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招标整改
『壹』 系统安全整改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怎么写
我国政府采购自采取规范化以来,政府采购操作程序也在不断的完善,如何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提高企业的中标率,是我们企业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是参与政府采购所要注意的重要环节,只有合理的提高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技能,对招标文件的解读要注意每一个细节,并做出针对性的应答。下面,我就将企业如何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做一些介绍。 一:对招标文件的解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所需使用设备进行采购的时候,主要是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对招标文件的制作上也有很系统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谈判公告 2.谈判须知 3.谈判采购内容 4.商务要求 第一点:谈判公告:政府采购对所发出的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上述四个方面,其中第一部分是整个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一般会包括:谈判内容、谈判文件编号、谈判文件发放时间、谈判文件递交时间、谈判时间、谈判组织单位等六个方面。 第二点:谈判须知;主要包括:名词解释、谈判文件要求、谈判的内容要求、谈判响应文件、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谈判机构及职能、谈判原则及程序、评审指标和评分办法、确定成交单位、采购合同、其它。 第三点:谈判采购内容;包括了采购方式、和所需采购物品的具体规格要求,产品品目、数量、型号、规格、技术要求、服务要求等。这也是企业在做投标文件的时候最需要注意的一点,只有认真解读每一项需求内容,做到针对性、专业性、规范性强,同时,对这一环节的相应效果,也是影响投标文件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四点:商务要求:合同条款、施工要求、交货期及工期、款项结算、产品运输、质量保证、产品资料与技术服务、违约责任、验收等环节,本章节的一些要求在对企业参与招标中所要注意的一些法律风险有很详细的描述与规定。 二:对投标文件的制作 企业在够买标书之后,一般要有一个时间周期来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做相应的回答,也就是所谓的投标文件,我们企业要想制作出比较优良和规范的投标文件。首要的前提就是能够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的解读。一般要求,企业在制作投标文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文件的衡量标准。一般来讲,要注意四个方面:投标书的响应性、报价的合理性、资质证明文件的完整与真实性、投标书编制的规范性;一份完整的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素:公司介绍、资质证明、产品描述、产品报价、售后服务、合同履约、货款规定。在对投标书的制定过程中,要主要以下几点: 1.认真研究投标须知,也就是针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一些具体要求,做认真分析,一般。企业会成立一个专门的投标团队,团队成员主要是有企业的市场和技术部门共同组成,在参与投标过程中,企业还应有专门的答辩人员。 2.避免漏报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每一项要求,都要逐条的分析解读,并对每一条规定要求,做相应的答应介绍。 3.采用多种方式展示自己的实力;通过资质介绍,使企业的价值得到无形的提升。来影响专家组的评标意向。 三:对畅标、评标 本环节中的工作,主要是采购方对投标单位的一个初步审核的阶段。 1.评标的原则;主要体现为严肃认真、公正合理、客观全面、细致保密。 2.评标注意事项;对排名靠中后的一些企业的标书要认真分析,提出必须澄清的问题、按预先确定的评比标准与指标,逐项评议,要一视同仁,忌带偏见、维护业主利益、对与评标无关的人必须严格保密、一切澄清,决定的问题要有记录,并让投标人补充正式书面资料、注意廉洁奉公,避免不应有的干扰。 四:合同签定、合同履约 在评标专家对参与企业的投标文件进行最终审定之后,决定由得分最高的企业中标,在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一些条款与要求之外,还需和中标企业签定法定的商业合同。在对合同的签定中,除了要按照我国相关的合同法的规定之外,还需要依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五:权益维护 主要体现在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能享受的一些基本商业权益和政府采购法所赋予企业的基本权利。
『贰』 招标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等透明度不高如何整改
当前监理企业的市场状况和对策
目前,我国的监理工作已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经过了十多年的努力,监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从数量上和质量上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和提高,监理工程的覆盖面已达到相当的规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同时也要看到,一方面,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素质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另一方面,作为工程项目参建方之一,监理企业面对着我国当前建筑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行为的现状。监理行为要进一步发展,还需要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需要一个规范、有序的外部环境。去年国务院召开全国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会议,明确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列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主要任务之一,这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要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市场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就当前监理行业领域情况,笔者谈几点看法:
一、建设项目运作中涉及到监理行业的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业主对工程监理工作的性质、作用在认识上有偏差。自一九八八年开始推行工程建设监理以来,绝大部分建设单位(项目业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文件精神,把实行建设监理制作为建设领域实现建设与效益、数量与质量有机结合和实现“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的主要途径。但也有的项目业主认为,请监理的目的只是负责工程质量把关,仅仅把监理人员当作工程质量检查员、监督员,投资和进度控制权仍掌握在业主手中,不肯授予监理。当然质量把关是监理义无反顾的责任,但投资控制是质量、进度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没有投资控制权,也不利于监理进行质量、进度控制;还有的项目业主认为,现在都提倡“少花钱,多办事,不花钱,也能办成事”,搞工程建设,本单位也有内行人,采用业主自行监控的传统模式即可,不需要花钱请监理,请监理主要是上级文件硬性规定,只能应付,所以在委托监理时,把监理服务费降得很低,大大超出国家规定的合理低价钱,甚至以种种理由扣减和拖欠,使监理企业无法开展正常工作。
2、项目承包方(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在认识上也有偏差。主要表现在:有的施工企业人员只求经济效益,对工程质量重视程度不够,认为现场监理员说成是专门挑毛病,找差错,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在工作上不予支持和配合,对监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采取消极态度;还有一种认为:我干的工程是业主的,对业主要百依百顺绝对服从,监理也是业主委托,咱们都是为业主服务,至于你我之间的关系,就不必要太认真,过得去就行了。
3、监理企业、监理从业人员本身的差距。虽然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监理企业不断增多,监理队伍不断扩大,监理工作也不断完善和规范,在建设领域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监理人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水平和协调能力不断提高。但是还存在许多问题,与国际行业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
(1)监理企业发展不平衡,有少部分监理企业经营指导思想不明确,在运作中没有把维护和提高建筑市场的规范作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没有把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子孙的大事来抓。接到任务后,没有认真履行监理责任,而是以低投入的办法来应付项目业主。对项目建设没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严格把关,关键和重点部位没有实行旁站监理、跟班监理。
(2)不按照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和阶段性需要配置监理人员,有些现场监理人员没有把“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作为基本准则,有的监理企业在安排进场人员时,只注意到专业技术,忽视思想素质、协调管理能力,甚至有极个别监理人员工作不尽心尽责,不坚持原则,不实事求是,而是利用工作之便向承包商(施工单位)讲条件,谋取个人私利,在社会上对监理行业的信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上述因素,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非常必要,非常及时。监理行业要与国际接轨,这些问题都是摆在我们面前值得认真思考的内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监理行业应首当其冲,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生活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如果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要求,将无法生存。所以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工作的规范,只能随着整个建筑市场的规范化而发展,做好自身的遵章守法,才能使自身的行业真正步入正规。
二、对规范监理行业工作的几点对策。
1、要下大力气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对监理企业的资质严格进行年审和发放,按照文件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监理企业或者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已出现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理企业,坚决采取措施予以惩处,以维护监理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监理行业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加入WTO后,我国监理行业面临着企业信誉、监理业务技术水平、协调能力等一系列方面的挑战,如果没有一批严格规范管理的监理企业和一个具有较高综合素质的监理队伍,在国际市场竞争中,是难以生存的,只有用国际市场的标准来规范、管理我国的监理行业,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2、加强监理企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监理人员由来自勘察、设计、施工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于监理项目不同,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也不同,既有共性的知识,又有个性或特殊的专业知识,通过培训学习,既增强监理人员业务技术,又提高协调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意识,自觉地把自己的工作范围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培训,扩展视野,熟悉市场变化状况,掌握竞争对手的情况,正确把握自己,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牢牢掌握方向。
3、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进一步加大对整顿建筑市场秩序治本力度,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秩序,规范项目业主、承包商(施工方)行为,理解和支持监理人员正确行使监理职责。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明确规定项目监理招投标运作中监理服务费的浮动范围,不能把建筑施工投标费率与监理服务投标费率混为一谈(因为监理费是劳动服务直接的费用),以保证监理人员的“质”和“量”服务到位。提高建设工程交易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标、暗箱操作或弄虚作假行为,同时也要防止招标人和投标人低价竞争、压低监理服务费,迫使监理企业“按酬付劳”的做法,这种结果,只能给工程质量留后患和给企业造成不良的后果。
4、必须强化监理企业内部管理。现阶段的企业,特别是国营企业,处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管理得好,企业就能出人才,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管理得差,就可能毁掉企业,使企业走向破产。美国管理大师杜拉克指出“所谓社会经济发展,其实都是管理的发展,管理是关键的因素”。可以说,管理是一门科学,是一种放大器,管理活动起到将决策者的行为放大十几倍、几十倍或更大的作用。企业管理好坏最关键还是企业的管理人。毛泽东同志曾说过:“政治路线决定之后,干部就是确定的因素”。笔者认为作为管理人必须解决以下几点:一是要树立一个正确地管理指导思想。企业本身是以盈利为目标,但盈利应通过诚实劳动获取。只要是堂堂正正地赚钱,钱赚得越多越好,既为企业创造财富,也为国家多做贡献;其二,不断提高现代化科学管理水平,需要全方位综合性了解和掌握各类知识,如:政治理论、法律、财务、社交、经营、市场信息等知识,掌握的知识要依时代发展而不断更新;其三,要善于发现和培养有才华有奉献精神的人才;其四,要正确处理好社会各种关系,企业不是生活在真空里,而是要和社会上各种团体、各种人打交道,要有一个天外有天、山外有山、强中更有强中手的思想,要善于学习、借鉴别人的经验教训,同时要善于利用外部资源,为本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其五,要关心和依靠全体员工。员工是企业的财富,让员工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经常听取员工的意见,关心员工的疾苦,注意生产安全,让员工有施展才华的环境,注意解决员工的实际困难,这样,才能使员工把企业与自身紧密联系,才能为企业的发展尽心尽力;其六,要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要奖惩严明,处事公道,排除一切感情和人为因素,严将手下出精兵,严管理才能有高效益,才能保证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企业品牌。作为监理企业要正确处理守法和经营的关系,当前我国建筑市场已处于整顿和规范之中,面对一个不太规范的建筑市场,既要适应市场情况求生存,又要做到守法经营,规范运作,前进道路的困难是很多的,但作为企业立足的根本,还是要做到守法和规范,只有依靠实力,守法经营,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监理企业才能求得巩固和发展。
如果不行我再想想办法,2000字根本什么馊表达不了
『叁』 招投标程序不规范怎么整改
防止招投标程序不规范可以根据以下几点进行整改: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建立思想防线,使人不想违法。
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机制防线,使人不能违法。
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
(二)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7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杜绝不规范行为。
(三)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在各个环节杜绝串标行为的发生。
在招标投标的整个程序中,最能有效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两个环节是资格审查和评标。
1.资格预审。
目前,资格预审是主要审查有兴趣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招标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可以同时审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评标
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的相关事宜进行规定并严格执行,最后,对评标方法的不断完善,也是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必要条件。把好标的关,真正做到评标方法合理,评标规则完善,才能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完善法律的同时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完善评标方法和规则。只有相互促进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肆』 工程未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可以下限期整改吗
工程未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应废除该企业的投标资格
『伍』 住建局对招标代理违规整改措施
《招标投标法》
第六章 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决定。本法已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陆』 关于招投标法,标书中有错误是否有整改机会
如果已经递交了投标书在等结果,从理论上讲肯定废标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1、首先招标文件是否明确该项错误属于废标情况。可以估计: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不会对此明确规定。判定废标,可能是依据某一笼统废标条款进行处理。
2、废标是指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即所有公章均有错误。如果除了该公章有错误外,其他公章均正确,应该不是实质性违反招标文件固定。而且,分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分公司刻制公章须经母公司同意。所以投标人可以澄清函的形式弥补这一细微偏差,并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未招标整改扩展阅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柒』 没有按要求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怎么整改
没有按要求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这么给整。
『捌』 招标方内部发行有串标嫌疑,要求中标方写书面整改报告,怎么写,如图!
这是属于查实文件混装的情况了。你们的这种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还是直接承认错误比较好。因为如果仅仅是被授权人同名还可以付上不同的身份证糊弄过去,如果两边被授权人查明是同一人的话就无可挽回了。既然无可挽回了就好好承认错误吧,把情况说明下。处罚如下: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玖』 没有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进行处罚后还履行招投标吗
必须的,处罚跟履行招投标没有联系。处罚是由于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等原因才做出的行政措施。处罚的时候一般会写明按要求整改合格,这个所谓的整改不就是按照规定招投标么。法律上没有以罚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