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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整治资金申请

发布时间: 2020-11-20 20:15:54

A.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怎么办理

1、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申报材料:

2、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经省级环保部门初审后的材料;

4、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5、经过专家审查的企业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公示一周;

6、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将经公示后的材料提出意见后,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办理公文。

(1)环境整治资金申请扩展阅读: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针对当前脱硝设施的大规模建设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农业废弃物等有机废物专业化运营的出现,运营资质类别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有机废物,并将除尘脱硫改为除尘脱硫脱硝。

运营资质等级也进行了调整,分为甲级、乙级、临时资质。新《办法》对运营资质的等级划分条件仍然主要考虑反映企业运营能力的企业规模、专业技术能力、运营业绩等指标。新《办法》提高了甲级资质的认定条件,比如注册资金、专业人员数量、业绩规模、检测化验能力等。

B. 重庆2015年中小企业扶持项目资金申报条件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申报2015年度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中小企业局(经信委)、财政局:
为做好2015年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财企〔2004〕24号)和《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4〕359号)的要求,现就申报2015年度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一)企业发展载体类项目
1.支持重点
(1)楼宇产业园:楼宇产业园的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的楼宇维护、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环境改善项目。
(2)小企业创业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为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的基地环境整治改造、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环境改善项目。
2.支持方式
对2014年度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开展的环境改善项目(包括楼宇维护、基地环境整治改造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已投入项目资金的50%,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3.申报条件
(1)列入全市重点培育的楼宇产业园名单和取得市级楼宇产业园批复文件的楼宇产业园。2014年度考核合格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和2014年新认定的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
(2)申报主体为楼宇产业园和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申报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为入驻企业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场地和设施。从事服务工作的专职人员应不少于10人;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5)2014年环境改善项目支出不低于50万元;
(6)申报的环境改善项目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
(7)近二年连续获得过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服务类项目
1.支持重点
各类服务机构(包括国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区县及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楼宇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及中小企业重点服务机构等)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投融资服务、创业服务、人才与培训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管理咨询服务、市场开拓服务、法律服务等相关服务的场地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的能力建设项目和服务业务奖励项目。
2.支持方式
(1)能力建设项目补助。按照不超过2014年度场地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项目投资额30%比例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业务奖励。综合考虑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因素,按照不超过2014年度实际服务成本50%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项目申报单位可同时申请能力建设项目补助和业务奖励两种支持方式,两种支持方式合计最高支持资金额度不超过80万元。
3.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4年1月以前依法设立和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的服务能力建设和服务业务奖励项目均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
(2)具有开展相关服务的服务场地和设施,具有开展相关服务的专职人员,专职服务人员应不低于10人;
(3)有健全的服务制度和完整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4)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服务业务突出,有可持续的服务能力,2014年签定合同或协议服务中小企业企业数不少于30家,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不低于80%;
(5)申报能力建设补贴的项目,投入不低于50万元;申报服务奖励的项目,服务成本不低于40万元;
(6)近二年连续获得过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申报;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其它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走出去”与市场开拓类项目
1.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考察。对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或经市中小企业局审查同意的社会组织组团以及有实力和投资意向的重点骨干企业自行境外投资考察,给予交通费、住宿费实际发生额50%资金补助,参团境外投资考察的每户企业最多补助1人/次,自行境外投资考察的每户企业最多补助2人/次,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过程中所产生的项目咨询、调查、论证、翻译等前期服务费用,给予单个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总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考察团组确有必要在境外召开的项目推介会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助:由市中小企业局组团的,按实报销;由社会组织组团的,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补助。
2.支持在海外投资成功的项目。对上年“走出去”投资成功落地的企业,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人民币40万元以内的奖励。
3.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参加国(境)内、外展会。
(1)经批准的企业参加国(境)外展会给予实际展位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2)对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或征得市中小企业局同意参加国内展会的企业,给予展位费用的50%的补助。
(3)支持社团组织、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的相关活动。对经由市中小企业批准的社会组织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而搭建的平台和开展的活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40%,最高不超过40万元的资金补助。
(4)对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为企业搭建的市场开拓服务平台的相关费用按招投标确定的金额实际支付。
4.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走出去”与市场开拓重点扶持且经市中小企业局审查批准的各类企业(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和社会组织,事前向市中小企业局备案申请并取得批复者。已在当年享受其他部门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上述补助资金。
(四)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1.科技创新项目:重点支持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化医、新能源、新材料领域的技术创新。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科技创新项目中购买与自制设备(非基建)、原材料消耗、技术服务、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工资等费用给予支持,支持金额40万元以内。
2.信息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主要是指企业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有效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信息化建设类项目采用补贴支持方式,按照不超过信息化建设已投入资金的30% 进行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条件:项目单位须是在我市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符合现行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务制度健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已获得国家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
(1)科技创新项目
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在研究开发、制造工艺技术改进、材料替代应用、产品性能提高、技术服务模式推广或解决行业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的科技创新活动。
2014年12月31日前启动的在建项目,项目执行周期不超过24个月。
(2)信息化建设项目
要求项目在2011年-2013年底之间启动并完成,2014年运行良好。
二、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企业发展载体类项目
1.资金申请报告(含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入驻情况和申报主体业主或运营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分别填报附件1、附件2)。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主体2014年度会计报表和申报项目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申报项目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楼宇维护、基地环境整治改造和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环境改善项目的投入情况; 2014年末专职服务人员配置情况等。同时应提交环境改善投入发票复印件。
4.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入驻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5.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其它需提供的证明。
(二)服务类项目
1.2015年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申请表(见附件5)。
2.申报单位情况介绍(不超过3页A4纸),包含内容:(1)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主要出资人情况,所属行业情况,以及在行业中所处的水平等情况;(2)服务条件、服务队伍、人员资质、服务资质等情况;(3)上年度的运营情况,包括提供服务情况,主要业绩,服务企业所属主要行业,业务收入来源,能力建设项目投入,服务成本支出构成,主要资金使用,以及协作单位合作等情况。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服务的中小企业名单及佐证材料。其中申报投融资服务的机构,需提供与有关银行、担保及其他机构的合作资料,以及组织融资服务活动的相关资料。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报单位2014年度会计报表和申报项目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申报项目2014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2014年末已具有的服务性资产(包括设备、设施、场地、软件等),服务场所面积,2014年末从业人数,所涉及的服务成本支出,有效服务的小企业服务数量以及中小企业客户满意度等情况。涉及到能力建设项目的专项审计内容还应包括:2014年用于能力建设的的场地改造及设施设备购置等投入情况。
6.开展培训、服务对接等活动通知(原件),课程(活动)安排及授课老师姓名、现场照片等。
7.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证明(服务资质、培训资质以及服务技术专利及服务软件等)。
8.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申报单位公章)。
(三)“走出去”与市场开拓类项目
1.项目补助申请书,有境外考察项目的附境外考察报告及投资项目说明。
2.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走出去”与市场开拓类)(见附件7)、重庆市中小企业对外投资考察费用明细表(见附件8)。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走出去”已获取的相关批复文件。
5.与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合同及相关收费票据。
6.出国考察人员护照复印件(有出入境签证印章)、国(境)外电子机票、住宿发票等复印件。
7. 开展市场开拓活动的相关协议、票据、资料、成果依据。
8.其他证明材料。
(四)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类项目
1.科技创新项目
(1)关于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项目的申请;
(2)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见附件9);
(3)组织机构代码证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完税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凭证汇总表(附发票复印件),技术合同、协议;
(6)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获奖证书,国家、市级政府及部门等技术水平证明材料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信息化建设项目
(1)项目实施企业向所在地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交的《关于申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请示》;
(2)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表(附表10);
(3)企业和项目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承担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单位、项目的主要内容及企业实施信息化后的主要成效等);
(4)申报企业2014年度审计报告或2014年度的相关财务报表;
(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与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参考和佐证材料;
(7)企业近年来信息化建设软、硬件投入的凭证复印件;
(8)对项目内容和附属文件特别是软硬件投入凭证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三、项目申报事项
(一)项目申报。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项目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申报资料。(服务类项目每个区县申报数量不超过10个)
(二)项目审核。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区县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保存项目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备查。
(三)项目上报。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于2015年7月30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以及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楼宇产业园类)汇总表(附件3)、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小企业创业基地类)汇总表(附件4)和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项目(服务类)汇总表(附件6)等一式两份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市属单位可经其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申报。
四、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加强工作协调。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沟通情况,认真做好项目的审核、上报和监管工作,确保项目真实性。
(二)确保信息公开。要加强信息公开力度,市级和区县要在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公示项目申报通知,市级部门要及时公示评审合格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改变资金用途、骗取和挪用财政资金的,要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联系方式
(一)市中小企业局
1.企业发展载体类项目
联系人:罗伟 联系电话:67625759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龚晓宽 联系电话:67628688
邮箱:[email protected]
2.服务体系建设类项目
联系人:粟远均 联系电话:67625703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蒋伦 联系电话:67631648 (信息化建设)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余勇 联系电话:67631648 (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莫晓勇 联系电话:67505686 (投融资服务)
邮箱:[email protected]
3.“走出去”与市场开拓类项目
联系人:李龙云 喻诗淇 联系电话:67129135
邮箱:[email protected]
4.科技创新和信息化建设项目
(1)科技创新建设项目
联系人:余 勇 联系电话:67631648
邮 箱:[email protected]
(2)信息化建设项目
联系人:蒋 伦 联系电话:67631648
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市财政局
联系人:曾晓云 联系电话:67575322
(三)廉政信息反馈电话
市中小企业局监察室 联系电话:67623683

附件:1.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楼宇产业园类)
2.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小企业创业基地类)
3.2015年重庆市中小 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楼宇产业园类)汇总表
4.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小企业创业基地类)汇总表
5.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服务类)
6.2015年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
(服务类)汇总表
7.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走出去”与市场开拓类”)
8.重庆市中小企业对外投资考察费用明细表
9.重庆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
10.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6月25日

C.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设计和运用矿山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原则

1.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

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并采用了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把它作为制定环境政策的基本经济原则。近年来,人们把该原则扩展到:由于环境质量是一种稀缺的资源,污染者不仅要支付达到环境质量的“可接受状态”的污染削减成本,还应该支付由于其污染所造成的损害成本;同时,还要进一步把资源利用也纳入到污染者支付原则,并提出“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该原则将使用者成本纳入到价格体系中,使得价格更合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在确定和选择具体的环境经济政策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2.预防和预警原则

从侧重治理政策向预防政策的转变是环境管理的发展趋势和必然,该原则要求在设计经济政策过程中,在意识到环境问题和资源利用问题以及与此相应的社会后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通过一定的经济手段来避免那些可能发生的不可逆转的环境损害,包括从源头控制废物的产生并继续保留末端治理措施。

3.经济效率或费用有效性原则

在环境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所要达到的环境和资源保护目标以及手段实施的相应成本之间的关系。同时,在不产生显著的负外部性的前提下,把环境决策和强制执行设定在社会能够接受的水平。

4.政策一体化原则

环境经济政策并非是万能的,每一种经济手段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应当进行各种手段的组合,寻求一种扬长避短基础上的优势互补。由于环境政策会影响其他因素的变化,具体的经济手段与其他手段或不同经济手段之间组合应用能够产生更有效率的结果。政策一体化的趋势会使不同政策部门、不同国家的经济政策以及经济政策与政府干预的其他领域的政策相协调,并有利于开发新的、基础更广泛的经济政策。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一)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度

(1)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全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调查评价结果和上一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送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编制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镇规划》等相衔接。

(2)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和要求:①从矿山环境保护角度,划分出宜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饮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内采矿;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和铁路、主要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矿;限制在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过渡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域从事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采矿,要有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的可靠措施。②矿山开采区应与工业区、商业区、居民生活区以及重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设施相分离,并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3)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矿山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②矿山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主要任务;③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分区;④矿山环境治理的重点工程;⑤保证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二)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制度

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定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未经审批或者经审批不合格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不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补充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重新审批后实施。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资质证书。编制方案应按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规范的要求执行,编制方案要根据编制规范确定矿山环境影响评估的级别。一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甲级资质;二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乙级以上资质;三级评估方案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或设计丙级以上资质。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包括下列主要内容:①矿山概况及矿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状况;②矿山开发的技术、方法及其开采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③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及保障措施;④矿山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向采矿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一次性或分期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未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体的采矿申请,不予采矿登记,不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人履行了批准的“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所确定的环境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后,保证金及利息全部返还给采矿权人。需要变更开采范围的,经采矿许可证发证单位复核并变更后,相应调整交纳的保证金数额。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采矿权人必须有政府主管部门证明,矿山环境治理义务已由提交相同保证金的受让方承担时,才可以依法批准将采矿权转让他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未达到批准的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的,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取保证金的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保证金进行治理。

1.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的探讨

国内有关省市矿山环境保证金的征收方式

国内目前已有12个省(市)出台了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从有关省市制定的办法看,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征收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所确定的矿山环境治理工作量为依据,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矿山企业协商确定保证金数额。此种方式可称为“一矿一收式”,它是以矿山企业与行政管理部门的类似于协定的形式确定矿山应缴纳的环境治理保证金。其优点是针对每一个矿山的具体情况,保证征收的金额能满足矿山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既避免多收增加企业的困难,又避免少收以致今后治理有可能不能得到资金保障;缺点是增加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量和管理成本。

(2)“定量计算法”。其要点是根据矿种和治理强度的不同,确定不同矿山的基价(或标准)、影响系数,按照时间、空间考虑的角度不同,计算方法不同。

从时间范围考虑:环境保证金=基价×矿山规模×采矿许可证有效使用年限。式中,基价为不同矿种每生产一吨矿石提取的环境保证金。

从空间范围考虑:环境保证金=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式中,标准为单位治理面积(m2)治理费用,视矿种和治理类型而定,影响系数由治理难度和破坏程度而定。这两个参数均由政府管理部门规定。

(3)按矿山企业销售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此种方法较为简便,缺点是没有考虑不同种类矿山治理难度、破坏程度的不同,有可能使收取的保证金出现“两极分化”的现象,使各个矿山的保证金与实际需要不符合(或多,或少)。因此,这种方式也较少采用。

2.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应考虑的几个问题

(1)矿山数量的变化。总体上,矿山数量呈不断下降趋势,矿山产值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会越来越小。这一特点确定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收取矿山环境保证金,其管理的工作量和难度都不会很大。

(2)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要求。要保证经济社会、生态环境、人居环境的和谐发展,对于环境问题比较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就需要加快治理。如果设定,在2015年以前实现矿山环境的根本好转,则必须在此之前加大治理力度,强化环境保证金的收取。

(3)转产矿山企业的环境治理问题。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市镇建设的需要,有些矿山企业可能需要关闭,但采矿权没到期,企业转产,法人没变,其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如何解决,需有特定的政策。

3.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建议

矿山环境保证金的征收应采取多种形式的收取方式,以适应不同省份、不同情况下矿山的环境治理。下面分生产矿山和新建矿山两种情况论述。

(1)生产矿山的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在生产矿山,应从“时、空”两个方面进行征收。在生产矿山已有的环境问题没有进行治理的,需一次缴清该部分治理的保证金,剩余生产年份根据环评和开采方式,对可能形成的环境问题进行预测,估算剩余生产年份治理保证金。其公式为:

生产矿山环境保证金=累计待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预测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

或:生产矿山环境保证金=累计待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生产规模×基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2)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收取方式。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根据环评报告书(表)和矿山开采方式预测的环境问题征收,其计算公式为:

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矿山生产规模×基价×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或:新建矿山环境保证金=预测环境治理范围×标准×影响系数

(3)非正常关闭矿山或在环境保证金征收办法颁布之日起一年之内关闭的矿山,根据矿山环境治理的实际需要,如企业不能自行治理的,一次性收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他人治理。

4.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

(1)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标准。保证金征收“标准”是按治理的种类,折合为每单位治理量的费用,如土地复垦,其标准为××元/亩或××元/m2。主要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标准列于表5-2-1。

表5-2-1 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征收标准

(2)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是按矿种,按每采出1t矿石提取。其确定的理论公式是:

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基价=征收期预估矿山环境治理总费用/征收期矿山矿石生产总量=(土地复垦费+采矿区治理费+固体废弃物处理费+其他)/矿石生产总量

按此公式,需要了解各矿种的开采规模,矿山环境问题的种类、规模及其治理费用。

(3)矿山环境保证金按产值征收的比例确定思路。按产值征收需要考虑矿种的不同和治理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因此,按产值征收的计算公式需作适当调整:

(年度)矿山环境保证金=矿山企业年产值×征收百分比×影响系数

这里关键是确定征收百分比和影响系数,下面着重讨论征收百分比。

根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十一五”至2015年期间,矿山个数、矿山产量、矿业产值均呈下降趋势。

矿山环境保证金征收百分比=“十一五”至2015年新增治理费/“十一五”至2015年矿山总产值×100%

最大百分值=12.84/147.7×100%=8.69%

最小百分值=1.287/147.7×100%=0.87%

如取中间数,则按产值征收的环境保证金百分比约为4%。

(4)影响系数的确定。影响系数是按矿山种类及其对环境的破坏影响程度而选择的计算参数,同样生产规模的条件下,有的矿种,其开采对环境的影响较小,有的则较大。影响系数的大小一是取决于破坏面积,破坏面积越大,则影响系数越大;二是看破坏程度,破坏程度越大,影响系数取值越大。

所以,影响系数可看作破坏面积与破坏程度的函数,计算公式如下:

某矿种影响系数=该矿种矿山环境破坏面积/矿山环境破坏总面积×破坏程度等级值

式中:破坏程度等级值是根据矿山总的破坏情况,将破坏程度分成若干等级最低一级为1,每增加一级,等级值加1。通常情况下,矿山环境破坏程度可分为3级。

(四)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在当今强调资源环境并重的时代,特别强调在大量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同时,必须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生态环境的保护则必须依靠国家环境政策和相关制度予以保障。近几年我国探讨建立并积极试点的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就是一项十分有效的政策保障措施,这一制度所调整的对象和政策制定的方向应是:矫正生态环境保护或破坏行为产生的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它是以经济激励为主要特征的环境经济政策和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

1.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该制度的建立不失为恢复和改善矿山环境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它既可逐步增强矿业权人维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合理开采利用矿产资源的自觉性,又可为切实开展并做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积累必要的保证资金。但从目前一些地方实际工作情况看,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一是不能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要求矿业权人足额缴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缴费额度偏低,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能满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际需要;二是各地对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落实治理责任和治理措施的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对矿山企业征收部分费用,形成矿山环境补偿基金,以保障矿山环境安全。其必要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保障区域环境安全的需要;二是预防和解决矿山环境问题的需要;三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需要。

2.不断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补偿资金来源渠道

确保补偿资金来源渠道的多元化和畅通是实现对矿山环境恢复进行补偿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国内外的许多理论研究和补偿实践表明,目前对生态环境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①采取税收或税收附加等形式来筹集补偿资金;②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补偿矿山环境产权权能的外溢;③采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形式来筹集补偿资金;④对特定区域的受益单位或矿产资源开采企业及个人按其收入的一定的比例收取补偿基金;⑤出售特许权,即通过将开发特许权出售给个人或单位而实现有偿使用,出售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减损矿产资源的自然价值,并将部分开发利润返还给矿山企业用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程;⑥积极发展生态旅游,将部分环境产权市场化,在旅游收入中收取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⑦对破坏矿山环境或未依法进行环境治理的矿山企业采取的惩罚措施而收取的罚没收入以及矿山环境复垦植被收取的恢复费用等列入补偿基金;⑧鼓励社会团体、个人赞助。此外还可采取其他渠道。但我国目前矿山环境恢复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中央和地方)预算资金和矿山企业自有资金两个渠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成熟,可以考虑拓展其他资金来源渠道。

3.理顺矿山环境恢复补偿的途径

补偿是实现矿山企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社会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一个必要环节,有利于维护矿产资源所有者和矿山企业经营者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公平,有利于资源产业的持续发展。从理论上说,矿山环境恢复补偿主要有如下几种主要途径:①对口补偿。这种补偿形式是由资源外部经济的受益者或资源的破坏者向资源外部不经济的受损者或资源的保护者提供补偿。②统筹补偿。由政府主持,主要运用财政杠杆,通过税费征收、转移支付或财政预算等方式实现价值补偿。由于我国目前资源定价和计量技术上存在许多难题,特别是在无法明晰产权界限时,往往只能由政府来进行统筹补偿。③市场替代补偿。把复杂的环境资源计价问题和环境补偿问题交由市场解决,而产权所有者可以将部分环境资源市场化,实现资源的市场替代恢复治理,实现自我补偿。

4.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基金

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计划经济时期产生、政策性关闭、责任人灭失等需要政府投入开展治理的矿山环境问题,用基金恢复矿山环境治理的支出。具体包括:①因采矿活动造成的地面开裂、沉降、塌陷等矿山环境破坏的治理;②因采矿活动引起的区域性地下水水位下降、地下水干枯、危损尾矿坝等的治理;③因采矿活动形成的矿山尾矿的治理和综合利用。

5.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经济政策

实行税制“绿色化”

税收制度“绿色化”就是提高有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税收在整个矿山企业税额中的比例,或者降低不利于矿山环境保护的税收在总税额中的比例。税制“绿色化”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调整现行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税制结构,提高“绿色”税收的比例;二是直接引入新的矿山环境税。从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来看,我国税制“绿色化”首先应从完善现行的税制结构开始。

(1)调整资源税费政策。鉴于资源税同矿区使用费的性质相近,可以考虑将矿区使用费合并到资源税中,由税务部门统一管理。这样不但能够起到调节级差的作用,同时也维护了国有所有者的权益,有利于征收管理。

对于资源税的计税依据采用企业的开采量。自然资源的开采利用,无论企业是否销售获利,都对资源造成破坏,不可再生资源尤其如此。采用开采量作为计税依据,能够促使企业考虑市场需求,从自身利益出发,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应在合理划分资源等级的基础上,对资源税税额进行相应地调整。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在局部地区做了有益的尝试。为了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东北老工业基地部分矿山资源税税额的通知》,规定东北地区可根据有关油田、矿山的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对低丰度油田和衰竭期矿山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降低资源税的标准。这一政策为资源税的改革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今后应该完善资源登记的划分方法,对重点矿山和品目的资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并据此对税额进行调整。

(2)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改变原有的单一的减免税的优惠形式,采取加速折旧(如:对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社会资产投资等可以加速折旧,对利用“三废”转化为生产产品的部分,免收增值税)。采矿权人按照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环境治理,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税收支出等多种优惠形式,可能的情况下,在现有的资源税基础上,设立一个环境资源税税种。在引入环境税的过程中,应处理好税收与收费的关系,并探讨将排污收费逐步过渡到环境税之中。

对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的土地给予优惠政策

依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履行合法手续,进行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工作。政府依据废弃矿山区位、资源状况和废弃地的利用方向,确定治理者的治理权和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

(1)对已经依法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经复垦恢复到可利用状态后,土地使用权不变。复垦后土地的用途和经营方式,均由土地使用者依法自行确定。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复垦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出租。也可置换破坏的集体耕地,或置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或者其他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3)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4)对复垦国有矿山废弃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旅游业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D.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 管网能申请资金吗

农村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是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支持范围内的,具体可查询当地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办法

E. 政府做了哪些方面的措施,以整治环境污染问题

主要措施

1、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在经济发展中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严格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生产主体工程与防治污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现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都达到95%以上。

3、健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使环境管理沿着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发展。

4、健全环境管理机构。从中央到省、市、县四级政府建立了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机构依法行使环境管理权利。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大中型企业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管理机构,管理本行业和本企业的环境问题。

(5)环境整治资金申请扩展阅读:

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人需要呼吸空气以维持生命。一个成年人每天呼吸大约2万多次,吸入空气达15~20立方米。因此,被污染了的空气对人体健康有直接的影响。

1、环境污染与癌症

大量研究资料表明,环境污染是导致癌症发生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地治理环境污染,是癌症综合预防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2、对植物危害

大气污染物,尤其是二氧化硫、氟化物等对植物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当污染物浓度很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急性危害,使植物叶表面产生伤斑,或者直接使叶枯萎脱落;当污染物浓度不高时,会对植物产生慢性危害,使植物叶片褪绿,或者表面上看不见什么危害症状,但植物的生理机能已受到了影响,造成植物产量下降,品质变坏。

3、天气气候影响

大气污染物对天气和气候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

①减少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从工厂、发电站、汽车、家庭取暖设备向大气中排放的大量烟尘微粒,使空气变得非常浑浊,遮挡了阳光,使得到达地面的太阳辐射量减少。

②增加大气降水量:从大工业城市排出来的微粒,其中有很多具有水气凝结核的作用。

③增高大气温度:在大工业城市上空,由于有大量废热排放到空中,因此,近地面空气的温度比四周郊区要高一些。这种现象在气象学中称做"热岛效应"。

④对全球气候的影响:2010以来,人们逐渐注意到大气污染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问题。经过研究,人们认为在有可能引起气候变化的各种大气污染物质中,二氧化碳具有重大的作用。二氧化碳能吸收来自地面的长波辐射,使近地面层空气温度增高,这叫做"温室效应"。有的专家认为,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增加,若干年后会使得南北极的冰熔化,导致全球的气候异常。

4、酸雨

指降水的pH值低于5.6时, 降水即为酸雨。煤炭燃烧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是形成酸雨的主要因素;其次气象条件和地形条件也是影响酸雨形成的重要因素。 降水酸度pH<4.9时,将会对森林、农作物和材料产生明显损害。

5、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是无色、无臭的气体。主要来源于含碳燃料、卷烟的不完全燃烧,其次是炼焦、炼钢、炼铁等工业生产过程所产生的。人体吸入一氧化碳易与血红蛋白相结合生成碳氧血红蛋白,而降低血流载氧能力,导致意识力减弱,中枢神经功能减弱,心脏和肺呼吸功能减弱;受害人感到头昏、头痛、恶心、乏力,甚至昏迷死亡。我国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居住区一氧化碳日平均浓度低于4.00毫克/立方米。

F. 申请环境整改专项资金怎么打报告

您好,您这是属于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哦,建议您将企业资料和项目材料发给我们,由我们为您提出合理性的建议,您做参考以后,再决定要不要我们进行编制哦。(点我名字)

G. 目前国家对废气废水处理具体有哪些优惠补贴政策扶持

以下抄的项目可以申请环保专项袭资金补贴:
(一)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治理项目。包括削减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减排项目。
(b)环境整治工程。主要生态省,生态城市和生态区建设对环境的污染整治工程,重污染行业整治提升工程;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点综合整治工程,以及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治理项目。
(三)污染防治示范项目的新技术和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包括污染防治技术,新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四)环境监测能力,监测和处理突发事件,和其他建设项目。
环境监测,监视和信息系统建设,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机动车尾气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
(E)的研究项目,涉及环保,环境规划,生态建设。
(六)国家,省,市政府,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H. 关于解决巡特警大队参与交通联合整治工作经费的请示

为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彻底改善市容市貌,打造 "山西领先、中国百强"的一流城乡环境,孝义市结合自身实际,突出"精、细、雅",全方位深入开展"三项整治"活动,全力打造全省环境整治标杆。\r\n\r\n 此次整治活动分五个阶段进行,将切实解决城区基础设施不配套、市容管理不到位、环境质量不高,与"百强孝义"应有的形象和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目标不相匹配的问题。环境卫生整治以治理"浮尘、渣土、小广告、牌匾、有色垃圾、市容市貌、残垣断壁"为主要内容;街道装饰整治重点抓城市主要出入口、主次街道、公园广场、繁华商业区等区域的容貌整治。\r\n\r\n 据了解,该市将聘请专业设计团队对一街一路进行高标准统一规划设计,科学指导街道装饰整治;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参照统一标准严格执行,即:车辆各行其道、交通有序畅通,交通设施齐全、道路有效监控,警力配置到位、管理规范高效。街头巷尾店面卫生都实行了 "三包制","创造城区优美环境是大家共同的责任"成为所有市民的一致口号。目前,城区街道两侧橱窗窗明几净,市区大小车辆通行井然有序,违规行为明显减少。(李发维 赵述颢 杜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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