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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与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5 15:19:47

1. 简述常见的股权转让的交易背景或动机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代理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一米恩斯命题”(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一米恩斯命题”,当股权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将从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转移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具有以小股东为代价来掠夺公司财富的强烈动机和能力。传统的“股权分散”及其两权分离的情景不是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权利结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呈现出大股东控制性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则表现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不仅具有信息优势,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和实务操纵权。这些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攫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藏其不正当交易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向相关利益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所以,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与大股东侵害公司相关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着名的综述中得出“当控股股东几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而这些收益并不能为小股东分享”的结论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具有显着的相关关系。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会恶化公司治理,加剧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晓的内部信息,在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报告盈余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的强烈动机(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实现其控制和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之间的关系,发现控制权(control right)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的分离造成了控制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制性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披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报告盈余对外部投资者来讲失去了可信性,削弱了企业报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东亚9国和西欧13国企业大股东终极控制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发现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具有负相关关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够制约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Leuz等(2003)系统地研究了31个国家中企业的盈余管理现象,发现盈余管理的差异是由于大股东试图获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过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藏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形成了对外部投资者的误导和侵害,股权结构和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强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很少受到来自其他股东的挑战和阻力(刘俏、陆洲,2004)。大股东凭借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财富输送出去。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盈余管理谋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资者保护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层,强迫董事会和管理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公司事务,根据其需要来选择适当的时点来操纵利润。如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大股东不惜利用各种盈余管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本。在配股时。
论文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盈余管理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然后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进行回顾,最后对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盈余管理动机进行详细剖析。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代理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一米恩斯命题”(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一米恩斯命题”,当股权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将从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转移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具有以小股东为代价来掠夺公司财富的强烈动机和能力。传统的“股权分散”及其两权分离的情景不是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权利结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呈现出大股东控制性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则表现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不仅具有信息优势,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和实务操纵权。这些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攫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藏其不正当交易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向相关利益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所以,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与大股东侵害公司相关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着名的综述中得出“当控股股东几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而这些收益并不能为小股东分享”的结论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具有显着的相关关系。
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会恶化公司治理,加剧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晓的内部信息,在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报告盈余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的强烈动机(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实现其控制和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之间的关系,发现控制权(control right)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的分离造成了控制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制性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披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报告盈余对外部投资者来讲失去了可信性,削弱了企业报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东亚9国和西欧13国企业大股东终极控制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发现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具有负相关关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够制约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Leuz等(2003)系统地研究了31个国家中企业的盈余管理现象,发现盈余管理的差异是由于大股东试图获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过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藏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形成了对外部投资者的误导和侵害,股权结构和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强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很少受到来自其他股东的挑战和阻力(刘俏、陆洲,2004)。大股东凭借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财富输送出去。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盈余管理谋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资者保护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层,强迫董事会和管理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公司事务,根据其需要来选择适当的时点来操纵利润。如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大股东不惜利用各种盈余管理手段以抬高股票的出售价格,从而获得更多的可支配资本。在配股时。
论文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盈余管理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分析了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然后对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研究进行回顾,最后对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盈余管理动机进行详细剖析。
一、第一大股东的控制提供了其进行盈余管理的自由
传统公司治理理论认为,公司代理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外部投资者和管理层之间的利益冲突,被称为“贝利一米恩斯命题”(Bede和Means,1932;Jensen和Meckling,1976)。而Shleifer和Vishny(1997)和La Port等(1998,1999)的研究发现现代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完全不同于被广泛接受的“贝利一米恩斯命题”,当股权集中达到一定程度时,控股股东能够对企业实施有效的控制,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将从投资者和经理人之间的冲突转移到控股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冲突,从而导致控股股东具有以小股东为代价来掠夺公司财富的强烈动机和能力。传统的“股权分散”及其两权分离的情景不是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主流状态,现代公司权利结构中有相当一部分呈现出大股东控制性为主的特征(Faccio和Lang,2002;Lemmon和Lins,2003;Claessens等,2000)。因此,在公司治理制度下,企业在营运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与经营者、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而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则表现为:大股东,特别是控股大股东,不仅具有信息优势,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和实务操纵权。这些为他们进行不正当交易、攫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了必要条件。当大股东需要隐藏其不正当交易时,他们也可以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力,向相关利益人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所以,从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基础可以看出,会计信息失真本质上是经营者与大股东侵害公司相关人利益的一种表现形式。
自从Shleifer和Vishny(1997)在其着名的综述中得出“当控股股东几乎控制了公司的全部控制权时,他们更倾向于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而这些收益并不能为小股东分享”的结论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发现控股股东不利于公司治理。Leuz,Nanda和Wysc,cki(2003)的研究表明,盈余管理与控股股东为了攫取控制权私有收益具有显着的相关关系。企业存在控股股东会恶化公司治理,加剧盈余管理行为的发生。由于大股东掌握了外部投资者无法知晓的内部信息,在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具有通过操纵报告盈余来隐瞒和误导外部投资者的强烈动机(Teoh,1998;Fan和Wong,2002)。La Porta等(1998)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财务报告质量负相关,大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会借助失真的会计信息实现其控制和掠夺小股东财富的目的。Fan和Wong(2002)研究了股权结构与会计盈余信息之间的关系,发现控制权(control right)和现金流量权(cash flow right)的分离造成了控制性股东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冲突,控制性股东根据自己的偏好和利益来披露会计盈余信息,导致报告盈余对外部投资者来讲失去了可信性,削弱了企业报告盈余的信息含量(jnformation content)。Haw等(2003)研究了东亚9国和西欧13国企业大股东终极控制与盈余管理的关系,发现盈余管理的主要原因在于大股东控制权和现金流量权之间的分离,法律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与盈余管理具有负相关关系,正式和非正式的法律制度能够制约大股东的盈余管理行为。Leuz等(2003)系统地研究了31个国家中企业的盈余管理现象,发现盈余管理的差异是由于大股东试图获取私有收益而造成的,通过盈余管理可以向外部投资者隐藏企业的真实业绩,从而形成了对外部投资者的误导和侵害,股权结构和盈余报告质量之间存在内生关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盈余管理行为
我国上市公司处于大股东超强控制状态,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在40%以上,在公司决策中大股东很少受到来自其他股东的挑战和阻力(刘俏、陆洲,2004)。大股东凭借控制权可以通过股权再融资获得私有收益,甚至可以通过“隧道行为(Tunneling)”直接将上市公司的财富输送出去。大股东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大股东可能会利用盈余管理谋取私人利益。在法律制度不健全和投资者保护程度低下的背景下,大股东控制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大股东凭借其控股地位控制公司管理层,强迫董事会和管理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理公司事务,根据其需要来选择适当的时点来操纵利润。</P<>

2. 分散股权时代后,公司治理与资本运作当如何升级

投资10股的话是两条线发展,需要2个合作伙伴,其中一个人是团队帮你发展,那么你自己只需要寻找1个合作伙伴就可以了。
投资20股的话是三条线发展,需要3个合作伙伴,其中一个人是团队帮你发展,那么你自己只需要寻找2个合作伙伴就可以了。
投资30股的话是四条线发展,需要4个合作伙伴,其中一个人是团队帮你发展,那么你自己只需要寻找3个合作伙伴就可以了。
备注:以上是商城2区、3区、4区出局规定的理论依据。这个是最保守的算法,没有加上开发奖、领导奖、满点奖。因为开发奖和领导奖是非常高额的,每个人的能力和努力不一样,所以无法算上这些,要是加上开发奖、领导奖,满点奖就会更多。网商是多劳多得的行业,一分耕耘,一分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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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什么是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义务)。基于股东地位(身份)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3)股权与治理扩展阅读

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

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

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

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

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

规范的股权结构包括三层含义:①降低股权集中度,改变“一股独大”局面。②流通股股权适度集中,发展机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发挥他们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③股权的流通性。

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

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

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4. 股权高度集中和分散的公司中大股东和小股东的特点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股权的集中与分散在中国目前的状况下,对股东之间的博弈没有太大的影响,如果你是考试用的,就要说有区别,集中的情况下,小股东的权益将会变得无足轻重,其实,即使股权分散,散户的又有什吗办法呢?牟的办法噻!

5. 怎样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梳理了公司股权结构,明晰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权责,使企业更高效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关于制度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即企业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是股东。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就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国有资产也应该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要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与所辖企业的关系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以国有股权为纽带,是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又要保证不越位、越权,对所辖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营者选择权。否则,如果还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老板加婆婆”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就会将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点。不仅如此,由于国资委比过去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大了,问题也可能变得更加复杂,一旦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将更加严重。

完善出资人制度,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国资委每年必须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大必须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对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进行评估、检查与监督。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本经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参与治理

尽管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本身并不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也处于实践探索中,但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日渐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与可行途径,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债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控股股东极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必须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然而,国际经验表明,股权过于分散也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三、外部监管

这些机构在日本和德国典型的是银行,而在美国,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规模不足、种类单一,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仍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改进的事业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在中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还只是一个“用脚投票”的交易者而远非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者。因此,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机制并探索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四、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需要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还需要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欺诈法规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统、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行政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公信力不够,司法系统效率不高。这些都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改进与建设,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6. 我要写的论文题目是《企业的并购重组与治理结构的完善》,谁能请给我指导一下谢谢!!

产权交易市场也为非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提供了价格发现的平台,是完善、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了重大转型,融资功能不仅得到加强,其作为企业购并重组平台的作用也将进一步显现。这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又将有助于推进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领域发挥优势,施展才能,进一步做强做优,提高核心竞争力。

推进并购重组,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在于提供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场所和机制。如果说公司上市主要运用了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那么并购重组则主要实现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在并购重组中,有关各方通过在资本市场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来影响资本市场的价格信号,从而引导资源进行再配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这种资源再配置形式,已成为现代企业获得最佳规模和最大实力的最有效方式,如果不为过分的话,也可以说已成为现代跨国大公司成长、壮大的时代特征。

据英国市场调查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至2006年11月20日,全球已公布的企业并购交易额已达3.46万亿美元,刷新了2000年3.33万亿美元的历史记录,而历史上10起最大的并购活动中,有8起是在2006年宣布的。我国的企业并购重组虽然起步较晚,但前几年已得到政府最高层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鼓励已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为主导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并购重组。”我理解,企业并购重组对资源配置的功能,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微观层面看,并购重组是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活动,有利于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增长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从宏观层面看,并购重组以产业政策为背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优化企业核心能力为内容,有利于盘活社会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国民经济合理布局。

从并购重组的市场效应来看,在并购企业得以优化、提高的同时,还挽救了一些弱势上市公司,特别是ST板块的公司,改善了这些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有效规避了退市风险,使股东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通过收购兼并、重组上市、关闭破产等多种手段,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成效明显。目前,我们所致力发展的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4年以来,仅在京津沪三家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金额就达到2570亿元,并带动其他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进入到产权交易市场中。

尊重市场规律,为企业并购重组创造有利条件

1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实践表明,要真正有效地发挥并购重组在资本市场的资源再配置的作用,保证企业并购重组健康、持续、有序进行,必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加强法规性、制度性、规范性的基础建设,大力培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内在机制。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要致力于建设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以产权交易为核心的企业并购重组,必须借助于资本市场才能完成,规范、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是有效并购重组的必要条件。完善的资本市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其一是存在一批具备良好质量的企业,这是资本市场得以发展、繁荣的基石,没有具有发展后劲的优秀企业,就没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资本市场;其二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和自律机制;其三是严格、高效的外部监管。不言自明,对照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现状,据此要求差距是很大的。打造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还需要各方面付出艰苦的、持之以恒的努力。

二是要加快建设股权具有充分流动性的市场。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使暂不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随着股权锁定时限逐步到期,A股市场将实现全流通,这使得以市场价格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价的依据成为可能。与此相适应,有关并购及与产权转让相配套的法规必须尽早完善。同时,产权交易市场也为非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提供了价格发现的平台,是完善、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统一标准、规范运作、全国联网的产权交易市场也是当务之急。

三是要营造符合企业发展内在要求的环境。

并购重组对于宏观经济结构的影响源自并购重组个案的累积效应,必须重视重组并购个案的有效实施。从实践看,无论是何种主导型的并购重组,企业本身才是真正的利益主体。因此,并购重组不仅要体现出资人和投资者的意愿和利益,更应遵循企业发展的内在规律,维护企业的主体利益。那些违背企业发展规律的并购重组行为,尤其是行政主导的并购重组,往往会成为拖垮企业的包袱。因此,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条件,科学选择并购重组目标和模式,使并购重组得以有效实施。

四是要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为从源头上减少并购重组中的风险因素,除要加强外部监管外,企业的内部决策风险防范机制尤为重要。为此,国务院国资委正通过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推行董事会试点制度,积极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防范企业盲目投资,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在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必须高度重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规范引导,重视解决企业并购重组中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一方面成为促进证券市场结构和功能调整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确实在促进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结构和功能调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基础性建设薄弱,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之中,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亟待我们研究解决。

一是企业盲目扩张现象较为严重,风险意识淡薄。

当前,一些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以盲目做大、乱铺摊子为目标,将并购作为公司低成本扩张的主要途径,大量兼并无助于自身发展的企业,投资管理失控,最终导致并购重组行为失败。有的陷自身于破产深渊,损失巨大,教训深刻。因此,在并购重组中,一定要处理好做强做优与做大的关系。做强做优要比做大科学的多、重要得多。一个企业如果做强做优了,不愁不能发展壮大;但一味追求做大,即使如愿,但未必就能够持久发展。

二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搞非等价交易。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的购买、出售和置换,确实可以快速有效的改善某些公司财务状况。如对于面临退市风险的绩差公司,可以达到保壳目的;对于有再融资需求的公司,可以籍此达到增发新股的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值此利益诱惑所在,并购重组活动能够中存在不少非等价交易的投机者。从长远来看,这种违背市场经济等价交易原则的行为,必然要使在交易中利益受损的一方以非正常方式谋求其利益补偿。也有的企业过分的重视其获得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并购重组将优质资产低价注入被并购方,但并不重视与被并购方业务的有机整合,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和内在增长机制的完善,结果是动机与效果相背离。实际上,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并购重组,充其量只是一种利润和资产的转移,久而久之,也会使原有的优质资产失去盈利能力。

三是草率从事,习惯性并购频发。

有一些企业,对并购重组缺乏企业整体性、长远性、资源再配置可行性的充分策划,得了企业发展的“近视”病,资源配置上的“色盲”症,致使不少并购重组只是在短期内提高了公司的业绩,并没有给公司的经营运作带来本质变化,而后却一年不如一年,甚至恶化至ST、退市。还有的首次并购重组未能解决公司的根本问题,为了保住壳资源,谋求通过重组解决本不是重组所能解决的问题,由此陷入“习惯性重组病”的怪圈。据有关机构统计,这类重组达10次左右,但仍未见公司业绩和运营能力有本质提升的上市公司有20多家。

四是为二级市场炒作而并购重组时有发生。

当前,二级市场股价对于并购重组题材存在着很高期望值,有重组预期的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短期往往升幅惊人。二级市场上的超额利润使得某些并购偏离了并购的本来意义,不是根据本公司的发展需要决定并购对象和并购战略,而是为了企业的短期利益而并购,二级市场上流行什么概念就追什么概念。这种并购重组不但没能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甚至造成资源错配,制造股市泡沫,遗患无穷。

以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为目标,加大中央企业并购重组力度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重大制度性缺陷得到消除,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性日益显现。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将以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为目标,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

一是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目前,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为194家,股本总额约3000亿股,约占全部境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2%,且大多分布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市场影响力巨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公司的质量及发展潜力决定着我国资本市场质量及持续发展能力。因此,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促进业绩稳定增长,并不断做强做优,既是当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确立公众投资者信心的重点所在。今后,我们将继续鼓励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并购、技术输入、资金扶持等多种手段,做强做优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不断加强其对市场资源的整合能力。

二是继续加大国有企业重组上市力度,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更好平台。

近年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优化国有资源配置、促进提高国有经济运营效率、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神华集团、彩虹集团、网通集团、中国建材、中交集团、中煤集团等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均成功实现海外上市,宝钢、武钢、鞍钢、中国电信等也都实现了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与此同时,地方国资委在推动企业资源整合、促进提高企业发展后劲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努力。今后,我们将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在实现自身投资主体多元化、壮大经营发展实力的同时,为在更大范围内更好、更快地进行并购重组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是防止企业盲目投资,有效规避并购重组风险的必要条件。为此,我们将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继续推进中央企业的董事会制度建设;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措施,促进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决策机制科学化。此外,我们也正抓紧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努力使国有股股东,特别是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更加科学、规范,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7. 中航油事件 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有何关系

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其权力由股东直接行使; 董事会作为股东(大) 会的常设机构,依据股东(大) 会决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经理班子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行指挥和领导; 监事会则代表股东和职工对公司活动实行监督。 这些机构之间自上而下层层授权,又自下而上层层负责,每个机构的职权都是有限的、受制约的。公司的组织机构体现了民主精神,其2方面: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均实行民主制和集体领导。公司所实行的民主又都是以法制为基础的,因此,公司管理既是民主的,又是有序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四个组成部分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深化国企改革必须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上有新突破。国企有效运行机制,应该体现在几个方面:有人对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具有自我约束、规范经营的内在要求。这几个方面都取决于企业有没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传统国企的一大弊端是,企业国有资产名义上属于全民所有,但由于权责不清,实际上谁也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企业缺少自我发展的动力。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确立企业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政府作为出资人的权利和责任,落实企业法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责任,才能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推动企业发展。能不能自主经营、自我发展,是国企有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的主要因素和标志。要使国企具有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就要让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统一起来,使各方都能从企业的发展中直接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利益。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让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生产者都能通过适当的形式,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根据自己对企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依法享有各自的权益。这就使企业不仅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条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强大动力。法人治理结构源于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一个企业的资产为多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而为了维护所有者权益,必然要选择一种相应的组织设置或制度安排,这就是法人治理结构。反过来说,如果企业没有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必要条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投资主体或产权多元化的产物。从国有企业运行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结构的单一性或“一股独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障碍。改革改制后,国企有三种情况:一是部分国有企业利用国家债转股政策,组建了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吸纳资本进入,包装上市,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国有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重组主业,并吸纳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参股。目前,已改制的国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还存在不完善的问题,有效的法人治理运行机制尚未真正形成,许多国企“只是换了牌子(由工厂改成公司),仍然还是老样子”。因此,如何进一步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借鉴沿海等发达地区的经验,国有企业处于相对控股地位(约占20%至30%的股权)为好。同时,应当吸引外资和民营资本参股,从而形成混合所有制产权结构。理顺企业内部各组织的关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键是明确各组织的职能定位并建立相应制度予以保障。从目前情况看,法人治理结构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有的股东大会不健全或者基本不发挥作用;有的董事会职能越位,包揽过宽,甚至雷同于行政管理机构;有的监事会作用发挥不好(实行外派监事会有较大改善);有的经理层职责与董事会职责不清。同时,由于国企的特殊性,改制后建立了“新三会”,但“老三会”(党委会、工会、职代会)仍然存在,如何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关于国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确规定国企内部的组织设置及其职能、职责、权利、义务、工作程序等,使企业实现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化、规范化。

8. 为什么债权与股权不仅仅被看作不同的融资工具,而且还是被看作是不同的治理结构

(一)该问题的回答,要从“治理结构”的概念说起。
公司治理结构,分为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治理结构。
内部治理结构,即通常所说的法人治理结构,是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原则对公司的治理。
公司内部治理最核心的问题是公司的内部权力各方的制衡问题。主要涉及公司管理层与股东,或者公司内部人(管理层和控股股东)与外部股东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一问题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股东与管理层的利益冲突,即代理成本问题;二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即隧道行为问题。
外部治理结构,是通过市场外部制度等来实现对公司的治理。市场对于企业的治理,包括产品市场、资本市场、企业家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市场能够提供企业绩效的信息,评价企业经营者行为好坏并通过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的经营者。
(二)接下来谈股权结构和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1)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结构
是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公司治理结构则是股权结构的具体运行形式。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
了不同的企业组织结构,从而决定了不同的企业治理结构,最终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可以从公司治理机制和公司治理绩效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公司治理机制看,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在于它对董事会、大股东监督、代理权争夺和并购等治理形式产生影响。
①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就在于它对于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有重大影响,因为这种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董事会发挥作用的效果。根据代理理论,大股东有更强的动机监控管理者;而小股东存在严重的“搭便车”现象,缺乏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②股权结构影响股东对经营者的监督。当股权高度集中时,控股股东有权直接任免经理,有动力、有能力监督经营者;当股权高度分散时,分散的股东们对经理人员难以形成有效监督。
③股权结构影响代理权争夺。在股权高度集中时,最大股东的代理人不容易被剥夺代理权;股权高度分散时,小股东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参与公司代理权争夺;只有当股权适度集中时,公司有若干个大股东存在,最有利于经理在经营不佳时能被迅速更换。
④股权结构影响并购发生的概率。当公司股权高度集中时,公司拥有一个绝对控股股东,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很大,并购难以发生;当股权高度分散时,收购方极易成功地进行标价收购。这种股权结构对公司外部治理即并购的影响,又会反过来制约企业经理人的行为,影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治理效率。
从公司治理绩效考察,股权结构影响公司治理结构表现为股权集中度和股权结构维度对公司治理绩效的影响两个方面:
①外资并购控股后,股权集中度一般会相应上升,有利于强化对代理人的监督,提高公司治理绩效。但要防止外资股东损害内资股东利益的行为。
②股权结构维度是指持股者的身份构成。外资并购进入改变了企业原有的股权结构维度,外资股东特殊的外资身份对于股东目标和股东施加影响的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校正股东目标的偏离和提高治理绩效。
◆(2)资本结构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长期资金来源的构成及其数量间的比例关系,一般指企业股权资本与债权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公司股权结构特征将决定着资本结构性质,从而最终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的性质。
资本结构究竟如何影响公司治理?二者关系如何呢?
米勒(Miller)认为,资本结构可以通过股权和债权特有作用的发挥及其合理配置来协调出资人与经营者之间、出资人内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和行为。
张维迎指出,资本结构是公司治理结构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结构。
这些观点表明,资本结构实质上是资金背后的产权主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生成的某种利益配置格局,这种利益配置格局构成了企业的治理结构,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治理绩效。因此,不能孤立地看待企业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二者存在着有机的联系。资本结构全面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理论的基本思想,资本结构影响到企业权力在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分布关系,决定了各个利益主体受到的约束与激励强度,能够从委托代理和控制权争夺两方面对企业治理结构起决定作用。

9. 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和存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繁多,持有不同种类股票的股东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不同的影响。目前在深、沪两市上市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中,既有A股也有B股,而A股中又包括国家法人股、社会法人股、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B股中则包含了外资法人股、外资股、境内社会法人股、境内个人股。因此存在着众多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这些主体持有公司的股票,就是公司的所有者,就应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以实现自身的投资目的,但不同利益主体各自的投资利益不尽相同,难免发生利益冲突,这就使得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由于涉及面的广泛而变得更加复杂。

2.股权结构以国家股和法人股等非流通股为主,尤以国家股比重最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新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这显然是一种不合理的现象。

3.上市公司举债比例小,债权结构不合理。上市公司的债务多来自借款和应付款,债权筹资的比重低。由前文所知,广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股权结构、债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债权人借助债务协议同样也可以对董事会实施一定的影响力,而这种影响力会最终反映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在国外,由于债权筹资有成本低、债权人不能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年终利润分配等优点,深受广大上市公司的欢迎。而在我国,情况却缺恰恰相反,尽管《证券法》中对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要比申请配股的条件宽松得多,可申请发行债券的公司仍寥寥无几。归结其原因,国家股占绝对控股地位的现状很好的说明了这一点。上市公司即使给出了10配10这样高的配股比率,流通股的比重仍然与国家股和法人股相差甚远,加之流通股的股东多数是中小散户投资者,持股分散,所以配股根本无法撼动国家的控股地位。我国股东似乎完全可以忍受上市公司多年不分派股利的行为使得股票筹资成本甚至小于债券筹资的同期成本,上市公司当然会青睐于前者。

4.董事会中内部董事占绝大多数,董事会结构不合理导致权力失衡。董事从股东中选举产生,而持股数又代表着所持的选票数,因此控股股东通过推举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参加董事会的方式掌控着董事会。我国多数上市公司中国家股占控股地位,自然代表国家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而代表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的董事虽然人数众多处于票数上的劣势,这就使得董事会的投票决策机制形同虚设,出现了公司治理上的“无效区”。董事会通过聘任符合自己利益的公司经理阶层,达到层层控制公司的目的。目前我国多数国有企业的董事、经理还是由控股股东委派而来,其代表股东行使的权利过大,甚至出现了不少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总经理取代了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将董事会架空,自己管理自己,自己评价自己,成为名副其实的“内部控制人”,使得公司治理中的

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全丧失效力,这样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大股东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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