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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治理理论

发布时间: 2020-11-21 09:42:08

❶ 国家治理体系党,政,企,社,民,媒"六位一体什么意思

转载以下资料,仅供参考: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治理”思想首次进入国家高层文件,成为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总方针和行动纲领,意义十分重大。需要指出的是,这一总目标是由“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两部分构成,明确和理顺两者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推进深化改革的逻辑起点。“治理体系”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和基础,“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治理体系”的目的和结果,要想实现真正的治理能力现代化,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一套完整、合法、有效的“国家治理体系”。
一般认为,国家治理体系由经济治理、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社会治理、生态治理五大体系构成,但这种纵向治理体系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各自为政、部门化的思路,无法从根本上建构起系统、整体、协同的治理格局。根据全球“治理”思想精髓、世界发达国家治理实践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视角来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体系”,应该包括五大基本内容。
治理结构体系:“党、政、企、社、民、媒”六位一体。治理结构解决的是“治理主体是谁”“治理主体之间是什么关系”两大问题。首先,要有多元化、负责任的治理主体。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结构应该包括中国共产党(民主党派)、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混合型市场企业(国有、私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跨国企业、本土企业等)、各类社会组织(科技型、公益型、服务型等;全球型、本土型等)、广大人民群众、各类媒体(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六大主体,缺一不可。其次,要有边界清晰、分工合作、平衡互动的多主体和谐关系。其中,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多元化治理主体之间的两大核心关系,关键在于厘清各自的权限边界,把本应该属于市场、社会的职能,完全交给市场和社会处理,政府重点履行好宏观调控、公共服务、维护社会规则等职能。
治理功能体系:动员、组织、监管、服务、配置五大功能。功能体系解决的是“治理体系主要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这一体系主要发挥五大方面的作用:第一,社会动员功能。良好完备的治理体系,能够有效发挥社会动员功能,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党建等各个领域的深化改革中,取得最大的社会共识,凝聚社会合力。第二,社会组织功能。即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可以把个体化、原子化的社会主体(企业、个人等),融入特定类型、特定目的的各类组织体系之中(如党组织、单位组织、社会组织、民众自治组织等),提高国家与社会的组织化程度,谋求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统一。第三,监管功能。即国家治理体系在帮助实现市场和社会不断走向自由、民主、发展的同时,需要一套完备的监督手段,对各类经济主体、政治主体和社会主体实施宏观监控,保持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总体和谐稳定。第四,服务功能。即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最大程度地提供规模化、优质化、多样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多元化物质文化与精神需求,是国家治理体系保持长久运转的基础保障。第五,配置功能。即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应该实现经济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社会服务资源的社会化配置,通过建设科学化的资源配置机制,全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充分挖掘国家发展的活力。
治理制度体系:法制、激励、协作三大基本制度。治理制度体系解决的是“如何保障治理结构有效运转”的问题。建构好治理主体、明确了治理功能后,重点要有一套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保障治理体系的有效运转。制度作为软实力,在某种程度上,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体系的成败。笔者以为,需要确立三大根本性制度体系:首先,法制体系。即在政党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等领域,适时更新和建立成套的法律体系,把所有的政治活动、经济活动、社会活动、文化活动、生态活动,全纳入法律框架体系之下,严格执法,严厉杜绝非法犯罪活动的产生和蔓延。其次,激励制度体系。通过制定科学、有效的激励体系,最大程度地调动所有领域的多元化主体,在合法前提下,激发和释放内在潜能和活力,促进国家各领域主体“从一般走向优秀、从优秀走向卓越”的纵向流动,协同推动个人和国家不断走向进步。再次,协作制度体系。在强调各领域、各条线依法高效运转的同时,强调纵横交叉协作,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要义。为此,大到全球治理、次区域治理,小到主体功能区治理、地方治理、城市治理、特定问题治理等,需要一套完备的国际间、政府间、部门间、公私间的跨界协作制度体系,化解冲突和矛盾,在互动合作中寻求整体利益最大化。
治理方法体系:法律、行政、经济、道德、教育、协商六大方法。治理方法体系解决的是“具体靠什么手段进行治理”的问题。国家治理是一个综合系统,需要多元方法和手段的协同使用。主要包括六大治理手段:第一,法律手段。这是首先需要采用的方法,对违反法律的一切行动,都要依法严厉打击和制止,创建法治型国家。第二,行政手段。作为一个拥有庞大行政体系的大国,在经济、社会等多个领域,适时采取高效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依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三,经济手段。特别是在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更多的要采取财政、税收、货币、价格等符合价值规律的经济手段,引导宏观经济的协调高效发展。第四,道德手段。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是中华五千年总结的有益经验,我们要传承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德治精髓,加强社会公德建设,引导个体加强自我约束,实现社会和谐。第五,教育手段。除了正规的学历和职业教育,更要强调各行各业开展继续教育和民众社会教育,让每个个体与时俱进,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发挥潜能,激发活力。第六,协商手段。按照民主协商的总要求,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领域,建立健全多主体协商机制,疏通利益表达渠道,扩大民主参与,促进社会公平发展。
治理运行体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横向互动三大运行方式。治理运行体系解决的是“治理体系采取何种方式、何种路径运转”的问题。需要三大运作方式:首先,自上而下方式。即通常所说的顶层设计,这是大国治理必须依靠的治理方式,关键在于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坚决贯彻落实有益政策,根除“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对抗性做法,实现政策不走样、不变味。其次,自下而上方式。即通常所说的“摸着石头过河”,诸多领域的改革创新,可依靠地方层面的先行先试,等掌握了规律、积累了经验以后,再向全国推行和推广,降低改革风险与成本。最后,横向互动方式。即通常所说的“学习借鉴”,在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之间通过互动、走访、学习等过程,可以实现协同效应、整合效应、创新效应。

❷ 近代中国国家治理变革的表现

简析近代以来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兼论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

自现代化进程开启以来,人类社会大体经历了三种国家治理模式,即个人中心主义模式、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和社会中心主义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是不同国家在现代化初期阶段的特定环境条件下产生的,其中,个人中心主义模式是第一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采用的模式,国家中心主义模式是部分第二批和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为应对先发展国家的压力和挑战而采取的模式,社会中心主义模式大多是经历了西方列强殖民统治的国家因殖民遗产所形成的模式。这三种模式尽管都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或合理性,但都不是常态社会中应有的或理想的国家治理模式。目前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实际上就是从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向国家、社会和个人协同治理的模式转变。

关键词

国家治理/国家治理模式/个人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社会中心主义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这是中共中央首次在重要文件中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的命题。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命题的含义,在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比如不少人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主要就是强化政府的能力。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能准确地理解《决定》的精神,是一种片面的观点。笔者试图通过对近代以来各国主要治理模式发展趋势的分析,来加深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解。

一、个人中心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先发展国家的国家治理模式

这里所说的国家治理模式主要是对国家①、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的划分依据是国家治理的主体,即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主要依赖的是国家,还是社会,或者是社会中的每个个人。治理是一种运用权力的活动,“国家治理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2]。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反映了权力在这三种主体之间的不同分配状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权力运行所指向的不同目的。分析近代以来各个国家在国家治理模式上的差异,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国家治理模式归纳为三种主要类型,即个人中心主义模式、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和社会中心主义模式。这三种模式大体上都反映了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处的历史阶段、发展环境和目标指向。

所谓个人中心主义模式,指的是在国家治理中尽量把政府的权力限制到最小,尽量让个人自由地在社会中运用自己的权力②,发挥自己的影响力。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即国家除了履行保障安全等极少数职能外,其他一切事务尽量交给社会中的个人自主地去解决。在这种国家治理模式下,市场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诸如教育、卫生、环境、货币等在现在看来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生产,都统统交给市场来解决,政府只是一个“守夜人”。这种国家治理模式的核心是个人,它尊重个人的自主性,鼓励个人自由地运用自己的能力(权力)去实现各自的目的,国家主要依靠法律界定私人领域的边界,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保护私人领域不受侵犯。在经济活动中,虽然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或目的经常发生冲突,并且在这种冲突中个人的目的也未必能够达到,但是这种国家治理模式的倡导者认为,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最终能够实现各种利益的和谐或均衡。这主要是第一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所采用的模式,它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英、法、美等国家为代表。

形成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先行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在知识、技术、管理、生产方式等方面,还没有其他国家更先进的经验可资借鉴,因而这些国家更加需要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以便在各种未知的领域能够有较多的探索和创新。反过来说,也正是因为有了这种自由创新的社会环境,才使得先发展国家能够得到较快的发展。第二,先发展国家在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等方面居于优势地位,不用过多地担心外部挑战给自己带来什么威胁,因而不太依赖国家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应对外部挑战的政治组织,也就是说,它不太依赖一个权力较大的政府。第三,一般来说,第一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大都经历过资产阶级革命,在国家政治结构中资产阶级占据主导地位,而个人中心主义模式最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最容易使少数最有能力的人发财致富,也最能够把财产(资本)的权力发挥到极致,所以这种国家治理模式也最容易得到资产阶级的支持。当然,除此之外,传统和文化的因素也可能对这种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产生一定的作用。

个人中心主义模式对于先发展国家而言,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使资本主义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社会财富得到了较快的增加,使国家在与其他后发展国家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也使得职能很少的政府因没有太重的负担而能较为顺畅地运行。但是,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这一模式也因一系列新因素的出现而显现其不足,这些变化促使采用个人中心主义模式的国家开始强化国家在治理中的作用。第一,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使得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从而使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不断得到提升。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不断加强,使得公共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大,重要性不断得到重视,进而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第三,后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对它们进行挑战,客观上也需要增强先发展国家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这是20世纪初国家干预主义开始流行的重要原因。不过,在实行个人中心主义模式的国家里,这种国家干预的趋势并未发展成国家中心主义模式,而是形成了某种个人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的混合形式。

二、国家中心主义:对个人中心主义模式的反拨

进入20世纪以后,多种因素叠加在一起促使了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兴起,在这些因素中有部分因素是一些国家内部社会变迁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个人中心主义模式造成的结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兴起,看作对个人中心主义的反作用或反拨。

实行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国家一般是第二批和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其中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以德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以苏联和中国为代表③。就这些后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的内部因素来说,其特别主要表现为:现代性因素出现较晚,资本主义经济不发达,资产阶级力量弱小,在先发展国家的冲击下被应急式地拖入到现代化的大潮中或社会急剧变迁之中。这些国家不像第一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那样——完全由资产阶级主导现代化进程,而是由其他阶级主导了现代化进程,其中,在德国、意大利、日本诸国,主导者是居于主宰地位的旧统治阶级中具有现代化倾向者,资产阶级只居于依附或从属地位,而在苏联、中国等国,主导者则是来自社会下层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合。

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形成的外部因素有两个:一是先发展国家给后发展国家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二是个人中心主义模式的负示范效应。先发展国家的冲击主要表现为,第一批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的经济发展给后发展国家带来的示范效应和发展经济的压力,这种示范效应和压力使得后发展国家产生了追赶先发展国家的需求。先发展国家的挑战对于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来说,主要表现为前者抢占了绝大部分殖民地,垄断了殖民地的贸易,限制了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生存空间。这使得这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发展不得不强化国家权力,运用政治动员的力量,与先发展国家进行争夺殖民地的战争。对于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来说,先发展国家的挑战主要来自第一批和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的殖民掠夺和帝国主义侵略,以及这些国家的经济优势对本国产业的限制。因此,为了反抗殖民掠夺或帝国主义侵略,同时也为了保护和扶持弱小的民族工业,这些国家最有可能的选择是强化政治权力的作用,重视社会资源的集中使用,而不是主要依赖个人的力量。另外,对于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来说,第一批和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的资本主义弊端起了消极的或负面的示范作用:它们为了侵略其他国家而发动的世界大战给整个世界带来的深重的灾难,它们奉行的生存竞争、优胜劣汰原则在国内造成的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等等,都激发了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探索不同于先发展国家现代化道路的热情。

内外因素的结合使得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国家采取了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并使得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大多采取了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当然,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有较大的差异,一些国家也采取了其他带有某种复合性的国家治理模式。“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共同特点是把国家(广义的政府)的权力扩大到最大,把社会团体和每个人的权力压缩到最小。这种国家治理模式虽然也重视民众的政治作用,个人也不像传统社会中的臣民那样在政治上完全被边缘化、完全处于消极地位④,但他们都是被国家权力动员起来参与政治并为国家的某种目标服务的,因而在本质上仍处于被动和依附于国家权力的地位。在这里,国家权力是共同体得以正常运转唯一的或主要的驱动力,它主要依赖行政命令而不是依赖法律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掌控着几乎所有社会资源来实现国家的某种目的。在这种国家治理模式的典型形式中,国家的职能几乎无所不包,它不仅代替市场去组织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而且代替个人为其安排日常生活的大部分内容。

当然,社会性质的差异也使两种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目标和手段存在一些根本差异,一些西方学者把它们混为一谈,显然是错误的。其中,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常与某种狭隘自私的民族主义甚或种族主义目标相联系,为此经常不择手段地运用暴力、侵略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它实际上继承了个人中心主义的某种行为逻辑,奉行的都是丛林法则,只不过它把这种法则放大到了国家层面和极端地步。与此不同,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常与美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目标相联系,虽然现实中人们因对这些理想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而导致了众多失误,但它不会像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那样用侵略的手段来达到这种目的。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和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一样,并不是一种常态的国家治理模式,它们都是现代化初期阶段不同起步时序的国家为应对特定情景而采取的国家治理模式。或强或弱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是后发展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能够在现代化初期阶段较成功地应对各种严峻挑战的重要条件,它在动员社会资源,反抗先发展国家的控制、侵略以及在不利条件下发展本国经济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其中,采用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国家,因过分地依赖暴力以及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灾难而被摧毁,而采用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国家,则因忽视市场、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自发作用而在进一步发展中陷入困境,并被迫进行了改革。目前,无论是个人中心主义模式,还是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其典型形式都基本不复存在,作为两个极端,它们都因自身固有的缺陷而不得不进行调整,并开始重视曾经被自己忽视了的那些方面。

三、社会中心主义: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的国家治理模式

实际上,在后发展的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中,能够建立起强国家(政府)来实施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只是少数,其中的多数国家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无法建立起能对社会有效控制和治理的强国家,而是形成了采用社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弱国家,并因此而延缓了现代化的进程,甚至发展成为所谓的“失败国家”。这里的社会中心主义指的是,在国家治理中国家(state)的作用非常弱小,各种强人或强势集团在社会运转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并使得社会控制成为碎片化状态。这种国家治理模式就是米格代尔所说的“强社会与弱国家”模式⑤。在这里,虽然存在着中央政府,但“许多国家的领导者们发现他们的政治前途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强人们通过其社会控制所能提供的社会稳定;强人们有直接和民众接触的渠道,并能以各种特殊目的动员民众”[3]147。这种依赖使得中央政府处于软弱地位,缺乏足够的权威去充分动员社会资源,并且任何重要政策的制定都需要与各种强人和强势集团讨价还价和妥协退让,结果使中央政府无法制定和推行有利于整体利益的重大法令和政策,国家的法律也难以替代通行于各种集团中的特殊行为规则,因而这些特殊规则就成为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也就比较低下。这种情况正如亨廷顿所说的那样,“这些国家缺乏很多东西。它们委实苦于缺乏食品、文化、教育、财富、收入、健康水准和生产效率。不过,这些问题已被认识,也已被着手去解决。然而,在这些短缺的深层和背后,还存在着一种更为严重的短缺,即缺乏政治上的共同体和有效能的、有权威的、合法的政府”[4]2。

社会中心主义模式和个人中心主义模式既有某些共同之处,又有一些根本差异。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国家的权力都受到较多的约束,因而权力都比较小,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也都比较少,国家在治理中不居于核心地位。它们的不同之处主要有:第一,在社会中心主义模式中,国家权力受到的约束主要来自社会中的强人或强势集团;在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中,国家权力主要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当然这些规则也是由社会中众多处于强势地位的人共同制定的。第二,在社会中心主义模式中,因而法治秩序没有真正建立,所以社会控制是碎片化的;在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中,因而法治秩序已经建立,所以社会控制是相对统一的,国家权力相对于社会中心主义模式而言,也较为集中和有力。第三,在社会中心主义模式中,由于法制保障较弱,使得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程度较低,个人对强人的依附性较强;而在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中,由于有较强的法制保障,使得个人拥有较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第四,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一般出现在最早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它在很大程度上适应和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社会中心主义模式一般出现在第三批或第四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并且这些国家多经历过殖民主义的统治,所以这种弱国家的状况使得它不容易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内外挑战,并因此造成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对缓慢。

社会中心主义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西方列强的殖民统治和政治霸权带来的后果。米格代尔在《强社会与弱国家》一书中对此有较为详细的分析。他分析了西方列强影响第三世界国家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方式的三种政治霸权形式:第一种形式也是影响最大的形式就是殖民统治,殖民者能极大地影响本土人物在扩张的世界市场造成巨变之际,重构社会控制的能力;第二种形式是对别国内部事务的直接干涉,包括谁来统治、财富如何花费、何种组织能够存在等等;第三种形式也是强度最低的霸权类型,即设定重要的结构性要素,但不干涉他国内部统治的具体细节⑥。这三种不同形式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社会控制方式造成了不同的影响,但总的来说,西方列强在大部分国家造成了碎片化的社会控制形式。除了出于抵制某种敌对势力(如共产主义等)的需要之外,西方列强在其统治的殖民地和受其控制的第三世界国家,一般都不寻求集中的社会控制形式。

米格代尔在分析殖民地官员为何不寻求集中社会控制的原因时,指出了如下几个原因:对廉价而有效的社会控制的急切需求,对赋予任何一个本土领袖以潜在的极具威胁的社会控制垄断权的担心,殖民者由于自身权力的脆弱而对本土领导者的严重依赖,宗主国对战略安全的考虑,殖民地地方官员对自身利益的考量等等⑦。实际上,从逻辑上讲,弱化国家的作用,使社会控制碎片化,是西方列强实现对其他国家控制的最有利的策略。所以,米格代尔指出,“在多数情况下,殖民政策在亚洲和非洲都导致了碎片化的社会控制的重新建立”,而“社会控制的碎片化——社会中规则制定的多元化——极大地限制了独立后国家能力的增长”⑧。

本来,从后发展中国家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内在需要来说,要想有效地应对各种严峻挑战,较快地推进现代化建设,就要像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所说的那样,需要一个有效能、有权威的强政府(强国家),但不幸的是,多数国家的这种内在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都被西方列强的霸权统治扼杀了。如果说国家中心主义模式主要是应对先发展国家的挑战和冲击,反抗它们的侵略和压迫的结果,那么社会中心主义模式则主要是先发展国家的殖民统治和霸权压迫的产物。这三种国家治理模式的关联,实际上说明了现代化进程的世界性、梯度性、关联性和多样性,同时也说明,这三种国家治理模式都是现代化初期阶段或者说都是社会转型阶段特定国家在特定环境中的特殊产物,它们尽管都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或合理性,但都不是常态社会中应有的或理想的国家治理模式。

四、当前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

上述三种典型的国家治理模式是对国家治理形式的一种简单的一般性的概括,忽略了国家治理形式中各种丰富的变异形式和复合形式。虽然这种过于简单的类型学分析失之肤浅,但它对于我们认识当今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还是能够有所帮助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国家治理模式,不是单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它一般是人的选择和客观情势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客观情势是更为重要的因素。新中国建立后形成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是在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半封建半殖民地状况导致经济落后、民不聊生的大背景下,中华民族为救亡图存、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不得不建立的一种国家治理模式。它既是为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封、官三座大山而不得不进行暴力革命的产物,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为在帝国主义的包围下捍卫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经济上追赶发达国家而不得不集中动员有限社会资源的产物⑨。通过采用国家中心主义模式,新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现代工业基础得以建立,在国际上成功地抵抗了帝国主义对周边国家的侵略及其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并走上了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避免了第三世界一些国家陷入依附性发展的困境,为新中国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然,由于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存在误区,这种国家治理模式固有的弊端在进一步发展中就日益显露出来了。

中国的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走出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误区,探索新的国家治理模式的过程。这种新的国家治理模式不是简单地放弃国家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使三者在国家治理中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国家的工业经济基础基本奠定、国民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已有较大提升、国际环境也相对缓和的情况下,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的权力来动员社会资源的必要性已经减弱,此时,如果还是过分地依赖国家的作用,社会的活力就会受到抑制。反过来说,我们也不能简单地、片面地依赖社会组织或个人。因为没有充分发展的独立、自主和具有责任意识的公民,以及没有足够控制力的国家,社会组织就常常会成为一些强人操纵民众、抗衡国家以牟取私利的工具,并使得社会控制碎片化。同样,如果仅仅依赖独立、自主的公民,而没有众多适应公民不同需要的社会组织,公民就只是一些个体孤独、无序互动、人际疏离的“原子”,公民对公共物品的众多需要就不能得到满足。当这种情况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促使人们向国家提出日益增多的要求,让国家承担日益繁重的满足公民需要的公共职能。如此持续下去,会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官僚机构日益膨胀,最终导致政府僵化甚或破产。这正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从19世纪到20世纪70年代所经历的历程。20世纪末期,西方社会出现的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思潮,以及公共管理理论中出现的治理理论,都是针对西方国家治理中摇摆于个人和国家两极之间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而提出的调整要求。所以,一个常态的或成熟的现代社会应是国家、社会和个人都能够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一定作用的社会。当然,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取决于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

对于后发展中国家来说,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只能在现代化起步的阶段才能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在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中,如果不能及时转变国家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人自发自主的能动作用,就难以较快地、持续地推进现代化的进程。所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是简单地强调提高政府能力(虽然这在当前条件下也是十分必要的),而是全面地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这方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有许多论述。比如《决定》强调:“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同时还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1]。要“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1]。

另外,在要求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的同时,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作用。《决定》还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1]。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改革,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必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家的治理能力也必将会有极大的提升。

实际上,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国家是否集中尽量多的权力并非完全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国家集中的权力越多意味着它承担的职能也越多。没有足够的权力去履行好一些必要的职能(如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等规则),国家的能力肯定是弱小的,但承担过多的不必要的职能恰恰会弱化国家的能力。弗朗西斯·福山就曾主张把“国家活动的范围和国家权力的强度区别开来,前者主要指政府所承担的各种职能和追求的目标,后者指国家制定并实施政策和执法的能力,特别是干净的、透明的执法能力——现在通常指国家能力或制度能力”[5]7。在他看来,国家能力的大小比国家职能范围的宽窄更为重要,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是国家职能范围比较宽、国家能力比较弱的国家,而发达国家则一般是国家职能范围比较窄、国家能力比较强的国家[4]5-21。其实,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把国家(治理)能力和政府(治理)能力加以区别。政府能力是政府运用权力达到既定目标的能力,而国家能力则是包括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各种主体运用不同的权力所产生的协同力量,这种协同力量越大,意味着国家的(治理)能力就越强。我们常说的综合国力,实际上指的就是这种协同力量。

由此可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任务,是中国国家治理模式从国家中心主义向模式国家、社会和个人协同治理模式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能否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同时,合理地向社会和个人分散权力,使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都能够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积极的、协同的作用,将是国家治理能力能否得到有效提升的关键。这一任务完成之日,就是中国进入成熟的现代社会之时。

❸ 善治对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性

□杨杰

法律应当对扶弱救困行为有保护性的规定,使“善”这一传统美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发扬光大。
针对社会上出现的一些道德滑坡事件,中国适时提出了包括友善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时期,重新认识和提升“善”这一传统美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对提高政府公信力,唤醒人们内心道德良知、建设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善,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理论层面的,体现为济贫扶弱的伦理道德要求或被人们所公认并共同遵守和实现的普遍价值;其二是实践层面的,表现为以民为本、关注体恤民情等治国方式或与人为善的行为方式。要让善治成为社会治理的新常态,需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
创新善政体制。从根本上讲,社会治理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幸福,让人民生活得有尊严。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维持社会稳定,适应社会思潮多元化带来的新情况新挑战,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在协调处理公民、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关系时,加强有利于善政实施的社会管理:一是在行政执法手段上多采用符合比例原则的行政行为,即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二是在行政立法行为上创新民意表达机制,给予公民更多的利益表达权;三是在行政监督上要在现有基础上创新内部行政监督方式,建立财产和“三公”消费等公示制度,完善行政问责制;四是在政绩考核上要创新,符合科学发展观,让民意有更多的决策权;五是要创新监督方式,使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国办公益机构的行为有充分的监督权;六是要建立更人性化的矛盾调处机制,创新行政侵权的公民权利救济方式等。
依法扬善。首先,法律不能对扶弱救困行为有过强的技术性“苛求”。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扶弱救困时必须要面对有关部门对科学搀扶跌倒老人等所提出的相关技术干预措施。从科学的角度上讲,强调扶弱救困的技术性要求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尤其是对患有脑血栓、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老年人,在跌倒的紧急情况下,科学的处置方式是在专业医务人员的指导下才能施助,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但这些专业的技术要求不可能要求每个助人者都具备,更何况对专业技术人员而言也不一定都能做到“门清”。所以,对扶弱救困行为有过多的技术性“苛求”,可能会使施救人的爱心受到“抑制”。其次,法律应当对扶弱救困行为有保护性的规定。救助处于跌倒、落水、被撞倒等困境的人,谁也不能保证在救助过程中无意外发生,一旦发生意外,救助人就可能有承担责任的风险。因此,为鼓励救助行为,法律对此应当有保护性规定:只要没引起大的不可原谅的不当后果,就不应当让救助人承担法律责任,即使后果稍微过大,也应当在法律上尽量免责,除非引起的不当后果比较严重。此外,一旦被救助人及其相关亲属对救助人有反诬行为的,法律应当有相应的制裁性措施。
规范好民间公益行为。较之于国办公益事业出现的信任危机,民间公益项目确实赢得了信任并且得到了有效发展,并为国办公益事业发展提供了样板。然而,在法治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任何事物的发展如果缺失了制度的“关怀”,都难以长久。正如民间公益项目“免费午餐”发起人邓飞所希望的:只有政府的给力,才会助推民间公益项目的发展。为此,政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有所作为。首先,建章立制。政府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民间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保障民间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在规章制度的规范下,民间公益事业才能做到依法管捐和行捐,程序透明。所谓依法管捐,就是对于来自社会各方的捐赠,要依法进行管理,严禁挪作他用或有其他不当处理行为;所谓依法行捐,就是在对受捐对象进行捐赠时,要严格审查受捐对象的身份、所处困难等个人情况,避免乱捐。对捐赠的过程,要有法定的透明机制,让捐款人、受捐人和公众对捐赠过程一目了然。其次,设立行业协会。对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国家可以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发挥中间力量的作用去管理和规范民间公益事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一方面有利于节省社会成本,打造有限政府,提升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的专业化作用,避免政府过多介入影响民间公益事业的正常发展。最后,适度监管。政府对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除做好制度建设和行业协会的设置外,还要强化对民间公益事业和行业协会遵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民间公益事业发展涉及的侵权事件或引发的社会矛盾,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控和化解;对民间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政府要给予相应奖励;对民间公益事业和行业协会有关人员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政府有关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等。
惩恶扬善。对那些确有困难需要社会帮助的人,党政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进行广泛宣传,让有能力的人对其进行对口支援或帮助,但对那些好吃懒作、利用人们的同情心骗取钱财的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另外,对那些社会爱心人士,政府有关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使其给社会带来更多的正能量,使传统善的美德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真正发扬光大。
(作者系济南市委党校政法教部教师)

❹ 多中心治理模式和协同治理一样吗

这个问题很复杂,因为治理这个词的具体含义本身就很模糊。从主体来看,治理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政府内部各部门间展开合作,另一种则是政府与非政府的组织、个人展开合作。

多中心治理应该属于后者,多中心治理是一系列平等的主体,如政府、私企、非营利组织等,他们在治理中地位平等。

协同治理则比较混乱,在具体定义、内涵这些方面,学界对此都没有形成共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仅从西方学界来看,有说joined-up governance的,有说joint-up governance的,还有说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的,有的人将其主体分为公共部门、私企、公民个体等,也有人仅将其主体限为公共部门(政府、公共企业、非营利组织)但其实都是指不同主体展开合作,所以协同治理也属于后者,但其主体间地位并不一定是平等的,可能是政府主导。

❺ 刘波的学术及科研成果

1. 刘波、王力立、姚引良,整体性治理与网络治理的比较研究,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5期
2. 刘波、王莉、王华光,网络治理运行稳定性与关系质量研究,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6期
3. 刘波、彭瑾、盖小静、王力立、常爽,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土地流转实践的调研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1期
4. 刘波、彭瑾、康俊俊,共性技术研发服务的政府购买机制初探,中国软科学,2011年12月,(2011年第八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同时收录)
5. 刘波、王力立、彭瑾,社会工程研究与网络治理的理论探讨,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1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01,公共行政,2011年第5期全文转载)
6. 刘波、王少军、王华光,地方政府网络治理稳定性影响因素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1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D01,公共行政,2011年第6期全文转载)
7. 刘波、崔鹏鹏,公共服务外包决策的影响因素研究,公共管理学报,2010年第2期
8. 刘波、崔鹏鹏,省级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评价,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4期
9. 刘波,基于网络治理的高等教育运作机制研究,中国软科学,2009年11月,(2009年第七届中国软科学学术年会同时收录)
10. 刘波,彭瑾,王华光,对高等教育产品定义的逻辑与修订,长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期
11. 姚引良、刘波、郭雪松、王少军,地方政府网络治理形成与运行机制博弈仿真分析,中国软科学,2012年第1期
12. 姚引良、刘波、汪应洛,网络治理理论在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实践中的运用及其对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人文杂志,2010年第1期
13. 姚引良、刘波、汪应洛,网络治理:地方政府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可行选择,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0年第1期
14. 姚引良、刘波、王少军、祖晓飞、汪应洛,地方政府网络治理多主体合作效果影响因素研究,中国软科学,2010年第1期
15. 姚引良、刘波、汪应洛,地方政府网络治理与和谐社会构建的理论探讨,中国行政管理,2009年第11期
16. 彭瑾、刘波、王力立、盖小静,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民专业合作社调研分析,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2期
17. 刘波、孙林岩,基于Petri Net 的需求流动网组建模型及其稳定性分析,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08年9月,Vol.38:82-88
18. Sun LY, Liu B(write), Wu XT. Demand Flow Network, IEE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Commerce Technology for Dynamic E-Business, SEP 13-15, 2004, 353-356(EI检索:051088.72564;ISTP检索)
19. 刘波、孙林岩,从供应链到需求流动网,工业工程,2007年4月
20. 刘波、戴辉、孙林岩, 行为经济学对传统经济学假设的修正和发展,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No.3(Sum No.69)Vol.24,2004年9月
21. 刘波、孙林岩,交易费用理论对需求流动网的分析与解释,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科版)[J] ,No.4(Sum No.74)Vol.25,2005年12月
22. 戴辉、刘波、孙林岩, 多目标模糊动态选拔机制的应用研究. 工业工程与管理, 2004, Vol.9(No.4): p31-34
23. 宫俊涛、刘波、孙林岩,网络分析法(ANP)及其在供应商选择中的应用,工业工程2007年4月
24. 戴辉、刘波,证券市场变革将呈五大趋势,经济日报[N],2004-03-31(5版)
25. Liu Bo, Sun Linyan. The cultivating of engineering human resource based on AMT.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lant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2003,Volume 8 Number2,June
26. 刘波、孙林岩,灵捷制造下的物流集成化管理,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第29卷,第2期,p288-291
27. 孙林岩、刘波(执笔),适应先进制造技术的工程教育改革,中国机械工程,2001,vol.12,no.1,p66-69
28. 刘波、孙林岩,企业家人力资源分析及其开发与利用,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vol.20, no.3, p29-32
29. 刘波、王莉、姚引良,地方政府网络治理网络价值影响因素实证研究,working paper
30. 刘波、王少军、姚引良,地方政府网络治理形成路径影响因素实证研究,working paper
31. 刘波、王莉、姚引良,地方政府网络治理发起的理论与实证研究,working paper
32. 刘波、崔鹏鹏,公共服务外包效果影响因素实证研究,working paper
33. 刘波、王宇,地方政府网络治理网络风险实证研究,working paper
34. 刘波、常爽、彭瑾,公共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研究,working paper
35. 刘波、王力立、姚引良,地方政府网络治理协同行为实证研究,working paper
36. 刘波、王莉、彭瑾,基于质性研究的地方政府网络治理概念内涵及价值探析,working paper
37. 刘波、彭瑾、崔鹏鹏,公共服务外包概念界定与比较研究,working paper

❻ 如何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

强调“国家治理”而非“国家统治”,强调“社会治理”而非“社会管理”,不是简单的词语变化,而是思想观念的变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一种全新的政治理念,表明我们党对社会政治发展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重要创新,也是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转向执政党的重要理论标志.从实践上说,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势必要求对国家的行政制度、决策制度、司法制度、预算制度、监督制度等进行突破性的改革.
从理论上说,治理的概念不同于统治的概念,从统治走向治理,是人类政治发展的普遍趋势.“多一些治理,少一些统治”是21世纪世界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从政治学理论看,统治与治理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区别.其一,权力主体不同,统治的主体是单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国家公共权力;治理的主体则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还包括企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等.其二,权力的性质不同,统治是强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强制的,但更多是协商的.其三,权力的来源不同,统治的来源就是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治理的来源除了法律外,还包括各种非国家强制的契约.其四,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统治的权力运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权力运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两者作用所及的范围不同,统治所及的范围以政府权力所及领域为边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围则以公共领域为边界,后者比前者要宽广得多.
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治理是一种偏重于工具性的政治行为.无论在哪一种社会政治体制下,无论哪个阶级行使统治,谁上台执政,都希望有更高的行政效率,更低的行政成本,更好的公共服务,更多的公民支持.换言之,都希望自己执政的国家有良好的治理.治理改革是政治改革的重要内容,治理体制也是政治体制的重要内容.但是,归根到底,治理是实现一定社会政治目标的手段,相对于国家的统治体制而言,治理体制更多体现工具理性.
国家治理体系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它包括规范行政行为、市场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三个最重要的次级体系.更进一步说,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体系,分别包括国家的行政体制、经济体制和社会体制.有效的国家治理涉及三个基本问题:谁治理、如何治理、治理得怎样.这三个问题实际上也就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三大要素,即治理主体、治理机制和治理效果.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协调、动态和整体的制度运行系统.
国家治理的理想状态,就是善治.善治不同于传统的政治理想“善政”或“仁政”,善政是对政府治理的要求,即要求一个好的政府.善治则是对整个社会的要求,不仅要有好的政府治理,还要有好的社会治理.简单地说,善治就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是国家与社会处于最佳状态,是政府与公民对社会政治事务的协同治理.作为政府与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善治需要政府与公民的共同努力,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公民在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将变得日益重要.然而,在所有权力主体中,任何其他权力主体均不足以与政府相提并论.政府对人类实现善治仍然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善政是通向善治的关键;欲达到善治,首先必须实现善政.
要实现善治的理想目标,就必须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治理体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是社会政治经济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它本身也是政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现代化,至少有以下五个标准.首先是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它要求政府治理、企业治理和社会治理有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公共秩序;其二是民主化,即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都必须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所有公共政策要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其三是法治,即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其四是效率,即国家治理体系应当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益;其五是协调,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有机的制度系统,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从政府治理到社会治理,各种制度安排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相互协调,密不可分.其中,民主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本质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所在.所以,政治学家通常也将现代国家治理称为民主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说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其实指的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和制度执行能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有机整体,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与增强国家的治理能力,是同一政治过程中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有了良好的国家治理体系,才能提高国家的治理能力;反之,只有提高国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国家治理体系的效能.不过,影响国家治理能力除了制度因素外,还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即治理主体的素质,既包括官员的素质,也包括普通公民的素质.仅以官员的素质来看,纵使有最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如果官员素质低劣,国家的治理能力必定不强,社会也不可能有理想的善治.提高官员的素质,要对官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但更重要的是要有一套民主的选拔机制,将优秀的公民遴选出来,授予他们权力,并且以制度对官员的权力进行制约.
必然要求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它是对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现代化建设成功经验的理论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对我国在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各种严峻挑战的主动回应.
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迁,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的奇迹.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的成就,一个基本的原因就是,我们不仅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了深刻变革,也对政治体制进行了重大变革.我国的改革开放过程,是一个包括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和文化生活在内的整体性社会变迁过程.但是,中国的政治改革不是许多西方学者理解的那种政治体制改革,这种改革不涉及基本政治框架的变动.如果按照多党竞争、全民普选、三权分立的标准来看,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政治确实没有什么变化.然而,如果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看,那么就会发现中国的政治生活在过去35年中也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例如,在依法治国、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社会治理、公共服务、政府问责、政治透明、行政效率、政府审批、地方分权和社会组织发展等方面,我们都可以看到巨大的变化.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的成功,或者说,中国能够在社会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保持经济的长期发展,首先得益于中国治理改革的成功.
经过35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进入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社会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已经形成,各种利益冲突日益明显.这就意味着我们在国家治理体制和能力方面,正面临诸多新的严峻挑战.仅以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为例,我们就可以发现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包括选举、协商、决策、监督等基本民主治理制度还不健全,公共权力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公民参与的渠道还不畅通,公共利益部门化现象相当严重,官员的腐败和特权屡见不鲜,政府的公共服务还相当不足,动态稳定的机制尚未完全确立,政治透明程度相对较低,行政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社会自治的程度相当低,主要公共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还不够协调,等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说明我们现存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还相对落后,跟不上社会现代化的步伐,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需求.如果不采取突破性的改革举措解决国家治理中存在的紧迫问题,那么我们目前的局部性治理危机有可能转变为全面的统治危机和执政危机.化解治理危机的根本途径,就是以巨大的政治勇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必要举措
如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中全会《决定》就是总的指导思想、全面改革的路线图和重大的战略部署.我在这里特别想强调以下六点必要举措.
第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冲破不合时宜的旧观念的束缚.解放思想,是一个民族保持其理论思维的先进性和激发其精神活力的生生不息的源泉,只有解放思想,才可能冲破传统和教条的束缚,提出新的观点和见解.治理体制的改革属于政治改革的范畴,比起其他改革更具有政治敏感性,更容易使人们畏首畏尾,解放思想尤其重要.“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 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永无止境”不仅指时间的维度,也包括空间的维度.从时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是一个无限的过程;从空间上说,解放思想和改革开放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特别是治理领域.判断一种新的思想、观念、制度和政策,首先应当看它是否有利于国家的富强民主、人民的自由幸福、社会的公平正义,看它是否有利于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强国.只要有利于“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的新观念和新实践,都值得重视和探索.反之,凡是束缚社会政治进步的体制机制都应当破除.
第二,加强顶层设计,从战略上谋划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正如《决定》指出的,我们既要摸着石头过河,在实践中探索;又要加强顶层设计,加强宏观指导.国家的治理体系是一个制度系统,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领域,必须从总体上考虑和规划各个领域的改革方案,从中央宏观层面加强对治理体制改革的领导和指导.碎片化、短期行为、政出多门以及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是我国现行治理体制和公共政策的致命弱点,它们严重削弱了国家的治理能力.鉴于这样一种现实情况,顶层的制度设计和宏观指导,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尤其重要.应当加强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战略研究,按照《决定》的总体目标,分阶段制定国家治理体制改革的路线图和任务表.一方面,要站在国家和民族根本利益的高度,超越部门和地区利益,进行全局性的统筹规划,挣脱既得利益的束缚.另一方面,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草率从事,应当广泛讨论,从长计议,避免短期行为.
第三,总结地方治理改革创新经验,及时将优秀的地方治理创新做法上升为国家制度.改革开放35年来,我们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可贵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然而,许多好的治理改革因为没有上升为国家制度而被中止,或者仅在小范围内实施.应当系统地总结各级政府的治理改革经验,及时将成熟的改革创新政策上升为法规制度,从制度上解决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改革创新的动力问题.从根本上说,国家治理体制改革创新的动力源自经济发展、政治进步、人民需要和全球化冲击,但其直接动力则是压力、激励和制度,其中制度是长久性的动力所在.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无论其效果多好,多么受到群众的拥护,如果最终不用制度的形式得以固定和推广,那么,这种创新最后都难以为继,难免“人走政息”,成为短期行为.
第四,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学习借鉴国外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好经验.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改革创新,是一种世界性的趋势,各国在这方面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也有不少深刻的教训,我们应当借鉴、汲取.我们从来主张要学习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当然包括政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方面的许多进步和成就,其实也得益于向外国的先进经验学习.例如,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听证制度”、公共服务中的“一站式服务”、责任政府建设的“政府问责”制度、司法实践中的“律师制度”、政务公开中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式治理”等,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从西方发达国家引入的.我们应当具有当年邓小平同志引入市场经济那样的胸怀和胆识,站在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的高度,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社会活力为目标,认清世界发展潮流,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用人类政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五,坚决破除阻碍社会进步的体制机制,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治理体制.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最重要的还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和人的现代化.影响国家的治理水平和效益有两个基本因素,即治理者的素质和治理的制度,这两者都不可或缺.但比较而言,制度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制度可以改造人的素质,可以制约治理者的滥权和失职.因此,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即制度的破与立.一方面,要像三中全会《决定》所说的那样,“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决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现存的不少治理体制机制不尽合理,有些违背了政治学的公理,有些则严重损害了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例如,至今仍有一些机构只有权力而几乎不承担责任,政出多门、职责不清、职能错位等现象大量存在.另一方面,要根据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健全和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制度.例如,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根本的和基本的政治制度.然而,这两者都远远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在于许多重要的制度机制或者仍然缺失,或者极不完善.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重要的原因也在于相关执行制度的缺失.
第六,破除官本位观念,消除官本主义流毒.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官本位观念和官本位现象是影响治理者素质的重要因素.官本主义是长期支配我国传统社会的政治文化和政治体制,其实质是官员的权力本位,它与建立在公民权利本位之上的现代政治文明和现代国家治理是格格不入的,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背道而驰的.改革开放35年后,我国的民主法治取得了重大进步,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日益深入人心.但不可否认,“有权就有一切”的官本主义流毒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在一些领域和地方,官本位现象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把“破除官本位观念”列为改革的重要任务,可谓切中要害.一方面,我们要对广大公民特别是各级党政官员进行民主、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破除权力崇拜,牢固树立公民权利至上的观念;另一方面,要依靠制度来遏制官本位现象,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将官员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同时,用制度来构筑保障公民权利的长城.
《决定》指出,“到二〇二〇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换言之,要在二〇二〇年初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在七年内要完成这一任务,其艰巨性可想而知.实现这项艰巨的战略任务,不仅需要坚定的决心、坚强的领导和果断的措施,同样也需要宽广的胸怀、高度的智慧和正确的道路.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必须超越任何组织和群体的局部利益,而以中华民族和全体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着眼点;不仅要集中全党的智慧,而且要集中全国人民的智慧;不仅要有政治精英的参与,也要有普通民众的参与;不仅要依靠党组织强大的政治动员能力,更要严格遵循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和科学执政的基本方略.
总而言之,只有沿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反过来,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进程,不仅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❼ 运用行政组织的相关理论分析我国当前进行大部制改革的原因

2008年3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终于浮出水面。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15个,新组建部委5个,减少正部级机构4个。2008年的大部制改革成为中国人政治生活中的热点议题,也成为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里程碑。那么,如何认识大部制的内涵?怎样审视大部制改革?大部制改革究竟为我们带来了什么?它又如何影响着普通百姓的生活?这一连串的问题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思考。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大明确指出了未来5年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大部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一环。所谓大部制,就是在政府的部门设置中,将那些职能相近、业务范围雷同的事项相对集中,由一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政府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从而达到提高行政效率和降低行政成本的目的。大部制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
从国内来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成果丰硕。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日益完善。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客观上要求政府退出微观经济领域,转换其“全能型”、“管制型”角色。因为,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只有顺利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才能要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而大部制正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而进行的有益尝试。纵观我国政府的历次机构改革,都未在操作层面上尝试过大部制实践,自然没有现成的路子可循。因此,如何确保大部制改革的成功及其高效运转,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实践难点。
相比之下,西方发达国家的大部制做法倒是值得我们借鉴。
在西方世界,英国是最早开始尝试大部制改革的国家。英国政府早在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探索将一些职能相近的部门先后进行合并、重组。在60年代其先后组建合并了三个主要的大部(卫生和社会保障部、外交和联邦事务部及国防部);70年代,贸易工业部和环境事务部这两个大部又应运而生。后来由于职能演化及能源危机,能源部从贸易工业部脱离。几年后,国家因面临公共财政危机、行政效率低下等困境,贸易工业部、环境事务部不得不被拆分。而到了1983年,英国政府又把贸易部和工业部重新整合在一起。美国出于国防安全考虑,9.11事件后成立了特大型的国土安全部,该部包括了12个机构和17万名工作人员。而瑞典当局则集劳工保护、贸易运输、工业发展规划等多项职责集贸易工业部于一身。
由此看来,大部制改革不仅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全世界公共管理领域不断推进的制度式变革。
此外,推行大部制改革也是克服行政组织机构弊端的必然选择。
众所周知,理论界熟知的理性官僚制是各国行政机关所秉持的重要理念。而如何克服官僚制设计层面的固有缺陷,则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者彼得斯曾经指出,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轨国家“在追求政府部门最大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重视建立一个可被预测的,属于全民的,正直的韦伯式的官僚政府。”帕金森定律揭示,行政职能部门有一种自我膨胀的内在倾向,不断的增长机构和人员是它的生存本能。公共选择学派则认为,官僚制行政部门膨胀动机遵循这样的公式,即“部门自身规模越大=预算越多=权力越大”。他们指出,政府官员的眼里,追求的是效用函数的最大化,其中包括选票、薪金、所在机构的规模、荣誉、额外所得、权力和地位等。近年来各国接连曝光的某些贪腐大案,就是官僚体制下权力寻租、滥用的集中体现。
同时,也可以从系统论的角度分析大部制。我们知道,系统是一个由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的诸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系统的发展取决于各要素的作用及相互之间的协调匹配。系统论的方法要求我们立足整体、统观全局,着重从系统与要素、结构与功能、系统与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中综合地考察对象,从而达到功能优化。政府机构本身也是一个自组织、自适应的有机系统,只有保证政府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协调和匹配,才能发挥政府自身的自组织、自适应功能,进而实现系统的协同效应。作为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政府承载着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唯有确保其系统内部行政理念、人员配置、制度安排等诸要素的协调匹配,才能全面提升政府的履职能力。因此,在推行大部制改革的进程中,只有优化人员配置、合理界定功能,完善制度设计,才能合理地集中和整合公共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此举不仅是改进政府治理的需要,也是提升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必然。回顾历次机构改革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制度设计层面仍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所以,在大部制推进的过程中,制度设计者必须对政府机构进行全面系统的规划和调整,并充分吸取社会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将政府机构改革置于社会大背景下统筹考虑、稳步推进,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公共治理效益的最大化而,日臻成熟的大部制改革,无疑是实现上述目标的一个理想选择。

以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整体谋划大部制改革的总体方略,确保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公平正义和科学高效,是体制改革的主题。因此,在推进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必须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大部制的总体方案,找准关键环节,完善各项机制、加强机构立法,为大部制改革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统筹考虑、科学规划大部制制改革的总体方案
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全面、综合、科学地规划当期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大部制制改革的总体方案。所谓总体方案,既是时间概念,又是空间概念,既是领域概念,又是层级概念,应该把总体方案理解为着眼于从表层到深层,从职能到体制,从当前到未来,经过多年和多方面的努力,逐步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进一步来讲,就是要合理界定大部制改革的具体目标。即构建政府诚信体系、完善政府服务体系;规范权力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合理划分职能结构。只有通过科学合理地规划大部制改革的蓝图,才能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找准重点、突破难点,有的放矢地推进大部制改革
政府职能转变是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目的。只有依托政府职责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才能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当前,政府职责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存在诸多漏洞。这就需要理论界和管理层深入基层,了解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全方位、多角度地收集整理资料,倾听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和呼声,全面把握当前政府职责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为研究大部制改革提供实证素材。大部制改革的难点,是利益机制的调整。不可否认,我国存在着利益分割、各自为政的行政管理格局。在中央层面,各部委的三定方案是部门履职的依据,固有的“权力观”已深入其观念之中。如果在政府履职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是部门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则必将影响行政效能,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在推进大部制改革的进程中,必须将利益机制分析工具引入行政管理体制研究,在取缔部门利益的基础上,构建中央和地方的和谐的政府利益机制,包括充分调动利益动力机制、利益协调机制、利益救济机制。在推进大部制改革的进程中,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部门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分散管理的问题。长期存在的部门权责不清和多头管理问题,已经造成了国家经济社会战略管理的困难,导致宏观调控的效果滞后与失灵,影响了国家整体利益的实现,致使行政成本居高不下和严重的资源浪费等等问题。只有按照科学合理的职能配置原则,才能构建科学、公正、高效的政府体制。
(三)完善机制、加强立法,推动大部制改革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
根据已经公布的机构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调整各级政府机构职能,合理划分政府权责体系;健全公共服机制,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责,确定部门工作内容;深化公共财政预算改革,调整、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强化预算约束,规范支出行为,加强预算监控机制,建立健全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服务体制;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强化对公务员的岗位培训,提高公务员素质,提升公务员的履职能力。
历次机构改革的一个最大弊端,就是忽视组织法的作用,最终致使机构改革功亏一篑。因此,机构法制建设势在必行。在大部制改革的过程中,尤其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当前,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抓紧制定《行政组织基本法》。使行政主体制度、行政组织形态、行政组织程序、违法责任追究等基本问题法规化,保证大部制改革走上科学规范的发展轨道。

大部制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部门多、利益均衡难的复杂工程,需要做很多耐心细致的工作,绝不能有急躁冒进的心态,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我们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凸显,各种利益的较量激烈,所以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不能低估。当前,我们尤其要注意一下问题:
(一)实现决策、执行、监督权的适度分离与有效运作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种改革思路意味着要重构政府内部的权力架构和运转机制。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按照宪法规定,政府受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监督和制约。政府习惯性的做法是履行执行职能,大部分政府机构在决策、监督方面没有经验可循,这也是推行大部制改革的障碍性因素之一。如何在推行大部制的过程中,划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权力的边界如何划分?机构如何设置?众多的问题也是困扰理论界和决策当局的疑团。以前的政府机构改革,从未尝试过这方面的探索和研究,所以推进策略和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可参照西方国家的做法,把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成制定政策、专司决策的机构,把直属机构定位为执行和服务机构,把办事和议事协调机关设定为监督机关;也可考虑在大部门的内部,细化机构功能,将部门的决策权集中在一个司局,成立政策法规司,将执行事务从部门内适当分离出来,设立专司执行的执行局,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决策与执行分开后,部长对相对独立的政策司和执行局的管理,要建立在设定绩效指标、确定预算规模、签订服务合同的基础之上,对他们的工作任务提出更高的预期目标。
(二)克服大部制推进过程中的潜层次问题
我国长期以来习惯于归口管理的模式,国家机关的公务员也适应了听指挥、分任务的“上下协调联动”的工作方法。国务院机构调整后,一些国家层级的部门将被撤并。地方的对口部门仍会在短时期内存在,旧体制下的地方部门可能会对上级新部门的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思想深处会产生“犯上意识”。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机关要注重对其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摒弃狭隘的老部门情结,树立大局意识。其次,大部制改革后,各部长的管理权限将会增加,其全局驾驭能力也是对其本人能力的全新考验。在这种制度设计下,部门首长就必须提高掌控全局的能力,善于运用各种领导艺术处理复杂的人际关系。再次,要注意盲目合并机构带来的问题。尤其在地方层面,切忌定指标、求急求块,把没有成熟的部门捆绑在一起,搞“拉郎配”。因为,不顾实际,盲目合并,势必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其结果,要么再次拆分、要么降低公共治理效能,损害政府公信力。所以,为更好地推进大部制改革,地方政府可先行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再逐步推广。
(三)继续深化对大部制改革的理论研究
我国以往的机构改革往往是迫于形势压力,临时应对,“应急式”地提出改革方案,由于理论准备不足,最终导致改革的科学性、前瞻性不够。换言之,理论滞后于实践的问题正日益成为制约我国政府改革的突出问题。在当前形势下,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大部制,应当着重对我国政府的历次改革进行理性反思,从价值选择的角度探讨政府改革与发展市场经济、实现制度创新和提高政府行政能力的关系;要加强政府治理与改革的学术研究,特别是要加强公共组织理论的研究;适应全球化和世界性政府治理与改革的发展趋势,通过国际比较研究,积极借鉴他人经验;注重调查研究,通过实证分析,总结出国内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提炼出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以理论创新促进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
总之,大部制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一蹴而就之事。这就需要我们理性分析,客观看待,善于发现问题和总结不足,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提高其实证研究的价值,也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

❽ 西方语境下的治理理论是什么

西方影响的这个什么东西啊,这个应该是比较一个零食,或者是一个当地人研究出来的东西。

❾ 十九届四中全会的重要理论贡献包括

科学提出了坚持和完善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不仅系统集成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而且对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勾勒出更加清晰的顶层设计。

这就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9)协同治理理论扩展阅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历史逻辑一脉相承、理论逻辑相互支撑、实践逻辑环环相扣,目标指向一以贯之,重大部署接续递进。站在新的起点上,四中全会《决定》必将以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轴,以制度建设为主线。

以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更加突出为指向,以强调各项改革向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靠拢,让各项改革相得益彰、发生化学反应为要求而载入光辉史册,必将引领我国社会主义实践的“后半程”走向预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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