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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地整改

发布时间: 2020-11-30 14:27:21

A. 弘历为何要在乾隆四十三年替八叔胤禩翻案呢

乾隆不仅为胤禩平反,还恢复了所有遭到雍正严惩的皇叔们的爵位和宗籍,有人说,乾隆这样做是否定雍正的决策,是大不孝行为,其实乾隆这样做,和当时的背景有着莫大的关系。

(雍正剧照)

然后又说胤禩与胤禟“特未有显然悖逆之迹,皇考晚年意颇悔之”,意思是说虽然这二人有怨尤诽谤,但没有大逆不道的行为,因此雍正到了晚年,也曾对此颇有悔意。

最后乾隆说:“朕今临御四十三年矣,此事重大,朕若不言,后世子孙无敢言者。胤禩、胤禟仍复原名,收入玉牒,子孙一并叙入。”意思是说自己已经亲政四十三年,这件事情非常重大,我要是再不说,后世的人就更不敢说了,因此他为胤禩与胤禟翻了案,不光恢复了他们的名誉,还一并收入宗籍。

乾隆这样做,一方面也维护了雍正的颜面;另一方面,借口雍正晚年后悔当初对兄弟太过严厉,圆了他的心愿;最后也是显示自己“亲亲睦族”的宽大气度,为自己博个明君的好名声。

不过,凭心而论,乾隆在处理这件事上,的确是值得称赞的,毕竟在雍正及以前,宗室兄弟之间心狠手辣有之,尔虞我诈有之,唯独缺少一丝温情,乾隆这样做也是为爱新觉罗后世做出了表率。

B. 农村无宅基地申请建房需要什么条件

一、农村无宅基地申请建房,需要先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宅基地面积、规划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应加强农户建房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户建房要做到审查、放样、验收三到场。

第二十条 个人建造住宅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农户在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依法改变土地使用权的,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保护地整改扩展阅读: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C. 什么是农田整改

一、《土地管理法》总则

(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土地管理。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这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4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国有制;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制的规定,是根据宪法作出的。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 、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

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三)土地使用制度

1 、土地转让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谓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为了切实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了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地权属的确认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影响。

(一)土地所有权

根据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1 )城市市区的土地。

(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是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已经分别被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应当根据现状,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是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主要是指乡(镇)兴办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属于农业 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应当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土地登记制度

1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两种不同的登记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里所说的“造册”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地址、面积、用途、等级等事项在土地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土地登记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核发证书“是指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只有获得集体土地所有证,才能在法律上确认该主体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证就是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证书。经过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法》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 用于农业建设。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的农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了应当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外,还应当进行土地登记。该集体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根据这一规定,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 、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等特殊地类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人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初始登记一般情况下是土地的确权登记,而变更登记则是对依法改变权属和用途的土地以及地上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功能即在于确保土地流转、土地交易的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土地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5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只有经过登记的土地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才能在法律上对抗第三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律上确保了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对于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从法律上讲,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经营的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擅自将承包经营的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承包经营期限固定为 30 年。中央现在已经明确提出,为了保护承包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合同 30 年不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法律不作限制性规定。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土地的类别,划定土地的用途,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该地区范围内全部土地的利用所作的长期的、战略性的总体布局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本作用在于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 1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不能脱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土整治”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进行的综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各项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土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全国范围土地的平衡和综合开发利用。

[3] 土地供给能力。所谓土地供给 能力利用是指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状况,在一定的期限内,某一区域的土地所能提供的有限开发和使用的限度。

[4] 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5] 上一级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1]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占用的耕地。它包括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两种。

[2] 提高土地利用率

只有充分挖掘现有土地的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才有可能以少量的土地资源满足众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

[3] 保护生态环境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问题,合理安排可开垦的土地区域,防止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等破坏土地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的情况,保障土地资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长期持续的发展动力。

[4]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大量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因此,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应当考虑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来说: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首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批准。

( 3 )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4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

( 5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管理法》规定:修改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即由那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规划的修改进行审批。未经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或者不是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的修改,一律没有法律效力。未经合法审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所谓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是指国家对建设项目乱占农用地而实行的从总量上对建设用地的规模进行控制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只有列入计划范围,并不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方可占用土地。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主要通过两种计划手段来实施。一种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另一种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数量所作出的年度的具体安排,它是保护我国土地资源,协调各部门用地,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耕地保护

为保护我国业已不多的耕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增设一章,专门对耕地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一)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1 、耕地占用补偿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2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表现为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规定。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的执行,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也就是说,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措施。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所谓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 1998 年 12 月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它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立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对我国城乡人民农产品需求的满足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业方面的土地使用了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等不同的概念。农用地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外的所有土地均属于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属于农用地的范围,是农用地中的一种;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范围,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说,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属于基本农田。

1 、基本农田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1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 3 )蔬菜生产基地;

(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 5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 以上。

2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程序是:

( 1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 2 )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的下达。

( 3 )划区定界。

( 4 )设立保护标志。

( 5 )检查验收。

3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应当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 1 )严格控制耕地占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可以占用保护区的耕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用保护区内的耕地。需占用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2 )上收征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 3 )限制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设立开发区一般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 4 )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即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 5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等。

(三)节约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费

1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提出了以下几项要求:

( 1 )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如果非农业建设项目可以开发利用荒地的,就不允许占用耕地;可以开发利用土壤、地力比较差的劣地的,就不允许占用地力高、土壤肥沃的好地。

( 2 )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在耕地上建窑、建坟以及在耕地上从事其他各种破坏耕地条件的活动,《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3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控制闲置耕地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得耕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使用,不得闲置、荒芜。

(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耕地,如果一年内不用,而该耕地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话,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 2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

( 3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收回,用地单位即丧失了继续使用该幅土地的权利。

( 4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5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丧失对该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未利用地的开发、使用

1 、国家鼓励开发未利用地

对于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地,国家持鼓励态度,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予以支持。

但是进行未利用地的开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所开发未利用地的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开发未利用地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

( 3 )根据未利用地的地质和土壤条件,如果未利用地适宜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2 、开垦未利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开发未利用地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开垦未利用地的限制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开垦未利用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必须做到:

( 1 )开垦未利用地必须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对开垦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作出充分估计,并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 2 )开垦未利用地时,禁止毁坏森林、草原、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 3 )对于已经开垦、围垦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牧。

五、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取得

1 、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手续比较严格,因而有利于控制耕地的不合理占用,同时,在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后,国家通过调控土地一级市场,收取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并可以为财政积累资金,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现在,经大多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仍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所控制或行使所有权的区域;也有一部分土地直接归村农民集体所有,这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就是村,其代表者则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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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甘肃省旅发委对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自查整改

近日:甘肃省,省委、省政府全面安排部署祁连山环保问题整改工作以来,省旅发委深刻认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认真汲取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力度,紧密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委市政府,对位于保护区内的旅游基础设施全面复核排查评估,并督促项目所在地政府坚决依法整改。截至目前,已配合张掖、武威两市,对清理出的25个旅游项目全部进行了整改,并以此为契机,对全省60个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了全面自查整改。

从根源上解决事情就是好事

E. 农田土地整改施工组织计划书

一、《土地管理法》总则

(一)《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土地管理。我国人多地少,理所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因此,必须加强土地管理。这里所说的管理,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行政管理。

2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3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4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所有制

土地所有制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占有土地的形式,是土地以及利用土地生产的成果为谁所有、由谁支配的制度。土地的所有制在一国的经济制度中具有核心地位。

1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国有制;土地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即是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制的规定,是根据宪法作出的。我国现行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2 、长期以来,谁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一直不清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今后,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中仍有很大的权力,依然会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真正能够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只能是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

3 、国家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权

国家征用权,是国家固有、强制将一切产业用于公共目的权力,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国家在行使这一权力时,通常予以合理的补偿。在我国,征用土地权,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征用,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强制购买。

(三)土地使用制度

1 、土地转让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是国有土地租赁;三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

3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所谓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土地的所有者、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违者将受到严厉处罚的制度。为了切实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了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土地权属的确认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有着重要影响。

(一)土地所有权

根据宪法 和法律的规定,我国实行的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的土地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不存在土地的私人所有权。

1 、国家土地所有权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1 )城市市区的土地。

( 2 )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 、集体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二是土地由于各种原因,已经分别被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应当根据现状,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三是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这主要是指乡(镇)兴办企业所占用的土地,或者原就属于农业 生产合作社所有的土地。对这部分土地,应当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使用权

1 、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行使其使用权。

2 、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同时,也可以确定给单位使用。这一规定使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乡镇企业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现象在法律上得到了认可,为乡镇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农村经济的振兴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土地登记制度

1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两种不同的登记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这里所说的“造册”是指将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地址、面积、用途、等级等事项在土地登记簿中加以记载。土地登记簿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书。未经合法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核发证书“是指土地登记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登记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只有获得集体土地所有证,才能在法律上确认该主体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证就是该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证书。经过登记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种情况是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法》的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都 用于农业建设。确实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的农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了应当办理法律规定的手续之外,还应当进行土地登记。该集体土地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确认。

2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三款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根据这一规定,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3 、林地、草原、水面、滩涂等特殊地类的确权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人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4 、土地变更登记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登记可以分为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两种。初始登记一般情况下是土地的确权登记,而变更登记则是对依法改变权属和用途的土地以及地上权利的登记。土地登记的一项重要功能即在于确保土地流转、土地交易的安全,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土地权属和用途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以确保土地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

5 、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

《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只有经过登记的土地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才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才能在法律上对抗第三人。《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律上确保了土地登记的法律效力。对于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规定的农村集体经济所有制的基本形式,从法律上讲,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在一般情况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承包经营的土地只能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擅自将承包经营的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承包经营期限固定为 30 年。中央现在已经明确提出,为了保护承包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一轮的土地承包合同 30 年不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法律不作限制性规定。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提高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要求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土地的类别,划定土地的用途,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防止耕地的大量流失。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以及当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对该地区范围内全部土地的利用所作的长期的、战略性的总体布局和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本作用在于以土地利用为中心,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各行业的健康发展。

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 1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纲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不能脱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 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国土整治”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土地进行的综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各项活动,其目的在于提高土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全国范围土地的平衡和综合开发利用。

[3] 土地供给能力。所谓土地供给 能力利用是指根据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环境状况,在一定的期限内,某一区域的土地所能提供的有限开发和使用的限度。

[4] 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

[5] 上一级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原则

[1] 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占用情况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占用的耕地。它包括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和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两种。

[2] 提高土地利用率

只有充分挖掘现有土地的潜力,提高土地利用率,才有可能以少量的土地资源满足众多人口对农产品的需求。

[3] 保护生态环境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考虑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问题,合理安排可开垦的土地区域,防止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土地污染等破坏土地自然环境和耕作条件的情况,保障土地资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长期持续的发展动力。

[4]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大量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占用耕地必须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进行补偿。因此,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就应当考虑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具体来说: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律报国务院审批。

( 2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首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再报国务院批准。

( 3 )人口在 100 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 4 )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其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批准。

( 5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3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土地管理法》规定:修改已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即由那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哪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对规划的修改进行审批。未经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或者不是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的修改,一律没有法律效力。未经合法审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擅自改变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1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所谓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是指国家对建设项目乱占农用地而实行的从总量上对建设用地的规模进行控制的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的计划管理,只有列入计划范围,并不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方可占用土地。

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主要通过两种计划手段来实施。一种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另一种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2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用地数量所作出的年度的具体安排,它是保护我国土地资源,协调各部门用地,实现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四、耕地保护

为保护我国业已不多的耕地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管理法》增设一章,专门对耕地保护问题作出规定。

(一)耕地占用补偿制度

1 、耕地占用补偿

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有关部门组织开垦新的耕地的制度。

2 、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在《土地管理法》中具体表现为第三十三条“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规定。耕地占用补偿制度的执行,其根本目的就在于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也就是说,耕地占用补偿制度是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重要措施。

(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所谓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 1998 年 12 月颁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它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立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对我国城乡人民农产品需求的满足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土地管理法》关于农业方面的土地使用了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等不同的概念。农用地是一个大概念,除了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外的所有土地均属于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耕地属于农用地的范围,是农用地中的一种;基本农田属于耕地的范围,但并不是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说,只有那些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才属于基本农田。

1 、基本农田的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 1 )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 3 )蔬菜生产基地;

( 4 )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 5 )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以省、自治区、直辖市 为单位,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 80% 以上。

2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本程序是:

( 1 )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与报批。

( 2 )基本农田保护数量指标的下达。

( 3 )划区定界。

( 4 )设立保护标志。

( 5 )检查验收。

3 、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应当实行特殊保护制度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 1 )严格控制耕地占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可以占用保护区的耕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用保护区内的耕地。需占用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2 )上收征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 3 )限制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设立开发区一般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 4 )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即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 5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等。

(三)节约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费

1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提出了以下几项要求:

( 1 )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如果非农业建设项目可以开发利用荒地的,就不允许占用耕地;可以开发利用土壤、地力比较差的劣地的,就不允许占用地力高、土壤肥沃的好地。

( 2 )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在耕地上建窑、建坟以及在耕地上从事其他各种破坏耕地条件的活动,《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3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控制闲置耕地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得耕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使用,不得闲置、荒芜。

(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耕地,如果一年内不用,而该耕地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话,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 2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

( 3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收回,用地单位即丧失了继续使用该幅土地的权利。

( 4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5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丧失对该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未利用地的开发、使用

1 、国家鼓励开发未利用地

对于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地,国家持鼓励态度,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予以支持。

但是进行未利用地的开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所开发未利用地的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开发未利用地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

( 3 )根据未利用地的地质和土壤条件,如果未利用地适宜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2 、开垦未利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开发未利用地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开垦未利用地的限制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开垦未利用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必须做到:

( 1 )开垦未利用地必须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对开垦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作出充分估计,并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 2 )开垦未利用地时,禁止毁坏森林、草原、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 3 )对于已经开垦、围垦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牧。

五、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取得

1 、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手续比较严格,因而有利于控制耕地的不合理占用,同时,在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后,国家通过调控土地一级市场,收取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并可以为财政积累资金,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现在,经大多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仍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所控制或行使所有权的区域;也有一部分土地直接归村农民集体所有,这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就是村,其代表者则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F. 试述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我国第一个在单项法中明确的基本国策) 初次领袖讲话:1992年 初次文件明文规定:1984年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明文法定:1998年 领袖讲话: ①1992年6月2日,李鹏题词:“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②胡锦涛2003年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讲话:“国土资源工作,要坚持开发和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最大限度地发挥资源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文件规定:①1984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人口多,耕地少,随着人口增长,这个矛盾将会越来越尖锐。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国的国策”②1986年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③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明文:“将保护耕地、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共同列为我国的三项基本国策”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
明文法定: 1998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①1982年《宪法》第十条:“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②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1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指出:“在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中,一定要重视保护粮食生产能力,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不能随意把耕地转为非农用地。这是关系国家粮食安全的大事,切不可大意”③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政策制定环节:在与土地利用有关的文件的制定过程中,一般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国策的精神 政策实施环节:与这一基本国策有悖的情况一般都出现在政策实施中,因此,通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等文件建立了土地督察制度,成立了相关工作队伍,以监督这一基本国策的落实情况。土地督察制度由三个工作机制组成:①发现机制,通过采用遥感监测等先进技术和运用媒体揭露、群众举报、实地巡查、查阅档案等手段,及时发现督察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违规情况②审核机制,研究确定对建设用地审批事项进行审核的操作程序,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③纠正机制,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整改意见 我国土地资源的基本国情是:①土地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土地少②土地类型多,但山地多于平地③土地资源的地区分布不平衡,耕地资源的生产力水平较差④难以利用的土地资源面积大,后备土地资源潜力不足,特别是耕地后备资源不足⑤土地资源利用程度低,土地浪费严重

G. 广州本地的网络安全服务商,可以做等级保护二级评测的,麻烦推荐一下

可以办理的,等级保护二级测评流程是:

1、摸底调查:摸清信息系统底数,掌握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

2、确立定级对象:应用系统应按照业务类别不同单独确定为定级对象,不以系统是否进行数据交换、是否独享设备为确定定级对象。

3、系统定级:定级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4、专家批审和主管部门审批: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5、备案:备案单位准备备案工具,填写备案表,生成备案电子数据,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6、备案审核: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公布备案受理地点、备案联系方式等,对备案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和定级准确审核。

7、系统测评: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表四的要求提交01-07共七分材料。

8、整改实施: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安全要求整改。

备注:这个办理几级是根据专家判断来定;

H. 环保整改方案:因为我厂地址是属于水源保护区,我们厂有喷漆车间,所以环保局要我们写一份整个报告书。

整改报告
我厂建于某年某月某日,由那些职能局通过审批并同意建厂,建厂之后有哪些职能局(机关)进行过现场验收,并出具正式文件确认验收合格,同一生产。遂我厂于某年某月某日开始正式生产,并卖出成品!(在这里最好以附件的形式,附上当时所有的现场验收文书以及验收合格批文等等的复印件。)
我厂投产之初曾通过某省某市某县,环保局的环境排污治理设备的验收以及审评,并按照检测周期主动及时的监测,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在这里你可以附上环境监测验收的报告以及历年来每一次检测报告的复印件。)
现因为,我厂生产工艺改进(也或者你写上因为环境标准的改变),现有污染排放治理设备无法达到相关环境标准要求,在某环保局的要求下先申请进行整改。(在这里最好附上整改通知书的复印件)
整改项目及方案:
污水:生活污水与生产污水,你们安装的是什么设备,并有哪个公司也或者那个中心负责设计并施工,在这里你可以描述清楚,如有可能,你可以附上该公司也或者中心的资质,并且按照设计你们可以附上这个设备处理后的污水排放预计能够达到那个等级。是国家一级a还是国家一级b。同时附上你们公司针对污水设备日常管理的相关规定文件。以及突发事件或者环境应急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法。
废气,有哪个环境科技公司也或者中心安装了哪些设备,可以处理哪些废气,你这里描述了是喷漆,那么喷气气体之中还有大量的苯,甲醛,酚等等,所以必须描述你的这些废气处理设备可以有效地控制这些物质的排放,如果可能附上简单的设备运行原理,当然该公司的资质你最好也附上。尤其是与废水相同的,日常运行相关规定,突发事件以及环境污染事故的紧急处置原则,这也是必须的!
这些东西你们可以找哪些环境科技公司取药他们手中都有。

I.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

(2003年3月19日)

2003年是我们党和国家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国土资源工作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利用方法,深入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一年。

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战略部署,根据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我区土地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为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努力为自治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一、管理好、保护好珍贵的土地资源,为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大舞台”

保护好、管理好、统筹好珍贵的土地资源是一件“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事业,是一项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的伟业。作为自治区土地资源的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感到担子很重、责任重大、意义重大。

近年来,我们坚持国土资源“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在实践中正确处理资源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把提高全国土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实现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相统一作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一手抓耕地保护,一手抓各项建设用地的保障。

仅2002年,在确保自治区各类建设用地项目的前提下,使我区用地规模控制在国家下达的用地指标内。同时,经过全系统的努力,全年净增耕地面积52.6万亩,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并略有增加的目标。

在地质勘查方面,全区共投入地质勘查资金2.32亿元,新发现了一大批新的矿产地,为自治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资源保障。

二、针对难点、热点、新问题,坚持在发展中发现问题,在改革中完善机制

国土资源的市场建设是近年来国土资源管理中的热点,当然,一个新兴的事物在发展中也必然存在一些新问题、新现象。

针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问题,1999年,我们以“庄园”、“果园”开发热、炒卖土地现象为切入口,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整顿。2001年,又组织各地以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为重点,对土地市场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2002年,我们对全疆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进行了调研,在科学的调查研究前提下,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我们的意见连续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自治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和《关于下达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同时,在全疆范围内共清理出违规用地6339宗,面积1723.3696公顷,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了处理。仅这项工作使2002年全区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大幅度增长,总收入达9.63亿元,比2001年增长了48.8%。

三、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战略意义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采取措施,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土地等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

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既是解决当前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长期、艰巨和复杂的任务,贯穿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从近期暴露一些问题看,土地市场建设基础仍不牢固,一度好转的土地市场秩序还时有反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有些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社会性。因此,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克服畏难思想,不能麻痹松懈。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继续深入持久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坚持常抓不懈,坚持标本兼治,把集中整治和法制建设有机结合;坚持原则,依法打击各种土地违法行为。

四、突出重点,明确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任务

要切实把握这次治理整顿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自查为主的原则;坚持重在整改的原则。

要明确工作任务,这次主要集中治理整顿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土地管理和土地交易、使用情况、特别是违法占地、非法入市、违规设立园区以及管理松弛、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等问题,工作任务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各类园区用地。主要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设立各种名目的园区(城、村)及园区用地中存在的非法占地、越权批地、违法供地等问题。二是非法圈占集体土地。主要是单位和个人擅自与乡、村、组签订“征地”、占地协议而圈占土地问题。三是违法违规交易。主要是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供地及擅自利用划拨土地、集体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问题。四是管理松弛。主要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执法犯法,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财务管理上违反国家“收支两条线”政策规定以及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与行政机关脱钩问题。

五、标本兼治,切实解决土地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要认真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对乱占国土资源的违法案件,特别是那些性质严重、影响很坏的案件,要冲破地方保护和行政干预,严肃查处,不能敷衍了事,不能批评了事,不能罚款了事,不能补办手续了事”的要求,对那些性质严重、影响很坏的案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对违法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

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在对违法问题查处的同时,还要针对治理整顿出的突出问题,本着“标本兼治,边整边改,着力治本”的要求,立足于从管理和自身查找原因,从法制、体制、机制上进一步探索实施治本之策。

在法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针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各类园区用地秩序混乱的突出问题,为防止房地产市场出现动荡,严格清理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严禁擅自下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权,严禁利用集体土地搞商品住宅开发,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土地供应量,进一步加大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和土地市场宏观调控力度,切实规范园区用地和土地市场秩序。

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秩序混乱的问题,只有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方可流转,不得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切实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秩序。

针对征地管理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我们将严格控制征地范围,规范征地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在体制建设方面:要按照“集中统一、精干高效、依法行政、具有权威”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双重管理体制。深化执法监察体制改革,加强执法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突出解决执法难的问题。切实加强县(市)、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

在机制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该有偿使用的土地必须走市场配置的路子,大力推进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积极探索完善土地收益分配机制,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确保国有土地资产保值增值。

(原载《新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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