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治理
⑴ 如何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和相互关系
法律和道德是做人处事的底线,法律以强制力来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通过条例来规范和限定人们的行为,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则是从更为广泛的精神层面通过广大民众的行为的评论来认定人的行为的,一般不具法律效应,他是人们从道义上对某人某事的认可或谴责。但由于一些道德认可的也被依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下来,一般道德上要求的的往往是法律认可的,法律规定的往往是道德鼓励人们做的,这样就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法律是道德的拓展,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前面论述到的商业中发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法律和道德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在一些案例中充分展现“法中有情”,例如,1935年,时任纽约市长的拉古迪亚曾在一个位于纽约贫民区的法庭上,旁听了一桩面包偷窃案的审理。被控罪犯是一位老妇人,被控罪名为偷窃面包。在讯问到她是否清白或愿意认罪时,老妇人嗫嚅地回答: “我需要面包来喂养我那几个饿着肚子的孙子,要知道,他们已经两天没吃到任何东西了……”陪审团见市长在旁 听,便答道:“我们必须秉公办事,你可选择10美元的罚款,或者是10天的拘役。”
审判结束后,拉古迪亚从旁听席间站起身来,脱下帽子,往里面放进10美元,然后面向旁听席上的其他人说:“现在,请每个人另交出5 0美分的罚金,这是我们为我们的冷漠所付的费用,以处罚我们生活在一个要老祖母去偷面包来喂养孙子的城市与区域。”
没有人能够想象得出那一刻人们的惊讶与肃穆,每个人都默默无声地、认认真地捐出了50美分。
老太太也的确犯了偷盗罪,但社会也应该作出反省,这样才会进步。
但是当法律落后于时代进步的步伐时,道德和法律就可能冲突,例如有些人专法律的空子
干些不合道义的事。
总之,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随时代发展,才能更好的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⑵ 在国家治理中,如何协调法律与道德的各自功能
(1)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
(2)要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就要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要在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要在道德教育中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
(3)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要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要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要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
(4)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法律是底线的道德,也是道德的保障。要加强相关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行为的惩戒措施。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对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既要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又要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对见利忘义、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
(5)要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法律要发挥作用,首先全社会要信仰法律;道德要得到遵守,必须提高全体人民道德素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信仰和崇敬宪法法律;同时要加强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提升全社会思想道德素质。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6)要发挥领导干部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中的关键作用。领导干部既应该做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也应该做道德建设的积极倡导者、示范者。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制度化。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领导干部要努力成为全社会的道德楷模,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注重家庭、家教、家风,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崇德向善、尊法守法。
⑶ 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什么建设
十八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回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答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把加强道德教育和依法解决问题、健全制度保障结合起来,强化道德修养,强化职业操守,力争使社会道德状况明显好转,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
⑷ 怎样道德治理
道德治理是德性的治理,以制度的德性、权力的德性和官员的德性为保障,目的在于实现善治。道德治理首先需要对现有道德规范体系自身进行治理,即要建设优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和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
⑸ 道德和法律对国家和社会治理各有什么优缺点
谈谈道德和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
没有法律是不行的。没有法律的约束,这世界和各个社会不知道要乱成什么样子了。谁的法律维护谁的社会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置身于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中国的地理条件,文化,伦理道德,就形成了中国的国家的性质。不能与其它国家等同!因此,法律在国家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道德是发展先进文化,构成人类文明,特别是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与法律不同,它是依据社会舆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来判断一个人的品质,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人都是社会中的人,离开社会,人就无法生存。人一出生,便生活在家庭和社会里,便和别人发生这种或那种联系。“在家靠父母.出外靠朋友”这句话,就说明了个人如果离开别人帮助就无法成长和生存。人来到世界上,总要和别人发生关系。在家里要处理好与父母、兄弟、姐妹及夫妻的关系,在学校要处理好和老师、同学、工友们的关系,参加工作后要处理好和单位领导、同事、客户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上要处理好和朋友、亲戚等的关系。这些关系里面就包含着许多复杂的道德关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道德的作用十分宽泛.它几乎无处不在.并长期起作用。
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⑹ 辩题社会治理中道德作用大一辩陈词
一辩的功能是立论与下定义,准确定义相关立场的边界。
从社会治理与道德的定义,道德的规范作用对于全社会而言,其影响力就可以定义为大,道德规范可以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
因此,有大与更大的比较,而不进行大小的比较。
⑺ 道德失范怎么治理
第一,道德失范的治理,不能放松道德教育。要在抓好理论认知教育的同时,重视生活道德教育,注重言教与身教的统一,发挥好家长、干部、道德模范的道德辐射的示范作用,与此同时,要为道德行为创设实现条件,解决好人们想道德而不能道德的难题,避免人们知而不行。
第二,道德失范的治理,要发挥好制度守护道德的功能。加强道德建设,必须要健全法律体系,惩恶扬善,使人们形成良好道德品行。在道德和制度的结合上,要注意三点。一是注意制度本身的合理性和合道德性。制度不合理,会诱发不道德行为。二是要发挥好制度的强制性制裁和惩罚作用。任何社会不能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遵法守德,但是,一个良好的正义社会能够做到对违法背德之人给予惩罚,实现矫正性公正。为此,需要完善法律细则,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背德的成本和风险,使人们不敢践踏法律和道德。三是要避免制度闲置的失效问题,树立制度权威,做到违规必究,违规必罚,强化制度对道德的守护功能。
第三,道德失范的治理,要实行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体的共治。从政府角度来说,它的职责是加强对违法背德行为的惩治力度,严惩违法背德行为,伸张社会正气;从社会组织来说,积极组织社会成员参与各种道德实践活动;从社会个体来说,应该避免希望别人对自己讲道德而不要求自己讲道德的心态,增强公民的道德责任感。唯有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共同担责,才能建立一个道德的社会。
教化人心 导正人伦
⑻ 山西天元集团是如何实现绿色发展,道德治理的
主要的道德品质的话,我们要维护他吧,应该是。
⑼ 如何理解法律和道德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的关系,如题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论文
作
内容摘要: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
不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广阔,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1〕德治是指在社会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即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中国古代的法律实际上是一种二元体制,就是两种体系或渊源、形态的法律并存。一种是国家制定法,一种是“礼法”、“德法”。这两种社会调节手段相互配合,把各种社会现象纳入其调整范围。而我国当代社会法律是唯一的社会调节手段,道德作为另一种调节手段存在严重缺位。这样的一元法体制亟待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古代“礼”与“法”的关系,吸收其合理内核,建立起德法并治的二元法体制。
一、中国古代道德与法律关系之考察
“德”,在西周时是一个融道德、政治、信仰、策略为一体的综合概念。它要求统治者敬天孝亲,对己严格,与人为善,只能在不得已时才使用刑罚,而使用时必须慎重。儒家对“德”加以继承和发展,一方面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权与法律,是行政、司法的指导方针,即主张“德主刑辅”。〔2〕儒家的这种德治是以“礼”做为根本内容的。“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3〕礼的起源与宗教、祭祀、宗法有关,它体现了社会中的宗法身份等级,同时作为身份社会的古代中国也促成了礼的繁衍,两者互为支架。但礼的范围很难界定,它包罗万象,无所不在,既可以是个人生活的基本信仰,又可以是治理家、国的根本纲领;它是对他人做道德评判和法律裁断的最后依据,又是社会所有制中所包含的基本精神;它一方面细腻地对人的行为做出准则式规定,另一方面又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作理论上的抽象。再论及“法”,“灋,刑也,平之如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4〕“平之如水”,有公平、正义之义。因此要正确理解礼与法的关系,就必须将其放入中国古代这片土壤中,以中国传统的视角来审视。
(一)道德的法律化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法律的道德化
以上考察反映的是中国古代传统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下面再谈另一主题——法律的道德化。法律与道德是两种性质不同而有关系密切的社会现象,中国古代社会的“出礼入刑”产生了双重结果:一方面,道德训诫具有了法律的威势,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同时要行道德的职能。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
(三)中国古代礼与法关系嬗变的特点
纵观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的关系,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嬗变过程表现出如下特点:1、儒家的“仁、义”思想是“礼”与“法”嬗变的基础。儒家的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一直居于统治地位,其对当时中国的法律发挥着重要影响。“三纲五常”等儒家礼教是中国古代正统道德的一般原则。法律与道德发生冲突时,自汉唐始便以法律的让步来解决:法律公然规定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制度,公然破坏了自己的尊严而开方便之门。这就是中国古代人的选择。2、社会经济状况的发展是“礼”与“法”嬗变的条件。经济的发达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人类向更高文明迈进的前提。中国古代的法律史表明,经济的兴衰与法律的道德性直接相关。经济发达时期,人们对社会的道德要求较高,同时自身也表现出较高的道德水准,因此这时的法律体现着更广泛的道德。与此相反,经济萧条时期,人们的道德表现较之以前欠缺,社会总体道德水平也下降,这时的法律就缺少道德的教化。3、维护封建皇权是“礼”与“法”嬗变的核心。不管法律与道德谁主沉浮,二者都要以维护封建皇权为其首要考虑,这也是阶级社会道德与法律所不可逃脱的命运。4、权力阶层的态度是“礼”与“法”嬗变的关键。申言之,“出礼入刑”即道德的法律化,要求道德须是符合权力阶层意志的道德;重“礼”守“法”即法律的道德化,要求法律须是权力阶层内化为其自身道德的法律。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论思想道德与法律有关
一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⑽ 为什么古代中国可以使用道德来治理国家,统治者想出台些什么,只要往道德上一绑,顿时万民臣服
因为古代社会是比烂的社会,也是生产力非常不发达,死亡随时伴随人们如影而行的时代。
所以人们必须需要道德才能活着,因为道德虽然不能带来安全,带来物资,带来生产力,但是他能保证社会的有序性,这种有序性能让人们从互相提防的无间地狱中解脱出来,可以得到喘息休息的机会,才有时间从事生产,人们从生产和学习得到的积累才有价值,而不是被人粗暴夺走或中止。(举个例子,非洲人懒不爱种地,是因为战火连绵,种了也会被人抢走,那还不如混日子)
所以人类作为守序生物,必须依赖于道德才能活下去。所以维护道德者,万民称赞,违背道德者所有人都恨不得杀了他,因为这触及到了人生活下去的必需品——秩序
天下人供奉一人固然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供奉的这一人能利用这么巨大的权威维护道德,从而维护社会秩序,那么在那个混乱年代简直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一个稳定的社会,一个有道德所有人去维护的社会才有人活下去的基本条件。
所以古今中外,哪怕是孤悬海外和我们无法沟通的北美部落,都自然而然的形成了皇帝制度,而且所有的皇帝都需要维护一套适合当时国家需求的道德标准。这就是人类的客观需求导致的——是社会在那个生产力不发达的客观条件下,就必须走这一步。不走这一步的部落,分分死亡灭国,自然淘汰留下了皇帝制度的国家,直到下一个生产力革命的来临
所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无形道德的固化,人们终于脱离了随时死亡的命运和失去秩序社会的恐惧后,人们才可以抽出手来,追求民煮,追求自由。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制度是建立在当时客观的条件下的,古代生产力不发达就必然需要一个强有力的集全皇帝来维护一种道德,这样才能保持秩序
所以违背道德,违背秩序的皇帝,下场一般都很惨,因为他不懂皇帝这个职业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