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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2-02 10:58:27

❶ 运用马克思主义原理谈谈如何构造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身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担负着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必须做出积极的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检察机关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具体应当立足于检察职能,结合地方实际,积极主动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工作。

一、靠发检察建议促进和谐

实践证明,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展检察建议,首先要注重合理性,要讲事实,摆道理,这样才易于被相关单位所接受;其次,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犯罪发生的具体成因,管理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开展检察建议,要有的放矢,不能空穴来风;第三要有可采性,建议的对策要便于操作,便于实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实际效果。

二、靠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作依托,几乎是不可想像的。提高公民的安全感,当前情况,就是要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且负有法律的职能,所以更应承担更多的职责,更好地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抓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措施不动摇,不但要强化“严打”力度,更要加强防范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充分发挥督导、检查、协调的职责,把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好,提高公民的安感度。

三、靠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谐

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检察机关应当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性质犯罪,以突出的打击成效,彻底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势头,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和谐的社会局面,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四、靠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现象发展和谐

官吏腐败历来是困扰社会的一大问题,也是影响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取信于民。同时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认真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清除腐败发生的根源,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从而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增强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进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五、靠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创造和谐

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标尺。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维护法律公正实施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充分行使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突出问题;切实运用好民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监察机关可以对哪些人员进行监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2)检察建议治理扩展阅读

监察法

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国家监察委员会统筹协调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组织反腐败国际条约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❸ 对海南的社会治安应提出怎样的建议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经济、行政、文化、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工作方法,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是:(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二)严格管理制度,加强治安防范,消除隐患,减少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三)加强对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文化、道德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四)鼓励公民自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治安秩序,同民族分裂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五)调解、疏导民间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六)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减少重新违法犯罪。(七)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规范化。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驻军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村(居、牧)民委员会、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州、县、乡(镇)应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设立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由其正职领导人兼任组长。村(居、牧)民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或副主任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部署本地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负责监督实施。(三)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和单位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四)监督、检查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提出表彰先进和奖罚建议;(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目标,将责任人的职责、任务列入责任人任期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制定考核、奖惩办法。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司法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一)及时查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件;(二)及时处理公民控告、检举或者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并保护控告、检举、扭送人的安全;(三)做好治安防范工作,制定、落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旅店、公共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等行业的管理,检查指导各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和群防群治工作;(四)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建立暂住人口登记和劳务用工管理制度,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防范和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五)结合办案注意发现治安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机制;(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七)做好监管、劳教及其检察工作,提高监管改造和劳动教养质量;(八)做好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保外就医、假释人员的监督、改造、考察工作。做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回访、帮教工作;(九)做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十)协助有关部门疏导、调处各种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对本单位的职工、家属、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开展安全文明创建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秩序;(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案件;(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者与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五)教育、管理、安置本单位的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六)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村(居、牧)民委员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对村(居、牧)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二)动员、组织村(居、牧)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三)组织村(居、牧)民创建安全文明小区、安全文明村(社)和文明家庭;(四)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违法犯罪案件;(五)组织护村、护林、护牧和治安防范,调解民间纠纷;(六)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进行管理和帮教;(七)及时反映村(居、牧)民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和要求;(八)办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每个家庭要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做好家庭安全防范工作。每个公民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第四章 社会保障第十三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牺牲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逐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烈士称号,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给予抚恤;不够烈士条件的,比照因公死亡对待,并一次性发给抚恤金。第十四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应及时予以抢救、治疗。公安、司法机关应依照法律规定,对伤残人员的医疗、生活补助、赔偿等费用作出处理。违法犯罪行为人确实无力承担的,由伤残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解决,没有单位的,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解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但有工作能力的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有关部门应优先安置就业。第十五条 公民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其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第十六条 州、县可以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半年检查一次,全州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每年检查评比一次。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报请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奖励:(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二)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避免重大案件发生成绩显著的;(三)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帮教、安置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成绩突出的;(四)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与民族分裂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五)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重、特大案件的;(七)其他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应督促其履行,可以提出整改建议或给予通报批评;对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分建议。接到建议的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送交提出建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第二十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一票否决的内容包括:县、乡(镇)、街道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评选文明、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上述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的评选先进、授予模范荣誉称号和晋职晋级,一票否决权由州、县人民政府行使。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对一票否决可以提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二十一条 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考核,没有达到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地区或单位,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主管部门给予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以提出一票否决建议:(一)领导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本地区或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二)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重、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的;(三)因管理松弛,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又不认真查处的;(四)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经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提出警告、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整改建议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五)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的;(六)发生重大案件或恶性案件,有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的;(七)对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中负伤的公民不予及时抢救治疗的;(八)骗取荣誉的。第二十三条 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在接到提出申诉的一个月内进行复查,作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查的单位或个人。复查期内否决决定暂不执行。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❹ 检察院有几级

一共有四级。

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专民检察院

第三级属: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4)检察建议治理扩展阅读:

1、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2、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❺ 从法制法律角度应怎样提高公民的社会安全感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身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检察机关担负着依法治国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使命光荣,责任重大,责无旁贷,义不容辞,必须做出积极的努力。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工程中,检察机关大有可为,也应当大有作为,具体应当立足于检察职能,结合地方实际,积极主动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开展工作。

一、靠发检察建议促进和谐

实践证明,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展检察建议,首先要注重合理性,要讲事实,摆道理,这样才易于被相关单位所接受;其次,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犯罪发生的具体成因,管理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开展检察建议,要有的放矢,不能空穴来风;第三要有可采性,建议的对策要便于操作,便于实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实际效果。

二、靠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作依托,几乎是不可想像的。提高公民的安全感,当前情况,就是要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且负有法律的职能,所以更应承担更多的职责,更好地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抓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措施不动摇,不但要强化“严打”力度,更要加强防范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充分发挥督导、检查、协调的职责,把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好,提高公民的安感度。

三、靠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谐

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检察机关应当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性质犯罪,以突出的打击成效,彻底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势头,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和谐的社会局面,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四、靠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现象发展和谐

官吏腐败历来是困扰社会的一大问题,也是影响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取信于民。同时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认真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清除腐败发生的根源,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从而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增强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进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五、靠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创造和谐

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标尺。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维护法律公正实施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充分行使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突出问题;切实运用好民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❻ 运用哲学说明如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

一、靠发检察建议促进和谐

实践证明,检察建议在预防犯罪,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开展检察建议,首先要注重合理性,要讲事实,摆道理,这样才易于被相关单位所接受;其次,要有针对性,要针对犯罪发生的具体成因,管理上存在的具体问题,开展检察建议,要有的放矢,不能空穴来风;第三要有可采性,建议的对策要便于操作,便于实行,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实际效果。

二、靠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没有良好的社会治安作依托,几乎是不可想像的。提高公民的安全感,当前情况,就是要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检察机关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成员单位,且负有法律的职能,所以更应承担更多的职责,更好地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要抓住“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措施不动摇,不但要强化“严打”力度,更要加强防范力度,配合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充分发挥督导、检查、协调的职责,把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好,提高公民的安感度。

三、靠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谐

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是推进改革加快发展的前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检察机关应当有效发挥惩治犯罪、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特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性质犯罪,以突出的打击成效,彻底遏制严重刑事犯罪势头,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和谐的社会局面,促进经济快速增长。

四、靠预防职务犯罪惩治腐败现象发展和谐

官吏腐败历来是困扰社会的一大问题,也是影响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通过查办有影响、有震动的大案要案,取信于民。同时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认真处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清除腐败发生的根源,减少腐败发生的机会,从而创造廉洁的政务环境,增强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进而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五、靠强化法律监督实现公平正义创造和谐

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标尺。检察机关肩负着法律监督的神圣使命,维护法律公正实施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法律监督;充分行使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四项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裁判不公等突出问题;切实运用好民行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❼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的关系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也是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领导各级人民检察院。

以上三个机关称"一府两院",对全国人大负责,其首长由全国人大产生。最高检,最高法又称最高司法机关。

(7)检察建议治理扩展阅读:

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同时也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法律监督机关。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实行总理负责制,并设立国务院党组。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总理、党组书记是正国家级,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中央军委主席的级别是相同的。国务院常务副总理、党组副书记因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也是正国家级。国务院其他的副总理和党组成员、国务委员均是副国家级。上述所有的国务院领导同志均属于国家领导人。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审理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理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申请再审与申诉案件。

(三)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四)核准本院判决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决定国家赔偿。

(六)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除审判案件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负责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并设立执行局,负责这项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是副国家级,与国务院副总理级别是相同的,属于国家领导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是正部级。其他的党组成员、副院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副部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四)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五)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九)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二)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三)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四)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十五)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是副国家级,与国务院副总理级别也是相同的,属于国家领导人。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是正部级。其他的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纪检组长、政治部主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是副部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均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❽ 和谐社会

个人利益抄必须受到保护

那么,在目前的情况下,构建和谐社会如何可能?最关键的方面就是通过法律制度来确立民众的基本权利,通过法律制度规则来保证民众的基本权利不受掠夺。只有这样,民众才能够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力得其所,社会和谐就得以形成。

当然,个人基本权利得以确立与保护就得有一套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因为,在市场中,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组织与政府之间、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及国家之间,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当这些利益发生冲突时,不仅需要个人有正当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也有接受这些诉求并在决策过程中表达的渠道。

❾ 在检察环节如何有效实现社会治理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对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可以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是打击惩治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各社会治理政策顺畅运行。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改革政策未能得到贯彻,多是由于一些部门或单位出于各种利益因素考虑,互相推诿,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形成贪贿渎职性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切实打击惩治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中的职务犯罪,间接推进各项改革政策的施行。
二是震慑潜在的职务犯罪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执法。由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不断推进,其反腐成果经公示可以极大的震慑潜在的职务犯罪行为人,使其不敢以身试法。间接促进各行政执法单位和部门人员依法行政、执法。增强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的执行力。
三是阻塞职务犯罪漏洞,为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发展平台。借由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可以阻塞行政执法部门的职务犯罪漏洞,避免犯罪造成的国家和个人
的损失;并协调职能重叠或监管缺失领域的相关部门共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直接推进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
二、回应: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推进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的途径
(一)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惩治犯罪行为,挽回经济损失,保障直辖市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惩治犯罪行为,直接挽回经济损失,并促使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切实保障直辖市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
(二)通过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监管领域进行综合治理,为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创新工作思路
许多监管领域都存在多部门联合管理的现象,如食品安全,防火用电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职务犯罪预防的形式牵头联合多部门开展联合行动进行综合治理,这也为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创新工作思路。
(三)通过现场监督,专项预防的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深水区,各类社会矛盾由于不同原因渐次爆发,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机关,可以以第三方介入方式化解多种社会矛盾,推进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
(四)通过运用检察建议消除各类隐患,构建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的基础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抓手,对于行政机关及相关单位的职务犯罪风险漏洞可以起到及时监督反馈弥补的作用,这也将构成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的基础。
(五)通过及时介入社会热点事件,平息舆论争议,维护直辖市社会治理体系的稳定性突发事件的增多是社会转型期的必经阶段
,为平息舆论争议,重塑社会公信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工作的及时介入将是重要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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