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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责任教育

发布时间: 2020-12-14 05:10:32

Ⅰ 教师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熟悉和遵守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乐教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履行教师聘约,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按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任务。

(四)树立现代教育思想和观念,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理论,积极参加教学研究和教育改革,努力掌握教育规律,改进教学方法,积极运用现代教学手段,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五)刻苦钻研科学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生产实践和科研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和业务水平。

(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提高自身道德情操的修养,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七)全面关心、爱护学生的成长,努力作好教书育人工作,寓德育于教学过程之中,寓爱心于严教之中,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1)职责责任教育扩展阅读:

教师职业要求

以爱岗敬业为荣,以敷衍塞责为耻。

以开拓创新为荣,以因循守旧为耻。

以勤勉博学为荣,以懒惰肤浅为耻。

以关爱学生为荣,以漠视学生为耻。

以廉洁从教为荣,以岗位谋私为耻。

以因材施教为荣,以千篇一律为耻。

以团结协作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仪表端庄为荣,以不修边幅为耻。

以尊重学生为荣,以辱骂学生为耻。

Ⅱ 如何认定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

一、校园伤害事件中的归责原则:
1、十岁以下的未成年回人,学校的责任答是过错推定责任,在发生伤害事件中,学校需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主张免责;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件,主张学校担责的当事人,应举出学校有教育、管理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两个条文相差不大,但适用的归责原则却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Ⅲ 有哪些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哪些情形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

一、学校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1、《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二、学校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3)职责责任教育扩展阅读:

1、事故处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损害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参考资料:网络-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Ⅳ 学校应如何履行义务教育期间的职责

免费提供教育的机会给学生

并在学校职权内履行自己本身理应承担的人身责任和财产责任安全

Ⅳ 如何认识校园伤害事件中教育机构责任

一、校园伤害事件中的归责原则:
1、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学校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在发生伤害事件中,学校需要证明自身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主张免责;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十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发生伤害事件,主张学校担责的当事人,应举出学校有教育、管理过错的证据,如不能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上述两个条文相差不大,但适用的归责原则却不同,前者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后者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3、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教育机构只要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对未成年人受到的侵害没有过错,则无需承担责任,这会促使教育机构尽力履行自己的职责,教育保护好未成年人,减少未成年人被侵害行为发生。但是,教育机构疏于职守,发生未成年人侵权事件,则难免其责。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这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同时平衡了被侵权人利益,是适当的。
二、学校、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可归纳为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1、学校承担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法理基础。
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对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已基本形成共识。该说认为,学校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并兼负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职责。其职责不同于监护人所担负的私法领域内的监督、保护职责,实质上是一种家庭保护之外的社会保护,二者不可替代。学校只有在未尽职责义务从而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该观点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精神吻合。
2、学校应承担的安全注意义务标准。
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高于普通的注意义务。但该种注意义务究竟要到何种程度才算尽责,在实践中并没有明确量化的标准,这也是造成裁判不统一的常见原因。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参照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主要归纳为以下三方面: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达标的教育设施;及时的应急救护措施。
例如,在学校组织活动时,管理或急救方面没有问题,但如果场地设施明显未达标,在拥挤狭小的条件下开展活动性游戏,极易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如果发生事故的,就应当认定学校未尽到其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区分和利益平衡。
学校责任和监护人责任的区分。侵权责任法规定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应将学校理解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替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致害学生的监护人仍须承担首位的赔偿责任,学校只在其教育、管理职责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未成年人利益和学校利益的平衡。在未成年人校园伤害案件中秉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各界共识,但同时亦应合理兼顾校方利益,若过于苛责校方责任,虽表面上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利益,但也会导致学校教育成本和风险大增,势必造成学校为规避风险在教育活动中缩手缩脚,甚至因噎废食,从长远来说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学生素质的提升。故在认定校方责任比例时务必要结合具体案情谨慎斟酌,在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学校的教学积极性。
三、实践中,教育机构常见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教师与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3、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工作人员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或者管理工作的疾病或者道德品质败坏,学校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5、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0、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11、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列举了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将要承担伤害事故责任的过错情形,都属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学校在教育和管理过程中应当加以预见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出现上述情形,则可以据此认为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换言之,本条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学校等教育机构过错判决标准,即过错的客观化,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Ⅵ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你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如何做好自己的责任和职责

格尽职守,尽职尽责,说白了就是干啥说啥卖啥吆喝啥吧!祝愿你桃李李满天下!

Ⅶ 教师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教师在培养人才过程中的实际作用。可归纳为:

(1)传播和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使之延续与发展;

(2)依据教育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特点,通过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智力与体力,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宣传社会思想,发展与创造新的科学文化知识,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4)广泛为社会服务

(7)职责责任教育扩展阅读:

《教师法》第八条对教师义务作了规定,共有六个方面: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Ⅷ 责任护士职责

责任护士的职责
1、住院期间
从病人入院的第一天起,责任护士必须尽快熟悉并且了解自己所管的病人。当责任护士当天休假或者夜班等情况未能与新病人第一次接触的,必须在交接班过程中从当班护士处了解病人的一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疾病名称、有无手术等,并做记录。
与病人进行第一次沟通,要做完整的自我介绍,争取为病人留下好的第一印象(据说第一印象是指见面之后的前7秒钟)。并为病人做好入院宣教,宣教内容大致如下:[1]介绍医院环境:为病人介绍医院环境的目的在于防止病人在生活环境发生改变之后出现心理上及生理上的不适应。为病人介绍医院的大概环境,如食堂、厕所、医护办公室、换药室,为病人介绍住院后常规的时间安排,如吃饭时间、作息时间、查房时间、治疗时间等,使病人逐渐熟悉并适应环境。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介绍医护人员:为病人介绍主管大夫,责任护士以及医生(护士)办公室的电话,告知病人有事情及时与医生(护士)联系。
[3]介绍医院规章制度:如在住院期间要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病房要注意保持安静,医生查房时不可以留陪人(除生活不能自理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留陪人的),请假后放可离开医院等,确保病人在住院期间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4]介绍疾病知识:为病人介绍关于疾病的知识,减轻病人因缺乏信息而造成的对疾病本身、治疗、手术等的恐惧感。
[5]及时做好宣教:例如入院宣教、手术前(后)宣教及健康知识宣教。
作为一名责任护士,需要做到的就是多跑,多讲(多问多答),多看,多微笑。及时将患者的病情反馈给医生,及时化解患者对医务工作中的误解,做好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桥梁。
多跑:即在工作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到病人床前进行多次而简短的交流,了解病人的心理(对医院环境的适应程度、对疾病的了解程度、对医护人员工作的满意程度和现存的问题等),不仅有利于病人的身心恢复,也可以增进护士和病人之间的感情。
多讲:即不管在任何治疗或者护理中作前要多解释,过程中适当的安慰、鼓励病人配合治疗,结束后告知病人注意事项,尽量多重复,加深印象。及时询问并解答病人在住院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多看:主要是指在治疗过程中勤观察病人的反应,输液时要多注意病人的输液情况及有无发生输液反应,病人在输液过程中有无不适等,争取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是要注意:护士进出病房时要稳、轻、静,工作再忙,也不可慌、急,走路脚下带风等,给病人留下不稳重感。
多微笑:平时和病人相处时要和蔼,真诚,有礼貌。与不同年龄阶段的病人交流采取不同的说话方式和讲话语气,要有合适的称呼。如病人年龄较大时,可以适当提高说话的声音,搀扶病人,可以更多的运用非语言交流,手势,面部表情,让病人时刻可以感觉到你在关注着他(她)。缓解病人在入院后遇到的“不被重视的心理感觉及自尊的需要”。适当的夸奖和幽默的表达方式有助于和病人更好的沟通交流。
2、病人离院
当病人离院时,责任护士最好放下手里的工作花几分钟时间来送送病人。仅仅几分钟的时间算不了什么,但是带给病人的也许是另一种心理感受。俗话说“送君千里终有一别”,我们只需要送病人到医院门口,所以在护士陪同病人离开病房到走出医院大门的这个过程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需要告知病人回家后要特别注意的事情,需要再次重复医院的联系电话,并嘱咐病人在遇到不懂的问题时及时打电话询问,还要提醒病人下次复查的时间等等。出于礼貌,目送病人离去后方可离开。这样一来,护士花费的只不过是短短的几分钟时间,而做为病人也许记住的恰恰就是这一“瞬间”。
3、回访工作
医院可以为病人建立健康档案,而责任护士的职责便是在病人出院后做好回访记录。一份好的回访记录可以反映病人就医过程及出院后整个的动态的健康情况,在回访过程中护士可以提醒病人不断完善不健全的身心及社会适应状态,医院则可以为他提供帮助。而作为病人,不管对医院或者他的责任护士都是非常的信任和感激。这种好的印象会不知不觉感染到他身边其他的人

Ⅸ 班主任工作的职责主要有哪些

1.负责营造本班良好的班风,全面提高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
2.负责班规班约的制定和版完善及实施。
3.负责选拔和培养班权级干部,优秀学生推荐。
4.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管理,培养文明健康习惯。
5.组织各类活动和搭建学生表现平台,树立学生自信心,增强成就感。
6.协调解决学生纠纷矛盾,教育转化差生,关心学生困难。
7.负责本班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激发学生学习潜能。
8.负责参与学生教育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为学生做表率。
9.做好自己的工作记录,填好班主任手册,学生信息,档案等。
10.沟通信息,给学生家长反馈学生在校表现,学习情况及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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