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门面整改
⑴ 上海京沪汽配城已经重新装修整改过,现在有64平方以上大小店铺招商,不知哪位想来开分店呀!早来有先机哦
在上海什么地方
⑵ 上海整顿门头广告,拆除后做统一的,请问连锁店门头可以不拆吗
不可以的,连锁店的门头,也可以统一做成一样的,用一样的门头,然后上面的字可以做成不一样的。
⑶ 上海为何赶走做小生意的,最近有很多门面都不让做生意了。什么意思吗
我的门店6月一号也要关门了,转让费5万,打水漂了,一条街全部封门,政府要赶走外地人,不让老百姓吃口饭,都赶回家,种田吗,我们老百姓多不容易做点小生意,
⑷ 为什么上海这两天好多临街店铺都关闭了
有人说是要把外地人都赶回老家去发展。其实应该还是整理以前发展没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吧。不知道都规范了以后,以前用于维护秩序的城管等队伍会不会大裁员。
⑸ 上海商住两用出新规被整改,那分不分40年和50年50年那种综合性质的会被勒令整改吗
不分,都要整改。没有整改不让交易。
⑹ 上海城管可以封店面
知道城管可以强行拆除违章建筑(要在整改通知等一系列之后)
⑺ 上海公房底下打的门面好多封掉怎么回事
那些无证小店长期影响楼上居民的生活,现在被严厉整治,勒令关门。
上海正在进行的大整治版,要求五违四必权。 “五违”是指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和违法居住。“四必”是指安全隐患必须消除、违法无证建筑必须拆除、脏乱现象必须整治、违法经营必须取缔。
⑻ 上海有许多门面封为什么
上海大规模整治“四违一乱”,属于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租赁、危化品隐患、环境脏乱差的都在整治范围之内。
⑼ 上海市门面房问题
我之前在闵行疏影路那边看的是7000一个月,53个平方。卖好像是85万吧
还是要看你在什么位置的。
⑽ 上海市门面房拆迁补偿价格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城市拆迁补偿标准。
以下是城市拆迁补偿标准的部分内容:
第三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房屋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选择。
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以上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
第三十三条 (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
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
执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时,适用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
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
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
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
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
第三十四条 (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
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第三十五条 (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未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六条 (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七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20%.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80%+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符合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房屋承租人还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第三十八条 (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其货币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100%。
房屋承租人的补偿安置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易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符合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下列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可以选择面积标准房屋调换:
(一)未出租私有居住房屋的所有人;
(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但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除外;
(三)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由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屋、由房管部门依法代管房屋的承租人。
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面积,以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按照下表所列的百分率增加安置面积:
┌————————————┬—— —————————————————┐│ │ 安置房屋地段 ││ 被拆除房屋地段 ├——————┬—————┬————— ┤│ │ 四 │ 五 │ 六 │
├———————————┼———————┼——————┼—————┤│ 一、二、三 │ 30% │ 60% │ 100% │├———————————┼————— —┼——————┼—————┤│ 四 │ -- │ 40% │ 70% │└———————————┴———————┴——————┴——————┘
前款所列房屋地段,由市房地资源局划定。
每户被拆迁居民应安置面积的最低标准和位于五、六类地段的被拆除房屋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由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按照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支付房价款。
安置房屋在一、二、三类地段,以及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均在四类地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