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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发布时间: 2020-11-21 06:13:52

①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

1、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远远滞后于其他方面的改革,政府机构的改革更滞后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致使国有资本“人格主体虚无”,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现象长期存在,具体管理上又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导致权力行使上“五龙治水”或“九龙治水”,而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上又互相推诿、扯皮。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没有根本转变,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一方面容易束缚住企业的手脚,另一方面又导致失控,“内部人控制”甚至“个人说了算”也就难以避免,国有企业一些问题的发生与此不无关系。
2、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治理发展方向应是以货币资本治理和人才资本治理相结合的多边治理结构。正是受到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无论是企业与政府机关、国有出资人的关系,还是母子公司体系中的母子公司关系,本应按股权大小构建权责利关系和层层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但却仍然贯以行政隶属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即形成了“婆婆”以及“老子公司”、“儿子公司”、“孙子公司”等封建色彩极浓的等级体系,在管理上也就很难避免“发号施令”和“越权”行为的发生,再加上法制法规不健全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更加剧了负面效应的作用。这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打破的陈腐观念。
3、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建立,是对企业权责利关系的重新配置,是企业管理方式和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从某种意义讲,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革命。然而我国很多企业的改制是按上级的要求建立了“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不仅与“老三会”(即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未完全理顺,而且新“三会一层”的责权利界定也不是很清晰,制衡机制不完善,甚至董事会、监事会一年开一次会,形同虚设。在人事安排上,更是五花八门,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上级领导兼董事长等等,许多兼职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工作不到位,作用极其有限,内部董事与经理层重叠,特别是在具体人的安排上,平衡关系、照顾“老同志”的情况多有发生。干部任命上,仍沿用传统的方式,市场化配置和竞争上岗机制刚刚起步。这些都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要进行规范和完善的。

② 如何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1)

作者--大山 一、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的含义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用以处理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信托代理关系的制度安排。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就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制度。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大量实践表明,当前很多大型经营机构普遍采用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运营方式。现代企业的所有者在投入资源组建公司后,大都选择委托诚实可信并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经营管理者来负责公司运营。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者在进行委托管理时,通常必须在专业经营管理所带来的预期收益和由于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成本及风险两个方面进行权衡。因此,为了保障所有者的投资者利益,就需要采取法律、合同和酌情处置权等形式,既构建有利于所有者对公司最终控制的机制,又完善激发经营管理者为股东创造价值的激励机制。这就是现代企业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需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的必要性。 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四部分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将自己的资産交给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结构,拥有对高层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股东大会同时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股市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状况;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基本相同,只是前者更加复杂、完善,因此,下面就以股份有限公司爲例做具体说明。(一)、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份(表现爲股权)的持有者。股东有在册和不在册之分。在册股东是指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其姓名、住址和简况的股东。非在册股东是指没有在公司股东名册上进行相应登记的股东。享有平时获得股息的优先权和清盘时优先获得补偿的优先股持有者,通常不算在册股东;普通股持有者依法过户後就成爲在册股东。公司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东作爲公司的所有者,依法对公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股东的义务仅限於就其所认购股份额(即出资额爲限承担有限责任)。股东的权利分爲以自己的利益爲目的而行使的自益权和以自己利益及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公益权。自益权包括:股息红利分配权、剩馀财産分配权、新股认购权、股份转让权等。公益权包括:出席股东大会权、表决权、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权等。 股东权利的行使,在公司内部,一般是通过股东大会进行的。股东大会是指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组织,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股东大会的权利各国法律一般都有明确规定,一般包括:听取股东大会召集人(一般爲公司董事、监事)报告的权利,查核公司各种报告、表册的权利,就公司事务特别是重大事务如任免董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的权利等。股东大会一般分爲普通年会和股东特别会议两种。股东普通年会是指一年一次必须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普通年会一般是董事会组织召开。股东特别会议是指两次股东普通年会之间不定期召开的股东大会。股东特别会议可以由董事会召开,也可以由法定的特有一定数量股权的股东召开,还可以有由法院根据自己的动议或任何一个董事或一个有表决权的股东的动议,发布命令召开。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在开会前送到每个有表决权的股东手,叁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必须达到法定人数,才能视爲合法,通过的决议才能有效。(二)、董事和董事会。对於拥有衆多股东的公司来说,不可能通过所有股东的定期集会来经营。因而,股东大会只能议事而不能具体管理公司的事务,这就需要股东通过股东大会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的少数代表来具体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这些由股东大会选出的代表股东来管理公司的少数人就是公司的董事,他们组成的机构即爲董事会。有些国家的公司规定,法人也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但必须指定一名有行爲能力的自然人作爲代表执行董事的职能。各国法律一般规定,董事的人数应在三人以上。 三、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的制度模式及制度安排 第一,制度安排说。英国牛津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柯林?梅耶把法人治理结构定义为:“公司赖以代表和服务于它的投资者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根据该理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2)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和职工;(3)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一般而言,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能够利用这些制度安排的互补性质,并选择一种结构来减低代理人成本。 第二,相互作用说。库克伦(PhlipLCochran)和华廷科(StevenLWartick)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级管理阶层、股东、董事会和公司其他的有关利益人的相互作用中产生的具体问题。构成公司治理问题的核心是:(1)谁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2)谁应该从公司决策/高级管理阶层的行动中受益?当在‘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不一致时,一个公司治理问题就会出现。” 第三,组织结构说。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由所有者、董事会高级执行人员及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一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所有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 第四,决策机制说。奥利弗?哈特提出,只要以下两个条件存在,公司治理问题就必然会在一个组织中产生。第一个条件是代理问题,确切地说是组织成员(可能是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第二个条件是,交易费用之大使代理问题不可能通过合约解决。“治理结构被看作一个决策机制,更准确地说,治理结构分配公司非人力资本的剩余控制权,即资产使用权。如果在合约中没有详细设定的话,治理结构将决定其如何使用。” 参考中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界说,本人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指的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不同组织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有关公司经营与权利的公司组织制度与运行机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法学的角度来讲,则是指为维护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公司正常有效地运营,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公司组织机构之间权力分配与制衡的制度体系。第五,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在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制度安排上,要建立起科学的激励和监督机制。一是机制设计要从实际出发,适应公司的行业和规模特点;二是激励和监督要配合得当。在不同的竞争环境和企业规模下,激励和监督机制的配置要求存在较大差异,不同的配置可导致完全不同的治理效果。只有公司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监督者恪尽职守,又不越位,才能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使企业富有活力。因此,为了切实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就要科学地配置公司的控制权。要保证股东大会的最终控制权,保证董事会独立决策权,保证经理自主经营管理的权力。董事会成员与经理人员不能过分重合,以确保董事会不被经理层所控制,能以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取向主持公司的经营和决策;大型公司还应有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以维护小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职工代表依《公司法》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使职工以法定的形式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在涉及职工经济利益的决策中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等。

③ 如何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有新突破。
国企形成有效运行机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企业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国企的一大弊端是,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权责不清,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缺少自我发展的动力。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能不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是国企有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和标志。要使国企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就要让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企业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企业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
国企产权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结构源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个企业的资产为多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而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必然要选择一种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的产物。
从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或“一股独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国家债转股政策,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重组主业,并吸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参股。目前,已改制的国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许多国企“只是换了牌子(由工厂改成公司),仍然还是老样子”。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约占20%至30%的股权)为好。同时,应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从而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
理顺国企内部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④ 为什么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国有企业的改革已经进行了20 多年,成效之大,有目共睹。尤其是在“九 五”期间,在邓小平南巡讲话的指引下,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明显加快,现代企业制度的构想中产权明晰和政企分开的重 大改革原则体现在具体的制度构造中。党的“十五大”又提出了公有制实现形 式的多样化、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抓大放小”等重要改革思想,进一步 推进了国有企业的改革。 尽管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不少的成绩,但离建立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从整体上而言,我们还面临着国有资产流失、企业下岗人员、企业的逃债行为等一系列的困境。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在产权不清和政企不分条件下国有企业内缺乏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同时国有企业还缺乏相应和较为成熟的外部制约体系。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在于实现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

⑤ 如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关于制度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即企业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是股东。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就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国有资产也应该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要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与所辖企业的关系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以国有股权为纽带,是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又要保证不越位、越权,对所辖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营者选择权。否则,如果还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老板加婆婆”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就会将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点。不仅如此,由于国资委比过去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大了,问题也可能变得更加复杂,一旦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将更加严重。
完善出资人制度,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国资委每年必须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大必须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对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进行评估、检查与监督。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本经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参与治理
尽管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本身并不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也处于实践探索中,但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日渐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与可行途径,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债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控股股东极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必须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然而,国际经验表明,股权过于分散也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外部监管
这些机构在日本和德国典型的是银行,而在美国,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规模不足、种类单一,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仍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改进的事业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在中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还只是一个“用脚投票”的交易者而远非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者。因此,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机制并探索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需要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还需要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欺诈法规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统、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行政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公信力不够,司法系统效率不高。这些都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改进与建设,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⑥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为什么是国企改革的关键

国企形成有效运行机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企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企业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传统国企的一大弊端是,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权责不清,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缺少自我发展的动力。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发展。
能不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是国企有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和标志。要使国企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就要让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企业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企业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
国企产权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结构源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个企业的资产为多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而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必然要选择一种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的产物。
从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或“一股独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国家债转股政策,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重组主业,并吸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参股。目前,已改制的国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许多国企“只是换了牌子(由工厂改成公司),仍然还是老样子”。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约占20%至30%的股权)为好。同时,应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从而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
理顺国企内部关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环节
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⑦ 如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新形势下事业单位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提出,今后5年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方面要取得较大突破。如何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中央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切实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结合学习《指导意见》精神,我就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谈几点看法。
一、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治理结构一般指治理的机构、体系及其内在控制机制,通常由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组成。我们理解,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以实现其宗旨为目标,实行举办权与管理权分离,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由一系列激励和约束机制组成的制度安排;核心是建立不以举办权为基础的决策机制,实现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科学运行、相互协调;关键是引入事业单位外部人员主要是服务对象参与决策和监督;目的是确保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有效解决公益服务的公平和效率问题。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外公益服务机构治理的普遍做法。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实践多年,取得比较成熟的经验。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与其相比,有相似之处,也有本质区别。相似之处是治理结构基本架构以及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接受法律和政府监管等方面;本质区别主要是:在属性上,前者是公益属性,法人使命是公益服务,后者是财产属性,法人使命是公司营利;在理念上,前者围绕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弱化所有权概念,后者围绕财产所有权,依资本大小决策;反映到组织设计上前者决策层中要体现利益相关者的职责、权益,后者则主要体现所有者利益。

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我们对发达国家非营利机构治理实践经验的有益借鉴,是对我国相关改革实践的深刻总结,是对事业单位发展规律探索的理论成果,是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制度安排,对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建立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后,全国事业单位基本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法人。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解决公益事业发展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根本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在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是政府的附属物,政事不分,没有自主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要成为独立法人,必须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政府和举办单位逐步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行使对事业单位的具体管理权,而是通过委派理事参与决策,监督事业单位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行业规划开展活动;事业单位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直接拥有法人自主权,独立决策、执行,落实用人权、用工权和分配权,真正成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人之名、无法人之实”的问题。

二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行为,强化公益属性。公益属性是事业单位的本质属性。举办事业单位的目的就是为了提供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事业单位存在公益属性弱化的突出问题,主要原因是,在目前的体制机制下,事业单位对谁负责、怎样负责的问题没有解决好,难以兼顾相关各方利益,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偏离公益目标。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引入外部理事,在决策和监督中体现各方利益,能更好地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证其公益属性的实现。

三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一直以来,对事业单位的监管主要来自政府和举办单位,它们同时也行使事业单位决策职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监管很难落实,监管缺位、监管滞后和监管手段缺失现象比较普遍。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政府、举办单位、事业单位各归其位、各行其职、各负其责,政府和举办单位把直接管理权交给事业单位,可以一视同仁地依法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有效解决“只管脚下、不管天下”的问题;同时,事业单位通过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加上有事业单位外部人员参与监督,可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共同发挥作用。

四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完善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提高效率、增强活力。目前,事业单位普遍存在效率低下、服务质量不高的问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政府和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以及专家学者共同参与决策,可以有效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同时,事业单位可以更好地行使法人自主权,建立好激励机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内部活力,做到决策准、指挥灵、执行快、效率高、活力足。

五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投入主体多元化,推进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促进公益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使每个事业单位成为独立平等的公益服务提供主体,能够弱化因投入主体不同导致的事业单位在资源分配、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待遇差别,有利于促进解决公益服务供给方式单一、总量不足、事业单位“行政化”等问题,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公益服务新格局的形成和公益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范围,主要是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重点是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根据提供公益服务的性质、特点、服务对象以及与人民群众关系的密切程度考虑是否建立。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建立组织架构。决策层、监督层和执行层是治理结构的基本组织形式。决策层的主要形式是理事会,也可探索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决策和监督机构。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职责任务和服务对象等特点,兼顾代表性和效率,合理确定理事会的构成和规模。理事会的组成和决策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必须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宗旨和属性。首先,确定理事会的构成。一般分为三部分,即政府和举办单位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方面代表,以及事业单位代表,前两者为外部理事。外部理事应占理事会多数,比较理想的构成是各部分均为1/3,任何一方均不占多数,防止任何利益方垄断理事会的决策权;其次,明确理事的产生方式。代表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的理事,一般由政府部门或相关组织委派;代表服务对象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理事,原则上推选产生,宜推选与事业单位服务有较直接、较稳定关系的服务对象,并兼顾理事履行职责必备的道德水平、能力素质、知识结构和责任意识。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职位的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再则,确定理事会的决策方式。理事会决策采取“票决制”,外部理事和内部理事一人一票,不设权重差别。也可以单独设立监事会,负责对理事、管理层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事业单位行政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命或提名,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备案或批准。事业单位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提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

二是明确职责定位。这是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良好运转的前提和基础。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单位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其职责包括: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理事会对理事所代表的各方负责。管理层的职责包括:按照理事会决议独立自主地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一般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管理层向理事会负责。

三是制定完善章程。事业单位章程如同事业单位的“宪法”,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和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根据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章程。事业单位章程应当明确决策层、监督层和管理层的关系,包括理事会的职责、构成、会议制度,理事产生方式和任期,管理层的职责和产生方式等。章程草案由理事会通过,并经举办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四是健全相关制度。健全相关制度是法人治理结构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法人治理准则,明确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组织框架及职责定位,为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运行提供指导和规范。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信息披露制度,年度报告、理事会决议和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开,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健全绩效评估制度、离任审计等其他配套制度。建立充分体现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并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用人用工、工资分配等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党组织参与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程序和工作机制。

四、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工作

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任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承担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的职责,熟悉事业单位法人运行情况,参与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责无旁贷。要按照统一部署,切实承担职责任务,精心组织,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解放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指导意见》及其它配套文件,吃透文件精神,把握改革全局,自觉破除一切与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模糊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和制订有关工作方案,抓紧研究与法人治理结构相关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如法人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和重要原则,各类法人治理结构的区别和联系,管办分离的实现形式,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等,为推进改革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二是坚定信心,形成合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的重大变革,是权力利益的深刻调整,也是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的必由之路。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与经济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法制化建设、社会文明程度、民众观念素质等状况相协调。目前,在一些先行试点单位中,普遍存在认识不统一,利益难协调,动力不够足的问题,使这项工作具有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加强舆论宣传,进行正确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推动举办单位放下对事业单位独立运行的忧虑;推动事业单位本身克服安于现状、怕担责任、怕受监督、怕参与竞争的心理;推动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实现从被动接受服务到主动参与有关决策和监督的转变,改革中一时可能有些人的利益受到影响,但要坚信改革成果最终会由人民共享,从而顾全大局,正确处理改革中的利益矛盾,自觉参与改革,形成改革合力,不断推进改革。

三是抓好试点,逐步推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新任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必须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指导、分步实施,慎重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按照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继续追踪全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5个试点省(市)试点单位的工作情况,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同时,继续选取部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条件成熟、有代表性、特别是具有改革内在动力的事业单位先行试点,并认真加以指导,逐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开这项改革奠定基础。

⑧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对中小企业发展有什么重要意义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度改革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总方向。公司制的核心就是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不少国有企业已转为公司制企业,但由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致使企业经营机制没有根本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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