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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治理

发布时间: 2020-11-24 06:10:59

Ⅰ 董事如何更好的参与公司治理

在现行的制度环境下,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战略专家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引入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管理业务的专家,或是其他上市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本行业的技术权威,或是知名学者,可以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独立董事的加盟,为公司经营提供了更广阔的视角。这些独立董事具有不同的知识和背景,可以运用他们丰富的商业经验,运用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知识,以专业眼光来考虑公司的投资决策,可以帮助公司抓住市场机会,获得更多有价值的资源,提高公司在制定战略时对环境的预测能力,使得公司决策更加科学。
(二)监督制衡作用
国有企业改革经过了“放权让利”、两步利改税、承包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几个阶段,一度并未取得满意的成效,其主要原因就是国有企业由于“所有者缺位”导致的严重的“内部人控制”,控股股东和经理层权力过分膨胀,监事会形同虚设,监督机制严重缺乏。追根求源,在于公司监事会并不能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内部经理层。然而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隔离监督者与被监督对象的联系,会明显提高监督的效力,使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力受到制衡,确保其始终为增进公司价值而服务
(三)弥补监事会缺陷
长期以来,监事会存在着缺陷:
1.作用有限。监事会基本不具备直接调节董事和经理人员行为的能力和手段,在取得监测信息并对董事或经理进行评价后,它所能发挥的作用充其量只是一种咨询和建议。
2.监督滞后。监事会成员通常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只能就他们认为的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提出异议,而这种监督意见并不能影响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这使得监事会的监督具有滞后性,它远不如董事会的监督来得那么及时和有效。
3.不利影响。专职监事机关的设立使公司机构庞大,公司内部关系也更复杂,董事会在决策时也必然会受更多牵制,这就难免会影响公司的行政效率。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弥补了监事会上述缺陷。独立董事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直接调节经理班子的行为;独立董事由于设在董事会内部,可以在较少公司内部机构牵制的条件下实施监督,有利于提高董事会的行政效率。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绩效正相关
吴淑琨(2001)对深沪476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结果发现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李琳硕士学位论文(2006)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与公司绩效之间的关系,通过回归分析也得出结论,即在控制了相关变量对公司绩效的影响之后,独立董事比例与公司绩效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如表1所示。

(五)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1.监督职能。秦丽娜(2005)认为,独立董事作为股东的代表,拥有对公司管理层的监督权。唐跃军(2004)的调查研究表明独立董事发挥了监督职能,其实现监督职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4种:知情权,表决权,通报权,撤换经理人员。蔡彬清(2005)以上交所133家公司2002年的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独立董事对公司起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2.保护投资者利益职能。唐清泉(2006)、唐跃军(2004)的问卷调查都表明,独立董事针对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可能侵害中小股东的事项提出了不同意见,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公司提供知识和信息。邵少敏的博士论文(2004)就独立董事和董事结构和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对浙江省的上市公司做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尽管执行董事仍然是影响独立董事对投资者保护的因素之一,但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能比较好地抵制管理层这个内部人对投资者利益的侵害。
总之,正像原伊利股份独立董事王斌所说:“无论把独立董事的作用范围缩小到什么程度,它都是有作用的,它的作用可能不在于更高地去创造价值,但在某种程度上它能阻止价值毁损。”西方国家经过几十年来的探索,包括对相关理论的争议、实践中的问题的分析,于今日才突现出较为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的优势效果。而我国2001年才开始正式引进,并在引进独立董事制度之初,就认识到这是一项需要做好长期准备的项目。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在路上”,迎接她的必定是光辉的明天!

Ⅱ 详细解释公司治理三要素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公司内部的权力分配是通过公司的基本章程来限定公司不同机构的权利并规范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各国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虽然都基本遵循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的框架,但在具体设置和权利分配上却存在着差别。
1.股东大会
从理论上讲,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但是,英美公司的股东非常分散,而且相当一部分股东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其实施治理权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将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常设机构,或经常就公司发展的重大事宜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以便作出有关决策。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大会就将其决策权委托给一部分大股东或有权威的人来行使,这些人组成了董事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股东们将公司日常决策的权利委托给了由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而董事会则向股东承诺使公司健康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
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由股东大会授予的。关于董事会人数、职权和作用,各国公司法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外,各个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对有关董事会的事宜进行说明。公司性质的不同,董事会的构成也不同。在谈到公司治理问题时,常常要根据不同性质的公司进行分析。 为了更好地完成其职权,董事会除了注意人员构成之外还要注意董事会的内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在内部管理上有两个鲜明的特点:
其一,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会大都附设执行委员会、任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一些委员会。这些委员会一般都是由董事长直接领导,有的实际上行使了董事会的大部分决策职能,因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进行决策,则很难应付千变万化的市场环境。也有可能因为决策者既是董事长同时也是最大股东,对公司事务有着巨大的影响力,所以不愿让太多的人分享他的决策权。在这种情况下,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常设机构,而执行委员会又成为董事会的常设机构。除这样一些具有明显管理决策职能的委员会外,有的公司还设有一些辅助性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主要是帮助董事会加强其对有关法律和公司内部审计的了解,使董事会中的非执行董事把注意力转向财务控制和存在的问题,从而使财务管理真正起到一种机制的作用,增进董事会对财务报告和选择性会计原则的了解;报酬委员会,主要是决定公司高级人才的报酬问题;董事长的直属委员会,由董事长随时召集讨论特殊问题并向董事会提交会议记录和建议的委员会,尽管它是直属于董事长的,但它始终是对整个董事会负责,而并不只是按董事长的意图行事。美国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用以解决专门的公司治理问题。
其二,将公司的董事分成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指公司现在的职员,以及过去曾经是公司的职员,三种人,一是与本公司有着紧密的业务和私人联系的外部人员;二是本公司聘请的外部人员;三是其他公司的经理人员。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会中占多数,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职;内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成员,美国大多数公司企业的内部董事人数为三人,很少有超过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资者,它通过在股票市场上购买公司股票而成为公司大股东,但他们往往对于公司的具体业务并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为其他公司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而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趋势。按理讲,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会加强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时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是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会主席。这种双重身份实际上使董事会丧失了独立性,其结果是董事会难以发挥监督职能。
3.首席执行官(CEO)
从理论上讲,董事会有权将部分经营管理权力转交给代理人代为执行。这个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执行机构的最高负责人。这个人一般被称为首席执行官,即CEO。在多数情况下,首席执行官是由董事长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长兼任,担任此职的人也几乎必然是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且是公司董事长的继承人。但是,由于公司的经营管理日益复杂化,经理职能也日益专业化,大多数公司又在首席执行官之下为其设一助手,负责公司的日常业务,这就是首席营业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数公司,这一职务一般由公司总裁(President)兼任,而总裁是仅次于首席执行官的公司第二号行政负责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长同时兼任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和总裁。此外常设一名首席营业官协助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还设有其他一些行政职务,如首席财务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执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为公司总裁,再次为首席营业官,接下来是首席财务官。在总裁以下,各公司还常常设有多名负责具体业务的副总裁,包括执行副总裁和资深副总裁。这些副总裁一般都负责公司的一个重要业务分部,或者是作为公司董事长和首席执行官的代表担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由于首席执行官是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而产生,授予他何种权利、多大的权利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会决定的。首席执行官的设立,体现了公司经营权的进一步集中。
4.外部审计制度的导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没有监事会,而是由公司聘请专门的审计事务所负责有关公司财务状况的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内部虽然也设立审计委员会,但它只是起协助董事会或总公司监督子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状况等的作用。由于英美等国是股票市场非常发达的国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披露,而公司自设的审计机构难免在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真实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国很早便出现了由独立会计师承办的审计事务所,由有关企业聘请他们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国公司每年的财务报告书都附有审计事务所主管审计师签发的审计报告。政府的审计机构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经营状况进行审计并对审计事务所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这种独立审计制度既杜绝了公司的偷税漏税行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公司财务状况信息的真实披露,有助于公司的守法经营。 德日治理模式被称为是银行控制主导型,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商业银行是公司的主要股东
目前德日两国的银行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银行深深涉足其关联公司的经营事务中,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主银行体系。所谓主银行是指某企业接受贷款中具第一位的银行称之为该企业的主银行,而由主银行提供的贷款叫作系列贷款,包括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
日本的主银行制是一个多面体,主要包括三个基本层面:一是银企关系层面,即企业与主银行之间在融资、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结成的关系;二是银银关系层面即指银行之间基于企业的联系而形成的关系;三是政银关系,即指政府管制当局与银行业之间的关系。这三层关系相互交错、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或称为以银行为中心的、通过企业的相互持股而结成的网络。 在德国,政府很早就认识到通过银行的作用来促进经济的增长。开始银行仅仅是公司的债权人,只从事向企业提供贷款业务,但当银行所贷款的公司拖欠银行贷款时,银行就变成了该公司的大股东,银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国没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15%。一般情况下,德国银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总额的10%以下。

Ⅲ 现代董事会治理四个基本原则

①公司治理实践方面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就是董事会的独立问题。原因:1)它可以确保董事会在为利益相关者的最佳利益行动时保持足够的客观性;2)独立性在确保董事会能够行使其监督或管理的首要责任方面(而不是过分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起着关键的作用。
②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董事会中大部分成员应当是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能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用在上市公司的层面上,独立董事只在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之外不再担任该公司任何其他职务,并与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其独立做出客观判断的利害关系的董事。
④独立董事的职责可以分为四种不同的角色,即战略角色、监督或绩效角色、风险角色和人事管理角色。
战略角色
战略角色是指独立董事是董事会的正式成员,因此有权利也有责任为企业的战略成功作出贡献,从而保护股东的利益。
监督或绩效角色
独立董事应当使执行董事对已制定的决策和企业业绩承担责任。在这方面,他们应当代表股东的利益,并致力于消除因代理问题使股东价值降低的可能性。
风险角色
风险角色是指独立董事应当确保企业设有充分的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
人事管理角色
人事管理角色是指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执行成员管理的有关责任进行监督,包括薪酬和接班人问题。

Ⅳ 怎样完善企业治理结构,梳理了公司股权结构,明晰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管层的权责,使企业更高效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一、关于制度

所谓出资人,就是向企业投入资本的人,即企业资本的拥有者,也就是股东。任何人的财产(资本)一旦投入企业,就变成企业的法人财产,投资者就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资产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聘请经营者、转让股权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资产必须同其他所有制资产一样,具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同时,国有资产也应该具有一般资产的产权要素: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要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必须进一步明确:国资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机构,与所辖企业的关系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以国有股权为纽带,是股东与企业法人的关系,委托与代理的关系。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又要保证不越位、越权,对所辖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重大决策权和经营者选择权。否则,如果还继续沿袭隶属关系式的行政干预,“老板加婆婆”的现象就会愈演愈烈,就会将企业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点。不仅如此,由于国资委比过去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大了,问题也可能变得更加复杂,一旦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将更加严重。

完善出资人制度,还必须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国资委每年必须向人大报告国有资产经营情况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大必须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机构,对国有资本经营绩效进行评估、检查与监督。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由于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本经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参与治理

尽管利益相关者公司治理理论本身并不完善,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也处于实践探索中,但利益相关者治理已日渐成为各国公司治理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中,包括中小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探讨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机制与可行途径,已成为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紧迫任务。

继续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权结构合理的公司债权结构,是建立公司内部制衡机制和有效监督机制的基础。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状况,控股股东极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占上市公司的资金,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直接损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必须积极推进股权多元化,改变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状况。然而,国际经验表明,股权过于分散也会导致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因此,我国企业产权改革必须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多年累积形成的现实的产权状况,提倡和推进国有企业之间以及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持股,在此基础上实现股权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三、外部监管

这些机构在日本和德国典型的是银行,而在美国,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例如养老基金。我国的机构投资者也获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规模不足、种类单一,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仍属于“沉默的大多数”,并没有在公司治理改进的事业中发出应有的声音。在中国股市中,机构投资者还只是一个“用脚投票”的交易者而远非以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者。因此,创造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动力机制并探索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径,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所面临的重要任务。

四、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体系与外部环境。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需要有竞争性的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机制,不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还需要严格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制度、严格的反欺诈法规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统、行政监管机构和自律性组织。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相应的法制建设也相对落后,行政监管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公信力不够,司法系统效率不高。这些都必须从系统的角度加以改进与建设,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Ⅳ 董事会属于治理层还是管理层

董事会属于属于治理层。

董事会,经营决策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

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到治理层的监督。

(5)董事会治理扩展阅读:

一、董事会特征

董事会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这一权力机关的业务执行机关,负责公司或企业和业务经营活动的指挥与管理,对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所作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

我国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公司法》第4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

《公司法》第5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二、治理层职责

在作为被审计单位的企业中,编制财务报告一般是管理层的责任,其具体工作由管理层领导下的财务会计部门承担。但是,对于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治理层负有监督职责。

治理层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主要有:审核或监督企业的重大会计政策、审核或监督企业财务报告和披露程序、审核或监督与财务报告相关的企业内部控制、组织和领导企业内部审计、审核和批准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聘任和解聘负责企业外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并与其进行沟通等。

因此,在审计准则中,一般采用“管理层在治理层的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这一提法,其目的是凸显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以及治理层监督财务报告过程的职责。

Ⅵ 公司治理学第三版第四章如何理解董事会的核心地位

董事是指由公司股来东会选举产生的具有自实际权力和权威的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占据董事职位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充当公司董事时,应指定一名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为代理人。

董事要出席董事会,对董事会有决议权,执行董事会议决定和决策公司日常事务,并拥有董事会临时会议召集的提议权。

Ⅶ 什么是董事会治理

董事会治理是指董事会各项职能发挥的效果,包括董事会的制度建设、董事会的结构设置、董事会战略决策能力以及对管理层经营行为的监控能力。

Ⅷ 落实董事会职权的前提是什么

落实董事会职权,首先要明确职权内容与董事会治理定位相对应,不同市场定位的公司应有不同的董事会职权制度,而准确界定试点企业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是落实董事会职权的前提条件。前提条件的成就则取决于两个关键要素:第一个要素是政府对国企的放权意愿。国有企业历来是政府推动经济建设和实现行政绩效的主阵地。第二个要素是国企的“分类治理”。从国有资本授权经营角度,国企可分为政府或出资人机构授权经营和非授权经营类,不同类别公司的治理定位,使得董事会职权既有共性化的治理规范,清晰出资人与董事会的权责边界,按照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职能定位,以权责清单明示下放董事会行使的部分股东职权,在章程中明确董事会职权内容,增强董事会职权组合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国内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的,应该是中大咨询,他们的官网有挺多这方面的参考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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