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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萧山房整改屋

发布时间: 2020-11-29 16:25:16

1. 萧山无房证明在哪里办

无房证明在萧山房管局办事大厅办理。

二、办证所需材料和流程

1、本人开具无房证明所需材料: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备注: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港、澳、台证,外国护照等)。

2、开具夫妻双方无房证明所需材料: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开具子女的无房证明的(18岁以下):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子女的身份证明(一般就是户口薄),出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4、如果是委托他人待办的,除提交以上相关证件外,受托人必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中必须注明:受托人有权查询委托人在深圳的全部房产登记信息。

(1)杭州萧山房整改屋扩展阅读:

办理无房证明需要的手续

1、无房证明一般去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区级开具。本市户籍居民开具无房证明,可以直接在房管局办事大厅开具。

无房证明证明的明显是没有房屋,在开具无房证明直接去房管局开具即可,而在农村开具无房证明须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出具证明,然后到县房管局办事大厅盖章或者换取新的凭证。

2、本地户籍家庭要办理无房证明相对简单。出具个人无房产证明,不需要介绍函。申请人只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便可在就近的各区房地产档案对外服务点办理该项业务。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3、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委托资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4、需要携带的手续要根据您需要出具证明的单位要求来确定,如果对方单位只要求开具您个人的无房证明,那么只需要您本人携带身份证到场办理。

如果需要出具您夫妻或者全家的无房证明那么就需要夫妻双方的一人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到场办理。

2. 杭州萧山隔套房有什么问题

你想要问的是什么问题呢?他能有什么问题呢?漏水没太阳,我不知道你想问的内是什么容?能有什么问题呢?你只有实际去考察了,去看了才能看出到底有没有问题?这个房子到底好不好呀?而且你说的太笼统了,有些地方好,有些地方不好

3. 浙江萧山地区的房屋修的像教堂一样,为什么要修成这种风格的建筑

它是根据当地的风俗特点,生活规律还有地理位置来盖得

4. 浙江杭州萧山农村新房建设后,旧房应当如何处理

⑴ 坚持农民自愿、维护农民利益的原则。以解决农民的基本住房需要为目标,把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破解农民建房难的第一抓手。尊重农民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鼓励农民原拆原建,鼓励使用空闲地建房,鼓励异地跨区域建房,鼓励农民公寓式建房,鼓励有偿级差排基建房。妥善处理农民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⑵ 坚持规划先行、合理有序建设的原则。农村危旧房改造要符合村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稳定性和经济性。要严格实行分类推进,房屋危险程度级别高和家庭住房困难特别大的农户优先考虑。因地制宜地采取原拆原建、异地转移和修缮加固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快农村危房户、地质灾害隐患点农户等安居型建房和住房困难户、旧房户等改善型建房。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强化对农民建房的日常管理,坚决制止新“两违”的发生。
⑶ 坚持严格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要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制度,新建住房户必须先拆除旧房,并及时注销旧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引导农民转变观念,鼓励农民建公寓式住宅,实现节约集约用地,降低农民建房成本。危旧房改造要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大力开展宅基地复垦,确保危旧房改造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并有盈余,为新农村建设筹集资金和建设用地指标。
⑷ 坚持科学发展、改造与保护有机结合的原则。危旧房改造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着眼于广大群众的长远利益,切实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加大绿化美化力度,优化生产、生活环境,着力建设生态家园。要注重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保护地方旅游资源,努力实现改造与保护的“双赢”。
二、政策措施
1、加大危旧房改造资金补助力度。对经批准列入本年度危旧房改造计划的危房户和农村低保标准120%以下困难户给予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县农村危旧房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县财政按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资金6000元和改建、扩建、修缮户每户平均补助资金2000元的标准拨付给各乡镇。各乡镇根据改造户的实际经济状况予以补助,实行统一支配,专款专用,落实到户。危旧房改造户自筹改造资金应不少于政府补助资金。已享受农民下山转移政策、工程拆迁等政策性搬迁农户不再享受补助。
2、鼓励农民异地购(建)房。积极引导农民到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到集镇、中心村购(建)房,逐步向县城、集镇、中心村集聚。经批准列入本年度危旧房改造计划的改造户,到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到集镇、中心村购(建)房的,在拆除旧房后,符合下山转移政策的农户享受下山转移优惠政策,不能享受下山转移政策的可享受危旧房改造政策,并给予政策倾斜。
3、加快保留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在规划编制中,要认真执行县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坚持科学、民主编制规划。要紧紧抓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机遇,对不切合实际的村庄规划按规定程序进行适当调整。建设部门要认真研究、设计、推广若干个新型农民住宅设计方案,免费提供给农村危旧房改造新建房户。
4、鼓励村两委、农民积极参与旧村改造。列入旧村改造计划的村,享受旧村改造政策,具体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5、加大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积极整合“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万名农民饮用水”、“万名农民下山转移”、“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移民危房改造”等各项资源,加强惠民工程与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对接,各专项经费向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倾斜。
6、全面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国土、建设部门要简化农村危旧房改造、危旧房拆建和农民建房审批程序,实行“代理制”、“联合一站式”审批。农村危旧房改造涉及村内零星园地、宅基地使用的要及时做好规划调整,尽快予以报批。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农村住房,经农户自愿申请,国土、建设部门应简化手续,及时办理。依法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收费监督,严格规范管理。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危旧房改造工作,按照规划和改造要求及时做好管线的移接。交通、水利、林业、公安、残联、移办等部门要提出具体意见、措施和办法,对危旧房改造所涉及的基础设施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中涉及县级政府管辖范围内的规费,一律给予减免或返还。涉及行政规费以外的费用只收取工本费。所有收费标准一律报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
7、加强金融扶持。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危旧房改造,对农村危旧房改造中的小额信贷要适当放宽条件,予以政策倾斜和利率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创业小额贷款、林权抵押贷款、信用担保贷款等多种信贷业务,为农村危旧房改造、农民异地转移、自主创业提供支持。同时,积极鼓励企业和其它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组织领导
农村危旧房改造是一项难度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系统性工程,必须精心组织,统一协调,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机构。县委、县政府成立以县委副书记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农办、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公安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由农办、国土、建设等部门抽调组成,负责各项日常工作。各乡镇和有关村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危旧房改造工程的实施。同时,建立县领导联系改造村制度。各单位要把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作为创业创新的重要举措,作为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载体,在工作安排、财力分配、干部配备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要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所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站的建设,充实工作力量,加强对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全程指导和服务。
2、明确职责。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本乡镇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县农办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的牵头抓总,协调村庄整治与危旧房改造的配合和各项资料的汇总;县发改局负责项目审批服务,整合行政许可职能,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县国土局负责旧村改造的业务指导、用地指标的落实和牵头考核;县建设局负责危旧房改造的业务指导、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及牵头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危旧房改造相关经费的落实;县公安局负责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和户籍管理工作;县扶贫办负责协调农民异地转移与危旧房改造的衔接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涉及林地占用的审核报批;县统计局负责农村危旧房改造的投资统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服务、指导、监督与管理工作。
3、完善机制。县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中的有关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农村危旧房改造的具体措施和配套政策。农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所在乡镇负责组织落实、监督管理等工作。
4、严格督查。县委、县政府将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列入乡镇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建立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督查制度和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和实施方案有序进行。县委、县政府将对农村危旧房改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责任。

5. 想买杭州萧山地区的排屋或者别墅,现在是否是好时机十年后这类型房子还有有吗

房子肯定是增值的,有能力的话当然尽早买

6. 杭州萧山是农村户口,但没房子,拆迁时能有什么补偿吗,或有什么政策。

不管什么地方,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如没有房子但却有宅基地,应该得到安置,取得一定标准的安置房,但如果连宅基地都没有,那么是很难得到安置的。

7. 萧山房屋拆迁赔偿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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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房屋拆迁(装修)补偿标准 悬赏分:10 - 提问时间2010-1-26 10:57最好是相关文件,急用!拜托了! 提问者: -

很高兴回答楼主的问题 如有错误请见谅

8. 萧山拆迁办对离婚人房屋主房和辅房如何划分

算共同面积。然后对半分。

不论是谁控制财产,离婚时都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商量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如协议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财产分割原则方式以及财产范围如下:


一【均等分割原则】

《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如下:

第八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第四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

《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债务共同分担】

《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五【《婚姻法》规定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不在分割范围)】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9. 萧山区拆迁换房办法

关于印发《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09年02月09日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七月五日

萧山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辖区范围内,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本办法。
因成片开发建设征地拆迁涉及零星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按本办法实施管理,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杭州市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萧山区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萧山区统一征迁办公室具体负责拆迁实施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区发展计划局、区建设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城管办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区建设局在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定点时,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用地和确需搬迁的企业用地以及镇、村市政公用设施、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用地,应按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要求同时统筹安排。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历史文化遗产。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征地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所在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拆迁人做好被拆迁人的搬迁动员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拆迁房屋的,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征地拆迁范围后,区国土资源局应立即发布《征地拆迁冻结通告》,拆迁用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冻结期间不得进行房屋的新建、翻(扩)建、突击装修或改变用途;户口的迁入、分户;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抵押等不利于拆迁工作的活动。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
(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翻(扩)建、析产、赠与、分户、租赁、抵押等;
(三)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在拆迁范围内实行冻结的期限为十五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报经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冻结期满,拆迁人还未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发布解冻通告,解除征地拆迁冻结。
冻结期间内,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区国土资源局。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之日起至正式安置前出生的人口应作为安置人口,在此期间死亡的人口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取得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申请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区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征地红线图;
(三)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区国土资源局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拆迁人如需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办理领证手续;延期拆迁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终止拆迁项目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道路、政府储备土地、城市基础设施等政府工程或特殊项目,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以提前领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因征用集体所有土地需要拆迁房屋的,可以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道路、政府储备土地、城市基础设施等政府工程实行镇、街道办事处或农场包干拆迁。
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规定查明被拆迁人的户籍、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等事项。
被拆迁人必须如实申报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产权、户籍等有关情况,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等材料。
第十一条 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送区国土资源局备案。协议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安置被拆迁人的住宅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根据本办法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按规定取得评估资格的单位在实施房屋拆迁前进行房屋评估,但不得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进行房屋评估。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方式、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有争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按裁决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地、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四条 超过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搬迁期限,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迁,或者由区国土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使用权纠纷或其他产权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能解决纠纷或明晰产权、使用权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予以拆迁。拆迁前区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拆迁人对需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
第十六条 拆迁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保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被拆迁人在区国土资源局发出《征地拆迁冻结通告》后,进行装修、翻(扩)建的,一律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七条 对依法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定抵押协议,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拆迁;对拆迁补偿款或拆迁调换的产权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三章 住宅用房拆迁
第十八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或者调产安置。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评估价格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并提供迁建用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在规划确定的农居点复建住宅进行安置。被拆除房屋的评估价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基准价评估后,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确定。费用系数另行制定。
调产安置是指以拆迁人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或购买商品房作为产权调换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被拆迁人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途径和安置地点,进行迁建或者调产安置。
第十九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其安置住房应符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统一规划,用地面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农居点内安置被拆迁人的,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在拆迁公告发布后十五日内,确定具体安置方案。
第二十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根据城市规划或政府有关规定不能新建农居点的,由拆迁人购买商品房或以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
属于购买商品房安置的,其安置的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安置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原面积)结合被拆迁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按下列安置标准确定:
(一)一至二人户,原面积不足四十六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四十六平方米;原面积在四十六至八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八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八十平方米。
(二)三人户,原面积不足六十九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六十九平方米;原面积在六十九至一百二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为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四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人均面积)不足二十平方米的,按人均面积二十平方米安置;原人均面积在二十至四十平方米的,按原面积安置;原人均面积在四十平方米以上的,按人均面积四十平方米安置。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积。
实行产权调换安置的,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化安置,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拆迁安置用房。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属于统一建造的多层成套住宅用房安置的,安置办法参照农村多层住宅政策。
第二十一条 拆迁私有住宅用房,以商品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除的原住房和安置房应按城市房屋评估价结算差价。以农村多层公寓实行产权调换的,原住房应按城市房屋评估价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进行结算。
安置面积超原面积的部分,在安置标准范围内的,按安置房的成本价结算差价;高于安置标准的,属商品房调产的按商品房市场价结算,属于农村多层公寓调产的,按农村多层公寓政策。
原面积超过安置面积部分按城市房屋评估价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进行结算。
安置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一)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二)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部队服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地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四)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拆迁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拆迁人双方父母;
(五)原户口在拆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原私有住宅改作非住宅用房的,仍作住宅用房处理。拆除原为住宅用房而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用的私有房屋,仍作住宅用房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借)的住宅用房,拆迁人对租(借)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租(借)双方自行协议处理。租(借)双方在区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第十五条规定实施拆迁;对拆迁补偿款或拆迁调换的产权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租(借)双方。
第二十五条 拆除住宅用房,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并提供过渡用房,或者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拆迁人自行过渡。拆迁后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过渡期限不超过二年零六个月。
被拆迁人搬家时,由拆迁人按户发给搬家补贴费。
搬家补贴费、临时过渡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的内装修补偿标准,按照萧山区城市房屋拆迁标准。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迁
第二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评估赔偿,拆迁人给予落实迁建地点后,被拆迁人自行办理安置用地的审批手续;拆迁人同时不再另行承担迁建费用及停业期间的补贴,也不提供过渡用房。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拆除房屋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评估并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赔偿。
拆除非住宅用房实行调产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照城市房屋评估标准结合成新、用地建房手续的完备度结算差价。安置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安置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并扣除当地商品房楼面地价等费用系数后结算。
第二十八条 私有住宅用房附属的禽畜棚舍、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作原住宅用房建筑面积计算,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折价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拆迁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迁或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拆迁人给予赔偿。
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办理拆迁事宜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拆迁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人擅自降低补偿、安置标准,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提高补偿、安置标准,扩大补偿、安置范围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完成拆迁安置,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拆迁人造成损失的,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违反规定,拒绝或不按期腾退过渡房的,由区国土资源局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过渡房,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腾退过渡房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搬迁,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在原房屋产权、使用状况等方面弄虚作假,骗取超面积安置或超额补偿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拆迁公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乡镇非农建设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军队进行非军事设施建设需征地拆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办法发布前已明确政策的房屋拆迁仍按原标准执行。

10. 萧山区衙前镇违章建筑房屋到哪里投诉

城管局,政府部门,建设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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