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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董事会的职责

发布时间: 2020-12-14 05:00:18

㈠ 董事会对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应履行哪些合规管理职责

商业银行董事会抄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应履行下面的管理职责
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全文(试行)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充分掌握信息,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其具有足够合格的人员和完善的治理程序,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就商业银行有关事务向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咨询。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推动商业银行建立良好、诚信的企业文化和价值准则。

㈡ 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做什么的权利如何

。。。。肥缺,复在民生能制进办公室的一般都是和行领导有某些关系的人,这种人以后升职很快的。
董事会办公室那就更牛了。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做什么就不清楚了,但是底下分支机构的办公室平时就是整理些资料,搞点接待,写写报告等等,说白了,把领导伺候好是办公室人员的第一职责

㈢ 富邦银行的企业管治

董事会为履行其对股东、存户、债权人、雇员及其他股票持有人之义务及责任,董事会负责确保行政管理层有能力以合理及有效的方式经营本银行。
董事会亦负责建立本银行之全盘业务目标并不时批准及审核相应之业务策略及计划(包括年度预算)。董事会亦须确保本银行谨慎营运并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之法例及规例,从而于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及适当时不时建议、批准及审核该等政策、行为守则、指引及系统。
董事会亦须确保本银行于其对公众之交易中遵循高标准诚信准则,并特别留意须遵守法例及法规(例如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等)、防止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资法例、行业标准(例如银行营运守则)及由金管局、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发布之规管性指引。
此外,董事会于其认为有必要及适当时不时定期建立、批准及审核银行之风险管理策略及政策以确认、计算、监控及控制各类银行所面对之风险,其中包括惟不仅限于信贷、营运、市场、声誉及流动资金风险。其亦监察本银行之全盘资产(如物业、股权或债券)投资。
董事会亦确保本银行员工完全理解银行条例第83部分之有关关连借贷之条文并就该等借贷订立政策。
董事会亦专注于有效监察及管理银行之业务,包括授权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或通过向专责委员会委任董事,所有决定及批准须由董事会审核及批准。
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根据获授权之权利及董事会之批准负债日常管理及银行之营运,且不受任何个人董事之干扰。然而,董事总经理及行政总裁可于彼等认为必要时酌情向其他董事或董事会进行咨询及获取指引。
上市规则要求各上市发行人至少设有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必须拥有适当之专业资格,或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董事会共有十位董事,其中三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其中不止一位拥有适当之专业资格,或具备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银行致力实行高水准企业管治,一直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于2001年9月颁布的监管政策手册(CG-1)的其中章节“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企业管治”。本银行亦一直遵守上市规则内附录十四之最佳应用守则。
于2004年11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引入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以替代及强化最佳应用守则。守则由从2005年1月1日或其后开始之会计期间生效。 守则已经审阅,本银行已采取适当步骤以符合其新订要求。 银行就审核委员会之组成已遵守上市规则第3.21条之规定。审核委员会由一名非执行董事及两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共三位成员组成。审核委员会由拥有适当之会计专业资格之独立非执行董事甘礼杰主持。审核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四次会议,且当有需要时可举行额外会议。

㈣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是否有向银行融资的权利

这个没有问题,但条件是在公司章程中要有明确条款授权给该执行董事,因不设董事会,故需要股东授权才可以。

㈤ 银行风险总监是在董事会下的还是管理层

银行信来贷风险管控。主要职责:自
负责主持风控部的全面工作。 负责贯彻落实总行的有关方针、政策、计划、制度规定、工作措施等。
负责分行授信项目审查的管理工作,包括授信审查的制度建设、权限内授信项目的审批、需上报总行审批授信项目的复审及对分行审查员审批权限项目的事后核查,及其他与授信有关的管理工作。
负责分行押品的鉴价管理,包括对入围评估机构资质核查、审核权限内审批项目的押品鉴价及上报总行项目鉴价的合理性审核,以及其他鉴价有关的管理工作。
负责分行放款审查的管理,包括放款审查的制度建设、日常操作管理、事后监督管理、例外事项的审批及其有关的管理工作。
负责授信合同用印的审批。 组织开展与分行授信相关的合规工作,包括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相关制度学习、督促开展合规检查和整改,确保分行授信工作合规有序开展。
负责分行授信及非授信法律文书会签的审批。

㈥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
村镇银行可只设立董事会,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能;也可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
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不设董事会的,应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设行长1名,根据需要设副行长1至3名。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兼任行长。
村镇银行董事会或监督管理部门(岗位)应对行长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备案。行长、副行长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可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与村镇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村镇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村镇银行章程,致使村镇银行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行长、副行长违反法律、法规或超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权范围作出决策,致使村镇银行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不同的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管理水平。
规模较小的村镇银行,可不设专业委员会,并视决策复杂程度和风险高低程度,由相关的专业人员共同研究决策或直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
第三十七条 村镇银行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

㈦ 银行董事长和银行行长 职务上有什么区别

银行董事长 是银行所有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属于银行雇员的范畴,理论是指银行管理层所有权力的来源。
董事长是银行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银行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银行行长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银行行长的最高权力,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董事长可以随时解除任何人的职务,除了董事和监事,因为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雇员,而是银行的主人和仲裁人。

㈧ 银行董事长在组织架构改革动员会上的讲话

一、决策系统
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本招募中购买银行发行的优先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优先股东,购买银行发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普通股东。
花旗银行是典型的集团制银行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和权限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和对各种重大议案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商业银行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权力:确定银行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银行的日常工作,但银行经营的重大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董事会有权任免银行管理人员,选择熟悉银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管理银行;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如执行委员会、贷款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通过其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
二、执行系统
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由总经理(行长)和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领导的各业务部门组成。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总经理(行长)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商业银行还要设置若干个业务、职能部门及部门经理。
三、监督系统
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是董事会或管理层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维护银行资产的完整和资金的有效营运,对银行的管理与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独立的评估。

㈨ 银行为什么有“董事长”主要任务是什么

银行董事长是银行所有股东利益的最高代表,它不属于银行雇员的范畴,理论是指版银行管理层所有权力权的来源。
董事长是银行董事会的领导,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银行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银行行长的权力都来源于他,只有他拥有召开董事会、罢免银行行长的最高权力,但他从来不掌握行政权力。
董事长可以随时解除任何人的职务,除了董事和监事,因为董事和监事不是公司雇员,而是银行的主人和仲裁人。

㈩ 什么是董事会的独立性

也就是有效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

随着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国有银行注入资本金,如何保证所注入资金的保值增值即刻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目前,中央汇金公司向这几家银行派出的董事已经承担起国有金融资产代理人的重要职责。在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相继参股四大银行之后,银行董事会的建设将成为保障各方投资者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

在董事会建设中,董事的专业经验和尽职程度、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明确的职责分工

、严格的董事问责制等都是重要的内容,除此之外,董事会的独立性也不容忽视。董事会的独立性如何,关系到董事会是否能做到不被少数股东或内部人所操纵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各方利益,关系到董事会作出的决策是否公平,进而影响到银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制度的需求:独立性是保持董事会有效性的内在要求

商业银行董事会是多种利益的结合体,董事会成员包括内部经理人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等。《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规定董事会的基本职责包括:确定商业银行的经营发展战略;聘任和解聘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并通过实施监督以确保其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制订商业银行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定期评估并完善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状况,决定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负责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并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体系的完整性、准确性承担最终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代表不同利益主体的董事会在履行以上职责时,内部经理人董事、股权董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之间并不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因为从长远看,股东所取得回报的大小取决于银行利润的多少,而只有银行健康成长,内部经理人的声誉和物质利益也才能得到持久的提升。但不可否认,有时候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也可能受到影响、决策行为可能产生偏颇。

首先,由于董事会组成人员具有多样性,不同董事所代表的利益主体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在就某个具体问题进行决策时,他们首先考虑的是自己所代表的部门的利益。比如:内部经理人董事更乐于维护经理人自身的利益,股权董事倾向于维护大股东利益,独立董事的重要职责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而外部董事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己任。

其次,在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的代理人,同时也是银行经理人的委托人,这种双重身份有可能使其行为产生偏颇。如:当董事会被少数股东所控制时,它必然倾向于维护少数股东(包括国有股东)而不是全体股东利益;大股东可能会不顾银行发展对资金的需求而急于追求短期分红、或以股东关联贷款等方式单方面追求股东利益而损害银行的长远利益;当董事会被内部人控制时,有可能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去维护银行经理人利益等等。

怎样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怎样避免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产生偏颇?人们试图在实践中采取以下方式求得各方利益的相对公平:

监管干预。当董事会的决策有失公允时,银行监管部门出于银行长远发展和安全的考虑,可以采取措施对董事会的短期行为加以限制,如限制分红、限制股东贷款等方式。银行内部监事会也可以对董事会的不当决策提出异议并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表决权设计。如通过累积投票制、信托投票制、重大事项分类表决机制等方式,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构建代表各方利益的董事会。独立的董事会至少可以做到在绝对公平无法实现时,通过谈判能够以某种“对价”方式使利益受损的一方得到补偿。

如何科学地设计董事会的结构,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是我们特别关注的。当发生利益冲突时,独立的董事会能够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种适当的协调机制,尽可能使各方利益得到兼顾。一个独立的董事会要求做到:董事会不为少数股东或内部经理人所控制;各方利益主体在董事会中有自己的代言人;董事会决策要尽可能兼顾股东利益、银行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理论与经验都表明,董事会的独立性是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环节,是银行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而董事会的结构直接关系到其能否独立发挥作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国外大公司中,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如全美100家最大公司的董事会中,外部独立董事与内部董事的比例平均达3:1.2000年道.琼斯30家公司以及标普500强样本公司外部独立董事的平均比例为83%。

制度的缺陷:

董事会独立性不足

在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常常被看作代表公平的力量,首先代表的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利益,因此,大股东的侵权行为应成为独立董事关注的重点,如:大股东利用上市银行配股、增发等方式过度从市场融资,大股东从银行过度分红,大股东从银行过度贷款等等;独立董事还要对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投资等可能影响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主动发表独立意见。

但是,对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职能寄予过高的期望也是不现实的,设立独立董事这一职位的出发点,并不是要追求最好的经营结果,而是要避免“最坏”的情况出现。

目前,由于以下原因,在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出预期的效果。(1)目前,大部分独立董事由大股东提名的做法使独立董事在行权时常常唯大股东马首是瞻,没有“独立”发表意见。据《上海证券报》2004年5月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63%的独立董事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立董事为第一大股东提名,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者高管等实际控制人有分歧的独立意见。(2)由于监管日益严格、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肩负的责任和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与独立董事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相称的是,目前采取的独立董事兼职的做法使他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治理,这已经成为一个普遍的现实问题。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04年12月披露,已经有56名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于不尽职等原因受到处罚,如“郑百文”事件后它的独立董事就因为没有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而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的罚款,“郑百文”独立董事被证监会处以10万元罚款事件对独立董事们震动很大,一时间引发了全国近百名独立董事辞职。

制度的改进:以适当的股权激励董事会

如何增强董事会的独立性,使独立董事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治理?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

·董事会中不超过两个内部董事,其余都是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并且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任命应独立于大股东,也独立于管理层。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没有内部董事,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而且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董事资格相互无交叉。

独立董事协会从具备资格的人员中以差额的方式向公司推荐独立董事,使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真正能够脱离要制约的对象。推荐的独立董事对协会负责,每年由协会对独立董事的表现进行考评,并对表现优异的独立董事予以表彰。当独立董事受到大股东的不公正待遇和刁难时,可由独立董事协会来代表独立董事面对,依法维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降低独立董事的履责风险。

此外,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外部董事不一定是独立董事,可以由政策部门专家、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学者甚至银行的客户、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外部董事可以从专业、宏观政策、社会公共利益等角度参与决策,外部董事的不同背景带给董事会多样化的技能与经验。

·在经济利益上将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与公司分开,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不直接或间接地从公司领取咨询、法律或其他服务费用,由独立董事协会支付独立董事固定薪酬,支付外部董事车马费和参加董事会的津贴。也可由协会来确立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由聘用独立董事的公司支付。

在薪酬支付方式上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助于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参与公司事务的公平性和独立性,不用担心因发表不同意见被公司炒鱿鱼。专注于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

·改变现行将独立董事作为第二职业的状况,将独立董事发展成为一种专职的职业,培养职业化的独立董事。由独立董事协会牵头对候选独立董事实行任职资格考试,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明确独立董事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回避事项,建立事后问责制。例如,英国董事协会正在引入特许董事资格,建立董事准入机制,将来担任董事的人首先要经过培训和考试,并具备董事资格所要求的能力。

给予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股权激励。在董事会的构成中,内部董事和股权董事的利益同银行利益的关系最为密切,相比之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同银行利益的关系就不是那么密切,有必要给予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股权激励以增强他们的尽职程度。根据小约翰.科利等人的研究,在挑选外部董事的时候,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公司对所有权的看法。DonaldHambrick 和 Eric Johnson 的研究表明,在美国主要公司中,有这么一个不断发展的观点,即董事们需要拥有公司的重要产权,这样才能激励他们完全投入进来。绝大多数外部董事持有适当的归其管制的公司股权,这一现象映射出一种未言明的长期持有信念。有能力的董事常常按照财务资源的多少来分配自己的时间,因此只有他们愿意投资到与企业净值(股东产权)相关的领域,否则将意味着他们要将其资源分配到其他地方,然后相应地把他们的时间与精力都投入到了其私人资金所投之处。这种逻辑推理建议所有的董事在当选的时候,应该按要求为公司投入相当数量的资金,而且一位董事的大部分薪酬应以公司股票的形式支付。

制度的局限性:董事会的独立性作用不能过分夸大

董事会的独立性只是保证董事会有效性和银行稳健发展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看到,在董事会中引入绝对多数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可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一个有效的董事会对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利、防止内部经理人滥用权力,对保护银行利益和银行中小股东利益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对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在银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应过分夸大。

首先,董事会的独立性只是董事会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有效银行公司治理的核心,但董事会的独立性只是保证董事会有效性的一个方面,有效的董事会的基本特征包括:独立、专业、尽职、问责等多方面。

其次,董事会的独立性是银行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的基础,可以为银行综合改革的成功提供制度保障,但它不是万能的,并不是银行盈利的法宝。对于一个成功的银行来说,明确的发展战略、良好的治理结构、先进的管理模式和信息系统、业务上具有核心竞争力等都缺一不可。国外的一些研究表明,董事会结构与公司绩效或价值并无关联性。Hermalin 和Weisbach (1991) 及Yermack (1996) 都指出公司经营绩效与外部董事比例无关;Agrawal 和Knoeber (1996) 甚至认为美国公司使用太多的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比例与公司价值无关;而Klein (1998) 的研究则强调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能力,认为内部董事似乎较外部董事更具专业能力,内部董事占投资及财务委员会的席次比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Bhagat 和 Black (1999) 利用长期水平时间测试,重新检验董事会结构与公司经营绩效的关联性,也并未发现董事会结构与公司未来的绩效及股票的报酬有明确关系。虽然 Millestein 和 Macavoy(1998) 的研究中发现,公司治理制度好的公司(包括聘用较高比例的外部董事)平均绩效较高,然而 Huson、Parrino 和 Starks (2001) 的研究显示,在1971年至1994年间,尽管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比例提高,内部人持股比例增加,并强化其他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但公司绩效并未因此提高。

制度的边界:对独立董事协会的权力制衡

在以上保持董事会独立性的方案设计中,独立董事协会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独立董事的选拔、考评和薪酬支付都由独立董事协会负责。任何权力都需要制衡,为保证独立董事协会的权力不被滥用,如何约束对独立董事协会的权力边界?如何保证独立董事协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本文提出以下原则供参考:

有限授权。银行业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协会进行有限授权,授权的内容一旦明确,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对独立董事协会作出的不当决策,商业银行可以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提出异议,并保留诉之法律的权力。

相互牵制。银行业监管部门和独立董事协会就每一项具体决策作出详细的职责分工,在保证决策效率的前提下,在职责的设计上要相互牵制,在决策程序上应当泾渭分明,不能出现交叉,避免非程序性干预。

公开性。独立董事协会对独立董事的选拔、考评、奖惩、薪酬支付方式应做到最大限度地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人才库向社会公开,对独立董事的定期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独立董事协会形成的决议,应尽可能面向公众举行听证会。任职于商业银行的独立董事以差额竞聘方式由独立董事协会初选,并利用分类表决机制由商业银行表决通过正式聘任,确定最长任期;独立董事协会和银行业监管部门应随时接受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的处理情况。

外部监督。鉴于商业银行董事会会成员大部分由独立董事构成,独立董事自身素质高低直接决定了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及其决策的公正程度,为确保独立董事尽职和廉洁,防止独立董事沦为商业银行内部经理人和大股东所利用的工具,在外部监管上可以进行如下制度设计:在银行业监管部门内部设立监督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和廉洁的监察机构;由独立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和独立董事协会的资信评级机构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保证独立董事诚信行为的长期化;由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作为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状况的一部分向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披露。以上措施的实施,将极大地增强独立董事的责任心,并对其行为构成有效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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