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治理
公共治理理论是对作为传抄统公共管理理论的公共行政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并且
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之合理内核进行整合的结果,其核心观点是主张通过合
作、
协商、
伙伴关系,
确定共同的目标等途径,
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其内容包括:
第一,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
第二,
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第四,治理语境下的
公共管理,是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基于伙伴关系进行合作的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第
五,治理语境下的政府在社会公共网络管理中扮演着“元治理”角色。
Ⅱ 公共治理理论有哪些主要内容简答题,无书
1、治理的主体多元化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包括有:
a.政府部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其他公共权威)现实中的政府具有复杂的结构,地 方、中央和国际层面的政府及不同部门构成了多层级、多中心的决策体制,众多权威 交叠共存是这一体制的主要特征。
b.非政府部门(私营部门、第三部门)治理的主体包括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只要各种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行使的权力得到公众的认可,这些部门就可能成为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即可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
2、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
治理主体间的责任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与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有密切联系。
原因:(1)人们对政府全面履行公共管理责任的能力抱有的期望大大降低。
(2)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涌现大量非政府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具有满足多方面需要、解决社会问题而无须让政府干预的优势,所以部分公共责任转移到在公共管理领域表现杰出和勇于承担义务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身上。
表现:(1)许多民营组织向传统公共领域进军。
(2)政府对传统意义上的社会领域干预。
(3)公共领域和社会领域的区分不像以前那样明显。
3、 主体间权利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
a.权力依赖的含义:是指参与公共活动的各个组织,无论其为公营还是私营,都不拥有充足的能力和资源来独自解决一切问题所需的充足知识和充足资源;他们必须相互依赖,进行谈判和交易,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各自的目的。
b.依赖性与互动性:正是因为存在权力依赖关系,治理过程便成为一个互动的过程,于是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这种过程中便建立了各种各样的合作伙伴关系。
c.三种伙伴关系
(1)主导者与职能单位之间的关系,即主导者雇佣职能单位或以发包方式使之承担某一项目。
(2)组织之间的谈判协商关系,即多个平等的组织通过谈判对话,利用各自的资源在某一项目上进行合作以达各自的目的。
(3)系统的协作关系,即各个组织之间相互了解,结合为一,树立共同的目标,通力合作,从而建立一种自我管理的网络。
4、自主自治网络体系的建立
a.治理理论与传统公共管理理论:传统公共管理理论采用单一等级制下的协调方式,依靠“看不见的手”来进行操纵的市场机制。公共治理理论拥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相互间的权力依赖和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其中的协商谈判和交易机制。最终必然会推动公共管理朝着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化的方向发展。
b.在该体系中各方主体为获得支持而放弃部分权力。组织和个人放弃部分经济权,政府放弃部分强制权。
c.各主体实现管理目的的途径:
(1)依靠自己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以增进理解,树立共同目标并相互信任。
(2)建立短期中期长期的合作以减少机会主义,相互鼓励并共同承担风险。
d.网络化公共管理的特征:
(1)不再是监督,而是自主合作。
(2)不再是集权,而是权力在纵向上和横向上的同时分散。
(3)不再是追求一致性和普遍性,而是追求多元化合多样性基础上的共同利益。
5、政府在社会公共网络管理中扮演“元治理”的角色
a.元治理的含义:就是作为“治理的治理”,旨在对市场、国家、公民社会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机制进行一种宏观安排,重新组合治理机制。它其实是强调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功能。
b.在社会公共管理网络中,政府虽不具有最高的绝对权威,但它却承担者建立指导社会组织行为大方向的行为准则的重任。
c.在“元治理”理论中政府应发挥的制度作用:
(1)社会治理规则的主导者和制定者。
(2)与其他社会力量合作,通过对话、协作,共同实现社会的良好治理。
(3)要促进社会信息透明,使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充分的信息交换中了解彼此的利益、立场,从而达成共同的治理目标。
(4)做社会利益博弈的“平衡器”,避免社会各阶层因利益冲突而损害治理协作。
Ⅲ 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经历了什么样的转变过程
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经历了的转变过程如下:
治理主体之间呈现的制度化的权利安排和行为模式就是治理的结构,它是社会治理水平的外在表现形式,以一定的价值为基础,以一定的制度安排为核心。随着社会发展,治理结构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塔式治理结构。塔式治理结构中,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之间是不平等的关系,政府在治理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从一定程度上说,塔式治理结构类似统治,公民、市场组织、民间组织和国际组织与其说是治理主体,不如说是治理对象。
第二,链式治理结构。在塔式治理结构下,由于政府对公民和社会的压制,公民对政府有一种不信任感,当这样的治理结构瓦解之后,在新的社会治理结构中,政府在治理中的作用大打折扣,人民对于政府的信任达到了最低点。
第三,环式治理结构。环式治理结构的治理水平大大提高了,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加强了,可以创造有秩序的公共生活,也可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在这样的治理结构中,治理主体都开始发挥治理的功能,但是由于治理主体的发育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还需要依靠政府。当治理主体之间发生冲突和矛盾时,需要政府担当“元治理”的角色来协调和解决。
第四,网式治理结构。随着社会分工的扩大和不断多元化,国家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地方、中央和国际层面的政府及其他部门构成了多层级、多主体的治理体制。而且越来越多的私营部门和民间组织参与到公共事务治理的行列中。众多权威机构交叠共存构成了合作网络。
Ⅳ 除甲醛一般药水都含有什么成分
这个要看是什么药水,有氧化剂,也有植物提取液,还有二氧化钛等。
Ⅳ 当今社会对什么的需求量更大
中国农民贫困的真正原因
近段时期,我主要是在西南地区的一些国家级贫困县走动。走了一些穷的地方,我发现贫困并不是像我们想象的那样简单:贫困就是因为农民素质低、没文化、愚昧、自然环境条件差,等等。我们把贫困的原因归结到穷人本身,好像贫困与政府、制度、主流人群没有多大关系。不是的!在很大程度上,贫困源于没有权利,贫困源于主流社会设计的不合理制度。
我先从一个故事开始。我到了某地区的一个乡,那个乡有14000人,有锡矿、铅矿、煤矿,每天从这个乡拉出去的矿产值约40万。开矿的是浙江、四川、云南的“大老板”,他们每年给乡政府提供的税收不足50万,但来来往往的运矿车辆,每年损坏路面用以维修的资金不少于150万。矿开了,环境破坏了、资源没有了,并且矿是有毒的,矿工没有任何劳动保护,每个矿工在矿里只能工作三个月就不能再工作了,时间长了有生命危险。这样的劳动,每个矿工的工资不到300元/月。如果你到矿上看到那些矿工,你的第一感觉是这些矿工和牲口没多大的差别。不生活在那样的环境中的人是很难理解“宁可累死,不可饿死”的现实选择的。
第二个故事:我去的一个贫困县,那里的原始森林是九十年代以来砍伐的,砍树的时候没有任何补偿,因为主流社会的人说森林是国家的,砍伐森林自然不关当地人的事了。没有砍伐森林的时候,当地人主要以狩猎为生,辅以简单的农作,生活还是比较舒坦的。树砍了之后,当地人不得不从狩猎生活转向农耕生活,千辛万苦地造了梯田。最近几年,说要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政府强制当地人退耕还林。森林砍了,没有补偿;辛辛苦苦开的梯田,一个文件下来,说补给你每年三百斤粮食,给5—8年就了事。我身临其境的时候,无比地羞愧。很多人讲保护环境的时候表现得无比善良和慈悲,而面对弱势的同胞却是如此的不道义!
当我走进贫困的深处面对贫困的时候,我实在没有理由指责在贫困中挣扎的人们,他们没有错!经过长时间的思考,我对贫困有了更清晰的理解。至少有十几种主要的限制穷***利、导致贫困的不合理制度,需要我们重新检讨:
产权制度
上面的两个故事都与产权制度有关。矿产资源属于国有,国有是谁有呢?谁有权审批矿产资源开发,谁就代表国家了。有人会说,国民分享税收啊,谁代表国家征税呢?当然是几个人的事。一吨煤35元—50元的税收,可是一车装10吨却只算5吨,白天运10车计税,晚上100车不计税。就是征了税,当地的老百姓又如何实现分享税收收益的权利呢?
如果说森林、矿产资源是国家的,穷人分享不到收益也就罢了,但本来是穷人的财产,“国家”也要占有。
比如说,农民集资办的公路、桥梁、水利设施等等,产权都不属于农民。既然是农民集资办起来的,为什么农民没有产权收益呢?如果把农民投资的电力、交通、能源、通讯等等基础设施,都让农民分享产权和收益,农民也不至于这么苦、这么穷。
不仅如此,到八十年代后期,国家鼓励农民办粮食加工厂,一个加工厂要投资几十万、几百万。到了九十年代,国家一个文件下来,不允许农民经营粮食了,农民损失惨重!国家不承担任何责任;八十年代政府鼓励农民贩猪、宰猪,九十年代,要“定点屠宰”,农民办起来的生猪“一条龙”全垮了,谁也不赔啊;八十年代后期,允许农民经营种子、农药、化肥,九十年代,供销社重新专营,把农民害的可苦了。农民由此所负的债是一代人、两代人都还不清的。城里的企业破产了就破产了,农民的企业被逼得破产了,钱还是要还的。农民怎么不穷啊!
财政制度
农村电、电话是农民自己集资建起来的,城里电、电话是国家投资的,城里人用的电和电话比乡村便宜;农村的学校是农民自己集资建的,农村老师的工资是农民自己开的。城市里的学校是国家建的,城市里老师的工资是国家财政开的;城市里的公路是国家修的,一公里就是好几百万甚至千万,农村里的公路主要是农民自己修的。农村几乎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是农民自己集资的,当然国家也有财政支持,但那是杯水车薪。都是中国的公民,在占有财政资源方面,标准是不一样的。
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覆盖农民的,谈社会保障制度,对农民来说,还太奢侈。这个极大的不平等说也是白说,不说也就罢了。但不能破坏农民自己的保障制度,即不能剥夺农民拥有土地的权利。那些生活在贫困地区的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他们怎么生活?我们为这些失去土地的人提供了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呢?
金融制度
城里人可以用身份证从银行贷款买房,乡下人不可以;城里人可以用房作抵押贷款,农民的房子也是房子,为什么不能用他们的房子、土地去抵押贷款呢?农民的财富也是国民财富的一部分,也是人民币的基础,为什么中国的银行不承认呢?如果我们农民的山、农民的地、农民的房,也能在银行里抵押,那农村也不缺投资,农民也有钱发展。现在,农民贷款生产农产品供城市人享用,贷款也是那么难,利息还高于城里几倍。外国银行不下乡,中国的银行也进了城,国家又不允许乡村民间金融存在,难道农村指望太空人提供金融服务不成!
税收制度
农民的人均收入是(每年)两千多块钱,不是可支配收入,这些收入中还含着种子、自己和牲口吃的粮食。国家按农户农产品产量的百分之八点四来收取农业税,但如果把农民自己消费和投入生产的这一块除开,那肯定是百分之二十几或更高的税率了。再如果把粮食加工流通环节的税率考虑进去,农业的税率可能就在百分之三十几以上。一个农民一年的可支配收入就只有几百块钱,要交税;城里人一个月有几百块钱的社会保障。城里人做生意亏本,可以不做;农民种地亏本,可不可以不种?不种(的话)可不可以不纳税?不可以,不种地照样纳税。农业是最弱质的产业,农民是最弱势的群体,却面对最不优惠的税收政策。农民怎么不贫困呢?
资源的配置制度
就说说扶贫的资源配置制度吧。国家的扶贫资源是属于穷人的钱,这个资源是由谁来配置的?是干部来配置的。谁跑步“钱”进、谁跑得勤就给谁。跑到扶贫资源是要成本的,资源通过一级一级的下拨是要雁过拔毛的。这些资源到了项目点、到了社区该怎么使用,还是没有穷人的发言权,还是国家干部说了算。不少贫困地区搞工程招标,谁主持,是干部,谁有权参加投标,极少数有钱的人,穷人在哪里呢?占99%的穷人被排斥在外了。
如果法律制度来配置扶贫资源,肯定会比干部权力配置更有效力;如果资源到了社区,由老百姓主导资源的使用,就可以用很少的钱办很大的事,因为中国农村有的是过剩的劳动力。但在不少地方,扶贫资源和公共资源配置成了权力和权力、权力和资本的交易游戏。
教育制度,医疗制度
这两个制度差不多,只说教育。人们似乎公认:“教育改变命运”。中西部的教育能改变中西部人民的命运吗?我看不能,反而使它们越来越苦难。我在我的《扶贫日记》里写过一个高中生,他的父母亲为了培养他,借了一身的债,他高中毕业到城里打工,每月的工资400元,要用十几年的时间打工来还债。他说只要还清债攒够2000元钱,他就准备回到他的那个小山村去结婚,再不来打工了。那时候他大概也有40岁了,不回山里城里人也不会要他打工了。现在的农村教育是什么?贫穷的父母亲,负了一身的债,支付了巨额的教育成本,好不容易培养一个高中生。高中生给了父母什么回报?没有!他把20—40岁黄金的时间给了城里,他得到了什么?没有!到了40岁,快要老了,城市和发达地区不要他了,把养老的包袱又甩给了中西部,甩给了穷人。教育是不是抽水机?教育不断地把中西部的资源向发达地区抽,不断地把穷人的资源往富人抽啊!
我读小学时,几毛或一块钱读一年;初中时,一年两块钱;高中时,三块五块读一年;大学时,国家一个月补贴20多块钱,35斤粮票。现在我的孩子读书呢?小学100多,中学1000多,中考把录取分数线提得高高的,缺一分100元、几百元不等。现在我们读大学,国家给一点钱甚至不给,更多的是学校收钱。我计算了一下,从1985年到目前为止,农产品的价格涨了不到7倍,相当于农民的收入(在价格上)长了7倍。但现在农民教育支出涨了几百倍甚至几千倍,你说农民怎么不穷!农民能够卖的一点钱,就被我们的教育吸得一干二净,农民是要负债来培养自己的孩子,并且是给发达地方培养人才。
就业制度
很长时期,政府谈就业、失业问题,只谈城里人,农民不在这个话语里。直到今天,劳动法能保护的还是城里的职工,失业保障与农民工没有关系。北京上海这样的城市依然还存在严重的就业歧视。
更为严重的是在财政税收资源解决就业问题时,农民依然是极少考虑的,常说的再就业工程根本与农民无关。
国家的金融资源也偏向解决城市居民和国有企业职工的就业,每年有数百亿的贷款给了国有企业;证券市场也有更多的资源被输入国有企业。重要的职能就是保障就业。
谁给了农民这样的政策资源呢?
解决农民的就业是不是没有办法呢?不是的。国家有很多机会可以为农民提供就业。例如,1998年大洪水后,国家拿出数百亿元治理大江大河,长江大堤每方土12元,这样的好事给了大企业家做了,大企业家转包给农村的拖拉机施工,每方土3.6元承包出去,一方土坐地净赚8元多。如果从农民就业的角度去考虑,几百亿可以解决多少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数百亿收入。再如,农村还有很多的水利工程待建,有的是要恢复原有功能。假如国家一时拿不出钱来,可不可以让农民先干上,发给农民劳动工积累券,农民可以凭券购买教育、医疗等服务或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
主流社会,面对农民就业难的时候,总是指责农民文化水平低,素质差,不适应城市社会,不适应市场经济等等,全是歧视性的语言。根本的问题是我们没有把农民的就业问题当成是“国民的基本权利”,没有把创造农民就业岗位当成政府的基本职责。
中国的农村什么最多,劳动力最多。每天有几亿农民没有活干,能挣钱的活专给有钱的人干,你说农民能不穷吗?
工资制度
工资制度是一个最大的抽水机。城里人的工资里面包含有结婚、生儿育女、孝敬父母的部分,还有再教育和养老部分。农民工的工资呢?它包含这些吗?不包含。农民工一个月就500元钱左右,他们不可能完成劳动力再生产、承担不了赡养老人的义务,自己养老的问题也无法解决。
根据陆学艺、郭书田等先生的计算,每个农民工在城里创造的价值是25000元,但每个农民工得到的平均工资只有6000—8000元(这是高估了)。城市和发达地区每年从农民工身上得到16000元以上的剩余价值。如果进城的农民工是1亿人,那么农民每年被剥夺的就有1.6万多个亿。
工资制度对农民工严重的不人道,会导致一系列严重的后果。
据统计,全国现在有千万以上的娶不起媳妇的农民和农民工。乡下的女孩子都嫁到城里去了,她们不愿意在乡下找一个养不起孩子和老人的老公,有的女孩子做二奶也不愿嫁给“足马”为妻。社会学家樊平呼吁,农村“美女”的流失将导致农村社会“荒漠化”!我们追求的城市化难道要以农村社会“荒漠化”为代价吗?
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可能是第二大抽水机了。宪法规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所谓集体所有,就是村民共同共有。但农民的土地不能自主地进入市场交易,只能先给国家征用,再由国家出卖,国家征用1亩地几千、几万不等,转手就卖几万、几十万、几百万不等;农民自己在自己的地里盖厂子可不可以?不可以,还得先给国家征用了再买回来;农民在自己的地里挖鱼塘可以吗?不可以,要挖也得出钱给国家。据统计“国家”每年从农民的土地上拿走数百亿甚至更多的钱。
干部制度
但我说的是另外一个问题——干部制度也是一个抽水机。干部是上面提拔的,要当干部就只有找上面。想当干部就要跑步“钱”进,不跑步“钱”进想提拔,难!所以每年用于跑官的钱不是个小数目。这些钱从哪里来呢?当然是公款消费了。我提拔了,付出了很高的成本,怎么办?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赶紧用权力从老百姓身上寻回来。提拔的干部越多,干部换的越勤,老百姓的负担就越重,所以干部制度也是个抽水机。如果干部选拔权在人民,公布干部的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当官就要给老百姓送礼了——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要是这样就好了。
现在也搞民主,干部也要选,谁提名呢?上面提名。谁想当干部,还是要给上面送礼才行。现在的民主还是上面的“民”主,把上面要的人“举”上去,和原来的效果是一样的;其实,老百姓要的是下面的民主,是要把那些不为民服务的人选下来的民主,这些人不选下来,好人怎么选得上去呢?好人选不上去,农民怎么不穷呢?
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立了很多法,可是,来北京**的人越来越多了,一年比一年多。这说明什么?法不管用。那“法”为什么不管用呢?一个农民一年可支配的收入就是几百块钱,怎么打得起官司,请得起律师?穷人是用不起法律这个奢侈品的。当穷人用不起法律的时候,法就是富人或有权人用来欺负穷人的工具了。不打官司又没有其他方式救助,一般的情况就只有忍气吞声;实在忍无可忍了,穷人才进京城。很多人有理无钱,打得倾家荡产,最后走极端,结果有理打成无理,由**者变成一个违法者!
我们依法治国叫了很多年,但犯法的农民越来越多了。一个农民从四川跑到北京打工,兜里只有500块钱,到了北京把车费一除,只剩下200块钱了。办暂住证、健康证等需要很多钱,也不知道在哪里办,为了生存只有不办了;要是不办,就是违法;不是违法,是不得不违法啊!穷人是逼得为了降低生存成本而不得不违法,真是冤枉啊!
有些人嘲笑相信包青天的农民和“私了”的“法盲”。假如你是穷人,你就明白是怎么回事。
我曾经总结说,中国乡村有两个发展的趋势,要引起警惕:底层的民众不得不违法来降低自己的生存成本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基层的政府和基层的组织,以违法来养执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作为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不违法是不能生存的,因为财政只给了60%的预算,还有40%要靠创收。以派出所所长为例,他的职责是惩治犯人,保卫人民,就得给他钱履行义务,但实际是政府财政只给人头经费的60%,没有办案经费,此外,公安局不仅没有钱给派出所,派出所还得每年给公安局交8万元钱。派出所从哪里搞钱,当然是用自己的权力找老百姓搞钱,这不就成了一个违法者吗?这就是“靠违法养所谓的执法”。派出所是这样,基层的法庭不少也是吃了原告吃被告。
有的人说中国的法制越来越完备了,中国社会越来越接近法制社会了,我相信一半。因为这个社会的多数人(特别是穷人),要想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是越来越难以支付成本了。
科技推广制度
科技推广制度也是一个抽水机。农村急需要科技服务,这是毫无疑问的。农业大学的学生,读了四年大学,几年的硕士、博士,到农村当技术员,会去吗?当然不去!因为技术要追求高回报,中国农村小农经济没有可能支付高价读大学后所需要的回报。市场配置技术,结果就是有农业技术的大学生远离农民、远离小农经济、农村的技术人员越来越少。技术是不是绝对的不下乡呢?不是的,比如杂交种子下乡了,技术为了追求高额回报以一种物化的特殊垄断方式下了乡,农民不得不付出使用“技术”的高额代价。所以,靠市场配置技术的结果是两个,一是技术人才远离农村;二是农民使用技术必须付出高成本。
历次乡镇机构改革,工商要加强、税务要加强、财政要加强、土地要加强,凡是找农民收钱的部门都要加强。凡是农民需要的技术服务部门,比方说,农业技术推广站、渔业技术推广站、林业技术推广站……统统转制,统统推向市场自谋生路,这样改革的结果就是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网破、人走、技黄”,农民获得廉价的技术服务的权利被剥夺,为技术获得垄断收益创造了可能,这样改革的结果只会导致贫困的农民更加贫困。
市场主体制度
很多人都认为,农村最早改革开放,分田单干了,农民肯定是市场的主体,肯定有市场主体的资格。其实不是这样的,今天的农民还没有获得完全的市场主体的地位。
农民休耕,不仅要照常交税,还要受到罚款。这就等于用一种强制力逼农民用低偿或无偿的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生产大量的廉价的农产品,来保证城市人的要求。农民有市场主体的地位吗?显然没有完全的市场主体资格,而我们那些主流经济学家和政府的官员动不动就要求将农民统统“推向市场”。一方面不给农民市场主体资格,另一方面要把农民推向市场。这是个什么道理?很清楚,强制2.3亿个农户生产,生产了,再把他们推向市场,形成无序的过度的竞争,农民能够得到社会平均利润吗?农业本身回报就很低,农民怎么不穷啊!
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也是一个抽水机。城市户口相对于农村户口是很值钱的,我读小学时就知道城市户口的人的优越和高贵,城镇户口的同学吃的、穿的、住的、玩的都和我们农家子弟不一样。我当时好羡慕有城市户口的人。85年,我当乡书记了,很多农民找我解决户口,户口要粮食、公安、民政等好几个部门联合办公,最后分管的县长签字才能解决,解决一个户口除了要花很多钱外,还要花好多的时间和精力。到了90年代初期,县城的户口每年出售100个、200个、500个不等,每个30000元,一些农民,借债也给自己的孩子买户口,买高价户口还要开“后门”,那时也有好多人求我走后门,有的人真是哭着求我。再到后来,全国都卖户口了,有的城市一个户口卖十几万甚至更高,现在要得到北京等城市的户口,依然还要出钱买,我在北京工作好几年了,就是做不成北京人,因为买不起户口。户口这个东西,吸走了多少农村的财富!
招标制度
现在,农村做一点公共设施都要招标了,似乎这就是公平的制度。也许招标制度在国际上或发达地方确实好,但在不发达的农村我认为不怎么好,是一个歧视的制度,加重农民负担的制度,必须改进。在一个不发达的地方,市场不能形成充分的竞争,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就是几个干部和几个他们招来的“哥们”之间的公开的、合法的“灰色交易”。在招标的游戏中,既没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又没有民主监督,99%的人被排斥在外,这样的招标只能是权钱的合谋。本来可以10万干好的事情,预算打到50万,权力和资本分肥;本来可以让农民的组织组织农民干,实行以工代赈,最后也来一个招标,实际上是权力和资本排斥穷人。现在,国家投入农村的“六小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八十年代比较,一元钱只能做一毛钱的事;国家最近几年的扶贫资源越来越多,但脱贫的人数越来越少,有一个贫困省的政策研究的领导跟我说,不及原来的十分之一的效果了。对于扶贫资源使用的效力越来越低的问题应该引起反思了。
代表制度
县里面开人民代表大会,十几个农民的代表权只相当于一个城里人的代表权。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更不用说了。就是一个乡镇开人民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绝大多数人都是干部,没有几个是纯农民的;有几个是纯农民的都是干部提名的。这样的代表制度,决定了人数最多的农民“失语”。
类似上述导致贫困的制度还有。如果这些制度对穷人和富人;城里人和乡下人;对老百姓和当官的;对主流和非主流是一视同仁的、是公平的,我想农民不会这么苦!农村不会这么穷!
主流社会对很多问题的认识就是建立在自以为是基础上的。就像当年回城知青对农民农村的认识一样。有些知青回到城后,讲述在农村的苦难,说在农村浪费了十年的青春。当时,没有人认为这句话有问题,其实说这句话的人也并不一定有歧视农民的思想。但是这句话的潜台词——却是说农民世世代代都浪费掉了——农民同城里人相比下人一等。正是主流人群自觉或不自觉地歧视农民,所以才有这些不平等的制度。这些不平等的制度设计,是有意或无意间这么形成的。所以,主流社会要认真反思;正因为是无意识的歧视,更应该认真反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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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十八大三中提出实行以y'j资源什么制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论述有3个特点:一是深化了“五位一体”的战略布局,始终把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建设相提并论,并把“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作为6个“紧紧围绕”之一进行统一部署。二是确立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中的地位,提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三是丰富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内容,把资源产权、用途管制、生态红线、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管理体制等内容充实到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来。
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又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任务,非常重要。
建设生态文明需要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
●生态文明制度是否系统和完整,是否具有先进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生态文明水平的高低。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的硬实力,先进的制度体系是生态文明的软实力。
生态文明制度是指在全社会制定或形成的一切有利于支持、推动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各种引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规定和准则的总和,其表现形式有正式制度(原则、法律、规章、条例等)和非正式制度(伦理、道德、习俗、惯例等)。
可见,生态文明制度有“硬”和“软”两个方面,而并非人们通常认为的制度都是写在纸上的硬性规定。事实上,那些刻在人们心中、成为人的价值观念的“软性”规则,往往起到更坚定、更持久的约束人行为的作用,比强制人们遵守的硬性规定更易得到执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强化生态伦理道德这样的制度建设是更基本、更优先的任务。
生态文明制度既是约束人类行为的规则,同时也是衡量人类文明水平的标尺。经常有人把建设生态文明与保护生态环境等同起来,认为建设生态文明主要就是防治污染、修复生态,只要环境质量改善了,生态文明水平就提高了。其实,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心是在“文明”上,更多的是反映人类行为的进步。当我们投入几千亿元治理环境,环境能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如果人们的生态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律法规标准还停留在原来的水平上,那么可以说生态文明水平并没有得到大的提高。因此,制度是否系统和完整,是否具有先进性,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生态文明水平的高低。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生态文明的硬实力,先进的制度体系是生态文明的软实力。
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建立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是因为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高度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当今世界,生态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十分复杂: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水土流失、自然灾害、荒漠化、生态系统退化、海洋环境问题、新型污染物、农村环境问题、气候变化、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社会性群体事件等。同时,造成这些问题的来源也十分复杂:工农业生产、资源开发、城乡居民生活、物流交换、国内外贸易等。加上这些活动所涉及的主体也非常多:各级决策者、生产企业、社会大众、资源开发者等。对各类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制度,累计起来就会达到极大的数量,庞大而全面,再加上生态文明建设还涉及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经济的发展,这都需要有力的制度保障。因此,生态文明制度必将是一个系统和完整的体系。
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内容进一步丰富完善
●完善科学决策制度,提高对建设生态文明的政治领导力;强化法治管理制度,提高生态文明制度的执行能力;形成道德文化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自觉行动能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完善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内容:“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我们把这些内容综合起来,总体上可分为3类:
第一类是建立科学的决策和责任制度,这包括综合评价、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空间规划、责任追究、管理体制等,主要是针对各级决策者的。
第二类是建立有效的执行和管理制度,包括管理制度、有偿使用、赔偿补偿、市场交易、执法监管、资源产权、用途管制、生态红线等,主要是针对全社会各类当事主体的。
第三类是建立内化的道德和自律制度,包括宣传教育、生态意识、合理消费、良好风气等,主要是针对全社会成员的。
这3类任务适用于耕地保护、水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由此,可以得到一个生态文明制度的矩阵。
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主要从以下3方面展开:
完善科学决策制度,提高对建设生态文明的政治领导力。改革党政干部考核评价任用制度,加大对各级党政领导者生态文明建设的问责力度,特别是把生态文明建设实绩作为任用干部的依据。对重大规划和发展项目进行科学的、有广泛社会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加快资源环境部门的大部门制改革,增加资源环境主管部门在经济发展决策中的话语权。增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监督问责职能。
强化法治管理制度,提高生态文明制度的执行能力。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立法进程,特别是地方人大应加快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条例。按照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推动现有各种法律的生态化调整。加强资源环境等部门的执法力量和软硬条件,提高执法水平。加大司法力量对建设生态文明的保障作用。
形成道德文化制度,提高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自觉行动能力。将生态价值观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形成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的执政观、政绩观。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荣誉感,形成对保护环境引以为荣的道德风气。对企业家进行环境知识启蒙教育和可持续发展教育,激励激发企业家的环境慈善之心。培育公众的现代环境公益意识和环境权利意识,逐步形成 “利益相关,匹夫有责”的社会主流风气。将公民环境权明确地确立在宪法中,加大公众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力度。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等首次写入党的文件
●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是为了使自然资源具有明确的主人,他获得使用这些资源的利益,同时也承担起保护资源的责任。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使用国家权力,超越产权规定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的制度。
●生态红线是指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维护一定生态环境质量所必须坚持的防护底线。
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有些制度是首次写入党的政治文件。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产权是指主体对于财产拥有法定关系并由此获得利益的权利,包括所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等。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制度是为了使自然资源具有明确的主人,由他获得使用这些资源的利益,同时也承担起保护资源的责任。土地承包和林权改革是这类产权制度的典型,同时近年来大型公共资源的产权制度改革也在推进。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就是大气和水体等容纳净化污染物的能力这种特殊的自然资源,被政府这个主体所有并分配给排污企业有限额地使用,改变了原来大气和水体作为“无主”资源被过度利用的局面。
自然资源用途管制制度:这是国家出于公共利益,使用国家权力,超越产权规定对自然资源进行管理的制度。表明有些自然资源虽然属于某些主体,但其不能随意使用,必须服从国家规定,如耕地红线制度等。自然保护区也属于用途管制制度,因为不管自然保护区属于谁管理,国家法规规定都不能在核心区内进行开发和建设活动。
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红线是指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维护一定生态环境质量所必须坚持的防护底线。一般有3种形式:一是特定地理区域红线,如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被列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地区就主要发挥生态屏障和生态效益的功能。二是自然资源使用上线,如煤炭使用量现在以每年两亿吨的速度增长,煤炭不能这样无限制地增长下去,必须控制使用总量;另外,有些大城市的机动车增长也必须进行总量控制。三是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现在4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都在下降,但一些其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在增加,温室气体也在增加,对此必须限定一个上限。
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实现美丽中国愿景的必经途径。按照中央“到2020年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决定性成果”的要求,建立这个制度体系无疑是一场紧迫和艰巨的战役,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的各系统将会做更多的工作,投入到制度建设中来。
Ⅶ 方堃 怎样破解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难题
随着当前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族分布格局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民族交往、交流和交融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进行,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毫不夸张地说,城市民族工作状况直接关系到整个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治理现代化的意义看,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概念较之于城市民族工作社会化,其定位层次更高、内涵更深刻、意义更重要。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要求把民族工作从政府部门事务转变为公共事务与公共服务,特别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面对“国家对民族事务支持力度加大和少数民族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仍然薄弱并存”的新常态,城市民族工作可以深入社会各个领域挖掘和重新配置资源,在政府职能转移、分解的过程中,建立起关于城市民族事务的社会协作机制,从而实现城市善治的理想状态。
一、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亟须破解的难题
(一)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合作问题
以政府为代表的国家力量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中处于主导地位,承担着少数民族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和政治性、政策性较强的民族事务的管理职能。强调治理的“社会化”,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缺位”,而是要加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中的党政主导责任体系建设。政府只是城市民族事务治理主体中的一员,而不是唯一的主体,在城市民族工作的过程中也不能包揽一切。例如,对于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以往政府承担着几乎全部的服务管理职责,缺乏市场和社会力量的参与,政府单方管理控制多于社会服务,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利很难落实,矛盾和纠纷频发,管理效果并不理想。因而,这就需要更加注重政府与社会之间、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公共机构与私营机构之间的跨部门合作、协商和协同。政府角色是由“划桨”转为“掌舵”,提供必要的基础性支撑,而把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推向前台,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直接、具体和满足其需要的社会化服务。显然,这一转变有助于动员各方面力量合力推动城市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但与此同时,这也对政府治理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不仅不能甩包袱、卸责任,还要善于借力,有机整合多元主体的资源,成为驾驭跨部门合作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巧匠。
(二)跨地域、跨功能、跨部门整合问题
总的来看,我国的民族政策和城市民族工作的相关法规无疑是正确的、是好的。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率不断提高,各民族人口流动愈发频繁,城市少数民族人数大幅增加,以区域性、被动性、静态性为特点的城市民族工作很难适应各民族跨区域大流动所带来的新变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在城镇化加快的趋势下,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这主要表现为三个“不适应”和两个“跟不上”,即外来少数民族群众不适应城市化的生活与管理,城市汉族居民不适应外来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习惯和风俗,城市管理部门不适应外来少数民族群众大量进入城市所产生的各类管理问题;流入地政府的管理服务跟不上,流出地政府的协调服务跟不上。
(三)法治化、社会化、精细化耦合问题
城市民族事务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在整个民族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凸显。目前,我国城市民族工作的配套立法比较宽泛、抽象,可操作性不强,指导性的法令较为单调,其调节民族关系等具体问题的效果不理想,而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能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原则性的权益保障,实质性的保障机制缺乏,使得大部分城市民族工作部门仍然依靠行政调节解决民族问题,这显然与社会化工作的趋势背道而驰。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要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手段规范和协调城市民族关系,充分发挥法制的优越性,进一步完善城市民族事务治理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和法律体系,强化对法律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法治精神作为“根”和“魂”寓于社会化工作的各个环节和阶段之中。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也离不开精细化。只有善于针对少数民族地区与散居地区、东中西部不同类型的城市,制定不同的治理方略,并善于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文化、信息、媒体等多种手段综合施治,特别是推动城市民族事务从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的转型升级,才能有效克服传统管理方法简单、粗放和落后的弊端。因此,应将民族工作的法治化、社会化和精细化视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在推进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的过程中必须与法治化和精细化相互耦合,从而实现“三化”的协同发力。
二、构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体系的策略
(一)元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党政主导责任机制构建
无论是从我国的民族工作体制还是从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城市民族事务中起主导作用是毫无疑义的,也是必须予以坚持的。现阶段,应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多、少数民族群众需求不断提高的现实压力,城市政府部门尤其是民族工作部门无疑是民族事务治理的首要责任主体,必须继续加强和完善其职能,发挥其在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社会化体系中“元治理”的作用。在我国,除了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之外还没有颁布统一的关于民族工作的相关法律。长期以来,我国的城市民族工作主要以《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为依托,尽管该条例在城市民族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地方性的民族工作条例大多源于政府文件或领导的讲话,有的过于抽象或具有较大的弹性,在具体的城市民族工作中,这些条例的内容参差不齐,也缺乏法律监督和法律制裁措施,在突发性事件中体现不出权威性、强制性和法治性,因此,不能作为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主要手段。
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责任机制的紧迫任务是加快城市民族工作的立法,当务之急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修订《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对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事务治理各主体的权责划分等需要通过法律进一步规范的,都要确立合适的法律形式,做到有法可依。在严格执法方面,一方面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管哪个民族的公民,信仰哪种宗教的公民,违了法、犯了罪,都要依法处置;另一方面,要对少数民族的特殊需求予以保障,对于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正常宗教信仰予以尊重,特别是要坚决纠正和杜绝拒住、拒载、拒租、拒卖、搞特殊安检、抬高就业门槛等歧视或变相歧视少数民族群众的言行。此外,要围绕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逐步扩大监督检查工作的覆盖面,以城管执法部门、窗口服务行业、社区、网络网站等为重点,加大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要规范工作流程,创新方式方法,建立以民委为牵头单位,各部门协同配合、自查与督查相结合、日常巡视与专项检查相统一的长效监督机制,形成综合执法的合力,确保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二)参与式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的多元主体合作机制构建
合作具备释放跨部门范围内人员和机构能量的潜力,成功的合作会产生多个层面的收益,其中最为显著的在于它比政府单独完成更为彻底、令人满意且能更为有效地解决公共问题。随着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政府应该更多地激发其参与城市民族工作的积极性,既要善于运用行政手段,也要善于运用社会动员手段,还要善于适当运用市场手段,构建政府主导下城市民族事务多元主体合作治理的格局。其一,要将政府的管理与社团的自治协调统一起来,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在遵循社团自治和宗教不得干预政治、教育制度等法规的前提下,充分激发民族文化协会、宗教团体、志愿者组织、慈善社团等社会组织在提供公益性服务以及促进流动少数民族群体自我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并通过加快相关立法,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城市民族事务治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渠道。要建立多元一体的民族社会工作模式,促进高校、科研机构等专业人员、团队、资本进入城市民族社会工作领域,提升城市民族社工的专业性和服务能力。其二,运用市场化方式吸纳相关企业与政府合作,提供优质高效的少数民族公共服务。政府要以定向招工、技能委培等方式与企业签订协议,给予流入地企业更多的政策支持,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成功就业并顺利融入城市。要积极探索“飞地”经济、产业集聚、政府购买服务等新模式,不断缩小民族地区与非民族地区、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差距,使各地区、各民族平等地开展经济交往。其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合力化解矛盾纠纷。解决城市中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矛盾和纠纷,需要改变以往政府部门“单兵作战”和“孤立无援”的窘况,综合运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措施,重视发挥社会团体以及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的积极作用,加强政治沟通、消除隔阂、协调利益、增进理解,通过社会化途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时期。
(三)嵌入性治理:城市多民族社区的互嵌机制构建
公民权的实现可以被认为是地方政府自身所追求的目标,而不是提供某一个特定的服务。它不仅包括公民基本待遇,也包括公民对决策的参与,对有能力独立自主生活的提倡和直接参与社区内的服务的提供,因而地方政府应在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在城市民族工作中,不能孤立地看待流动少数民族群体,不要过分强调少数民族身份的特殊性,而是要从公民权的角度将社会化工作的方向定位为引导少数民族嵌入城市社区和公民社会,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获得市民身份和参与社区治理的各项权利,真正实现市民化。因此,当前构建城市多民族社区的互嵌机制要着眼于流入地和流出地之间跨地域的对接,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
一是流动人口流出地各级政府与流入地城市政府之间要进行有效地协调与合作。流入地城市政府作为属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完善与调整各项政策的内容,使之更加兼容流出地的各项政策,并主动包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保障其均等地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如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就业、住房等,形成“人在服务在,人走服务随”的动态治理机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流出地政府则应在源头上对其开展相关的法制、政策、秩序方面的教育工作,特别是要在流出人员的培训教育方面做好细致的工作,其中应包括帮助少数民族正确认识民族问题和城市民族关系。
二是通过社区化服务,编织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区嵌入的社会网络。社区要从防范性管控模式向服务、参与型治理模式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职能转变、事务性重组、社会组织逐步分化等新形势。激发社区吸纳性的社会整合功能,增加文化的包容性,帮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突破传统嵌入性约束,从流出地“脱嵌”出来,再成功地重新嵌入到新的城市社会。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居住地社区为平台,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与保障,增强少数民族群众的社区意识,培养其社区认同感和归属感,促进少数民族群众的文化心理与现代城市文明相适应。要进一步细分一般需求和特殊需求,增加与少数民族特殊需求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如清真食品、特殊丧葬习俗服务、特殊宗教仪式等。要在政府提供的支持和引导下,以社区为主体开展与周边民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宗教团体、非营利组织、志愿者之间的协作,提供“面对面”的社会服务。当然,在完善社区化服务的同时,还可以尝试建立全国城市流动人口信息网,以及时发布相关的就业需求、劳动力供给状况等信息,使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流动减少盲目性,增强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实际效能。
三是引导城市社区各民族群众在居住空间、经济和文化交往等方面相互嵌入。目前,与散居地区城市相比,在边疆民族地区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居住隔离的问题更为突出。因此,建议政府采取适当经济补偿,对已形成的单一民族居住小区和楼房进行迁移分流,鼓励和引导各民族嵌入式居住;对正在规划建设的社区,通过制定优惠的土地、财税政策,在规划和开展灾后重建、搬迁移民、危旧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分配等环节中,注意各族群众居住的分布结构问题。而东中部散居城市当前主要面临因旧城改造和拆迁所引发的多民族社区单元变更或重组问题。对此,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牢固各民族互嵌居住的思想基础,不再扩大择族聚居的现象。建议在实施拆迁的过程中,政府对贫困少数民族居民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和政策倾斜,在尊重少数民族意愿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民族比例进行就地还建或异地安置,使调整后的社区人口结构合理和优化。另外,要以平等互利为原则,拓展城市各民族经济互嵌的深度和广度,以包容性社区文化建设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中华文化的认同,从而巩固民族团结的根基,使城市各民族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地抱在一起。
(四)网络化治理:城市民族事务线上与线下互动对接机制构建
社区网格化管理向城市民族事务延伸,这不仅可以有效发挥社会化治理的功能,还能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无缝隙的公共服务。一方面,当前要从拓展网格服务内容和扩大社会参与的层面进一步优化城市少数民族网格化管理系统。通过界定服务范围、组建服务团队、明确服务职责、规范层级管理、强化信息互动,形成网格协同服务的合力,优化网格化管理流程和服务手段,以服务促管理、寓服务于管理,进而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满意度与幸福感。另一方面,在大数据背景下,促进互联网与城市民族工作深度融合,实现技术力量在少数民族服务管理中的最大化利用,迫切要求城市民族事务从网格化管理向网络化治理转型升级。这就需要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融合,引入“互联网+少数民族服务管理”、“智慧民宗”等新理念,把网格单元的现实空间治理与以智能终端为枢纽的虚拟网络治理紧密联结,构建线上与线下互动对接的城市民族事务网络化治理机制。为此,还要改变由单一政府主管部门管理的旧有模式,融合民族社工资源来再造服务管理流程,建立政府监管、社区运作、少数民族群众和志愿者广泛参与相结合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网络化服务管理体系。网络化功能拓展之后,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数据互通和资源共享得以实现,但少数民族相关信息泄露的风险也随之增大,应对网络风险,要研发高保密技术,提供更加强大的身份安全认证、访问控制、信息保密等技术支持,切实保护少数民族群众的个人隐私和法人秘密。国家网络监管部门和安全机构也应加大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力度,切实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
Ⅷ 西方语境下的治理理论是什么
西方影响的这个什么东西啊,这个应该是比较一个零食,或者是一个当地人研究出来的东西。
Ⅸ 公共治理理论有哪些主要内容简答题,无书
公共治理理论是对作为传统公共管理理论的公共行政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并且
对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之合理内核进行整合的结果,其核心观点是主张通过合
作、
协商、
伙伴关系,
确定共同的目标等途径,
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
其内容包括:
第一,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主体组成的公共行动体系;
第二,
公共管理的责任边界具有相当的模糊性;
第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第四,治理语境下的
公共管理,是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体基于伙伴关系进行合作的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管理;第
五,治理语境下的政府在社会公共网络管理中扮演着“元治理”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