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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厅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14 16:40:00

❶ 安徽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民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114号)规定,省民政厅为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和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工作;拟订优抚相关政策、标准和办法;审核报批烈士称号,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活动;承担省双拥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地军供站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上报并统一发布灾情;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使用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六)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牵头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行政区划管理相关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的有关办法;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承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内重要和跨省市界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有关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措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和协调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标准;指导社会福利事业管理,组织指导社会捐助;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和指导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儿童收养和殡葬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❷ 四川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本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省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拟订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
(十)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❸ 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指导民间组织的登记、年检和执法监察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承办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革命烈士审核、报批、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审批并承担伤亡抚恤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全省退役士兵、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中介工作;指导军供工作。
(五) 拟订全省救灾减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承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管理、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工作;提出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社会救助资金安排建议;参与拟订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相关政策;承担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七)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牵头推进城乡社区建设工作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牵头组织指导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
(八)提出行政区域规划管理的建议;负责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和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担地名管理工作;负责跨市(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批工作。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登记;指导婚姻、殡葬、收养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❹ 请问云南省民政厅的职责是什么

云南省民政厅机构职能
(一)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工作,承担云南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安置政策和计划,指导军供站、军队离退休人员服务的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评估并统一发布灾情,申报、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担云南省减灾委员会有关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的迁移审核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审批。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众权益保障工作;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有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有关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参与拟订在滇国际难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在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二)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❺ 山西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事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优待抚恤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标准化建设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省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
(五)负责全省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和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省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六)拟定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牵头拟定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八)承担全省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工作,承办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指导各地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省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乡级以上边界争议的调整和争议调处。
(十)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十一)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福利彩票公益金。拟定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拟定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拟定婚姻、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办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婚姻登记管理,承办涉外儿童收养登记管理,指导全省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承担各类民政信息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❻ 吉林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吉林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民政工作相关政策和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推进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承担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依法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三)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研究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和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
(五)拟订全省救灾减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拟订全省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七)拟订全省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和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负责省际及全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制定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地名管理工作。
(八)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省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和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拟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政策;承担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全省涉外婚姻登记和涉外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全省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的管理使用;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和监督;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链接 :
http://mzt.jl.gov.cn/

http://ke..com/view/4883486.htm

❼ 陕西省民政厅的部门职责

(一)取消的职能。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建立农村储金会、储粮会并指导开展工作。
(二)划入和增加的职能。
1.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2.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组织干部的表彰工作。
3.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4.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
(三)转变的职能。
将社会福利资金资助项目评审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一)拟订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编制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对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责任。
(三)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的政策办法,承担全省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实施减灾计划,开展减灾合作与交流。
(四)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拟订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五)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全省城乡社区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
(六)负责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省社会慈善、社会捐赠、群众互助等社会扶助活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八)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省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负责全省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及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和补助工作;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残疾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担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分配、监督和管理。
(十四)负责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❽ 广东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民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和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烈士审批、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
(三)负责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省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四)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及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五)负责全省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省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组织编制地名规划,负责地名命名、更名、销名审核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六)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实施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八)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九)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的责任。
(十)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管理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民政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❾ 民政部门工作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国性社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团、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同胞社团、外国人在华社团、国际性社团在华机构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会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办法;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监督地方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中央单位所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拟定革命烈士、因公伤亡人员褒扬办法;审核报批全国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拟定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及实施方案,研究提出有关生活待遇标准;拟定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管理办法和军供站设置规划;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日常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开展国际减灾合作。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审批全国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指导地方社会救济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拟定国内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定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县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排列顺序及简称的审核报批。
(十一)承办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和边境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拟定少数民族语地名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规则;规范全国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国内外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负责省际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三)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设施标准;研究提出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国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券)发展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五)拟定儿童收养管理的方针、政策;指导国内及涉外收养工作。
(十六)拟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针、政策;协调省际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参加与民政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活动;管理民政工作领域的政府、民间组织和国际经援机构的多边、双边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在华国际难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❿ 湖南省民政厅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省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及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省性社团、跨市、州社团和涉外、涉港澳台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管理民政部委托的全国性社团;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负责社团基金会审批和监管;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市、州、县(市、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审批、褒扬革命烈士;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管理;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军供站、退伍军人接待站的建设与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全省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七、负责全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等,管理分配中央下拨的和省级的救助资金;审批全省性社会福利募捐义演等活动;指导社会救济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制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社区建设。
九、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制定并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十、拟定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全省乡镇及其以上行政区划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与邻省行政区域边界的勘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及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一、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等事项,规范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指导市、州、县(市、区)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和管理地名资料档案。
十二、拟定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管理工作;制订全省福利设施的标准,承担省级和涉外、涉港澳台、涉侨福利机构的认定审批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拟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负责社会福利企业的认定审批。
十三、研究提出福利彩票发行规划、发行额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指导、监督全省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
十四、指导和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
十五、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负责涉外收养登记工作,指导省内及涉侨、涉港澳台儿童收养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救助站建设工作;协调流浪乞讨人员中特殊困难救助对象跨省(区、市)和本省内跨市(州)返乡工作。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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