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整改
㈠ 整改牵头人是什么级别
整改牵头人是什么级别
答:从职业角度,是指企业建立以项目经理责任制为核心,对项目实行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管理的责任保证体系和全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设立的重要管理岗位。
㈡ 单位申请保密资质,应该到哪里办理呢
需要准备的材料主要有:
涉密人员情况;
2.保密硬件设施情况;
3.保密软件(包括保密制度及制度的实施)情况。
另外,如果和军工企业合作还是要看你们公司的定位,最好是甲级了,这个资质水平比较高一些,有利于你们的合作。
(2)牵头整改扩展阅读:
国家保密
一、标准的制定
国家保密标准的制定过程是:国家保密局下达课题,以国家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所为主承担,与相关单位合作,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重要标准发各省、各部门征求意见,国家保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后,由国家保密局发布实施。
二、已发布的国家保密标准
1. BMB1-1994《电话机电磁泄漏发射限值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电话机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的限值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党政专用电话网使用的有线电话机(不包括无绳电话机、数字电话机),适用于需要保密通信的电话机。
2. BMB2-1998《使用现场的信息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检查测试方法和安全判据》
本标准规定了使用现场的信息设备电磁泄漏辐射发射、传导发射检查测试方法和信息安全判据。本标准适用于保密部门对信息设备进行现场保密检查。
3. BMB3-1999《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的电磁场屏蔽效能要求、传导泄漏发射抑制要求和测试方法。该标准适用于对处理涉密信息的电磁屏蔽室性能进行检测。
4. BMB4-2000《电磁干扰器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电磁干扰器的辐射发射要求、传导发射及抑制要求、抗视频信息还原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以及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保护满足GB9254-1998A级、B级或其它等同标准要求计算机的电磁干扰器。
5. BMB5-2000《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对涉密信息系统的设备选用、使用环境和工程安装等防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涉密信息设备使用现场的电磁泄漏发射防护。
6. BMB6-2001《密码设备电磁泄漏发射限值》
本标准规定了密码设备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限值以及等级划分。
7. BMB7-2001《密码设备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总则)》
本标准规定了密码设备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测试方法的总要求以及红黑信号识别的测试方法。
8. BMB7.1-2001《电话密码机电磁泄漏发射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电话密码机电场辐射发射、磁场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测试方法以及红黑信号识别方法。
9. BMB8-2004《国家保密局电磁泄漏发射防护产品检测实验室认可要求》
该标准规定了“国家保密局电磁泄漏发射防护产品检测中心”及其分中心的检测实验室在组织管理、技术能力以及检测人员、检测场地、检测设备、设施配置等方面应达到的认可要求。本标识适用于申请获得实验室资格认可的单位的检查和评审,本标准供国家保密局认可实验室使用。
10. BMB10-2004《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隔离设备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隔离计算机、安全隔离卡及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安全隔离计算机、安全隔离卡及安全隔离线路选择器的开发和检测。
㈢ 市局蹲点督导社区矫正及整改方案
各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
为切实抓好省、市蹲点调研督导组督导通川脱贫攻坚工作反馈意见的整改工作,确保2016年我乡285人贫困人口顺利脱贫奔康,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现制定如下整改落实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整改责任
经会议研究,对省、市蹲点调研督导组督导通川脱贫攻坚工作反馈意见的整改,乡党委书记王刚、乡长李博为第一责任人,牵头领导为罗小舟、杜泽莲、邓长勇、桂小伟同志,牵头部门为乡扶贫开发中心。牵头领导和牵头部门要针对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方案,研究和推进整改措施的落实。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及各村联系村干部、书记、主任要切实履行整改落实的具体责任,抓好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
二、省反馈问题、整改措施、责任人及时限
问题一:关于脱贫攻坚政策宣传工作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制定精准扶贫知识宣传手册,分发给每位乡、村组干部,要让干部职工了解和熟悉政策,以便更好的宣传和解释政策。二是加大对贫困户的宣传力度,通过标语、展板、围墙、公示栏、宣传手册、一对一讲解等多种方式加大扶贫政策的普及力度。
牵头领导:罗小舟
责 任 人:李兴林、魏婷婷、张钟、彭川、杨冬、各村联系村干部、书记、主任
整改时限:2016年10月底
问题二:关于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的措施应进一步加强的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尽快建立健全村规民约,通过村民自治,形成互相提醒、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让贫困户充分认识到“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的重要性,以及该怎么做的问题;三是建立奖励评比机制,通过评选和奖励讲卫生、讲文明、尊老爱幼、孝敬父母、友善邻里等先进村民,让看得见、摸得着的先进人物和模范事迹影响带动形成好作风、养成好习惯。
牵头领导:邓长勇
责 任 人:张钟、彭川、杨冬、各村联系村干部、书记、主任
整改时限:2016年10月底
问题三;关于档案资料管理欠规范的问题。
整改措施:组织村干部和扶贫办人员已到脱贫攻坚工作先进村学习,借鉴资料装卷归档等先进模式,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的完整性、统一性和系统性。
责任领导:罗小舟
责 任 人:李兴林、魏婷婷、张钟、彭川、杨冬、各村联系村干部、书记、主任
整改时限:2016年9月底
问题四;关于脱贫攻坚经验做法宣传推广不够的问题。
整改措施:一是在平时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中要创新思维,并有意识的总结可
㈣ 柴静 穹顶之下为什么没有了
因为《穹顶之下》被禁播了,主要原因如下:
1、柴静的《穹顶之下》体量太过强内大,全网投放的效容果换来了至少2亿次的点击量,这还不算相互转发和口口传播的数量,群众基础太过强大,全面拿掉已经不现实,也只能用“软禁”来保证,让其变细、变小。
2、《穹顶之下》触碰的是所谓的社会“负面问题”,让一个负面问题始终占据舆论阵地并持续发酵,这完全不符合让和风细雨的感动中国的故事占据舞台的主流思维,受“软禁”自然在情理之中。
(4)牵头整改扩展阅读
《穹顶之下》拍摄背景
2014年初从央视辞职的记者柴静,在2015年2月28日,推出了她自费拍摄的雾霾深度调查《穹顶之下》,这也是柴静辞职后首度公开亮相。纪录片中,柴静披露了自己离开央视的原因,她称在自己怀孕期间,女儿被诊断有良性肿瘤,出生后便要接受手术,而她自己辞职后用了一段时间专程陪伴照顾女儿。
在照顾孩子的过程中,柴静对雾霾的感受却越来越强烈。
“生活在一年竟有175天污染的北京,害怕女儿有一天会问我‘什么是蓝天’‘为什么老把我关在家里’,加上全社会对空气污染问题也越来越关心,职业训练和母亲本能都让她觉得应该回答这些问题:雾霾是什么?从哪儿来?该怎么办?”因此,柴静开始了这个调查。
㈤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新《安全生产法》中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
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新《安全生产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第三条)
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
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
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
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
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
三是增加对实习学生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
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
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
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
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
与原法相比:
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
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全设施的质量;
三是按照减少、取消行政审批的要求,取消验收审批环节,强化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全生产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第二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
19、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
(5)牵头整改扩展阅读:
内蒙古出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通过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等手段提升装备安全水平。
《规定》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包括编制完备适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内容、方式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等。如有违反《规定》、有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此外,对于出现由于安全生产问题1年内被处以2次以上(含2次)重大行政处罚等五种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依审核程序纳入自治区级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在市场和行业准入、新增项目审批核准、申请政府性基金项目、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㈥ 保护环境的建议 3条
保护环境的建议:
1、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2、人人关心环境质量,人人参与环境保护。
3、爱祖国,护绿化,保清洁,爱家园。
(6)牵头整改扩展阅读:
保护环境的主要内容:
1、防止污染
防止由生产和生活活动引起的环境污染、化学污染,包括防治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产生的噪声、振动、恶臭和电磁微波辐射。
交通运输活动产生的有害气体、液体、噪声,海上船舶运输排出的污染物,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品,城镇生活排放的烟尘、污水和垃圾等造成的污染。
2、防止破坏
防止由建设和开发活动引起的环境破坏,包括防止由大型水利工程、公路干线、大型港口码头、机场和大型工业项目等工程建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农垦和围湖造田活动、海上油田、海岸带和沼泽地的开发、森林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对环境的破坏和影响,新工业区、新城镇的设置和建设等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
3、自然保护
保护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包括对珍稀物种及其生活环境、特殊的自然发展史遗迹、地质现象、地貌景观等提供有效的保护。另外,城乡规划,控制水土流失和沙漠化、植树造林、控制人口的增长和分布、合理配置生产力等,也都属于环境保护的内容。
环境保护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的共同行动和主要任务之一。我国则把环境保护宣布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
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全球化,环境污染也日益呈现国际化趋势,危险废物越境转移问题就是这方面的突出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