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整改整治 » 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综合治理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 2020-11-24 22:38:07

『壹』 急求2010年综治工作总结及2011年综治工作计划(综治干事需要,不要领导的)

这是我的总结,发给你参考一下。
2010年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按照街道综治各项工作目标,认真研究制定了2010年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完善了各项组织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责任分工明确,做到工作有安排、有计划、有落实、按时完成了上级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0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靠实工作责任
一是定期召开综治会议,分析社会治安形势,找出存在问题,研究解决办法,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建立应急处理方案,完善综治长效机制,
二是认真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加强社区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增强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切实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和辖区单位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二、落实治安联防,开展群防群治
一是完善组织网络和规章制度,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社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健全,今年成立治安巡防小分队后,社区联防队每天按时巡逻,各片区工作人员每天佩戴巡逻袖章巡逻已形成制度化。
二是制定值班安排表,每天分班分组地按照规定时间、班次、巡逻路线进行巡逻,保证24小时都有人值班,24小时都有人巡逻,并做好巡逻记录。同时与派出所加强联系,打防结合,保一方平安。
三、排查重点地区和治安突出问题,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甘泉公园是辖区的旅游景点,也是各类治安事件和安全事故高发区域,针对这一特点社区在甘泉公园门口设立了社区警务室,零距离办公,接待来人来访、调处民间纠纷。以警民联动为载体,充分发挥治安联防长治久安的效能。
四、加强流动人口、房屋租赁规范化管理
一是结合流动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调查登记“百日会战”专项行动工作,严抓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目前辖区内登记在册流动人口353人 ,出租房屋户363户 。每一户出租房屋业主与社区签订治安责任书,社区每季度对出租房屋进行治安查验至少2次以上,流动人口登记率达100% 。
二是对小区租赁户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以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为原则,管理好辖区的暂住人口与外来人口。
五、处理来信来访情况
1——12月份,社区共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2件,已调处32件。社区大力协调市政公用管理局等相关部门,集中解决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道路、环境卫生、下水管道、公厕维修、路灯架设等一大批涉及民生的矛盾纠纷,为社区稳定创造了条件。
六、围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抓好两劳帮教、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社区以设点宣传、知识讲座、宣传栏、悬挂横幅、黑板报等形式,积极开展各项普法宣传工作,营造辖区浓厚的法制舆论氛围。
二是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辖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有效的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是积极排查和化解矛盾。今年,社区调委会共接受调解纠纷32起,排查率100%,调成率95%。
四是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社区共有刑释解教人员11名,五种监管人员3名。社区结合每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建档立卡,社区帮教小组定期走访,了解两劳人员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帮教工作,现有4待业在家,有6名在打临工;另有1名自谋职业。有7名刑释解教人员因家庭困难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有2名享受廉租房补贴,1名享受临时救助金500元。
七、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社区坚持每月安全隐患排查工作,1-12月共排查12次,对沿街门店、辖区单位、平房院落的消防、用火、用电排查6次;与辖区20家茶馆签订管理责任书;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场所摸排4次,在排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了汇报、下发限期整改书并督促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跟踪落实。
八、存在的问题
一是面对日趋复杂多变的维稳工作局面,社区无论在观念认识上还是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与当前工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从而导致维稳工作压力大,工作被动;二是居民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难以保证。
九、2011年工作打算
一是维护辖区稳定,按照要求建立重点人口的信息,经常性的宣传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时调解民间纠纷;三是加强外来人口和租房流动人口的管理,做到经常入户调查,流动人员底子清、管理规范化。

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贰』 急求一篇2010年度街道国家安全工作总结及2011年工作计划

XX年,XXX办事国家安全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市政法会议精神,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县综治办有关综合治理的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强化基层基础这一中心工作,实现综治工作向基层下移、工作领域向基层延伸,深化平安创建工作,大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继续强化领导责任制,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国家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具体情况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XXX工委、办事处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抓稳定、促发展的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综治领导责任制。2007年初明确了国家安全“综治、创安”和“610”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工委书记任主任、“创安”和“610”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家安全和“610”的具体工作。把职责、任务层层落实到基层,分解到部门,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建立严格的检查考评奖惩制度,工委对基层国家安全工作情况实施定期检查,年终有检查和考评,确保了各项措施切实落到了实处。
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工作
2007年国家安全工作,是紧紧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起来的,在重点抓好当前社会治安的热点、难点问题,按照“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特点鲜明、生动活泼、效果显著”的基础和原则,认真实施“五五”普法规划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特别是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为契机,加大综治和法制宣传教育的力度,扩大综治工作宣传面,大力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实现综治干部培训的制度化
把国家安全、社区综治干部的培训列入工委议事日程,今年春节过后,我们对社区综治干部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届时聘请了相关专家、教师、和有经验的同志讲课,并进行治保主任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了综治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综治干部队伍。完善社区国家安全、综合治理机构,明确综治、国家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做到了组织健全、人员落实,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安全工作奠定了基础。
四、加强社区防控网络建设和基层群防群治队伍建设
构建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的人防网络,各社区于2007年初,明确小区、楼门、平房区的防护力量和责任人。从综治科、居委会、治保会、楼门长、片警、治保积极分子到志愿者治安巡逻队,建立起一个国家安全、社会治安综合防治体系,构建“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合一的基础设施防范网络,推进社区封闭式管理和科技创安工程建设,提高基层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组建社区治安巡逻者协会,加强同派出所片警的配合,紧密结合办事处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抓好志愿者治安巡逻队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把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同志愿者治安巡逻队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其走上规范化、正规化的轨道。

三河街道办事处

二00九年安全工作总结

三河街道办的安全工作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重视下,在区安监局的大力支持帮助、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围绕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安全责任年的工作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全面完成和实现了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安全管理目标,现就二00九年全街道的安全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落实责任

为确保全街道安全工作的贯彻落实,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年初结合与区政府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下发了二00九年安全工作的布署安排意见,并与各社区、各企事业单位签订了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全年安全工作的重点,分解了安全控制目标,从而保证了安全工作的积极推进。在2009年的安全中工作各社区、各企事业单位都能按照工作目标要求狠抓落实。

二、领导重视,工作到位,安全工作成效明显

二00九年三河街道办始终将安全及消防管理工作纳入了街道工作的议事日程,围绕目标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常抓不懈,警钟长鸣,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控制目标完成情况

1、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狠抓安全法规宣传,开展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整改等工作的落实,全年未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但一般事故发生较上年有所增加,2009年辖区内所属行政、事业和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街办、村办、私营、个体和外商各类企业)全年发生工伤事故3起,死亡三人,即7月15日川核机械厂(国有)一员工操作失误意外死亡;4月29日下午2时成发集团8分厂因车间改造时大梁断裂一员工高处坠落死亡;11月14日上午12时,保利198一建筑工地10号楼一装饰工转运材料时意外坠落死亡。以上事故发生后均及时依法得到了妥善及时处置,没有出现由此而引发不稳定因素。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职工的安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企业监管措施不力而造成的。(死亡指标均不属于街办范围)

2、全街道拥有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单位及企业都能按照要求进行年检,年检率在95%以上。

3、经检查各单位及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都做到了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95%以上。

4、重点企业及项目的新、改、扩建工程均按照三同时要求,向区安监部门办理了审查验收手续。

5、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管理整治达标工作,全街道办六个经营储存危化品企业均是持证经营,安全管理基本符合达标要求。

6、2009年完成了诚实大港彩板有限公司和回龙社区规范化安全管理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并接受了区安监部门的验收,收到积极的效果。

二、消防安全情况

1、二00九年三河街道共计发生火灾一起(7月14日晚上10时二台子社区明银食品厂一员工因丢烟头造成一车间近600㎡厂房被烧毁),与去年持平。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5万余元,没有人员伤亡,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低于目标控制线的规定。

2、对重点消防企业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为提高街道企业干部职工的消防应急处置能力全年开展了三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二次消防应急演练活动,由于宣传教育培训落实,工作措施到位,全街道办所属企事业单位继续实现了火灾事故为零的目标。

三、交通安全

1、二00九年三河街道办加强了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内部车辆的严格管理,杜绝了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了年内所属内部车辆交通伤亡事故的零目标。

2、按照市府及区府的要求,加强镇管公路保养维护,加大工作力度,完善交通警示标识标牌,同时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了摩托车的专项整治工作,极大地预防了镇管公路交通事故的发生,2009年辖区内镇管公路实现交通事故零发生的目标。

3、由于农机部门的工作落实到位,全年三河未发生农机上的重大伤亡的安全事故。

4、农村用电安全工作上,2009年通过全街办各社区的配合监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电力职能部门的工作措施到位,全年未发生农电重大安全事故,取得了明显效果。

四、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1、认真抓好安全队伍建设,健全机构,确保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根据区政府统一要求,自建立安全协管员制度以来,全街办各社区安全协管员都能认真履职尽责认真开展平时的安全巡查,按照时完成交办的各项工作,促进了全街办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抓检查,促整改。街道办把经常性的各项安全检查作为重点来抓,坚持重大节假日前的大检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全年共组织各类安全检查十一次,其中街办主要领导参加检查有4次,查出各类安全隐患120余处,均得到了有效整改,整改率在95%以上。

3、认真抓好各阶段性的安全工作落实,并及时上报工作开展的情况。按时上报各种安全报表和有关情况。

4、街道党政领导非常重视安全工作。经常对安全工作作出安排和布署,主要领导参加了每季度的安全活动,做到了亲自参加与主持。为安全工作所办的实事主要有:一是为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保证了经费,全年因安全工作的各项开支4万元;二是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用于街道镇管公路维护投入专项资金20万余元,开展三河辖区内道路安全建设。

5、按照打造安全和谐年的统一要求认真开展了以“贯彻条例、查隐患、压事故、保安全”为活动主题的“百日安全”活动。各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系列的安全隐患排查,推动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深入。

6、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活动,三河街道各社区按街道的统一布署,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对本辖区的烟花爆竹制售经营农村闲置房屋情况进行了排查登记,并与各社区签订了《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目标责任书》,加大打击力度,全年共取缔非法经营点1个,收缴烟花爆竹200余公斤。

7、为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2009年街办共集中开展教育培训3次,接受教育培训的有1000余人次,不少重点企业也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了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年内给农村、城镇居民发放安全使用液化气、天然气宣传资料2500余份。

三、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工作重点

虽然2009年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实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需在2010年的安全工作中认真加以解决,一是少数企业仍然存在重效益,轻安全的问题,有的企业安全基本条件薄弱,安全隐患较为突出,令人担忧;二是少数企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即使订了制度,也十分简单,不能有效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有的制度以罚代管违背国家法规;三是个别企业单位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未制定全年安全工作目标,未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四是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缺失不配套,安全隐患治理因经费投入不足而整改不彻底;五是个别社区平时抓安全较少,工作落实不到位。

二0一0年的工作重点是:

紧紧围绕安全工作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及稳定大局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其它安全法规,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到实处。一是:抓好安全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及管理水平,调动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抓好安全的教育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三是继续抓好安全管理规范化示范企业及安全管理规范化示范社区的创建工作,逐步扩大创建面,以示范企业、示范社区的管理经验推动全街道安全管理工作;四是加大安全监督管理的检查执法力度,认真落实安全协管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切实解决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监管不严不力的问题,重点做好制度建设及纠违章、查隐患抓整改、堵事故的监督管理工作等;五是健全完善安全工作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六、抓安全投入,切实解决安全经费不足,不能满足安全隐患实施整改的问题,认真贯彻区府[2009]22号《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神,推行安全奖惩责任金制度,确保2010年三河街道办各项安全工作的积极开展和各项工作目标的全面实现。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叁』 谁知道一个乡镇府有多少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大概就可以!谢谢

一个乡政府大约有20个左右的部门,各部门大小不一。主要包括: 党政办、武装部、宣统办、组织部、镇工会、财经办、计生办、纪检办、 信访办、安监办、民政所、司法所、国土所、团委、妇联、文化站、农综站

民政所:主要负责老年、孤儿、五保户及敬老院等特殊困难群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好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劳保所:主要负责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办理辖区内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提供职业指导、就业岗位信息,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提供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相关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审查、待遇调整和丧葬补助支取,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体活动

综治办:负责贯彻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平安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总体部署,精心组织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组织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十九大精神、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纪检监察: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安排和镇党委、纪委的要求,起草镇党委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及有关规章制度等文件

宣传部:抓好全镇的理论教育,协助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拟订学习计划,当好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助手和参谋

『肆』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

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

与原法相比:

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

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全生产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

19、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

(4)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扩展阅读:

内蒙古出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

《规定》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包括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等。如有违反《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此外,对于出现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等五种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政府性基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伍』 镇综治办是什么职位

综治办属于政法委的一个协调部门。综治办是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公室,是综治委成员单位的办公室,是个综合协调部门,参谋部门,上传下达部门,对综治委负责,具体对综治委主任和副主任负责(副主任很多,一般是对政法委书记这一副主任负责)。

综治办的职能有以下内容:

1、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本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督促和协调本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4、对本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评比,提出实施奖励或处罚的建议;

5、定期开展辖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适时组织社会治安重点整治工作;

6、总结推广先进典型经验,推动后进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

7、办理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5)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扩展阅读:

综治办主任岗位职责

1、主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办公室全面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维护稳定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结合本辖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提出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3、组织协调各部门和辖区单位抓好辖区内综治维稳工作,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4、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整治治安突出问题,防止问题扩大化,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陆』 急求2010年综治工作总结及2011年综治工作计划

2010年,我村综治工作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镇综治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按照“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方针,精心部署,狠抓落实,社会治安稳定、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全感普遍增强。现将上半年综治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高认识,形成共识
我村高度重视综治工作,将其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村两委工作计划。村两委每季度召开一次综治工作专题会议,分析形势,查找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做到人员、经费、办公地点三落实,使综治工作有人管、有钱办。
二、完善制度,明确责任
坚持综治工作责任制,成立以总支书记为组长,选派干部为副组长,村两委为成员的综治领导组。书记、主任负总责,其他成员负具体责任,一般纠纷由分片干部处理,重大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建立健全普法、创安、治保、民调、安置帮教、防火、依法治村等各项工作组织和工作制度。
三、广泛动员,签订责任
充分利用村先锋网页、宣传栏和张贴标语等形式对综治活动进行广泛宣传,动员广大干群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干好自家事。年初,在村民组长、党员大会上,传达了镇综治委工作会议精神,布置了今年综治工作任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并与村民小组签订了2010年综治责任书,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四、突出重点,真抓实干
1、普法教育工作。组织干群学法6次、法制宣传6次,使广大群众进一步认识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性,广大干群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明显得到增强。
2、民事调处工作。选配工作责任心强,且有一定威望的22名同志为民调信息员,每周进行矛盾纠纷排查,对摸排的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半年来调处民事纠纷5起(口头调解3起).
3、安置帮教工作。针对2名刑释解教人员,确定专人开展帮教,村帮教领导小组每季度上门走访,指导其进行农业生产,推荐优良品种。在生活上关心,在思想上重视,确保了无重新犯罪记录。
4、治安防控工作。经村民代表会讨论,选举出4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为治安员,每月召开治安信息员会议,分析治安形势,同时加强对流入人员和出租房屋的管理。上半年我村没有发生一起违法违纪事件。
5、依法治村工作。充分发挥村民代表的作用,凡村民关心的事,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实行“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如向冲砂石路、山向兴修水库、塘西兴修当家塘西的筹资筹劳奖补项目;严格按村务公开程序,原则上每季度公开一次,对重大事情(如农村低保、冬令、春荒就济、粮补等),随时公开。
6、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春季,我村根据综治委的统一安排,在全村范围内开展铲毒和实地勘查专项活动;开展“校园周边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重点加强交通、卫生的检查和宣传,使九峰小学的治安状况得到了很好的改善。
7、四项人口变动。统计及时准确,流出、流入底数清,情况明。
8、宗教工作。对本村范围内的信教人员进行认真统计,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开展“崇尚科学,反对邪教”的活动;通过张挂宣传画、组织村民和学校师生收看反邪教警示教育光盘等形式加强反邪教警示教育,提高广大干群识别和抵制邪教的侵害,受教育人数达95%以上。
半年来,我村综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上级的要求、群众的期盼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和不够完善的地方,需要在今后的工作认真加以解决。下半年,我村将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领导,努力把我村的综治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确保一方平安!

『柒』 禁毒条例的《戒毒条例》全文

戒毒条例条例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7号 《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是为了规范戒毒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六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需要设置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应当合理布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的建设标准,由国务院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第八条、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戒毒科研、戒毒社会服务和戒毒社会公益事业。

对在戒毒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自愿戒毒

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第十一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

(二)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

(三)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失滥用。

第十二条、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申请,并经登记,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登记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戒毒人员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公安机关备案。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社区戒毒

第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制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及时与其签订社区戒毒协议,明确社区戒毒的具体措施、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共同组成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具体实施社区戒毒。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和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管理、帮助社区戒毒人员:

(一)戒毒知识辅导;

(二)教育、劝诫;

(三)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四)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社区戒毒协议;

(二)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三)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十一条、社区戒毒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以及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社区戒毒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社区戒毒执行地的,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有关材料转送至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社区戒毒执行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前往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社区戒毒时间自报到之日起连续计算。

变更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新的社区戒毒协议,继续执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三条、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社区戒毒终止。

社区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社区戒毒中止,由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释放后继续接受社区戒毒。

第四章强制隔离戒毒

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

第二十六条、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作出社区戒毒的决定,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进行社区戒毒。

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时发现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依法处理;对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代为保管。

女性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体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二十九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设立戒毒医疗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设施设备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依法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科学规范的戒毒治疗、心理治疗、身体康复训练和卫生、道德、法制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对吸食不同种类毒品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根据戒毒治疗的不同阶段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表现,实行逐步适应社会的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患严重疾病,不出所治疗可能危及生命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主管机关批准,并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备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允许其所外就医。所外就医的费用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本人承担。

所外就医期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连续计算。对于健康状况不再适宜回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向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提出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建议,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变更为社区戒毒的,已执行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限折抵社区戒毒期限。

第三十二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脱逃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立即通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脱逃人员。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应当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脱逃期间不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被追回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不得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

第三十三条、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的,批准机关应当出具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者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决定书,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第三十四条、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在解除强制隔离戒毒3日前通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送达戒毒人员本人,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将其领回。

第三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收监执行刑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连续计算;刑罚执行完毕时、解除强制性教育措施时或者释放时强制隔离戒毒尚未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第五章社区康复

第三十七条、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

第三十八条、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

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的,强制隔离戒毒不得提前解除。

第三十九条、负责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以及就学、就业、就医援助。

第四十条、社区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社区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戒毒康复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为戒毒人员提供戒毒康复、职业技能培训和生产劳动条件。

第四十二条、戒毒康复场所应当加强管理,严禁毒品流入,并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

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行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泄露戒毒人员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

(二)不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

(三)其他不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虐待、体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二)收受、索要财物的;

(三)擅自使用、损毁、处理没收或者代为保管的财物的;

(四)为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传递其他物品的;

(五)在强制隔离戒毒诊断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私放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同时废止。

(7)综合治理工作计划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国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八条、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第九条、国家鼓励公民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国家鼓励志愿人员参与禁毒宣传教育和戒毒社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志愿人员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章、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应当制作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前送达被决定人,并在送达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决定人的家属、所在单位和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被决定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查清其身份后通知。

被决定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戒毒人员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时,应当接受对其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训练。

根据戒毒的需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组织戒毒人员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对戒毒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支付劳动报酬。

第四十四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的性别、年龄、患病等情况,对戒毒人员实行分别管理。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对有严重残疾或者疾病的戒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看护和治疗;对患有传染病的戒毒人员,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隔离、治疗措施;对可能发生自伤、自残等情形的戒毒人员,可以采取相应的保护性约束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不得体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员。

第四十五条、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配备执业医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执业医师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权的,可以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对戒毒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业医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探访戒毒人员。戒毒人员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批准,可以外出探视配偶、直系亲属。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人员应当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以外的人员交给戒毒人员的物品和邮件进行检查,防止夹带毒品。在检查邮件时,应当依法保护戒毒人员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良好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第四十八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

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监执行刑罚以及被依法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员,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巩固戒毒成果的需要和本行政区域艾滋病流行情况,可以组织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第五十二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