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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治理不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发布时间: 2020-11-28 00:31:38

1. 我国城市重污染河道的生态治理方法包括哪些并对其优缺点进评价.

生态护坡的概念
生态护坡所涉及的范围很广泛 .目前国内外对其还没没有明确的定义,绝大多数人认为岸坡上种植植物就是生态护坡,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笔者认 为生态不仅仅包括植物,它应是一个系统

的含义。生 态河道护坡应该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首先是护坡。特别是水位变动区的水土保持,其次是生态 ,这二者的高度统一才是真正的生态边坡。 其具体内涵为 :
1) 首先在满足行洪排涝要求的基础上,保证岸坡 的稳定,防止水土流失 :
2) 生态护坡是开放式的系统,它是与周围生态系统密切联系的,不断与周围生态系统进行物质交换 ;
3) 生态护坡是动态平衡的系统,系统内的生物之间存在着复杂的食物链,它们互为食物。保持着系统的动态平衡 ;
4) 生态护坡是动力式 的系统。它与水流之间是相互作用的 ,水流对岸坡有冲刷作用,岸坡对水流有阻碍作用,岸坡生态系统是地表水与地下水交换的媒介 ;
5) 生态护坡是整个生态系统(包括自然生态系统和社会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它与其他生态系统之间是相互协调、协同发展的,它的生态功能好坏直接影响其他生态子系统功能的发挥,甚至还会破坏其他生态系统 ;
6) 生态护坡 是可持续发展的系统
2、生态护坡设计原则
生态护坡 系统将植物生长基质 固定在袋体内,同时利用植物根 系的“ 锚 固” 作用而使护坡更稳定和具有抗冲刷能力 ,同时生态护坡还具有造价低 、能美化环境的独特效果 , 在 国外

已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国内也有一些应用。生态护坡设计的基本原则为 :
1) 生态边坡必须能够营造一个适合陆生植物、水陆两生植物、水生动植物生长的生命环境 ;
2) 生态护坡应满足渠道功能和堤 防的稳定要求 , 并降低工程造价 :
3) 尽量减少刚性结构 , 增强护坡在视觉中“ 软效果 ”,美化工程环境 :
4) 进行水文分析 , 确定水位变幅范围, 结合植物调查结果 , 选择合适的植物 :
5) 尽量采用 自然的材料 , 避免二次环境污染 :
6) 布置时考虑人们的亲水要求 。
3、护坡栽种植物的选择
在栽种植物以前,应首先进行上程区域的植被调查,然后根据植被调查结果,充分考虑到栽种植物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景观 、安全性 、地域适应性及生 态平衡的问题,并按以下条件进行

严格的选择:
1) 适合气候 、气象条件的树种 ;
2) 土壤要求低 ;
3) 原有品种 ;
4) 抗病虫害能力强 , 对周围环境的危害性小 ;
5) 寿命或者效果发挥时间长 ;
6) 具有能够美化环景的效果 ;
7) 容易维护管理 ;
8) 具有市场性。

2. 我国在治理资源枯竭型城市方面,有哪些成功案例

主要是转型。成功的城市有河南焦作市,由煤炭城市变为旅游城市。甘肃白银、山东营口、山东枣庄在转型上都做得很好。

3. 卫生行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内容是什么

1、医疗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
2、对可疑的伤者要向警方报告

4.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有哪些

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来模式主要有以源下几种:
一是行政引导型模式。也有学者将其称为行政侧重型模式。行政引导型模式主要是指以政府的指导为主,对行政力量的依赖度较高,政府组织是社区治理的主体,行政管理手段是社区治理的主要方式。
二是自治型模式。自治型模式的社区通常设置了社区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政府将社区管理的有关职责交给社区,然后用法律和制度来规范社区运行机制,以一种间接协商的方式对社区事务进行管理,社区居民和社区组织在社区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
三是混合型模式。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合作型模式。这种模式试图构建一种社区自治系统与政府行政系统的共生机制,政府对社区的干预较少,在培养、指导社区组织的过程中逐渐将管理职责让位于社区居民与社区组织。
四是企业主导型模式。这是一种物业管理公司在社区治理过程中发挥突出作用的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出现在资质、品牌、服务质量和企业形象都较好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商品房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主要职责,社区居民也乐于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安排,积极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各种社区活动。

5. 当前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当前城市社区治安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某些社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的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居民的生命财产没有保障;居民安全感普遍低迷。
第二,某些社区社会不安定因素突出,因征地拆迁、劳资纠纷、下岗失业、物业管理眼务质量等问题引发的上访、诉讼、争执等事端颁发。
第三,某些社区管理松弛,人员混杂,“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严重,居民尤其是青少年的生活成长环境恶劣。
第四,某些社区危房众多、道路拥堵、杂物乱堆、事故隐患严重,居民尤其是老人、儿童的生活安全没有保障。
第五,某些社区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严重,居民生存环境恶劣。
第六,某些社区邻里关系紧张,“老死不相往来”,居民互助互救观念单薄,无法从社区网络中得到支持帮助。
第七,某些社区社会安全组织体系不健全,治安保卫人员配备不达标,应急防范制度措施不到位,处理日常性和突发性安全事故的能力严重不足。

6. 什么是城市治理

1980年代末以来,有关“治理”(governance)的讨论方兴未艾,是当今西方学术研究广泛使用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成为了一种显思想、主流学术,由此也相应地成为了一种“时髦的词语”。正由于这种时髦,也就出现了滥用,而在中文文献中,这种现象似乎更为严重。这与我们固有的对“政府”、“管理”等词的认识及相应的思维定式有关,而在接受外来思想时过分的实用主义(或更多的是功利主义)意识起了作用,总想把别人说的概念与某一种现象联系起来,以便于进一步使用。在城市规划领域中出现了两种最典型的误读,一是将治理读解为是政府的一种管理方式,二是将治理读成了是对公众参与的强调。确实,治理这个概念与这两方面都有关系,但却不是仅指其中的任何一个,也不是这两者的简单加和。
“治理”一词久已存在,但在现在西语意义上的使用,肇始于世界银行1989年一份报告,此后在一系列的国际政治、经济组织中广泛使用。这种使用有其很深刻的原因。这些国际组织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前提是不得干预主权国家的内政,但又对这些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不满,尤其是以世界银行或地区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希望受援国都能遵循它们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因此便用“治理”一词来指代“国家改革”或“社会政治变革”的含义,从而以“一个相对而言没有攻击性的论题用技术性措辞来集中讨论敏感问题,而不致于让人认为这些机构越权干涉主权国家的内政”。因此,从这个词的重新被挖掘出来使用的目的上就可以看到,是为了寻找到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政府管制的做法。从这个意义上讲,“治理从头起便区别于传统的政府统治概念”。
有关治理的概念有多种定义,但相对较为广泛认同的是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的定义。这份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4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从这样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治理的理解如果从管理或管制的角度去理解则必然会存在误差。这一点在有关治理的经典文献中有一本J.N.Rosenau等主编的书,它的书名就是《没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 WithoutGovernment)就是明证。
治理的实施需要公众参与,但公众参与并不就是治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与运作,或者说,公众参与制度的“元制度”才是治理概念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城市规划的角度来说,将治理引入到城市规划领域,可以改变我们对城市规划作用方式的理解,同时也可以使我们通过城市规划发挥作用的机制发现规划作用方式的转变。这种新的理解和转变要求我们对城市规划的整体理解及其哲学基础发生改变。我们应该看到,城市规划不仅仅是政府行为,更是政治行为,当然,这里的政治是广义的而不是狭义的,尤其不是中文中的狭义。从这样的角度去理解,那么就可以较好地把握治理在城市规划中的运用。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城市规划究竟是怎么得到实施的,其背后的实施机制究竟怎样,这些问题如果不得到解决,那么就不可能界定我们的规划体系,也不可能设计我们的规划制度。如果我们对城市规划是如何发挥作用的这一点还搞不清楚,那么很显然,我们所设计的规划体制仍然不可能保证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得到实施。
在认识治理的概念的同时,我们有必要分清楚政治的谋略与技术的策略。在一定的意义上,政治的谋略充当着目的的角色,而技术的策略则担当着手段的作用,但这两者本身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我们不能被技术的策略所迷惑,而应看到在此背后所被遮蔽着的政治谋略。在很多的情况下,政治谋略往往是技术策略发展演变的真正动力。但多少年以来,我们的规划师只关注技术手段的演变,却没有关心过这种演变为什么会形成,其结果就导致了技术手段的滥用和异化,甚至是一种非常好的手段最终也只能导致没落。这不仅是我们在考量城市规划发展中需要注意的,而且,在接受任何新的观念时也同样需要注意。
摘自中国城市治理现代化研究院 乾泉 编撰

7. 在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各主体分别发挥着什么作用

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现状分析
我国城市化步伐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导致城市公共事务越来越复杂,公共资源和服务也出现紧缺和分配困难,给城市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因而必须转变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传统管理方式,强调公众参与及公众主体作用。本章主要论述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的具体实践及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制约因素。
3.1 我国城市治理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的具体实践及成效
我国城市经济和城市建设取得较大发展,公众主体意识和政治需求也不断增加,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已经开始为发挥公众在城市治理中的主体作用进行理论和实践创新,并取得一定成效。
3.1.1 创新城市治理制度,提高决策民主化程度
南京市于 2013 年 3 月 1 日正式颁布《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将城市治理的理念制度化,这是国内第一部有关城市治理的地方综合立法,它在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上具有大量突破和创新。
首先,突出了民主行政理念。《条例》在第一章总则部分便指出本条例是以“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建设宜居城市和幸福城市”为目的, 《条例》明确提出要推动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意在保障公众参与城市公共事务的权利,体现了从传统城市管理向更加民主的现代城市治理转变的新思路。
其次,健全了公众参与的制度。《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公众、社区和社会组织等参与城市治理的多种具体方式,并明确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为公众依法、高效参与城市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再者,创新了城市治理体制。《条例》首创成立了城市治理委员会,并引入公众参与,且规定公众委员比例不低于 50%,公众委员可以通过提案、调查、微博等多种方式建言。可以说城市治理委员会成为了公众参与的平台,公众通过这一平台参与城市治理并获得有力支撑。
《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颁布,是我国城市治理制度的一次重大创新,它的实施推动了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城市治理,并提高城市治理的民主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最终将提升城市的发展和公众生活品质。
3.1.2 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整合多方参与力量
社会复合主体是杭州市近年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培育出来的一种新型社会组织模式,它在推进城市大型项目、发展城市文化、带动城市特色产业发展、打造城市品牌以及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所谓社会复合主体,是指以推进社会性项目建设、知识创业、事业发展为目的,社会效益与经营运作相统一,由党政界、知识界、行业界、媒体界等不同身份的人员共同参与、主动关联而形成的多层架构、网状联结、功能融合、优势互补的新型创业主体①.
近年来,杭州市为了实现构建“生活品质之城”的奋斗目标,开始逐步进行城市治理模式的创新,以更好地发挥社会各群体、各层次之间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发展活力。例如,“杭州城市品牌网群”即是杭州市为了构建“生活品质之城”而积极进行培育的社会复合主体,一大批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媒介人士,以推进城市品牌发展为共同目标,组成了一支高素质、理论扎实、经验丰富的创业团体,积极开展城市品牌的研究活动,发挥各自优势、交叉联动、互相支撑,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杭州市社会复合主体的培育,不仅创新了社会组织机构的运行模式,而且开创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新的路径,更在一定程度上革新了城市治理的模式、拓展了公众参与的形式。社会复合主体的构建和运行,让不同领域、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城市公众有序参与城市的规划、建设和发展,在推进社会民主的同时,有力整合了城市各行各界的各种资源,整合了多方参与力量,最大限度统筹了社会利益。
3.1.3 推行“城管革命”,发挥群众参与作用
武汉市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开始启动“城管革命”.它不仅是一场改变城市形象的工程,更是一场革新城市治理理念、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大革命。
第一,从“小城管”向“大城管”转变。传统的“小城管”主要是管理城市市容和城市环境问题,而武汉“城管革命”开创了“大城管”概念,不仅要做好城市综合管理本职工作,还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城市公众素质,从而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提升城市管理标准,革新管理体制机制。武汉市《武汉城市综合管理手册》首次明确规定了各项城市管理工作的标准、流程,有力推进了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同时通过组建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对城市管理各项职能进行协调,对交叉职能进行重新明确,提升了城市管理效率。
第三,推行柔性化管理,创新执法方式。武汉城管在“城管革命”中积极探索新的执法方式,将柔性执法作为传统执法的补充方式(如鲜花执法、举牌执法等),获得公众好评,促进了和谐治理,提升了执法效率。
第四,动员群众参与,加强城管考核。在环境综合整治方面,武汉各区政府抓住环境治理重点、难点工作,发动市民参与城市管理,鼓励市民志愿者包路段、包路口,构建了全民参与的氛围。而对于城管执法人员,武汉市则制定了《武汉市城管员工作守则及考核办法》,对执法人员进行分类考核,增强城管人员责任意识,提升城市管理业绩。
在这场“城管革命”中,武汉市政府对外瞄准全国一流,力争塑造“大武汉”形象;对内力求摆脱武汉“大县城”、“大工地”形象,表现了解决问题的决心、力度和标准。这场“城管革命”离不开每位公众的努力,公众的参与不仅发挥了集体力量,增加了治理效果,也提高了市民自身素质,在整个社会上起到了广泛的宣传作用,更使得城市治理的民主理念深入人心。
3.1.4 实施数字化城市治理,拓展市民参与途径
“数字化城市治理”就是指以信息化手段和移动通信技术手段来处理、分析和管理整个城市的所有部件和事件信息,促进城市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交通流的通畅与协调①.
北京市作为全国政治文化中心,城市建设取得重大成果,随着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公众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城市精细化管理成为城市治理的新的趋势。
为此,北京市东城区对“数字城市”理论进行专门研究,提出了数字化城市管理的新模式。具体来说,就是采用万米单元网格管理法和城市部件、事件管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应用、整合多项数字城市技术,通过数字网络和信息平台,实时、全方位收集城市管理信息②.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实施需要经过信息收集阶段、案卷建立阶段、任务派遣阶段、任务处理阶段、处理反馈阶段、核查结案阶段,在信息收集和案卷建立阶段,社会公众可以利用无线智能终端向监督中心举报城市管理的一切问题,所有问题会被采集并核实。公众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实时反馈信息和提出意见,实现了城市管理信息化、动态化、精细化。
2005 年 7 月,北京“东城区网格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统”被国家建设部确认为“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组织在全国城市推广。数字化城市治理模式的创建,不仅提高了政府治理效率,整合城市管理资源,节约了职能部门人力和物力成本,而且还拓展了公众参与方式与途径,提升了公众参与热情和满意度。
3.2 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
我国正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许多城市已经接受了新的城市治理理念,并为治理过程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积极进行实践。但在具体实践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发挥还存在诸如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层次较低、参与途径单一、参与法制滞后等问题。
3.2.1 公众参与热情不高,主体作用发挥流于形式
近年来,城市政府逐渐认识到公众参与在城市治理中的重要性,在涉及城市规划、城市公共服务、城市交通、环境保护等领域中公众作为参与主体之一拥有越来越多发言权,公众主体地位明显提升。但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并没有使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积极性得到提高,公众对于自身和国家的关系的认识还不充分。在现实城市治理中公众参与的自觉性、理性化程度不高,参与热情普遍较低。大多数人表现的比较冷漠,并认为自身的参与对于决策影响不大或不够直接,而最终决策权依然掌握在政府手里,因而更多的是一种形式上的参与。有些人受传统封建集权思想影响,认为政府是城市治理中的唯一主体,并把城市政府的主导作用简单理解为“政府说了算”或“与自己无关”.有许多人更是是基于“从众心理”而参与,并没有把自己当成城市的主人真正参与到城市治理中,更没有充分享受公众应有的权利,使得公众主体作用发挥流于形式。政府对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于保障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制度建设投入不足,使得公众参与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众参与的热情。
3.2.2 公众参与层次较低,主体作用发挥比较局限
虽然我国正在积极向“小政府、大社会”的方向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政府也在努力做好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工作,但是我国目前仍然处于从传统城市管理向现代城市治理转型的阶段,城市政府依然扮演着“全能政府”的角色,政府主导着城市治理的各个方面。政府在城市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优势致使其依靠行政手段完成治理过程,社会组织和普通民众在城市治理中的参与形式、内容和参与层次上也基本是听从政府事先安排,公众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限制,参与作用不明显。
当前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还比较落后,仍然停留在公示、发表意见、咨询、听证等较低层次,而且公民参与城市治理的配套制度和机制依然不健全,公众代表的选择机制和公众意见反馈机制建立依旧滞后,公众在城市治理各项事务中的决策参与权和参与途径也无配套法律法规来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层次较低①.另外,虽然我国公众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对城市问题和政府治理目标的理解都有所提升,但是在城市社会中公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政治素养层次不齐,并且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城市政府的政策议题不断更新,公众参与的门槛也逐渐提高,导致公众参与层次降低,主体作用发挥受到限制。

3.2.3 公众参与途径单一,主体作用发挥缺少渠道
目前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途径比较有限,在正式途径中,公众参与的形式、资格、原则等基本由行政管理者来确定,公众参与的合法渠道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权利,难以在决策中表达其意志。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的范围、界限也不够明确。一般只是少数公众代表来参与,并且公众代表参与的内容局限在征求意见阶段,是否采纳、何时实施都无明确可靠机制来保证。另外,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公众无法对政府的管理活动进行有效介入和监督,从而削弱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非正式途径中,公众往往会通过媒体、网络、社交工具等表达自己参与治理的愿望。在非正式途径中,公众的参与一般是自发、无组织和无序的,并且许多参与者受教育程度、个人素质和利益相关度影响,对于日趋复杂的城市问题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分析和正确的判断;同时由于舆论传播速度较快,很多人容易受到偏激、不实信息的误导,难以保持正确立场,加上政府信息公开不彻底,难免有公众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非理性的极端方法表达诉求。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比较落后,大多数社会组织难以形成公众参与的渠道,已有的社会组织在参与城市治理过程中也常常受到政府的各种限制,参与途径和渠道十分有限。
3.2.4 公众参与法制滞后,主体作用发挥缺乏保障
我国公众参与城市治理是政府行政更加民主的表现,也是符合公众参政议政需求的普遍做法,但公众参与必须有一套健全的制度体系来保障,否则公众主体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当前我国公众参与法制建设同公众迅速增长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意识相比,仍然非常滞后。虽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公众参与做出阐述,但是依然没有比较具体的法律制度对公众参与的形式、范围、方法、手段等作出具体规定,公众应该享受哪些权利、承担何种义务都无详细规定。比如现行的《城乡规划法》虽然强调了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却没有确立公众参与的具体原则,这就导致了在城市治理实践中作出的某些决策可能与公众的意愿和利益相矛盾,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冲突①.在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情况下,公众一般难以依法主动争取或维护自身参与权,其参与积极性会大大降低。更有一些人因为不满转而采取非理性表达诉求方式,给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影响城市政府形象。另外,公众参与缺乏相应激励机制。城市中有许多外来人口,经济能力较差,政治参与需求不高。在城市治理中很少有人代表这部分人发出声音,为他们争取利益,长此以往可能使他们成为城市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保障他们的参与权,还应该出台相应激励机制鼓励他们参与城市治理,发挥弱势群体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3.3 制约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因素

根据上文对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本节主要论述制约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主体作用的因素: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公众参与能力欠缺、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3.3.1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从目前全国各城市治理现状来看,政府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
一是资金投入不足。目前公众参与城市治理主要是听证会式参与和活动式参与,但是政府在这方面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听证会和政府举办活动只能是由少数市民代表参加的小范围参与,无法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还导致政府各种公众参与活动难以形成常态,形式意义大于实际作用。
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我国城市人口密度大、流动性强,各类人群受教育程度和生活水平参差不齐,许多人群甚至不会使用网络。而政府在政策宣传方面主要是通过官方渠道(如电视,网站,社交媒体等)进行传播,导致一部分人无法了解政策走向;同时,政府在宣传过程中容易忽略不同人群受教育程度差异,也缺乏对国家政策的人性化解读来帮助公众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信息,导致宣传效果有限。
三是信息公开程度不高。虽然我国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化,但是各级政府在信息公开范围、领域、级别等事情上基本是自己做主,公开什么、不公开什么都是政府一家说了算,普通公众难以获取关键信息,更无从参与对政府政务的有效监督。
政府在城市治理中也很少以开放的态度回应公众质疑和需求,导致信息沟通不及时。
四是制度支持不够。公众在参与过程中该享受何种权利、该承担哪些义务都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缺乏可用的法律法规保障公众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监督权的落实。另外,公众参与城市治理需耗费一定的物质成本和时间成本,但我国目前并未构建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激励机制,难以发挥公众参与积极性。
3.3.2 公众参与能力欠缺
我国公众长期以来缺乏对城市治理的参与,虽然公众生活水平大大改善,参政议政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大部分公众并未具备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
一方面,由于政府对公众参与的认识和重视不到位,目前还未有专门的制度对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操作规范和原则进行规定,包括具体的参与范围、形式、步骤和路径等,都无明确说明。这直接导致公众长期无从了解参与城市治理具体方式和做法,也无相关人员对他们参与城市治理的能力进行培养和指导,因此在实际参与过程中,公众只能被动接受政府安排,表现为外在参与能力的缺失。
另一方面,虽然我国城市经济不断发展,公众物质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得到提高,但我国人均收入水平较低,贫富差距依然较大。大量农村人口为了改变低收入现状涌入城市,形成了差异化的城市人群。城市人群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方面的差异造成对城市问题的理解层次和参与能力的不同,面对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新的城市治理问题和不断增高的参与门槛,公众难免感觉力不从心①,表现为内在参与能力的欠缺。
3.3.3 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传统“官本位”的思想意识制约了我国城市治理中公众的参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形成的根深蒂固的“以官为本”的价值取向,以维护封建集权体制为目的,从而禁锢了普通民众的参与意识。无论在官场还是普通民众日常生活中,等级思想深入人心,政府行政管理者认为自身是行政决策和执行的领导者,城市治理中的各项事务是自己分内的事,与公众无关,大部分公众也没有能力参与治理,因此更多时候把公众参与当成是一种形式;普通民众也逐渐形成了“惟上是从”的价值导向,认为公共事务都是政府的事,政府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有能力处理好一切,因而没必要关心。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各级政府依然过分充当“划桨者”的角色,对于国家各类事务管得过多过细,导致公众形成了听从国家和政府安排的习惯。“官本位”思想长久以来影响我国公众价值取向,导致公众在国家事务中的参与意识和热情偏低,多数参与者也比较被动,缺乏对政策的独到见解。
本章主要介绍了我国部分城市在治理过程中发挥公众主体作用的具体实践,如南京市创新城市管理制度、杭州市培育社会复合主体、武汉推行“城管革命”、北京实施数字化城市治理等,这些城市通过不断创新来提升治理效果,但依然存在公众参与热情不高、参与层次较低、参与途径单一和参与法制滞后等问题。本章结合公众主体作用发挥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制约公众主体作用发挥的主要因素,为下一章提出具体的对策提供重要依据。
(资料来源:学术堂 所属分类: 公共管理硕士论文)

8. 那些大城市治理有哪些值得借鉴的地方

曲阜利用孔子故里和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优势,把发展城市文化、培植城市个内性、突出容城市特色,作为重要的资产来经营,使城市这份国有资产不断升值,实物资产比5年前翻了两番,使曲阜成了外商投资的热点。其实现在很多城市,都有可以深挖的本地历史人物。

9.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综合考虑一个城市的人口、资源、能源、环境的 相互影响而制订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 城市环境规划的对象主要是大气、水、噪声、固体废 弃物和绿化等5个方面。
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 城市环境质量的目标,通常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总悬浮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指标;饮用水源水 质达标率、城市地表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氨氮、 溶解氧等水环境质量指标;区域环境噪声、交通干线 噪声等声环境质量指标。可以根据城市的特点,增 减环境质量指标。②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的目标和措 施,目的是保障环境质量目标得以实现。通常包括 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工艺尾气达标率、汽车尾气达标 率、工业废水处理率、工业废水处理达标率、工业固 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率等工 业污染控制指标的目标和措施,以及城市污水处理 率、城市噪声控制区覆盖率、城市固体废物无害化处 理处置率等城市生活污染控制指标的目标和措施。
③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标和措施,通常包括 城市气化率、民用型煤普及率、生活垃圾清运率、人 均绿地面积等指标的目标和措施。上述内容应纳入 到一个整体系统进行多目标的分析、评价和决策中, 从而提出耦合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城市环境 综合整治规划方案。

10. 城市河堤治理内容是什么

1、城市河道治理的水利基本要素
从传统水利角度来讲,河道治理过程重点要关注水位、流速和雨水入河口高程3个因素,这3个因素直接影响河道治理的成败。河道设计水位要依据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来确定,同时,要使雨水入河口内顶高于设计水位。城市河流流速是河道设计的一个重要参数,一般城市河流流速不宜太快或太慢。河道水位与流速可以通过沿途闸坝进行调度控制。
2、城市河道断面的选择
不同河段的河道功能不同,可选择的河道断面有很多,如矩形断面、梯形断面、复式断面等。由于城市用地紧张,因此河道的空间布局受到多重限制。采用矩形、梯形断面设计可提高滨水地带的土地利用率,但丰水期与枯水期水位波动大,且硬性护砌切断了河流水体与河岸间的物质能量交流,景观和生态效果上表现不佳。城市河道整治过程中的断面选择是区域景观结构选择的过程,构成景观的要素数目、类型、大小、形状和外貌特征对生态客体的运动特征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进而影响系统的整体功能。
河道断面设计重点考察标准洪水的影响范围,根据土地条件尽可能预留较宽的河道宽度,再根据河道基本的水量水位关系设计河道河槽和滩地分布比例,这样不仅可满足城市河道景观设计的空间需求,而且可在极端天气条件下起到缓冲作用,提高城市河道行洪能力。
3、城市河道景观设计
城市河流是一个线性系统,要根据线性工程的特性和经济可行原则,选择适宜的设计尺度,其景观设计的核心是基于生态原理引导城市河道与周边生态系统良性运行,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力促进系统有机更新能力的再生、.设计策略上面,需要尽可能满足多尺度多目标的景观需求,了解区域居住者、办公者、旅行者不同时期(如不同季节、不同天气、不同时间点等)的需求差异。同时,设计者要用发展的角度思考自然系统自身的变化和发展过程,运用适宜的人工干预引导自然系统向着有利的方向发展。例如,河道在自然状态下产生的水生生物群落和水陆两栖生物群落,会逐渐演化成一个复杂的“水生一水陆两栖一陆生”生态系统,考虑到系统发展带来的景观变化,应在设计阶段做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河道滨水空问的规划设计是当前城市景观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同单一的水域治理不同,滨水空间规划以生态理论为指导思想,将影响河道与滨河生态的所有问题(如防洪、堤岸、滩地、植被、水生生物等)加以考虑,制定综合规划,从而达到恢复水域生态稳定性的目的。
4、城市河道生态环境与景观效益
河道生态恢复意味着河道及滨水地带生态功能的恢复,能够支撑河道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衍生。一般来讲,河流廊道的生态功能主要有栖息地功能、通道作用、过滤和屏障作用、源汇作用等、.在河道治理过程中,硬质衬砌形成的堤岸可认为是人工廊道,根据人工廊道的距离一效益分析,随着距离的延长,其经济效益逐渐降低,而自然廊道的环境效益会随着距离的延长而逐渐提高。其中,存在一个平衡点,在这个长度条件下,人工廊道的经济效益和自然廊道的环境效益大致相当。这反映了城市河道通过适度的人工干预,可以扬长避短,也可以解释为适度的局部衬砌可以提高防洪效益,对区域公共与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城市河道生态恢复设计时,在河道的重要部位需要通过人工措施进行加固,对保障经济效益并发挥环境综合效益是有积极作用的。景观生态设计需要了解景观元素之间的连通性,避免降低景观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考虑在影响生物群落的重点地段保留生境和廊道。在生态系统设计时,尽可能以本地植物为主,以降低外来物种入侵对生态系统的破坏作用。河床坡降设计应避免大跌水方案,充分考虑鱼类洄游和上下游双向的物质、能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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