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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与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5 15:19:04

1. 我要写的论文题目是《企业的并购重组与治理结构的完善》,谁能请给我指导一下谢谢!!

产权交易市场也为非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提供了价格发现的平台,是完善、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我国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了重大转型,融资功能不仅得到加强,其作为企业购并重组平台的作用也将进一步显现。这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又将有助于推进国有企业在资本市场领域发挥优势,施展才能,进一步做强做优,提高核心竞争力。

推进并购重组,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资本市场的重要功能在于提供融资和配置资源的场所和机制。如果说公司上市主要运用了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那么并购重组则主要实现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在并购重组中,有关各方通过在资本市场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来影响资本市场的价格信号,从而引导资源进行再配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这种资源再配置形式,已成为现代企业获得最佳规模和最大实力的最有效方式,如果不为过分的话,也可以说已成为现代跨国大公司成长、壮大的时代特征。

据英国市场调查公司公布的数据显示,至2006年11月20日,全球已公布的企业并购交易额已达3.46万亿美元,刷新了2000年3.33万亿美元的历史记录,而历史上10起最大的并购活动中,有8起是在2006年宣布的。我国的企业并购重组虽然起步较晚,但前几年已得到政府最高层的高度重视,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提出:“鼓励已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为主导的、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的并购重组。”我理解,企业并购重组对资源配置的功能,简而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微观层面看,并购重组是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资产重组和产权交易活动,有利于企业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提高增长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从宏观层面看,并购重组以产业政策为背景,以经济发展为目标,以优化企业核心能力为内容,有利于盘活社会存量资源,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国民经济合理布局。

从并购重组的市场效应来看,在并购企业得以优化、提高的同时,还挽救了一些弱势上市公司,特别是ST板块的公司,改善了这些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有效规避了退市风险,使股东权益得到了一定保障。

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积极通过收购兼并、重组上市、关闭破产等多种手段,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成效明显。目前,我们所致力发展的产权交易市场已成为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04年以来,仅在京津沪三家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金额就达到2570亿元,并带动其他各种混合所有制企业进入到产权交易市场中。

尊重市场规律,为企业并购重组创造有利条件

10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的实践表明,要真正有效地发挥并购重组在资本市场的资源再配置的作用,保证企业并购重组健康、持续、有序进行,必须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加强法规性、制度性、规范性的基础建设,大力培育市场配置资源的内在机制。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高度重视:

一是要致力于建设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以产权交易为核心的企业并购重组,必须借助于资本市场才能完成,规范、完善、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系是有效并购重组的必要条件。完善的资本市场必须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其一是存在一批具备良好质量的企业,这是资本市场得以发展、繁荣的基石,没有具有发展后劲的优秀企业,就没有良好发展前景的资本市场;其二是有效的市场约束和自律机制;其三是严格、高效的外部监管。不言自明,对照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现状,据此要求差距是很大的。打造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还需要各方面付出艰苦的、持之以恒的努力。

二是要加快建设股权具有充分流动性的市场。

通过股权分置改革使暂不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随着股权锁定时限逐步到期,A股市场将实现全流通,这使得以市场价格作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价的依据成为可能。与此相适应,有关并购及与产权转让相配套的法规必须尽早完善。同时,产权交易市场也为非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提供了价格发现的平台,是完善、健全的资本市场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设统一标准、规范运作、全国联网的产权交易市场也是当务之急。

三是要营造符合企业发展内在要求的环境。

并购重组对于宏观经济结构的影响源自并购重组个案的累积效应,必须重视重组并购个案的有效实施。从实践看,无论是何种主导型的并购重组,企业本身才是真正的利益主体。因此,并购重组不仅要体现出资人和投资者的意愿和利益,更应遵循企业发展的内在规律,维护企业的主体利益。那些违背企业发展规律的并购重组行为,尤其是行政主导的并购重组,往往会成为拖垮企业的包袱。因此,要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结合自身条件,科学选择并购重组目标和模式,使并购重组得以有效实施。

四是要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为从源头上减少并购重组中的风险因素,除要加强外部监管外,企业的内部决策风险防范机制尤为重要。为此,国务院国资委正通过在国有独资公司中推行董事会试点制度,积极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防范企业盲目投资,有效规避投资风险。在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必须高度重视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完善。

规范引导,重视解决企业并购重组中的问题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一方面成为促进证券市场结构和功能调整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确实在促进企业治理结构完善、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结构和功能调整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市场基础性建设薄弱,相关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之中,在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亟待我们研究解决。

一是企业盲目扩张现象较为严重,风险意识淡薄。

当前,一些企业缺乏风险意识,以盲目做大、乱铺摊子为目标,将并购作为公司低成本扩张的主要途径,大量兼并无助于自身发展的企业,投资管理失控,最终导致并购重组行为失败。有的陷自身于破产深渊,损失巨大,教训深刻。因此,在并购重组中,一定要处理好做强做优与做大的关系。做强做优要比做大科学的多、重要得多。一个企业如果做强做优了,不愁不能发展壮大;但一味追求做大,即使如愿,但未必就能够持久发展。

二是违背市场经济原则,搞非等价交易。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资产的购买、出售和置换,确实可以快速有效的改善某些公司财务状况。如对于面临退市风险的绩差公司,可以达到保壳目的;对于有再融资需求的公司,可以籍此达到增发新股的条件,从而最大限度发挥上市公司的融资优势。值此利益诱惑所在,并购重组活动能够中存在不少非等价交易的投机者。从长远来看,这种违背市场经济等价交易原则的行为,必然要使在交易中利益受损的一方以非正常方式谋求其利益补偿。也有的企业过分的重视其获得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并购重组将优质资产低价注入被并购方,但并不重视与被并购方业务的有机整合,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和内在增长机制的完善,结果是动机与效果相背离。实际上,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并购重组,充其量只是一种利润和资产的转移,久而久之,也会使原有的优质资产失去盈利能力。

三是草率从事,习惯性并购频发。

有一些企业,对并购重组缺乏企业整体性、长远性、资源再配置可行性的充分策划,得了企业发展的“近视”病,资源配置上的“色盲”症,致使不少并购重组只是在短期内提高了公司的业绩,并没有给公司的经营运作带来本质变化,而后却一年不如一年,甚至恶化至ST、退市。还有的首次并购重组未能解决公司的根本问题,为了保住壳资源,谋求通过重组解决本不是重组所能解决的问题,由此陷入“习惯性重组病”的怪圈。据有关机构统计,这类重组达10次左右,但仍未见公司业绩和运营能力有本质提升的上市公司有20多家。

四是为二级市场炒作而并购重组时有发生。

当前,二级市场股价对于并购重组题材存在着很高期望值,有重组预期的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股价短期往往升幅惊人。二级市场上的超额利润使得某些并购偏离了并购的本来意义,不是根据本公司的发展需要决定并购对象和并购战略,而是为了企业的短期利益而并购,二级市场上流行什么概念就追什么概念。这种并购重组不但没能发挥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甚至造成资源错配,制造股市泡沫,遗患无穷。

以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为目标,加大中央企业并购重组力度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完成,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重大制度性缺陷得到消除,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国有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性日益显现。面对新的形势,我们将以做强做优国有企业为目标,积极支持国有企业的并购重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

一是进一步发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并购重组中的作用。

目前,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为194家,股本总额约3000亿股,约占全部境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2%,且大多分布在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市场影响力巨大。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公司的质量及发展潜力决定着我国资本市场质量及持续发展能力。因此,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治理,确保规范运作,促进业绩稳定增长,并不断做强做优,既是当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确立公众投资者信心的重点所在。今后,我们将继续鼓励国有控股股东通过资产重组、联合并购、技术输入、资金扶持等多种手段,做强做优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不断加强其对市场资源的整合能力。

二是继续加大国有企业重组上市力度,为企业并购重组提供更好平台。

近年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优化国有资源配置、促进提高国有经济运营效率、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神华集团、彩虹集团、网通集团、中国建材、中交集团、中煤集团等一批大型国有企业均成功实现海外上市,宝钢、武钢、鞍钢、中国电信等也都实现了主营业务整体上市。与此同时,地方国资委在推动企业资源整合、促进提高企业发展后劲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努力。今后,我们将继续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大型企业通过境内外市场实现上市融资,在实现自身投资主体多元化、壮大经营发展实力的同时,为在更大范围内更好、更快地进行并购重组创造有利条件。

三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

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是防止企业盲目投资,有效规避并购重组风险的必要条件。为此,我们将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继续推进中央企业的董事会制度建设;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措施,促进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和决策机制科学化。此外,我们也正抓紧研究制定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努力使国有股股东,特别是国有控股股东行为更加科学、规范,为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2. 求教高手:公司治理机制如何影响企业并购重组行为呢并购重组行为又怎么样影响公司治理水平呢请高手赐教!

你这是学术问题了。
公司治理机制简单来说就是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三个层次的运行机制。

显然公司的重大问题由股东大会决定。经营的决策由董事会作出,授权总经理执行。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决策,经营团队的日常管理等。

企业并购重组行为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方案的论证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基础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具体行为的联系和落实。如果总经理的基础工作做得好,董事会论证清晰,股东大会可以顺利作出决策,企业可以经过并购重组得到更好的发展。其间的效率和正确的决策当然起到好的推动作用。这是治理结构和机制正常发生作用的结果。
反之就会影响企业的发展。
并购重组行为本来就是事关公司前途的大事,当然需要公司的三层结构和机制的联动和高效率,以及科学的论证和决策。

3. 大学概论书 目前我国对外开放面临着哪些问题和挑战

截至2006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基本结束,对外开放进入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国内市场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这将为中国经济贸易发展创造新的有利条件和发展机遇,同时影响发展的因素也在增多,特别是在扩大开放中维护国内产业安全的任务更加艰巨。概括来说,主要机遇和挑战有五点:
一是农产品出口有望实现快速增长,但农业受进口产品冲击的风险加大。目前,我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包括园艺产品和水产品等)有较强的竞争优势,虽受发达国家检验检疫标准制约,但出口增长潜力依然很大。2006年农产品出口220.2亿美元,居世界第五位。专家预测,2010年中国可能成为第三大农产品出口国。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国农业生产经营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组织化程度不高,农业整体竞争力较弱,粮、棉、油、糖等土地密集型农产品难以与质优价廉的国外产品竞争。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关税、进口配额、国营贸易等进入门槛不断降低,农产品进口增速明显加快,自2004年起我国已连续三年成为农产品贸易逆差国。其中,部分大宗农产品进口持续快速增长,对国内产业已经构成了巨大压力。2006年进口大豆达2827万吨,约占国内消费量的2/3;进口棉花364万吨,同比增长41.6%,超出关税配额数量三倍以上;进口玉米7万吨,同比增长17倍。从各国发展经验看,经济越发展,农业越需要保护。目前我国农产品关税仅为15.2%,是关税最低的国家之一,大大低于世界62%的平均水平。随着我国农业人口逐步减少,劳动力成本增加,我国劳动密集型农产品的优势势必逐步下降,土地密集型农产品的劣势可能更加突出,届时我国农业将因缺乏足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保护而面临越来越大的进口压力,不仅逆差局面难以改变,而且粮食安全也可能受到挑战。
二是我国服务业面临重大发展机遇,但短期内中资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加大。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伴随着对外开放范围逐步扩大,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的内外资企业都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利润增长点明显增加,分散风险的渠道也大大拓宽。一批有实力的内资企业开始走向国际市场,国内大型银行、保险、通信企业在港澳、欧美设立了大批分支机构,在境外上市的企业也与日俱增。过渡期结束后,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有利于我国服务业更好地利用外国资本、先进技术和专业管理经验,也有利于促进内资企业在竞争压力下加强管理和提升服务水平,是我国提升服务业发展水平的重要契机。但从近期看,内资企业在资金实力、管理经验、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方面,与外资企业还存在明显差距,金融、商业企业在税收政策、经营政策上还存在不少劣势。随着对外开放程度提高,外资企业将对中资企业的市场和人才形成争夺之势,外资的市场占有率将快速提升,而一些实力较弱的内资中小企业可能被迫退出市场。
三是出口总体有望实现稳定增长,但拓展国际市场的阻力加大。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全面放开和对外资开放领域的扩大,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出口潜力将继续释放,2007年有望成为世界第二大货物贸易国,2009年可能位居榜首。但是,随着中国经济和贸易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我国已成为世界制成品的重要出口基地,客观上对一些国家的市场和相关产业构成一定压力,使一些人对我国发展存在疑虑和误解,一些人甚至视我国发展为威胁和挑战。在多种因素作用下,近年来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和纠纷不断增加,而且贸易摩擦还逐步向知识产权、汇率政策乃至能源资源等领域延伸。1995年至2006年间,世贸组织各成员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约3000起,而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高达530多起,使我国连续12年成为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许多国家和地区还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使中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中仍将面临不公正待遇。除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传统手段外,知识产权和各类标准也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出口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四是进口将保持较大规模,但进口效益有待提高。2007年,我国关税水平降至9.8%,许可证、配额等非关税壁垒都已按承诺取消,汽车、石油等重要工业品的准入门槛大幅降低。这都将有利于促进进口增长,进而有利于推动国内产业升级和缓解贸易不平衡矛盾。但是,在现行产业组织和产业结构中,进口便利化水平提高后,又可能带来新的问题。比如,具有进口资格的企业过多,容易出现哄抬价格、越买越贵的现象,这几年铁矿石进口企业过多,大大影响了中国企业的进口定价权。根据承诺,石油和成品油市场的过渡期也将结束,非国营贸易份额将大幅增加,石油进口市场秩序存在隐忧。再如过渡期结束后,随着汽车进口许可证取消和关税下调至10%,许多外资企业纷纷调整经营战略,以直接进口整车和零件代替在中国投资办厂,加剧了国内汽车产大于销的矛盾,对自主品牌汽车发展形成一定压力。
五是我国将在国际经贸体系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一些成员对我开放市场要求过高。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已从国际经贸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积极推动者。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中,中国已不再是看客。我国在农业谈判中提出了关税封顶和简化关税的具体建议,在非农谈判中贡献了"中国公式",在规则谈判中提出了设立"立案评论期"的建议。这些建设性意见,不仅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赏和尊重,而且维护了国家利益。过渡期结束后,我国在世贸组织中的地位更加突出,能够为多边经贸体系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但是,不少成员认为我已非普通的发展中国家,不同意中国继续享受发展中国家成员和新成员的双重优惠待遇,要求我国承担更大责任,一些要求超出了中国的承诺范围。一些成员还以我入世后主要产业未受冲击为由,要求我在多哈回合谈判中进一步开放市场,为世界多边体系发展和各国共同发展多做贡献,这都会使中国经济面临新的挑战。
总的看,过渡期结束,对我们依然是利大于弊。能否抓住扩大开放后的机遇,防范扩大开放后的风险,关键取决于我们的战略决策和应对工作。

4. 国有企业并购能否解决代理问题吗

ž 代理理论: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信息不对称,便产生代理问题,由此产生代理成本包括: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剩余损失(由于代理人的决策和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发生偏差而使委托人遭受的损失)
ž 代理理论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并购进行了解释,形成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并购解决代理问题
ž 公司的代理问题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治理和外部市场机制得到有效控制。法马和詹森在1983的研究表明: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下,如果公司的决策管理权(拟定方案和执行决定)和决策控制权(审批方案和监督执行)分离,以限制代理人个人的决策能力,就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损害股东利益的现象;此外激励制度和经理人市场也可以使代理问题得到缓解。
ž 曼妮认为:在上述所有机制不足以控制代理问题时,并购市场为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最后的外部控制手段。因为如果公司的管理层因为代理问题,使业绩下滑,估价下跌,会给管理层带来压力,进而使其改变行为方式,并忠于股东,否则会被接管。
管理主义
ž 穆勒1969年提出一种假设:认为管理者的报酬取决于公司的规模大小,因此管理者有动机通过收购来扩大公司的规模,从而忽视公司的实际报酬率。在这种观点被称为管理主义。
ž 可见该观点与前面的并购可以解决代理问题相反,该理论认为,并购是代理问题的一种形式,而不是解决办法。
ž 詹森和鲁贝克对并购公司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
ž 并购公司的股票价格不但没有上升,而且下降,因此他们认为:并购固然可以解决目标公司的代理问题 ,但是并购公司本身公司存在的代理问题可能导致收到支付价格过高,因而浪费了并购公司股东的财富。
管理层自负假设
ž 罗尔认为在公司的并购过程,目标公司的价值增加时由于并购公司的管理层在评估目标公司价值时应过于乐观的自负所犯的错误所致,实际上该项交易可能并投资价值。那么,如果接管是毫无价值的话,为什么会有公司进行竞价收购呢?
ž 罗尔认为:可以用并购公司管理层的自负来解释他们为什么要竞价。一个特定的竞价者常常傲慢地认为自己对目标公司的估价是正确的,由此生产了并购溢价,其实这是他自以为是的结果。
ž 自负假设以强式有效市场为前提。
ž 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认为证券价格完全地反映一切公开的和非公开的信息。投资者即使掌握内幕信息也无法获得额外盈利 。

5. 电大行政管理社会实践报告3000字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范文-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研究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加快,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明晰产权和强化激励的要求下正逐步实施管理层收购,通过股权激励等制度安排使企业管理层获得控制权,实现管理层自身利益与企业经营的有效统一,有利于提升企业运作质量和创造价值的能力。
一、管理层收购的概述
(一)MBO的起源及其涵义
1、MBO的起源
管理层收购MBO(Management Buy-outs)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证券市场。这一时期,美国证券市场扩容速度过快,许多私人公司乘机上市,迅速发展成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公司,一些上市公司没有业绩支撑,股价泡沫程度很高。后来,伴随石油价格的上涨,西方国家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持续的、较高的通货膨胀的直接后果就是使泡沫性股市迅速回落,道琼斯工业指数从1972年的1036点降至1974年的578点,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严重偏低于实际价值,上市公司的Q值(市场价值/重置成本)从1965年的1.3大幅下降至1981年的0.52,这意味着在资本市场上购买企业要比在实际资产市场上购买企业便宜一半。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上市公司内部人的管理层,比外部的投资者知悉更多关于上市公司的真实信息,巨大的价差促使管理层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来实现所有者收益,上市公司MBO就这样运用而生了。
美国KKR(Kohlberg Kravis Roberts)公司是世界上最早运作MBO的公司,1975年,KKR公司决定收购罗可威尔公司的一个制造齿轮部件的分厂。KKR公司与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携手,以每股一美元的价格对该分厂实施了MBO(管理人员持股20%,KKR公司控股80%),收购后由于改进了库存品的管理,加强了收账制度,削减了不必要的费用开支,使公司的现金大量增加。5年后,以每股22美元的价格卖给其他公司,KKR公司和管理人员取得丰厚的回报。MBO在美国的活动主要经过三个阶段:第一阶段,20世纪70--80年代,由于经济持续增长,各种并购活动频繁,并通过立法鼓励MBO的发展,这一时期的MBO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MBO的产生通常是销售额受国民生产总值波动影响较小,而且具有有限成长机会的成熟产业,如食品加工业、零售业、服装业等;二是这些风险较小、可杠杆化资产较多的产业的大量现金或被低估的资产增强了经理人员的举债能力。第二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由于1990——1992年发生了经济衰退,公司的收入增长和盈利能力受到影响。同时,80年代迅速发展的管理层收购使许多机构的价格/预期现金流倍数大幅增加,需要相应的调整,因此,这一时期的MBO活动大幅下降。第三阶段,1992年以后,美国经济又开始了持续的增长,股价连续创新高,债券市场规模扩大,金融产品不断创新,使MBO的操作人员能获得更多、更灵活的资金。MBO的交易呈现由成熟产业向高科技产业转移的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美国企业并购浪潮中,MBO被视为减少公司代理成本,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有效手段而成为并购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次并购浪潮不仅带动美国经济走出低谷,更促进了美国企业制度和金融制度的演变。
2、MBO的涵义与特点
(l)MBO的概念
MBO(Management Buy-outs)即管理层收购是指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包括董事、监事和总经理等,利用借贷融资的方式筹措资金收购本公司股份,从而改变本公司的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进而达到重组公司的目的,并获得预期收益的一种收购行为。通过收购,完成了企业经营者向所有者的转变,使经营者与企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因而,MBO在激励内部人积极性,降低代理成本,改善企业经营状况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MBO的主要特点
MBO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并购方式和制度创新形式,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主要包括:
收购主体的特定性。MBO与其他并购方式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收购主体最终是本企业的管理层,企业实施MBO后,采取的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方式解决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这种方式有利于管理层摆脱过去的盲目指挥和过多限制,全身心地经营好属于自己的资产,这实际上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反叛。
收购价格的公允性。MBO完全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开竞争定价,应回避管理层收购过程中的单边交易,建立一个公开、公正的市场,增加买方数量,民营资本、外资资本、社会法人资本和管理层资本都是合法的收购主体,享有平等的待遇。因此,实施MBO应采取市场化定价,通过竞争最终形成一个合理的收购价格。
主要收购资金的外部性。MBO所需资金一般依靠银行贷款、债券为主体的外部组合融资来完成。MBO属于杠杆收购(LBO)的一种,一般情况下,90%以上的收购资金来源于外部融资。管理层在全面考虑资金成本和使用效率的前提下,融集足够的资金来进行收购,是成功实施MBO的关键。同时,实施MBO还需要中介机构、财务顾问进行必要的指导。
目标公司具有潜在的效率性。MBO多发生在拥有稳定现金流和具有良好经营潜力的行业,而且目标公司又存在管理效率低下的状况,具有巨大的资产增值潜力和潜在的管理效率空间。一方面,管理层可以采用协议收购的方式用较少的资本获得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再通过重组和降低代理成本的方式,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效率,为公司的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另一方面,管理层为了偿还收购过程中借入的巨额债务,通常会出售部分目标公司的非核心资产或业务来满足对现金流入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使企业获得更高的收益。
管理层目标的一致性。成功地实施MBO的企业必须具有显著的人力资本特性。一方面,企业管理层应具有企业家精神,有良好的素质和强烈的事业进取心;另一方面,企业管理层必须是一个很好的合作团队,团队成员之间的目标必须一致,有良好的合作心态,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成员的聪明才智。
(3)MBO的相关概念
MBO与ESO的区别。ESO(Executive Stock Options)经理股票期权是指经营者可以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在约定的期限内购买本公司股票,并有权在一定时间后将所购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出售,但股票期权本身不可转让。期权买方(Option Buyer)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Premium)为代价而拥有股票期权,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一定数量某种股票的义务:期权卖方(Option seller)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承担在一定期限内服从期权买方的选择,卖出或买进一定数量某种股票的义务。在国外,解决股权来源一般有三种方法,一是原股东将其股权出让给经营者;二是公司增发新股给经营者;三是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股票来满足经理股票期权的要求。MBO和ESO都是对管理层实施激励的模式,但股票期权与MBO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利用股权激励,解决经理人激励约束问题的一种机制,而后者在以收购方式获得股权的过程中则必须按照一般的市场原则面对其他收购者的竞争。ESO存在着管理层最终是否购买股票的选择权,即使在行权购入股票时,也不会产生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实施MBO的管理层则是为了获得本公司的股票所有权和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MBO与ESOP的区别。ESOP(Employee Stock Owner ship plans)员工持股计划是指由公司内部员工通过自筹或借债所融资金购买本公司部分股份,从而以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双重身份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所有者分配的一种制度。ESOP的目的不在于筹集资金,而旨在扩大资本所有权,使公司普通职工可以同时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从而增强职工的参与意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完善监督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当实施ESOP后使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时,这在本质上与MBO是一致的,属于并购的完成,不同的仅仅是收购主体。当收购主体不仅包括目标公司管理层,还包括公司职工时,此种收购又演变成为管理层职工收购(Management & Employee Buy一outs,MEBO),由此可见,MBO可以与ESOP同时实施。
(二)MBO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
MBO在我国的产生是为了解决经济转轨时期的产权问题,尤其是在入世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业务战略性重组的客观要求下,催生了国家对国有企业控股政策变革的政策背景。1995年,中央提出“抓大放小”的思路,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加快国有小企业改组步伐”。此外,在企业激励机制普遍存在严重不足和扭曲的情况下,如何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挖掘企业人力资本潜能,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以充分提高管理层的工作积极性和企业经营效益。在这种情况下,MBO被认为是国有股权退出的重要渠道,有助于明晰企业产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解决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一种企业并购方式及制度创新形式而产生了。
1998年,在香港上市的四通集团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例成功实施MBO的企业。四通集团是典型的民营企业,但其性质却长期被确定为乡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四通集团的管理层和员工出资成立了职工持股会,职工持股会共有会员616人,注册资金5100万元,段永基、沈国等管理层实际认股份额超过50%,再由职工持股会出资51%与原四通集团共同组建四通投资有限公司。继而,四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借贷等形式收购原四通的资产,并拥有上市公司香港四通50.5%的股权,也就是在原四通公司之外搭建一个产权完全清晰的平台,再将原四通公司拉入这个平台,实现整个企业的产权明晰。1999年9月,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国有经济布局按照“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的案例开始出现。2000年粤美的公司管理层和职工持股会共同出资组建美托投资有限公司,转让美的集团股本总额的14.94%,股份转让后,美托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2.19%,取代了代表政府的第一大股东原顺德市美的控股有限公司而成为粤美的集团第一大法人股东。粤美的集团管理层通过控股美托投资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粤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成为我国第一起上市公司MBO成功运作的案例。2001年,上市公司宇通客车总经理汤玉祥为收购宇通客车国有股与22名自然人(其中21名自然人是宇通客车职工)一起,共同设立了上海宇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这家由汤玉祥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借助于拍卖,绕过了国资委的审批,并最终通过司法途径于2003年1月5日完成MBO。这被认为是第一家由国有管理者实施MBO的案例。2002年6月24日,鉴于当时证券市场极其低迷的状况,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停止国有股减持的通知》,提到“恢复国有股向非国有资本的协议转让”。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强调:“除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国退民进”政策背景下,深方大、伊利股份、胜利股份等多家上市公司相继推出了MBO计划。最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出台后,该办法第一次对管理层收购MBO问题进行了明确表态并提出了基本规划。自此,越来越多公司的MBO与外资并购、民营企业收购并列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三大并购题材。
(三)上市公司MBO运作的意义
1、解决所有者缺位,优化股权结构
长期以来,国有股所占比例过高,处于控股地位或第一大股东地位,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国有出资人虚置,实际上成为“内部人控制”的产权基础。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方针,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已是当前经济改革的一大主题,其最终目的是要使国有企业通过体制转轨或机制改造后获得更高的效率。MBO作为一种制度创新,通过协议收购国有股权,使股权结构趋于多元化,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将有所改变,开辟了一条国有资本的战略退出通道,有利于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优化股权结构,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现行的僵化的国有资产只能保值增值,不能流动的思维症结,客观上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的“冰棍”效应,通过实施MBO,一方面,国有资本的跨所有制流动,社会资产总量并没有减少,非但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反而盘活了原来的国有资产,大大促进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最终有利于国有资产增值;另一方面,国家出售中小企业所有权所获得的资金可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投向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逐步从竞争性领域退出,促进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结构调整,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布局。
2、降低企业代理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代理问题产生于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根据代理理论,“代理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性活动中,存在于企业内部的每一个管理层次上”。代理关系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公司股东向经营者(代理人)授予经营管理权可降低公司的成本,但是代理关系的确定又必然产生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是指因经营者偷懒、不勤勉尽责,偏离股东目标和以种种手段从公司获得财富等而发生的成本。由于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的存在,极易产生经济学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代理成本的存在会影响公司经营效率,甚至可能威胁公司的存续。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认为管理者持有公司股份越少,他们日常中的偷懒或不恪守职责的动机就越强烈。通过实施MBO,可以使企业的经营者同时成为企业的所有者,由内部人控制转变成内部人参股,有助于降低公司运作的代理成本,使经营者和公司的整体目标和利益相一致。同时,经营者用较少的自有资金和大部分借贷资金收购企业产权,这种高负债的融资结构迫使管理层减少对自由现金流的分配,有利于进一步约束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升企业管理效率以及增强提供融资支持的金融机构的外部有效监督。
3、优化企业内部结构,促进企业业务调整
任何企业都是在动态的环境中经营,经济周期的变化、技术的进步、产权发展趋势及政策的改变等都可能使企业目前的内部结构与业务安排成为低效率的组合。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应放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协同与合作,传统的“小而全”的经营理念正越来越不适应全球竞争的需要,企业的经营方向与战略目标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应积极参与全球分工与协作,剥离和分立那些缺乏效益或发展优势不足的子公司以及不适应企业主营业务发展的部门,而MBO正是用于此类公司的资产剥离、业务分拆等。通过实施MBO可以有效地促进企业结构调整,重新整合经营性业务,以使公司的经营重点集中于主营业务,重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4、培养企业家队伍,实现企业家才能
企业家(人力资本所有者)是企业最重要和最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是先进、生产方式的开拓者和创造者,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具体组织者。在资本、劳动力、土地和企业家才能这四大生产要素中,应更加注重企业家的才能,20世纪90年代以来,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和风险投资的兴起使得企业家雇佣资本成为可能,企业家的定位、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形成等使企业家的地位、价值和作用日益显现,企业实施MBO有利于培养和造就一批专业化、高素质的企业家队伍。企业家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者,他的才能能否充分发挥是企业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由于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产权不明晰、政企不分等原因,企业家往往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人力资本受到了抑制。而MBO为管理者实现企业家才能开辟了一条崭新的途径,极大地激发了管理者的创业热情,充分地施展企业家才能,有利于形成一大批充满活力、富有想象力和创造精神的企业家群体。
二、管理层收购的基本理论
(一)委托代理理论
1、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
在企业发展的最初时期,由于企业规模比较小,生产所需的资本极其有限,企业所有者通常可以胜任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往往是合二为一的,即业主经理。但随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社会分工的日益复杂,尤其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股份公司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典型的企业组织形态以后,由于众多的企业经营者无法有效地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与生产经营管理,同时,客观上存在着企业所有者管理才能与企业资产规模明显的不对称,促使企业所有者寻求与经营者合作,并通过契约方式实现资源的互补。在现代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与其实际的经营权相分离的条件下,公司不再由股东直接经营;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经营管理,股东即使在掌握投票权的情况下,也只能通过选举董事会等方式间接地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这样,在资本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被定义为契约)。这种代理关系存在于财产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也存在于企业高层管理者与中层管理者之间。根据代理理论,“代理关系存在于一切组织,一切合作化活动中,存在于企业内部的每一个管理层上”。
4、MBO可以有效降低代理成本
代理成本的存在会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率,甚至可能威胁公司的生存。一方面,股东对经营者实施的监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但受到合理成本的限制,不可能做到全面事事监督,无法彻底的解决经营者背离股东目标问题。另一方面,股东虽然可以采用诸如年薪制,经理股票期权等激励制度来使经营者分享企业增加的财富,鼓励他们采取符合企业最大利益的行动,部分降低代理成本,但仍不是解决问题最佳途径。因为,报酬过低,不足以激励经营者,股东不能获得最大利益;报酬过高,股东付出的激励成本过大,也不能获得最大利益。MBO是一种可行的企业改制方案,通过实施这种方案,公司经营者与所有权形成联盟,既建立了公司股东与经营者互相制约的责任机制,也建立了以股权为基础的利益共享的激励机制,并造就了忠诚的经营者。
(二)公司治理结构理论
1、公司治理结构的运行机制
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一个国家、企业树立市场信心,吸引投资者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制度基础。如果不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一个国家的经济可能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暴露出严重缺陷,甚至丧失已经取得的经济发展成果,亚洲金融危机就是例证。为了进一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构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当前,一个重要趋势是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至上”向共同治理转变。一方面,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不仅仅是股东大会,也应包括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的团体;另一方面,公司的目标也不再只是股东利益最大化,也应包含承担社会责任的股东、经理层、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从风险与收益均衡的原则看,由于各产权主体都是在企业中投入了专用性资产,都承担着一定的风险,治理公司的要素也由单一的股东出资资源转向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品牌资源、文化资源等多重复合化。现代要素理论认为,企业家投入知识和经验等管理要素,使整个企业的价值增值,因此,企业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理应由股东、经理层、员工等各利益相关主体共同拥有。在“共同治理”的模式下,企业的各利益相关主体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和良好的沟通合作,降低各相关主体间达成契约的交易成本来提高效率,达到企业长期生存与稳定发展的目的。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指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层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债权人、客户、政府、社会公众等)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法规、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何人在何种状态下实施控制,如何控制,风险和收益如何在不同企业成员之间分配等。公司治理结构就是公司所有权合约的具体运行机制,一般将其划分为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两部分。
内部治理机制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共同组成,这些部门的协调运作依赖于有效的投票机制、监督机制以及经理的激励机制和员工参与机制,其中极为重要的是如何对经理层实施有效的激励与监督。内部治理机制,关键必须理清两个基本原则(机构治理原则与责权划分原则)和两种主要关系(股东会与董事会的信任托管关系与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外部治理机制是以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外部监督机制,主要表现为敌意收购和代理权争夺战等。通过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人力资源市场提供有关企业的绩效的信息,评估企业行为和经营者行为,并通过自发的优胜劣汰机制、激励和约束企业经营者,其中最重要的是通过资本市场的接管机制达到约束经营者的目的。
内部治理机制是公司治理一种基本形态,外部治理机制只是对内部治理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只有在内部治理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甚至无法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才会出现以控制权市场的形式对经理层实施监督。一般说来,股权结构相对集中的公司,大股东由于持有上市公司大量股权,通常将收益寄予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上,会积极行使对公司经营者管理的监督权,内部治理机制发挥主导作用;而股权结构相对分散的公司,小股东“搭便车”心理使股东大会作用削弱,不能构成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外部治理机制发挥主要的作用,而外部治理发挥作用的前提仍然是内部治理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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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外资并购对我国钢铁行业的影响

钢铁产业是事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战略产业,这一属性,已从根本上决定了钢铁产业在我国未来10年上演西方百年并购史进程中的相对特殊性(与外资并购对应的是“绿地投资”,即合资、独资新建企业),且这一特殊性已较为充分地体现在2005年出台的《钢铁产业发展政策》中,其对外资公司在产权、产量、资金实力等方面做出了严格限制:境外钢铁企业必须具备钢铁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年产量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即目前仅有约15家外资企业具备进入中国钢铁市场的基本资格。
当前遇到的现实问题是,受国际跨国并购浪潮的影响和我国加入WTO近5年来的深层次演进,大多数国内钢铁企业在缺乏合作成功率较高的国际战略联盟运作经验的基础上,已开始直接面对合作成功率较低的国际并购,难度是有的。故此,有必要明确国内钢铁企业尤其是国有特大型钢铁企业有效参与跨国并购游戏的战略基点,做到以我为主、寻求互补。
一、关于市场结构
客观上讲,目前国内钢铁业产业集中度低(中国前8家钢铁企业钢产量占全国钢产量比例2004年为30%,比2001年下降了10.3个百分点。而同期欧盟为53.3%,日本为55.5%,美国为39.3%,韩国为82.0%,法国的阿赛洛钢铁公司几乎囊括了法国所有的钢铁生产)、产能相对过剩(含落后产能近1亿吨,有近56%的钢铁由中小企业生产)、高附加值钢材品种自给率较低(2004年高档板材占国内进口钢材的86%左右)、超越资源和环境约束来实现循环经济任务艰巨、钢铁股票市值普遍被低估,加之我国工业化现处阶段对钢材消费强度呈稳定上升趋势的市场热态(包括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制造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新动力、机电和造船业的发展等对钢材需求呈刚性,预计钢铁消费增速将长期处于年增长10%以内的水平),正是外资进入的较佳时机。
外资公司综合运用资本、技术、管理优势,通过参股我国国内重点钢铁企业(从另外角度可以理解为迅速“吃掉”直接或间接的国际竞争对手),将会使其在平等地享用东道国现有及潜在“资源禀赋”、成功绕开贸易保护壁垒、避免“反倾销”限制的基础上,对我国钢铁及相关产品市场份额占有范围明显扩大,由此引起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可形成垄断势力,但对行业总量影响是不确定的)。这在可以带来规模经济、形成市场势力的横向兼并中的作用尤为明显(纵向并购可以节约市场交换和签订合同的成本、减少中间环节的营业税,有反竞争效应)。即通过并购,可以超越外资公司所在母国(投资国)的“资源禀赋”,利用东道国的“资源禀赋”来帮助目标企业在市场顾客和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实现分散经营。由此扩展管理技能。通过与以往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对手合作,寻求市场协同作用。这包括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提高规模经济和削减重复操作)和收入(开发新产品、扩大市场)。
具体讲,外资公司通过采取具有长远利益的并购行为,在筹资环节,取得较为充足的现金流、过剩的负债能力以及争取贷款所必需的较大数额存量资产;在采购环节,实施策略性的渠道控制;在销售环节,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获得区域市场或垄断市场的霸主地位;在新产品开发环节,能够快速而经济地进入产品差异化明显的“紫牛”市场新领域(“紫牛”是指那些具有极大吸引力和差异化的市场机会,它的同类词是创新和独一无二);在利润核算环节,获得目标公司既有的如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环经济圈等区域性投资、税收等优惠政策。
以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将对国内钢铁及相关行业市场结构带来重要变化。用“微笑曲线”来描述(加工制造环节位于曲线的底端,利润最薄弱。由加工制造环节向两边移动,左边的零件、材料、设计和研发,右边的销售、传播、网络和品牌等环节实现的附加价值都要比制造环节多),此举将传导到与钢铁产业紧密相关的整个上下游产业链上,带来市场要素配置的高效化和产业链网络价值总量的增加。同时也为外资公司由处于行业利润率低端的制造业步入利润率高端的生产性服务业(以工业特别是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以工业结构升级为前提)打开边际产业转移的上升通道。
二、关于产业发展
受钢铁新政指引,外资并购行为将带来比以往更多的现代钢铁制造高新技术(如直接熔融还原铁、生产管理自动化和生产制造执行系统等),这有利于我国钢铁产业技术升级(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的建筑用钢等产品,今后可考虑主要由国外提供),推动国内钢铁企业向特、精、高的方向发展,向深加工、高附加值的产品方向发展,向低成本、高效益、生态型企业的方向发展。但是,这种并购的着眼点如若主要是针对国内钢铁市场,那将无助于持续提升我国钢铁及其相关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甚至有可能影响到我国钢铁产业结构的升级进程。即外资公司在考虑边际产业转移时,受东道国“资源禀赋”特性限制,较难实现预期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东道国利益和其全球利益的有机统一。事实上,受国内资源、能源和环境制约以及国际市场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影响,我国已不可能成为钢铁出口大国;目前钢铁产品2%左右的世界市场占有率提升空间极其有限,今后的主要任务是优化钢铁产业、产品结构。
分析外资参股国内钢铁企业的动因,通常有以下两种理论可供借鉴、判断:
一是信号理论。外资公司在参股并购过程中,采取的支付方式(现金收购或股票换股),对并购后的新公司绩效有着重要影响。经济学上的信号理论认为,支付方式的选择揭示了目标公司未来投资机会或现金流量。对于拟参股投资我国钢铁企业尤其是特大型钢铁企业运营的外资公司来讲,选择现金收购方式参股,而非股票换股(股票支付具有延迟纳税功能),这表明外资公司拟参股的目标企业现有资产可以产生较大的现金流量(增加资产从而相应增加折旧),同时也表明其更有信心和能力充分利用目标公司所拥有的(或兼并所形成的)投资机会,在国内钢铁高端产品市场斩获丰厚的产品差异化利润。更确切、概要地讲,采取现金方式收购,反映了外资公司对于所参股并购的目标公司的未来资产赢利性拥有排他性的、秘密的信息(如可通过采取转移定价等举措,将所在合资公司创造的大量财富汇回投资国)。这一判断,也可以从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用大量外汇实施大规模的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后,国内几乎所有大中型钢铁企业都建成一条以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生产线,钢铁产品质量、成本和部分经济技术指标目前处于国际中上游水平的实际情况来得到侧面的印证。
二是投资的Q理论。Q值是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与重置价值之比。Q理论认为,并购事实上是由公司间技术水平的差异所引起的(通货膨胀、股市低迷,也可能降低Q值,引发并购)。国内钢铁企业出于接受“技术外溢”(全球现有钢铁行业的新技术均是由外国发明人来命名的)提升产业结构、形成“后发优势”、实施“赶超战略”的考虑,比较欢迎外资公司这种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的直接投资(所谓“以市场换技术”)。但是,当合作的一方为接触到对方伙伴提供的现代钢铁制造技术感到欣喜时(如新一代钢铁材料制造技术),不应忘记合作的成功是有条件的。即为降低合作伙伴的机会主义可能,外资公司往往将保护性条款写入合同,把关键技术严格隔离出来,同意相互交换有价值的钢铁制造技术与技能,但要求合作伙伴就此必须作出有效承诺。
对此,我们要正视企业技术创新强度与行业集中度之间存在的线性正相关关系(《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让中国前十大钢铁公司的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在2010年和2020年前分别达到50%、70%),稳步提高科技投入(目前我国钢铁行业用于技术研究上的投入占不到年销售额的2%)。更要正视在多年来实施的所谓“以市场换技术”战略中,存在“从存量技术到技术创新之间的逻辑断层”的重大缺陷。国内钢铁企业在与外资公司并购谈判时,一定要在坚持自主创新成长战略的前提下,坚持“应用一代、试制一代、研究一代、规划一代”原则,着眼于我国能源、交通、汽车、轻工、机电、建筑等国家支柱产业对高性能、高难度“优、特”钢铁产品的发展需求,用国际上通用、规范的合同方式有效锁定外资拥有的先进制造技术,尽量规避并购后的钢铁制造技术仍滞留在跨国公司全球价值增值链条中低水平层次情形的发生。要改进引进方式,逐步改变我国多年来基本以成套引进硬件设备为主,对软件技术及消化、吸收和创新缺乏重视和统一管理的局面,避免出现钢铁产业“外大内空”的危机(即大而不强、多而不优)。换言之,国内钢铁企业尤其是国有特大型钢铁企业要避免将境内外资合作企业在国内加工生产的“本土化”,混淆于内资企业已经掌控核心自主研发技术的“国产化”,进而忽视对自身自主创新直至核心竞争能力的有序培育。
三、关于跨国公司法人治理
跨国并购带来增量外资流入,有利于国有钢铁企业实施股权多元化,改进公司治理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技术落后、管理不善、决策效率低等问题。但是,对于具有战略产业地位的我国钢铁产业中的国有特大型企业来讲,却又肩负着一个如何发挥国有经济影响力、控制力、带动力的历史重任。这是因为国有钢铁老企业承载着几十年、几代人积累起来的技术和组织能力(有些则属于“民族自主知识产权”范畴),以及丰富的廉价原料(大多拥有自有矿山甚至稀有金属矿山)和训练有素的劳动力资源。
从现有的跨国公司组织边界的研究文献来看,跨国公司治理实际上是一个扩展的公司治理边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公司治理问题。具体指:跨国公司日趋紧密的一体化,导致了母子公司界限的模糊化(在跨国公司构建的多级所有制结构里,其独立的子公司“控制公司”和非独立的子公司“受控公司”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这使得国际法律体系在确定跨国公司责任时面临种种冲突,其结果是更多地依靠公众舆论和公司社会信誉作为促进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承担其全球各子公司责任的驱动力量。
外资公司参股国内钢铁企业后,目标公司变成外资公司的参股子公司(受控公司),由此拓展了外资公司自身在全球范围的法人治理边界。这种并购后形成的受控公司,虽然在东道国进行运营(我国法律对其组织架构、权利和义务关系都有相应的限定),但其同时受控于国外母公司的事实又意味着这一受控公司具有某种“国外”性质。即跨国公司通过将特定工作的责任分属不同单位的网络体系,让其为整个跨国公司体系行使着某些职能;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中的技术与管理技巧和知识积累可以通过受控公司在并购后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中发挥作用(外资公司作为第二股东已足以发挥重要决策影响作用)。
不难推断,在我国钢铁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尚不完备、市场要素特别是资本要素不健全、公司出资人尚未真正地完全到位及法人治理结构有待规范的现实条件下,如何按照新近修订的《公司法》对新组建合资公司的法人治理开展有效运作,合理界定并购后新建公司的治理边界,继续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确实是个新课题,也大有可为。此外,借鉴美国上世纪30年代制定的《反托拉斯法》、设立外国投资委员会等做法,健全我国对外资并购和垄断的法律法规制度,对跨国并购开展系统的评估和审查,也显得尤为必要。
四、关于公司员工解雇
并购与解雇的关系,目前业内人士较为倾向于所有权变更对劳动力的需求有着直接的负作用(友好和敌意并购均是如此)。这与近些年国有企业精干主体、分离辅助过程中减员不增效或难以增效颇有相近之处。
相对于国内钢铁企业而言,跨国公司组织边界的扩展和演变,导致了利益相关者(股东、目标公司员工、高层管理者、市场用户、被引进外资政绩主导的相关政府和监管部门等)边界的扩大。这在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钢铁生产国(1996年至今已有10年)、最大的钢铁消费国、最大的钢铁净进口国和最大的铁矿石进口国等“四个世界第一”现实背景下,尤显突出。为了利用不断变化的比较优势,建立有竞争力的价值链结构,外资公司在并购后对合资公司生产区位进行持续调整和再配置应属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在我国目前正在构建和谐与节约型社会、就业压力较大、目标公司监管部门(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尚未构建以及企业非主营业务等存续问题缺乏更低成本托管处理办法等现实情况下,并购、整合过程中对目标公司原有相对臃肿机构、层级的削减,将不可避免地给企业员工造成不利影响,由此与目标公司工会组织(我国实现民主政治的基层组织)就劳资关系开展更加务实的公司级协商(谈判)就成为一种现实选择。虽然外资公司有着根据东道国的体制、法律和惯例调整自身政策的丰富经验,但如何根据我国国情最大限度、稳妥地同目标公司核心员工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且视目标公司所在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在我国75家重点钢铁企业中,有26家建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34家建在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支付由于减员带来的相对昂贵的改革成本,安抚员工情绪资本,的确是个棘手的问题。比较理想的状态是:“让目标公司管理者、技术人员、工人以公平的价格购买国有资产,然后再让这个完全自主的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合资谈判”。此外,外资参股公司还要认真面对其它利益相关者(如目标公司内的党组织等)提出的要求,以及外资公司与目标公司两者间内部培植多年的企业文化整合要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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