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法
『壹』 2015年国家对土地整理有何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贰』 土地整理有哪些法律规定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
土地调查条例(2008年2月7日)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09年6月17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10月21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2002年4月30日)
二、土地承包与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年8月27日)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7月29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2004年11月2日)
三、土地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990年5月19日)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3月8日)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2007年9月28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2006年5月31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8年11月29日)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999年3月2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
(1999年10月28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2001年12月31日)
四、土地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1995年3月11日)
土地登记办法
(2007年12月30日)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2000年10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993年2月23日)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
(2002年]2月4日)
五、土地征用与安置、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1年6月13日)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2006年7月7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2001年10月22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
(2004年11月3日)
六、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复垦规定
(1988年11月8日)
退耕还林条例
(2002年12月14日)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2003年10月8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
(2008年8月29日)
七、土地使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9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2009年2月4日)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2007年11月19日)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1999年4月2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8年12月27日)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2006年6月16日)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2007年9月5日)
八、土地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8年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6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
九、争议与救济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1995年12月18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2005年8月31日)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6月18日)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2004年1月9日)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
(2001年7月17日)
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2006年1月4日)
『叁』 土地整治: 农地保护的一种方式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土地整治是土地资源开发和改良利用的综合手段,是对土地资源及利用方式的再组织和再优化的行为过程。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需求的与日俱增,人地矛盾问题将会更加明显和激烈,因此,高效、集约、生态利用土地资源成为当前乃至今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必然方向。土地整治通过借助各种技术手段对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破坏土地进行复垦、对低效土地进行整理,增加土地资源规模,提高土地资源质量,改善土地资源利用结构,对缓解人地矛盾的贡献显著。土地整治作为一种土地资源优化利用的技术手段和行为,其必然会受到各国政府的青睐。研究资料显示,早在1250年,德国的巴伐利亚州就出现了以地块合并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整治实践。
现阶段我国的土地整治,按照政府部门的定义,是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总称(徐绍史,2009b),是新时期中国政府缓解城市发展过程中建设用地规模供求矛盾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由于研究内容和目标定位的不同,2008年之前,“土地整治”一词在中国学术文献、政府规定中较少出现。使用更多的是“土地整理”一词,这是因为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使用了“土地整理”,正式确立了土地整理的法律地位。为了表述上的统一性,学者们多沿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整理”这一名词作为术语,代指“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的总称。尽管如此,也有部分学者和政府文件采用“土地开发整理”之类的名词。由于土地整理与土地开发、复垦存在明显差异,用“土地整理”或者“土地整理开发”来代指“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仍然缺乏说服力,也难免会产生误解。为了更好地区分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适应我国土地整理新时期的发展需要,政府部门试图用“土地整治”来代指“土地整理、开发和复垦”。
综上所述,现阶段中国土地整治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指土地整理。我国土地整理实践比较晚,加之土地整理对象的复杂性,学者们对土地整理的概念表述存在一定的差异,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
(1)在一定的地域内,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要求,采用一定的措施和手段,调整土地利用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可利用土地的数量,确保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良性循环,包括土地开发和复垦,可指市地整理,也可指农地整理。
(2)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目标和用途,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过程。
(3)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采取一定的手段,对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结构和土地利用关系进行重新规划与调整,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利用目标,分为农地整理和非农地整理。农地整理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技术手段,对田、水、路、林、村等进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率。
(4)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取行政、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等手段,通过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以达到协调人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高向军,2003)。
(5)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农地整理的描述。
虽然各个概念定义的文字表述上各有不同,但内涵基本一致,都将土地整理分为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多偏向于农用地整理,这与我国土地整理的实践相符合;多具有综合性,既包括土地整理,也包括复垦和开发;土地整理的目标都是为了增加耕地数量,提高土地利用率与生产率,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综合分析学者们的概念定义,无论从行为过程,还是行为目的,抑或行为结果来看,土地整理实质上都是一种具有保护农地特征的行为活动。
综合以上分析,中国的土地整治主要是指对农地的综合治理,是按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采取经济、行政、法律、工程、技术等手段,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以达到保护农地资源、促进农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土地整治的目标
从宏观战略目标来看,我国土地整治主要是努力实现落实土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与社会和谐等五个方面的国家目标,最终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从微观现实目标来看,我国土地整治主要目标是:①通过土地整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保障我国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②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土地生产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率,提高粮食产能,保证我国粮食安全;③通过对闲置地、废弃地的复垦,零散地归并,节水工程建设等,促进水土资源的节约利用,实现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目标;④通过生态工程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我国土地利用的环境友好目标;⑤通过开展农地治理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大力开展农业生产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社区生活设施,提高农村居住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土地整治的特征
土地整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具有公共性、技术性、动态性、系统性、综合性等特征。
土地整治是一项公共性极强的活动,政府将财政资金投资于农村的土地整治项目,其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直接的经济回报,而是为了获取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土地整治的公共性还体现在土地整治并不是为了个人或者企业服务的,而是为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全体公民服务的。通过对农村道路、水利设施等维修和建设,土地整治可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条件,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地生产效率,这为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基础。通过农居点的整理,土地整治可以完善生活设施,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通过农田平整、荒地开发、废弃地复垦,土地整治可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从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全体公民的基本生存需求等。
土地整治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就土地整理而言,其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区的选择、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整治后产权调整和项目评价以及工程管护等环节。整个建设过程涉及多种专业技术,如农田水利、土地规划、建筑设计、项目预算、生态工程、计算机制图、GIS技术等。就土地复垦而言,其技术体系主要包括土地复垦规划技术、土地复垦工程技术、土地复垦生物技术、复垦土地利用技术、效果评价技术和经营与管理技术。如果没有相关技术的支撑,土地整治工作就无法顺利开展。
任何事物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当中,土地整治动态性主要是指土地整治目的、任务和内容会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不断调整变化。这种动态变化特征可以通过土地整治的历史发展规律来说明。如德国的土地整治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每一个阶段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主要内容都有变化。第一阶段是16世纪中叶~19世纪末,这个时期土地整理的目标是解决农业生产问题,主要内容是针对农地分散、零碎的状况,实施集中化,以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是简单的土地整治;第二阶段是20世纪初~50年代,这个时期的土地整治的目标是解决城市发展用地和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主要内容是配合城市建设进行土地整治和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打乱的地块进行规则化;第三个阶段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同时欧洲共同体农产品过剩,农业生产已退到次要地位,提高农业产量已经不是土地整治的目的。如何利用农业地整理来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增强城市周边生态效益、为居民提供休闲空间以及追求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和协调等成为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标。其主要内容也转变成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别、增加收入、保护和改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土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系统性。其系统性主要表现在:①土地本身就是一个很庞大的生态系统,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无机环境诸多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因子,因此,土地整治过程中应该全面考虑各个系统因子的特征、功能和效用。土地生产力的提高不能以牺牲土地生态系统健康为代价,要尽量保持和提高土地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②土地整治工作的开展需要一套系统的程序,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项目区实地勘查—项目实施、监管和验收—项目营运与管护等,每个步骤都是土地整治系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各个环节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
土地整治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①土地整治不是某一门学科知识能够完全支撑的,而需要综合运用土地规划、农田水利、工程预算、工程建筑、计算机技术等各学科知识。以土地整治规划设计为例,收集资料时就要涉及土地资源状况、土壤性质、作物种植结构、地形、气候、水资源、自然灾害、项目区基础设施状况等方面信息,这些都需要具备相关学科知识背景。②土地整治工作也不是某一个部门能够独立完成的,土地整治过程中需要多部门合作,涉及土地、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气象、环保、财政等多个部门。如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时,应走访建设、环保、水利、交通、农业等多个部门,获取村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等图文信息,分析其对土地整治的影响。土地整治工作的综合性决定了土地整治过程中应树立起全局的观念,对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避免造成工作上的失误。
(四)土地整治的作用
土地整理通过对现有低效、无序利用农地进行整理,调整农地利用形状,减少田坎面积,扩大有效农地面积;土地开发通过对未利用的荒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新增农地面积;土地复垦通过对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破坏、废弃土地进行整治,恢复土地利用状态,将其复垦为农业用地,增加农地面积,这些都说明土地整治能够增加有效农地面积。
农地质量是构成农地的各种因素和环境条件状况的综合,表现为农地生产能力的高低、农地环境状况的优劣以及农地产品质量的高低。按照内涵的深化程度,可以将农地质量分为自然质量、环境质量和经济质量三个部分。其中,自然质量主要是指由农地的光热、土壤、水分、坡度等自然条件决定的农地生产能力。土地整治通过地面平整、剥土培肥、灌溉工程,可以改变农地的坡度、增加土壤肥力和水分含量,从而提高农地质量,增加农地产出。
在我国传统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田分配主要是以村集体为单位,按照“人人平等”的公平原则,以人口数量为依据。村民都有权获得一块口粮田,每个劳动力都可以获得一块责任田。随着农村人口不断增加,有限的耕地资源越分越细,有些地方按照优劣地搭配均分,地块就更碎小。加之,家庭责任承包期一般在15年以上,导致农地的适时集中和规模经营非常困难。土地整治借助工程手段,改变原有农地格局,合并零星地块,减少田埂面积,调整土地权属,适度扩大田块面积,有利于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
土地整治通过土地平整工程、灌溉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能够扩大田块耕种面积、提高耕地的灌溉和排洪效率、改善机械运作和农作物运输效率、减少农地的水土流失面积、增强农田的防沙抗风能力,最终使得农地综合生产条件得到改善。
农田景观是指田块形态以及地面农作物和绿色植物构成的一种整齐而有规律的美的景象。土地整治,打破原有农田的零碎无序状态,将细小和不规则地块合并成整齐而有规则的大地块,从视觉上增加了农田斑块的美感;通过农田周围以及灌排渠道沿岸绿化整理,形成一定的景观廊道;通过农作物类型搭配以及品种改良,形成一定的景观基质。土地整治中的农田景观格局规划设计,有助于美化农田景观。
『肆』 土地整治的内容之一: 农村居民点整治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晰,村镇建设缺乏科学规划或规划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以及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不够严格等原因,农村居民点土地利用在总体上比较粗放,呈现出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量偏大,村庄用地规模偏小,村庄用地布局分散、集约化程度低,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居的特征。村庄建设用地盲目发展和无序建设占用大量农地,成为农用地面积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对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合并空心村,建设中心村,加大农村宅基地建设密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复垦非农建设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是保护农地资源的一个重要途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潜力即是土地整治对农地保护贡献的表征,整治潜力越大说明对农地保护的力度越大。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土地整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主要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新的用地标准的要求,对中心村、空心村、自然村的居民宅基地进行重新规划、整理合并和建设。通过迁村并点、农户搬迁和社区建设减少农村建设用地规模,增加农用地规模,以提高农村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目标,同时,改善农村社区生活设施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发展。
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背景下,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根本目的是将粗放利用的建设用地(如空心村)复垦为农用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占补平衡的战略目标,保护农地资源。
(一)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模式
我国地域类型复杂,社会经济条件差别很大,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应根据不同的区域特点采用不同的运作模式,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1.农村城镇化型用地整治模式
在经济水平较高的城郊结合部和集镇,有较强的农村城镇化趋势。应将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规划纳入城镇规划体系,积极提倡建公寓式楼房,集约化生产设施,规模化经营农业,一般要求统建联建,由此可以降低人均用地标准,提高土地利用率,节约农用地建设占用面积。例如浙江省海宁市马桥镇建中村按这一模式使人均农居点用地从125m2降到97m2。
2.自然村缩并型用地整治模式
自然村大多为历史上农民为方便生产而散居后逐步形成的,一般规模较小,极不利于行政管理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改善。对于那些规模过小的自然村,应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向中心村缩并,同时对小村旧址进行复垦还耕。例如安徽六安地区霍邱县洪集镇的尚善村,土地整治前,全村2000人分散居住在128个自然村,老宅基地占地80多公顷。经过土地整理,全部居民点规划到9个居民区,宅基地由过去的80多公顷减到5.33hm2,同时将老宅基地还耕,新增耕地74.67hm2。
3.中心村内调型用地整治模式
中心村的规模一般为几十户到数百户,其用地范围较大,既不适宜合并,也不适合搬迁,必须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对老宅基地进行统一调整,优化布局,充分利用闲置地和废弃地,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例如湖北襄阳县黄渠河镇按照这一模式改造老村庄10个,连同部分移村腾地,共净增耕地66.8hm2。
4.异地迁移型用地整治模式
分布于偏远山区的一些村落,因交通不便,自然条件差,就地改造难度大,应异地迁移到区位条件较好的中心村,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还耕。例如浙江省泰顺县,原属国家级贫困县,对于分布在偏远山区的一些贫困村,逐步采取异地迁移扶贫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测算
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主要是指通过对现有农村居民点改造、迁村并点等,可增加有效农用地面积的潜力。目前来说,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主要是为了增加耕地,因此,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实则为耕地保护潜力。
根据不同的方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测算出我国农村居民点用地整治的农地保护潜力,也即土地整治可以保护的农用地面积。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测算方法(吴小红,2006)。
1.以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测算农地保护潜力
根据现状居民点用地与国家规定的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所形成的理论用地面积的差值来计算农地保护潜力。按潜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现状潜力和规划潜力。现状潜力是指按现状人口、现状用地标准计算的潜力,反映的是现状人口条件下居民点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空间;规划潜力指按规划人口、规划用地标准计算的潜力,反映的是规划人口条件下居民点整理的农地保护的潜力空间。即一是以人均用地标准和该地区现状农村人口数来计算,二是考虑规划期内用地标准和农村人口变动这两个因素对整理潜力的影响,以规划目标年人均用地标准和农村人口数来算。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B0———整理后人均用地标准;
Q0———现有农村人口数;
Bt———规划目标年人均用地标准;
Qt———规划目标年人口数。
根据式(10-1),如果按照国家规定的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最高限指标150m2计,则全国可整理出农居点用地377万hm2,即可增加农用地377万hm2(现状居民点用地按照1996年1756万hm2,农村人口按照92559万计算,下同)。若能将其中的1/3复垦作耕地,则可增加耕地面积约126万hm2(折合1890万亩)。
若农民能进一步提高珍惜土地的自觉性,充分利用宅前屋后的每寸土地,据调查人均100m2用地已完全能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用地的需求,由此全国可整理出农居点用地约839万hm2,即可增加农用地839万hm2,以1/3复垦为耕地计,可新增耕地280万hm2(折合4200万亩)。
2.以户均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标准测算农地保护潜力
根据现状居民点户均用地与国家规定的户均建设用地标准所形成的理论用地面积的差值来计算农地保护潜力,亦可采取上述两种思路:用户均用地标准、该地区现状农户数以及规划目标年户均用地标准、规划农户数来计算。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B0———整理后户均用地标准;
Q0———现有农户总数;
Bt———规划目标年户均用地标准;
Qt———规划目标年农户总数。
3.闲置宅基地抽样调查法
选取能代表评价区域内农村居民点闲置情况的典型乡镇作为样点,调查农村居民点内部闲置土地面积,算出土地闲置率,以此测算农村居民点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a———土地闲置率。
4.以城市用地标准测算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针对城市近郊区的农村居民点统建联建,提倡公寓式楼房建设的整理潜力计算,不能再按照农村宅基地标准测算人均用地,因其用地布局和结构已经趋于城市用地标准,应根据城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进行计算。同时,这些村落的人口不能只计算行政村人口,要充分考虑其对城市住宅的分流功能,充分考虑外来常住人口的用地需求。
计算公式为:
农地保护层次论
式中:S———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的农地保护潜力;
Sxz———现状居民点用地面积;
B———城市人均用地标准;
Q———村内常住人口数。
公寓式楼房按每套162m2,底层架空作农具设施存放,占地3.6(开间)×6(间数)×50(进深15m+日照间距)m2,可建七层12套至少供36人居住,则人均居住用地45m2,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按每人5m2计,公寓式楼房可按每人50m2进行潜力分析。
农村统建联建最能被农户接受的是三层砖混,占地144m2,按每户3人计,则人均居住用地48m2,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按每人5m2计,统建联建可按每人53m2计算潜力。
『伍』 土地整理和土地整治有什么区别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原因造成的土地破坏,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其广义定义是指对被破坏或退化土地的再生利用极其生态系统恢复的综合性技术过程;狭义定义是专指对工矿业用地的再生利用和生态系统的恢复。
土地复垦是对因采掘、建材工业发展和其他工矿废弃物堆积等而被占用或破坏的土地,通过整治改造使失去的生产能力得到重新再利用。是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解决采掘、建材等工矿企业与农、林、牧、渔业争地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的有效途径。随着经济的高度发展,为获得更多矿产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最宝贵的土地资源日益遭受严重破坏。据估计,全世界约有300万公顷土地为露天采矿所破坏或荒芜。故进行矿区土地复垦,提高受破坏土地的复垦率势在必行,许多国家正继续寻求解决上述问题的途径和对策。在中国已明确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受采矿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土地复垦在20世纪50年代末称其为“造地复田”。当时为了克服自然灾害带来的吃粮困难,矿山职工自发地在排土场、尾矿场上垫土种植蔬菜和粮食。在“以粮为纲”的年代,土地复垦的概念一般是指将废弃的土地重新开垦为农田种植农作物。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复垦的内涵在扩展,即土地复垦后的用途不再仅仅是种植农作物,也可以植树造林,进行水产养殖,或是作为建设用地。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将土地复垦定义为“对在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据有关资料介绍,国外土地复垦率一般为70%-80%,而在中国的一些地区土地复垦率还不到1%。因此,对于中国这个土地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加强土地复垦工作,对于有效缓解人地矛盾,改善被破坏区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土地复垦的范围大体包括以下六种情况:①由于露天采矿、取土、挖砂、采石等生产建设活动直接对地表造成破坏的土地;②由于地下开采等生产活动中引起地表下沉塌陷的土地;③工矿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场、电厂储灰场、钢厂灰渣、城市垃圾等压占的土地;④工业排污造成对土壤的污染池;⑤废弃的水利工程,因改线等原因废弃的各种道路(包括铁路、公路)路基、建筑搬迁等毁坏而遗弃的土地;⑥其他荒芜废弃地。恢复利用的具体用途,根据《土地复垦规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和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态来确定,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尽量将破坏的土地恢复利用。
《土地复垦规定》由国务院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共26条。主要内容有:①土地复垦的原则。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用地单位和个人承担土地复垦义务,土地复垦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建设投资或生产成本。同时,土地复垦还采取“谁复垦,谁受益”的政策,复垦土地者可以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②土地复垦的规划与实施。土地复垦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它的基本任务是,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自然条件、土地破坏状况,确定复垦的方法、措施以及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土地复垦后的用途,应在制定复垦规划时予以确定。在实施复垦时,应当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挖损区、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国家关于土地复垦的法规规定: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土地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的一方和拥有土地复垦区的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取费用。但是,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不能给土地和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土地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一般有三类不同的复垦标准:接近破坏前的自然适宜性和土地生产力水平;通过复垦改造为具有新适宜性的另一种土地资源;恢复植被、保护其环境功能。复垦后的土地,要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进行验收,达到复垦标准的,才可以交付使用。③土地复垦后的土地权益和收益分配的规定。a.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权属不能恢复原用途或者复垦后需要用于国家建设的,由国家征用;经复垦不能恢复原用途,但原集体经济愿意保留的,可以不实行国家征用;经复垦可以恢复原用途,但国家建设不需要的,不实行国家征用。b.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所破坏的国有土地或者国家征用的土地,由企业自有资金或者贷款进行复垦的,复垦后归企业使用;企业采用承包或集资方式复垦的,复垦后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分配,依照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条件确定;因国家生产建设需要提前收回的,企业应对承包合同或者集资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适当的补偿费。根据规划设计企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或者未经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不使用的土地,则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c.生产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国家征用土地,经复垦后如土地权属依法变更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土地整理是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态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土地整理专项规划,对田、水、路、 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调整土地关系,改善土地利用结构和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可利用土 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
土地整理一般可分为两大类,即农地整理与市地整理。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土地整理的重点在农村地区。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调整农地结构,归并零散地块;(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网、沟渠等综合建设;(4)归并农村居民点、乡镇工业用地等;(5)复垦废弃土地;(6)划定地界,确定权属;(7)改善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陆』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哪些条件如何规范
土地整治是对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进行治理,对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恢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建设用地整治等内容。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决策支持、省级人民政府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国家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的《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区水利工程为依托,具备水、土、环境等项目实施的基础前提条件;实施重大工程应能够大量增加高质量耕地,增加高产稳产农田比重,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新农村建设。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也可按流域或区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实重点区域内大规模土地整治、大面积节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农田产能。
当前,规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学论证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设条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规模大、投资多、周期长、风险高、区域影响强,科学合理地开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资源保障程度、生态环境承载力等实施前的评估论证,科学进行决策分析,是实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标的基础和先决条件。
以中央支持资金为引导、带动地方相关涉农资金集中投入。充分发挥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范资金的引导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给地方的新增费、地方留成新增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以及相关部门的其他涉农资金,按照“渠道不变、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计其效”的原则,专账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各项资金综合使用效益。
严格管理,保证工程取得实效。建立和完善项目法人、公告、招投标、合同、监理、审计等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并严格执行;做好建设任务分解落实,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提高年度计划执行力;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以备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进行抽查。
加强实施监管。按照“集中统一、全程全面”的监管要求,应用遥感、信息等技术手段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结合变更调查、卫片执法检查等,采取多种形式,对重大工程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结合新增费稽查、检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配套资金足额到位,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坚持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动。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规划期间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整理工程、重点煤炭基地土地复垦工程、三峡库区移民安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西部生态建设地区农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开发工程、“五纵七横”公路和京沪高速铁路沿线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南水北调水利工程沿线土地整理工程等。
『柒』 土地整治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在了解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则之前需要了解土地整治的概念。土地整治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有效整合与整理复垦开发活动相关的各类资金,共同投入项目区集中使用,并通过采取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措施,对田、水、路、林、村、房进行综合整治,以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及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为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搭建平台。在熟悉了其概念之后,则能更深入的理解土地整治的基本原则,从远景设计研究院理解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规划引导。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或者空间规划是农村土地整治成功的首要前提。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必须坚持规划先行。在强有力的规划执行和保障体系下,各种类型的整治工作只是规划的具体执行过程,实际操作中则可以灵活多变,由政府和市场两者结合起来完成。
第二,权益保障。权益的保障,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合作意愿,也减少了政府推进规划实施的成本和减少自身公共财政的压力。
第三,项目依托。土地整治是以具体的项目为依托的。项目的实施就是规划的执行过程和实现途径。执行前,需从经济可行性、社会影响和生态影响等各方面对项目进行筛选,保证土地得到最佳利用。在项目筛选中,公众参与机制和市场配置机制是主要的手段。只要是符合土地规划的项目,都必须经过充分的市场竞争来决定最终的项目内容,如通过招标或拍卖的形式,这是市场决定项目的原则。
『捌』 什么是土地综合整治
一、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
早期,我国是把土地整理、土地整治作为挖潜农村土地,实现农村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主要手段。但是对土地的改造并未能完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这就需要一个内容更加丰富、全面改善农村面貌的新举措出现。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吸收了其他农村土地保护和改良手段的基础,恰好完成了别的途径无法实现的任务,即真正地实现了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根本性转变。
实际上,土地综合整治是一个复杂的大概念,它包括利用、开发、保护、治理、法规、规划、管理等诸多要素。概况地说,土地综合整治,是通过土地要素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通过土地、资本、技术结合,对人(农民)、产业以及社会经济进行综合的统筹,使农民从被动城市化到主动城市化,实现在一样的土地过上不一样的生活。
其主要做法包括:土地整治(农田整治、村落整治等)、发展非农产业,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通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协调各方主体利益,以及进行配套制度改革等,最后的目标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
土地综合整治的根本目的是统筹城乡,解决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对土地的需求,为了避免再出现如本书第二章所指出的各种问题,必须避免计划经济体制下“一窝蜂”、“运动式”地进行,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采取各种经济、法律、行政的手段,稳步进行综合整治。这里所说的规则,就是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的空间规划体系能够保证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时,各个部门形成合力,协同做好土地综合整治涉及的土地整理、城乡建设、产业布局,避免出现多头管理、政出多门以至于政策措施之间出现冲突,降低土地综合整治效果。这部分内容将在本书第八章第一节中进行详细分析。
二、土地综合整治的内容
(一)农田整治——提高耕地集约节约利用
耕地是保障一个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不可替代性的重要资源。耕地保护工作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国家要发展,首先就要解决13亿多人的吃饭问题,要解决吃饭问题,就必须保护相当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加强耕地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始终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研究解决的战略性问题。因此,我国将保护耕地作为一项基本国策。
开展农田整治是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时,做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建成集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集约化农业为一体的高标准农田,为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
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农民迁移到新建小城镇居住,可以把布局分散、数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农民宅基地集中起来,统一整理复耕还田。整理复垦后的土地,会大大超过小城镇建设所占用的耕地,确保耕地没有减少,实现了土地使用集约化。
如台湾的农地重划使每一块地均能直接临路、灌溉及排水,并透过土地交换分合,集中农户土地,便于农机耕作及农事管理,加速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所得。通过农地重划,促进了台湾农村土地的机械化、市场化、现代化,并且对台湾的农村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同样,成都的城乡互惠共享的“金土地工程”也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极大地释放了土地资源。在旧有的经济模式下,成都市耕地一直存在中低产田(土)比重较大、田块过小过多且不规整、田埂和田间道路占地较多等问题,造成土地资源浪费,也不适应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根据测算,如果通过对这些土地进行规模整理,可整理新增耕地10%以上。此外,成都历史形成的农村居民住宅有95%都是以自然村落、院落或独户居住,用地达146万亩左右,人均占地面积150平方米,呈现“散、多、乱”状况。而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工程,引导农民集中居住,人均占有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可下降到70平方米左右,全市将腾出60万亩集体建设用地。
同样,德国巴伐利亚也是通过土地整理1,推进农业现代化。巴伐利亚和欧美许多地区一样,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批农民很难靠单纯的农业生产维持生计。巴州政府千方百计地阻止农民卖掉田产,帮助他们在本地开辟新的生路。一方面,在制定村镇整体发展规划基础上,推行农村“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通过政府财政补助,将村庄分散的小块土地进行合并,以便于大型农业机械进行耕作;通过土地置换,将优等的土地用于农业,劣质的土地用于建设基础设施和工厂企业;通过土地整理,建设田间道路、排灌设施,使农村用地更加符合农业发展的要求。同时,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积极推广机械化作业,组建合作社,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在上个世纪30年代,巴伐利亚一个农民只能养活10个人,农民占从业人员的33%。如今巴州一个农民可以养活100个人,农民人数仅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与50年前相比,现在巴伐利亚的农民已从140万人减少到21.4万人。但是,农村经济却在不断发展,不仅为居民提供了种类丰富的农产品,而且成为全州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州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年产值为320亿欧元(其中纯农业产值为60亿),是仅次于汽车和机器制造业的第三大产业。农产品的出口额由1970年的5亿多欧元增长到现在的45亿多欧元。目前巴州有三分之二的中小企业扎根于乡间,其中农业企业14万个(占全德的三分之一)。许多农村企业都开展多种经营,有56%的企业非农业收入高于其农业收入。
『玖』 什么是土地整治规划
土地整治规划是重要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科学指导土地整治工作的重要依据。回
《土地整治规划》答以土地主管部门和专业实践领域的土地整治规划工作为本底,具体内容包括:土地整治规划概述、土地整治规划的理论基础、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治理规划、土地整治规划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