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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法治化

发布时间: 2020-11-28 23:15:55

㈠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什么基础环节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环节。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标志在于法治化,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层次体现在基层。

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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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 求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将摆脱人治走向法治

还有两篇文章可供参考:民主法治: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之路
王韶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是法治化

㈢ 如何理解法制中国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系

: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 党提出的全新理念,标志着我们党对中 国 特 色社 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境界。
社会主—义是一种新 生的社 会制度,还处在实践和发展的初期。怎样治理社 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世界社 会主义历史上没有成功的经验,只能在实践中探索。马 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 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 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有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党在全国执 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 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 族团结,同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出现动乱局面形成了鲜明对照。这说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
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主要是国家制度体系还不完善,法制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各级干部的能力素质还不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社会参与、群众自治程度还不高,国 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存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制度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制度和法律执行不力密切相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正在经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农村社会向工业、城市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这种转型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趋势。长期农业、农村社会形成了深厚的“人治”传统,而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则以“法治”为主要特征;如果说“熟人社会”难免是“人情社会”的话,那么“陌生人社会”则必然是法 治社会。就是说,我国社会转型已经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对时代要求的回应。党的十 八届三 中全会提出建设“法 治中国”的任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 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的改革,本质上是社 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领域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要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更加注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邓—小—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 国 家领 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建立的社 会主义制度尽管还不完善,但是无论如何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 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他1992年在南 方谈话中又提出,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 邓—小— 平同志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着眼点和着力点都是要改革和完 善国家各方面制度。读读十 八届三 中全会《决定》,涉及“制度”的内容何其多,可以说通篇都在讲制度、讲体制机制。也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我国改革进入整体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建设的新阶段。

㈣ 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什么离不开法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证(重要保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没有正面阐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之间的相互关系,但是,《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却从体系化、系统化的视角来认识法治中国的意义。中央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围绕着“维护社会稳定”这一时代主题提出了“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的多渠道治理方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更是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视为一项系统工程。
《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与此同时,《决定》还根据系统工程的思想提出了“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理念。由此可见,要实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通过的两项《决定》所要求的作为一项治国理政的现代化工程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仅仅从“法治化”的角度来考虑还是不够的。应当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国家系统管理工程。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大国家系统管理工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首先强调的是“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两个方面的“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包含了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治理依据、治理组织体制、治理程序、治理制度的体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其中,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规范国家管理活动的国家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国家权力体系、公民权利体系、公民义务体系和国家责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最重要的制度特征和要求。“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首要价值是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体系化”,没有“体系化”,国家治理也不可能实现现代化;没有基于法治原则建立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也无法实现现代化的要求。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既要求管理者具备依法解决国家日常管理事务的能力,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也需要管理者具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国家管理事务中重大复杂的问题,特别是处理各种突发性事件和公共危机的能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还要求在执政党的领导方式与国家管理之间建立起协调一致的合作和互动机制,将党的建设能力与“五个文明”一起抓的综合协调能力有机统一起来,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依托,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必然会极大地增强国家治理能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也会极大地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此同时,“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的“体系化”、“法治化”和“现代化”。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有助于国家管理者进一步掌控国家管理的宏观走势和发展大局,有利于调动一切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重大安全利益、保证公共权力依法办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积极因素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事业上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此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法治化”,不能“为了法治化而法治化”,要紧紧围绕“现代化”这个主题,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和现代化的目标。

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前无古人的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实践,它依赖于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一项重大而复杂的社会发展工程和国家管理工程,它的价值内涵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它的主要价值目标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其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重要的制度特征。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必须同步推进、共同建设。

㈤ 为何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是法治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公布后,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热议和热烈响应。一年前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主题为“全面深化改革”,其中“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关键词。三中全会的决定一共涉及经济制度改革等十五个方面的内容,法治中国建设只是其中一个方面。而时隔一年,法治中国建设却率先成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首次全体会议的主题,这是有深刻原因的。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的历次全体会议,多以经济建设和党的建设为主题。不过,将近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的两个决定联系起来解读,可以发现,党对中国现阶段所面临的问题和矛盾的理解和判断,发生了些许微妙的变化。例如,两个决定虽然仍然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提法,同时仍强调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地位。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词,分别只出现了一次。与此相应,“治理方式”和“现代化”则频繁出现。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所开启的改革开放大幕,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社会结构和形态——中国已经不可避免地日益嵌入整个世界经济体系之中,进入了现代大规模人群治理的新阶段。在这个新的社会结构形态中,之前由于物质短缺、极端贫困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和矛盾,基本上已经得到了解决。然而新社会结构所带来的一系列新的更复杂的问题,则凸显出来,从而对国家的治理体系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因此,中国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也必须相应升级,以适应和应对此种中国社会治理的新常态。
根据人类社会现代转型的经验,法治是应对此种复杂性日益提升的现代大规模人群社会的基本手段和工具之一。由于经济发展所形成的各种多元利益的分化与冲突,通过被纳入法律权利的框架之中,从而被转化成“权利”之间的冲突。而对权利冲突的有效化解,则是现代独立司法裁判体系的核心功能。通过司法裁判来化解权利冲突的好处在于,它并不着眼于“个案化”地化解权利冲突,而是通过个案冲突的解决,对权利进行类型化的构造,从而形成抽象的权利界限和规则,批量化和系统化地化解各种权利冲突,进而将个案纠纷的经验内化到治理结构中,变成治理结构的内化经验和知识,实现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和升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系统论述,正当其时。

㈥ 国家治理为什么需要法治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化”与“现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从建设“国家治理体系版和治权理能力”的角度来看,“法治的现代化”与“现代化的法治”的任务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法治化”与“现代化”必须齐抓共促、齐头并进,才能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㈦ 如何通过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国 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 党提出的全新理念,标志着我们党对中 国 特 色社 会主义规律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境界。
社会主义是一种新 生的社 会制度,还处在实践和发展的初期。怎样治理社 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世界社 会主义历史上没有成功的经验,只能在实践中探索。马 克思、恩格斯没有遇到全面治理一个社 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他们关于未来社会的原理很多是预测性的;列宁在俄国十月革 命后不久就过世了,没有来得及深入探索这个问题;苏联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些实践经验,但也犯下了严重错误,没有真正解决这个问题。
我们党在全国执 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 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 族团结,同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不断出现动乱局面形成了鲜明对照。这说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
同时也要看到,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主要是国家制度体系还不完善,法制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现象还比较突出,各级干部的能力素质还不适应形势任务需要,社会参与、群众自治程度还不高,国 家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有待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存在的许多矛盾和问题,都与制度不完善、法制不健全、制度和法律执行不力密切相关。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正在经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农业、农村社会向工业、城市社会,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这种转型是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趋势。长期农业、农村社会形成了深厚的“人治”传统,而工业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则以“法治”为主要特征;如果说“熟人社会”难免是“人情社会”的话,那么“陌生人社会”则必然是法 治社会。就是说,我国社会转型已经对国家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对时代要求的回应。党的十 八届三 中全会提出建设“法 治中国”的任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执 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国的改革,本质上是社 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领域改革的关联性、互动性明显增强,要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更加注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邓 小 平同志1980年在《党和 国 家领 导制度的改革》中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我们建立的社 会主义制度尽管还不完善,但是无论如何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 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他1992年在南 方谈话中又提出,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对 邓小 平同志战略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着眼点和着力点都是要改革和完 善国家各方面制度。读读十 八届三 中全会《决定》,涉及“制度”的内容何其多,可以说通篇都在讲制度、讲体制机制。也就是说,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标志着我国改革进入整体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建设的新阶段。

㈧ 法治为什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

法制指法律和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守法和对法版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权律宣传教育在内。“依法办事”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与法律秩序关系极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实行法制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制的重要体现。

㈨ 法制为什么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点

法制指法律和制度。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法律宣传教育在内。“依法办事”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它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严格依法进行国家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与法律秩序关系极为密切。法律秩序是在严格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社会秩序,它必须以实行法制为前提,而法律秩序的建立则是实行法制的重要体现。

㈩ 怎么理解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

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一种强有力的、负责任的和受纪律约束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至少有这么四条:第一,国家治理的民主化。人民成为国家政权的所有者( 主权在民) ,能够通过合法的渠道直接地或者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参与决策、执行和监督等国家治理的全过程,并拥有追究国家政权管理者责任的制度化手段。第二,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无论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还是利益相关者参与国家治理的行为,都应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合法理性地进行; 国家公共权力的运行也受到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规则和程序之治代替人治。第三,国家治理的文明化。国家治理中更少的强制,更多的同意; “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服务换服从; 更多的对话协商沟通合作,更少的独断专行; “更多地激发权能,更少的排斥和歧视”; 更少的他治,更多的自治。第四,国家治理的科学化。各类治理主体( 上述11 类机构和个人行动者) 拥有更多的自主性,他们履行各自功能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分工程度不断提高,执政党和政府行政机关协调其他治理主体的能力和进行战略和政策规划的能力不断提高,形塑各类治理主体互动行为的规则和程序的有效性不断增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建立在政治与行政、政治与法律、政治与经济、咨询参谋与政治决断、国家与社会的相互分离和各类治理主体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同时政党、政府、法律、市场、社会等多元化的治理机制也得到充分的发展,各类治理主体之间对话协商沟通合作的互动网络高度发达,决策咨询系统高度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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