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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考核整改通知书

发布时间: 2020-11-28 19:02:37

Ⅰ 隐患排查整改制度要求对问题的整改做到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首位. 为了防治事故隐患, 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现结合当前工作具体实际, 特制定煤矿企业规章制定如下:

第一条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组织召开、整改、资料的形成要求:

1、矿每周星期一的隐患排查会议由矿长主持,各分管副矿长、副总、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专业每天的隐患排查会议由分管副矿长或委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主持,相关基层单位管理人员和部门人员参加;基层队每班的隐患排查由值班队长主持,班员参加。

2、对所排查的隐患必须按照“六定原则”落实整改,即:定项目、定措施、定资金、定负责人、定完成时间、定复查人。

3、矿每周一的隐患排查会议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按照“六定原则”明确整改;专业部门、基层队及班组排查的隐患“六定原则”和闭锁循环整改要求做好记录,并严格按要求予以落实整改。

第二条“现场隐患”是指生产安全职能部门和“六条线”通过现场执法检查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对现场隐患按以下程序进行闭锁循环管理。

1、发现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在执行下井带班或日常入井检查时,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尤其是重点工作头面、日常安全管理的“死角”、“空白地带”纳入列表管理,有计划地开展不定期的现场隐患排查。

2、填报隐患:各级管理人员出井后立即在矿安全信息站填报隐患情况。

3、汇总隐患:由安全信息站人员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信息处理(在矿业公司安全信息系统上进行发布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

4、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监部门在收到信息汇总后,对所填报的隐患进行梳理归类,按“六定原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建立隐患登记台帐,履行签字手续。

5、实施整改: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根据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实施整改。各基层单位要按矿的统一要求建立隐患公示牌,对本单位负责整改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修改、填充相关整改信息。

6、反馈整改信息:隐患整改完成后,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必须及时向安监部门和复查部门反馈整改信息。一是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整改完成情况,二是将隐患整改复查申请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7、复查验收:由安监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复查验收,复查情况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录入销号或再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四条对隐患复查的要求。

1、整改单位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及时填写复查申请单,交安监部和专业部门后组织复查,并在安全信息系统上录入整改情况。

2、复查时,负责复查的部门人员必须将复查卡带到现场逐条逐项对照复查。复查后签名返回信息站,由信息站统一进行销号。

3、经复查未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信息中心应及时反馈到安监部门,并由安监部门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五条实行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对查出的隐患按照a、b、c、d四级进行分类管理,分级整改。其中a类隐患(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由各专业部门每月24日前报矿安监部统一上报矿业公司组织整改,各专业部门同时报分管上级分管部门备案;b类隐患(一般重大隐患)即由矿组织整改的隐患,每月25日前由各专业部门报次月隐患整改项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到安监部,必要时在矿长安全办公会上提出并落实整改方案;c类隐患(相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由各专业部门组织整改,并报矿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和专业部门作为重点进行日常监控;d类隐患(一般现场隐患)由各单位组织落实整改,整改情况报矿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日常监控力度。安监部门信息系统负责人每天对信息系统内的已通知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发现未完成的必须查明原因,并对已完成的整改项目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在每周一的矿隐患排查会上通报本周所有隐患的整改完成情况,并对未完成整改的责任人的处罚进行通报。

第七条安全信息系统的管理。

1、各单位由队长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的录入和管理,一经发现系统不正常或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或疑问,及时与矿信息中心专管员联系。

2、安全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

⑴安全管理制度查询和上传。

⑵全矿员工身份信息查询、井下全员考勤统计查询。

⑶安全活动的记录及查询。

⑷隐患排查整改

①隐患登记:对各级检查人员检查的现场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②整改通知:对登记建档的现场隐患进行

筛选,通知到整改单位。

③整改情况:整改单位将整改实施内容及相关情况反映出来,确认完成整改。

④整改监控:对隐患进行复查和对隐患相关信息实时监控。对隐患到期未整改的用红色报警;对整改完成未复查的用黄色报警;对复查通过的用绿色显示。

⑸重点监控:录入重点工程和重点防突头面的相关信息,以便查询和跟踪监控。

⑹报表统计。

⑺数据上报。

第八条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考核

1、基层单位隐患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按100元/条予以处罚,并按拖延日数累计。隐患罚款一律由单位管理人员承担,其中单位党政正职各承担总额的25%,剩余部分由单位其它管理人员均摊。严禁将隐患罚款分摊给员工或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抵扣。

2、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给予专业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100元/次的罚款(未按要求形成相关资料并报安监部门备案的,视为未开展)。

3、未在信息系统上及时录入完成情况,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天,未及时填写并返回复查申请单,给予基层单位队长罚款20元/次。

4、全矿各级管理人员月度隐患排查与整改职责纳入安全业绩考核,由安监部每月5日前按规定考核,报矿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工资科严格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修改解释权属矿。

排查隐患是指通过隐患排查整改会议的形式确定的隐患,包括矿每周、专业每天和单位每班排查出的各类隐患。

为了预防事故,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建立矿井隐患排查与整改的日常监控机制,最终实现隐患排查整改闭锁循环管理,结合矿业公司的规定和矿井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Ⅱ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

一般可以分为三种:
1.对于轻微的事故隐患并且很容易整改的可以以口头通知的方式通知隐患责任部门的领导要求其立即整改或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故发生,后续对该单位采取措施和的情况应进行核实。
2.对于比较严重的事故隐患应该以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形式通知责任部门立即或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有临时性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整改情况应该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认可。
3.更为严重的涉嫌违法的应该以正式通知的形式要求停工、停产整顿,在隐患排除后经验收后再恢复生产,有罚款权的单位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企业内部检查可以通过考核评比、扣除安全抵押金等形式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Ⅲ 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是什么哪位大虾给提供下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管理体系》中有关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程序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二级施工单位、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各二级施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对其所管辖的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章 考核办法及内容 第四条 对二级施工单位,按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进行一次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全面系统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在考核年度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完成。 第五条 对公司直管项目经理部,按工程项目施工周期(开工至竣工)进行一次性考核,采取平时分阶段抽查和最终完(竣)工全面系统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内容分为二大类共19条,总分为160分,详见《考核内容及评分表》。 第七条 对各二级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综合评价以考核评分表(详见附表1和附表2)综合得分为主要依据,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得分为140分及以上的。 2、合格:得分为100-139分的。 3、不合格:发生死亡或重伤事故的,或得分为100分以下的。 第三章 奖惩办法 第八条 考核结果由考核部门负责人和被考核单位负责人双方签字确认,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及公司经理批准后,作为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作业绩之一。 第九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的,公司将对该二级单位(项目部)进行处罚或奖励: 1、发生重伤1-2人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的,对该单位罚款1-2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0-2000元; 2、发生死亡1-2人,或重伤3人以上,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50万元的,对该单位罚款3-6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6000元; 3、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对该单位罚款7-10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万元; 4、虽未发生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故,但综合考核得分不合格(低于96分)的,每差1分罚款200元; 5、施工项目存在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隐患,经公司相关部门发出整改通知后,限期未进行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对该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 6、施工项目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中,若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或区(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罚款2000元。 7、施工项目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中,若造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扣分,每扣一分罚款500元。 8、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项目经理(执行经理)未参加公司每季度的安全质量办公会议的,每缺席一次对该单位罚款500元。 9、施工项目被评为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公司对该项目奖励20000元;被评为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对该项目奖励15000元,并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表彰对象。 10、每年年初,公司将综合考核评选出上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先进单位(项目部)和个人,并在公司范围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重任以上事故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11、在三体系内审和外审中,存在一般不合格项(环境和职业健康方面)超过3项(不含3项)的,每超过1项罚款1000元;存在严重不合格项的,每存在1项罚款2000元;同时给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个人处以各单位罚款总额的10%的罚款。 12、以上处罚条款中,对同一事件的处罚以条款中的最高处罚额度为限,不重复处罚。 第十条 对受处罚的单位,其罚款由公司财务结算部门在该单位(项目部)的资金往来中直接扣除,并纳入公司安全专项基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考核内容及评分表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及评分表(适用于二级施工单位) 单位名称: 日期: 考核类别 考核内容或指标 评分说明 标准 得分 自评 得分 考核 得分 目标、指标(80分) 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发生死亡1人扣40分,每发生重伤1人扣20分 60 杜绝重大财产损失、责任交通事故 发生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直接损失每万元扣2分 发生责任交通事故,死1人扣20分 杜绝各类爆炸事故 发生锅炉、压力管道及隧道和煤矿爆炸事故(无人死亡)扣30分 杜绝重大环境事故和职业病、食堂集体中毒事件 每发生一起重大环境事故或3人以上职业病事故或食堂集体中毒事件扣30分, 单人职业病每人次扣15分 对所属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未与所属项目部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缺1个项目扣5分; 未对项目进行考核并报送考核资料的缺1个扣5分 20 环境及职安体系运行(80分) 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所属项目部未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或未派专职安全员(人员)每个项目扣2分 4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所属项目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每个项目扣2分; 制度不健全每个项目扣1分 5 重要岗位人员登记及持证上岗 所属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登记和验证, 每缺1人扣1分;发现未持证上岗的人员,每缺1人扣2分 6 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所属项目部新入场人员未进行 “三级”安全教育的,每缺1人扣0.5分 6 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所属项目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 每个项目扣2分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报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备案 所属项目未按规定程序编制、报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每缺报1个扣2分,未编制预案或未上报备案,扣1分 6 特种设备管理 所属项目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台账登记或报政府部门备案登记、无安拆方案、未检测的,发现1台套扣2分;租赁或分包的,无安全协议的每台扣2分 6 安全生产例会 未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二级单位至少每月1次,项目部至少每半月组织1次), 每缺1次扣1分;主要负责人未参加公司每季度安全办公会议,每缺1人次扣1分; 5 对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和评价 未定期组织对所属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项目部自检(至少每半月一次),缺1次扣1分;未分阶段进行安全自查评价,缺1次扣1分 6 重大危险源及环境污染控制 对重大危险源及“三废”、“一噪”无控制防治措施、方案,每个项目扣2分 未监测资料扣2分 6 职安和环境体系审核 内审和外审中,每出现1项严重不符合扣3分,一般不符合扣1分; 6 环境和安全隐患、问题整改 对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的, 每发现1项(次)扣1分; 6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执行验收、登记、发放、使用制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6 工伤事故报告、登记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每次扣2分; 拖延、谎报和瞒报,每次扣3分;对发生的工伤未登记的,每人次扣2分 6 合计 公司分管领导: 考核部门负责人: 被考核单位负责人: 附表2 安全生产文明管理目标考核内容及评分表(适用于施工项目部) 项目经理部名称: 日期: 考核类别 考核内容或指标 评分说明 标准得分 自评得分 考核得分 目标、指标(80分) 杜绝重伤、死亡事故 发生死亡1人扣50分,每发生重伤1人扣30分 70 杜绝重大财产损失、责任交通事故 发生财产损失责任事故,直接损失每万元扣4分发生责任交通事故, 死1人扣20分 杜绝各类爆炸事故 发生锅炉、压力管道及隧道和煤矿爆炸事故(无人死亡)扣30分 杜绝重大环境事故和职业病、食堂集体中毒事件 每发生1起重大环境事故或3人以上职业病事故或食堂集体中毒事件扣40分,单人职业病每人次扣20分 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 未与主管单位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扣10分 10 环境及职安体系运行(80分) 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未成立安全管理机构扣2分,专职安全员未到岗或数量不足,缺1人扣2分 4 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扣3分;制度不健全,每缺1个扣1分 5 重要岗位人员登记及持证上岗 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未进行登记和验证,每缺1人扣1分;发现未持证上岗的,每缺1人扣2分 6 入场安全教育培训 对新入场人员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每缺1人扣0.5分 6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报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备案 未按规定程序编制、报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每缺报1个扣2分,未编制预案或未上报备案,扣1分 6 办理保险 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或综合保险的,扣6分 6 特种设备管理 特种设备未按规定进行台账登记或报政府部门备案登记、无安拆方案、未检测的,发现1台套扣2分; 租赁或分包的,无安全协议的每台扣2分 6 安全生产例会 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议(至少每半月1次), 每缺1次扣1分;主要负责人未参加上级安全办公会议,每缺1人次扣1分 5 安全检查和评价 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项目部自检至少每半月一次,安全巡查每天1次),缺1次扣1分;未分阶段进行安全自查评价,缺1次扣2分 6 危险源、环境污染源控制 无控制措施、方案,缺1个扣2分,未监测资料和公告牌的扣2分 6 职安和环境体系审核 内审和外审中,每出现1项严重不符合扣3分,一般不符合扣1分 6 环境和安全隐患、问题整改 对上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未按“三定”要求进行整改的,每发现1项(次)扣1分 6 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未按规定对安全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执行验收、登记、发放、使用制度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6 工伤事故报告、登记 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每次扣2分; 拖延、谎报和瞒报,每次扣3分;对发生的工伤未登记的,每人次扣2分 6 合计 批准: 审核: 考核部门负责人: 项目部负责人:

Ⅳ 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任应该是怎么分配的呢

1、生产车间的设备管理负全面管理责任,因此该隐患整改通知书应下发到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并对整改期间的设备安全运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安排实施,直到隐患消除。
2、维修车间应对设备的良好运行、备用的管理负主要责任,因此该车间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整改内容,由该车间与其进行书面告知,并协调于其完成,如维修车间不履行义务,而造成整改期未完成或造成事故的,将有维修车间承担主要责任。
3、维修车间的备品备件,按照工作需要及时向供应部门提交采购计划,并对隐患整改的物质在采购计划中加以说明,供应部门应对及时采购所需物资的期限、质量负全责,因延误时期或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该隐患未及时消除或造成事故的由供应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4、在整个程序运行期间,安全管理部门应起到监管的作用,各部门如有疑难问题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安全管理部门,由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作协调,帮助各部门及时完成隐患的治理工作。
5、如该隐患在治理过程中,确实存在不能到期消除的原因,所涉及的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由生产车间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来确保期间的安全运行,从新明确消除隐患的时间。
总之,各部门的安全职责在公司安全责任制中一定要明确,并逐级落实,实施考核。各单位因以“安全第一”的为工作主导思想,对处置隐患是每位员工的职责和义务,决不能出现互相扯皮等不良现象,你单位的高层领导应引起高度重视了,这种现象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隐患,应及时整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良好运行。

Ⅳ 合肥车主看过来!这13家不合格机动车维修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

11月11日,霸都车生活从合肥运管部门获悉,2019年度合肥全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出炉”,13家机动车维修企业被评不合格,被责令限期整改。

6月至9月,合肥市运管处在全市开展了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重点对全市(四县一市)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生产条件以及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遵章守纪、节能环保、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考核。

本次考核工作共完成对518家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考核,其中一类维修企业141家,二类维修企业377家。69家企业获得AAA级(优良),159家企业获得AA级(合格),202家企业获得A级(基本合格),13家企业获得B级(不合格)。此外,还有75家企业因歇业暂缓考核。

合肥市运管处将获评B级的维修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责令其对照考核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质量信誉考核A级标准为止,而整改期间将不得从事二级维护以上作业。整改复审后,企业的设备、设施条件如仍达不到生产条件的,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撤销其备案或原经营许可。

合肥市运管处提醒已经歇业的75家机动车维修企业,要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告知作出许可或备案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注销手续,逾期不告知的企业,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对原许可或备案的企业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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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校园文明监督岗整改通知单

关于建设“平安和谐校园”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为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会议精神,按照上级关于建设“平安单县”的总体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动员并紧紧依靠广大师生,建立起维护校园安全稳定的长效机制,确保师生安全和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为建设“美丽富强、文明开放”的学校作出积极贡献。确保政治更加稳定、校园秩序更加优化、法制环境更加规范、安全工作进一步加强,依法保障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组织领导:
组长:张中华(校长、书记)
副组长:韦珏
成员:高培生 单世成 范克海 张建华 黄汝强
三、活动内容和任务
(一)建设“安全校园”。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教育,对广大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并纳入继续教育内容。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在课堂教学中渗透安全知识教育,利用主题班会、竞赛、演讲等形式,向广大师生宣传安全知识。加强与交警、消防等部门的合作,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深入开展活动,发挥学生桥梁纽带作用,实现“教育一个孩子,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确保一方平安”的目的。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教育制度、检查制度、报告制度、大型活动审批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学校安全工作各种记录等日常安全管理档案,定期组织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狠抓整改,不留隐患。进一步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确保质量和安全。
(二)建设“法治校园”。进一步深入开展“法治校园”创建活动和“依法治校工程”,加强与社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开展社区共建、警校共育等活动,增强师生法制观念。与公安部门加强联系。进一步完善学校治安管理制度,定期清理整顿校园周边容易引发治安问题的各类摊点、违章设施、不健康的文化娱乐场所,严厉打击侵犯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取缔学校周边200米半径以内设置的违法场所”,净化校园环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学校收费的刚性管理,实行学生学习用品、图书资料征订审核制度,加大对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校务公开力度,推进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完善领导集中接访制度,认真执行信访工作督查和通报制度,及时处理好来信来访。严格信息报送制度,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及时向教育局报告。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努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三)建设“文明校园”。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和培训,完善教师师德考核和师德建设检查评比办法,推行师德标准社会承诺服务制,在全校深入开展争做“文明教师”、“师德标兵”和“教师行为规范十项承诺”活动。继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文明礼仪教育,促进学生诚信习惯和文明礼仪习惯的养成。利用课堂教学、黑板报、宣传栏等阵地,采取演讲比赛、作文竞赛、书画展览、召开主题班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社会公德、社会常识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积极推进“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工作,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自我意识,正确认识现实,学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培养学生坚忍不拔的意志、艰苦奋斗的精神,增强适应生活的能力。大力开展文明示范学校、文明班级和文明个人创建活动,开展“为社会献爱心”等活动,进一步加强学校文明行为监督岗、文明礼仪示范岗建设,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学校民主法制建设。要结合学校实际,及时发现和纠正师生的违法行为,并针对社会上存在的不良现象,探索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管理制度;要推进民主建设,完善民主监督,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保证教职工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和民主参与权,继续实行和不断完善学校教代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制度;要积极推行社会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推进家长委员会的建立,明确家长委员会的职责,学校决策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要充分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接受家长委员会的监督;要依法管理教师,既要尊重教师权利,落实和保障教师待遇,依法公正、公平解决教师与学校的争议,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又要加强教师管理,依法处理品行不端、违纪违法和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要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和改进校园环境建设,加大对学生的遵纪守法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力度,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完善学校保护机制,依法保护学生权益。
(五)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教育系统社会政治稳定,制定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实施方案。与全体教职工签定安全工作责任书。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做到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认真学习并落实学校安全制度。特别是根据《安全工作目标管理办法》《安全工作自查制度》《安全工作制度》及各自职责岗位制度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上课谁负责,谁值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各项安全工作。根据《综治工作计划》,健全各项综治工作责任制,开展创建“平安校园”活动,预防化解各类矛盾。健全依法治校、法制教育,把“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落到实处。及时掌握不安定因素,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做好消防安全、校舍设施安全、防盗等安全工作。
四、严肃纪律。
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把“平安校园”建设活动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总体规划,成立建设“平安校园”工作领导小组。严格工作责任制,按照“一把手负总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分级负责”的原则,形成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具体、考核有效、奖惩兑现的工作机制。把建设“平安校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为考核教师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拒绝整改的。怎么处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可对其进行吊销资质证书并且罚款处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7)目标考核整改通知书扩展阅读:

项目检查主要任务是以既定的项目计划、资金计划、执行程序和技术标准为依据,规范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操作技术,对实施进度进行督促,对项目效益进行检查分析,总结经验,进而指导项目建设。包括七类形式:

1、计划检查。

2、资金检查。

3、进程检查。

4、工量检查。

5、保障检查。

6、装备检查。

7、技术检查。

Ⅷ 隐患整改通知单建筑怎么做

隐患整改通知单建筑单位范本如下:

Ⅸ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目标考评、奖惩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省交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交通系统各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审批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安全管理工作必须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到位,设施齐全。
第五条 各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鼓励和支持各单位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技术,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六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事故的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生产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大安全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或者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或指定部门负责安全工作,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在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三)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安全形势,防范各类事故发生,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问题。
(四)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推广应用安全管理新技术,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各项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八)查处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的各项工作。
(十)定期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应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及上级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生产事故,同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海事管理机构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制度和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
2、负责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监督检查船舶的船员配备、持证、适任、值班等情况。
3、负责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工作。负责船舶登记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管管理工作。
4、负责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和船舶的进出港签证。
5、负责通航水域安全监管工作,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加强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7、负责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组织开展水上安全检查,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
8、负责航道、锚地、安全作业区、施工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维护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的现场通航秩序。
9、监督检查辖区码头、泊位安全状况,监督辖区锚地、航道、调头区、泊位水深情况。
10、现场监督检查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处理辖区内船舶、设施的违法行为。
11、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及现场监督。
12、负责助航标志的监督管理。
(二)航运管理机构
1、负责水路运输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
2、负责水路运输单位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查处重大客、货运输事故。
3、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运政管理机构
1、负责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建立运输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2、制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3、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做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资质审核、运输车辆安全资质审查和从业人员资格审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源头管理工作。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并提出相应措施。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竞赛活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整改事故隐患。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7、做好“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保障运输安全。
8、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定期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工作业务培训。
9、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对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维护汽车站秩序,监督汽车站做好“三品”检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时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管理机构
1、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2、负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
3、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三项人员考核(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查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机构
1、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2、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公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标志、警示标志、绕行标志或修建临时便道,以保证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要求。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4、公路养护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公路、公路桥涵及各类公路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5、定期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置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和加固;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设置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6、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门应与所属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加强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层层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基层单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个工作人员。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奖励等方面的经费,并纳入年度单位财务预算。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部门应配备专用电话、传真机、计算机、照相机、摄像机、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实行安全例会制度。
各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对客运驾驶员每周一次例会、货运驾驶员每月一次例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议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议定事项和到会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对辖区内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两类,检查方式为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政领导检查与专家检查相结合以专家检查和评价为主,检查的主要内容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实、查现场、查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每半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性安全检查,重大活动、重要时段、根据上级要求或视情节进行专项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部门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实行登记制度,其内容包括:被检查单位、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项目、检查部位、隐患情况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当时不能整改的,要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要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检查人员应通知行政审批部门撤销其原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安全检查所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检查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给予停业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制度。其内容包括:上级检查单位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复印件、安全隐患整改负责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资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体监控(管理)负责人等。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要依法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清正廉洁,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五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核准、许可、认证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逐级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
对完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及考核合格的单位要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考核标准》执行。考核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为优秀,900分至800分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参加“安全生产月”等安全活动,做到组织领导落实、活动方案具体、保障措施得力,活动效果明显。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重视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各种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总结(春运、黄金周、重大活动、安全生产月、专项治理等)、事故报表、安全教育培训、典型材料、简报等。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并实行专人管理。
安全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情况、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情况、安全会议情况、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奖惩情况、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等资料。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技术特性。
第三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坚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结合、专项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相结合。安全宣传教育覆盖面不得低于95%,确保培训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学习培训和宣传教育记录制度。其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举办单位、学习内容、人员签到册、考试试卷及考核成绩等。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地址,受理举报人的举报。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受理举报时应将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可能存在的危害和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清楚。
第三十七条 群众举报的事项,要及时核实和处理,核实和处理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被举报单位要认真整改举报事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查处部门。
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受理举报后10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要严格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和社会泄露举报人情况。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或人员,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举报范围包括:
(一)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交通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四)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五)发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破坏、伪造事故现场,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六)其他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对举报的事项经调查属实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奖励。
第四十一条 举报事项调查属实的,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举报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指定部门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奖金,代领人应出示本人和举报者的有效证件。领取奖金的期限为一个月,逾期不领的,按无人领取处理;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领取的,须出具相关证明。
对同一事项的举报只奖励一次,奖励对象为首先举报者。
第六章 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单位无力抢救时,应当立即请求就近的救护、医疗单位及有关部门救援。
严禁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上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应在2小时内上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4小时内上报省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应在6小时内上报省交通厅。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
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调查清楚后,书面补报事故的详细情况。
第四十四条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赶赴现场,调查事情情况,汲取事故教训,制定预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查处事故责任人,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整改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重特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3.21.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对车辆、船舶的具体要求。
本规定适用全区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本规定引用的法律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以保证道路交通安全。
2)严禁超速行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违章超车、违章停车、夜间违章使用灯光、违章超载、酒后驾驶、逆向行驶及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章行为。
3)严禁无《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运、货运、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和驾驶员培训。严禁无《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货运农用车、农用三轮车、三轮摩托车等非客动车辆营运载客。
4)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变型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对事故多发地段,公路管理部门要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标线,健全公路路口信号灯或让行标志。
6)交通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技术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参加营运,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输。
7)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的监管,对严重违反交通法的司机和车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驾驶资格,并通知公路运输管理部门停止或取消其营运从业资格。
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严格遵守。开展交通安全“四进”活动,即:交通安全进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加强和提高车主、业主.、驾驶员和群众的遵纪守法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2)严禁船舶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严禁短途无证客船运输、非客船载客运输。严禁船舶带病运行。严禁船舶恶劣天气营运和冒险航行。
3)取缔无船舶证书、无船名、无港藉标识的船舶。打击“三无”船舶非法运输。
4)渡口设置单位必须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按规定办理《渡口设置许可证》、《渡口登记证书》、《渡口检验证书》和《渡工(船员)证书》方可从事渡运。严禁无证渡运。
乡镇船舶必须遵守《江西省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实施细则》,同时乡、镇政府必须建立、健全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整治水域通航环境,严禁占用航道捕捞、养殖、采砂、淘金等行为。
6)取缔非法滩涂造船,及时打击新出现的非法滩涂造船场点。
7)水上交通安全执法检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险品运输船。
检查内容:
(1)有关船舶证书是否齐全、合格有效、船证相符。
(2)船舶是否超载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线上渡运。
(4)船员证书是否合格有效、人证相符,船舶配员是否符合规定。
(5)船舶经营资质,是否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6)是否超载运输。
(7)加强对水上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强化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技能。散装液货船人员应通过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训,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方准上岗作用。
3.22 旅游景区安全管理规定
3.22.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具体内容。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旅游景区。
3.22.2 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应制定景区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领导、部门、员工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22.3 建立景区安全检查制度;进行以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政策的情况、景区安全管理、安全条件、存在的隐患等方面的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对各级领导、部门、员工落实安全责任制、安全培训、岗位安全技能方面进行检查;
2)对景区的环境、标志、安全设施方面进行检查;
3)由企业领导组织采用座谈分析、项目对照的方式对企业的安全机构、人员、职能、制度、经费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进行全面系统检查,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外,每年应定期进行2—4次群众性大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5)开展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要有台帐记录。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企业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能上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训教育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工种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考试合格后执证上岗。
3.22.5 景区内有潜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险地段要安置防护设施以保证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区内的缆车、高架索道等设备,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应经常检查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3.22.7 要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订相对应的援救措施。景区内应备有常用应急药品,以便能及时为游客提供帮助。
3.22.8 景区必须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对景区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确保景区安全。
景区环境必须清洁、干净,及时清除旅游垃圾,保护景区不被人为污染

Ⅹ 行政机关对执法对象作出的整改通知书是否要向社会公示

1.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责任整改通知书,是直接针对特定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3.要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制作笔录应当有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或盖章。
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城市管理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保证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城管局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廉洁高效,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明示本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和范围。
二、公开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执法结果。
四、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公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答复工作的监督制度。
六、公开处理违法案件的廉洁监督机制。
七、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制度上墙、印发宣传小册子等方式。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城管系统各单位应按照以上内容,结合自身执法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准确、及时、全面的实施行政处罚,加强对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作风纪律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锡林浩特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队伍必须严格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监督。
二、城管局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人大、政协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
(一)城管局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当事人和市民对城管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措施。
(二)对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所反映的城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进行查处,并及时反馈。
三、机关法制督察室是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对下属各执法队伍进行监督,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和来信来访接待,调查、处理城管执法违法案件。
四、法制督察室的主要职责有:
(一)组织制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和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三)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
(四)接受群众对执法队员的投诉工作;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五)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六)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是否正确;
(七)执法人员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5.所以要。
(八)其他应受监督的事项。
六、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有关情况;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检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六)对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案件进行审查;
(七)认为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七、法制督察室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行政行为,报城管局予以撤销或纠正;
(二)对超越执法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予以撤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法制督察室建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行政执法工作规程为保证城管理执法人员公正、准确、及时地开展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告知程序
(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无论适用简易程序或适用一般程序,都必须首先履行告知义务,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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