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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严禁专项整治

发布时间: 2020-11-24 03:00:41

Ⅰ 如何开展“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

1. 对照改进学风文风会风要求,重点整治文山会海,坚决取消一切没有实质内容、不解决实际问题的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 2.对照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科学决策的要求,重点整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类评比、考核、培训、表彰、庆典等问题

Ⅱ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小报内容

城乡综合治理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容貌秩序和发展环境,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促进我省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作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意义 (一)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治理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和环境保护事业有了较快发展。特别是去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试点以来,试点地区城乡环境明显改观,人居环境较大改善,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但我省作为经济欠发达省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在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还存在不 少亟待解决的问题,“脏乱差冶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5·12冶汶川特大地震又对我省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随着灾后恢复重建加快进行,城乡环境亟待治理的问题日趋突出。 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生活质量的惠民工程,是创造发展优势、增强竞争实力的环境工程,是完善城镇功能、塑造品牌形象的管理工程,是坚持执政为民、检验干部队伍的作风工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关系我省长远发展的战略任务,也是当前我省一项重大而紧迫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站在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把加快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作为促进发展的一件大事、执政为民的一件实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冶重要思想 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灾后恢复重建和扩大内需为契机,以治理涉及民生的环境卫生、容貌秩序为切入点,以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冶标准(以下简称“四化冶标准),灾区先行,试点示范,制定规划,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广泛宣传,完善机制,健全队伍,强力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积极创造舒适优美的发展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加 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 (三)主要目标。 通过持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到 2011年底,全省所有县级以上城市、80%的乡镇、60%的村庄达到“四化冶标准,县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等主要环境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和西部地区领先水平,全省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明显改观,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相适应的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体系更加完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形成城乡容貌改观、环境管理有序、城镇品位提升、发展环境优化、居民素质提高的局面,为推进“两个加快冶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2009年下半年工作目标:在地震灾区和试点城市先期启动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市场环境治理、城乡交通秩序治理、城镇绿化及容貌治理等专项行动“攻坚月冶活动,集中治理城乡环境“脏乱差冶,在城镇切实解决“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冶问题,在村庄切实做到“垃圾不乱扔、污水不乱排、杂物不乱堆冶。同时启动城镇、村庄容貌改造,有序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社、进景区、进家庭冶活动(以下简称“七进冶活动)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2010年工作目标:巩固集中治理成果,以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集中开展城市环境改造、乡镇容貌整治和村庄庭院美化等专项治理工作,持续推进“七进冶活动,着力提高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加强管理队伍和专业队伍建设,努力营造城乡环境优美、生态良好、风貌协调、村容整洁、民风文明的新气象。 2011年工作目标:结合治理工作实践,重点抓好完善设施、提高治理水平、健全工作机制和长效管理机制等工作,全面实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主要目标。地震灾区、试点城市的工作目标按《灾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确定。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根据上述要求, 在工作方案中确定具体工作步骤和年度工作具体目标。 (四)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共享和谐。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注重培养提高人民群众文明、卫生意识,接受群众检验,切实让群众满意,确保人民群众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统筹安排,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城市、乡村和灾区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把专项治理与长效管理、恢复重建与发展提升、当前工作与长远目标、改善环境与提升素质有机结合起来,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从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划分平原地区、丘陵地区、盆周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区域,区别城市、乡镇、村庄等层面,确定不同标准,集中力量,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各具特色地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三、加强管理,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 (五)规范城乡垃圾收运处理,重点治理城镇街道、城乡结合部、集贸市场、“城中村冶及辖区公路、河道、堰塘、桥梁、铁路周边、公共厕所等卫生死角。指导乡镇、村采用“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冶和卫生填埋等形式,建立日常保洁、清运机制,配置完善相应设施,集中收集、处理各类生产、生活垃圾。 抓好卫生防疫和生活垃圾及灾后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再利用工作。大力推进城乡道路保洁作业机械化,逐步提高环卫道路清扫机械化水平,力争在2011年底全省设市城市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0%。 (六)规范城乡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设置,重点治理广告乱贴乱画“牛皮癣冶顽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完善户外广告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手段,对城市建筑立面装饰、户外广告、商店招牌及内部陈设进行规范引导。 在居民区、办公楼等处建设一批广告栏、广告橱窗,引导广告规范发布。 (七)规范城乡车辆停放,重点治理车辆乱停乱放、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危及安全等问题。实施“畅通工程冶,建设“平安畅通县冶,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加强对城乡主要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管理,进一步完善交通标识、标线等交通管理设施,合理设置车辆停放区域,严格管理车辆停放秩序。 禁止在盲道和无障碍设施上停放车辆,为残疾人、老年人出行提供便利。 (八)规范城乡摊位摆设,重点治理乱设乱摆、跨门槛经营、占道经商等问题。坚持疏堵结合、便民利民的原则, 立足于既方便群众又促进就业,合理布局、科学规范建设一批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发展乡村粮油超市与连锁店,合理设置临时市场,提供规范、低门槛的经营条件,加强综合管理,引摊进场,保持环境整洁。 (九)规范建筑工地管理,重点治理施工现场噪音扰民、扬尘污染及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问题。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标准化工地活动,强化建筑工地文明施工长效管理。 采取限时施工和应用散装水泥等措施,解决施工现场噪音扰民和扬尘污染问题。 运输建材与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采取加盖密闭等措施,严厉查处随意撒漏和倾倒建筑垃圾污染城市道路和环境的行为。加强城乡规划督查,治理违法违规建设。 (十)规范城乡居民集中居住区管理,重点治理“城中村冶、城乡结合部居民的生活环境。继续推广和规范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积极探索“城中村冶、城乡结合部的治理和改造模式,县级及以上城市逐年安排综合治理任务,推进“城中村冶、城乡结合部的改造和社区化管理。 四、强化建设,大力改善全省城乡环境面貌 (十一)加快规划制定和风貌改造步伐,着力解决城乡建设管理水平不高的问题。 抓好城市风貌的规划和建设。明确城市风貌定位,突出地域特色和历史文化,建设宜居、生态、现代城市;注重个性特色,提升单体建筑设计水平,编制城市重要节点、重要地段的局部规划,做到既个性突出又整体协调;注重色彩协调,提升建筑立面装饰美感,形成鲜明的城市色彩基调;注重历史传承,精心保护承载城市文化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充分展示各地民族特色、地域风情 和文化传统的魅力。 按照“路通、灯明、特色、排水畅、环境整洁冶的要求,积极改造小街小巷、公厕、重点街道两侧建筑外观,通过风貌改造形成特色建筑风格。合理配置环卫、健身、宣传等各类公益设施,改善邻里和谐共处的物质条件。 抓好村镇建设规划。 提高村庄布局水平,做到离开公路一定距离布局新建村庄,严禁在公路两侧夹道建房,实现道路通畅、村容整洁;提高村落规划水平,依山就势,错落有致,体现山水田园风光和自然和谐之美;提高民居设计水平,融合地域和民族文化,外观突出特色,内部优化功能,让农民群众享受现代生活。 (十二)加快城乡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着 力解决设施不足、运行不畅的问题。 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上的县城,原则上都应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应因地制宜加强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 加强对已建成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确保达标排放;加快在建设施的建设进度,确保按时建成投入使用;尚未建设的市、县,按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抓紧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落实相关建设条件,争取尽快启动实施。 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做好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 对乡镇和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区域统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技术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有序推进。实施环境保护民生工程,推进治污减排,治理面源污染。 加快城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确保各繁华地段建筑和住宅区的原有停车场按设计功能使用,积极推进立体停车空间的开发与利用。 (十三)加快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解决绿地率和绿化覆盖率低的问题。 继续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工程建设。做好世界遗产和国家遗产、省级遗产的保护、监测和申报工作。开展“中国人居环境奖冶、“环保模范城市冶、“园林城市冶、“森林城市冶等创建活动和生态村、生态家园、各类型生态小区及绿色学校、绿色饭店等“生态细胞冶工程建设,抓好城市“拆墙透绿冶、“屋顶添绿冶和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镇建成区和村庄的绿地率、绿化覆盖率和绿化质量。 (十四)加快推进城乡居民文明素质建设,着力解决部分城乡居民文明、卫生意识较差的问题。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既需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和支持,也是提高城乡居民素质的有效途径。 要突出人民群众在环境建设和城乡容貌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加强宣传教育,大力推行新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引导城乡居民破除陋习,移风易俗,养成讲文明、爱卫生、懂礼貌的良好习惯。 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乡镇、文明村为载体,深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增强广大城乡居民的文明、卫生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 (十五)加快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行业改革,着力解决机制不活、行动乏力的问题。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扶持环保、市政等行业发展的经济政策,依法依规减免行业发展的有关税费,鼓励行业加快发展。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资金、国(境)外资金采用多种方式参与环境、市政行业的建设和运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污水与环卫处理及园林、绿化基础设施运行与维护工作的市场运作机制。 开放作业市场,实现清扫保洁、垃圾收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的企业化运作。 五、全力保障,扎实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纳入全局工作统筹安排。 建立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主要领导牵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深入扎实推进。 省上成立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对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建设、环保、卫生、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积极作为、主动作为。 (十七)科学制定规划。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3年规划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本地、本部门的治理规划,编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市容、环卫、污水和垃圾处理、市场环境治理、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及交通管理等专业规划。地震灾区的治理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要围绕三年任务两年基本完成的目标,结合城乡住房和城乡环境、市政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十八)开展试点示范。 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指导试点城市继续抓好试点工作。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型的城镇和村庄抓好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指导和带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全面推进。 (十九)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广泛宣传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大力宣传取得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大力宣传涌现的先进典型和模范人物,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建设清洁、整齐、优美的城乡环境。 (二十)健全长效机制。 坚持一手抓专项治理、一手抓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确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着力建立经费保障和稳定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必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 建立行政监督机制,紧密结合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加强督促指导,强化规划和目标督查。 建立群众监督机制,完善服务热线,设立公开电话或投诉信箱,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宣传先进,曝光问题,鞭策后进。 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纳入法制轨道。 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规;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体系,尽快启动《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联系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固化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管理的政策规定, 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为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供法律法规和制度保障。 (二十一)强化队伍建设。 坚持“专群结合、广泛动员、形成合力冶的原则,着力建设好职能化的管理队伍、专业化的技术队伍、市场化的日常保洁维护队伍。 配齐配好懂管理、会管理的管理人员,努力提高管理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实行依法管理和职能化管理。 积极推进执业资格制度, 逐步完善专业技术岗位从业人员准入与执业的管理,大力实施专业技术岗位的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质量和水平。 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逐步分离管理监督与日常保洁维护职能,聘用专业保洁公司,建立竞争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环境综合治理水平。 (二十二)加强督促检查。 加强对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 对工作落实、完成任务好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进展缓慢的,按照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把群众监督、媒体监督与行政单位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动态督导机制,采取设立举报电话、明察暗访、定期检查、突击抽查和随机复查相结合等方式,查找问题、督促整改。 实行规范化考评,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体系,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效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编辑本段《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各科室、城管直属大队及各中队、各城管联合执法队: 根据市相关部门要求,现将《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根据各自实际,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切实推进我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府和市委、市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部署精神,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为市民创造一个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突出重点、打造亮点,乘势而上、全面提升的原则,集中整治影响城乡环境容貌的“脏、乱、差”等突出问题,创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基本达到城乡环境“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体系标准,展示绵阳人民积极乐观重建美好家园的精神面貌。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城管办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申泽 副组长:秦燚 成 员:各科室、城管直属大队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惊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环境整治的日常事务协调、督查工作。 三、实施时间 2009年3月——2010年12月。 四、工作重点 针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长期性的特点,在全力开展多项专项整治的同时,着力健全完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章立制 1、调整城管委组成人员。提请市政府尽快调整充实城管委组成人员,健全城管委例会制度、专题会议制度、现场办公制度、重大问题督查督办制度。 2、强化社区管理。赋予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城管职责,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网络。 3、健全完善激励机制。提请请市政府每年安排35万元专项资金,对城市管理工作实行目标考核。 4、制定发布相关规定和标准。提请市政府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的决定》。提请市政府修订出台相应的市容秩序管理规定和标准。如《绵阳市市容管理标准》、《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绵阳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等。 5、推进城管数字化。完成“绵阳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硬件建设,提请市政府尽快成立数字城管指挥中心和监督中心,确定编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和运行机制。 (二)专项整治 1、户外广告牌匾、楼宇亮化专项整治。 邀请国内知名公司编制广告总体规划,继续对违规广告(店招)进行拆除,鼓励采用新材料在城区设置科技含量高、形式新颖的高端广告(店招),推进城区LED广告湾建设;会同专家组规范景观亮化审批设置程序,切实加强景观亮化维护管理。邀请国内一流的景观设计公司对城区(主要是沿江沿河、重要节点)景观亮化进行总体规划设计,重点打造好会客厅周边、市委市政府行政办公区域周边、双碑铁路立交桥、金家陵等重要节点和涪江两岸、富乐山、南山公园等区域景观亮化,对城区现有LED景观实施更新换代,提升城市形象。 2、乱牵乱挂、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专项整治。 逐街逐巷清理占道(跨门)经营,拆除乱牵乱挂,清理乱堆放物品,清除乱贴乱画,确保每条街道整洁、清爽、有序。 3、跨门经营、游商小贩、商业噪音、市场暴市专项整治。 做到专人管理特定区域,各片区联动,齐抓共管,及时纠此类行为。农贸市场要做到摊点归区,无乱摆摊点,无暴市。市场内清洁卫生、秩序良好。 4、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城中村及开放式小区环境专项整治。 配合实施城市出入口景观改造和提升。全力支持、配合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景观道路、重要节点。做好城市交通标识标线、IC卡电话亭、邮政报刊厅、机动车停车场标识牌、城区报栏、照明设施、公交车、自动饮水机、休闲座椅等城市家具改造提升的协调、设置工作。清理铁路沿线白色垃圾、乱贴乱画。协调完善城中村及开放式小区的基础设施,疏通污水排放管道(沟),保证下水道畅通。清除城中村乱喷涂,按标准设置果皮箱,建设垃圾转运站,切实做到日产日清。 5、洗车场、停车场(点)、早(晚)市临时市场专项整治。 对城区洗车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无证和占用城市道路或绿化用地的洗车场依法予以取缔,对有证的进行规范提升。本着疏堵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规划设置停车场(点)、早(晚)市临时市场。 6、犬只敞放敞养专项整治。 依据《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城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绵府通告【2007】3号),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城管联合执法大队按照先发布通告、再集中整治的工作步骤进行集中整治。要做到动态和静态管理相结合,确保整治效果。 对于以上整治任务,各科室、中队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各自的重点整治部位和标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科室、中队工作依据有关标准进行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将进行通报。对成绩显著、效果明显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整治效果差、没有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科室、大队、中队要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明确目标责任,精心组织,密安排,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确保整治活动收到实效。 (二)深化宣传,畅通信息。充分利用宣传车、广场宣传、温馨提示、公益广告以及新闻媒体等形式集中宣传,形成强大的舆论攻势,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各科室、大队、中队每天下午3:30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不按时上报的,通报批评。 (三)严格考核,强化督查。分管领导要一天一调度,靠上做工作。管理科要深入一线,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对行动迟缓、不按时完成任务的要及时通报批评;对思路明确、行动迅速、效果显著的要及时通报表扬。并将督查情况列入绩效考核。 (四)依法办事,文明执法。要正确处理集中整治与依法行政的关系,讲究策略、注意方法,既要做到依法按程序办事,又要做到文明执法,还要保持集中整治的高压态势,实现整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五)保障到位,确保效果。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庞杂的系统工程。市城管办落实专项经费,确定专门人员,安排一定执法车辆,定期实施整治,不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巩固成果,确保整治不走过场,收到明显效果。

Ⅲ 请问下,温州在今年6月1号开始禁4小车,那么,市牌摩托车怎么禁呢,是禁止呢,还是相关路段时间禁止呢,

上温州都市报的电子报纸的 2011年5月31号版面有具体很详细的介绍 以及赔偿等

Ⅳ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耕地有哪些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禁止占用耕地做了全面规定
附:《土地管理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Ⅳ 在六个严禁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怎样讲话

在充分肯定成绩、分析存在问题后,要求各主责单位和责任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市委、县委的安排部署上来,针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立查立改、立改立行,将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要明确任务,突出重点,重拳出击猛药去疴。各主责单位和责任单位要认真对照整治重点,集中时间和精力,抓住要害,重拳整治。一要抓紧完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具备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针对责任事项逐项制定整治措施,不允许缺项、漏项。二要认真抓好整改落实。各主责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开展“回头看”,进一步把问题找准、找透、找具体。对查找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并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送。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深入推进整改落实。对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内容、时限和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干部群众公开,在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和党务政务公开栏上公示,便于干部群众了解,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专项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宣传推介一批治歪风、祛邪气的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曝光一批整改不力、措施不实、作风不正、顶风违纪的反面典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让群众看到整治成效。三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针对问题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强化制度刚性,减少弹性空间和自由裁量权,确保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各主责单位和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对本单位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科学、管用、成熟”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确定制度建设的重点,做到成熟一项、出台一项、管用一项,以制度机制的创新推动专项整治常态化、长效化。
要强调,必须坚持“严”字当头,以严格的标准、严厉的措施、严明的纪律,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专项整治工作向纵深推进。一要认真履行职责。各主责单位要认真履行牵头责任,做到主动作为、敢抓敢管。同时协调指导责任单位抓好责任事项。主责单位和责任单位都要明确牵头领导,落实具体责任人员,确保人员到位、责任到位。各级党委(党组)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实。二要强化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专项整治工作列入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盯紧看牢,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方式,在全面掌握活动进展情况的前提下,及时发现并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三要严肃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切实加以整改,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履行监督责任,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正风肃纪,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态度消极、推诿扯皮、措施不力的,通过挂牌督办、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加强跟踪问效,确保整改到位。对顶风违纪的部门和个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Ⅵ 法院新规定的十条诫令

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以此启动规范执行专项整治行动,“狠杀不规范行为,查处违法违纪执行人员。”
“十个严禁”具体包括:
一、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冷硬横推”及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性执行;
二、严禁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及违规执行案外人财产;
三、严禁违规评估、拍卖财产及违规以物抵债;
四、严禁隐瞒、截留、挪用执行款物及拖延发放执行案款;
五、严禁违规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对纳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不及时定期查询、司法救济、恢复执行;
六、严禁违规使用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与案件无关的财产信息;
七、严禁违规纳入、删除、撤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八、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
九、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吃拿卡要”或让当事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费用;
十、严禁充当诉讼掮客、违规过问案件及泄露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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