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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违法建设整治措施

发布时间: 2020-11-28 12:37:39

1. 湖北巴东房屋违建处理方案

县人民政府关于

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秩序,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打击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遏制县城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县委、县政府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中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范围、对象及内容

(一)范围:县城规划区范围内。

(二)对象:原则上为2009年11月30日《巴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发布后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但对弄虚作假取得建房资格、严重违背规划、群众反响强烈、实名举报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时间追溯到2009年11月30日以前。

(三)内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非法房产交易、偷漏税费以及党员干部职工参与或资助非法交易土地、违法违章建房等行为。

二、工作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在建工程先停工检查,经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复工。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供电、供水部门应立即中止供电、供水,凡拒不停工的,依法采取查封现场、限期拆除或强制拆除等措施。违法建设使用的施工工具、设备及建筑材料,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二)有规划、用地手续且按照许可要求实施的在建工程暂时停工,经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后方可复工;对擅自变更规划的责令整改,无法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未处理前不得复工。

(三)具备建房资格但未办理规划、用地手续的在建工程,先停工补办手续,经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复工,并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四)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违法建筑,在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规定期限内,业主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对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且不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的,经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补办手续;对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规划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五)对违法建筑实行“黑名单”公示,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严禁交易;已发生交易的,相关权利人应依法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凡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发放证照,已经批准发放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今后,未提供土地、规划许可手续或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书的,供水、供电部门不予供水、供电,广电部门不予提供广播电视信号,通信部门不予提供网络服务,擅自提供服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六)所有建房户必须接受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调查,如实提供建房相关证件资料,其中包括移民安置凭证、土地使用情况、规划审批证件、建筑工程规划手续、施工单位资质、建筑工程资料、房产交易、房屋出租情况、税费收缴及水、电、讯入户报装情况等。

(七)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参与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村(社区)党员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县城市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718—4260123,县监察局0718—433471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乡镇集镇规划清理整治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2. 违建房怎么处理

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违章建筑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违建房,也称为违法建筑房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拓展资料: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为了有利于对本市违章搭建和违章建筑进行整治,改善本市的市容市貌,根据《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规划条例》)和《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城管劝导后市民拆除违建房——安徽日报

3. 人民政府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当事人的住宅楼强制性拆除需要怎么办有规划建设用地许可证县里文件批复

县级或县级以上民政府有权执行房屋拆除措施。如县级以下可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秦岭北麓违建整治,周至县仰天河水库的凤凰山庄为什么没有得到治理。占用农田,污染水源合理合法吗

是在秦岭山脚下吗?如果是的话,给中纪委举报。打开中纪委网站就可以网上举报。

5. 如东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东政发〔2010〕35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县城规划控制区内禁止违法建设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建设行为的管理,预防和禁止违法建设行为,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体制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置以及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追究。规划控制区范围暂定为东至东二环路,西至西环路,南至南环路,北至洋口大道。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许可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第四条 按照“管理重心下移,管理责任前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以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住建局、规划局、国土局、城管执法局等镇(区)和部门为主的长效目标责任管理体制,在处置上以属地监督管理与职能部门查处相结合、行政推动拆除与依法拆除相结合、查处违法建设与责任追究相结合,实行职能部门与镇(区)、街道办、以及村(居)自治监督管理的有机统一,确保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和违法建筑早拆除。第五条 如东县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集中整治工作领导组下设的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村(居)建立防控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目标考核等工作。县违法建筑集中清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在县城管执法局设立办公室,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六条 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一)镇(区)是禁止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内监督管理违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对辖区内禁止违法建设监督管理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建立和落实巡查监管违法建设责任制度、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度。(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推进、检查考评。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镇(区)、街道办事处、村(居)三级联动,建立村(居)违法建设兼职或专职监督信息员制度,形成有效的违法建设监控网络,使违法建设始终处于动态监控中。(三)组织并充分发挥镇(区)相关单位的职能作用,帮助和引导违法建设者自拆,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的初始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当即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并通过行政推动予以拆除。拆除不了的,报县城管执法局依法查处,予以拆除。(四)积极做好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出现矛盾的调处和信访、安全、稳定工作。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村(居)是禁止违法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和第一道关口,具体落实巡查和监管制度,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的发生。(二)健全台账资料,明确专人负责本村(居)内违法建设情况的收集、登记、分析和反馈,全面反映违法建筑的发生、制止、报告和处置情况。(三)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应做好思想工作并及时制止住,对不听劝阻的,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同时上报镇(区)分管负责人。动员辖区内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自拆,对自拆有困难的,负责帮助拆除。对不愿自拆的,协助镇(区)、街道办及有关部门拆除。(四)不得为违法建设出具相关经营场所等证明。(五)监督建设单位或个人严格按相关许可证颁发的内容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第八条 县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建立查处违法建设责任机制。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是违法建筑查处与依法拆除的第一责任人,城管执法局与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要层层签订责任状,建立考核奖惩与责任追究制,形成城管执法中队包街道,城管执法人员包村(居)、社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责任管理体系。(二)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负责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具体范围至主次干道两侧第一排建筑物及其院墙内)、城市公共广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部位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和拆除。(三)接到违法建设的报告、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违法建设,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责令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组织帮拆或者依法强制拆除。(四)发现县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违法建设的,可通知相关单位协同做好工作。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用地监管,对未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对县城规划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第十条 县住建局、规划局、建工局要依据各自职责对县城规划区内各类建设行为加以监管。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向其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单位或个人建设项目审批,会同相关部门对违反规划审批内容的建设行为作出认定;负责对违法建设工程设备和建筑材料予以证据登记保存,依法查封扣押。房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要查验申请单位和个人的相关资料。无相关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产权登记。在城市建设拆迁过程中,对违法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构筑物),不予补偿。第十一条 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对已建成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提供服务时,必须查验其规划许可证,没有规划许可证件或审批手续的,不得供电、供水、供气等;发现私拉私接行为的,相关部门必须依法从严查处;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主动配合相关执法部门采取措施断电、断水、断气。第十二条 工商、质监、卫生、文化、烟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在办理工商登记、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经营许可、文化经营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等手续时,要查验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相关资料,对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办理相关经营证照。第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门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许可;负责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执法保障,并做好维持现场秩序工作,坚决打击阻挠执法的行为。第十四条 县级各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和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要确保本单位和单位职工不得有违法建设行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人员有违法建设的,及时有效地做好教育疏导及自拆工作,必要时可采取组织手段,确保限期拆除。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和街道办事处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一)巡查监管责任制不健全或不落实,造成违法建设不能及时处置的;(二)接到村(居)报告或举报,未及时到达现场采取措施或因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违法建设行为继续实施的;(三)因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而放任、纵容、包庇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四)对单位和个人申请临时建设或危房维修审核把关不严、超越职权审批,或者对审批报告的实施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五)本辖区一个月内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200平方米,或全年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400平方米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分别扣发年终目标考核奖20%和40%;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区)制定实施细则,对村(居)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一)不按照镇(区)要求建立巡查监管责任制或巡查责任制度不落实,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违法建设,致使违法建筑形成的;(二)因工作措施不力等原因,致使违法建设行为继续实施,又未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的;(三)对明知单位或个人不符合建设条件,而隐瞒事实、滥用职权、同意上报审批材料,造成违法建设后果的;或者放任、纵容、包庇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四)为违法建筑出具经营场所证明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城管执法局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一)因监管不力导致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公共部位内出现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制止和拆除的;(二)自接到举报、报告等,因工作措施不力,致使违法建设行为在查处过程中继续实施的;(三)一个月内主次干道两侧、城市公共部位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200平方米,或全年违法建筑面积累计大于400平方米,或对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向县政府或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拆除的,对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并分别扣发年终目标考核奖20%和40%;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一)违规审批、发证或以罚代批、代拆的;(二)谎报、瞒报、迟报、漏报违法建设情况的;(三)对违法建筑查处或依法强制拆除过程中,不支持、不配合,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放任、纵容、包庇本部门(单位)人员进行违法建设的;(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第十九条 建立由县城管、国土、住建、规划、监察、公安、法制等部门(单位)和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参与监督,定期通报情况、分析问题、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会商会办。第二十条 建立群众监督机制。掘港镇、如东经济开发区、县相关执法职能部门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经查证属实的,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各镇(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县国土所下的违建通知书有法律效力吗

有法律效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7. 我是一名城管内勤,这星期县控违办让我们乡镇出一份关于违建的红头文件,还得加上单位公章。因为我最近

这是正常操作,跨部门找领导签字是常态,能不能签上,那是工作能力的问题。不去那就是态度问题~~

8. 县政府查封违建时间是多少

如果快的话3到5天,慢的话能拖几个月。
具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
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
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9. 绍兴县违章建筑投诉电话

朋友新年好!查看当地的电话黄页即可,举报单位是城乡规划管理局,简称城建局。或者拨打114查号台查询。祝你成功!

10. 县城乡规划局有查封违法建筑的权利吗

规划局查封房产是合法的。
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划局有权查封、没版收、查处权违法建筑。
法律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工程建设都必须要符合规划要求,并获得规划许可手续。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依法下发《停工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对拒不停工或改正的,城乡规划部门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查封施工现场或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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