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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恢复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4 19:18:47

⑴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进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采矿权人应当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缴纳了地质环境保证金过后,如果采矿权人想拿回那笔保证金的话就需要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如果你觉得麻烦 ,不想做的话,政府也不会退你那部分保证金。政府就会拿你缴纳的那部分保证金去请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去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详细情况建议你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地方省级政府的《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⑵ 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提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责任规定,在生态环境治理中各级政府应当做到:

(一)树立生态政绩观念

这是政府职能向生态文明建设回归的关键。生态政绩观要求地方政府把资源、环境的成本效益纳入考核目标,对生产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污染、污染治理等全部指标进行核算,增强政绩成本意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决策失误、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形成科学合理的生态建设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严格而明确的环保政绩标准,提高生态建设权重,把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结果作为官员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大生态破坏、重大环境事故等一票否决制,有效激励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环保职能。

(二)落实生态问责制度

强化政府生态职能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生态问责制。

第一,明确生态考核指标体系,量化和细化考核条款。将严格的节能减排考核指标、生态评价指标和环境测评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范围。

第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遵循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一致、教育和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加强制度建设,使生态问责有章可依、有法可依,改变环境责任集体负责而实际无人负责的状况,建立离任官员生态环境责任跟踪制度。

第四,以事前督责为主。实行生态问责制的目的不仅仅是追究官员的事后责任,更是事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职能,做到事前督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

(三)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立法的指导原则。生态环境立法实行可持续发展原则,通过制定科学的环境立法规划,用生态系统方法促进环境法向生态法转变,实现我国环境法的生态化,实现人类、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体系。合理有效的法律体系以及运作制度是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因此生态立法工作中必须明确生态权利,保护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权益。另外,在立法实践中研究通过多方参与平衡相关方的利益,规范生态补偿机制等,结合现行生态公益林地补偿金政策出台生态补偿规范,现行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

第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已颁布的《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其相关环境,保障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力量理性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对生态环境事件的监督渠道。规范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制度,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条款、规划建设项目必须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落实“环保监督员制度,研究和探索企业环境行为审核审计制度”。协调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强化各级执法部门监督责任,落实生态环境监管机制,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 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⑶ 如何搞好环境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

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勾画出新的蓝图。连日来,《决定》中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举措、关键词成为我市党员干部群众关注的焦点,大家纷纷畅谈生态文明建设,共话美好蓝图。

关键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成都市著名水利专家陈渭忠:

用最严格制度体系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明确要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资源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一连串的‘制度’,可以说对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周详的‘顶层设计’。” 成都市著名水利专家陈渭忠表示,现在,广大市民越来越关心生活的环境,成都的空气质量如何、河道里的水干不干净都备受关注。“要治理好环境污染、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制度建设是根本,可以说,抓住了制度建设这个‘牛鼻子’,我们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就有了保障。”

如果说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的“硬实力”,那么先进的制度体系就是生态文明的“软实力”。“制度体系的建设是个综合性工程,首要且必要实施的是‘生态红线管理’,只有把生态的本底先保护起来,才谈得上利用和建设。”在陈渭忠看来,近年来,成都市在生态保护的制度建设方面已经进行了探索,比如,在水环境治理中推行了生态补偿制度、断面扣缴制度,这些刚性举措为水生态建设注入了“强心针”,实现了“用最严格的制度来保护生态环境”。

关键词: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市林业园林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靳敏:

实现生态保护 实现兴林富民

《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在深入学习《决定》后,市林业园林局森林资源管理处处长靳敏感到十分振奋。“要进一步实现生态保护,肯定离不开生态文明制度的深化改革。在这方面,成都一直立足先行。”

作为一个老“园林人”,成都在生态保护制度建设上的进步,靳敏都看在眼里,参与其中。靳敏说,近年来,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积极推进,以“明晰产权,承包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基础改革任务已经全面完成。与此同时,高标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创立起来,林产业发展模式和林地规模经营方式上有了诸多创新,搭建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建立和完善投融资体系。“通过这些年的探索和完善,为实现生态保护、产业发展、农民增收、林区和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我们将再通过深化相关配套改革,在实现生态保护的同时,实现兴林富民。”靳敏说。

关键词:环境保护

市环保局生态农村处副处长薛志刚:

用环境经济措施力促污染治理

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开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新篇章的一次重要会议,成都市环保局生态农村处副处长薛志刚一直关注着全会的信息,《决定》在“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中,专门提到了“环境保护”。“这对于一直从事环境保护领域的我们来说,是一个极大的信心提振。” 薛志刚表示。

《决定》中提出,发展环保市场,推行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从事环境保护领域的我们来看,通过这样的环境经济政策,无疑为有效实现污染减排注入一剂‘强心针’。” 薛志刚表示,目前,成都在这一方面也有诸多尝试,比如“谁污染,谁补偿”,成都用市场规律促地方政府强力治水,引入了环境经济政策,实行了全市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缴扣制度。同时,我市还尝试设立了“饮用水源生态补偿基金”的办法,由市政府建立饮用水源保护专项资金,市级财政每年支持郫县政府6000万元,专项用于成都中心城区的饮用水源保护。“这一系列的有益尝试,为下一步我市落实《决定》,奠定了基础。下一步,成都将实现排污权交易,通过这些系列环境经济措施,力促污染治理。”

关键词:宜人成都

和平街小学英语老师陈怡:

期待更加宜人的生态环境

认真研读《决定》后,和平街小学英语老师陈怡感到特别提振人心,令她感触颇深的是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表述。“生态文明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一个前提,《决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彰显出生态文明的重要性。”陈怡表示,现在市民生活条件好了,不愁吃穿,就是希望我们的生活工作环境能够越来越好。

“可喜的是,当前我市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的环城生态区建设,用刚性约束来保护成都的生态环境,为成都戴上了一条绿色的‘项链’。”陈怡表示,今年5月底,“六湖八湿地”中的锦城湖和白鹭湾生态湿地首先向市民开放,如今已成为市民休闲游玩、运动健身的好去处。“不久后,随着安靖湖、北湖等‘六湖八湿地’次第呈现,将大大提升城区的水域面积,增加空气湿度,提高空气质量,给成都带来更加宜人的生态环境。盼望着成都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陈怡充满期待地说。

⑷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原则

根据《“十五”国土资源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土地恢复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让污染者负责治理,破坏者负责恢复,历史遗留问题区别对待,通过政策促进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根据调查和收集到的资料,通过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将西北地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恢复治理区依据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现状、潜在环境地质问题危害性、矿山的区位条件、矿山恢复治理难易程度,及轻重缓急,划分为近期重点恢复治理区、近期重点防治区(表5-9)。

⑸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建议

5.6.2.1 近期重点恢复治理区

主要是重要经济开发区、城镇人口密集区、国家重大工程实施区,重要的水源地、交通干线内对地区经济发展和当地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的矿山环境地质问题极严重区、严重区级别的矿山。主要有两类矿区:一是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即将闭坑或已闭坑矿山;二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民采混乱经治理整顿后的无主或无法追究业主责任的矿区。尤其要重视潜在环境地质问题严重、极严重的矿山防治工作。

应在近期重点恢复治理地区中,选择建设一些重点恢复治理示范性矿山。通过中央、地方政府以及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建立西北地区不同矿产类型、不同地质环境背景区以及不同开发方式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示范性工程,为西北地区类似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及西部大开发矿业开发过程中地质环境的保护提供借鉴经验。

5.6.2.2 近期重点防治区

近期重点防治矿区及重点防治矿山,应主要通过地方政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地方及矿山企业加大矿山环境保护预防措施,多方筹措资金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重建,促进矿山经济可持续发展。

表5-9 西北地区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重点防治区一览表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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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生态环境恢复、保护与治理的方针和主要对策

1.人口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优生优育,保持低生育水平,2010年后人口增长率低于5‰。2030年前人口数量实现零增长,人口总量不高于1.21亿。

以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为重点,坚决抑制农村和流动人口出生率。

城市二胎率有上升趋势,应严格依政策控制。

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实行更严厉的奖惩制度,杜绝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情”失控和腐败现象。大力开展农村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工作,解决独生子女、双女户与老龄人口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和在不破坏环境前提下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富裕程度是解决农村人口问题的必要途径。

2.土地资源

坚持保护耕地基本国策,坚决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及系列配套法规,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总量基本动态平衡。既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用地,又要注重保证我省粮食与食品供给安全。我省实现小康水平需人均耕地0.08 hm2,警戒水平人均0.073 hm2(据王国强),联合国最低警戒线人均0.053 hm2。依此标准,我省2010年达1.03亿人口时所需耕地分别为8240000 hm2、7550000 hm2和5490000 hm2。长远而言,我省人均耕地不宜小于0.066 hm2,人口总量不可突破1.21亿,依此计算,我省耕地总量不宜小于8050000hm2,其中基本农田不小于6900000 hm2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关系,切实搞好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合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近期严格执行耕地“占一补一”规定。积极探索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大型、重点建设工程用地单项审批,城、乡新增建设用地主要通过提高土地利用质量、盘活存量。要整顿回收城市闲置与低效建设用地,严防小城镇建设一哄而起,大片圈地。城市绿地不宜无限制扩大,尤其不宜大片建设空间利用率低的草地,建议城市建成区绿化率不超过35%。全省林木覆盖率不宜大于34%,土地绿化率不宜大于37%。主要交通干线两侧林地建设要适度,不可占用或荫蔽大量耕地,影响耕地质量。农村建设要消除“空心村”,提倡城镇化、高层化,压缩人均建设用地。

耕地总量稳定或增加的主要途径应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实现。要加大城乡和工矿用地的整理、复垦力度,土地整理要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要正确处理耕地开垦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生态用地不宜计入后备耕地。在开垦后备耕地时不应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或生态破坏,禁止在15°以上较陡坡地和湿地、滩涂、沙丘地开垦耕地。

3.矿产资源

坚决贯彻《矿产资源法》及配套系列法规,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保护与开发并重。依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矿产资源开发总量,遏止无序违法开采及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保障资源供给安全。

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加强我省经济急需大宗矿产(优质煤、油气、富铝矿)、后备资源不足矿产(金、银、铜、铅、锌、锑、萤石)、资源短缺矿产(富铁、氧化锰、富磷、钾盐、硫铁矿、铬、镍、铂族)、洁净能源矿产(煤层气、地热)的勘查,尤其要加强资源面临枯竭的大中型矿山周边地区的勘查。满足矿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建设需要。

对钼(钨)、锑、金、富铝、萤石、重晶石等矿产实行保护性开发,避免无序竞争,保护资源价值。

鼓励到省外、国外风险勘查,利用省外、国外资源弥补省内短缺。探索资源战略储备制度,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可持续安全供应体系。

依靠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益。提高煤、金、铝土矿等大宗矿产采选回收率,节约利用资源。开展中低品位铝土矿、铁矿、金矿尾矿、煤矸石、粉煤灰、钼矿中的钨、铁矿中的钴与放射性矿产、铝土矿中的镓、粘土矿中的锂等综合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提高资源利用率。加强优势非金属矿产如沸石、膨润土、珍珠岩、高岭土、耐火粘土、高铝耐火三石、含钾岩石等深加工利用开发,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处理好矿业开发与生态环境关系。搞好矿山和矿业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加强矿业塌陷区与矿业废地复垦改造,推行矿区生态环境补偿金制度。加大清洁能源开发力度,如水电、地热、天然气、煤层气、太阳能、风能、煤制气、煤制甲醇等;强化坑口电厂的消煤除尘技术,降低二氧化碳、二氧化硫和煤尘排放。禁止平原开采砖瓦粘土,切实保护耕地。禁止在交通干线两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地质公园进行露天开采,保护地面景观资源。适度开发地下水资源,减轻地面沉降及其损失。

4.水土保持、绿地建设与国土整治

坚决贯彻《水土保持法》。坚持中央“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方针。停止毁林草和湿地开荒,不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生产粮食。农业综合开发由改造中低产田与开垦宜农荒地相结合转到以改造中低产田为主和保护生态环境上来。“十五”内实现25°以上陡坡耕地与活动性、半固定性沙丘沙地的退耕绿化。15°~25°较陡坡耕地除小部分土质肥厚者改造成标准梯田外,应大部分退耕绿化。2°~15°缓坡耕地改造成标准梯田,实行林、草、田间作,大力发展用材林、经济林和人工草地。处理好退耕与农民经济利益的关系。

组织实施重点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如黄河中游生态治理工程,汉江水系上中游防护林工程、太行山二期、大别山、桐柏山、伏牛山及黄土丘陵沟壑区等水土保持林及水源涵养林工程、农田防护林与农田林网恢复与建设工程、城郊生态防护林工程、农村“青山绿水”工程等。平原适度建设林地与林网,尽快扭转我省山区山秃水枯、平原沙尘肆虐现象。

以科技进步促进水土保持与国土整治。加强天然林区生态恢复与重建技术、生态脆弱区综合治理和植被恢复技术、生态网络建设技术、林业品种与林产品开发技术、防沙治沙林草新品种开发技术、沙漠化监测与预警技术等。借鉴邻省成功水土治理经验、选育适宜林种、草种与先进种植技术和多种经营等措施,实现生态与经济效益双赢。

认真编制国土整治规划,合理调配土地利用结构,既保证青山绿水、生态环境好转,又留足耕地与建设用地,保证人民生活与经济发展。

5.湿地保护、恢复与建设

履行《湿地公约》签字国义务。“通过国家行动和国际合作来保护与合理利用湿地”,“合理利用湿地是为人类利益而对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的特征”。

贯彻国务院“平垸行洪、退田还湖、以工代赈、移民建镇、泄淤除障、疏浚河湖”的方针,正确处理湿地蓄洪行洪、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农业经济发展间矛盾,有计划开展大规模湿地保护与整治工程。

禁止在现有湿地开垦耕地和进行开发建设,为干涸湿地引水补源,低洼易涝耕地与泄洪区腹地湿地化(建塘或培育湿地植被),适度发展湿地生态农业和旅游业。建设良性湿地生态系统。

建立常设湿地保护机构,投入必要资金研究与保护湿地环境、珍奇禽、鱼种类与生物多样性。新建小浪底、丹江、宿鸭湖、南湾水库、淮河干流、淇河、小南海珍珠泉、郑州花园口、商丘黄河故道等8个湿地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黄河下游滩地、淮河干支流谷地等大型国家级、世界级湿地保护区,提高湿地保护与建设力度。

6.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生物多样性

依法进行自然保护。坚决贯彻《环境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规;履行《生物多样性条约》、《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国际义务,切实保护好已建各类自然保护区。

加大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依照《中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2010)》和《河南省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1999~2010)》中提出的目标,至2005年自然保护区达全省土地面积3.29%,2010年达3.65%。重要的是要尽快使分散的珍稀动植物栖息地连片规模化管理,保证物种与生态系统的生存完整性,以利生物多样性保护。应建设伏牛山、太行山、桐柏-大别山、熊耳山、黄河下游与淮河干流滩地湿地等大型自然保护区,给野生动植物提供足够的生存繁衍空间。在近期争取申报成功2~3处世界自然遗产、国际生物圈计划和世界地质公园,提高保护级别与知名度。

实行加强动植物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政策体系。保护区内坚决禁伐、禁猎和限制药材采集,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内以恢复原有物种正常繁衍为主,应保持自有特色,慎重进行新种引入和驯养,避免异种入侵造成生态灾难。

完善自然保护区法规体系。出台生态效益补偿办法、湿地保护办法等地方性法律法规。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多方面开拓引资渠道,加强自然保护的物质基础。

7.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

强化环境污染综合治理,建设IS014000环境管理体系。坚决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系列环境法规,争取城乡环境质量的全面好转。

建立节约资源、高效益、低污染型经济。在工业结构改革中,彻底淘汰高消耗、高污染型企业与生产工艺,不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不仅单项工程建设要做环境评价,所有社会经济发展计划、规划也应通过环境评价,从起点上杜绝产生新污染源的机制,以环境容量界定发展速度与规模。

改变污染监管治理观念,从末端治理、浓度控制变为全过程总量、浓度双控制;由单纯行政手段变为自我约束、完善,主动发展生态工业,进行清洁生产;由单纯防治污染变为防治污染与资源环境管理相统一,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三效益的统一。当前迫切需要调整我省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和控制轻工、化工等污染大户的污染物质产生量,尽快减轻污染强度。

加强江河污染治理力度,协调与上、下游各省的治污规划、措施,尽快实现地表水质好转。“十五”期间除继续加强淮河治理外,重点治理黄河水质,保障沿黄城市合格饮用水与灌区合格农灌水。

加强城市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切实限控机动车数量与排放标准,限期清理烟囱等点污染源;发展公交事业,提高集中供热、供气比例;改造城市结构,果断关、迁有污染倾向的工厂与开发机构;实施最严格的城市水源保护办法,让人民喝上“放心水”;尽快实行污水集中处理与垃圾无害化处理;注重城市噪声、电磁、光、热污染等特有污染类型治理,创造舒适、安全、安静的生活工作环境。

注意治理农村地区面源污染,实施生态农业,降低农药、化肥施用量与地膜使用量,坚决制止乡镇企业污染回潮。查清地方病病因,对症采取治理措施,实行严格的肉、蛋、奶、粮食、蔬菜等的质量检测标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

研究制定环境价格及税(费)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与环境关系的杠杆。

加大环境保护科技投入,尽快开发出有效治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等重污染废水和煤矸石等矿山尾矿治理与综合利用技术。

8.自然灾害类防御

最大限度减轻自然灾害损失。坚决执行《防震减灾法》、《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水法》、《防洪法》等法规,争取切实提高自然灾害预报和防治能力。

科学配置自然灾害防治力量。制定全省《自然灾害防御规划》,建设自然灾害防灾减灾统一指挥机构,统筹协调民政、气象、水利、地震、地矿、国土、建设、林业、农业、社会保障等各部门。以高技术综合手段建设自然灾害预期预警与中长期预报信息网络系统。加强自然灾害风险管理,超前预报、实时监测、随时监控、及时决策,促使自然灾害防治手段现代化。

注意经济建设、自然灾害防治与自然规律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把“人定胜天”的意识变为“天人合一,和谐相处”。农业要停止山地开荒、围湖造田;工程建设与矿山建设要进行地质灾害评价,慎重选址,严格遵循地质规律施工,预防重大灾害损失;水利建设要注意拦疏有度,留够行洪滞洪空间与下游用水,要考虑洪水资源化利用,变害为利。

均衡投资政策,把过多强调的防洪抗洪投资部分转移至植树造林、水土保持、滑坡泥石流防治、气象、地震预报等方面来。这样可收到综合防灾减灾效益,变被动防治为主动防治。

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什么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需要地质环境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设计及工程施工资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为设计资质,一般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法乙级、丙级资质,国土资源部颁发甲级资质等资质。

根据新修订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6年1月5日)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应当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7)环境恢复治理扩展阅读: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单位已不做资质要求。项目报告备案一般都在省国土厅的地质环境处主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人进行备案,编写报告的单位需要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勘查资质和治理设计资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改名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该方案一般叫适用年限而不叫服务年限,其适用年限一般最高为5年,但现在也无法找到具体依据。适用年限可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开采年限加上闭坑后复垦期(一般为1年),如果低于5年,那是几年就是几年,如果高于5年,应该说是5年后须对方案进行修编。

⑻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服务年限如何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现已经根据最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改名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该方案一般叫适用年限而不叫服务年限,其适用年限一般最高为5年,但现在也无法找到具体依据。适用年限可根据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开采年限加上闭坑后复垦期(一般为1年),如果低于5年,那是几年就是几年,如果高于5年,应该说是5年后须对方案进行修编。

⑼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原则

根据西南地区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制订恢复治理规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把中长期保护与解决当前重大问题结合起来,全面规划,分步实施,重点突破,点面结合。再据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程度,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投入”的原则

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及管理体制,逐步建立起以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投资体制。探索新的控制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有效途径,加大对闭坑矿山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恢复治理力度。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与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履约金。明确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责、权、利,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手段保护生态环境。

3.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治理,分区推进”原则

综合考虑西南地区不同地质背景资源开发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治理,分区推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区域经济布局、社会经济发展等有机结合起来。选择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突出的国有矿山、受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影响严重的城镇、重要风景区作为重点防治地区,集中力量加以突破,进而带动和推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的原则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必须紧紧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深化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作用机理的认识,提高对矿山环境地质问题防灾减灾效率、能力和水平。应用新理论研究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利用新技术、新方法防治矿山环境地质问题,建立一套适合西南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科学防灾减灾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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