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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整治水位

发布时间: 2020-11-21 03:23:00

⑴ 航道整治工程施工准备工作一般有哪些

工程项目施工准备工作按其性质及内容通常包括技术准备、物资准备、劳动组织准备、施工现场准备和施工场外准备。

(一)技术准备

技术准备是施工准备的核心。由于任何技术的差错或隐患都可能引起人身安全和质量事故,造成生命、财产和经济的巨大损失。因此必须认真地做好技术准备工作。具体有如下内容:

  1. 熟悉、审查施工图纸和有关的设计资料

  2. (1)熟悉、审查施工图纸的依据

  3. 1)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建筑总平面、土方竖向设计和城市规划等资料文件;

  4. 2)调查、搜集的原始资料;

  5. 3)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有关技术规定。

  6. (2)熟悉、审查设计图纸的目的

  7. 1)为了能够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顺利地进行施工,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最终建筑产品(建筑物或构筑物);

  8. 2)为了能够在拟建工程开工之前,便从事建筑施工技术和经营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充分地了解和掌握设计图纸的设计意图、结构与构造特点和技术要求;

  9. 3)通过审查发现设计图纸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使其改正在施工开始之前,为拟建工程的施工提供一份准确、齐全的设计图纸。

  10. (3)熟悉、审查设计图纸的内容

  11. 1)审查拟建工程的地点、建筑总平面图同国家、城市或地区规划是否一致,以及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设计功能和使用要求是否符合卫生、防火及美化城市方面的要求;

  12. 2)审查设计图纸是否完整、齐全,以及设计图纸和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面的方针和政策;

  13. 3)审查设计图纸与说明书在内容上是否一致,以及设计图纸与其各组成部分之间有无矛盾和错误;

  14. 4)审查建筑总平面图与其他结构图在几何尺寸、坐标、标高、说明等方面是否一致,技术要求是否正确;

  15. 5)审查工业项目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掌握配套投产的先后次序和相互关系,以及设备安装图纸与其相配合的装饰施工图纸在坐标、标高上是否一致,掌握装饰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16. 6)审查地基处理与基础设计同拟建工程地点的工程水文、地质等条件是否一致,以及建筑物或构筑物与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管线之间的关系;

  17. 7)明确拟建工程的结构形式和特点,复核主要承重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是否满足要求,审查设计图纸中的工程复杂、施工难度大和技术要求高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检查现有施工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能否满足工期和质量要求并采取可行的技术措施加以保证;

  18. 8)明确建设期限、分期分批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顺序和时间,以及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数量、规格、来源和供货日期;明确建设、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协作、配合关系,以及建设单位可以提供的施工条件。

  19. (4)熟悉、审查设计图纸的程序。熟悉、审查设计图纸的程序通常分为自审阶段、会审阶段和现场签证等三个阶段。

  20. 1)设计图纸的自审阶段。施工单位收到拟建工程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文件后。应尽快地组织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和自审图纸,写出自审图纸的记录。自审图纸的记录应包括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和对设计图纸的有关建议。

  21. 2)设计图纸的会审阶段。一般由建设单位主持,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三方进行设计图纸的会审。图纸会审时,首先由设计单位的工程主设人向与会者说明拟建工程的设计依据、意图和功能要求,并对特殊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提出设计要求;然后施工单位根据自审记录以及对设计意图的了解,提出对设计图纸的疑问和建议;最后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对所探讨的问题逐一地做好记录,形成"图纸会审纪要",由建设单位正式行文,参加单位共同会签、盖章,作为与设计文件同时使用的技术文件和指导施工的依据,以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

  22. 3)设计图纸的现场签证阶段。在拟建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施工的条件与设计图纸的条件不符,或者发现图纸中仍然有错误,或者因为材料的规格、质量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或者因为施工单位提出了合理化建议,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及时修订时,应遵循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的签证制度,进行图纸的施工现场签证。如果设计变更的内容对拟建工程的规模、影响较大时,要报请项目的原批准单位批准。在施工现场的图纸修改、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资料,都要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归入拟建工程施工档案,作为指导施工、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23. 2.原始资料的调查分析

  24. 为了做好施工准备工作,除了要掌握有关拟建工程的书面资料外,还应该进行拟建工程的实地勘测和调查,获得有关数据的第一手资料,这对于拟定一个先进合理、切合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查分析:

  25. (1)自然条件的调查分析。建设地区自然条件的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地区水准点和绝对标高等情况;地质构造、土的性质和类别、地基土的承载力、地震级别和裂度等情况河流流量和水质、最高洪水和枯水期的水位等情况;地下水位的高低变化情况,含水层的厚度、流向、流量和水质等情况;气温、雨、雪、风和雷电等情况;土的冻结深度和冬雨季的期限等情况。

  26. (2)技术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建设地区技术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地方建筑施工的状况1施工现场的动迁状况;当地可利用的地方材料状况i国拨材料供应状况;地方能源和交通运输状况;地方劳动力和技术水平状况;当地生活供应、教育和医疗卫生状况;当地消防、治安状况和参加施工单位的力量状况。

  27. 3.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施工预算

  28. (1)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是技术准备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这是按照施工图确定的工程量、施工组织设计所拟定的施工方法、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及其取费标准,由施工单位编制的确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经济文件,它是施工签订工程承包、工程结算、建设银行拨付工程价款、进行成本核算、加强经营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重要依据。

  29. (2)编制施工预算。施工预算是根据施工图预算、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定额等文件进行编制的,它直接受施工图预算的控制。它是施工内部控制各项成本支出、考核用工、"两算"对比、签发施工任务单、限额领料、基层进行经济核算的依据。

  30.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31. 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准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指导施工现场全部生产活动的技术经济文件。建筑施工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物质财富再创造的过程,为了正确处理人与物、主体与辅助、工艺与设备、专业与协作、供应与消耗、生产与储存、使用与维修以及它们在空间布置、时间排列之间的关系,必须根据拟建工程的规模、结构特点和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原始资料调查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一份能切实指导该工程全部施工活动的科学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

⑵ 平原河流航道整治设计内容有哪些

平原河流航道整治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航道与航道工程介绍、碍航滩险及其特性分析、整治工程规划与设计、整治建筑物设计、航道疏浚、平原及山区河流航道整治、入海河口段航道整治、特殊河段的航道整治等。

⑶ 长江中游荆江航道整治工程包括什么内容

  1. 监利水道整治与安全行船存在矛盾

监利水道所在的河段从2013年起纳入荆江航道整治工程。该工程起于湖北宜昌,止于湖南岳阳,全长280公里,总43亿元,总工期42个月。武汉航道局监利处辖区内窑监、大马洲等5处水道纳入荆江河段治理范围。据中国水运网资料介绍,工程施工期间,需占用部分主航道(通航水域),施工与通航存在很大的安全矛盾,给船舶安全航行带来巨大压力。道管理部门采取的措施之一是,适当缩窄航道,满足施工所需水域。从2013年9月20日起,监利处开始对藕池口、南碾子湾、莱家铺、窑监、大马洲等水道施工区域航道布置进行调整,适当缩窄并上调过河航道,在兼顾船舶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将航道平面位置左移,以满足施工所需水域,待施工完成后,恢复正常的航道布设。

2014年底,长江航道局李国祥副局长视察大马洲水道。当时监利航道管理处的文章介绍,监利处于10月23日将大马洲水道沙家边至集成段左槽调整为丙寅洲至何家湖右槽。改槽至今,该处领导和技术员现场指挥,监利维护基地工作人员昼夜值守,及时用高频向过往行轮通报航道情况,对该水道重点巡查80余次、航道探测80次、航标调整64座次、船舶用车300余小时。但由于船舶习惯航路改变,航标碰损失常频繁,被碰失常航标达54座次,受近期水位持续退落影响,大马洲水道右槽航道条件日趋恶化,航道维护日益艰难。

2.大马洲水道多变

大马洲水道为长江中游著名的重点碍航浅水道,近年来受三峡水库运行及上游监利水道河势演变的影响,水道深泓摆动幅度较大,并导致较长岸线形成崩退的陡坎形态。也正是为了抑制大马洲水道形势继续恶化,才实施了大马洲水道航道整治工程。

具体来说,大马洲河段与监利河段并称为窑监大河段,监利水道江心乌龟洲将河道分为左右两汊,目前右汊乌龟夹分流比稳定在90%,但乌龟夹内滩槽形势很不稳定,由此引起下游大马洲水道深泓摆动、滩槽形态调整。从历史演变看,窑监水道从1945年基本形成近期弯曲分叉的河势,多年来,河道左右支汊多次易位。1989年,形成两汊争流的局面,1994年以后,左汊衰退,右汊分流比超过70%,稳居主汊地位至今。大马洲河道直接受到窑监河段左右摇摆的影响,导致大马洲主流不稳定,滩槽格局变化大,加之大马洲水道两岸是沙质边滩,易于切割冲蚀,主流摆动空间大,造成大马洲航道历史上多次出现浅碍航。

3.三峡水库的影响

三峡水库蓄水以来,坝下河段发生较为明显的河床冲刷和调整。窑监河段以冲刷为主,影响到江心洲发生崩退,为了保证乌龟夹主汊的地位,2009年开始对乌龟洲洲头等进行守护处理。乌龟夹上段深泓2012年比2002年左移500米。这些变化都导致下游的大马洲河段发生变化。

⑷ 为了改善长江航道,应采取什么重要的措施

(一)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是推进生态文明航道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体现了新的价值取向。要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切实加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教育,普及生态文明知识,深入广泛地开展环境保护日、节能宣传周、能源紧缺体验日等活动,倡导节能环保的生活方式,引导职工树立保护长江航道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把生态文明理念内化为职工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要大力开展生态文明航道宣传活动。利用内外媒体,向社会大力宣传长江航道的生态优势,我局建设生态文明航道的决策部署、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果,以及长江航道涌现现出来的热爱生态、保护生态的先进典型,向社会持续推介和展示长江生态文明航道的良好形象。要加大“绿色航道、畅通服务”文化品牌的创建力度,突出品牌的生态优势,推出系列服务措施,加强品牌的营销,彰显长江航道文化的绿色特征,努力打响长江生态文明航道的品牌。
(二)优化航道建设规划
长江航道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长江航运的基础和前提。实施航道建设开发首先要珍惜每一寸航道资源,要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规模和强度,调整规划布局,促进航道资源利用的集约高效,给自然留下更多的修复空间,给子孙留下一江碧水、两岸青山、鸟语花香、鱼虾满江的美丽母亲河,要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原则,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节约发展,充分掌握和利用长江航道的自然演变规律,把航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与河势控制结合起来,与生态平衡结合起来,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结合起来,加快推进航道系统治理。一是要积极开展航道通过能力及生态航道建设等重大课题研究,统筹考虑航道建设、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既要考虑沿江经济发展的需求,又要考虑长江航道的生态承受能力,科学确定航道的可开发利用度以及各河段航道的最佳建设标准,据此调整“十二五”规划实施和制定“十三五”规划。二是在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的前提下,以中游荆江河段治理为重点,继续加快航道系统治理,提高建设速度,扩大建设规模,确保到2015年提前实现2020年规划建设目标,进一步增强长江航道在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竞争力,使长江航道绿色、高效、节能、环保的比较优势得到最大限度地发挥,服务能力较好适应长江水运和沿江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带动交通运输系统和沿江社会的生态文明建设。
(三)加快航道转型升级
转变发展方式是实现长江航道科学发展的主线,也是建设生态文明航道的关键。我们要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的要求,切实加强科技创新,推动航道转型升级,努力促进长江航道由劳动密集型向创新驱动型和技术管理服务型转变。转变发展方式关键在于建设数字航道、智能航道,这也是建设长江生态文明航道的最大亮点。通过建设智能航道,一是可以尽量减少航道整治工程的同时提高航道通过能力,从而避免了工程建设对长江生态的影Ⅱ向。二是可以使船舶科学配载,合理选择航线,减少单位货运量的燃料消耗,有效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三是可以提高长江航道服务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减少管理消耗和管理成本,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单位建设。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快长江数字航道和智能航道建设,积极研发应用3.0版电子航道图,确保到2015年全面建成数字航道,初步建成智能航道,从而为建成生态文明航道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建设生态绿色工程
当前长江航道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发展不足的问题,建设生态文明航道的首要任务仍然是加快建设,提高航道通过能力。在长江上实施建设工程必然会对长江的生态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
首先要严格做好航道工程建设的环评和防洪论证等工作,尽量减小航道工程建设对长江生态的影响。建设项目工程费用预算中应保证生态恢复所必需的费用,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其次要加快生态整治技术创新。要切实加强生态工程的理论研究,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合理节约材料和资源的新技术,使航道整治工程不仅满足强度、稳定、安全、耐久度的要求,而且充分考虑对生物、环境的影响,既实现整治工程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实现环保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是实施环保施工。积极采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和新材料,积极推广生态护坡等新技术,实现工程防护、景观塑造和环境保护的统一,避免或减少对水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改变和破坏,最大限度地保护工程周边的环境,减少工程施工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营造“人水和谐”局面。 (五)全面促进资源节约
一是实施低碳养护。要通过加快航道维护管理的转型,用现代化的技术、现代化的装备,尽量减少长江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等各项活动对生态的影Ⅱ向。要加强航标新能源、新材料、新结构的研究,加大太阳能一体化航标灯的推广应用。大力开展环保疏浚技术、环保节能型船舶研究和推广应用,重点加大航道维护和工程疏浚船舶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减小航道疏浚施工对生态的影响。
二是狠抓节能减排。加强节能管理,认真做好能源消耗统计分析,制定合理的能源消耗指标和定额,签订节能承包合同,大力应用节能减排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创新船艇节能方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航道生产的能耗稳步降低,完成上级下达的节能指标。抓好节能项目储备和申报,积极申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要大力减少船舶污染排放。严格执行船舶排放标准,组织船舶污染物排放普查,有计划分步骤实施技术改造和检查维修,控制和减少船舶污染排放,杜绝超标排放。加强老旧船舶等报废处置工作,及时淘汰落后的生产工具和设备。在船舶建设垃圾回收等配套设施,逐步杜绝船舶直接倾倒排放生活垃圾。
三是推行节约办公。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精简会议,改进会风,压缩会议经费,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改进文风,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积极倡导低碳办公、绿色办公,政府采购要优先购买绿色节能产品;提高职工节约意识,教育职工从小事做起,节约每一张纸、每一度电、每一滴水,严格办公用品采购、领取、使用等管理,逐年降低各级机关人均综合能耗。
(六)加强航道生态环境保护
保护航道生态安全是建设生态文明航道的必保底线。建设生态文明航道必须有效防范航道生态安全风险,及时妥善处置航道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维护航道生态环境安全稳定,避免重大航道生态危机。一是要提高航道管理与保护的能力。要建立健全航道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积极推进航道立法,促使《航道法》早日出台,以法律规范与约束人们的行为,依法保护航道生态安全。要依法对涉水工程、采砂、船舶和岸线等实施有效管理,严格涉水涉航建筑物技术审查,督促涉水涉航建筑物科学合理选址,尽可能避开水生物繁衍栖息地、航道生态脆弱或敏感地区,减小工程建设对河势稳定和航道演变规律的不利影响。要采取行政和法律手段对非法采砂、超吃水等各种破坏航道生态环境的行为等进行惩处,有效保护航道和岸线资源。二是要提高自然灾害防控能力。要科学制定预案,有效应对极枯水位、特大洪水、极端气候以及滑坡等自然灾害,及时恢复航道条件。三是要提高航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航道应急打捞能力建设,建造一批应急打捞船舶和设备,对长江干线沉船、沉物特别是危化品及时进行打捞,有效防止水上交通事故造成重大生态灾害危害和社会影响。
(七)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保护长江航道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长江航道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奖惩机制。要开展航道生态监测工作,加大长江航道生态保护的力度,当前应尽快将节能环保和生态的指标纳入长江航道文明建设责任制和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形成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机制。建设生态文明航道涉及到多个涉水部门,必须加强与环保、渔政、水利、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联系,就长江的整体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综合利用问题进行密切沟通、真诚合作,努力使长江的开发利用能够统筹兼顾防洪、发电、环保、水生资源保护和航运等各方利益,使长江真正成为水资源综合利用最好的典范之江。为此,我们耍率先行动和示范,在各项工作特别是航道建设和维护管理中,要严格执行防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主动考虑其他部门的关心和关切,展示长江航道负责任行业的形象。同时,要切实加强沟通联系,阐明长江航道的利益和立场,争取其他部门对建设生态文明航道的理解和支持。

⑸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2014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航道规划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四章 航道养护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保障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以及内海、领海中经建设、养护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航道包括通航建筑物、航道整治建筑物和航标等航道设施。
第三条规划、建设、养护、保护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的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服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灌溉、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航道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持和改善航道通航条件,保护航道安全,维护航道网络完整和畅通。
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建设、养护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航道管理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直接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干线航道和国际、国境河流航道等重要航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承担本法规定的航道管理工作。 第六条 航道规划分为全国航道规划、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
航道规划应当包括航道的功能定位、规划目标、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规划实施步骤以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航道规划应当符合依法制定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符合水资源规划、防洪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涉及水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专业规划以及依法制定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规划和军事设施保护区划相协调。
第七条航道应当划分技术等级。航道技术等级包括现状技术等级和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根据相关自然条件以及防洪、供水、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航运发展需求等因素评定。
第八条全国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公布。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并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编制航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应当有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编制全国航道规划和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应当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
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航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航道规划。
第九条 依法制定并公布的航道规划应当依照执行;航道规划确需修改的,依照规划编制程序办理。 第十条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航道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航道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
从事航道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第十四条进行航道工程建设应当维护河势稳定,符合防洪要求,不得危及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安全。因航道工程建设损坏依法建设的其他工程或者设施的,航道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养护技术规范。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技术规范进行航道养护,保证航道处于良好通航技术状态。
第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或者航道自然条件确定并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和内河航道图。
航道维护尺度是指航道在不同水位期应当保持的水深、宽度、弯曲半径等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航道进行巡查,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保证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进行维护,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其他单位和人员发现航道损毁等危及通航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
第十九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进行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的,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前通报海事管理机构,保证过往船舶通行以及依法建设的工程设施的安全。养护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作业标志及其他残留物,恢复正常通航。
第二十条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有关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会同海事管理机构事先通报相关区域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共同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尽快修复抢通;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尽快修复抢通。
船舶、设施或者其他物体在航道水域中沉没,影响航道畅通和通航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立即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或者委托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标志,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
第二十二条 航标的设置、养护、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部队执行任务、战备训练需要使用航道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建设通航建筑物。通航建筑物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闸坝建设期间难以维持航道原有通航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修建临时航道、安排翻坝转运等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通航建筑物建设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
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应当适应船舶通行需要,运行方案应当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维护保养通航建筑物,保持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建设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航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和航道保护实际需要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的航道保护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航道保护范围涉及海域、重要渔业水域的,还应当分别会同同级海洋主管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工程(以下统称与航道有关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进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第二十八条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建设项目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送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但下列工程除外:
(一)临河、临湖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二)不通航河流上建设的水工程;
(三)现有水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不涉及通航建筑物和不改变航道原通航条件的更新改造等不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工程。
建设单位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可以进行补充或者修改,重新报送审核部门审核。
未进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或者经审核部门审核认为建设项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负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予批准、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建设。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其他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审核。
第三十条航道上相邻拦河闸坝之间的航道通航水位衔接,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位于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工程,应当在设计、施工和调度运行中统筹考虑下游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所需的下泄流量,但水文条件超出实际标准的除外。
保障下游航道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以及满足航道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的确定,应当征求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的意见。
水工程需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的,应当提前通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给船舶避让留出合理的时间。
第三十一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施工影响航道正常功能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对航标或者航道的位置、走向进行临时调整;影响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防洪抢险工程引起调整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
第三十三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危及航道安全。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损坏航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三十四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设置航标等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桥区水上航标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维护。
第三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河道内采砂,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禁止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行为。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不得损害航道通航条件。
第三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建设的拦河闸坝造成通航河流断航,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建设通航建筑物条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恢复通航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八条航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航道建设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继续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建设单位开工建设的,由有审核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规定建成的项目导致航道通航条件严重下降的,由前两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航道管理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条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
(二)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和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
(四)危害航道设施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在河道内依法划定的砂石禁采区采砂、无证采砂、未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等非法采砂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律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或者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进出军事港口、渔业港口的专用航道不适用本法。专用航道由专用部门管理。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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