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整改时限
① 对安全生产实施一般限期整改是多少日
这个没有统一的标准,要根据整改的难度而定。一般来讲较系统性的安全隐患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整改,一般性独立的隐患需要的时间较短。给你个参考期限吧,一般隐患1个月,处理难度大的我见过最长时间有1年的。
② 环境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期限是多长时间
环保法是效力涵盖全国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难以就整改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只能提出限期整改。就某一具体事件的改正期限,则由具体负责该行政行为的行政部门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中依据该事件难易程度确定。
③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是几天
好像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应该不超过6个月吧
④ 安全生产法整改有时间限制吗
整改是限期内进行的,有时间要求,但具体时间要求没有统一规定,应属安监部门自由裁量的范围。如果整改不到位,有可能被关停。
⑤ 安全隐患整改期限一般为多少天
看安全隐患整改难度,简单的现场整改,一般的一周内解决,再难些的一个月期限
根据具体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根据法理,应给当事人适当的改正期限,但有些是必须立即改正的。
⑦ 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期限应为多少天
1、首先责令限期改正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该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自行决定。就是传说中的自由裁量权,可参照相关其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日期。
2、当然,有些有规定的:调查取证完毕15个工作日内必须下达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省市政府发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政府规章,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理决定。在该通知书中,这个改正的限期时间是根据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行政权力自由裁量。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举报原则。
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涉及60日的规定: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7)限期整改时限扩展阅读: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
(一)对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予举报投诉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案件限时立案:对在各专项检查、巡视检查、年度审查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符合条件的投诉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或投诉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投诉人。
对于投诉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⑧ 责令限期改正,指的是多少日内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时间在30日内,其他行政机关一般也是相同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8)限期整改时限扩展阅读
由于理解上的不同,个别行政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往往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
第一、个别行政机关往往轻视责令改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但在一些行政机关制作和下达的文书中缺少责令改正环节,存在重处罚、轻整改倾向。有的即使下达了责令整改意见,对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没有跟踪和有关反馈的记载。
第二、个别行政机关把责令改正与行政处罚相混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共有七种,但不包含“责令改正”。
一些行政机关把“责令改正”列在下达给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种类中,同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等处罚手段并列,显然是不恰当的。
第三、个别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内容不明确。要求当事人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该明确、具体,有针对性。有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责令改正”,缺少改什么、怎么改的内容。由于过于简单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于形式,起不到责令改正的应有作用。
⑨ 劳动法规定限期整改的最长期限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对责令改正期限有规定的,应按规定来确定改正的期限;未明确改正期限的,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确定改正的期限。可以当场改正的,应当当场或者立即改正;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正期限,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确有必要超过30日的,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