传教育力度。经常性组织开展农村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板报、标语、文艺节目等形式,向农民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法律真正送进农村,可借鉴城市社区的思路使“法律进村”,各村都应建起普法宣传专栏,让村民出门就能学到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学校要定期为学生上法制教育课,司法部门要经常深入农村办法律讲座,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答农民遇到的法律问题。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自觉性,促进农村社会平安稳定。

⑧ 毕业论文《农村社会治安防控方法和途径》

你的论文预备往啥方向写,选题老师审阅经过了没,我能够给你一篇现成的。论文构成 结业论文格局应标准,有必要由封面、目录、正文(包含中外文落款、中外文摘要、中外文要害字、正文、参阅文献和称谢)三有些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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