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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

发布时间: 2020-11-30 16:37:36

① 水环境规划与管理的技术措施有哪些

保护环境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因此,污水处理应符合我国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方针政策.在环保的规划设计中,必须把生产观点和生态观念、环境保护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把治理污水和改进生产工艺、实行清洁生产结合起来统筹考虑.通过系统的分析和考证,寻求比较合理的治理方案.污水处理环保管理的主要原则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x0d对于一些传统的、低产值的、污水治理难度极大的垃圾产品应该下决心用高产值的、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置换掉.如果某产品的年利润还抵不上每年用于污水的治理成本,这样的产品应下决心停止生产,换上污染少且易于治理达标的产品.(2)加强管理,减少污染\x0d企业管理也是防治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如设备的跑、冒、滴、漏;不按操作规程办事造成的生产事故或产品报废等导致的大量高浓度污水的产生;用大量的水冲洗设备与地面,造成污水量的增加;冷却水与生产污水未做到“清浊分流”,都会增加污水的水量和污水的治理难度.(3)建立区域性的小型污水处理厂\x0d对工厂比较集中的地方,不必套用“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而应该加强各企业间的联系,统筹考虑污染的治理对策,若有必要和可能,可将各个工厂的污水集中处理,建立统一的污水处理厂,实行“谁污染,谁出钱”的治理方法.因为各个工厂由于产品的不同,污水的水质也不是一样的,如有的工厂的污水是酸性的,而有的工厂的污水却是碱性的,放在一起处理可以减少中和药剂的处理费用;有的工厂排出的高盐分低COD的污水,而有的工厂的污水却是高浓度易生物降解的,如果单独处理的话,都是治理难度很大的污水,但如果放在一起进行生化处理,由于水质条件的改善,不仅可以减少污水的处理难度,而且可以提高处理效率.(4)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x0d为了减少污水水量,首先应该在污水产生的源头上多做文章.如可以考虑水的循环利用、或多次重复利用,提高水的循环利用率,尽量减少外排水量.在国外,某些先进企业水的循环利用率已经达到96%以上,而上海生产企业水的循环利用率还停留在20-30%的较低水平,尚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提高生产用水的循环利用率不仅可以减轻环境污染,而且还能减少新鲜水的补充用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日益紧张的水资源问题.在污水处理时,也应该尽量考虑处理出水的循环使用.(5)回收利用和综合利用\x0d污水中的污染物,都是在生产过程中进入水中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反应介质(如溶剂),特别是精细化工生产中一些化学反应往往不能十分安全,产品的分离过程也不可能十分彻底,因此在污水中尤其是在反应母液中常含有一定数量的有用物质.排放这些污染物质,就会污染环境,造成危害.但若加以回收利用或综合利用,便可以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或以废治废,取长补短,综合治理,就可以节省水处理的费用.

②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到哪一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下称计划),计划提出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个方面开展防治行动。
全文如下: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
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问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天猫美国普卫欣提示:雾霾天气出行记得做好防护。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工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③ 如何解读"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建设规划

一是抓紧制定研究建立全国及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组建全国水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努力形成“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
二是制定方案,细化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尽快制定本行政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同时要因地制宜细化《水十条》各项任务措施和部门分工,明确同级相关部门、下级政府、排污企业及社会公众的治污责任。
三是统筹考虑自然水系完整性,合理划分地表水生态环境功能区,科学确定水质目标,大力推行排污许可管理,有效衔接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等制度,确保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能够客观反映质量变化情况,让公众切实感受到水环境治理效果。四是综合施策,严格监管。加强前瞻技术研发,创新环境监管手段和方式,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善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等收费和税收政策,推行绿色信贷和实施跨界补偿措施,建立有利于水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
五是编制规划,做好储备。抓紧启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进一步细化分解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任务措施、完成期限,并分解落实到责任主体;积极协同有关部门,针对流域控制单元达标、饮用水水源保护等中心任务,组织、论证、储备一批水污染防治项目。

④ 《山西省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规划》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第七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海岛保护法律的义务,并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海岛保护法律、破坏海岛生态的行为。
[编辑本段]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海岛保护规划是从事海岛保护、利用活动的依据。 制定海岛保护规划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护和改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海岛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经批准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按照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环境等自然属性及保护、利用状况,确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原则和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以及需要重点修复的海岛等。 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沿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军事机关,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省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 沿海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海岛保护专项规划。 省域海岛保护规划和直辖市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规定海岛分类保护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本行政区域内的沿海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可以要求沿海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海岛保护规划。 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和县域海岛保护规划,应当符合全国海岛保护规划和省域海岛保护规划。 编制沿海城市、镇海岛保护专项规划,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域海岛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 第十三条 修改海岛保护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完善海岛统计调查制度。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海岛综合统计调查计划,依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发布海岛统计调查公报。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海岛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海岛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估,对海岛的保护与利用等状况实施监视、监测。
[编辑本段]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第十九条 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二条 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对海岛土地资源、水资源及能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岛的开发、建设不得超出海岛的环境容量。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应当优先采用风能、海洋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术。 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应当划定禁止开发、限制开发区域,并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生物栖息地,防止海岛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降低。 第二十五条 在有居民海岛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生态保护设施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的原则。 进行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无力修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指定有关部门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造成生态破坏的单位、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造的,应当依照有关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未经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岛沙滩建造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拆除。 严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岛沙滩采挖海砂;确需采挖的,应当依照有关海域使用管理、矿产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限制填海、围海等改变有居民海岛海岸线的行为,严格限制填海连岛工程建设;确需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填海连岛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项目论证报告、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申请文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报经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岛建设的填海连岛工程,对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的,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禁止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以及进行生产、建设、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从事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开发利用前款规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论证报告、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等申请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岛,或者确需填海连岛以及其他严重改变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国务院审批。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查批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应当依法缴纳使用金。但是,因国防、公务、教学、防灾减灾、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测绘、气象观测等公益事业使用无居民海岛的除外。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在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限制建筑物、设施的建设总量、高度以及与海岸线的距离,使其与周围植被和景观相协调。 第三十三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排放。 无居民海岛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禁止在无居民海岛弃置或者向其周边海域倾倒。 第三十四条 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场所,不得从事生产性养殖活动;已经存在生产性养殖活动的,应当在编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中确定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国防用途海岛、海洋自然保护区内的海岛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实行特别保护。 第三十七条 领海基点所在的海岛,应当由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备案。领海基点及其保护范围周边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禁止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的活动。确需进行以保护领海基点为目的的工程建设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领海基点所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实施监视、监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岛领海基点的义务。发现领海基点以及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坏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禁止破坏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岛国防用途区域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 禁止将国防用途无居民海岛用于与国防无关的目的。国防用途终止时,经军事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海岛及其有关生态保护的资料等一并移交该海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保护的需要,对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岛及其周边海域,依法批准设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或者海洋特别保护区。
[编辑本段]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 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并依法接受监督。在依法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编辑本段]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对海岛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领海基点标志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二条 破坏、危害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或者损毁、擅自移动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无权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而批准,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或者违反海岛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本段]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低潮高地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比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是指由维持海岛存在的岛体、海岸线、沙滩、植被、淡水和周边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环境组成的有机复合体。 (二)无居民海岛,是指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时四面环海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四)填海连岛,是指通过填海造地等方式将海岛与陆地或者海岛与海岛连接起来的行为。 (五)临时性利用无居民海岛,是指因公务、教学、科学调查、救灾、避险等需要而短期登临、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行为。

⑤ 如何加快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的美丽乡村建设,提高生态建设水平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和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的概念,其意义非同寻常、极为深远。美丽乡村是美丽中国的基本单元,要建设美丽中国,首要任务是全面提升农村生态环境,努力把农村打造成环境优美、生态宜居、底蕴深厚、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并积极推动社会物质财富与生态财富共同增长、社会环境质量与农民生活质量同步提高。
一、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优化农村空间布局
规划是龙头、是发展的大纲。要高起点编制镇村布局、生产力布局、水资源、土地利用、农民集中居住区等规划,科学确定城镇规划区、工业生产区、农业发展区、农民居住区和生态保护区,统筹安排城乡建设、基本农田、产业集聚、生活居住、生态保护等空间布局。
一是推进农村工业向园区集中,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要坚持与工业产业规划、本地资源利用和产业优势相结合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抓好园区规划,加快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配套设施,积极鼓励村集体在工业园区内建造标准厂房,吸引农村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以工业园区集聚建设为抓手,加快发展产业集群,带动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土地利用集约化水平。
二是推动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促进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推动农地连片集中,根据农业产业布局规划,整合项目资金,结合土地复垦整理、农田水利建设、农业资源开发,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形成“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的田园化格局。
三是引导农民向社区集中,促进生活空间宜居适度。加强农民集中居住区的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吸引农民向设施配套、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新型社区集中,促进人口集聚、要素集约,让农民享受到一体化的基础设施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不断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
二、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提升农业生态环境
要把农业产业生态化、发展清洁化作为建设美丽乡村的根本举措,积极发展生态农业,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严格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改善和提升农业生态环境。
一是控“源”。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大力扩种绿肥与推广应用商品有机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工程,着力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推进农村面源氮磷生态拦截系统工程建设。加快建立农药集中配送体系,实行农药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价格及统一差率,杜绝高毒高残留和假冒伪劣农药流入市场,从源头上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二是治“污”。按照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要求,以农业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为切入点,推广种养相结合、循环利用的生态健康种养生产方式。科学合理地制定养殖业发展规划,推进规模化养殖场建设,推广发酵床生态养殖,建立持续、高效、生态平衡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生产体系。采取粉碎还田、沤肥还田、过腹还田等省工、省时、实用的秸秆还田技术和方法,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增加土壤肥力,积极开展秸秆饲料、秸秆发电、秸秆造纸、秸秆沼气、秸秆食用菌等多渠道综合利用秸秆试点示范与推广,提高秸秆资源综合利用率。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在规划布点村庄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三是活“水”。水是生态之基,贯彻落实“人水和谐”理念,建立农村河道定期轮浚机制,实施拆坝建桥,打通断头河浜,改造束水河段和束水建筑物,畅通水系,加快河道轮浚和水系调整步伐,提高河道自然功能。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河道长效管理,提升长效管理水平,实现“清水畅流”。
四是植“绿”。大力推广应用乡土树种、珍贵树种造林,因地制宜把村旁、宅旁、路旁、水旁作为绿化重点,做到见缝插绿、应栽尽栽,加快构建“绿色通道、绿色水廊、绿色基地、绿色村庄”,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村庄绿化格局,构筑绿色生态屏障。
三、创新农庄建设举措,塑造中国美丽乡村
环境就是资源,生态就是资本。要坚持把建设美丽乡村与发展农村旅游业有机结合,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在塑造美丽乡村的过程中,要注重把保护乡村乡野农耕文明和自然原始纯朴之美作为第一追求,创新思路和举措,充分挖掘自身特色和优势,力求特色发展、错位发展,塑造出各具特色的美丽乡村。重点要做好以下五篇文章:
一是做好“山”的文章。充分利用山区生态资源优势,靠山生财、靠山致富,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开发山区休闲旅游农业,建成一批以山村体验、民俗风情、自然景观为特色的山村休闲旅游群落,推出一批精品山村旅游点。
二是做好“水”的文章。将渔业生产与绿色生态、休闲观光、娱乐餐饮、度假购物结合起来,发展赛龙舟民俗水上运动、休闲垂钓中心、水上餐船等休闲乡村旅游项目。注重开发湿地资源,走湿地生态旅游发展之路,打造高质量湿地旅游产品,让游客在观赏到“孤鹜与落霞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的原生态美景的同时,了解自然生物知识,增加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使生态旅游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以充分发挥。
三是做好“民居”文章。要注重传承和提升传统民居建筑特色,打造各地建筑风格各异、造型绚丽多姿的特色民居,充分体现浓郁的地域特征和民族文化。要加大古建筑保护修缮力度,让古建筑融入“美丽乡村”,并挖掘其背后的商业价值,整合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旅游特色线路,结合农村生态环境及生活文化,发展如介绍民风民俗、品尝农家菜、体验农家生活等具乡土味的观光特色旅游。
四是做好“花果”文章。充分利用大自然赋予的丰富的花卉、林果资源,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在已有的基础上,引入创意农业,对花卉、林果进行资源整合、规模培植、巧妙布置,打造“月月有花、季季有果”的四季花园,形成姹紫嫣红、硕果累累的独特乡村美景。通过发展花卉和蔬果采摘体验项目,让游人漫步其中观花品果,享受从中的美感和乐趣。
五是做好“农耕”文章。依托丰富的农耕文化资源,着力挖掘至今稀存于世的农耕器具、戏曲、民歌(山歌)、耕作传统、民俗风情及各类祭祀活动等资源,发展农耕文化旅游产业,让游客亲身体验扶犁耕作、推磨碾米、踩水车灌农田、制作农家酒、腌制农家菜、住农家屋、吃农家菜、干农家活等返璞归真、回归自然的乡村生活。
四、准确把握推进要素,加快美丽乡村建设
建设美丽乡村、把农村打造成为“宜居宜业宜游”的美好家园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城乡经济社会实现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让全体农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
科学合理的规划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前提。建设美丽乡村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要高度重视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统筹推进。结合地理地貌、自然资源、文化积淀、民俗习惯、产业结构、自身特色等,因村制宜开展研究策划,做好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既要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配套,又要塑造村庄自身的特点、特色,还要传承历史民俗文化,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充分彰显农耕文化、秀美特色,让“农村更像农村”,避免“千村一面”。
优化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是建设美丽乡村的重点。农村生态环境好与否直接关系到美丽乡村的建设程度,因此要把优化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作为建设美丽乡村的重点,抓紧抓实抓好。首先,要以推进“三个集中”为抓手,不断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其次,要组织实施村庄环境整治工程,加大对自然村庄的改造和提升力度;再次,要积极发展规模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有机农业,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保证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农村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创新举措是建设美丽乡村的关键。只有坚持创新举措,建立健全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体制机制,增强内生动力,才能确保美丽乡村建设顺利有序推进。一是创新组织管理体系。美丽乡村建设面广量大、内涵丰富,涉及到各级各部门,必须要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分工合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上下沟通,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创新建设投入机制。美丽乡村建设资金投入量大,必须要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农民为主体、社会广泛参与的美丽乡村建设投入机制。三是创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加快土地规范有序流转的步伐,实现土地连片集中。四是创新经营体制机制。通过大力发展社区股份合作、土地股份合作、劳务合作、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要创新发展合作农场,鼓励其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建立健全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让更多的农民分享建设成果,充分调动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合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⑥ 防止和治理水污染的基础设施有哪些

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

⑦ 北戴河近期水质环境怎么样污染很严重吗今日有治理的规划嘛

治理城市环境污染的建议\x0d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 城市化进程加快.1978 年到2004 年, 城市数量由193
个增加到661 个, 建制镇由2173 个增加到20312 个, 市镇总人口由1.7 亿人增加到5.4 亿人,
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由17.9%提高到41.8%.如此迅速的城市化, 必将对我国脆弱的生态环境构成更大的冲击.巨大的人口压力、日益紧缺的资源和环境质量的恶化,
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制约因素.随着城市化模式在全球范围的迅速发展, 城市作为一个特殊的生态系统,
在显示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不断出现了严重的环境问题.\x0d一、存在的主要污染问题\x0d一是城市水污染仍十分突出.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
生活污水排放量迅速增长,1998 年首次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2001年, 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00.7 亿吨, 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为227.7 亿吨,
其中生活污水COD 排放量比上年增长8%, 而同期工业废水COD 排放量则减少13.8%.目前,
全国城市污水处理率只有34.3%.城市河道成了纳污沟.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放使城市水环境恶化,
七大流域城市河段都形成明显污染带,还有一些城市的饮用水源也受到污染.\x0d二是以北方城市颗粒物和南方城市酸雨为特征的城市大气污染依然比较严重.全国城市居民燃气普及率只有60.2%,
相当多的城市仍以煤炭为主要民用燃料, 大量燃煤造成煤烟型污染, 二氧化硫浓度年均值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占21%.许多城市受到酸雨侵害,
城市裸露地面多、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渣土垃圾粗放收运使得城市空气中颗粒物常年居高不下.在全国重点监测的338
个城市中,63.5%的城市达不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x0d三是生活垃圾未得到妥善处置, 严重影响地表水、地下水的环境质量.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年清运量约1.18
亿吨, 仅有60%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处置, 每年有7900 万吨生活垃圾简易填埋或露天堆放在城市郊区、江河沿岸, 破坏城市( 特别是城乡结合部)
的自然景观.另外, 各城市第三产业、居民生活产生的各类废物都是混合收集的,医疗垃圾等特殊废物多没有专门的集中处理设施, 普通生活垃圾的处理或堆放,
成为传播疾病和污染环境的隐患.\x0d四是大城市机动车尾气污染越来越突出.我国已成为世界汽车第四大生产国和第三大消费国, 2004 年汽车保有量达到2742
万辆.近几年, 虽然采取了淘汰含铅汽油、限制汽油中其他有害物质含量、新车采用电喷加三元催化、出台新的排放标准等措施,
单车污染物排放量有所减少.但由于机动车数量上涨很快, 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在增加.北京、上海、广州、武汉、郑州、沈阳等城市氮氧化物污染较重,
交通干线两侧一氧化碳严重超标, 部分城市的大气污染类型已经由煤烟型转变为复合型.此外,道路增长与车辆增长不匹配, 现代化交通管理手段不足,
机动车行驶常处怠速状况,也是造成机动车污染加剧的重要原因.\x0d五是噪声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环境问题.交通、社会生活、建筑施工是主要的噪声污染源,
目前, 交通对城市噪声污染占70- 80%.在开展交通噪声监测的214 个城市中, 31.3%的城市处于中度或较重污染水平.在开展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的176
个城市中, 55.6%的城市处于中度或较重污染水平.一些城市在建设高架路桥改善交通状况时, 却往往未能很好解决高架路两侧的降噪隔声问题,
交通干线两侧居民生活受到很大影响.\x0d除此之外, 城市绿化、城市人口等方面因素也是城市环境面临的重大问题, 城市生态失衡问题不断严重,
“城市热岛”、“城市荒漠”等问题突出.同时, 城市自然生态系统的退化, 加剧了资源环境供给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这些城市环境问题不解决,
将严重制约城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x0d二、解决城市污染的主要建议\x0d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要从最大限度地发挥城市整体功能出发,
运用综合的对策、措施来整治、保护和塑造城市环境, 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的目的.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和科学技术的多方面措施, 合理地利用自然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持生态平衡, 扩大有用自然资源的再生产, 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
以协调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之间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x0d1、合理规划, 完善城市功能.遵循生态规律, 从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保证能力出发,
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 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和发展方向, 调整城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区混杂问题,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改善城市生态环境.\x0d2、治理城市水污染.所有城市都要制定改善水质的计划, 重点保护城市饮用水源.20 万人口以上城市要建立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
环保重点城市要实施生活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报告制度.采用截污、治污、清淤、保证城市河湖用水、加快水体交换、维护城市湿地等措施,
使城市地表水按功能达标.综合运用价格、行政、科技和工程措施, 推行城市节水、污水处理及其资源化, 创建节水型城市.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
严禁超采地下水.\x0d3、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提高城市清洁能源比例, 改善能源结构, 大中城市要建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在人口稠密的市区逐步取消直接燃用原煤.促进西气东输沿线城市积极利用天然气.加快城市供热、供气能力建设.禁止在城市的近郊区内新建燃煤电厂和其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鼓励开发和使用清洁燃料车辆,
逐步提高并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大中城市以及城市群地区要综合控制城市大气污染物的相互影响.按照生态要求进行绿化、美化、硬化,
加强建筑施工及道路运输环境管理,
有效控制城市扬尘.建立城市空气质量日报和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制度.\x0d4、治理城市垃圾污染.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等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垃圾分类收集、储运和处理系统,
在优先进行垃圾、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的基础上, 推行垃圾无害化与危险废弃物集中安全处置.建立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体系.20
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医疗废物必须全部实现安全处置,鼓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x0d5、治理城市噪声污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限制机动车、火车市区鸣笛,
对造成敏感建筑物声环境超标的交通重负荷路段, 采取降噪措施,
控制交通噪声污染.\x0d6、做好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性质、区域分布和环境状况等因素, 把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扩大到113 个,
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继续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 提升模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完善公众、社区和媒体参与城市环境管理的机制,
建立城市环境污染应急响应系统.

⑧ 流域规划与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有什么联系

流域规划包括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后者只关注水环境一方面,前者包含多方面的内容。

⑨ 在山区如何开展流域治理规划

1 流域水环境和水生态情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域水环境质量不断下降,河流水质普遍下降,蓝藻水华频繁暴发,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饮用水安全频频告急。严峻的水环境形势和水安全危机,己经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威胁着人们的生存安全。
1.1 流域河流水污染状况
2005年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一半以上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Ⅰ~Ⅲ类、Ⅳ~V类和劣V类水质的断面比例分别为41%、32%和27%。其中,珠江、长江水质较好,辽河、淮河、黄河、松花江水质较差,海河污染严重。
1.2 流域湖泊富营养化突出
目前我国湖泊水体的富营养化严重,发展趋势迅速。对全国200多个重点湖泊的监测分析表明,已达富营养化的湖泊占65%,东部地区的湖泊已有80%处于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阶段,许多湖泊成为超富营养型,超越在湖泊的自然演替过程中所能达到的营养水平。
1.3 城市水环境质量还在不断下降
2005年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各大流域的主要污染河段均集中在城市河段,监测统计的5个城市内湖中,昆明湖(北京)和玄武湖(南京)为V类水质,西湖(杭州)、东湖(武汉)和大明湖(济南)为劣V类水质。
1.4 饮用水水质得不到保障
2005年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110个环保重点城市中有20个城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达标率达不到50%;113 个环保重点城市月均监测取水总量为16.1 亿吨,不达标水量为3.2 亿吨,占20%。2005年初有关调查显示,调查范围内的45个城市饮用水水源存在不同程度的有机物污染,其中部分有机物具有“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
1.5 水污染事故时有发生
我国流域水污染事故屡屡发生,黄河流域1993年以来,发生较大的水污染事故40多起,而2005年吉林石化发生爆炸事故造成的松花江严重水污染事故、1990年7月和2007年5月太湖蓝藻水华的大规模爆发事件,极大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安全,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特别重大,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2 流域水循环过程和污染成因分析
流域是汇水和水体运动形成的特定区域,地表径流和河流通道是流域物质输移的主要特征,水体运动是污染物转移的主要载体,污染物从源头到湖泊的主要途径是流域河流系统,掌握流域水动力特性是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关键,了解流域水循环过程和污染成因是流域水环境治理的基础。
尽管我国 “973”计划和“十五”期间通过重大水专项计划针对湖泊富营养化发生过程和蓝藻暴发机制、水源水质改善、面源污染控制和重污染湖泊生态重建等方面开展了研究,取得了科学和技术突破,为河湖水环境治理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持。但缺乏对流域水循环过程和污染成因的系统分析,缺少从流域尺度对河湖污染控制的全面研究,没有掌握流域营养物质发生和输移过程与不同界面之间转化调控机理,未能提出流域水环境治理的系统科学方案。
因此,应将流域水循环过程和污染成因分析作为重点基础科学问题开展研究,查明流域点源和面源营养物质发生与入河规律,探讨河流河网营养物质输移过程,揭示陆域与水域、河流与湖泊、地表与地下不同界面之间营养物质的转化机理,掌握流域水动力特性对流域污染物输移转化的影响规律,为建立具有我国特点的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理论体系,保障流域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3 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生态效应
水利工程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保障了防洪排涝安全,提供了生活生产用水,改变了贫穷落后和靠天吃饭的局面。但传统水利工程确实给生态和环境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阻断了水体自然流动,削弱了生态系统的综合功能,恶化了局部水域环境质量。具体主要表现在:
(1) 河道顺直化工程加快了行洪流速,增加了行洪流量,降低了受淹时间,提高了防洪安全,保障了身命财产,稳定了社会秩序;但同时改变了自然水系,单一了生态结构,减少了生物群落,缩短了滞流时间,削弱了净污能力,降低了环境质量,导致了生态退化。
(2) 河道硬质化工程减少了水体渗漏,提高了水利用率,减较了边坡冲刷,维护了堤防稳定,简化了河湖管理;但投入了巨大资金,改变了自然系统,单一了河流功能,侵占了滨水湿地,阻断了水陆通道,灭绝了河流生境,削弱了净污能力,降低了环境质量,破环了景观结构,造成了生态退化。
(3) 流域系统水库(湖泊)调控工程提高了水资源利用率,改善了局地气候,保障了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提升了人们生活水准,实现了丰枯水量调剂;但减少了河流基流生态水量,加剧了河道断面萎缩,增加了污水排放总量,改变了农业灌排系统,提高了面源入河比例,加快了面源入河速度,恶化了下游河泊水环境质量。
(4) 流域水系闸、坝、站控制工程调控了洪峰洪量过程,控制了水体随意流动,提升了局部水域水位,改善了灌既用水条件,增加了水体停留时间,抑制了污染物输移扩散,阻止了污染物易地转移;但同时也拦截了水体自然流动,阻断了水生生物传输,蓄积了水体污染物质,恶化了当地水环境质量,增加了水污染风险事故。
因此,必须深刻变革水利建设理念,充分和全面认识到水利工程的积极作用和负面效应,才能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博弈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水利真正全面地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服务。

4 水利部门在流域水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和责任
(1) 水利工程控制着流域自然水体流动过程,掌控污染物输移快慢和扩散区域,因此对流域水环境治理具有重要地位。
(2) 水利部门掌握水资源配额计划,供水多少决定城市污水多少,灌水多少决定农田退水多少,以控制供给或节约用水来减少污染物排放是十分有效的科学途径。
(3) 法律授予水利部门管理河湖水域的权力,限制向水域排污和优化排污口是法律赋予的责职。
(4) 为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是水利部门的基本责职,水量和水质是水资源同等重要的要素,水质保障是水利部门未来的主要任务。
(5) 水利部门必须通过流域坑、塘、沟、渠和河道系统,研发达标尾水和农田退水的水质净化技术,解决排放标准与河湖水质标准差异的问题。
(6) 构建流域水生态系统良性循环的体系,水利部门具有重要作用,水利功能与生态功能的良好协同是流域健康生态系统的关键。

5 水利部门在流域水质改善中的关键性工作
5.1 流域水系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流域水系综合治理规划应在“完整连通、等级分明、形态调整、分级定位”的指导思想下,重点完成流域水系行洪体系规划、流域水系截污净化体系规划、流域水系生态廊道范围划定、流域水系规划水环境质量影响等方面内容。
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应在“污染负荷、水体功能、宏现控制、区域协调”的指导思想下,重点完成不同水文尺度条件下河流水动力特征、流域水系河流允许纳污能力、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排放口优化布置与污染物削减方案等方面内容。
5.2 流域污染源综合治理和系统截留
流域污染源综合治理和系统截留应重点关注:(1) 节水减污型社会建设构想,(2) 达标尾水深度处理、输导净化和潜设排放技术,(3) 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生态布局,(4) 农田面污染源控制和削减技术,(5) 农业节水减污和农田退水循环利用,(6) 灌区沟渠排灌系统生态化建设,(7) 农村洼地坑塘系统湿地化建设,(8) 流域农村与城镇协同控污系统。
5.3 流域河流综合治理与水质改善技术
流域河流综合治理与水质改善应在分析流域河流类型及特点(几何尺度、时间尺度、发育程度、功能定位、区域位置、水动力特性、污染程度等)、河流水文及水动力特性、河流生态特性的基础上,着力研发河道土质边坡稳定和截污净化、河道已建硬质护坡结构分析和生态修复、河道拟建硬质护坡生态建设、河道滨水带恢复、河床基质生态系统构建、河道景观廊道系统建设、河道生态流速和水位调控、重污染河道水质强化净化技术、城市河道综合治理与水质改善技术、流域不同尺度河道综合治理与水质改善技术、不同水动力条件下水质净化技术等关键技术。
5.4 流域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生态效应
水利工程是流域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闸、坝、堤防护坡、河道衬砌等水利工程在流域防洪、排涝、抗旱、发电、供水、渔业、航运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水利工程改变了原有的生态系统平衡,对水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些影响既有正面效应和也存在负面效应。正面效应通常有洪泄枯蓄、引水治污、水体流动、蓄浑放清等;负面效应最主要是破坏水体的自然循环,占用了生态用水,降低水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破坏了水生生物的生境,造成水生态环境的恶化。流域水利工程的环境影响和生态效应的判定,应以流域水利工程类型和结构特点的分析为基础。
如何减少水利工程对水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增大正面效益是当今水利工作者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应重点研究典型水利工程对水生态系统净污能力的影响规律及修复理论,探讨典型水利工程对水生植物的胁迫机理以及水生植物的响应机制,分析工程在水生态系统中的环境功能,揭示典型水利工程引起自然水流结构变化和水生植被消亡所造成的水体净污能力退化的规律,寻求水利工程与生态工程功能协同技术改善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系统。
5.5 流域水力调控技术
流域水力调控中应重点解决以下技术问题:(1) 调水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关键问题和前提条件,(2) 调水水量的确定方法,(3) 水量增加和水体流动的环境效应,(4) 不同空间尺度跨流域调水工程,(5) 不同空间尺度流域内跨区域调水工程,(6) 不同时间尺度流域蓄洪济枯工程,(7) 不同时空尺度调水的生态风险,(8) 平原河网水力调控和水体有序流动技术。
5.6 流域水环境系统模拟和管理
流域水环境系统模拟和管理主要包括:(1) 流域水量水质耦合模拟,(2) 不同水动力条件下流域控制断面水质变化过程,(3) 流域水环境监控与预警系统,(4) 流域水环境管理体系,(5) 流域水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6 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
6.1 太湖流域水系规划
太湖流域具有完整水系系统,主要是由少部分山丘区自然汇水河道和大部分复杂河网所构成。长期以来,太湖流域水系规划建设主要是从防洪和航运角度进行的,现在的流域水系对水环境保护和治理有重大影响,高密度河流为污染物输移扩散提供了便捷的通道,增加了治理污染的复杂性和困难性。特别是方便的水资源取用带来大量的污水排放量,甚至连排污口影响范围和程度都难以识别认定。
6.2 太湖流域水功能区划和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方案
太湖流域主要河流和湖泊已经划定了明确的水功能区,制定了明确的水质保护目标。借助于复杂的河网区水量和水质耦合模型,计算了河湖水域允许纳污能力,确定了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方案,提出了污染物削减意见和对策措施。
太湖流域复杂河网及湖泊系统水量水质耦合模拟模型,模拟计算流域系统水动力和水质变化过程,制定了污染源治理、河湖水环境整治和流域系统水力调控方案。
6.3 太湖流域面污染源截留控制和去除示范研究
太湖流域与其它流域一样,主要污染源有点污、面源和内源,由于雨水充分、农民生活水准高、农田产量大,产生面污染源的单位面积负荷远大于其它流域。面污染源控制和治理直接关系到太湖富营养化水平,也是我国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控源的重点和难点。
在国家“十五” “863”项目的资助下,我们在西太湖宜兴大浦镇境内进行全面研究和技术开发。在流域的层面上,以区域源头控制为根本,以系统生态截留为重点,以水系水力调控为突破,以沟渠河流净化为依托,以流域生态整体修复为目标,实现“区域减源、系统截留、水系调控、水域净化、生态修复”的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战略。构建了“面源污染源头减量和截留、沟渠湿地和河道污染控制、河口区湖滨湿地生态修复”三级系统,实施后主要河道的水质明显改善,示范区整体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取得了显著效果和可以广泛推广应用的技术。
6.4 引水改善水环境质量的关键问题
引水改善水环境质量是国内外最常见的方法,引水对污染物的稀释容量将明显提高,水动力条件改变加快了污染物的混合,将提高局部水域净污能力,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条件和人们环境意识情况下,采用引水来改善局部水质是经济的。引(调)水改善水质效果好,但倍受争议:(1) 在水动力的作用下,水体污染物发生转移,影响其它水域的水环境质量(污染转移问题);(2) 水体流速加快,容易引起河床底泥浮悬,造成水体二次污染;(3) 引水使水流加快,导致污染物与河网区水生植物的接触时间缩短,污染物的截留吸附量减少;(4) 引用大量的清洁水去稀释污染,对水资源的优化配量和合理使用是不利的。而且关键性技术问题研究较少,很多问题无法解释、内部机理尚不清楚、综合效应难以评判。
目前,“引江济太”、“引江济巢”等重大工程正在规划和准备实施之中,因此,必须对调水引流的关键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更好地指导引水改善水环境质量工程的实施工作。太湖流域调水引流工程的必须要研究解决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技术主要包括:(1) 平原河网区引水河流系统与原自然河网水系流量、水位和水质协同关系,(2) 引水水位顶托区域水流的水环境质量改善方法,(3) 引水河道水体推流、混合和受纳水域污水云团输移规律,(4) 引水水动力条件变化引起的底泥沉浮规律,(5) 引水河道和受水区环境容量和净污能力变化规律,(6) 引水引起水域生物交换的生态效应,(7) 受水区生态风险分析方法,(8) 区域水量水质联合运行系统,(9) 输水河道的污染控制系统,(10) 引水与防洪风险评估,(11) 输水廊道生态修复原理。
6.5 引江济太工程的总体战略
(1) 近期:在污染源控制和治理尚未达到要求期间,通过应急调水迅速改善太湖局部区域和部分河网水环境质量。但应注意近期方案仍存在污染物转移、部分河网区污染水体顶托等缺点。
(2) 远期:在污染源控制和治理达到要求期间,通过引水或动力调水实现流域河网和湖泊水体有序流动,提高水体净化能力和增加水环境容量,改变因水利工程闸坝阻断而造成的水体滞流和水质恶化的状况,确保河网和湖泊水体流动和水环境质量。

7 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需要解决的水利科学问题
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中存在以下水利科学问题:(1) 流域河流、湖库、湿地系统宏观格局与支撑能力,(2) 河流纵横形态的生态影响规律,(3) 流域不同尺度河流连通和生态基流维持,(4) 不同水动力条件下污染物输移过程和生态效应,(5) 流域污染物容量总量控制和科学增容强净,(6) 水资源生态配置与节水减污社会建设,(7) 农田沟渠生态化与生态型灌区建设,(8) 河道硬质化的生态效应及改进和修复技术,(9) 防洪堤坝安全稳定与生态化协同技术,(10) 水利工程与生态工程协同建设、运行和管理,(11) 河流水生植物修复对行洪能力影响规律及对策,(12) 调水引流和水力调控的科学原理与生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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