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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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移动虚假用户的整改措施
(一)强化电话“黑卡”源头防范
1.提升身份信息核验能力。2015年2月1日起,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电信企业)各类营销渠道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应利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APP)、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联网比对等有效技术措施,核验用户身份信息,实现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停止人工录入方式。对持有居民身份证之外有效证件的用户,电信企业应在自有营业厅为其办理电话入网手续。
2.完善证件核验技术手段。2015年9月1日起,电信企业要求各类实体营销渠道全面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在为用户办理电话入网手续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核验用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并通过系统自动录入用户身份信息;不得委托未配备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的社会营销渠道办理电话用户入网手续。
3.进一步规范社会营销渠道。电信企业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加强对社会营销渠道(含网络代理)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社会营销渠道的代理条件,禁止签约社会营销渠道擅自委托下级代理商办理电话入网手续。电信企业对社会营销渠道配发统一标识和代理编号,并要求其在显著位置进行张贴。
4.加强网络营销渠道管理。电信企业通过网络营销渠道销售电话卡时,在预选卡号环节,应要求用户上传居民身份证的扫描信息,将该信息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进行联网比对,核验通过后方可配送电话卡;在电话卡配送环节,应确认用户身份证件与网上提交的身份信息一致后,方可向其交付电话卡并为其开通移动通信服务。对没有取得电信企业网络售卡代理的网店,电信企业要会同网络交易网站经营者及时进行清理。
电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 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工商市字〔2014〕180号)等要求,加强对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的管理,督促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经营者及时清理未取得电信企业网络售卡代理的网店。
5.强化单位用户实名登记。电信企业为单位用户办理移动电话入网手续,要在与单位用户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电话用户实名登记义务,对移动电话卡实际使用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做到移动电话卡与实际使用人一一对应。对用于智能电表、公交车监控等行业应用的无线上网卡,要登记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信息。
6.全面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对于2013年9月1日前入网的未实名老用户(含没有登记信息或登记信息不全的),基础电信企业要在其办理新业务、更换移动电话卡时依法要求其进行补登记,并利用话费积分奖励等方式积极主动引导其进行补登记,确保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率达到90%以上。基础电信企业要通过多种方式向未实名老用户告知补登记方法,设立便捷的异地补登记渠道,并在补登记过程中对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和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未实名老用户进行补登记时,电信企业不得擅自加重用户责任、要求用户变更资费套餐等。
各通信管理局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动出台地方法规或政府通告,进一步完善未实名用户补登记要求,组织当地基础电信企业做好未实名用户补登记工作。
(二)加大“黑卡”发现力度
7.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各通信管理局和基础电信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4〕234号)要求,定期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移动转售企业要加大对本企业各类营销渠道的自查力度,确保各类营销渠道认真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要求。
8.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各通信管理局会同当地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