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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治理专班

发布时间: 2020-11-30 08:44:13

㈠ 金融机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自查报告

宜宾将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
月的“净网行动”,规范网民上网行为,

坚决杜绝违法违规信息的出现,依法

击各种网络犯罪行为,切实让网络空间清朗

起来,不断营造“产业转型、创新发展”的网

络生态环境。
本次“净网行动”将扎实开展“六大专项行动”。一是全。

㈡ 哈尔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被骗报警电话是多少

电信诈骗的电话号码该举报给公安部门。
电信诈骗属于刑事犯罪,电话号码属于犯罪线索,应该提供给公安部门立案和破案。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㈢ 打击传销241专班

一、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二、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㈣ 如何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具体措施

打击网络诈骗是根本的,要提升全民智慧。提升全民智慧重在教育。其实很简单,不是别人诈骗了你,也不是网络诈骗了你,是你自己诈骗了自己。

㈤ 当前打击治理电信诈骗取得了哪些新进展

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3个成员单位由公安部牵头,深入推进打击治理电信诈骗专项行动,2017年全国共破案13.1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3万名,同比分别上升57.8%、53.09%,共立案59.6万起、同比下降5.2%,涉案金额同比下降33.5%。

三是督促重点地区强化以打开路、综合治理,特别是广东电白、河北丰宁、安徽合肥、福建新罗、江西余干等5个重点地区经过集中整治,已于去年11月30日摘牌。同时根据现实需要,梳理确定了福建安溪、福建南靖、湖北孝昌、广东饶平、广西陆川、海南东方6个地区,作为新一批电信诈骗重点整治地区。

㈥ 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排查情况怎么写

遇到电信诈骗后,应该立即采用如下方式解决:
第一,收集被诈骗的证据,然后去当地公安局报警处理
第二,协助公安局去银行冻结对方银行卡,防止对方转移该笔财产
第三,如果公安不予立案的话,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诉请财产保全,冻结该银行开内容的存款,然后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
第四,因为网络诈骗维权难,所以建议尽快采取法律行动,避免损失的不可挽回

㈦ 公安部开展新一轮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何重要意义

新型电信诈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对其进行打击,不仅可以保障社会安全稳定,而且对于正在推进的货币数字化建设意义重大,让老百姓安心使用数字货币,保证经济建设健康与社会和谐。

㈧ 商业银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自查报告

关于开展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
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以下简称“部4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实施本办法遵循的原则是:以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依据国办75号文件、部《若干规定》和部445号文件,建立考核评价体系,理顺考核管理程序,细化考核评价指标,以具体明确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慎、准确、客观、公正地对省、市级电信运营企业及其领导班子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年度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守法经营、维护电信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情况;贯彻落实国办75号文件和部《若干规定》情况;落实省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处理建议情况;按考核体系确定考核评价等次等。
第四条 年度考核评价程序
(一) 日常考核体系考核;
(二) 省、市两级公司分别上报年度考核自查报告;
(三) 省局对各级公司依法经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年度评价,形成正式评价结果;
(四) 按规定将考核结果上报信息产业部、通报各级公司。
第五条 省局建立考核评价体系,依据部《若干规定》实施监管的内容,对各电信运营企业省、市级机构的通信市场经营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建立考评档案,提出考评结果,填写通信违规登记表,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评价内容
(一)对省级公司的考核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被信息产业部或省局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2、违反部令和部《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被省局通报、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3、对电信监管建议书置之不理的,拒不执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调整市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按规定向省局党组征求意见的;(每次扣1—5分)
5、未按要求报送行业统计信息和有关资料的,或报送虚假数据引起严重后果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6、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7、对信息产业部、省委省政府交办省局负责的行业或专项工作部署拒不落实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二)对市级分公司的考核内容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被信息产业部或省局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2、违反部令和部《若干规定》有关内容,被省局通报、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每发生一次扣1—10分)
3、对电信监管建议书置之不理的,拒不执行省局依法做出的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4、因管理不善、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通信事故、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引起严重后果的,或发生重大通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期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5、不按规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重大责任安全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省局互联互通例会等相关监管会议确定事项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7、因电信服务质量问题引发用户单项大量申诉,又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8、未按规定办理通信工程质量申报,发生重大通信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9、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电信计费设备性能检测的,或未能通过检测领到合格证书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10、未按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通信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每发生一次扣1—2分)
11、拒绝、阻拦、妨碍、拖延通信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的;(每发生一次扣1—5分)
12、因其它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被媒体曝光或受到相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引起严重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扣1—5分)
第七条 违规记录程序
(一)按照上述评价内容,省局对各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的违规行为核实后,填入通信违规登记表。
(二)被记录违规的,省局应在7日内告知。对记录违规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告知书15日内提出复核。
(三)省局每半年在行业内公布一次记录违规情况。
第八条 评价方法
(一)根据违规记录情况,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采用百分制扣减方式进行评价。具体为: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级分公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扣减。
省级公司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对所属市级公司考核综合得分(即:市级公司分数之和/市级公司数)占50%,对省级公司直接考核得分占50%。
(二)凡一年内省级公司累计有2次及以上、或所属市级分公司累计有6次及以上被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该年度内取消一切需省局审核同意的评先评优资格,已有的不予复评。
(三)凡一年内各市级分公司累计有3次及以上、或所属县级分支机构累计8次及以上被记录有违规行为的,该年度内取消一切需省局审核同意的评先评优资格,已有的不予复评。
(四)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省、市两级公司一年内累计5次被信息产业部通报批评的;
2、由于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3、故意破坏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妨碍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第九条 各电信运营企业省级公司和市级分公司于每年11月底前对本公司及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年度考核评价内容和考核体系内容进行自查,将自查情况报省局。省局于每年年底前依据评价指标考核情况和各公司上报情况,按照考核评价内容进行年度总评,提出总评结果。并将对省级公司及其领导班子评价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将对市级分公司及其领导班子考核评价情况送相关省级公司。
第十条 省局每年底对年度考核评价情况进行全省通报。对于严格依法经营、自觉服从监管、积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企业予以表彰;对屡次出现严重违法行为、蓄意扰乱市场秩序的相关电信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省级公司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省局对各级电信运营企业违规情况提出的具体行政处理建议,按照部《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加大对电信市场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各企业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局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相关部门配合,省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省局具体承办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准向他人透露各省级公司和市级分公司送达的考核自查报告、相关材料和省局党组研究的情况;不准收受利害当事方的请客和财物;不准利用职权为本人、他人谋取私利,违者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省局承办部门执行本办法规定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各级公司对承办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省局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举报、申诉。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于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
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公平公正、有效有序的电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5号,以下简称“国办75号文件”)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信部政〔2003〕453号,以下简称“部《若干规定》”)、《关于电信监管部门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信部政〔2004〕445号,以下简称“部445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电信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制定本实施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以维护电信市场正常秩序、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的,配合开展电信运营企业干部考核与管理工作,从而形成电信监管部门行政管理与电信运营企业人事考核任用相衔接的内外监控机制。
第三条 基本工作思路为:依据电信运营企业依法经营年度考核结果,审慎、准确、客观、公正地配合开展对省、市级电信运营企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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