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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1 10:25:51

❶  地矿行政制裁

一、概述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对违法行为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法律责任的主要特点:一是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二是由于法律责任是以国家的名义对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惩戒,必须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追究;三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

(1)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做出法律禁止的行为。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有行为人作为或不作为两种。

(2)行为人要有过错。过错是指与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相联系的涉及法律责任的行为,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

(3)要有损害的事实。损害事实是指财产或者人身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而引起损失的客观情况。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应负行政责任的行为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叫作行政制裁。行政制裁分为两类。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制裁。一般包括警告、通报、罚款、没收、吊销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扣留、劳动教养等。

(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施行的制裁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2.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叫作民事制裁。民事制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必须承担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由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5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四)地矿行政制裁的概念

地矿行政制裁是指地矿行政机关对违反地矿行政法律规范的单位或个人所依法实施的惩戒措施。它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首先,实施地矿行政制裁的主体一定是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其次,地矿行政制裁的对象是违反地矿行政法律规范的单位或个人。第三,地矿行政制裁措施是地矿行政机关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它是按照地矿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对违反地矿行政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应负的法律责任所采取的惩处。

(五)地矿行政制裁的种类

地矿行政制裁包括地矿行政处罚和地矿行政处分。

1.地矿行政处罚

地矿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地矿行政机关基于其行政管理职权,对其认为违反地矿行政法律规范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具体分为以下几种: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取消资格、吊销执照等。

2.地矿行政处分

地矿行政处分,是指从事地矿行政管理的国家公务员违反地矿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一种行政纪律责任,是地矿行政机关对从事地矿行政管理的国家公务员故意或过失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二、地矿行政违法行为与处罚的适用

在矿产资源法和配套法规中规定了管理相对人和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范应负的法律责任。本节仅以违反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和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为例,作较详细叙述。

(一)违反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无证勘查的法律责任

(1)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概念。所谓无证勘查行为,是指地质勘查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并登记,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行为。

(2)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实施无证勘查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的后果。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②警告;③罚款。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内容,但可以认为是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地矿行政机关在对无证勘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适用的是责令行为人停止无证勘查违法活动,再根据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决定是否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2.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27条规定了三类违法行为:一是勘查石油、天然气的单位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便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作业的行为。二是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作业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后,不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开采,或提出开采申请但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便擅自进行开采活动的行为。三是进行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的探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试采作业的行为。

对上述三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除了申诫罚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外,还规定有财产罚。此三类违法行为均以非法获取矿产品为目的,在未经行政机关的审批登记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矿产资源开采活动。除予以警告外,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法采出的矿产品,理应予以没收;已经销售的,应当收缴其所得的收入。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对行为人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法规中所指违法所得,是指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作业期间内采出的矿产品,以及由于销售、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理分配矿产品而获得的经济收益。

3.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这里讲的违法行为有两类,一是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勘查许可证;二是冒用勘查许可证。

所谓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勘查许可证,是指除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无制证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冒用名义,非法印刷制做勘查许可证的行为;也包括用涂改、擦消、拼凑等方法,对真实的勘查许可证进行改制的行为。所谓冒用勘查许可证,是指非探矿权人冒用他人的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行为人基本上都是以获取某种利益为动机,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应以财产罚为主,即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变造勘查许可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也同时触犯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因此,除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探矿权人在勘查活动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分为以下几种:

(1)探矿权人不如实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有关资料和情况,或者弄虚作假,或者以各种方式拒绝接受监督检查;

(2)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探矿权人)不将合作勘查合同报原发证机关备案;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矿产调查、区域地球物理调查、区域工程地质、区域环境地质调查和海洋地质调查等地质调查工作;

(3)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完成年度最低勘查投入;

(4)探矿权人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6个月的。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前述行政处罚拒不执行的,勘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勘查许可证。

需要指出的是,吊销勘查许可证是对探矿权人行为能力的剥夺,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制裁措施,将导致勘查单位停产、停业,并在被吊销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因此,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原发证机关决定并实施。

5.不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有以下两种:即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和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登记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权,直接破坏了勘查秩序,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的形式有两种:

(1)申诫罚:责令限期改正。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登记管理机关补办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2)能力罚:吊销勘查许可证。违法行为人对申诫罚拒不执行,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报请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由其吊销勘查许可证。

6.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有关费用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有以下两种: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探矿权使用费的和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价款的违法行为。这两种违法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及国家行政管理权。根据规定应当给予处罚,处罚种类有二:

(1)申诫罚。对探矿权人不按规定和标准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限定一个期限责令探矿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并从应当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费用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能力罚。对申诫罚拒不执行,亦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探矿权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令限期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处罚置之不理,拒不缴纳应缴费用和滞纳金,对这种无视法规直接损害国家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有权报请勘查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二)违反开采登记办法的行政法律责任

1.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的行政法律责任

(1)无证采矿,是指采矿行为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活动的行为;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行为。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的采矿行为,即为越界采矿行为,是指已获得采矿权的主体即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的矿区范围,在自己的矿区范围以外或进入他人合法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其实质是无证采矿。

(2)对这类违法行为除规定责令停止开采外,还规定行政处罚种类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和吊销采矿许可证。罚款的幅度分为三类,一是一般无证采矿和进入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二是越界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三是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越界采矿的,经责令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造成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对于这类违法行为法律还规定了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还可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采矿权人未履行接受监督检查义务的行政法律责任

为了保障登记管理机关监督采矿权人有效地实施职责,督促采矿权人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履行其他义务,而规定了采矿权人未履行接受监督检查义务的法律责任。

如采矿权人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反映的情况与实际不符,则应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到吊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3.破坏、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标的行政法律责任

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其他地面标志是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设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采矿权,维护矿业秩序。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给予责令限期恢复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擅自印制、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政法律责任

所谓擅自印制采矿许可证,是指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印制采矿许可证格式的行为。

所谓伪造采矿许可证,是指无权制作者假造矿产资源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行为。

所谓冒用采矿许可证,是指持他人采矿许可证,假冒采矿权人从事采矿活动或其他影响第三人权益的行为。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行为,损害了地质矿产行政管理信誉,妨碍了采矿权登记管理秩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罚可以并罚。

5.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的法律责任

开采登记办法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是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也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利益的体现。如违反规定不按期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则侵害了矿产资源所有权,妨碍了国家采矿权管理秩序,应由登记管理机关限期缴纳,并处滞纳金;若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采矿权授予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6.违反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或注销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

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和注销登记制度,是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矿产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利用的、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法律措施。如不按规定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直接妨碍了采矿登记管理秩序,应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地矿行政处罚的实施

为了保证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必须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地质矿产部于1993年7月19日颁布第17号令《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制定这部规章的必要性有以下五点:

1.确保矿产资源法规的正确实施

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是以法律权力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为特征的。而法律权力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又是以法律责任的承担为前提的。规范法律责任的实施过程,既可以对不履行义务者进行行政制裁,又可以对依法履行义务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保护,以保证社会经济关系的正常运行,保证矿产资源法规的正确实施,这是制定处罚办法的基本目的之一。

2.促进矿产资源法规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多年来执法实践反映出地质矿产法制很不完善,突出表现为法律规范较抽象,操作性差,法律、法规的适用较原则,行政处罚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等,严重影响了执法效力,制定处罚办法可以促进行政处罚行为法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3.保证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务员依法行政

地矿行政执法工作是以地矿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裁量权,进行行政执法为内容的。在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布后,对行政管理机关是否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责任。由于不能依法行政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日益增多。制定处罚办法,规范对违反法规行为制裁的程序,是保证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

4.加大执法力度,有利于治理整顿矿业秩序

处罚办法的制定为及时地、有效地查处违法行为,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提供了程序上、制度上的保证,也提供了法律依据。

5.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处罚办法要求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有利于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甚至侵权行为的发生,将有效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❷  中国地矿行政管理的改革

行政改革是当代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许多国家都把行政改革作为提高政府效率、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强国力的有力杠杆。在我国,行政(含地矿行政)改革还包含另一层必要性和紧迫性,那就是行政和行政体制改革,必须跟上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适应其要求。

(一)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涵义和目标

1.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涵义

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地矿行政管理效率和效能,使之适应和促进地矿工作的发展,有意识地改革旧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建立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方式的行为。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仅指地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的改革;广义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泛指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为追求行政效率,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行政管理方式和方法、行政管理职能、公务员制度、中央与地方职权划分、行政办公手段以及重大行政管理原则等方面的改革。我们在本节讨论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是广义的改革,但重点放在狭义的改革上。

2.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目标

中共十五届二中全会公报对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是这样概括的:“通过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也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必须达到的目标。这一目标达到的情况,可以从3个方面来检验:

(1)地矿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效能提高情况;

(2)地矿行政管理的依法行政力度增强情况;

(3)地矿行政公务员素质的提高情况。

(二)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指导原则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借鉴国外地矿行政管理的经验,结合我国地矿行政管理的实际,我国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应遵循如下指导原则:

1.适应性原则

行政管理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上层建筑必须与经济基础相适应。党的十四大已明确规定了我国经济基础变革的方向: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前,我国的地矿经济基础也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因此,地矿行政管理体制也应该适应地矿经济基础变革的要求而进行相应的改革。

2.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

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形成的两大弊病,消除这两大弊病,实行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既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又是它必须完成的改革任务。

3.完整统一原则

完整统一原则,是建立或改革行政组织机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指在一个国家和国家的一个地区,只能有一个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这个政府的组织机构可以分层级、分部门,但它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中的任何局部都是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相辅相成。这一原则又通过如下3个统一体现出来:

第一,职能目标统一。各个行政组织机构的职能目标都是政府职能总目标的分目标,分目标要服从总目标。要实行目标归类,同类行政目标要归同一个行政组织来管理,不能“一事两办”或“一事三出”。各个行政组织机构都发挥各自的功能,都为实现国家的总任务和政府的职能总目标服务

第二,机构设置完整统一。首先,政府职能机构的设置要完整配套,功能要完备齐全,凡是地矿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都要有相应的机构来管理。其次,各地矿行政组织之间,要明确隶属、制约关系及上下级关系,形成一个统一完整的权力体系。

第三,领导指挥统一。其含义是指整个地矿行政管理要形成一个由首长统一领导和指挥的垂直系统,对任何一个层级的任何一个行政机构,都不能实行多头领导。需要各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活动,也要形成一个领导指挥核心,要避免出现“政出多门”,多头指挥的现象。

4.依法行政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为此,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加强法制建设列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一项跨世纪的任务。他说:“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党和国家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地矿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一部分,地矿法律法规体系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矿法律法规体系,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同样是地矿事业顺利发展的必然要求。

5.精简高效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把精简、统一、效能确定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并提出如下具体要求:“把综合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地矿行政管理机构改革也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和满足这些要求。

(三)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内容

我国的地矿行政管理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为依据,紧紧围绕改革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在现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继续进行地矿法制建设

进一步健全、完善地矿法律法规体系,提高全民的地矿法律意识,加强地矿法制观念,尚有许多工作要做。在本章第一节之“二”已列举了这方面要做的大量工作。在执法和司法建设方面:首先,要根据完整统一原则改革现行的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体系,为执法统一和行政司法统一奠定组织保证;其次,要坚决清除执法及司法障碍,并逐步消除产生这些障碍的根源;第三,加强执法和司法力度,提高其效率和效能。

2.调整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结构

合理确定和配置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是地矿行政管理改革的首要问题。为此,首先要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监管好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国务院赋予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项职能是否齐全完备;其次,要审查各项职能是否落实、到位,如果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则需要找出原因和提出解决的办法;第三,要研究地矿行政管理部门职能是否转移到行政立法、统筹规划、制定和掌握政策、严格执法、组织协调、信息引导以及检查监督和提供服务上,那些政企不分和政事不分的问题是否解决了。

3.调整地矿行政管理权力结构

合理划分行政管理权限,正确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关系,是行政改革的重点。权力结构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对地矿行政管理来说,首先,要确定分几级进行管理,如何分级;其次,是如何划分各级的管理权限。

(2)合理划分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之间的管理权限。

(3)要正确划分地矿行政管理厅(局)与地勘企事业单位的责权关系,做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为此,要构筑国有资产营运主体,建立出资人制度和法人财产制度,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和企事分体运行,使企业能真正行使各项自主经营管理权。

(四)调整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

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合理设置,是地矿行政管理部门有效行使其职能的组织保证。地矿行政管理组织机构改革应以适应国务院赋予的职能需要为出发点,在合理划分行政层次的基础上,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调整。通过改革,建立起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运转协调、行政高效的地矿行政管理系统。

(五)改革干部人事制度

干部人事制度是制约各项改革发展的重要因素。这项制度改革,包括任用、培训、考核、奖惩、升降、交流、工资福利、退休退职等内容的单项改革。同时,要使改革内容相互配套。当前,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对公务员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六)建立和完善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地矿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发挥。地矿行政管理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执行机制、灵敏的反馈机制、有效的监督机制。同时,要加强地矿行政工作过程中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等管理环节,使之充分发挥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地矿行政体制责权不清,程序烦琐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应按科学管理办法简化行政程序,这也是提高地矿行政运行效率不可忽视的方面。

(七)转变地矿行政管理方式

地矿行政管理方式必须适应地矿经济体制的转变而进行相应的转变。我国地矿经济体制正由集中计划的产品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地矿行政管理方式应进一步做到以间接管理为主,加强宏观调控,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进行管理,由部门管理转向全行业管理。其中,尤其需要着重强调的两项具体管理方式的转变:

其一,转变矿业权管理方式。即由行政主管机关无偿授予,不得转让转变为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矿产资源法、区块登记办法及开采登记办法的规定有偿出让。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依据两权转让办法可以转让各自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为此,要建立、培育矿业权市场,依法规范矿业权人的交易行为,监督管理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还要发展、培育中介组织,进行矿业权评估管理等。

其二,转变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即由产品经济管理方式转变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管理方式。由于矿产勘查生产的认识性质及其产品具有隐蔽性和难以准确把握等特点,矿产勘查报告成为矿产勘查产品的表现形式,矿产资源储量成为其产品的质(品位等)和量的量度。因此,管理矿产勘查产品就表现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的管理。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产勘查投资和风险全部由国家承担,并实行矿山企业无偿使用矿产勘查产品的制度,从而,形成了适应这种体制和制度要求的一整套矿产资源储量、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矿产储量审批、登记、统计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方式。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要通过市场实现,矿产勘查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矿业(含矿产勘查)企业的产品或劳动成果要通过市场实现等。因此,必须改革一整套旧的产品经济管理方式,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商品经济管理方式。这套管理方式的具体内容详见第二章第一节之“五”。

❸  地矿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市场经济国家中的地矿工作,分盈利性与非盈利性两大块,分别有不同的运行机制和行政管理体系。非盈利性地矿工作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地矿工作,如全国系统的地矿调查、评价,基础理论研究,全国和世界地矿信息收集、处理和发布等,均由国家(政府)出资组织实施,执行严格的“项目管理”;盈利性地矿工作是指由各地矿企业进行的以盈利为目的的地矿工作,包括各类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应用性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地质专业技术劳务和咨询服务等。对这类按市场规则运作的盈利性地矿工作,主要实行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的全程监督管理,并辅之以政策导向管理。

一、矿产资源的分类管理

许多国家根据各种类型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以及其地理分布和产出特点不同,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分类管理。

例如,美国将其矿产资源分为陆上和水域矿产两大类五小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陆地矿产划分为:“可发现矿产”(包括铜、铅、锌以外的金属矿产和金刚石、石膏、宝石等非金属矿产),“可租让矿产”(包括油气、铜、铅、锌、硫、磷、钾、地热等重要矿产),“可销售矿产”(包括砂石、粘土等建材矿产),分别执行1872年通用矿产法、1920年矿地租让法和1947年材料法;而水域矿产则划分为美国领域内和领域外两类矿产,分别执行1953年外大陆架土地法和1980年深海固体矿产资源法。

印度尼西亚将矿产划分为“战略矿产”(油气、煤、锡、放射性等7类矿产),“重要矿产”(金、银、铜、铅、锌等34种矿产)和“其他矿产”(石棉、云母、石材等非金属矿产)三大类,实行不同的行政管理。战略矿产基本上只能由国家经营,由矿能部指派的政府机构或国营企业开发,而重要矿产则可由各种企业开发经营,但要经矿能部部长审批,其他矿产的开发活动可由省级政府掌握和管理。

印度政府将矿产分为主要矿产(专控矿产)和次要矿产两大类。前者由国营企业开采;后者向私营企业开放。

矿产资源的分类管理直接涉及到国家(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问题,同时,对提高矿业权管理和宏观调节的效率、促进矿业开发和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等均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二、法治管理

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度对盈利性的矿产勘查、开采工作进行全面管理是当今世界各国发展的总趋势,核心仍是矿业权管理。所谓“矿业权”是一种特许权,是国家依法授予的矿产资源经营权。当今世界多数国家法律均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矿产资源的经营权可与所有权分离,允许私人企业、甚至外国资本经营,这在法律上称之为“特许权”。政府则通过收取权利金(Roy-alty)和实施对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全程监督来实现自己的所有权。

任何企业和个人,在进行矿产勘查和开发之前,都必须向代表国家的地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在得到有关部门审批认可,并取得有关许可证(故又称“许可证制度”)后,才能进行勘查、开发活动。这实质上是一个授权过程。

矿业权的授予,主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分阶段授予”原则(即通常分为非独占的勘查权、独占的勘查权和独占的开发权等3个阶段,前一阶段的矿业权拥有者,在有新的发现后,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申请下一阶段矿业权的优先权);二是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即持证人,既有将矿业权作为自己的资产(财产权)进入市场,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但在矿业权因故转移给他人时,要向有关政府部门登记备案),又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按期缴纳税、费,定期汇交有关资料,保护环境,履行每年最低投入等。

所谓“全程监督管理”,是指从勘查、建矿、开采到关闭,有关开采计划、储量消耗、转让、停产、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情况,都要上报政府地矿主管部门,一些重大行动要报主管部门备案。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政府有权依法进行法律制裁和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其许可证。

在“全程监督管理”中,有一项重要内容就是“矿山环境”的监督管理。矿业是当今世界“最具破坏性”的行业之一,每年产生的废物约为24.5亿吨。因而“矿山环境”不仅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也是政府行政管理重点之一。政府用以加强矿山环境管理的主要手段包括:制订和执行一整套环境政策法规和一系列规章制度及经济调节措施。

矿山环境保护政策包括一般性环境政策、矿产资源政策、专门矿山环境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包括狭义环境法系、狭义资源法系和矿业法系。同时,还注意运用经济手段和市场调节机制,加强矿山环境的管理。例如,实行税收鼓励、财政资助、建立各种基金、征收保证金和污染费、实行排污交易等。其中,最重要且行之有效的做法,是建立和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和“矿地恢复及保证金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是指在矿产开发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查明该矿业项目上马后可能给项目所在地及毗邻地区的环境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应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此项制度在很多国家都已实行。矿业公司在申请采矿租约时必须附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认可后,由政府地矿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矿地恢复及保证金制度,是对矿山开发已产生的破坏和污染进行治理恢复,又称土地复垦和矿山环境恢复。许多国家都要求对土地(环境)产生重要影响的矿业项目需提交恢复计划,报有关政府部门审批,包括恢复的内容、目标、措施、时间表及详细成本等。有些国家(美、加、澳等)根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建立环境恢复的“保证金制度”,即矿山企业按政府有关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在该企业按约履行环境恢复的义务后,及时返还给企业,故又称“履约保证金制度”。

三、政策导向管理

所谓政策导向管理,是指政府地矿主管部门制订、发布和执行一系列非强制性的政策文件,引导各地矿企业进行战略结构调整,以适应社会需求变化,企业本身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到生存和发展。

这类政策文件包括:各种地矿工作的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各种专项政策及综合性产业政策等。这些政策虽然是非强制性的,但对各地矿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经营决策行为,却起着有效的指导作用。因为,有关企业若按政策规定及时调整其工作,那么,该企业就会在法律上(如矿业权申请、登记等)、经济上(如贷款利率和担保、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等)和技术上(如向有关单位索取地矿资料、请求技术帮助、科学咨询等)都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政策建立在大量系统的矿产资源供求形势分析与预测的基础上,故对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新需求、矿产品市场形势以及资源远景和技术进步都有比较切合实际的科学预测。因而,执行这类政策可给企业带来更多的盈利机会。否则,企业就可能使自己的经营活动陷入为难的境地。当然,这类政策也不禁止那些有独特见解和胆略的企业在逆境中另辟蹊径,求得生存和发展。

这套非强制性的政策文件,要真正能发挥有效而正确的导向作用,必须:①要建立在有充分科学依据的基础上,既切合当前实际,又要有科学的预见性,以避免出现重大的政策失误;②要有一系列经济调控措施与之相配套,使执行政策的企业能得到实际利益;③因制定和修改政策必然触及各利益集团的当前或长远利益及利益再分配问题,故做此项工作时,必须在整个国家和各利益集团之间、当前和长远利益上权衡利弊得失。为此,在制定和修改各种地矿政策过程中,必须进行大量调查和艰苦的协调磋商工作,在经过各方面代表反复讨论、统一认识后,才能发布执行。

四、决策咨询系统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地矿行政管理中,一般都拥有一个由各种咨询组织组成的决策咨询系统。这类咨询组织既有官方的,也有半官半民或民间的;既有常设的专门咨询机构,也有临时召集的咨询组织;既有专题性的,也有综合性的。但是,大多能网络各方面的优秀人才,为各种决策部门(包括政府和私人企业)提供科学依据和建议意见。参与政府地矿决策咨询的机构大体有:

(1)政府附设的地矿科研机构,包括国家和各州(省)地质调查所、矿业所(法国)、研究中心(加拿大矿能技术)等;

(2)政府(或准政府)的地矿方面的委员会,如美国科学院全国研究理事会下设的与地矿有关的各种专门委员会,日本的矿业审议会,澳大利亚的地球科学委员会等;

(3)国家科学基金会;

(4)各种地学和矿业方面的学会、协会;

(5)私人咨询公司;

(6)其他组织。

这些咨询组织都组建有自己的行业管理组织:管理咨询协会和工程咨询协会,形成咨询工作制度化,专业类型多元化,组织机构多样化,经营范围国际化,技术手段现代化等特点。政府在实施地矿行政管理的重大举措前,要向这些机构进行咨询,以避免重大的决策失误。如政府在制定各种(专门的和综合性的)地矿政策和法规时,在制定发展规划、重大专项工作计划和科研计划时,甚至在确定不同时期的战略重点和方向时,都要进行决策咨询,而且大多是多渠道、多学科的综合咨询,以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

五、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

二战以后,许多国家鉴于战争中许多天然原料的供应不足乃至中断的教训,加紧了战略资源储备政策的制订和执行。一些国家还为此专门立法,如美国的重要物资储备法等。

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可分为矿产地储备与矿产品储备。矿产地储备是指国家划出一块拥有矿产远景的地域,只能由国家组织矿产勘查工作,而不急于开发,以备急用。如美国的阿拉斯加国家石油储备地,美国海军部已数次委托美国地质调查所进行油气勘探,但若要大规模开发,则必须经过美国国会的讨论通过。其他国家如玻利维亚、墨西哥等也有类似的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地。即使是日本也设有只探不采的矿山。

另外,日本(1976年)、美国(1939年)、英国(1983年)及韩国、德国等都建立有自己的矿产品储备制度。储备目标(总价值或多少天的消耗量)、品种、数量及制度办法均由政府(国会)确定。这种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起到一种对矿产品市场价格的调节作用。

❹  地矿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

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经过长期演化,一直在向科学化、法制化、民主化和现代化的方向推进。具体说有以下几点。

一、加强自然资源的统一管理

自然资源(含矿产、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等)既然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各国政府把自然资源的管理作为自己的核心职能之一,予以高度重视。管理的最高目标是“合理而明智地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使其发挥最大的社会、经济、资源、环境效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由于各种自然资源之间联系密切,所以加强自然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各种资源的统筹规划与综合评价、综合开发与利用的综合管理,就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在国土面积较大、资源比较丰富的工业发达国家,表现尤为突出。例如,美国的内政部,除矿产资源外,土地、水、渔、林、国家公园、生物保护等都由它统一管理。不久前,加拿大也把能源、矿山和资源部改为自然资源部,把森林资源划归该部管理。澳大利亚设立的初级产业和能源部,几乎囊括了所有自然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作为一个转轨的自然资源大国,最近也采用了这一模式。

二、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配合

对地矿工作的发展,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及时而适度地实施一些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措施。市场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有机地配合使用,相辅相成,才能确保地矿工作长期稳定健康地发展。关键是宏观调控的力度要适度、适时。例如,本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爆发环境危机和能源危机后,各国明显加强了国家干预和宏观调控作用。而在90年代冷战结束后,则市场调节的作用又明显加大,地矿工作的市场化、全球化趋势明显。

三、处理好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矿业是典型的污染行业,开发矿业与保护环境是一对各国政府都不能回避的矛盾。鼓励矿业开发,势必损害生态环境,反之亦然。这就要在矿业与环境之间权衡利弊,找出一个适合当前国情的结合点。一般来说,这取决于本国经济发展与工业化水平。目前,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更倾向于抑制国内矿业发展,转嫁环境危机,主张在更大(世界)范围内实行资源优化配置,即依靠从国际市场上进口解决本国经济所需的矿物原料;而发展中国家则不得不以资源、环境为代价,引进资金和技术,加快矿业开发速度,以实现本国经济的尽快起飞。但从整体上说,当今世界各国政府都日益重视环境,特别是矿山环境的治理问题。环境保护已成为地矿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地矿行政管理日益法制化、现代化和民主化

80年代以来,地矿行政管理向法制法、现代化和民主化方向的发展日趋明显。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根据调查,在80年代以来,至少有102个国家(发展中国家75个,经济转轨国家17个,发达国家10个)调整和修改了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的法律法规,这一轮世界范围内的矿业法大调整,从广度上、深度上都是空前的。从内容上说,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如防止矿业权投机性炒卖、简化办事手续等)、推进矿业主体多元化和矿业权市场化、健全矿业财政制度、处理好矿业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强资源的统一立法和综合管理等。

(2)随着科技进步,特别是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在地矿行政管理中广泛采用信息自动化管理技术。无论是各发达国家,还是各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地矿部门都在推广使用电子计算机技术,对地矿行政管理系统进行彻底的技术改造。

(3)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化发展,各国政府地矿机构都明显加强了地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加强社会需求变化的调查研究工作,加大市场调节的力度。同时,还采取有力措施增强本国矿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如简化办事手续、强化信息咨询业、增加矿业法规的明确度和透明度等。

❺  地矿行政管理概念

一、地矿行政管理的涵义和对象

(一)地矿行政管理的涵义

地矿行政管理是行政管理的特殊形式。行政管理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据此演绎,所谓地矿行政管理,是指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即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综合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管理)范围内,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及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管理。通过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体现国家的意志,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质环境,振兴矿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这个界定,它包括地质矿产行政管理(简称“地矿政管理”)和地质环境行政管理(简称“地环政管理”)两大部分。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对象

1.地矿政管理的对象

任何管理都是由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构成的。地矿政管理和地环政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矿政管理的客体是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包括非盈利性地质矿产勘查活动(即公益性和基础性地质矿产调查工作)和盈利性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包括各类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应用性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工作等)。这类活动包含广泛的内容,地矿政管理仅在国务院的授权范围内,对其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详见本书第三篇)进行管理。因此,地矿政管理的对象就是这类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

地矿政管理区别于其他行政管理的特殊性,主要源于其管理对象的特殊性,进而源于其管理自然客体的特殊性,即管理活动的自然客体——地质体(含矿床)的特殊性。

2.地环政管理的对象

地环政管理主要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管理,其客体是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包括非盈利性和盈利性的地质环境勘查、保护、治理活动。地环政管理的对象是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社会公共事务(详见第十四章)。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目标

地矿行政管理工作必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地矿政管理的目标

(1)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因此,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应把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作为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通过设置、界定和授予探矿权、采矿权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国家作为所有者的意志,通过征收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收取矿业权使用费,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

(2)促进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和矿业的发展,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需要。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源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及其开发利用程度,是决定一个国家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的重要因素。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国家要制定必要的矿业政策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和地质信息的需要目标得以实现。

(3)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生态环境。通过贯彻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资源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率”政策,加强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保证地矿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在矿业活动中得到贯彻执行,处理好探与采、采与掘(剥)的关系,达到保障矿产资源科学、合理地勘查、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减少矿产资源的破坏和浪费,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产勘查、开发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促进矿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的目标。

(4)依法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合称)人的合法权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责,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维护和治理整顿矿业秩序,惩治各种非法勘查、开采行为,保障依法设立的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为矿业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5)保障矿业收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公平分配。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制度,使合法的矿业权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入流通领域,从而促进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运用经济手段来处理彼此之间因矿业开发活动而形成的利益关系,保障矿业权人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合法的矿业权。此外,国家凭借自身的权力,对矿山企业征收税、费,参与矿业收益的分配与再分配。

(二)地环政管理的基本目标

地质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采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鼓励人们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作贡献,防治、控制和减轻地质灾害向不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实现保护环境资源,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基本目标。

三、地矿行政管理的地位和作用

(一)地矿行政管理的地位

地矿行政管理的地位取决于它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的地位,最终取决于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

由以上地矿行政管理的基本目标及地矿政管理和地环政管理的基本职能足以说明,地矿行政管理在地矿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国内外的实践经验也充分证明,无论是哪个国家,尤其当该国处于工业化时期,只要地矿行政管理不健全、不到位,就会出现国有矿产资源流失,矿业秩序不正常以至混乱,矿产资源遭受破坏和浪费,矿业环境恶化,地质环境得不到保护,地质灾害向不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地下水资源遭受过度开发和污染等不利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资料的基本源泉,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物质保证。不管科学技术发展到多么高的水平,一切物质生产都不可能“做无米之炊”,而它们的“米”追踪到底绝大多数都出自矿物。据统计,当今95%以上的能源和80%以上的工业原材料来自矿物原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和30%以上的农田用水与饮用水也都取自矿产资源。总之,矿产资源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这一地位在各国的工业化时期表现得尤为明显。因为,工业化以大量消耗矿物燃料和矿物原料为基础。

地质环境与人类的生产和生活有直接和间接的关系。一方面,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要受到地质环境的制约;另一方面,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又对地质环境产生各种影响。地质环境与人类的这种密切关系,充分说明了地质环境在人类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此外,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已进入后工业社会,矿业在国民经济中仅占较小比重的发达国家和因自身矿产资源贫乏而使矿业在国民经济中占很小比重的国家中,地矿行政管理职能依然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职能的内容和承担职能的政府部门不同而已。同样,我国现阶段地矿行政管理职能不仅仍然存在,而且非常繁重,仍需要有一个政府机构来行使这些社会管理职能。国内外的这一现实,也足以说明,地矿行政管理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不可缺少的一项行政管理。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作用

地矿行政管理通过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能,发挥自身的功能,使管理目标得以实现,即意味着自己在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的保护、治理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根据地矿行政管理的涵义、职能和目标判断,它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中起着中枢的作用。这一作用可从两个方面体现。

第一,地矿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它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的组成部分。国务院在国家行政事务中体现国家意志和全民利益,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就体现了中枢作用。

第二,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活动的管理是一种综合性的管理,除了行政管理之外,还有经济管理、科技管理、教育管理、生产管理、企业管理、矿产品和矿业权市场管理等。与其他管理比较,行政管理的层次最高,它对其他管理具有统帅和制约作用。

❻  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立法的一般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行为规范,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据此,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建立、健全地质矿产社会活动领域中的行为规范,充分发挥法律在国家管理地矿工作中的作用,达到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强地质环境的保护和防治,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立法原则,是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始终必须遵守的准则。在我国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一般立法原则由宪法确立,基本政治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原则、民主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等;基本方法原则包括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原则等。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除了必须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外,还有其特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是制定地矿行政管理法规立法体系的基础,反映了立法体系中各项法规的实质,并构成法律体系的各种规范行为的整体结构。

(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我国的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明确了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这一基本规定构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核心,并决定着这些社会关系的基本内容和形式。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意味着除国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成为矿产资源这一自然客体的所有者。这一基本制度的重要法律特征:一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主体即拥有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除国务院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行使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授权有关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能,并接受国家监督。除此以外的任何国家机关不论其地位如何,都不能拥有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权能;二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自然客体包括已探明、正在利用的和尚未探明、利用的矿产资源;三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自然客体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是通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到实现;四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收益权通过向矿产资源使用人征收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方式来体现;五是矿产资源不能成为民事权利流转的客体,如买卖、抵押、出租矿产资源等民事行为,矿产资源的处置权通过国家的规划分配、授予矿产资源使用人勘查、开采的权利来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原则和法律特征,是确立我国地矿法律规范的基础,反映和决定了国家管理的各项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二)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

矿产资源的国家管理是指由国家机关行使的矿产资源国家专有权管理,以及由作为国家主权要素产生的各种职能的活动。国家通过自己的机关行使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能。这些机关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实施旨在对矿产资源勘查、合理开发和保护等国家管理行为。这一原则要求在制定地矿法律规范时,要划分各类、各级国家机关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限范围,以保证国家各类行为科学、正常和有序地运行。在立法方面,要明确划分和确立中央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机构的权限,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及其机构的权限,以避免立法错位或越权立法的产生。在行政方面,要明确各级政府及其有关机构的权限,既坚持国家集中统一管理和权能,又发挥各级政府和管理机关依法监督管理和保护资源的作用。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能和主权权能,并通过建立各项法律制度,实施各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矿产资源国家管理原则在法律规范中将得到更完整的体现,将有效地调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

(三)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的原则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无偿授予申请人的,法律还规定采矿权不得转让、抵押。原有的法律规定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阻碍了矿业经济的发展。所以,1996年国家修改了矿产资源法,明确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并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法规,规定实施这一法律制度的管理原则和程序。实施这一原则,既保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保值和增值,又将促使矿业权人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障投资者和矿业权人的经济利益,达到振兴矿业的目的。

(四)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保护环境相一致的原则

由于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的国情和矿情,国家在立法时十分强调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将其作为指导法规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则。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矿产资源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的要素。开采矿产资源必然导致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恶化,法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防止环境污染,节约用地,把土地复垦和生态环境恢复与防治作为采矿权人的重要义务规定下来。如果矿业权人违反了法律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保护矿业权人的权利,是保障其合理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前提,保护了矿产资源使用权,建立正常的矿业秩序,才能使矿业权人稳定、有效地开采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承担治理环境的义务。贯彻这一立法原则,我国原有的法律力度不够,需要加强立法,如尽快制定地质环境保护、防治的法规,矿山环境保护的法规,还要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❼ 漫谈地矿文化的底蕴和底气

杨伯轩 赵标

(河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郑州 450012)

摘要 本文列举了地矿行业文化的外化特性,从地质工作从业的动因、感恩心理、探索奥秘的欲望、进取精神、行业本色等方面,论述了地矿文化的丰厚底蕴和底气。

关键词 动因 感恩心理 探索欲望 行业特质 丰厚底蕴

“是那山谷的风吹动了我们的红旗,是那狂暴的雨洗刷了我们的帐篷……”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无论是在地质事业大发展时期,还是在勘查找矿的萧条期,一代代地质人吟唱着《勘探队员之歌》,以国家建设和社会需要为己任,成年累月地跋涉在崇山峻岭、荒原大漠,默默奉献在找矿立功和地质服务的战场上,用智慧和赤诚、热血和汗水抒写了一幅幅壮丽的人生画卷,为建设美丽中国勘探资源和提供多样化的地质服务成果,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尊重,也铸就了以“三光荣”传统和“四特别”精神为代表独具特色的地矿文化,丰富了地矿文化的底蕴,成就了地矿文化的底气。

地矿行业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在地矿行业的实践应用,是地矿职工内心共同认可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以及由此产生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品牌效应的综合体现。在社会各职业阶层中,地质工作者的行业文化烙印十分突出:大步流星走路、大嗓门说话、简约化生活,体现的是一种效率和豪放的阳光心态;大锅吃饭、大碗喝酒、大块吃肉,折射的是一种同事间的相互依存和豪爽个性;“天下地矿是一家”代表的是团队精神和行业价值认同;“天当房,地当床,夜幕作蚊帐”,是一种为理想奋斗的乐观和豁达之情;等等。发黄的黑白照片记载着的创业激情,手柄磨得锃亮的地质锤诉说着跋涉历程,见证多个找矿突破的帆布地质包……这些地质文化元素俯拾皆有,信手拈来。凭着这腔豪情、这份执着、这样浪漫,几代地质人背井离乡、抛妻别子、跋山涉水、风餐露宿,用简朴的地质锤、用轰隆隆的钻探声,叩开了一扇扇宝藏之门,300多座矿业城市拔地而起。是什么让他们秉承执着的信念勇往直前,这种浓厚的文化底蕴和底气源自何处?翻开历史的记事本,我们不难找到答案。

——来自为国分忧、科技报国的爱国情愫。地质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基础性、先行性工作,这正是毛泽东同志所说的“一马挡路,万马不能前行”的序列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百业待兴。1956年3月,在新中国经济建设最需要矿产资源的时候,以地质部第一任部长李四光和党组书记何长工为首的地质部高层领导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向科学进军”的号召,顺应时代需要,吹响了全国勘探大会战的集结号。无数年轻的地质工作者,满怀报国之志,急国家建设之所急,意气风发地走进大兴安岭的茫茫林海、攀西高原的崎岖小道,踏上神秘莫测的高山之巅、大漠深处,打响了大庆石油勘探会战、攀枝花钒钛铁矿找矿会战、许昌铁矿会战等一场场找矿攻坚战役。“铁人”王进喜的事迹集中代表了当时无数地质工作者的心境。他在北京开会时,看到首都的汽车因为没有汽油而不得不背着煤气包时,他内疚地掉下了眼泪。当他带领钻井队来到现在的大庆油田时,面对“头上青天一顶,脚下荒原一片”的恶劣环境,喊出了为国家建设“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口号,在没有大型机械的条件下,他们硬是用撬杠,靠人拉肩扛,盆端桶提的方式与时间赛跑,提前组织了钻井生产。“宁可少活二十年,也要拿下大油田”、“把贫油国的帽子丢进太平洋去”、“矿产资源在哪里,我们的脚步就延伸到哪里!”等响亮的誓言是当时地质人报国心切的集中表达,也谱写了一曲曲善打硬仗、敢于胜利的壮丽诗篇,大庆油田、大冶铁矿、栾川钼矿、德兴铜矿,等等,取得的一个个重大找矿突破,有力地支撑了新中国的工业化发展之路,也为新中国的地质工作赢得了地位和荣耀。

——来自国家重视、社会尊重的感恩心理。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初期这三十年时间里,地质工作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实行的是“大一统”计划经济管理模式,要人给人,要钱给钱,要物给物。地质队员是全社会工资标准高、福利保障最好的职业之一,地质工作成为当时令人羡慕的职业,以地质生活为背景的《年青的一代》塑造了新一代知识分子肖继业的形象,是当时许多年轻人的偶像。手拿地质锤和放大镜、肩挎帆布地质包,成为许多年轻人追求的时尚,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部”字样的工作证更是增加了地质人的归属感和行业自豪感。“党和国家这样重视地质工作,我们没有理由不好好干”是那时大多数地质队员的内心独白。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了投资效益下降、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但怀揣着对国家重视的感恩和感激之情,这支“建设时期的游击队”,以无比豪迈的激情,在那个时期累计提交各类矿产地近万处,强有力地支持了共和国的工业体系建设,并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尽管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中期的10多年时间里,整个地质工作陷入低潮。国家对地质勘查的投入几乎“断奶”,地勘队伍陷入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就是在这十分困难的时候,生性顽强又朴实憨厚的地质人没有躺在过去的功劳簿上,也没有完全放弃地质找矿事业,而是艰难地保留了部分地质找矿人才,满心希望地期待着在第二个春天到来时大显身手、再展作为。

——来自崇尚自然、破解奥秘的探索冲动。在地球46亿年的漫长历史中,有着无穷奥秘。人类对地球的认识也有着这样那样的神话故事、猜想、假说。直到有了现代地质学,科学家们把它从古到今划分成太古宙、元古宙、古生代、中生代和新生代5个“地质年代”,不同的地质年代有着不同的特征。但直到今天,地球的绝大部分秘密还没有揭开,人类对承载着自己并赖以生存、似乎熟悉而又十分陌生的家园,总有着“一探究竟”的冲动。地质行业的特质决定了我们是自然和地球奥秘的探求者,正是怀着这种意识和冲动,几代地质人采用了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解译、深层电测、钻探验证等多种手段,试图对地球的认识更近一步,也希望地球能给我们奉献更多的宝藏和惊喜,永远做我们人类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宝库。神秘的雅鲁藏布大峡谷,被视为地质科学研究的“圣地”。那里谷深、林密,相对高差达5000余米;气候多变、环境恶劣。无论悬崖绝壁、雪山冰川,还是原始森林、急流险滩,所有路线都要徒步行进。河南省地质调查院的30多名地质队员经过两年多艰苦奋战,在艰险和生死考验中行程26000余千米,完成1∶20万化探扫面7938平方千米;采集各类样品2102件,取得基本数据63252个。首次获得了大峡谷地区控制密度最大、研究程度最高的基础地质资料,从地球化学角度解读了雅鲁藏布江缝合带和“南迦巴瓦构造结”演化特征及分布位置。这是我国乃至人类历史上首次对大峡谷地区进行的大规模、深层次、网格式、系统性国家级地质科学考察,为大峡谷地区基础地质研究、矿产资源潜力评价和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珍贵的基础资料,成果经专家鉴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由地质队员自己完成的《走进雅鲁藏布大峡谷》摄影画册仍是地勘界的经典之作。

——来自不甘落后、勇创一流的进取精神。现代意义的地质工作是一种“舶来品”。鸦片战争以后有外国人进入中国开展地质调查,也有中国留学生到比利时、德国等学习矿业知识。1913年,章鸿钊、丁文江、翁文灏等创办的北平地质调查所,培养了中国第一批地质人才。在此后战事不断、政局长期动荡的恶劣环境中,凭着对科技救国的信念,原隶属中央地质调查所的地质学家,以常人之躯承受着超常的生存条件,坚守者地质调查找矿的责任,并取得了云南禄丰恐龙、淮南煤矿、云贵地区的磷矿等重大地质成果,更确立了“登山必到峰顶、移步必须步行”和“近路不走走远路、平路不走走山路”的地质调查准则。“搜罗多少箱图籍、整理端绪仔细求”(翁文灏赞丁文江语),正是这些地质前辈们敬业精神的真实写照。新中国成立后,在地质事业大发展时期,更是有数以万计的地质工作者,不畏艰难、勇挑重担,不甘落后,凭借顽强的意志和惊人的毅力,长期奋战在野外一线,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找矿突破,探明储量的矿种达160种,其中20多种矿的探明储量位居世界前列,为我国完善工业体系的建立立下了汗马功劳。地质力学理论、地洼学说、第四纪地质研究等,多项重大地质理论创新成果,大大缩短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地质工作的差距。特别是近10多年来,国家组织实施了新一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危机矿山找矿、青藏专项、新疆“358”等重大地质专项,取得了大批地质找矿突破和理论创新。尤其是,历时10年的“青藏高原地质理论创新与找矿重大突破”项目,获得了全球最全面、最系统的青藏高原基础地质资料,创造性地提出青藏高原地质演化和成矿理论,并得到国际权威的认可,是中国地质工作的里程碑。通过攻克一批重大科学难题,实现了找矿重大突破,对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战略格局,促进青藏地区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功摘得2011年度的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是全国地质工作者的至上荣耀。

——来自志存高远、革故鼎新的行业本色。地质工作贯穿于经济建设的整个活动,服务于经济社会的诸多方面。地质工作在缓解资源约束、维护能源资源安全、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以资源保障为主的传统地质工作正在转变为资源、环境保障并重的多目标、多功能地质工作,地质工作的服务领域不断扩大。近年来,河南省地勘局所属地勘队伍在这方面进行了很好的探索:实施的“地质环境保障工程”,一方面研究中原经济区建设的环境容量问题,加强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地质灾害防治,减少地质环境的破坏和地质灾害发生。另一方面是,对已形成的地质环境问题,如矿山环境、水土污染,进行恢复治理、生态修复。完成了黄淮平原农业地质调查、重点城市浅层地热资源评价和环境地质调查评价、沿黄城市后备地下水水源地普查、地质公园规划建设、矿山环境和地质灾害调查治理等一大批重大项目,积极参与应急抗旱找水打井行动、四川灾后重建工作、高铁客运、南水北调、郑州地铁等大批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多目标地质服务在专业化基础上向社会化、市场化发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的扩大,大大加快了与其他学科的交流和融合,使我们比以往变得更加从容和自信,也给地质文化的进步提供了全面的营养。

行走在高山荒野,探寻于地心深处。回顾新中国成立64年来的地质工作,有青春燃烧的激情岁月,也有刻骨铭心的难忘时光;有找矿庆功酒会上的酩酊大醉,也有萧条时期生活无着的窘迫困境;有同事兄弟间生死相托的手足之情,也有夜深人静时思念妻儿的离别之怨;有找矿立功戴红花的光鲜和荣耀,更有远离铅华心底宁静的坚守和承受……这一切的一切,积淀为厚重的地矿行业文化底蕴,生生不息,薪火相传,激励着一代又一代地质人凝聚精气神,唱响主旋律,为梦想而奋斗,成为我们的精神家园。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地质工作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挑战和问题,我们还会继续坚守“三光荣”和“四特别”的精神高地,义无反顾地开拓进取,不离不弃地求索奋斗,用青春和激情谱写地质工作新的篇章,为实现中国梦创造新的业绩!

参考文献

中国地质学会21世纪中国地质研究分会.2010.中国地质工作发展规律研究[M].北京:地质出版社

张先余等.2013.加强新时期地勘文化建设初探[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1:17~20

朱训主编.2010.中国矿业史[M].北京:地质出版社

❽ 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应予特别关注

王希凯

(国土资源部咨询研究中心,北京,100812)

摘要本文通过列举作者掌握的实例及数据,概要地介绍了我国老矿山存在的严重的地质生态环境问题,阐明实现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具有环境、资源和经济的多重效益,并建议国家利用财政专项的方式实现完成老矿山的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工作,并通过走产业化的道路实现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

关键词地质灾害经济补偿保险

1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十分严重

我国的矿产勘查和开发,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这种贡献怎么说都不过份。但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由于不同时期国内环境的制约,在我们向自然索取的同时,并没有顾及大自然的应有平衡,以至欠了一笔重要的旧账,这就是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治理问题。根据矿协的调查,下列几组数据足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

矿业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是巨大的,我国铁矿山每采出1t铁矿石平均产生0.48t尾矿、1.67t废石,从1949年到2000年间,我国共生产了54亿t铁矿石,按上述比例计算,就产生了26亿t尾矿、94亿t废石。

我国有色矿山每采出1t矿石,平均产生0.92t尾矿和1.25t废石,50年间有色矿山产生的尾矿量累计达21亿t,废石量达25亿t。

我国煤矿开采形成的矸石山有1500多座,矸石积存量达35.6亿t,此外,还向大气和地表排放大量的废气和废水。据估计,每年因开采煤炭而排放到大气中的瓦斯量达9亿~10亿t,洗煤排放的废水达0.9亿t。

燃煤火电产生的煤灰目前年排放量已达到1.07亿t。尽管粉煤灰的利用率已提高到53%,但是多年来未被利用的粉煤灰累计堆存量已达8亿t以上,占地近20万亩。

矿业开发所产生的尾矿不仅影响了环境,而且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原因是我国现有的尾矿库中病库和险库占的比例很大。黑色冶金重点矿山的70多座尾矿库中,有一定问题和问题较多的占30%。有色金属矿山被调查的149座在用尾矿库中,病库、险库和超期库占了48%。化工矿山的18座尾矿库中,病险库和超期库有7座,占41%。黄金(岩金)矿山现有368座尾矿库中,病库、险库和超期库占了44%。

这些病库和险库一旦出了问题,后果是严重的,2000年10月18日,广西南丹县大厂镇尾矿坝垮塌,形成的“泥石流”绵延600余m,上百座民房毁于一旦,死亡15人,失踪100多人。

矿业开发对土地的破坏是严重的。据有关部门1995~1996年对1173家中型以上国有矿山的调查,共占地729971.6ha,其中露天采矿场58152.7ha,排土场33180.9ha,尾矿场37282.4ha,塌陷区84201.4ha,其他517154.2ha。由于采矿引起的土壤侵蚀17063.7ha,土地沙化743.5ha,泥石流460.9ha,崩塌349.5ha,滑坡577.8ha。全国因采煤破坏塌陷的土地约为72万ha。在这72万ha的塌陷地中,有一半以上是耕地,其中绝大多数是良田。

2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具有多种效益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要求,治理老矿山造成的地质生态环境的破坏已是当务之急。事实上这项治理,不仅关系到生态环境,具有重要的环境效益,还有可观的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是一项一举多得的大事。

2.1环境效益

矿山开发直接造成的地质灾害种类繁多,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煤层自燃、煤矸石自燃、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尾矿库溃坝、瓦斯爆炸、矿井突水等。每一次灾害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矿山开发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更是防不胜防,如矿山“三废”造成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污染,土地、植被及大气环境的污染,以及由此引发的生态环境疾病危害极大。因此,治理由于矿山开采所产生的地质生态环境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具有极其重大的环境效益。

2.2资源效益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实行的是一种强化开发国内矿产资源的政策,造成资源的过度消耗。如今,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新时期,国内矿产资源的供给形势显得力不从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对原有矿山的尾矿加以利用,将会产生巨大的资源效益。对此已有很多先例可循,例如白云鄂博铁-铌-稀土矿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矿床,其拥有的稀土储量占世界稀土总储量的80%以上。目前主要回收铁,稀土回收每年不足3万t。因为开采铁矿每年所产生的200万t混合尾矿中,稀土氧化物的含量可达5%~6%,一年排放的尾矿就构成了一个中型的富稀土矿床。尾矿作为一种宝贵的二次资源不仅在于它含有可回收的有用金属或组分,而且尾矿还可以作为许多非金属的材料、建材和陶瓷产品的重要来源,宜春钽铌矿是优质锂云母和长石粉的提供者,年产量达1万~2万t锂云母、8万~10万t长石粉。许多矿山利用尾矿生产免烧砖、彩色地砖、微晶玻璃等等。尾矿还可代替建筑、铺路用砂石或作井下充填料。总之,尾矿作为二次资源有着广泛的用途。

矿山开发形成的尾矿和废石堆积,占用了大量土地,其中有许多土地是良田。这些占用的土地一旦复垦,可以大量增加我国的土地资源,这是极好的资源效益。因为土地相对于矿产资源来说,是无法用进口来替代的,而且是更为稀缺的资源。

2.3经济效益

治理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可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通过治理可减少或避免的地质灾害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这种经济效益表现为负效益的减少。据调查,自1987年以来,在西北地区20处矿区发生的26次泥石流地质灾害中,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的9处,超过1000万元的8处,超过1亿元的2处。这些损失如果通过治理得以避免,其经济效益是相当可观的。

二是通过尾矿、废石和土地的利用而产生的综合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例如,铁矿尾矿的综合利用。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从尾矿中回收的铁精矿已达80万t,产值达1.5亿元,年利润达2656万元。许多有色金属矿山从尾矿中回收了硫铁矿、铜、锡、铅、锌等各种有用组分,个别老矿山在资源枯竭的情况下,甚至主要以尾矿为原料在进行生产。

土地复垦也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以江苏徐州贾汪地区为例,这是一个因采煤而塌陷比较严重的地区,累计塌陷土地达89190亩,目前每年仍以2000亩左右的速度在增长。多年来该区投入资金3540余万元,复垦塌陷地17600亩。在复垦土地上每年新增粮898万kg,产鱼132万kg,养鸡2万余只,提供8万余人生活和工业用水,灌溉4万余亩农田,烧制6亿余块砖,安置了3万余人生活,取得1.6亿元的经济效益。

3财政应列专项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调查

当前存在的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是计划经济体制下遗留的,当时矿山生产既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严重性,也没有在成本中提留治理的费用。当时的核算体制是矿产品收入除生产成本外全部上交财政。这实际上是把当时节省下来的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费用作为财政收入交给了政府。鉴于这种情况,现在对这些老矿山的环境治理费用理所当然的应当由政府拨付专款予以解决,也就是偿还过去的欠账。同时,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公共财政职能来看,这些老矿山环境治理也属公益性事业,它的消费没有排他性,它的受益没有独占性,因此也应当由各级政府的财政经费加以解决。特别应当指出的是当前从地质大调查中挤出一小部分经费搞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是远远不能适应需要的,这也是提出申请财政专项的重要理由。当然,这个专项费用仅限于调查经费,至于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则另当别论。

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调查专项,主要任务是摸清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建议:

首先,界定此调查专项所涵盖的范围。即只对在计划经济时期生产的那些老矿山进行调查;改革、开放后生产的矿山应当本着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自行解决,政府负责监督检查;对正在或今后新建的矿山,则应当在矿产开发设计中就包括生态环境治理的内容,以体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其次,规定调查专项重点要解决的问题。西安地矿所对此提出三大方面、23个指标,可供参考,即资源破坏方面、地质灾害方面和环境污染方面。具体包括:土地压占破坏、矿产资源破坏、水资源破坏、植被资源破坏、地质遗迹破坏、地质景观破坏;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煤层自燃、煤矸石自燃、矿井突水、尾矿库溃坝、瓦斯爆炸;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植被污染、生态环境病等。

第三,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评价或评估。包括问题严重程度的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以省为单元,作出轻重缓急的排序;在解决的技术方法上进行评估,并据此作出可行性论证;在治理效果上进行评估,包括可能产出的环境效益、资源效益、经济效益,并据此指出治理的建议;在产生的责任主体上作出评估,并据此提出解决问题的责任单位。4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要实行产业化

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问题的调查是为了治理,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治理,完全可以走产业化的道路。实际上从事环境治理的企业已经大量存在,并且正处在发展势头当中。所以对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治理,应当纳入这个新兴的产业之中。

(1)要解决资金的来源问题,这也是这个问题多年来得不到解决,而且越染越烈的症结所在。对此应当有一些新的思路。至少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①要明确造成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并沿着责任主体向下追究,一直落实到现存的责任单位,比如当时是中央直属企业造成的,中央财政应当负责;当时是省属企业造成的,省财政应当负责,以此类推。②要明确治理成果的受益主体,如果是环境效益,具有公益性,财政应当出资;如果有资源效益,通过治理,可以产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就要评估具体的投入产出资源收益可以弥补相应支出;如果有经济效益,可以招商引资,用社会资金解决。③要运用多种筹资渠道,财政出资可以有中央财政、地方财政;社会出资可以有个人投资、发行股票、引进外资、银行信贷、社会捐赠等。

(2)要通过市场运作。首先要把老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治理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进入市场,有的是全国性市场,有的是区域性市场。在运作上有的可以招标、拍卖、有的可以协议委托;有的是整体项目的招标、委托,有的是技术劳务工程的招标、委托。其次要建立健全市场运行的规则,包括准入的条件、技术标准、收费标准、工程规范等。还要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有许多工作可以通过中介去完成,减少行政干预。

(3)要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即大力发展直接从事环境治理、资源性生产的企业。这里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

①只有环境效益,没有资源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可以实行技术劳务发包,培植工程技术劳务型企业,通过市场竞争,选择优胜者淘汰失败者。

②既有环境效益,又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但资源和经济效益不足以是有利可图的项目,可以实行定额补贴、税收优惠、货款贴息等优惠政策,通过市场竞争,扶值优势企业。

③对有资源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责任主体要进行专项评估,基本掌握效益状况,对其中有明显级差收益的项目,要通过市场招标拍卖,分享级差收益;对没有级差收益的项目,可以通过行政授权的方式运行,但也要注意市场机制,培植优势企业。

❾  中国地矿行政管理的现状

现状是改革与发展的基础和出发点。在第一章第三节,我们已对中国地矿行政管理进行了历史回顾。这里,所讲的现状是指1982年地矿部成立至今的状况,侧重从地矿行政管理所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取得的成就

自1982年以来,我国地矿行政管理从不健全、不完善到逐步健全、完善,取得了重大成就。主要表现在如下8个方面:

(一)建立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框架

1986年,矿产资源法的公布实施,在立法上填补了我国矿业法律的空白,为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和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提供了前提条件,从而使我国地矿行政管理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1986年至1995年底,国务院发布了地矿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8件,国务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颁布了有关地矿行政管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71件,各省(区、市)颁布了有关地矿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36件。1996年,修改矿产资源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开采登记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3个配套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构成了我国地矿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框架。

(二)建立和完善地矿行政管理机构

通过1988年和1993年的政府机构改革,地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能更加明确。同时,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建设也逐步得到了加强。到目前为止,各省(区、市)地矿厅(局)已经作为地矿行政管理机构进入了省级人民政府序列,全国共有337个市(地)和2179个县(市)建立了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全国共有各级地矿行政管理工作人员43700多人。通过近10年的努力,全国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从而在组织上保证了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促进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自从1986年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组织了多次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全国性执法大检查。1989年,地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联合对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对矿产资源法的检查;1995年,地矿部、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又联合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96年,国务院有关部委又联合对《国务院关于整顿矿业秩序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通知》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这些检查的层次高、范围广、影响深,有力地促进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执行过程中一些疑难问题的解决。

(四)整顿矿业秩序,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自矿产资源法公布实施以来,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共颁发勘查许可证31460个,处理勘查纠纷1487起,减少重复投资3.32亿元。通过对勘查秩序的整顿,全国矿产资源勘查秩序已经实现全面好转。在整顿勘查秩序的同时,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大力整顿采矿秩序,共查处非法采矿案件28500多起。通过对采矿秩序的整顿,使我国国有矿山企业持证率达到了99.13%,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持证率达到了90.13%。目前,尽管部分地区和部分矿种的矿业秩序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混乱,但全国范围内大规模乱采滥挖的混乱局面已不复存在。

(五)实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

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了第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补偿费征收规定”),从而结束了我国矿产资源无偿开采的历史,维护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经济权益。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矿业经济机制的一个重要转变。自从1994年4月1日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全国共计征收入库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达32亿多元。

(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制订了矿山企业的“三率”(即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和考核办法、矿产督察、矿山年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年报等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矿山企业改进采、选工艺,改善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和资源效率。

(七)促进地质勘查行业管理

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赋予的地勘行业管理职能,协助国家计委制定地质矿产勘查规划和计划,制定产业政策(如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组织研究和制定地矿工作改革政策,进行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统计和发布等。

(八)加强地质环境监督管理

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赋予的地质环境监督管理职能,保护地质遗迹和地质保护区等地质环境资源,以及预防和治理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各级地矿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加强对地下水勘查活动的统一管理,积极协助水利主管部门进行取水许可证的复核,对地下水开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了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二、我国地矿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地矿行政管理正朝着更加健全、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法律法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矿产资源法修改后,国务院已经发布实施了《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但是,原已实施的其他配套法规尚需根据新的法律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进行修改。这些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料汇交办法”)和《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等;还需要制定一些新的配套法规,如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审批、矿山环境保护和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法规;还要会同国务院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法规的具体规章、制度,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相应地要进行地方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制定,以保证法律与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中央与地方立法的一致性。

(二)地矿行政管理的组织体制有待健全和理顺

经过10多年的努力,从国务院到县级人民政府基本上建立了地矿行政管理的机构,从组织上保证了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目前存在的问题:一是政企、政事不分,不利于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二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不利于集中统一管理,增加了行政的难度;三是行政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明确,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之间事权划分不清,不利于依法行政,合法行政,也不利于调动各级管理机关的积极性;四是少数市、县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定位不合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五是相当多的市、县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定员超编,人浮于事,有的人员不符合地矿行政执法的资质条件,影响执法形象和高效行政;六是必要的仲裁、法律咨询、评估、监测等中介机构尚未建立或不健全。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政府机构改革中予以解决。

(三)地矿行政管理的政策指导和宏观调控力度不够

地矿行政管理的各项工作涉及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需要政府进行调查研究,政策指导;从事地质勘查和矿产采掘的单位经济效益不好,面临产业结构调整,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的改革,任务艰巨复杂。政府通过政策(如矿产资源政策、矿业产业政策等)引导,加强宏观调控非常必要,但过去在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不够。

(四)执法力度不够

经过10多年努力,地矿行政管理在治理勘查、开采秩序,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方面取得很大成绩,从全局看矿业秩序已经基本好转。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某些矿种,某些地区矿业秩序混乱、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问题仍较突出,各级管理机关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严肃处罚、加强监督等方面力度不够,需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加强。

(五)地质环境管理职能没有全面到位

我国地质环境资源非常丰富,各类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加强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已经刻不容缓。目前,这方面工作起步较晚,立法跟不上,管理制度不健全,部门之间职能不协调,管理力度不够,制约着地质环境管理职能的全面到位。

❿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恢复治理

李小林1吴国禄1马建青2赵吉梅1童金庆1

(1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西宁,810007;2江西九江工程地质勘察院,九江,332000)

摘要本文在阐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生态重建概念及产生条件的基础上,认为开展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恢复治理迫在眉捷,并依青海省砂金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经验,指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步骤是:修复河道、复坑平整、引水淤灌、回填表土、播撒种子、封育围栏。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1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概念

矿山地质环境是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引发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矿山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地质环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是指矿业生产活动中,为保护矿山环境和防治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诸如土壤侵蚀、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地面开裂、沉降、塌陷、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和废渣、废气、废水排放对水体、土壤、空气的污染及野生动植物和自然地质地貌景观的破坏,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灾害所采取的恢复治理工作。矿产资源与矿山地质环境是在地球形成及人类工程活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客观存在的综合体,利用矿产资源,就必须掌握资源形成演化规律,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就必须了解环境演化的自然规律,而这些规律都与地质作用相关。因此,掌握这些规律,首先要掌握地质作用的规律,这就离不开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在调查中,又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并密切关注人类生存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种问题,做到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在调查的基础上探索矿山环境变化因素,正确预报矿山环境质量及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的发生、发展,从而寻求改善环境、治理环境、恢复资源功能的方式方法。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引发生态重建的产生因素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与需求急剧增长,尤其是矿产资源的需求尤为显著。这就势必加大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获取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这种推动作用既给社会经济及人类文明历史进程注入了动力,同时又对全球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使人们不得不发出“救救地球,救救人类”的呼声。众所周知,矿产资源是地质历史时期地质作用的产物,是深藏于地下,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可避免地要占用和破坏大量的土地,并由此造成原有土地或草场等原有地质环境的严重破坏并引发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例如,原有河道及沉积物结构特征改变,平原变成高低不平的尾矿堆或塌陷坑,肥沃的农田或草地变沼泽,粉尘飞扬,废水、废气渗溢,矿区地下水位下降,含水层枯竭,水体消失,井、泉干涸,山体滑坡,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加剧,水土涵养能力急剧降低等。这些环境地质问题主要起因于矿区人为生态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在矿山开发与生产过程中对地表土壤、地形及植被的破坏以及矿区及其邻近一定范围内的生物生存条件的破坏,并减少生物种群量,降低生存环境质量。纵观我省矿区生态环境的破坏因素中,草场的破坏是最直观,也是大量的。据资料,我省各类矿山企业585家,开采业工业总产值35.99亿元,矿产资源开发已成为促进青海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采金修路和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已造成三江源区土地沙化面积6000km2,次生裸地面积2500km2,每年仍以132km2的速度递增,从而严重地破坏了三江源区草原生态系统,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损失,加剧了人地矛盾。此外,矿区产生的大量废气、废水、废弃渣,严重污染了矿区的空气和水系,致使矿区大气和水中的有害物质及悬浮物超标,严重影响了矿区职工和附近民众的身体健康和矿区动植物的正常生长。因此,为了既能有效地利用与开发矿产资源,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又能保护矿区生态环境,满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就成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最重要的任务。

3生态重建对矿山环境地质调查的需求

矿区生态环境破坏中,最直接、最明显的破坏是土地生态系统,所以,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就成为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最重要的目标。因此,土地复垦及生态重建是紧紧围绕破坏或退化的土地这一独特的对象,其核心问题是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的恢复。要完成这一核心问题,势必涉及破坏或退化土地资源本身的研究,即通过调查,分析研究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引起土地破坏或退化的原因、形式、影响因素、破坏或退化机理、破坏程度以及对破坏或退化土地种类,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及其生态系统恢复的可行性,优化复垦方法及恢复和提高复垦土地生产能力技术可能性,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三统一。这就向人类社会提出了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需求。通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摸清矿山基本现状及其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查明已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并初步分析预测其潜在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矿山环境整治及生态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基础资料和依据。

4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现状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

4.1矿山资源储备现状及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青海省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复杂多样,矿产资源十分丰富,系资源型大省。据资料,现已发现各类矿产125种,产地2630余处,其中探明储量的105种,编入《青海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有89种,产地589处。已开采利用的矿种46种,矿区149个,矿山企业585家。矿产资源保有储量潜在价值17.25万亿元,占全国13.6%。在已探明的矿产保有储量中有54种居全国前十位,其中居前三位的23种。此外,石油资源含油面积147km2,储量超过2亿t,天然气地质储量近30亿m3。铁路运营总里程1100km。公路有国道5条,省道23条,数万余公里,形成以西宁市为中心,辐射全省的公路运输网。矿产资源的储备带来了我省上世纪80年代以来矿产资源开发热潮,砂矿开采、铅锌开采、盐矿资源开采、煤碳、石油开采热潮一浪高过一浪,为我省经济发展注入了新机,目前我省矿产资源开采工业总产值达35.99亿元。然而,由于青海省属欠发达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自我投资能力差,发展后劲不足,加之劳动者素质相对偏低,造成矿业开发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

(1)资源开发规模水平低:绝大多数矿山企业规模小,大多数生产能力仅几千吨,未形成规模化经营;

(2)浪费严重:开采回收率普遍较低,如有色金属综合回收率不及50%;

(3)技术水平低:矿产资源中共伴生有益元素多,而生产加工设备技术含量低,导致矿产资源利用程度不高;

(4)地质环境恶化: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不合理的开采和“三废”排放,加剧了环境恶化,引发多种地质灾害,如地表水污染、矿山选冶过程中大量粉尘导致空气污染,乱采滥挖砂金,造成草场退化,生态环境恶化。

上述问题反映了青海省省矿产资源开发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会导致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与日俱增,矿山环境形成日趋严峻。因此,进行矿山环境地质条件,制订科学可行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措施,对矿山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已成为当务之急。

4.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现状及问题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青海省地矿系统主要从事区域地质调查及固体矿产调查工作,直至上世纪70年代中期才开始进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工作。其工作内容主要涉及1∶20万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工作,普查面积约37万km2,占青海国土面积的53%,其余部份精度仅为1∶100万。1∶50万精度工程地质评价面积近30万km2,占省国土面积的40%强。大、中比例尺的环境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供水水文地质勘查工作仅集中在青东地区,近年做过的生态环境地质、水文生态环境地质仅在黄河源区及柴达木盆地北缘带进行,面积仅为省国土面积的15%左右,可以说绝大多数地区仍为环境地质工作空白区。但青海省特有的高原隆升与新构造运动机制以及特殊的地理环境、冰川退缩与水环境变化、湖泊、沼泽、湿地萎缩、荒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因子变化历史与现状均缺乏实际调查资料。而且,在西部大开发的热潮中,为促保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仍在继续加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力度。这种无限制的对矿产资源进行开发,将加重青海省生态环境灾难。而且由于青海省位于我国大江大河源头独特的地理位置,其后果将不可避免地延伸到江河中下游我国经济发达、人口密集的中心地区。因此,为推动青海省矿山环境地质科技水平,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加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及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重建工作,进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势在必行。

4.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最终目标就是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为矿山环境整治、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数据资料。其意义是有利于尽快了解和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便于决策部门尽快制定解决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对策,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有效的管理,遏制矿山地质环境不断恶化的趋势,为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国土整治、恢复和治理遭到破坏的矿山环境提供基础资料,有利于引导矿业开发与矿山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发展,使青海省的矿业开发走向良性发展的轨道,促进青海省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见,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目标就是对灾难性矿区进行土地复垦与生态重建工作,使矿区地质环境生态退化得以遏制,生态功能得到恢复,从而消除因矿业开采引发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潜在危害。

5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实施过程及经验

5.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由来

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及恢复治理工作起步较晚,在国土资源部“争取2004年完成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青海省于2003年12月底在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仅对果洛州班玛县多卡吉卡砂金矿区及玉树州称多县扎朵金矿区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行性调研,并由青海省环境地质勘查局编写两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中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支持下,青海省获取中央财政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支出补助费600.00万元,开创了青海省矿山环境治理示范工程的先河。

5.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法

项目实施目的: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末期群众性开采砂金矿过采区修复河道,覆坑平整,引水淤灌,回填复土、播种草籽、围栏封育、验收交付使用等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工作,恢复草地植被,遏制江河源区矿区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进程,改善当地牧民的生存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起到促进民族团结和当地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示范作用。

项目实施总体目标:通过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实施,恢复示范区草场生态环境,使草场植被盖度达到50%以上,矿区河道基本恢复原状,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有效地推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消除因矿区开采引发环境地质问题的潜在危害,实现矿山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安全效益三统一,推动青海省矿山地质环境生态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方法:依上述两砂金矿区地质环境问题及现状特征,两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步骤如下:

(1)修复河道:整修河道时,新建河道走向、宽度、深度等尽量按原河床进行整修,其横断面、纵坡等应与原河床大致相同。对原地貌改变较大的过采区无法确认原河床时,应根据河性及演变规律与造床作用特点,因势利导,使新河道更趋合理。

(2)复坑平整:用推土机、装载机等大型机械设备将过采区进行回填、整平尾矿砂,整平剥离砂砾石。回填整平必须平顺,以利上层腐植土的覆盖和种草。

(3)引水淤灌:尾矿砂堆推平后先引水淤灌,以便于形成新的地下迳流和尾矿砂的自重压实,保持复土后的土壤湿度,并在砂土表层形成一层淤土。

(4)回填表土:上述工作结束后即可进行覆盖表土,选择富含有机质的砂粘土进行土层回覆工作,土层厚不得小于20cm。

(5)播撒种子:选择适宜高寒气候环境条件生长的长穗披碱草种籽进行消毒侵种后播撒,并进行浅耕操作,确保土层与种籽紧密接触。种子量5~7kg/亩。

(6)围栏封育:用围栏将示范区围封养护。

(7)组织验收:交付牧民使用,依设计要求进行上述工作达到矿区生态恢复重建工作要求后进行,周期一般3年。

6结语

从上世纪80年代“发展是硬道理”到今天的“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道出了青海省乃至整个世界资源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历程,也标志着我党在领导和驾驭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日趋成熟。矿产资源为国家所有,环境属于全人类共有,为了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保障环境不被破坏的前提下,进行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这就是实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生态重建的战略目标。因此,可以说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遵循科学发展观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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