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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整治

发布时间: 2020-11-20 14:22:23

⑴ 如何规范招投标制度 加强招投标监管措施

中国电力招标网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⑵ 招标投标领域存在哪些问题及整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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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7

⑶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招投标监管工作

伴随着我国入世的脚步,建筑市场的投资主体日益呈现出多无化的趋势,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民营资金等多像纷呈。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怎样选择适合于当前市场经济和社会状况的监管模式,是一个需要不断研究和探索的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以为作为政府监管部门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就像是球场上的运动员一样“既不能越位,更不能缺位”,下面从三个方面作以论述。首先,谈谈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全社会对招投标工作的法律认识大有提高。但是,有些招标人和投标人为了达到围标和抢占利益的目的,不愿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当给当事人提出其违法时,他们竟大惑不解,违什么法了,法律意识的淡薄,造成了种种招投标活动中的怪现象。在各项审批未批准前,对拟建建设项目提前进行招标;有的招标人虚假招标先行内定“中标人”,再按照该“该投标人”的所具备的各项条件和特殊施工经验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招标工作;有的招标人带有倾向,在业主考察得分中重点体现,并引导专家评委重点考虑;有的招标人规避监督,不进场交易,造成既成事实;有的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串标,进行利益再分配,甚至项目的中标人、中标价由他们先行串通决定;有的招投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操作项目,从中牟利;有的评标专家私下与投标人接触,收受好处,影响评标公正等违法行为。2、招投标工作透明度不够,引发较多投诉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要求,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而现实情况是,评标活动一结束,当事人对评标过程中的情况从侧面探询了解。可以说评标活动的内容是公开的秘密。而当事人了解的内容中只摘取对自己有利的东西,使评标活动成了雾里看花,犹抱琵琶半遮面。而评标工作又是一个人为的评审过程,不同于电脑阅卷打分,因此投标人经常认为这个关键性的环节,最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造成投标人对招标工作的不信任。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投诉。3、从业人员素质急需提高自实行招投标代理制以来,代理机构如雨后春筝般蓬勃发展,但代理制不像监理、造价等从业人员需要从业资格,过低的资质门槛使招标代理机构参差不齐,加之行业的制约管理又很有限,使招标代理机构成了专业的行业人员帮助不专业的业主选到预期目的的代理公司,使违法活动披上合法化的外衣。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实施,全国各地市招标管理机构陆续建立了评标专家库,但因缺乏相配套的法规、规章以及相应落后的招标评标管理办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规模较小,专业科目基本无划分,评标专家入库资格主要以土建技术、概预算方面的能力为主,针对当时单一的施工招标以及固定不变的评标办法,评标专家所起的作用不是主要方面,所以基本能满足当时评标的需要。随着《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出台以及招标范围的拓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施,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所起作用越来越突出,对各方面的评标需求量增大,这一些都极大地促进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发展。而目前,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手段已基本跟上时代的步伐,但制度建设滞后越来越与新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与招标评标管理规范化要求的差距也越来越明显,甚至制约着招标评标的公正、公平性开展,给招标投标活动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新问题需要尽快出台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加以规范明确,新形势下的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的研究势在必行。二、造成违法违规招标的原因这些问题产生,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既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既有客观,也有主观的;还有政策上的漏洞。分析起来有几个方面:1、政策法规不配套,管理难度大。招投标活动涉及到的部门较多,从立法建制上有交叉,有冲突,到目前还存在一些法律的盲区、盲点,例如对招投标活动投诉需进行复核的处理是由原评标委员会完成,还是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没有法律依据。工程项目自立项、资金筹措、施工、质监、安监、竣工验收等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而部门之间又像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给工作造成不便。2、钱权交易,制约了法规的实施。少数人受一切向钱看思想的影响,置各项政策、法规于不顾,利用手中的权力,任意选设计、施工队伍,造成建筑市场中违法、违纪、违章案(事)件屡禁不止,成为经济案件的多发地段。3、监督不严,处罚不力。为什么这些问题时常产生?这与处罚力度不够有直接关系。随着社会的进步,一些关于钻营的人的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致使证据难以掌握、认定,工作难以开展,执法人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去管理、处罚。而对有些证据确凿的又因怕领导、怕麻烦、怕影响关系而放任自流,致使少数人胆子越来大。4、招投标工作效率低。建筑企业对参加招投标能否中标心中无数,认为依靠中标承建工程投入精力多,运转程序慢,时间来不及。就一边参加招标,一边私下活动,与业主达成协议,边施工,边办理手续,工程进度上去了,施工单位也省却了许多程序。多占工程,先建后补,又受不到任何处罚,使得违法承建工程频频出现。三、采取的对策1、分清侧重、重点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要根据资金来源,重点监督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体的建设项目,要立足于服务搞好管理,建立标前的服务体系,前移监督关口,为国有投资项目提供法律和政策上的大力支持,以服务促管理,在后期的开、评标活动中要加大监督力度,与治理商业贿赂结合起来,确保国有投资项目在招投标环节成为阳光工程、廉政工程。而对于民营资金投资项目,应粗放式管理,以备案为主,以快捷高效为目的,使项目早日顺利推进。2、要严格重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制度作为工程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在招标投标及施工工作中,常常会因为合同的原因给我们的工作带来许多麻烦,但是合同的管理工作也日趋被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其重要性。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工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承包商所作的一切活动均是为了履行合同,因此可以说合同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它贯穿着整个工程项目的始末。通过合同管理承包商实现工程价格成本、质量和工期等系列目标对于一个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大型工程,工程量大、价格高,只有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才能取得效益,更好的完成合同目标,一个工程赢利在于合同管理,亏损在于合同管理,合同管理的成功与否对工程经济将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市场经济中,只有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才能在竞争中立足。面对建设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得施工合同条件也日渐苛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干扰事件多,意外影响大,合同变更频繁、风险大。合同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合同管理的目的就显得更加明显,良好的合同管理才可使风险降低,使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好的效益。承包方的合同管理就建筑市场的运行而言,是合同管理的一个主要方面。承包方是合同中的一个主体,也是合同的实施者。由于工程项目的差异性,不同的工程项目会采用不同的合同类型,合同管理工作极为复杂,烦琐,承包方必须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素质,从参与投标的那一刻开始,便开始了合同管理工作,直到工程项目全部移交给发包方。以合同为中心进行工作,承包方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的全部工作都可以纳入合同管理的范畴。在工程建设中,随着竞争环境的不断拓展,不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合同管理水平必须要不断提高,从而促使合同管理制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这不但可以有效促进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而且还可以提高建筑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3、完善和强化中介机构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专门从事招标投标活动,在专业人员的综合智力、市场信息、招标实践经验等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近年来,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承发包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完善的作用,但有些事项还待进一步完善。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也非常必要和及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之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委托关系,有时存在过于迁就招标人的利益,主要反映在所编写的招标文件中显示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委托代理人应当向被代理人宣传和坚持公平、公正的思想理念,以保证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依法、平衡运行的效果。(2)一部分招标代理机构对工程竞争性承发包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现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等,研究明显不够。所以,招标代理机构在人员组成和知识面上应当精选一个技术、经济、法律的三维知识结精空间的智力服务体系,以适应法制经济前提下的高质量服务。(3)进一步树立规范到位性服务规定。目前,一些代理机构服务范围只限于到中标通知发出为止,忽视了签约生效阶段的智力型服务。因此,反映在一些合同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标文件、中标单位、投标书不一致或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按《招投标法》规定精神,实体性服务应当延伸落实到交易缔约依法生效的合同上。4、定期培训,建立学习型评标专家组织招标管理机构应将评标专家培训工作列入年度计划,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方面的政策和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培训可分三种情况:(1)基础普及,既对新申报的评标专家进行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知识以及管理制度、职业道德等全面培训,以使新评标专家基本掌握相关政策,明确自己的权力、责任和义务。(2)继续学习,新的政策出台后,应组织评标专家学习、研讨,以便评标专家及时了解和掌握政府动态。(3)重点学习,针对上一年度一些评标专家的不足之处,分别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另外,对一些评标专家的专业(技术性较强)不足,应书面督促评标专家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总之,通过不间断学习,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从而保证评标质量。所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行政监管十分必要,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必须尽快全面纳入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尽快全面提高管理手段和水平,保障建设资金尽快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进一步推动我国的招标投标工作健康成熟发展! 招投标处供稿

⑷ 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怎么整改

防止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可以根据以下几点进行整改:

(一)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法制宣传。

  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

  2.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3. 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预审。

目前,资格预审是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评标

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并严格执行,最后,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把好标的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⑸ 怎样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工程招投标现状分析

招投标制度作为工程承包发包的主要形式在国际国内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已广泛实施,它是一种富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是市场经济的重要调节手段,他不但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的最佳办法。但由于机制不完善,法制不健全,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2、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3、 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依法登记备案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招投标工程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临安市招标办已要求代理机构将代理的工程经业主签署代理水平后,放入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水平考核范围。

3、发挥监察局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六)、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设市场,其核心是交易中心同政府职能部门分开,明确建筑市场的服务责任。加大进场交易的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立有形市场,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并且还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有形市场的完善必将进一步打破行业的垄断和地方的壁垒,实现真正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004年临安市共有 105 个公开招标项目,其中有 38 个项目为外地企业中标。

(七)、强化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部门协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临安市人民政府专门出台了文件,对有串标、挂靠行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根据情况可停止投标人一年至二年内在临安市建设市场的交易活动。

三 、结论

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措施,才能更好地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净化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⑹ 住建局对招标代理违规整改措施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⑺ 招投标又出新规!国家将重点整治随意废标/低价中标,您对此怎么看

招投标又出新规!国家将重点整治随意废标/低价中标,其实这是对国有企业和财政投资企业的更加严格的限制,民营企业只要是正规的企业也要按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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