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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联整治

发布时间: 2020-11-28 15:37:39

Ⅰ 财务票据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怎么写

财务票据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

**省****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处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省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2012]**号),我处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认真
对于此次自查工作,处党委高度重视,责成计划财务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详细了解此次对财政票据检查的内容和依据,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计划财务科结合文件精神和处领导的指示,于2012年*月*日至*日积极组织本科室财务人员对我单位所有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认真填写行了相关检查表。
二、检查、学习提高、规范管理同步进行
财基科将票据自查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学习、业务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规范;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法规意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学习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三、检查全面、重点突出
财务人员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检查我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税收入的项目等。通过检查,我们认为:
(一)我单位未在财政部票据监制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中央财政票据。
(二)我单位在地方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和乱罚款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
所领购的地方财政票据指定了专人管理,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和完整,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2009年至2011年仅领取10本地方财政收据,不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2011年所领用的地方财政票据至今未用完,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废票据时,三联齐备。
(四)不存在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收入的行为。
(五)2009至2011年我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因与与地方财政不相隶属,所收金额全部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进行管理。
(六)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其他情形。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不足,日常票据管理够不严,对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能依法熟练区分,需要继续加强开票人业务技能的学习。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学习了国家有关票据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梳理了自身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票据管理,营造风气风清气正的财务管理环境,继续推进财务工作上台阶。

附件:***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Ⅱ 三联镇的环境整治

三联镇地理位置独特,自然风光优美。随着东阳市生态建设步伐的加快和“内百千工程”的容深入实施,三联镇产业结构进一步调整优化、环境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村容村貌得到
有效改观。来自工业企业、农业面源、农村三产服务业农居点等各类生活污水未经有效处置就直排河道,造成区域部分河道水质富营养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三联镇饮用水源安全。 三联镇创建成为中国环境优美乡镇,在相关部门通过加大监管力度、拆除排污口专项行动等一系列举措,使工业废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三联镇已顺利完成畜禽养殖禁养任务并积极探索出适合区域特点的水产养殖污水处理管理模式。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上,采取了“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运作模式,一方面通过城镇化的推进,借助集镇改造、道路建设等工程,带动该区域污水管道铺设、逐步完善该地污水收集管网。另一方面,结合三联镇人口居住分散的实情,推广运行成本较低的农村小型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有效处理,力争三联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三联镇采取政府鼓励、“以奖代补”的方式,大力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快速提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

Ⅲ 概括清顺治帝时整顿赋役的措施

所谓赋役制度的整顿与改革,主要是就清代前期而言。
整顿赋役制度
清代财政收入制度的最初确立,是以确定赋税征收额为出发点,其中,田赋又是最为重要的税源。对赋税、人丁册籍的掌握,既是对财政命脉的控制,同时又标示着新的统治权的确立。所以,摄政王多尔衮在顺治元年(1644年)五月率师进入北京后发布的第一道诏谕就是令各地“为首文武官员即将钱粮册籍、兵马数目,亲赍来京朝见”(3),足见新统治者对掌握原有赋籍的重视。随后,河南道御史曹溶、户科给事中刘昌等纷纷条陈,要求“议国用”、“施实惠”、“定经赋”(4)。但由于明清之际战火燎烧,州县旧籍多已无存,即如《清史稿·食货志·赋役》所称:“时赋税图籍多为流寇所毁”。赋税的征收失去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同年十一月,山东道御史宁承勋奏称:“赋役之定制未颁,官民无所遵守,祈敕部于赋役全书外,无艺之征尽行裁革。如恩诏内有全免者,有半免者,有免三分之一者,著定书册,刊布海内,令州县有司遵照规条,户给易知由单,庶愚民尽晓而永遵良规。”(5)在这里,宁承勋已隐约提出重编《赋役全书》的建议,但户部议奏后,一时没有下文。到顺治三年(1646年)四月,摄政王多尔衮才又谕令户部:“国计民生,首重财赋。……而兵火之余,多借口方策无存,增减任意……今特遣大学士冯铨前往户部,与公英俄尔岱彻底查核,在京各衙门钱粮数目,原额若干?见今作何收支、销算?在外各省钱粮,明季加派三项,蠲免若干?见在田土,民间实种若干?应实征、起解、存留若干?在内责成各衙门,在外责成抚按,严核详稽,拟定《赋役全书》,进朕亲览,颁行天下,务期积弊一清,民生永赖。”(6)这是第一次明令编定《赋役全书》的谕旨,其中亦有许多具体的要求,但征收钱粮的具体标准,此谕没有提及,据随后的有关免除明季加派的谕旨以及《清史稿》的简明记载,可知是时“汇为《赋役全书》,悉复明万历之旧”(7),亦即遵循着“万历则例”的征敛原则。
《赋役全书》何时编定?学者们一般认为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8)。拖延如此之久,似乎不太合乎情理,这里恐怕存在着一些误解。笔者认为,顺治三年(1646年)奉旨编撰《赋役全书》,不久即告编成(9),随后的工作仅仅是“订正”而已。如顺治九年(1652年)覆准:“令督抚务饬所属州县,每岁终,造荒田有无开垦,户口有无增减,订入《全书》报部,分别劝惩。”又题准:“各省《全书》,责令布政使司刊造,某项系明末加增,应去;某项系原额,应存。每州县各发二本,一存户房,备有司查考,一存学宫,俾士民检阅。”(10)顺治十一年(1654年),因“《赋役全书》,开载州县田土、户口、赋役,有关国计民生”,再次令户部会同户科订正,结果“命右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其新垦地亩,招徕人丁,续入册尾。每州县发二本,一存有司,一存学宫”(11)。经过这次订正,又形成一个新的文本,目的在于“务求官民易晓,永远可行。书成,进呈御览,刊发内外衙门,颁行天下,凡征收完纳、解运支销、考成蠲免诸法,悉据此书,用垂永久”(12)。顺治十四年(1657年),又“订正全书”,并发布一篇长谕,除了强调上述事项外,特别申令“详稽往牍,参酌时宜,凡有参差遗漏,悉行驳正。钱粮则例,俱照万历年间,其天启、崇祯时加增,尽行蠲免”,“至若九厘银,旧书未载者,今已增入”。“更有昔未解,而今宜增者,昔太冗,而今宜裁者,俱细加清核,条贯井然。后者续增地亩钱粮,督、抚、按汇题造册报部,以凭稽核。纲举目张,汇成一编,名曰《赋役全书》,颁布天下,庶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敛。为一代之良法,垂万世之成规”(13)。
从顺治三年(1646年)谕令编撰《赋役全书》,中经几次修订,到顺治十四年(1657年)详密而完备的《赋役全书》编成,体现了清廷整顿赋役征收款项、以万历年间钱粮征收则例为基准的定赋原则,这是最基本的。同时,又分条明了原额、除荒、实征、起运、存留、本色、改折、豁免、新增等种种事项,“使小民遵兹令式,便于输将;官吏奉此章程,罔敢苛敛”。这在清初赋役制度特别混乱的情势下,也是十分必要的。
也许是顺治十四年(1657年)所定《赋役全书》过于详密,所以又出现了“头绪繁多,易于混淆”的弊端。至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廷又令“新修《简明赋役全书》,止载起运、存留、漕项、河工等切要款目,删去丝秒(杪)以下尾数,可除吏胥飞洒苛驳之弊。各州县遵照新编全书,造征粮比簿,不必另行造册”。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新编全书告成进呈(14),户部遵旨议定:“旧赋役全书,遵行年久,每年增减地丁银米数目,皆有各年奏销册籍可稽,新编全书,停其颁发。”也就是说新编《简明赋役全书》并没有颁布实行。但这里所揭明的意味在于,当时征收赋税钱粮的凭藉,除原编《赋役全书》外,还有年度《奏销册》,《赋役全书》规定其根本,《奏销册》则标明临时增减,二者相辅而行。
以后,又有所变更。雍正初年因实行“摊丁入亩”而导致赋役制度的变化。雍正十二年(1734年)又重新更定《赋役全书》,令“直省赋役全书,悉以雍正十二年为准。凡额征地丁钱粮、商牙课税内,应支官役俸工、驿站料价,以及应解本折绢布、颜料、银、、铜、锡、茶、蜡等项,各分析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并司府州县卫所总散数目,详细考核,纂辑成书”。并同时规定,今后每十年修订一次。《赋役全书》经过这次修订,也就形成了著名的“四柱册”样式(即原额—新增—开除—实在),与原有的《奏销册》中的“四柱式”步趋一致。至乾隆三十年(1765年),又经奏准:
《赋役全书》开载额征正杂钱粮,及应支俸工料价等项,其不经名目,不一而足。最明白简便者,莫如奏销一册,前列山地田荡、版荒新垦,次列三门九则额征本折地丁、起解留支。一经开册,了如指掌。此书大指,即其张本,嗣后刊刻全书,均以奏销所开条款为式,每逢应修之年,止将十年内新垦新坍各总数,添注于下,其余不经名目,一概删除。
这段话很重要,以后道光十四年(1834年)、咸丰七年(1857年)等的有关谕令议奏亦大致准此。这说明,乾隆中期以后虽然仍是《赋役全书》与《奏销册》相辅而行,但事实上已是以《奏销册》为主要征赋凭据,这是值得注意的(15)。
赋役制度本身事实上相当复杂,除上述《赋役全书》、《奏销册》外,作为赋税征收的凭藉,还有《丈量册》、《黄册》、《赤历册》、《会计册》等赋税征收的辅助册籍,即如《清史稿·食货志》概述:
赋税册籍,有丈量册,又称鱼鳞册,详载上中下田则。有黄册,岁记户口登耗,与赋役全书相表里。有赤历,令百姓自登纳数,上之布政司,岁终磨对。有会计册,备载州县正项本折钱粮,注明解部年月。复采用明万历一条鞭法(16)。
在具体的赋税征收过程中,为了防止地方官吏的征敛弊端,还向纳税人户颁行过易知由单、截票、滚单等,细述仍难免繁琐,前揭李华、朱金甫等文也略有涉及,可以参看。这里仅略述易知由单的沿革,以窥其制之一斑。
上揭顺治元年(1644年)十一月山东道监察御史宁承勋的奏折中,在要求编撰《赋役全书》时,已同时要求“户给易知由单,庶愚民尽晓而永遵良规”。此时要求复行明代易知由单之制(17),未被清廷理睬。至顺治六年(1649年)九月,复经户科给事中董笃行之请,方才由户部议准颁刻易知由单:“将各州县额征、起运、存留、本折分数、漕白二粮及京库本色,俱条晰开载,通行直省,按户分给,以杜滥派。”(18)但在具体实行中,却非如统治者想象的可以“杜滥派”,所以,顺治八年(1651年)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又提出在易知由单之外,再造“格眼清册”以杜其弊,其疏云:
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或蒙弊不知,或通同作弊,朝廷虽有浩荡之恩,而小民终未免剥削之苦。请敕该督、抚、按,速檄各州县,照本年易知由单备造格眼清册,详注某户、某人、某项钱粮,及蠲免、开除、征收数目,送督、抚、按复核无差,即将原册钤印发征。倘有改册征收、自立红簿等弊,立行纠参(19)。
这是刊发易知由单后仍不能防止胥吏上下其手、通同作弊的一个例证,因此不得不采取其他方法加以弥补。不惟如此,同时还存在着不刊发易知由单,或少刊发、迟刊发等诸多问题,对此,户部尚书陈之遴在顺治十年(年)所上揭帖中言之甚详:
窃惟天下有司剥民之术大要,应征钱粮数目不使民知,任其明加暗派,敲扑侵肥,无凭申诉。惟有颁给易知由单一法,足制其弊。职部非不屡行严饬,乃上自布政司、粮道,下至州县,往往官胥通同迟延不造;即造矣,迟至夏秋方颁;即颁矣,不过数张而止。小民谁敢向官长索单?上官谁肯为有司匿单?即如去年送到职部单式,止有江南一省,顺、永二府,其余怠玩可知!
真可谓是有令不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鉴于此,陈之遴建议:
今后似应著各该抚按严饬各州县,每年预将来年钱粮照一条编法开造易知由单,前列应征本、折款项,次列共计起运若干、存留若干,后列每亩应征银米数目。定限十月初一日申到抚、按、布政司、粮道、本府,裁酌确当;定限十月十五日发下各州县刻印完备;定限十一月初一日申到该抚、按及布政司、粮道、本府,照验讫,汇集各州县单式,并开前项申发月日;定限十二月终旬报送到部,职部于正月察明汇题。凡州县违限不申,抚、按、布政司、粮道、本府违限不发不报,计其月日议以降罚。有开造朦混者,酌量轻重议处。其颁给之法,各州县定限十一月初一日,于公所齐集儒学、卫所等官,及文武乡官、举人、贡监生员、粮里、花户、屯丁人等,公同给散。……凡有司卫所有单外多征者,许诸色人等告发,抚按审实题参,官胥并计多征银米论赃科罪。如此,则上下少知警戒,而小民可免横征矣(20)。
我们之所以不厌其烦地引述这份揭帖,不惟是其尚未见学者引用,而是在于它的重要,从中不难发现清廷的良苦用心以及刊发易知由单程序的细密。顺治十三年(1656年),在此基础上又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各州县开征,预颁由单,定于十一月初一日颁发。至报部日期,直隶限十二月内到部,山东、山西、河南限正月内到部,江南、浙江限二月半到部,江西、湖广、陕西限二月内到部,福建、广东限三月半到部,四川、广西限三月内到部……”如违限、违例,分别予以罚俸、降俸、降级、调用的处分(21)。
顺治十五年(1658年),工科给事中史彪古又针对当时“每有一项正供,即有一项加派”的实情,要求“将申饬私派之旨,刊入易知单内,使闾阎小民,共晓德意”(22)。前前后后的有关用意无疑是好的,但由此,刊发易知由单的程序也慢慢地由简到繁,不胜琐碎;易知由单的内容也在不断增加,由少到多、由易到难,“易知”也就变成“难知”了。康熙帝即位后,已有“由单款项繁多,民不易晓”之叹(23)。虽经删繁就简,但其作用已日益式微,不得不于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废止。
易知由单废止后,代行其职能的主要是截票。“截票”又称“印票”或“串票”,始行于顺治十年(年),初分作二联,称作“二联串票”(或称“二联印票”)。为防“奸胥作弊”,“康熙二十八年乃行三联串票,一存官,一付役应比,一付民执照。雍正四年更刻四联串票,一送府,一存根,一给花户,一于完粮时令花户别投一柜,以销欠。至雍正八年,仍行三联串票”(24)。
可见,这种赋役制度的整顿,其政策导向一方面是使征收赋税的凭藉赋税册籍逐步走向规范化、简明化;另一方面则是在征收赋税钱粮的过程中,尽量采取防止胥吏从中作弊的制度化措施。

Ⅳ 湖州市德清县今年有没有环境污染整治计划,整治包括哪些行业,

有的,德清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努力建设美丽德清,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浙政发〔2013〕59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14〕49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与目标

以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废气污染整治、城乡废气治理等为突破口,坚持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到2017年,全县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3年基础上下降3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7年,除统调燃煤电厂用煤外,全县煤炭消费总量同比2012年平均下降10%以上。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配合)

2.创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方案。2015年底前,县城武康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新增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县城武康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进口、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限制高硫石油焦进口。(县发改委牵头,县环保局、县经信委、县质监局、县商务局配合)

3. 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制定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建设方案,积极推行大电厂集中供热模式,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2015年底前,全县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2017年底前,全县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15年底前,全县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质监局配合)

4.发展清洁能源。制定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设施、汽车加气站建设,2015年底前,实现县城武康建成区供气管网全覆盖。加快推进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全县可再生能源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3%左右。(县发改委牵头,县经信委、县建设局、县供电公司配合)

5.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县经信委牵头,县建设局、县环保局配合)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强化机动车环保管理。深入实施《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新车环保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实施更高要求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自2016年起,实施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节能和排放标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新车及外地转入车辆不得登记注册。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强“黄标车”限行区域内高污染车辆的限行管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5年底前,淘汰所有“黄标车”。(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质监局配合)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加强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县环保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2.推进油品升级。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汽油,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以次充好行为;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县商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3.大力发展清洁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共汽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4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左右。(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配合)

4.实施交通治堵工程。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12%以上。采取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建设局、县公安局配合)

(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脱硫脱硝工程。2014年底前,全县基本完成热电企业脱硫工程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全县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2015年底前,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发改委配合)

2.治理工业烟粉尘。火电、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国家新标准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未达标的必须按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完成升级改造。2014年7月1日底前,所有火电机组(6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要完成提标改造并严于国家标准要求。2015年底前,全县保留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或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质监局配合)

3.实施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加快实施《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2014年6月底前,完成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整治和加油站、储油罐、油罐车油气回收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工程建设与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涂装、合成革、生活服务、橡胶塑料制品、印刷包装、木业、制鞋、化纤等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量削减20%以上。(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配合)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全县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县城武康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县城武康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城市建成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县城武康建成区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改造工作,2017年底前,县城武康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改造工作。(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3.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产能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经信委牵头,县发改委配合)

4.推行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对全县水泥、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到
2017年,以上重点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所有露天煤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全封闭的应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县经信委牵头,县环保局、县商务局配合)

5.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到2017年,全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省级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县发改委牵头,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环保局配合)

(五)整治城市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制定完善扬尘污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扬尘管理机制,积极创建绿色工地,实施施工工地封闭管理,做到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路面硬化、拆除工程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冲净且密闭、暂不开发的场地绿化、外脚手架密目式安全网安装“七个100%”落实。建立对违法违规企业的长效制约机制,施工单位因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录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站予以公示。(县建设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公安局配合)

2.控制道路扬尘。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逐步推行卫星定位系统。(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配合)强化道路扬尘治理,逐步减少城区裸露地面积,探索建立城乡一体的道路路面保洁机制,着力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5年,县城武康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45%以上,到2017年,县城武康建成区II级以上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3%以上。(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配合)

3.控制餐饮油烟。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内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建立定期清洗的制度,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2015年底前,县城武康建成区全面完成餐饮油烟治理,并建立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机制。(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4.控制烟尘扰民。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加大烟花爆竹禁燃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县公安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城管执法局配合)对有烟粉尘排放的码头、物流露天堆场等实施封闭管理,确实无法封闭的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2015年底前,按要求建成烟控区。

5.控制装修、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县建设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配合)干洗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洗染业管理办法》,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在用干洗设施要进行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干洗业废气治理。(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市场监管局配合)

(六)控制农业农村废气污染

1.禁止秸秆焚烧。制定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秸秆及农作物废弃物综合利用,鼓励秸秆资源化、商品化。力争到2017年,基本形成秸秆还田和多元化利用格局,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严格执法监管,建立健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长效监管机制。要在秸秆焚烧的集中时段,组织力量深入田间地头,严防随意焚烧。(县农业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发改委配合)

2.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和减量增效技术,大力推广有机肥,引导农民科学施肥,着力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农田化肥使用量,减少氨挥发和逸出。(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委配合)

3.实施采矿粉尘治理。2015年底前,所有采碎石场要落实扬尘、粉尘控制措施。(县矿治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配合)

4.实施关闭矿山治理。完成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到2017年底,关闭矿山治理率达到90%以上。(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矿治办、县水利局、县林业局配合)

5.实施绿化造林工程。大力开展植树造林,加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林建设,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到2015年,全县完成新造林2.6万亩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县林业局牵头,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切实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逐年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确保本方案各项任务和重点项目的落实。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天 猫有美国进口普卫欣可以有效减少雾霾吸入。

(二)严格督查考核

各部门对各自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大气污染防治具体工作分解到乡镇。县有关部门要加强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部门、乡镇(开发区)领导班子政绩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建设项目审批以及财政资金奖惩结合,考核结果要公开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定期开展督查通报,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的部门、乡镇(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诫勉谈话或问责。

(三)完善政策法规

研究出台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制定符合我县功能定位的产业准入目录,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VOCs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引领绿色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实施餐饮油烟、工地及道路扬尘、矿山粉尘等管理规范。

(四)强化激励机制

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减排电价,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加大财政投入,对脱硫脱硝工程,热电清洁化改造、燃煤锅炉淘汰、煤改气,有机废气污染治理,黄标车淘汰、机动车油改气,“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促进整治提升和转型发展。

(五)强化监管执法

积极开展各类执法检查,始终保持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对火电厂用煤总量、煤质以及餐饮、干洗、露天焚烧废弃物等生活源的监管。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能过剩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六)加强预警应急

制定《德清县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对工作,做好环境空气质量、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的监测和预报,细化大气重污染源清单。当出现恶劣空气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轻重缓急,渐次实施重点污染源限产限排和停工停产,以及机动车限行、扬尘管控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的蔓延,切实保障公众健康。加快大气复合污染监测、评价、监管、信息、应急、监察及机动车排污监控等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和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信息发布和预报制度,及时发布预警应急信息。

(七)加强区域协作

积极与周边地区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区域协作,组织开展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的大气环境突出问题,交流沟通和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并结合实际,建立重污染天气防治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八)强化科研支撑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加强县域大气污染特征、形成机制、环境效应(灰霾)、健康影响和大气污染预报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发展环保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积极推广脱硫脱硝、高效除尘、VOCs治理等关键技术,创新发展清洁能源,大力发展环保产业,以重点示范工程建设,带动重点行业节能环保水平提升,促进绿色生产、可持续发展。

(九)鼓励公众参与

广大企业和群众是污染整治的直接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是污染整治的最主要的责任主体和推动力量。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畅通举报渠道,创设有利于群众参与监督的各种载体,包括把大气污染防治的宏观决策、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全部向社会公布,全面接受公众监督评判。加大宣传力度,借势借力推动我们的工作,动员广大企业和群众自觉遵守环保道德,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形成共建共享的工作机制,构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形成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

Ⅳ 生产雄创新能源汽车尾气综合治理系统地址在哪里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Ⅵ 物业整改通知一式三联,其中有一联是送至行政管理部门,这个部门是城管吗

不是城管。应该是区房地局物业科

Ⅶ 乡绅治理是什么意思管理学

中国古代行政管理最可取的莫过于文官制度.
李俊清教授所著<现代文官制度在中国的创构>一书可以读读.三联出的.这里有他的一篇论文.

[摘要]在漫长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规范严密的文官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使古老的中华帝国运转有序.也对当时的许多国家乃至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入研究文官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为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历史借鉴.
[关键词]传统文官制度 录用制度 考核与奖惩制度
[作者]李俊清.中央民族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刘建萍.国家教育行政学院人事处干部
中国是世界历史上最为悠久的文明古国之一.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规范严密的文官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不仅使古老的中华帝国运转有序.也对当时的许多国家乃至西方近代文官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深入研究文官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为我国建立科学合理的国家公职人员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历史借鉴.为此.笔者考察了中国传统文官制度的诸多层面及其特点.
一.中国传统文官制度诸层面
1.文官录用制度.
中国古代文官的录用制度主要有:先秦时期的世袭制.秦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荐举制以及隋唐宋元明清时期的科举制.
(1)世袭制.世袭制亦称世卿世禄制.盛行于夏.商.周时期.其基本特点是王权与族权相统一.即依据家族血缘关系来确定政府各级官员的任用以及官爵高低和等级尊卑.最具有代表性的形式是西周时期实行的分封制和宗法制--王室与贵族凭借宗法和血统来世代承袭高官显职.亲贵合一.
(2)荐举制.春秋战国时期.王室衰微.诸侯割据.为了在激烈的兼并战争中获胜.各国非常重视选贤任能.因此官员的选拔方式开始多样化.秦汉以后.文官选拔制度主要是荐举制.其中.察举.征辟是其主要方式.察举是自下而上的选官方法.即朝廷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立各种科目.指定有关的官员担任举主.依照规定贡上相应的人才.经朝廷检定后予以录用或升迁.所以.考试是察举制度的重要环节.考试的内容涵盖了道德品行.文化修养和办事才能等各个方面.征辟是自上而下的选官方法.即皇帝特征和聘召品学皆优之士任高级官员.公府与州郡可辟除掾属佐吏.此外.还有其他选官方式.如高级官吏保任其子弟为官的任子制度以及郎选.官学人仕.纳粟买爵等多种形式.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九品叶1正制亦称九品官人法.即在州郡设大小中正官.按家世门第和道德才能考察和推荐人才.人才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个等级.由于九品中正制极重出身门第.故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成为门阀贵族垄断政权的工具.
(3)科举制.科举制创建于隋朝.发展到唐代就已十分完备.主要设有常科和制科两种.常科科目有秀才.进士.明经.明法.明字.明算.一史.三史等等.其中以明经和进士两科最为重要.明经一般考帖经.墨义.时务三场.以<礼记>.<春秋左氏传>.<诗>.<周礼>.<仪礼>.<论语>.<孝经>等儒家经典作为考试内容.进士先考帖经.次考诗赋.最后考时策.考试由礼部主持.合格者再参加由吏部主持的面试.面试内容为身.言.书.判四个方面.为保证考试公正客观.还对试卷采取了弥封.誊录.糊名等措施.宋代采取重文轻武的基本国策.因此十分重视科举制度.扩大录取名额.并确立了殿试制度.明清两朝的科举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其考试细分为乡试.会试和殿试三个层次.每三年举行一次.相对世袭制和举荐制而言.科举制具有极为重要的进步意义.首先.在形式上初步实现了平等竞争.为大批的社会下层人士提供了一条凭个人努力而入仕为官的途径,其次.提高了政府官员的素质.加强了中央政府的集权统治.但自明清以后.由于其考试内容死板教条.文章格式僵化而不符合社会需要.在清末时期被废止.
2.文官的等级与俸禄制度.
中国古代官员的官职代表其职守权限.品秩表示其等级高低.周代的品秩制度是[九命制".即以九个等级来确定诸侯百官的品级地位.秦汉实行粟石品级制.魏晋时期则采用品.石.班.命等划分官等的方法.并逐渐形成了九品十八级官制.隋朝官分九品.每品又分正.从两级.共有十八级.此外.还有封爵制度.如<周礼·王制>记载[王者之制爵禄.公.侯.伯.子.男凡五等".后秦国商鞅制定了二十等军功爵制.秦汉承袭了二十等军工爵制.但有所变化.唐代实行五等九级爵制.明代皇室封亲王.郡王两种爵号.功臣封爵分公.侯.男三种.清代功臣封爵.分为二十七等.
俸禄是官员的经济报酬.按其等级发给.<周礼·王制>云:[任官.然后爵之,位定.然后禄之".从西周到隋都是实行以实物为主的俸禄制度.秦以前的官吏俸禄主要是封地和禄田.两汉时期以粮食为主.俸额以斛为单位.按月发给.唐代官员俸禄有岁禄.月俸.职分田构成.实行实物.货币和土地并行的俸禄制度.宋代官员待遇优厚.俸禄以货币为主.官员除了月给俸钱之外.还有禄粟.职田等实物和土地报酬.以及[衣粮钱".[餐钱".[给券".[茶汤钱"等津贴.明代官员俸禄是以米为单位.折成钞.钱.布.银等形式发给百官.清代官员的俸禄以银为主.银米兼支.
3.文官考核与奖惩制度.
考核奖惩制度由来已久.传说在尧舜时代就已实行[三载考绩.三考黜陟".西周时期对官员的考核主要采取[巡狩"和[述职"两种方法.战国至隋.考课奖惩官吏的主要形式是[上计".即岁末年终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汇报一年的工作情况.隋唐时期.吏部专设考功司负责官员考核.唐代官员考核的标准是[四善".[二十七最".[四善"为:[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则规定了不同行政责任的工作准则.明代文官考核有考满和考察两种形式.考满是对官员任职以来情况的全面考察.考察结果分称职.平常和不称职.考察又称[大计".项目有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罢.不谨.清代考核京官为[京察".考核外官为[大计".考核中纠以六法.即不谨.疲软者革职,浮躁.不才者降调,年老.有疾者休致.清代官员的赏罚也是等级分明.如升赏有即升.推升.议叙.加俸.加顶带.荫子侄.入旗.图形紫光阁等等,降罚有罚俸.降级留任.降级调用.革职留任.革职.撤祠.赐恶名.赐死等.
4.文官监察与回避制度.

Ⅷ 治理大气污染,我国2013年发布了哪些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奋斗目标: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具体指标: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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