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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

发布时间: 2020-11-25 11:28:09

Ⅰ 组织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区别

企业法人产权的本质—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企业法人产权具有独立性。企业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在这种委托代理制度下,关于资产权利的职能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主体相应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间目标、动因、利益、权利、责任的差异,相应的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管理权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应的治理结构来衔接并规范诸方面的利益关系。
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由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四部分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并将自己的资产交给董事会托管;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结构,拥有对高层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及解雇权;股东大会同时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股市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状况;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
(1)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是股东的受托人,承担受托责任,受股东大会的信任委托,托管公司的法人财产和负责公司的经营,这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其特点在于:①一旦董事受托经营公司,就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东既然将公司交由董事会托管,则不再去干预公司的管理事务。股东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②受托经营的董事不同于受雇经理人员,不兼任执行人员的董事一般不领取报酬,只领取一定的津贴。③在法人股东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当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会与公司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一个信息不完备的经济环境中,代理人并不总是以追求委托人最大利益作为自己行为的最高准则。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会产生所有者(委托人)和经营者(代理人)之间的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责任不对等等问题。由于信息的不完备、不对称又会产生经营者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此,受托人有必要设计恰当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获取更大的利益和经济效率。下面我们将分析现代企业是如何实现对经理人员(代理人)的监督与激励的。

Ⅱ 有限责任公司如何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框架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建立与这种公司形式相适应的,合理分配权力,职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它的框架是: 设立股东会,代表所有者的利益并行使权力; 设立董事会,是所有者选择的管理者,行使法定的和股东会授予的职权; 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代表所有者、劳动者行使监督权,履行对公司的监督职责; 设立经理,是公司的执行者,行使法定的职权和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职权。 这四个机构各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层级清楚,各负其责,相互结合在一起,构成决策、管理、经营、监督的法人治理的整体,从而使公司成为一好像有生命的团体人,参加市场活动,作为法人实体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Ⅲ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目的

1、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改革远远滞后于其他方面的改革,政府机构的改革更滞后于国有企业的改革,致使国有资本“人格主体虚无”,国有企业“出资人缺位”现象长期存在,具体管理上又存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导致权力行使上“五龙治水”或“九龙治水”,而责任和义务的承担上又互相推诿、扯皮。企业内部经营机制没有根本转变,激励和约束机制尚未建立健全,一方面容易束缚住企业的手脚,另一方面又导致失控,“内部人控制”甚至“个人说了算”也就难以避免,国有企业一些问题的发生与此不无关系。
2、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治理发展方向应是以货币资本治理和人才资本治理相结合的多边治理结构。正是受到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在国有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无论是企业与政府机关、国有出资人的关系,还是母子公司体系中的母子公司关系,本应按股权大小构建权责利关系和层层委托代理的契约关系,但却仍然贯以行政隶属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即形成了“婆婆”以及“老子公司”、“儿子公司”、“孙子公司”等封建色彩极浓的等级体系,在管理上也就很难避免“发号施令”和“越权”行为的发生,再加上法制法规不健全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更加剧了负面效应的作用。这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打破的陈腐观念。
3、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建立,是对企业权责利关系的重新配置,是企业管理方式和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从某种意义讲,是国有企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革命。然而我国很多企业的改制是按上级的要求建立了“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不仅与“老三会”(即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关系未完全理顺,而且新“三会一层”的责权利界定也不是很清晰,制衡机制不完善,甚至董事会、监事会一年开一次会,形同虚设。在人事安排上,更是五花八门,党委书记兼董事长、董事长兼总经理、上级领导兼董事长等等,许多兼职董事和外部独立董事工作不到位,作用极其有限,内部董事与经理层重叠,特别是在具体人的安排上,平衡关系、照顾“老同志”的情况多有发生。干部任命上,仍沿用传统的方式,市场化配置和竞争上岗机制刚刚起步。这些都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要进行规范和完善的。

Ⅳ 法人治理结构有哪些特征

法人治理结构有的特征:

1、职权分明又相互制衡:股东(大) 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对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具有最后的决定权,其权力由股东直接行使; 董事会作为股东(大) 会的常设机构,依据股东(大) 会决议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经理班子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进行指挥和领导; 监事会则代表股东和职工对公司活动实行监督。 这些机构之间自上而下层层授权,又自下而上层层负责,每个机构的职权都是有限的、受制约的。

2、民主和法制相结合:

公司的组织机构体现了民主精神,其2方面:

①整个领导群体权力的最初来源是全体股东和职工;

②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均实行民主制和集体领导;

公司所实行的民主又都是以法制为基础的,因此,公司管理既是民主的,又是有序的。

(4)法人治理结构扩展阅读 :

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

法定原则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职责明确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这个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影响各部分正常职责的行使,以致整个功能的发挥。

协调运转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公司。

有效制衡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作用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

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

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

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Ⅳ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什么概念啊

法人治理结构是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构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

Ⅵ 法人治理结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几乎就等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阶层的权力分配模式。然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决不止此,甚至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一词也并不准确。从其英文原文看,更为严谨的用语是“公司治理结构”或“公司治理”,它主要是指公司制企业(即所谓的现代企业)的治理问题,而很少涉及合伙制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他企业形态。
特点为:
1.层次性,一级有一级的责任和权利,并且一级比一级高。最高权力机构当然是股东大会,经营决策机构是公司董事会,执行机构是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

2.完备性 设立监事会督查董事会及高管的经营及决策是否合法

3.权力性 出资者享有最高决策权和收益分配权以及最终处置权

Ⅶ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分析

公司基于与其他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和产权结构,形成了独特的治理结构,这种治理结构即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基础,是公司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组织保障。因此,建立完善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顺利运作的关键,各国公司法无不将公司治理结构作为立法的重点。

虽然公司治理结构有着诸多共同原则,但由于各国之间的文化差异,导致各自的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不同的模式,所有者、经营者及其监督者的角色定位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反映了不同的管理理念。根据公司内设机构、职工对公司经营管理参与程度不同,现代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大致可以分为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类型和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类型。

(7)法人治理结构扩展阅读:

在肯定公司治理结构奉行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要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强调兼顾公平意味着,首先要保证资本平等,其次要保证公司对内、对外利益之均衡,最后要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予以特别的保护。

虽然就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而言,现代公司法强调效率的优先性,但公司法所追求的效率绝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

Ⅷ 请教何为"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常是指经济中企业制度中的分配关系。

其中关系到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怎么界定的问题。
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
具体的包括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安排,其界定的不仅仅是企业与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

Ⅸ 什么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1999年5月,由29个发达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正式通过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它是第一个政府间为公司治理结构开发出的国际标准,并得到国际社会的积极响应。

该原则皆在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和监管制度框架提供参考,也为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公司和参与者提供指导,它代表了oecd成员国对于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共同基础的考虑。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维护股东的权利;

2、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东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3、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并且鼓励公司和利益相关者为创造财富和工作机会以及为保持企业财务健全而积极地进行合作;

4、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保证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有关的任何重大问题,包括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所有权状况和公司治理状况的信息;

5、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的战略性指导和对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

(9)法人治理结构扩展阅读:

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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