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条报账整改
Ⅰ XX市财经纪律检查组关于禁止用白条子报账的通知 的正确写法
watermelons in the field.
Ⅱ 关于白条的整改报告怎么写
**(处罚机构名称):
1、讲述如何发现的问题
2、讲述问题是如何发生的
3、讲述问题的严重性及自己对问题的认识
4、目前整改的情况
5、结束语,也就是以后怎么预防……怎么克服……表表自己的决心之类的!
Ⅲ 往财务报销时既没发票,也没收据,财务说可以写白条,那手写白条怎么写
无奈之举,财务报销是必须有凭据的。现在让你写个白条,已经是违反财经纪律了,但也是无奈之举。
写呗,就写办了什么什么事,花了多少多少钱,为什么没有取得票据,再找两个见证人作证,最后让公司领导批准,就行了。
望体谅财务人员,他们不是故意为难你。
Ⅳ 财务白条入账如何写情况说明
1、如题所述,界定为白条入账性质,一般指记账凭证未取得合法凭证作为原始内依据,可见,该情况说容明只是对所在单位内部发生效力,对于财税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产生有效性的说明效果(即原则上所涉成本费用开支不得税前扣除);
2、基于如上前提,该情况说明应重点解释无法依法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的原因,撰写内容可以如下思路展开:
a、陈述负责开支该业务事项的经办人、业务内容、批准实施人的意见以及执行业务具体过程;
b、陈述费用额度及开支审批手续的具体过程;
c、着重说明无法取得有效凭证的具体原因;
d、总结,提出不足,落实整改;
以上基本思路给予参考,但仍应结合内部规章制度要求适当添加必要的内容;
3、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实际情况再完善报告思路。
Ⅳ 财务中出现白条报账怎么办
指的是那些收据之类的。就是所谓的白条报账了。
如果是出现这种问题,如果是内账就无所谓了,但是,如果是外账,那么所有发生的成本及费用,税务局都不会承认的。
Ⅵ 白条入账处罚依据
白条入账处罚依据:
1、《会计法》: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2010年11月29日发布)该规章已失效或废止。列示在下面仅供讨论。
9、《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第(三)项相关性原则规定,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10、《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1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6)白条报账整改扩展阅读:
白条入账主要发生在以下业务中:
1、涉及到个人行为
付给个人的各种补偿、赔偿费用,例如:福利费、慰问费、丧葬费、出差补助费,会议会、个人劳务报酬、租用私人财产支付的租金,向个人借入资金支付的利息,在个体小商店购买各种货物等。这些交易本质上是企业发生费用的行为,但是由于是支付对象是个人,在实务中要开具发票是比较困难的,也是不太容易实现的,因此这部分成为白条的主要源头。
2、企业的零星无票行为
比如打的费、零星工程费用、临时工费、小额的维修费,这些费用单价比较小,有的可能才几块钱,因此很多都是没有票据的。
3、公司内部的无票行为
比如一个稍大点的企业可能公司有自己的内部食堂,这个食堂可能耗费的一部分费用是供企业员工福利花费掉的,还有一部门可能是作为业务招待耗费掉的,因此这部分不可能有票据,很可能就是白条入账。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白条是一种逃避监督或偷漏税款的行为,是为税法所不容的。如果企业以收款收据等“白条”而不是发票入账,收款方就可以把这部分收入隐瞒而不申报纳税,致使国家税款流失。之所以限制“白条”入账,就是因为“白条入账”危害税收征管,可能导致企业少列收入,多列成本,偷逃税款。
企业以“白条”入帐首先不符合会计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发票管理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除了要对“白条”进行纳税调整外,还应该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处罚;此外,财政部门是会计的管理部门,也应该对此现象依据会计法规进行处罚 。
所以,“白条”从财务和税收角度讲都是不合法的
Ⅷ 财务整改报告怎么写
一、领导高度重视
组织学习教学育局有关财务文件,提高认识。要求财务人员,掌握财务制度,查找问题,认真反思,找差距,寻原因。使财务工作做到精、准、细、严。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1、财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
2、未完全执行中小学生公用经费使用办法。
3、财务票据不规范。
4、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不规范。
5、资金管理不规范。
6、存在购置设备30000元以上,未履行向教育局领导审批程序。
7、贫困生补助资料不全。
三、针对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收支,认真整改存在问题。
1、财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准备参加培训,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
2、杜绝福利、奖金、津贴、加班等人员费用支出。公用经费不能用作对其教师的任何劳务费支出。
3、对于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4、规范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随时发生,随时登记,作到不积累,不遗漏任何一笔手续。
5、规范资金管理,对于上级拨款资金,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决杜绝使用大额现金支付,收款收据、白条报账等现象发生。首先要知道发票的定义:发票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①用款计划不规范。对于办公经费和购买实物的报告要报多少拔付多少,对于工程类的报告不能全部支付,要到工程验收完成后才全部拔付,以免造成大量资金流入学校而跨期间不结帐。(用款计划是在校长的带领下,有财务、总务、教务和教师代表。要经这五类人员的商讨后所得出的用款计划,方为有效合法的计划。)
②签字不规范:三签字和领导签字不规范,三签字是指经办人签字、实物接收人或保管人签字和领导签字,经办人要签明用途,领导要根据不同的发票要签明同意报销、同意支付、同意汇款、同意转账等字样。签字的同时一般不允许出现代签字现象,当出现需要代签字的时候要写明经×××同意×××代签。
③发票金额和清单金额不相符;对于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当发票金额与清单金额不相等的情况,将作为作废发票;对于就餐发票,当发票金额大于清单金额时以清单金额为准,当发票金额小于清单金额时以发票金额为准,简单说就是就低不就高。
④工程类发发票要付双方所签定的合同、会议记录、预算报告、验收报告等;大规模的购买物品要有销售方和购买方所签定的合同,预算报告、物品清单,保管人要在清单上一一钩对。其中购置电脑类电器发票,要有配置清单,要用配置的材料来评估物品的价格。
⑤不能出现凑票报账,发票和清单上的单位名称要一至,在一次经济业务中,面额相同的发票该连号的一定要连号,该断号的一定要断号。
⑥白条是我站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大多为劳务费。自2014年起,要向税务部门交纳劳务费税金,取得相应的发票,得以规范资金的管理。
⑦外出培训学习或团体出行等上级所组织的活动,应严格按出差的标准执行。
⑧财务公示要成为各校的一种制度,每一月末要向教师公示出本月的收支明细账,公示栏下要写明监督电话:6222355。并照照片存档,以照片作为公示的证明,希望广大教师监督。
6、在购置设备时,凡使用资金超过3000元,坚持向教教辅站打报告,上3万以上的报告要经教育局领导签字,学校方可实施。杜绝采用分割方式使发票不满3万元。
7、对于贫困生资料问题,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收齐资料,存档备查。今后,我们将按照财务制度管理经费,按照教育局要求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不断进取、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Ⅸ 对财务现金结算不符合规定怎么写整改报告
一、领导高度重视
组织学习教学育局有关财务文件,提高认识。要求财务人员,掌握财务制度,查找问题,认真反思,找差距,寻原因。使财务工作做到精、准、细、严。
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1、财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
2、未完全执行中小学生公用经费使用办法。
3、财务票据不规范。
4、固定资产登记手续不规范。
5、资金管理不规范。
6、存在购置设备30000元以上,未履行向教育局领导审批程序。
7、贫困生补助资料不全。
三、针对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收支,认真整改存在问题。
1、财务人员没有从业资格证。准备参加培训,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
2、杜绝福利、奖金、津贴、加班等人员费用支出。公用经费不能用作对其教师的任何劳务费支出。
3、对于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4、规范固定资产登记手续,随时发生,随时登记,作到不积累,不遗漏任何一笔手续。
5、规范资金管理,对于上级拨款资金,专款专用。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决杜绝使用大额现金支付,收款收据、白条报账等现象发生。首先要知道发票的定义:发票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
①用款计划不规范。对于办公经费和购买实物的报告要报多少拔付多少,对于工程类的报告不能全部支付,要到工程验收完成后才全部拔付,以免造成大量资金流入学校而跨期间不结帐。(用款计划是在校长的带领下,有财务、总务、教务和教师代表。要经这五类人员的商讨后所得出的用款计划,方为有效合法的计划。)
②签字不规范:三签字和领导签字不规范,三签字是指经办人签字、实物接收人或保管人签字和领导签字,经办人要签明用途,领导要根据不同的发票要签明同意报销、同意支付、同意汇款、同意转账等字样。签字的同时一般不允许出现代签字现象,当出现需要代签字的时候要写明经×××同意×××代签。
③发票金额和清单金额不相符;对于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当发票金额与清单金额不相等的情况,将作为作废发票;对于就餐发票,当发票金额大于清单金额时以清单金额为准,当发票金额小于清单金额时以发票金额为准,简单说就是就低不就高。
④工程类发发票要付双方所签定的合同、会议记录、预算报告、验收报告等;大规模的购买物品要有销售方和购买方所签定的合同,预算报告、物品清单,保管人要在清单上一一钩对。其中购置电脑类电器发票,要有配置清单,要用配置的材料来评估物品的价格。
⑤不能出现凑票报账,发票和清单上的单位名称要一至,在一次经济业务中,面额相同的发票该连号的一定要连号,该断号的一定要断号。
⑥白条是我站存在的一个重大问题,大多为劳务费。自2014年起,要向税务部门交纳劳务费税金,取得相应的发票,得以规范资金的管理。
⑦外出培训学习或团体出行等上级所组织的活动,应严格按出差的标准执行。
⑧财务公示要成为各校的一种制度,每一月末要向教师公示出本月的收支明细账,公示栏下要写明监督电话:6222355。并照照片存档,以照片作为公示的证明,希望广大教师监督。
6、在购置设备时,凡使用资金超过3000元,坚持向教教辅站打报告,上3万以上的报告要经教育局领导签字,学校方可实施。杜绝采用分割方式使发票不满3万元。
7、对于贫困生资料问题,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收齐资料,存档备查。今后,我们将按照财务制度管理经费,按照教育局要求严格把关,加强管理,不断进取、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公司财务整改报告范文
集团公司领导:
20XX年,aaaa财务部在工作中发生一些错误,均因工作人员能力有限,导致错误后果,经过集团公司财务部检查及我公司财务部人员自查,有许多内容不符合规定并有重大纰漏,需要立即整改,在集团财务中心的指导和督察下,我部门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改内容
1、收购期间票据审核不严,发生收款人在付款书上未签字现象。
2、价格或者扣杂有变动,对原始磅单未加变更,而直接在付款环节进行变动,致使地磅室台帐与财务结算吨位及金额都发生差异。
3、成品库房入库数量不准确,经过实物盘点发现账实不符。
4、地磅室汇总台帐漏计一车原料,单据号码为702#。
二、事件发生原因
1、工作态度不够严谨,不能严格认真的执行财务制度,未能仔细谨慎的审核财务票据,加之劳动强度超过负荷,付款业务过程和手续繁琐,金额小,客户多,而工作人员只有出票人及付款人,没有专职的开发票人员及审核人员,集团和公司都曾经考虑过聘请银行专业人员付款或者招聘财务人员一名,本部门考虑费用加大原因,决定自己克服困难努力办理,结果出票人出具错误结算单,而付款人未能认真审核便直接付款,忙乱中出错误,事后又未能在开具发票和账务处理中复查原始票据,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失误而失去最佳纠错时机。
2、价格和扣杂发生变化,由于时间问题未能在第一时间到地磅室修改磅单,但是均由康大公司领导签字认可,事后修改磅单当事人不在,失去了修改的客观条件及意义。
3、成品库房产成品入库不准原因很复杂,主要因为库管员缺乏工作经验,入库计数管理流程不明确,而本部门负责人虽然多次指导,但未能对库管员的实际操作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和督促,当然也不能排除生产收购期日常具体业务缠身削弱了对下属工作的监督职能的执行。
三、给公司造成的后果
1、因出票人轻率出票及付款人缺乏详细认真的审核致使公司给农户多付款项为8287.47元。
2、没有及时修改磅单,对账务检查带来诸多不便,给公司没有造成其它实际经济利益影响,也没实际损失。
3、库管员所报入库数据和实际实物数据相差较大,导致公司会计对存货资产无法正确计量,失去资产管理及控制的实际意义。为达到资产管理目的,公司不得不多次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盘点实物,又给公司增加了一定的不该发生的费用。
4、地磅单据没有统计入台帐,是因为司磅员疏忽漏计,而报表报至财务部,当时对磅单的号码的连续性没有及时确认。
四、整改结果
1、未签字票据已经全部找到当事人履行了签字的手续。
2、磅单和付款单据不符部分,已经全部查找出原因,进行备注说明,并另行制作了调节表,并与其它相关资料装订在一起,以备随时查阅。
3、多付款部分,分别都找到了收款人。目前正在通过法律程序处理。
4、库房盘点已经全部结束,针对该问题,公司制定了产成品出库的补充细则,并已经开始实施新的补充细则,实行双人出库。目前进展顺利。另根据员工能力及特点,对库管员进行了调整:由赵青俊接替库管工作,负责存货的计量和收发;原库管马艳萍因熟悉存货分布状况,以库房协管员身份继续协助赵青俊管理存货。
5、漏计的购入原料,经过查证得到落实,原料已经入库,货款已经支付,并已经改正原始台帐记录。
6、对账实不符部分已经做了据实调整。
7、全厂于20XX年14月25日完成资产复查和补盘工作,现正在进行资料整理。
五、整改后的反思及建议:
1、部门负责人要尽自己所能对下属员工定期检查、培训和考核,以提高下属的工作能力,及时发现错误,并力争给每个岗位配备适合的工作人员,从而提高工作质量,降低发错几率。
2、对本部门工作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发生失误和错误争取在第一时间弥补、挽回和改正。
3、为避免发生失误,减少损失,并利于部门负责人加强对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改进,建议在下一个生产收购期考虑以下方案:(1)增加稽核会计一人,也可以考虑长期录用,费用全年应该约2万元。(2)收购期可以仿效其他单位,聘请银行付款,安全便捷,但是手续费略微较高,按照付款金额5‰---8‰。
4、完善管理流程和作业指导书,明确产品待检、分级、入库计数、码垛分类等的标准方法。(亿蜂 www.yeebee.com.cn)
以上是本财务部对此次财务整改的整体情况汇报,敬请公司领导审查验收。
学校财务整改报告范文
凤庆县教育局计财股:
我中心校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和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学校财务管理的通知》精神,以及教育局计财科2014年9月22号召开的财务培训会议的相关要求,对我校财务工作认真进行了检查整改,现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认真组织学习教育局财务文件,提高认识,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务会研究决定,成立了马街中心校财务整改领导小组。
组长:李中卫(校长)副组长:茶争茂(副校长)
组员:李红涛、罗亮、吴文海、王凤乔、茶正龙、何成虎、茶会国、史家珍。
二、依据制度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在整改中,要求财务人员,掌握财务制度,查问题,认真反思,找差距,寻原因。
通过查看2010年9月至2014年8月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在会计报表中没有问题,在会计账簿中银行日记帐,出纳的现金日记账也没有问题,无需整改。
存在问题:1、出纳员中还没有取得从业资格证,正在学习争取;2、在会计凭证中没有盖财务公章,财务主管章、报账员章、出纳章及附件章;3、固定资产报废手续不规范。对全校资产清查上报工作不够细致。整改领导组针对这种情况进行分工协作,分块整改,把所缺的内容整改完整。
总之,财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财务工作直接影响着学校的发展,要办好学校,首先要用资金来作后遁。为此,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以凤财联发[2008]97号文件作标准,努力做好所需的支撑材料,按教育局的要求管理好学校财务。坚持每月对经费的收支由财务审核小组审核后,再进行报账、公示。将财务有关事项等在栏目内公布,自觉接受上级领导、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做到“给群众一个明白,还领导一个清白”。使学校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的开支合法、合规、合理,确保学校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的安全性,使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乡镇财务整改报告范文
根据瓮安县人民检查院建议书,瓮检反贪建(2012)02号文件,我镇村镇建设管理所负责人袁愈均挪用公款一案,所呈现出单位资金管理问题,结合工作实际特作如下整改措施:
一、加强货币资金核算与管理,建立健全货币资金收入支出管理制度。避免大额现金支出,杜绝白条顶库现象,严禁坐支现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每月核实银行存款实际存量制,建立奖罚制度;严禁库管和业务人员收取货款,杜绝以个人名义私存款。
二、进一步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原始凭证和自制凭证,严格报销手续,杜绝大额费用无审批无明细,正确进行会计核算,严格可控费用和三项期间费用预算管理,严禁不属于正常经营业务范围的各种开支。
三、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理顺财务、帐务处理流程,对资金定期清查盘点,加强流动资金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对流动资金进行清查和盘点,严禁白条顶库,确保资产的安全,避免造成新的损失。
四、加强资金往来的核算和管理,严格资金往来审批和控制,明确谁经手、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办法、有措施、上手段、决不手软,确保资金的安全。
五、加强会计人员的培训,建立一支学习型、专业型的会计队伍,要求全体会计人员,一方面要坚持政治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另一方面要学业务、学技能,掌握专业知识,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提高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Ⅹ 企业用白条入账,新《发票管理办法》应如何处理
仅供参考:
问题:2011年2月以前,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以白条入账),或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假发票),可以按旧《发票管理办法》36条予以处理处罚。而新《发票管理办法》未将此条列入罚则内容,那么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白条入账)的行为,是否能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第6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或第39条第2款“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进行处理处罚呢?(不考虑造成他人未缴少缴骗取税款的情况)
目前业界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新《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第6款所称“使用”,既包括发票开具方,也包括取得(报账)方;第39条第2款所称“受让”,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时向对方索取发票的行为。所以,可以按这两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均是针对发票开具方行为的处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中的“使用”是针对开具行为。而第39条第2款“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中的“受让”,是指取得发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行为,即向他人取得可供开具或转让的发票这种行为,不是指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对方取得已经开具的发票的行为。因此,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以白条入账),或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假发票)的行为,按新《发票管理办法》不能予以行政处罚,而只是不能在所得税前抵扣。
以上哪种观点正确,请予以解答。谢谢!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樊剑英: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该受到一定处罚。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制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其中(一)针对发票印制;(二)针对发票领购;(三)针对发票开具;(四)针对发票取得;(五)针对发票保管;(六)针对发票检查。对于白条入账或虚假发票入账可按(四)规定处罚。
新《发票管理办法》对于发票取得有如下限制性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相应对于发票违规处罚规定上,新发票管理办法上可以看到,第三十五条主要针对发票开具行为处罚,第三十六条控制发票开具方地域使用,与发票取得方无关;第三十七条专指虚开发票行为处罚;第三十八条指造假发票行为处罚;第三十九条指使用假发票行为处罚。与旧发票管理办法的区别是新发票管理办法更侧重于源头控制,注重以本为主,标本兼治,把控制发票来源放在第一位,发票管理放在第二位,但这并非表示发票取得违反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这里可以理解为包含发票取得方,一样应当受到处罚。对于明知有假照用不误则加重处罚,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肖宏伟: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白条入账),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也就是:“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因此,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以白条入账),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处罚。
对于善意取得假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明确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因此,应遵循国税发〔2000〕187号精神,即确属善意取得假发票,可以免予处罚,但与假发票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不得税前扣除;重新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费用或货物成本,可在费用或成本所属期间税前扣除。
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形很多。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在实际执行中,没有遇到过话题中的争议。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谌祖江:
上述两种观点均不正确。首先,发票和白条性质不同。发票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的,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白条通常在财务上指非正式单据,即:不合法的便条、白头单据。通俗地说发票是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印制的,白条是自制的。其次,在经营活动中,取得发票方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也就是说要取得发票且是符合规定的发票。再次,发票的使用包括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第6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故该条款对开具方和取得方均有约束。而第39条第2款“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是针对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违法的发票还受让的行为。所以,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以白条入账),按《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第6款进行处罚。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假发票),如果主观上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则按39条第2款进行处罚;否则的话,也按《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第6款进行处罚。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秦文娇:
1、新《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第6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切地说,不是所有未按规定取得发票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确属客观不能取得发票则不具有违法性,不应受处罚。因而条文中用的是“可以”一词,而不是“并”字,税务机关有权依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2、新《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第6款“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所称“使用”涵盖了开具和取得发票的双边行为,既包括开具方,也包括依法应取得发票却取得白条收据等凭证的接收方。
3、如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而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又使用了发票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较旧《发票管理办法》,新《发票管理办法》加重了对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即企业单位以及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的……”,根据第39条,应“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段文涛: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对本题目与两种处理意见当中的两处常见瑕疵提出自己的意见:
对于国务院修订后于2012年2月开始实施的《发票管理办法》和修订前的《发票管理办法》不宜用“新”与“旧”来表述,而应以发文字号表述为宜,即修订前的《发票管理办法》表述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号令)”;修订后的正在实施的可直接表述为“《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没有第6款,第三十九条也没有第2款。该两条法条均只有一款,从提问与两种意见的原意来看,第35条第6款应为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39条第2款应为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关于“未取得发票(以白条入账)或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假发票)该如何处罚”的问题,个人认为: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立法精神,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以白条入账)”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之一。
(一)《发票管理办法》包括第三十五条在内的“使用”一词既包括开具,也包括接受与取得,且不仅仅只包括这两项,还包括“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在内:
“使用”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词义为“使人员、器物、资金等为某种目的服务。”那么作为发票的使用,很显然是对开票方而言是服务于收取款项凭证;而对受票方而言,服务于财务支付凭证之用途即为取得发票的目的。
取得发票是使用发票的另一方,是相对于开具发票而言的。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开具”与“收取”是对应的行为,开具发票是作为收款凭证,收取发票是作为付款凭证,既然开具发票是“使用发票”的行为,难道“取得发票”就不是使用行为了吗?取得发票用于报账领取款项、作为原始凭证记账,或者用于抽奖等等,不管干什么用,都是使用。特别是列入单位会计凭证中的发票,其用途更明显,就是作为原始凭证记账使用。
(二)《发票管理办法》第二条原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从该条的表述可以看出:
在该法规当中,很明确的把所有涉及发票的行为划分为两种,除了印制发票以外,其他如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行为都是使用发票的行为。因此,在整篇《发票管理办法》当中,除非对其中某种行为另有单独表述的以外,“使用发票”是“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这些行为的统称,而绝非只指开具发票的行为。
我们再仔细体会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这种表述就很清晰很明确的告诉我,下列行为都是“使用发票”的行为,而该条第一款第(二)项就很明显把“开具发票”包含在内。
同理,第三十一条规定“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如果我们把“使用发票”理解为只是指的“开具发票”而不包括“取得发票”等行为,难道我们可以把该条理解为只有印制和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取得(领购、开具、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就可以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吗?
(三)《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既然把“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规定为应履行的义务,按照一般的法理我们也可以知道,一部称之为“管理办法”的行政法规既然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就必定会有对违反该行为的处罚规定,否则,该义务性条款即失去它存在的意义。那么,从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九条的处罚条款中,对“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以白条入账)”行为的处罚,舍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还能取谁?
二、“取得假发票”属于“受让伪造的发票”的行为。
(一)《发票管理办法》中所称“转让”是指:无偿或有偿地让与自己所有或者掌管的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即转让这些物品的所有权或者实际控制权。所称“受让”是“转让”行为的接受方,不管是向转让方支付了金钱、物质等对价物去购买,还是接受转让方的无偿赠送等,只要取得了发票的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即为受让。也包含了以往通常说的“取得”发票。
(二)“取得”的词义是“得到、获得”。取得发票是使用发票行为之一部分,也是一种受让发票行为。只是在语境中,取得发票带有一定程度的主动性,而受让发票略显被动性为多。但最终的意思都是得到了发票。
(三)认为受让发票只能“是向他人取得可供开具或转让的发票这种行为,而不是指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向对方取得已经开具的发票的行为”,即认为取得空白发票是受让发票,而取得已开具的发票就不是受让,这种观点既无法条支持,也无法用正常的逻辑关系来解释。
既然第二种意见也认可取得了发票的所有权或实际控制权即为“受让”发票,那么,就所有权或控制权而言,受让空白发票与受让已开具的发票又有何区别呢?
(四)《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同前文所述,既然把“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规定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按照一般的法理我们也可以知道,就必定会有对违反该行为的处罚规定。从第三十五条到第三十九条的处罚条款中,对“取得不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假发票)”行为的处罚,舍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又能取谁?
三、对取得假发票等行为如何处罚应视查实的证据而定,这是《发票管理办法》本次修订后的主要变化之一。
修订前的《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号令),不分取得的是白条、收据还是假发票,也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取得,不考虑其主观状态,只看行为结果,都规定以“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处罚,但最高罚款幅度是1万元。
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将对取得假发票行为的处罚列入对发票流通环节一系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之列,基于其社会危害性很大,因此大幅提高了处罚幅度,最高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是,在行为认定上设置了主观认识状态条件,即要求行为人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受让的假发票,即在明知状态下实施了该行为,才能按第三十九第(二)款给予处罚。如不能证明其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受让的假发票,则只能认定为“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按第三十五条第(六)项处罚。
另外,《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针对的是发票,因此,对取得白条、收据等行为不能按此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