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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30 16:33:31

Ⅰ 如何发挥债权治理作用

一篇比较好的论文------公司治理问题通常被描述为“代理问题”。公司治理问题涉及一个代理方(管理者)和多个委托方(股东、债权人、顾客、雇员)。而公司治理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犯,提高企业价值。这其中Jensen(1986,1989)提出最好的解决管理层和投资者之间代理问题的方法,是公司尽可能多地拥有负债。通过最小化“自由现金流”来限定管理者的自主使用权利,将最有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犯。因此引发了研究者对于债权治理的关注。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债权治理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具体表现为:

(一)投资效率与债务期限结构

股东、经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会导致非效率投资的出现,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转移债权人利益的投资不足;二是不顾回报的过度投资。其中主要的代表人有Jensen(1986)提出的“纯粹自由现金流模型”说明负债的利用使企业承担着向债权人支付现金的义务,这减少了经理用于享受其个人私利的“自由现金”,即抑制过度投资。Myers (1977)认为,公司的许多资产尤其是成长机会,可以视为买入期权,并指出这些期权的价值取决于企业行使它们的可能性。有风险的负债融资将降低公司拥有的实物期权的市场价值现值,因为它将导致投资不足或迫使公司和它的债权人承担避免投资不足的成本。他认为,在负债水平不变的条件下,负债结构中短期负债的比例越高,负债代理成本越小,股东- 债权人冲突引起的投资歪曲越少,即负债可以抑制投资不足。Ho 和Singer(1982)认为,由于短期负债总是先于长期负债到期,并获得偿付,所以,即使短期负债和长期负债在企业破产时具有相同的优先权,短期负债在企业正常经营下仍比长期负债具有更有效的优先权。因此,短期负债能够控制投资不足问题。Barclay和Smith(1995)考察了1974年到 1992年间的三万多个样本,实证结果表明,当代理成本上升时,企业应缩短负债的期限。Guedes和Opler(1996)则考察了1982年至 1993年之间美国公司公开发行的7 368个企业债期限结构的决定因素。他们发现企业可以通过缩短负债期限来控制代理问题。Campbell R. Harvey,Karl V. Lins and Andrew H. Roper(2001)发现债务杠杆,尤其是短期杠杆,有助于减少由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引起的股东价值的损失。他们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具有监督性质的债务确实能够有效地缓解过度投资问题(与Jensen(1986)观点相同)。Aivazian,Ge and Qiu(2005)用加拿大公开上市公司的面板数据模型检验了负债融资对公司投资支出的影响作用。得出的结论是负债融资与投资支出的负相关关系仅发生在缺少投资机会的低成长性企业,支持了负债具有约束过度投资作用的理论观点。

(二)破产机制与债权治理功效

Kraus and Litzenberger(1973)指出,高比例的负债增加了破产的可能性,所以很多与破产有关的成本将会阻碍负债的发行。然而,在一个重要的文献中,Haugen and Senbet(1978)指出,这些成本不可能超过它们的谈判成本(否则债权人乐意避免他们因外部破产而改变资本结构)。这个论据在极大程度上限制了直接破产成本作为一个有效地抵销税盾所带来大量好处的一个潜在作用。Titman(1984)提出了关于负债水平的另一种解释,负债是破产的间接成本—破产档案的沉淀成本对除负债和权益所有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有影响。从Titman开始,尽管有大量的文献记录和研究这些成本,然而研究者们已经努力地辨识每一个具体的间接破产成本足以抵销负债带来的利益。当契约是不完全的并且存在交易成本时,清算价值在融资决定中有很重要的作用(Williamson (1988),Grossman and Hart (1986))。尤其是,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偿还的承诺时,债务契约允许债权人持有债务人的资产。资产的清算价值确立了债权人的外部选择权,因此也决定了他同债务人谈判的能力,使得可取消抵押品赎回的权利的威胁或多或少决定了企业家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财务契约。因为企业家不能够从项目中撤出他的人力资本(Hart and Moore(1994)),或是不能够转移现金流归自己使用,仅仅是在依靠项目的资产获得负债同时违约可以引起该资产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同意贷款。 Harris and Raviv(1990)分析了信息对债务的影响。负债可以促进高效的清算,因为没有偿还债务的管理者将被迫揭示信息给债权人,在违约的情况下,如果破产的好处超过了重组时,债权人将选择清算,假设管理者总是喜欢避免清算。Hart and Moore(1994),契约的不完全性和无法核查的现金流限制了债权人向公司要求索赔的能力。然而,债权人确实拥有选择权来清算公司的资产。资产的清算价值越高,债权人越愿意贷款,因为他们可以被确保得到更多的偿还。Faccio et al(2001)认为,潜在的破产威胁功效会在内部人控制且产权结构集中的公司中随着过多的使用杠杆而弱化。

(三)债权人直接介入公司治理

债权融资成为公司的主要融资方式时,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受到制约,Holmstrom和Tirole(2000)研究发现,相对于股东而言,银行可以很好地监督公司项目选择的正确性,可以减少公司投融资方面决策的失误,提高公司的价值。Jensen(1986)谈论了债权人治理的作用,如果公司没有履行债务义务,债权人可以采取措施终止雇佣该管理者。这就意味着,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管理者要关注债权人的要求,同时管理者又是股东的代理人,所以管理者在做出融资决定时必须满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公司管理者能够真正地起到托管人的作用来保护股东和债权人的权利。例如,Cable(1985)发现,银行在公司的参与程度与公司的财务业绩之间有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因此,银行参与在假设中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Kroszner和Strahan(2001)发现银行家倾向于成为那些有形资本比率高、短期债务融资依赖性低且规模大而稳定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一般情况下,成为公司董事的银行家是不可能从其监督行为中获得很多的利益的。尽管面临各种法律和监管的束缚,银行家们还是比公司的其他管理者更多地参与到公司的董事会网络中。他们还发现,美国的银行更喜欢给管理者是董事会成员的公司放贷。银行似乎喜欢从董事会的参与中获得行业细分所带来的规模经济,从而对一个特殊行业的公司提供贷款。如果银行能够同时持有公司的权益和负债,那么就可以缓解债权人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保护股东对债权人的权利将会继续削弱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四)负债的“侵占”作用与制度环境的关系

2000年以后国外的很多学者在研究中发现负债在公司治理中起着两个对立的作用。一方面,负债是一个能够解决公司外部股东和职业经理人代理问题的约束机制(Jensen,1986)。另一方面,负债能够被内部人使用作为一种手段侵占外部中小股东的利益(Faccio et al.,2001)。所以更多的学者开始研究负债的约束作用失效后所体现的“侵占作用”。其中典型的代表有:Faccio et al(2001)认为,在产权结构比较集中和内部股东能够控制并阻碍管理的企业中,债务作为一种潜在的惩治机制明显被弱化。像这种公司在欧洲大陆和亚洲非常盛行,具有控制权的内部人把负债作为一种侵占中小股东和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的机制。这种现象被称为举债的“侵占假设”。Day and Taylor(2004)指出,负债作为惩治手段或是侵占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公司所处的制度环境,通常包括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和银行系统、有效的破产法、活跃的接管市场、透明审计、会计和信息披露。Harvey et al(2004)认为,在新兴的和转型的国家中,债务融资对公司代理成本的影响被称为典型的“极端”代理问题。这些问题被认为根源于公司复杂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结构(所有权与控制权不分离),公司是在不发达的公司治理机制环境下经营。然而,在这些国家中的公司对杠杆的运用明显超过美国同类型的公司,而且,在这些公司中,关于负债要么作为一种控制机制被股东有效的使用,要么作为一种侵占机制被内部控制人策略性的使用仍是一个公开的问题。来自国外研究的一些有限证据认为负债的惩治效应在这些国家相当有限,相反,负债与其说是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手段,还不如说是侵占外部股东的一种工具。Tian(2005)以中国的公司为样本,分析负债的约束作用,结果表明负债的约束作用不明显。其他的研究关于东亚和欧洲国家的面板数据显示(Faccio et al.,2001)在所有权和控制权集中的公司负债具有明显的侵占作用。其中一项以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公司为样本的研究(Driffield et al.,2005)发现,在家族式企业中,高的表决权和所有权能够促使其更加积极地使用负债来达到侵占的作用。

二、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对于债权治理的研究起步比较晚,只是在近几年才受到研究学者的关注,逐渐开始研究。因此,本文主要是对近五年关于债权治理功效研究的现状进行归纳和整理。主要表现为:

(一)债权治理机制

马君潞、周军、李泽广(2008)选择了1998年-2006年期间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 373家公司作为研究样本,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债务对代理成本Ⅰ(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的约束作用不明显,甚至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大量的债务甚至为管理者的在职消费提供了现金流支持。债务治理机制对于代理成本Ⅱ(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的影响则是两面的,具有正向的约束作用,也有负向的加剧“隧道效应”的作用,最终表现视二者大小而定。同时,从动态演进的角度来看,认为我国的上市公司债务治理机制的确也在不断优化,对企业价值逐步起到正向作用。

(二)债权治理效率

杨灵芝(2005)随机选取了1997年年底之前在沪深两市上市的75家公司,并对 2001-2004年的数据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资产负债率与上市公司的总资产利润率表现出了负相关关系。表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债权表现出负的治理效应,即债权治理失效。陆玉梅(2005)以中国医药类上市公司的样本进行实证分析,结果是上市公司负债结构不合理,流动负债比率过高,公司负债融资与公司绩效存在负相关关系,即债务融资在公司治理中无效。兰艳泽(2006)以1999年12月31日之前在深沪上市的国有控股在50%以上的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全面而系统地对债权治理三大功效:负债抑制非效率投资功效、债权人直接介入公司治理功效和破产的威胁功效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的结论是债权治理三大功效在我国都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王鹏(2006)对浙江省82家上市公司在2002-2005年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以及汪小军(2006)以中国民营上市公司2002-2004年度的财务数据为对象进行实证分析,结果都表明负债融资未能发挥其应有的治理作用。季现政(2007)发现1999—2005年间我国上市公司资产利润率与负债率高度显著负相关,通过对各年度的截面数据比较分析,发现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的主要主体——国有银行,在进入股份制改革阶段后,这种扭曲的债权治理关系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变,反而有恶化的趋势;而且银行贷款对借款公司的债权治理作用显著弱于非银行债权;短期贷款的治理作用显著弱于中长期贷款。朱明秀、封美霞(2007)对1 080家沪深上市在2003年的数据进行经验分析以及陈晓红、王小丁、曾江洪(2007)从债权治理视角构建中国中小上市公司债权治理评价指数对205家中小上市公司样本进行治理状况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都是我国上市公司债权治理失效,负债没有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债权治理软化的原因研究

季爱华(2005)指出,我国债权治理软化的原因是:债务债权关系的虚拟性;破产退出机制与相机控制失灵;主办银行制度未发挥应有的作用。李武江、邵来安(2006)指出,造成我国公司债权治理功能弱化的原因主要有:真正意义上的债权主体并未形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信用关系;破产退出机制与相机控制失灵;债权治理缺乏相应的制度性保护和主办银行制度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等。张晓农(2006)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银行公有和企业公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不可避免地导致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及由此所引发的信贷软约束问题,由此导致负债融资治理效应的弱化,从而降低了债务契约的履约成本;国有商业银行不能行使债权人应有的追溯收益的权利,扭曲了银行对企业进行约束乃至强行破产的机制,使国有企业由于负债融资所带来的外部约束治理机制发生变异。

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述

(一)国外研究的评述

由于国外有着成熟和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保障和公司治理结构,这些内在、外在的条件给债权治理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从上述来看国外的研究已经成熟,其理论研究已经趋于完善,同时在实证研究这一块也做得比较多、比较充分。在21世纪以前债权治理功效的研究更多的是以债权融资活动中代理问题为研究的出发点,主要是集中在三大功效:债务具有抑制非效率投资、破产威胁以及直接介入债务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并且在这三大功效的理论和实证研究上都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1世纪后,由于债权治理在国外的市场上也出现了失效的情况,所以学者又将注意力转移到了负债在公司治理中的另一个作用—“侵占机制”上,并且也取得了骄人的研究成果,同时开始对制度对债权治理功效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这些有益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的债务能否发挥作用将有指导意义。

(二)国内研究的评述

国内对债权治理研究还比较零散、不系统,只是近几年的事情,并且在债权治理理论研究方面比较落后,没有什么研究成果。从上述文献的回顾可以发现国内学者大多侧重对债权治理效率进行实证研究,主要是基于负债融资与企业绩效的相关性检验方面,基本上是围绕债权治理效率,债权治理软(弱)化等展开讨论和研究的,所用的方法比较单一。另外从我国学者进行的实证研究来看,他们要么把所有的上市公司放在一起做一个样本来研究,要么针对某一类型进行研究,很少有比较研究的。同时国内学者也很少进行分行业研究,对非国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研究就更少了,更没有人真正地从制度的角度来系统分析和研究债权治理如何发挥功效。当今研究代理问题中更多的是趋向研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代理成本问题,但是关于债务对这种代理成本约束的研究很少见。所以我国学者应该对上述没有系统研究过的领域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些领域将成为未来研究债权治理功效的趋势,研究起来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Ⅱ 什么是债权比例

债权比例是指企业各种债权比例关系和具体构成。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债权结构是指企业长期债务资金的构成及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
债权按照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同时也构成了复杂的债权结构。按照债权形式的不同,企业债权可分为银行贷款债权、企业债券债权和其他债权;按照期限结构的不同,企业债权可分为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等。不同的债权种类组合构成了不同的债权结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的治理效应。作为企业最为主要的融资方式,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相比在权利要求、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其取得的治理效应也与之大不相同。同时债权组成内部结构不同,也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带来不同的治理效应。

Ⅲ 新《公司法》创设了哪八大投资制度

1、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承担社会责任;
2、突出股东自治,变“管制法”为“任意法”;
3、废除了国有企业的“特别待遇”条款;
4、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
5、改革公司设立和资本制度;
6、增设调整“一人公司”制度;
7、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
8、完善公司治理,强化公司监控。

Ⅳ 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什么角色

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什么角色? 金融机构持股现象的出现,机构投资者的崛起及关联投资的盛行,期权激励以及虚拟公司股权的流行,这些债权和股权的融合无不昭示着公司治理的变化趋势:公司的债权人并不是传统的单纯的债权人,它有着复杂的复合的性质,有着强烈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意识和要求。 银行: 二十世纪美国银行业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由传统银行业向着银行持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向发展,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这种发展变化的趋势促进了银行角色性质的变化和复杂化。银行不单纯是公司的债权人,也成为了公司的股东。银行业的这种变化表面上看来是由于银行业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所面临盈利能力下降的危机所致,而实质上却是金融创新和放松管制带来的贷款人道德风险加重引致银行强烈要求参与公司治理的愿望体现,是银行绕开现行法规的约束参与公司治理所采取的可行措施。实际上,日本和德国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一直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日本,银行可以集中持有一家公司5%或更多比例的股票,有资料表明,日本的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共持有日本公司全部股票的40%,其它法人持有的股票约为30%,由于银行同样持有其它法人的股份,意味着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50%以上的股票是由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所拥有。这些公司一旦出现资金周转困难,银行往往会制订救助计划,还会向公司董事会委派得力官员协助公司工作直至问题解决。在德国,对银行持有一家公司股票的数额或比例并不限制,公司与银行保持密切联系,银行的总裁往往也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的大规模迅速发展,对公司治理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机构投资者是指以投资公司债券和股票为目标的金融中介机构。银行也是机构投资者之一,其它包括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风险资本投资公司等,它们既担当公司股东的角色,又担当着公司债权人的角色,但法律对其又有特殊的、强制性的规定。在美国,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债券的80%以上和一半以上的公司股票索取权。在最大和最抢手股票的公司,机构投资者往往是最大的股东----所拥有的股票约占公司总发行量的60% -- 70%。机构投资者至少在下列四个方面影响了公司治理结构:(一)作为股东具有投票权;(二)通过购买垃圾债券、提供资金给收购者及出售公司股票,促进了公司的接管活动;并由此产生的(三)对经理人员产生压力,为防止“代理人控制”找到了制衡点;(四)成为公司顾问,对董事会进行适当的干预。 职工: 通过向职工出售公司股份,使职工成为公司真正的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这是许多公司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成功做法。这表明职工在公司所扮演的角色正在发生变化,说明职工并不是单纯的债权人了。但是职工的持股可以随时转让,尤其在股价处于高位时,职工随时会出售手中持有的股票,从而放弃做为股东的地位。职工持股并没有从实质上解决职工作为债权人的性质----即并没有将职工的人力资本和专业技能股份化,从而赋予职工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适应的控制权和收益分配权。如果说日本公司的终身雇佣制度使职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强调公司是为职工的利益服务,更多地象是一种文化现象,那么德国在这方面的做法是实在和具体的。在德国的大型公司里,职工是公司的长期相关利益者,他们不仅在公司专业化人力资本上已经做出了投资,而且还将他们2/3的养老基金资产投资于他们所服务的公司里,他们有权选举50%的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有权选择和监督进行日常决策的“管理委员会”的活动并对外代表公司),尽管监事会另一半的成员及监事会主席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德国公司还设有由职工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委员会”,经理人员必须接受这一委员会对有关主要业务决策的质询。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尝试并通过修改法律,准许公司根据职工的服务时间的长短及专业化能力的大小给予职工股票期权,以及由职工以人力化资本及专业技能投资设立虚拟公司,由虚拟公司持有公司的股票的办法,使职工能避开现行法规而参加入公司治理结构中去。 关联投资: 关联投资是对传统公司治理提出挑战的又一种形式。关联投资的概念在美国更多地是指机构投资者在市场中的操作行为,在本文则指公司与其供应商、客户之间的投资行为。关联投资一直以来受到市场的责备,认为其增加了市场风险,但法律上并未禁止。关联投资的盛行表面看来是供应商、客户为了维系一种正常的商业利益关系,但并不排除通过持股的形式来达到维护其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这是一种趋势。 独立董事: 在理论上强调公司独立董事的作用,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其实质就是将公司治理的理念引导至“参与者利益平衡”而不仅仅是“股东利益至上”。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是“外部人控制”模式下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而采取的平衡措施。独立董事代表了其它非股东的公司参与者利益,其中也包括了债权人的利益。是非股东代表参与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形式。独立董事的实际作用取决于一个国家的传统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影响、以及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因此,笔者对中国股份制企业及亚洲公司实施这一制度的效应持保留态度。

Ⅳ 公司治理 为什么债权人不希望所投资企业从事高风险项目

因为债权人不但从此类风险项目中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还要分担一定的风险。

Ⅵ 什么是债权人相机治理机制

所谓财务机制,是指财务系统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和耦合方式及其与理财环境的衔接形式和协调程度。其中,各财务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和耦合方式是财务机制的核心内容,而其与理财环境的衔接形式和协调程度则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两者的有机结合、共同作用,就是财务机制的完整内涵。

财务机制是一个系统,它由各种子系统即各种子机制构成。这些子机制在整个有机体中处于不同的位置,发挥不同的作用,以不同的方式来维持整个财务机制系统的运转。根据财务机制系统构成要素的功能不同,笔者认为,财务机制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即运行机制、动力机制和约束机制。

一、财务运行机制的构建

财务运行机制是财务机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财务机制的主体部分,主要包括筹资机制、投资机制和分配机制三项基本内容。

从各种渠道以各种方式筹集资金,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企业资金运动的起点。在现代企业制度下,筹资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确定合理的筹资决策程序;

②确定合理的筹资规模;

③选择恰当的筹资时机;

④优化资本结构;

⑤降低筹资成本;

⑥防范筹资风险。

投资包括资金投放和资金使用两个基本环节,与此相应,投资机制也就包括资金投放机制和资金使用机制两个方面的内容。构建企业投资机制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

①正确进行投资决策;

②优化投资组合;

③优化资产结构;

④正确确定资产存量和流量。

分配机制是对收益的所有权和占有权进行划分,以保证其合理归属与运用。构建分配机制要着重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①确立并严格遵循收益分配原则;

②按规定程序进行收益分配;

③选择合适的股利政策。

财务治理作为相关利益主体责、权、利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主要解决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的合理配置问题。本文从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系统整合出发,借鉴管理学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探讨建立健全财务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的有关问题。

一、概念约定: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构成了企业财务系统的两个层次由于专门研究财务治理的文章不多,为便于后文的讨论,有必要对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作概念上的约定。

(一)财务治理:相关利益主体责、权、利相互制衡的一种制度安排

关于财务治理的概念描述虽有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认为财务治理是一组联系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和结构关系网络,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

(二)财务管理:一个简要的理论考察

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财务管理基本上是作为应用经济学的一个组成部分。一般认为,50年代财务管理学界在证券组合理论与资本结构理论研究方面所取得的突破性进展标志着现代财务管理学的产生。与以往的一些财务管理思想比较,现代财务管理学具有两个极为重要的学科特征:一是概念之间逻辑严密,推导科学;二是具有极强的预测能力。纵观财务管理理论的发展,其关注的核心都是企业内财务效率的提高,而对企业财务的形成及其构成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不涉及,原因在于它隐含有一个重要的假设,即企业是事先存在的,企业财务是伴随企业而来的。由于不考虑企业形成财务契约的过程及其制度环境,使财务管理理论关注的视角更多地局限于企业具体的财务经营活动,而忽视其赖以存在的治理基础,从而存在着诸多不足。

(三)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的系统整合:财务战略是两者联结的纽带

以上分析表明,财务治理规定了整个企业财务运作的基本网络框架,财务管理则是在这个既定的框架下驾驭企业财务奔向目标。缺乏良好治理模式的企业财务,即使有“很好”的财务管理体系(实际上这是不可能的),也像一座地基不牢固的大厦;同样,没有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畅通,单纯的财务治理模式也只能是一个美好的蓝图,而缺乏实际的内容。从终极目的看,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均是为了实现财富的有效创造,只是各自扮演不同层次的角色:财务治理模式主要考察的是构成财务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的划分,以及采取什么手段实现相互间的制衡,它是企业财富创造的基础和保障;财务管理则是在既定的治理模式下,财务管理者为实现财务的目标而采取的行动,这是财富创造的源泉和动力,两者间的联结点就在于企业财务战略管理层次。如果把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的过程区分为战略规划和战略实施两个部分,则财务战略管理的功能就是由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和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共同完成的,其中,董事会(或股东会)作为一个整体在企业的财务战略管理上完成的是批准和监控功能,而总经理等高层执行人员则是注重于财务战略的提出和实施。财务治理结构的各个层次完全融入到整个财务战略管理的全过程,财务治理与财务管理在战略层次的相互影响主要体现在:①财务治理主体的形成及选择对财务战略导向具有决定性的作用;②财务治理主体的安排将影响财务战略主体的动力;③财务战略从其与环境的关系上可以分为外向交易型财务战略和内向管理型财务战略,财务战略主体通过不断的外向交易型财务战略选择和实施,可以达到局部调整财务治理结构的目的,而外向交易型财务战略的开展又依赖于企业可资利用的财务市场治理机制,内向管理型财务战略则是基础和保障;④在组织结构上,财务治理结构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企业财务管理的决策层,总经理等高级执行人员则是决策层和下层人员的联系纽带;⑤财务治理和财务管理的系统化关系可以概括为在企业层次上,财务治理作为基本构架规定了财务管理的导向和原则。但在具体的操作层次上,财务管理的微观活动通过日积月累的作用,会对财务治理起到调整的作用。

二、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财权的配置

如前所述,在财务治理结构的相关利益主体之间不仅是一种经济关系(经济性),而且这种经济关系都是通过契约纽带连接起来的(契约性),要使契约有效,当出现财务契约预期的情况时要明确谁有决策权,这就是财务治理结构对权力(剩余控制权)配置所要解决的问题。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所有权同财务治理结构的权力配置。财务治理结构是在既定所有权前提下安排的,所有权形式不同,财务治理结构中的权力配置也不相同。如在股权集中情况下,财务治理结构中的所有权决定控制权或者说所有权同控制权结合较紧,而在股权高度分散的情况下,所有权同控制权相分离。二是企业内部剩余控制权的配置。财务治理结构对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之间配置剩余控制权,股东拥有最终控制权,董事和经理分享剩余控制权。这两个方面实际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问题,财务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权责利界区,形成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制衡关系,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运行。

(一)财务治理行为主体权力配置的一般考察

财务治理行为主体是指拥有特定财权并参与财务治理的自然人与法人,包括直接行为主体(拥有一定财权并直接参与治理的自然人)和间接行为主体(拥有一定财权的法人或政府机关,通常委托自然人参与治理),确定财务治理行为主体的核心问题是考虑参与财务治理的行为主体是否有能力和动力来行使其权力。一般来说,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分层财务决策机制构成了公司财务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它们之间各司其职,互相制衡。其中,财务战略决策权掌握在股东会和董事会,日常财务决策权和财务执行权掌握在经理人员(含财务经理)手中,而财务监督权在公司内部则是分散配置的。表1列出了各种财务治理主体权力配置的基本情况。

表1 财务治理权配置的一般考察

┌——————┬———————┬———————┬———————┐

│ │ │财务治理 │财务治理 │

│财务治理主体│公司治理权配置│ │ │

│ │ │结构形式 │权配置 │

├——————┼———————┼———————┼———————┤

│股东会 │出资者所有权 │所有者财务 │财务战略决策权│

├——————┼———————┼———————┼———————┤

│ │ │所有者财务与 │ │

│董事会 │法人财产权 │ │财务战略决策权│

│ │ │经营者财务集合│ │

├——————┼———————┼———————┼———————┤

│ │ │ │财务战术决策权│

│经理人 │法人代理权 │经营者财务 │ │

│ │ │ │和财务经营权 │

├——————┼———————┼———————┼———————┤

│ │ │所有者财务与 │ │

│监事会 │出资者监督权 │ │财务监督权 │

│ │ │经营者财务集合│ │

└——————┴———————┴———————┴———————┘

(二)财务治理权在集团公司内部的配置

企业集团内部的财务治理,按其权限的集中或分散程度划分,通常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集权型、分权型和集权分权结合型。集团公司内部财务治理权的配置,要注意处理好这三种模型的适用性,科学有效地在集团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集团公司与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之间进行选择配置。

1、集团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确立集团公司对分公司的财务治理体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分公司是集团公司内部的一个非法人实体,不具有法人企业应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和财务治理权;二是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责任和财务利益,这种财务责任和利益又必须与财务权力相结合才能得以实现。换句话说,财务治理模式的设计必须做到责、权、利、效有机结合。有鉴于此,笔者倾向于在集团总公司内部建立以集权为主要特征的财务治理体制,即资金和成本的主要管理决策权均在总公司,同时通过会计委派制等方式,加强对分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控制和监督。

2、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配置。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独立的财务治理权,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会依法对其内部的财务战略决策和日常财务决策制定方案并负责执行。但是,子公司毕竟是被集团公司所控制的公司,集团公司对其子公司拥有财务与经营的控制权。因此,子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重要的财务战略决策方案,又必须经过集团公司审查批准。所以,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财务治理权,应选择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配置模式。

3、集团公司对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的财务治理权。非子公司性的成员企业包括合营企业、联营企业和参股企业三类。集团公司对这些企业的财务治理权一般采用分权型的配置模式,其财务治理权的特点是:第一,是财务参与权而非财务控制权。集团公司作为这些企业的产权主体之一,有权通过派代表进入这些企业的董事会等形式,参与这些企业的财务战略决策的制定。第二,是财务决策参与权而非财务监督权。集团公司不能像对子公司那样,直接监督这些成员企业的财务运行。

总地来看,集团公司内部财务治理权的配置过程,是一个利益调整和利益分配的过程,各种利益关系的相互作用,制约着财务治理权的选择和演变。

(三)财务治理权配置应关注债权人的地位

若企业只拥有权益资本,则经理人员承担破产风险的机会比较小,企业即使经营业绩差些,也不会有财务违约情况,从而形成不了对企业经理人员的压力。但是,若在企业资本结构中融入了债务资金,一方面可约束经理人员将现金用于盈利能力较差的投资或低效率的扩张行为,另一方面,偿债的压力致使经理人员为了避免清算失去权力而设法提高资本收益率。正是由于债务资金的这些作用(还有如信号作用、约束作用等),所以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备受关注,尽管各国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不同,但对企业中注资份额较大的债权人来说,都会采取积极的干预策略,来制约经理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一旦投资,在经营正常的情况下无权干涉企业的管理过程,一般也很难具体地、详细地限制企业的资金运用过程,所以,债权人关键的角色在于,通过对企业资金收付的监控,能够低成本地获取有关企业经营状况的全面信息,从而削弱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就是说,由于有充分、真实的信息来源,债权人并不盲目地干预企业活动,而是当发现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时才行使控制权,所以,在财务治理权配置中,西方发达国家采用的相机治理机制值得借鉴。相机治理是指债权人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随企业财务和经营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当企业出现偿债困难时,企业经营与财务控制权便向债权人转移。我国基于传统的债权债务理论,所采用的还是传统的信用控制,主要方式有:审慎的信用配给机制、限制期限和用途、抵押和担保、破产清算与重组等。通过债权人的相机治理地位及其运行机制,使债权人能够根据不同的财务状况实施相应的控制策略。一般来说,债权人相机治理分三个阶段:

1、事前。这一阶段涉及债权人对企业提出的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并对企业和项目本身进行信用评级。这一阶段的关键问题是,债权人应尽量收集到跨行业、跨部门甚至跨国界的广泛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地筛选出高质量的投资项目,从而较好地消除逆向选择行为。

2、事中。债权人提供资金以后,为防范企业经营人员的道德风险行为(如私自挪用资金、把贷款投向高风险项目等),必须密切监察经营人员的行为及企业的一般经营活动,尤其要关注资金的使用。

3、事后。债权人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确认,研究企业的长期发展潜力及发生财务危机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再确定下一步的行动。事后监督的关键在于债权人要想方设法证实企业财务状况所处的状态,然后相应采取强制性的和有约束力的惩罚措施。

一般来说,不同的债权人在行使上述三个阶段的监督时,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或由自己进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上,投资银行、风险投资公司及商业银行等一般从事事前监督;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董事会一般从事事中监督;而事后监督则由破产法庭及接管市场来完成。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欠发达的国家而言,债权人一般可以通过聘请中介机构来完成或协助完成这些监督工作。

三、公司财务治理结构实现的前提:界定清晰的财务主体,建立激励约束相容机制

如前所述,公司内部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导致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与偷懒行为,以损害股东的利益。为此,有必要通过在公司内部建立激励约束相容机制,协调各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1、界定清晰的财务主体。财务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经济利益的主体,它的主要特征是:第一,财务主体的独立性,包括独立的经济利益、独立的经营权和财权等;第二,财务主体的经济性,无论财务主体采用何种组织形式,这种组织都必须内含着经济功能。目前,我国财务治理结构失衡和无序,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财务主体的不清晰或其责、权、利安排的不对等。要界定清晰的财务主体,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是两条:一是政企分开。政府的角色是整个市场经济的管理者,它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并按照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原则来推进整个经济的平稳运行。二是要深层次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产权制度是一种确认和保障财产持有人权益的制度,直接关系到从事财务经济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当产权规则发生改变,财务的行为就会改变,收入分配形式就会改变,资源配置格局也会改变。理顺产权关系、改善股权结构,是清晰界定财务主体、完善财务治理结构的重要前提。

2、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激励机制,促进经理人员的经营决策与公司长期发展利益相一致,从而满足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由于董事会与经理人员的关系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则是一种信托关系,三者之间的利益追求往往是不一致的。为此,应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建立起制度激励机制,促使财务经理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按照现代委托-代理理论的研究结果,通过实行对“剩余索取权”的合理分配,不仅可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而且还同时拥有了剩余控制权(由于剩余索取权是与控制权相匹配的,拥有一定剩余索取权,也就是拥有相应程度的剩余控制权)。当然,激励机制、财务治理(乃至公司治理)与财务资本市场又是相关联的,激励机制离不开一个完善有效的财务资本市场,而其作用的发挥则有赖于财务治理结构(乃至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3、完善证券市场的评价功能,加强对公司财务经营的监督,减少财务经理人员的“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财务治理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证券市场的评价功能不仅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因为市场具有一定的信息披露机制),而且成为控制权因素、声誉因素发挥约束作用的前提(因为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则对财务经理人员的打击是“致命”的)。要发挥证券市场的评价功能,笔者认为,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建立并严格执行强制性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全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中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向外输送利益和私自转移资金、运用非公平性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以及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恶性(连环)担保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责任人,必须依法严惩。

4、建立相应的声誉机制,保证财务契约诚实执行。财务经济学中一直把声誉因素作为保证财务契约诚实执行的十分重要的因素。由于财务契约是不完全的,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契约各方履行职责是基于相互信任,而相互信任的基础是多次重复交易,长期信任就形成了声誉。对于职业财务经理人而言,声誉因素的作用机理在于没有一定的职业声誉会导致其职业生涯的结束,而良好的职业声誉则增加了其在经营者市场上讨价还价的能力,前者起到对财务经理人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作用,后者则对财务经理人行为具有激励作用。我们认为,不管从财务经理的职业道德看,还是从财务经理所从事的工作特殊性看,职业声誉可能比任何其他的激励约束手段都显得更为重要和有效。当然,在引入声誉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时,还要注意公平与期望的影响作用。公平,即声誉能准确地反映财务经理人的努力和能力,则声誉能够发挥正常的激励约束作用,否则便会发生扭曲;期望,即财务经理人对自己通过努力得到相应声誉的期望概率,以及声誉能够带来其需要满足程度的预期,如果预期悲观,声誉的激励约束作用有限,而如果预期乐观,则其激励约束作用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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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基金公司发行的资管计划的债权人是谁

一、基金行业的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的挑战

基金治理是公司治理相关理论在基金行业的具体应用,是指通过构建合理的基金治理结构和采用有效的基金治理机制来解决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一个完整的基金治理结构框架包括基金治理和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两个层面。其中,基金治理结构包括内部治理、外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三个方面。内部治理是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授权组织来选择、监督和激励基金管理人。外部治理是指市场竞争对基金治理的推动与约束作用。第三方治理就是指通过法律、监管等第三方安排,介入基金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交易过程,消除利益冲突和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一个好的治理结构应当是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相对均衡的格局,偏重外部治理而轻视内部治理可能降低行业运行的效率,而强化内部治理削弱外部治理则会导致行业发展无序。特别是基金行业,与制造类企业不同,人力资本是最大的生产力,而对人力资本的制衡就需要依靠良好的内外部治理相制衡。

从市场发展初期来看,过于严厉的外部监管会明显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但若过度依靠以董事会主导的内部治理结构,一旦出现内部治理不健全、权力过于集中、激励失衡等状况又会导致内部风险加大。应当说,对于资产管理这样以人力资本为主要生产要素的特殊行业,内外部治理均衡、相互牵制相互辅助的平衡治理结构才是最为合理有效的。

二、内外治理如何平衡,中国基金治理“成长的挑战”

十年前的“基金黑幕”事件的化解,是典型的通过外部治理强化内部治理的路径。发展初期的中国基金行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2000年的中国基金业,当时已经初具规模,成立10家基金公司,发行了30只封闭式基金。正值行业发展初期,“基金黑幕”一文通过揭示其道德风险,有力强化了外部治理,弥补了当时内部治理的不足。

而十年过去了,当年仅10家公司、规模过亿的基金行业已经成长为拥有60家公司、发行超过540只产品、管理资金规模超过2万亿的行业。如此快的发展速度,也对行业化公司的治理结构提出更高的要求,当前内外治理失衡的格局造成了基金行业“成长的挑战”。

1、基金外部治理:强外部治理在维持行业声誉稳定的同时,可能导致公司的趋同并且可能降低竞争效率

(1)严格的市场准入的审批,可能导致基金行业的主要竞争力还是牌照的价值,并且容易导致市场的趋同和竞争机制缺乏

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外部治理机制中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由于基金公司的设立环节还处于行政审批阶段,基金行业还处于半垄断竞争阶段,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使开放式基金赋予了基金持有人用脚投票的机制,不足以从外部竞争角度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压力。十多年间,虽然有多个基金公司长期徘徊在行业末端,旗下基金频临五千万的清盘边界,但是没有一只基金因此被清盘,没有一家基金公司倒闭,由于行政审批,使得基金公司的牌照和基金产品成为稀缺资源,轻易不会从市场中退出。

在行业迅速发展的这些年里,与前几大公司始终占据规模排名前列的状况相对应的是,前十家公司当年发行新基金规模始终占到全行当年全部新募集资金规模的一半左右(见下图)。这无疑表明,外部治理的倾斜、产品审批和发行节奏的控制,使得规模大的公司始终占据优势,后来者超越的难度很大,对于前者形成的竞争压力也相对有限。监管机构虽然通过严格监管有效控制了行业发展初期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保证了基金行业的平稳发展,但是通过制度监管和行政强力干预的治理机制自身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相对基金行业的快速扩张,监管能力无法相应同步增长,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外部治理的效力,出现了一些监管套利现象。而且随着投资者群体的扩大和基金产品数量和种类的丰富,投资者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变得更为复杂,也加大了外部监管的难度。这些客观不足也要求基金治理发生相应的变革。

(2)过分强调绝对短期收益的市场导致畸形的业绩压力

竞争性市场是外部治理机制的又一重要方面。基金业绩排名和评价体系在国外成熟市场被认为是较成功的外部激励机制,能够达到优胜劣汰的竞争格局,但是在国内,由于众多投资者的尚不成熟,在运用基金业绩排名选择基金时,过度偏重于短期业绩,关注收益率而忽视风险,这样不成熟的市场选择机制使得市场激励机制发生畸变,业绩排名压力对基金经理的激励机制被异化。一方面,基金经理为了追求短期高收益,频繁参与市场热点,导致可能有的基金经理采取的投资策略与基金合同中的约定往往容易出现偏离,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偏离很大,例如大盘基金不投大盘蓝筹股、基金豪赌ST个股、指数型基金置跟踪误差于不顾积极参与个股选择和择时、甚至连ETF基金都在追求仓位和个股的主动性偏差;另一方面,相对业绩排名使得基金经理纷纷采取跟随策略,投资组合与同类基金保持很高的相似度,形成基金“羊群效应”。这一点在2007年三季度市场见顶之时表现的十分突出。当时全部偏股型基金的投资组合中,有92.77%的股票为沪深300成份股,各基金在行业配置上的偏差达到历史最低水平,正是基金在蓝筹股上的羊群效应导致了当时的蓝筹泡沫。从特定意义上说,这种外部的绝对收益压力,促使中国的大部分基金经理变成需要承担对冲基金类似的压力。

不成熟的市场除了对投资行为的产生畸形激励之外,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也形成负面激励,诱发行为短期化,不注重市场声誉积累。例如,根据投资者对低净值基金的偏好,基金公司通过大比例分红和分额拆分来降低基金净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既侵害了原有投资者的利益,也是对新进入投资者的不负责任。

2、基金内部治理:多方相互制衡格局仍待完善

(1)基金持有人利益代表缺位,无法充分行使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基金持有人在将其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后,就不能直接干预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其监督制约权只能通过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来行使。但是,基金持有人往往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而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条件虽然有所放松,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之前,只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委托的基金发起人才有资格召开大会,而现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就可以自行召集,但是由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它只会在发生某些重大问题的时候才召开。证券投资基金的持有人较为分散,期望众多的分散的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因此,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是事后的、有限的,带有极大的滞后性、虚弱性。

(2)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有待强化

尽管基金托管人负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之责任,但是这种监督的实效也因以下几种因素大打折扣:第一,实际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托管人的选聘,并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还有权撤换基金托管人。换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决定着基金托管人的去留,托管人的地位缺乏独立性必然导致其监督的软弱性;第二,基金托管业务目前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一项新的表外业务和利润增长点,市场竞争日趋激烈。银行(托管人)为抢占市场份额,在利益驱动下,有可能纵容、迁就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其监管效果;第三,从利益分配机制看,托管人除了收取相对固定的托管费外不可能再获取其他收益,这样很难使其有足够的动力约束基金管理公司。

(3)信息披露不透明导致关联交易监管难度加大

现在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股东大多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它们之间不是存在上下游关系(证券承销与证券投资、研究与投资),就是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证券自营和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基金代行基金持有人表决权和代人理财的过程中就自然而然地埋下了利益冲突、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欺诈、操纵、或者反过来听命于部分外部不当干预力量等的道德风险因素。

虽然近年来监管法规的趋于完善逐步堵住了关联交易、股价操纵等恶性利益输送的管道,“基金黑幕”中揭露的那些明目张胆的违规行为已经销声匿迹,但是其他更为隐蔽的利益输送行为却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来予以防范。

在2008年单边下跌的市场中,部分高换手基金公司,频繁交易和较高的换手率可能增加了交易成本,但是并没有带来投资业绩的突出表现,而且这些高换手的基金公司普遍存在着分配较高比例佣金给券商股东的现象,个别公司的分配比例接近证监会要求的“单一证券公司不得分配超过30%的佣金”的上限。3、基金公司治理,人力资本激励等待破局

在基金公司内部,虽然有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更多的是一种摆设,主要应对监管机关的检查,相当多的基金公司中存在着有法不依,违反内部控制的现象,“人治取代法治”这一问题似乎是中国企业的通病,在其他行业的公司治理中也是屡见不鲜。基金公司的人治色彩浓厚的另一体现就是,高层变动之后,公司内部经常会出现中层管理人员的变动,甚至会引发公司整体业务架构和部门职能的大调整,乃至公司经营风格的转变。

基金行业是典型的人力资本密集型产业,投研团队是公司最宝贵的财富,投研人员管理的资产,承担的风险收益责任与他们所获得的报酬是严重不对称的,这构成了发生委托-代理问题的根本动机。解决这一问题,在国外发达的基金行业,除了严刑峻法之外,恰当的激励机制也是必要的。但是在国内,由于基金行业的半垄断性质,基金公司中更为重要的是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牌照的垄断价值,人力资源的价值相对次要。由于激励机制的不到位,导致“老鼠仓”问题屡禁不止,基金公司人员的频繁流动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成为常态。根据统计,在市场大幅下跌的2008年共有247只基金发生基金经理变动,占全部基金数目的56%,大幅度超过了牛市中2007年的171只基金经理变动的数量,创下历史新高。而且,在2008年,基金公司的高管也出现了频繁变动,有超过33家基金公司的高管发生变更,其中有10家以上的基金公司的总经理出现离职或调整情况。

与之相比,国内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的进展颇为神速。根据2008年年报统计,共有1034家上市公司的4618名高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市值达到1430亿元。此外,自从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共有42家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计划,还有48家上市公司提出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预案,其中12家获得了股东大会的通过。股权分置改革、高管持股和股权激励计划这些激励措施对于上市公司的绩效改善是比较显着的,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资本回报率、主营业务利润率明显提升,销售费用率和管理费用率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我国上市公司利用股权激励等措施对公司治理的改善和经营绩效的提升的相关经验值得基金行业借鉴。

三、未来基金行业结构治理改善展望

现阶段,随着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机构的日益多样化,使得这种以外部监管治理为主,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治理为辅的治理结构已经难以适应基金行业的发展需要,一方面,监管机构治理在控制行业风险的同时,也限制了行业多元化发展的空间,抑制了行业竞争,形成了基金公司业务模式和基金产品结构同质化的局面,往往导致基金行为的严重趋同,反而可能引发市场的大起大落;另一方面,基金治理中另外两个重要的治理机制,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已经成为“短板”,限制了基金治理水平的提升。所以当务之急,是适度放松监管,同时加强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治理机制,促进基金治理结构的协调发展。

在加强基金内部治理方面,可以积极引入内部治理更为有效的公司型基金,克服契约型基金持有人治理缺位的根本缺陷。公司型基金在这方面有基金董事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能够体现大部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独立董事在公司型基金中能够更好的发挥对基金董事会的监督作用。而公司型基金的引入,需要对当前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加以修订予以其合法地位,还需要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条款,实施的难度比较大。

强化基金内部治理的另一途径是引入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中行之有效的集体诉讼机制,通过这种“一人起诉,集体受益”的法律机制,提升市场化的惩治成本,扭转基金投资者在基金治理中的弱势地位。

加强基金外部治理的核心在于提升行业竞争水平和健全市场退出机制,重新调整外部治理中市场和监管两者之间的比重,在行业发展相对成熟的阶段,可以适当降低监管的比重,提高市场竞争在外部治理中的作用,以此来促进整个行业效率的提升,消除此前存在的同质化等结构性问题。提升基金行业的竞争水平主要是放松基金行业的准入标准,逐步从现行的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改变目前基金行业的半垄断竞争状态,消除基金公司和基金产品牌照的垄断价值,提升基金行业的竞争程度和层次,为投资者提供更有效率的服务。在构建了相对完备的法律法规空间之后,已经能够从制度上避免可能出现的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恶性违法行为,再加上基金行业已经发展的相对成熟和规范,此时,放松行业准入标准是利大于弊的。

在放松行业准入的同时,健全行业退出机制,使基金清盘和基金公司倒闭不再是危言耸听,才能使竞争压力形成外部治理机制,促进基金公司重视市场声誉的积累,重视投资者的信赖,真正使基金公司能够尽到受托责任。

发挥市场竞争的激励作用还需要市场环境的配合,在不成熟的市场中,竞争会对基金公司和基金经理形成错误的激励,例如引发行为短期化和基金“羊群效应”等现象。因此,对投资者加强教育,引导其形成理性的投资习惯,提升市场的成熟程度,也是加强市场竞争外部治理的重要内容。

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方向也类似于基金治理机构,主要是平衡监管与激励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相容的公司治理机制,同时要避免不当的激励机制使整个行业承担过多的风险,如同美国金融业在次贷危机爆发之前的所作所为,更多是为了短期内获得价值不菲的业绩激励奖金,而忽略了长远的股东利益。中国基金公司的人力资本激励机制已经讨论了多年,并且因为次贷危机的爆发而再度搁浅,这一机制是基金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未来必然会推出,而且在吸取了次贷危机的教训之后,能够更好的协调管理层、基金经理、股东和基金投资者各方面的短期和长期利益,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激励不当产生的道德风险。

目前开始推行的基金经理注册制对于整个基金行业的长期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基金业而言,最重要的资源在于投资管理能力,而这一能力主要蕴含在基金经理之中。在实行基金经理注册制之前,基金经理的稀缺性并没有得到正式承认,因而基金经理不注重市场声誉的积累,行为趋于短期化,人员流动频繁,通过不断的流动来对自身投资能力进行重新定价。在实行注册制之后,基金经理的稀缺性,特别是优秀基金经理的稀缺性问题将变得尤为突出,有助于强化市场声誉与个人价值之间的联系,促进基金经理的稳定化。如果未来在基金行业准入限制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则基金公司与基金产品牌照的垄断价值将逐步减少直至消失,而基金经理等投研团队的人力资源价值将愈加突出,有助于改善基金公司的内部人员激励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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