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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单位

发布时间: 2020-11-30 13:29:28

Ⅰ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是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1)隐患治理单位扩展阅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Ⅱ 作为安全管理员,如何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作为站长或安全员,首先要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起好表率和带头作用,要在站内身先士卒,身体力行,切实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营造人人"讲安全、学安全"的氛围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考虑的问题。作为班组长,要经常对安全形式进行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对本站的安全生产动态变化,时刻做到了如指掌,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这体现了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二、抓思想是核心
做好全生产工作必须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无小事,抓安全就是促发展,抓安全就是保稳定,抓安全就是保护生产力。安全生产,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我们一定要以对职工高度负责的精神,自觉扎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树立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忧患意识,变"要我抓"为"突击抓"为"经常抓",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长抓不懈。
三、抓管理是方法
车间领导要严格管理,把安全工作与实际相结合,把工作抓严、抓细、抓实。抓严就是要在安全管理中采取重奖重罚的原则,一视同仁;抓细就是要深入实际,从细微处做起,从点滴做起,要见微知著,防微杜渐。从控制异常、减少障碍、防止事故上做文章,明确各岗位的责任,把任务分解下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落实到人;抓实就是脚踏实地,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虚假,要从实际出发,不是只停留在口头上,也不是只写在文章中,而是要以身作则,深入实际,扑下身子抓落实。针对车间实际,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与职工一道,群策群力,上下一心,花大力气逐一解决存在的问题。
四、抓规章制度是保障
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多年来几代运行工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是经验、教训和智慧凝结而成,是我们保证安全生产的法宝。认真学习、掌握与贯彻好这些规章制度,对安全生产有极大的保障作用。
五、抓隐患是重点
隐患不除,如芒刺在背。通过对多年来的事故仔细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没有下决心和下功夫去找准、消除存在的设备隐患及管理上的不足。因此,必须要有咬定青山不放松是毅力和勇气,不查出隐患、不消除缺陷誓不罢休。同时,查隐患是一项非常艰苦、细致、具体的工作,一定要结合"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积极营造出一种大规模的、全员参与的、声势浩大的群众活动氛围,让大家明确查什么、怎样查、谁负责,具体落实到位,落实到人,要查细、查实,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工作的主线和着力点,是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基础,基础不能动摇,一定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以永无止境的探索精神、不甘落后的拼搏精神、更高水平的追求精神,去推动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工作,以高昂的斗志,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确保安全生产,确保企业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Ⅲ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有哪些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液氯汽化、甲苯氯化、邻氯甲苯氯化、水解、动火作业、登高作业、入罐作业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生产车间每周、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分别于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和下一年1月1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丹阳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送。报告应当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按照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规定的内容及时向丹阳市市安监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丹阳市安监局备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

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专项制度。这句话错哪里

应该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专项管理制度。释解:而不是专指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就错在这里了。

Ⅳ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5)隐患治理单位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Ⅵ 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单位应该是哪个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6号内
《安全容生 产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Ⅶ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7)隐患治理单位扩展阅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纳入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中加以治理,落实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

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Ⅷ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有关部门可以罚款多少

先让你限期整改,可以罚(10万以下)也可以不罚;期限到了你单位没有整改,必须罚,对单位处罚10--20万,对主管和其他人处罚2--5万。

Ⅸ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对企业有哪些规定

(一)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明确风险管控机制四项要求:

一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

二是列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

三是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

四是明确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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