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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情形

发布时间: 2020-12-02 07:40:13

『壹』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后果并及时整改了,还要进行行政处罚吗

《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贰』 车辆违章没有处理,对买新车有影响吗

以前违章未处理,现在买新车不会有牵连,不会影响买新车和上牌照的。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并没有对以前拥有车辆的所有人必须处理好违章的规定,而且车辆违章原则上在未处理前是只与车辆有关而不确定的具体的违章行为人的,要在处理违章时才能有具体的驾驶员来承担违章责任。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所以结果描述来看,只可以暂时不处理,但在车辆年审前必须处理完所有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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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章处理流程:

发生交通违章行为,而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具体的处理交通违章方法如下:

一般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情、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包括:

1、交通警察在现场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交通警察在非现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所以,采用简易程序的都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具有一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的交通警察,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才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

参考资料:网络-机动车登记规定

『叁』 2020年村干部选举政策有哪些调整哪些人不能参选村干部

一、2020年村干部选举政策调整如下:

1、村干部任期由3年延长至5年

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由于任期短,很多时候,村干部并没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村子的发展状况,也并不能将一些规划付诸行动。

因此,考虑到这一点,一些试点地区开始尝试将村干部的任期由3年延长为5年,进一步助力乡村经济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2、既当村主任,又当村支书

以往,村两委的两个领导并非是同一人,即村主任是一个人,而村支书是另外一个人。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管理方面及责任推诿的问题,不利于内部的团结及乡村的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在一些试点地区。

国家开始尝试将村主任与村支书两个重要职务交由一个人担任,以便更好的管理农村。为推进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工作,像建宁县就规定,在经济待遇上、政治待遇上、各项保障上、村财补助上都会给予激励。

3、调整村干部的薪资及福利待遇

现在农村的干部基本上都是老年人,年轻人不愿意干,就是因为工资太低了。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切实提高村干部工作积极性,除了加工资,助养老外,还将提高其他方面的待遇,比如退休后的福利补贴,在职时的定期免费体检等。



(三)“六不宜”

1、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2、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带头阻挠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或者组织、参与非正常集体上访,或者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者热衷于搞宗派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或者拖欠村集体资金,或者侵占集体资产未偿还的;

4、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3)整改情形扩展阅读:

村干部是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同志早在 1994 年10 月召开的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指出:“我国农村几百万基层干部,是党的整个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完成各项任务。

带领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力量,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村干部又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他们游离于国家的行政干部体制之外。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

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狭义而言,村干部是指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任职人员,主要包括村、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广义而言,村干部不仅包括村两委干部,而且包括其他在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村民小组长、妇联主任、治保主任、人口主任、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村办经济组织负责人等等;二是上级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人员,例如驻村干部等;三是选聘的大学生村干部。

『肆』 保监会134号文件有哪些

为《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134号,简称134号文件)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被称作史上最严新规的保险监管文件一经颁布就引发保险市场的热议。

2017年5月保监会颁布的134号文件是保监会弥补监管短板的重要举措,要求保险产品开发设计要回归保险本源,关注消费者的风险保障需求,让更多保障高、有特色的产品上市,让不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退出市场。134号文件具体内容可以简单概况为“三项原则、四项鼓励、七项注意”。

(4)整改情形扩展阅读:

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后即反馈产品收文回执(备案材料清单表)。保险公司收到产品收文回执,仅代表相关备案材料报送齐全。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对已收到产品进行事后抽查。

二、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广西保监局-广西保监局保险消费提示〔2017〕

『伍』 银监对银行不良贷款率要求控制多少

银监会提出的逾期90天以上贷款和不良贷款比例控制在5%以内的贷款分类偏离度,是指贷款分类偏离度。五级贷款分类的操作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包括四级不良贷款分类的偏差和五级贷款分类的各种偏差。

贷款偏离的概念是对贷款分类真实性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变。对贷款分类结果进行量化、分析、深化和细化也是一个过程。

银监会提出的贷款偏离度实际上是贷款偏离度,即核定不良贷款率减去信用社上报的不良贷款率(贷款偏离度=不良贷款率)之间的差额。审查和衡量贷款——信用社报告的不良贷款率。

适度借贷:当用户申请贷款时,一定要充分考虑个人及家庭的财务状况,月还款额度不要超过家庭月总收入的50%。

贷款用户要选择合适的贷款产品:个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品种、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

(5)整改情形扩展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意见。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5、负责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的统一编制,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存款金融机构的应急风险处置提出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陆』 组织处理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7种形式。

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柒』 公司被工商局列入异常名单,请问怎么解除异常

按要求必须到企业注册部门去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工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改正后,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这样就可以了。

当然了除了地址问题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外,还有税务问题,工商年报问题等都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因此注册地址和税务问题是工商局和税务局最为严查的工商项目,所以创业者切勿使用虚假地址,对待税务也要合理和合法。

(7)整改情形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有四种情况之一的,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其中包括: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因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工商局重点检查的对象有三种企业:

一是集中在同一地址的企业,二是在负面清单上的企业,三是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企业。

工商局检查地址的方式也有两种:

第一,定期发送信函或是拨打电话到你的注册地址上,一旦信函退回,或是电话无人接听,就会被列入地址异常。

第二,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实地考察,如发现根本就无这个办公司的门牌号,或者是有门牌号,但是根本无此公司,那么也会直接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上。

『捌』 不严不实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党员干部"不严不实"的突出问题:
1、修身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党性不强,信念不牢,宗旨淡漠,贪图享受,道德失范。有的觉得信念是空洞的说教,看不见、摸不着,虚无缥缈,没有筑牢对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仰,面对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思潮和现象容易动摇;有的是非观念淡薄,正义感退化,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不道德行为不愿不敢挺身抵制;有的被封建迷信、腐朽思想占据头脑,不信马列信鬼神,不信科学信风水;有的摆不正位置、搞不清身份,服务群众不积极不主动不自觉不到位,门好进了、脸好看了,但事情还是难办,不吃请、不收礼了,却找出种种借口磨磨蹭蹭不给办事;有的不比贡献比待遇,工作多做一点就觉得吃亏,待遇稍差一点便满腹牢骚;有的生活上高标准,工作上低标准,在住房、用车等方面攀比,讲待遇、讲排场,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有的人前冠冕堂皇、私下心理阴暗,执意追逐车子房子票子,败坏了党风党纪,践踏了公序良俗,等等。修身不严,核心要解决好思想入党的问题。净化灵魂、提升修养,在党言党、为党兴党,是一个合格共·产·党员的终生追求,时刻都不能松懈。
2、用权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本位主义,法治淡化。有的办事无原则,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特权思想严重,“看人下菜碟”,优亲重友、公事私办,张三来了这样办,李四来了那样办,逼着群众到处找门路、托关系;有的胆大妄为,为所欲为,什么事都敢办;有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插手项目、工程,搞权钱交易,为配偶、子女及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认为自己的权力是为小团体服务的,凡事先考虑部门和小团体利益,考虑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对自己单位有利可图、能带来好处的事就争着干,没有好处的就往外推;有的对上级政策执行打折扣、搞变通,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有的用权办事超越了法律法规和政策边线,开“天窗”、留“暗门”、打“擦边球”;有的执法不公,以情代法,办关系案、人情案,等等。用权不严,核心要解决正确对待权力的问题。权力是一把双刃剑,为人民掌权、为事业用权,人民就满意,组织就认可;德不当位、为己弄权,党纪不答应,国法必严惩。敬畏权力、慎用权力,不仅关系干部自身价值的实现,而且关系干部的声名荣辱。
3、律己不严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无视纪律,严人宽己,作风散漫,顶风违纪。有的纪律观念淡薄,工作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我行我素;有的在单位找不到人,在基层也找不到人,游离于组织管理之外;有的把自己等同于一般群众,不该说的乱说,不该去的地方乱去;有的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有关规定不严格,无视党纪、心存侥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现象仍有发生,甚至有的践踏法纪,违法乱纪;有的庸懒散,玩物丧志,上班时间玩游戏、逛淘宝,下班后风花雪月,玩心不退,情趣低俗,躲着藏着、变着法子吃喝玩乐,等等。在律己方面,核心要解决讲规矩守纪律问题。纪律规矩对干部既是约束也是保护,走向违法犯罪的往往都是在纪律上撕开了口子,得一时一事之欢娱自在,往往会酿成终身遗恨、家庭悲剧。
4、谋事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求作为,不动脑筋,不肯学习,浮在面上。面对弛而不息的作风建设、清风劲吹的政治生态,有的抱怨“为官不易”“官不聊生”,没有了干劲;有的嘀咕“束手束脚”,丢了精气神;有的吐槽“多干惹事、不干没错”,玩起大撒把;有的对本职工作不懂行、不在行、不内行,谋划工作的任务交给副职,副职交给下属;有的学习紧迫感不强,面对当前知识的“保质期”越来越短,思想的“折旧率”越来越快,能力的“迭代率”越来越高的实际,仍习惯于“吃老本”,不愿学、不善学、不勤学、不深学、不真学,不善于学习研究新事物,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束手无策,对加快转型发展茫然无措;有的习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坐在办公室里听汇报、看材料,即使搞调研也流于形式,蜻蜓点水、走马观花,看不到问题,提不出对策;有的弄虚作假,搞“形象工程”。谋事不实,核心要解决正确政绩观的问题。没有进取意识、科学精神、负责态度,不仅会贻误事业,最终也会害了干部自己。
5、创业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境界不高,劲头不足,效率不快,落实不力。有的思想解放不够,思路跟不上时代,思想存在“代沟”,工作缺乏开拓性,不敢闯、不敢试、不敢创新;有的眼界不宽,缺乏信心,习惯于自己与自己比,认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再怎么干发展速度也上不去,再怎么干也超不过其他区县和部门,于是自甘落后、甘拜下风;有的工作标准不高,缺乏竞争意识,不善于在全市、全省、全国的大格局中找标杆、定目标,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拿不出实招硬招,创不出特色亮点;有的患得患失、不敢担当,遇事“难”字当头,遇难“退”字当先,碰到矛盾和问题要么东闪西躲,要么“击鼓传花”,抢着做易出政绩的事情,不愿做艰苦细致的工作;有的对要求部署的工作不是马上办、立即办,而是拖拖拉拉,推一推动一动,甚至推而不动;有的光部署、不落实,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发现不及时、督导不及时、解决不及时;有的缺乏钉钉子精神,干工作三分钟热度,前紧后松,虎头蛇尾;有的“光打雷不下雨”,一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长时间停留在规划中、停留在报告中,等等。创业不实,核心要解决自觉担当的问题。担当实干是领导干部的本色,没有担当实干就没有作为,一切美好的愿景都是浮云。
6、做人不实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不讲团结,不讲民主,处世庸俗,双面做人。有的奉行利己主义,以自己利益为中心,不能顾全大局;有的不善于听取各方意见,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事,搞“一言堂”,容不得别人批评,听不进不同意见;有的奉行庸俗哲学,认为“老实人吃亏”,言行不一、见风使舵,不想干事、只会来事,为人圆滑、八面玲珑,做事只是花拳绣腿、表面光鲜;有的工作动机不实,干了一点事就要求回报,达不到目的就满腹牢骚;有的找门子、拉关系,千方百计谋求对自己的关照;有的对组织不讲实话,不如实报告个人重要事项;有的眼里没有群众、没有同事、没有下级,妄自尊大,自以为是,等等。做人要实,核心要解决坚守本分的问题。实在常在,老实实诚才能让组织让同志让群众信任。本本分分地做人为官,才能展现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

『玖』 刑事责任年龄拟调整,具体哪些方面做出了整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奸淫幼女罪,草案指出,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等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引发社会关切,建议修改刑法相关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以下两个方面补充完善。

1、修改有关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收容教养的规定。

拟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在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将收容教养修改为专门矫治教育。

2、针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刑法保护。

修改奸淫幼女犯罪,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对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不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修改猥亵儿童罪,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罪适用更重刑罚的具体情形。

(9)整改情形扩展阅读

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被认定为犯罪

一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社会上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等事件,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破坏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正义底线,应当专门规定为犯罪。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规定组织、指使他人实施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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